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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9日 星期五

【活動紀錄】0622「大法庭大?還是最高法院大?」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七)




【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8.06.22(五)19:00~21:00(18:30報到)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三樓A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1號

共同主辦:永社(Taiwan Forever)台灣陪審團協會 TWJury法操FOLLAW台北律師公會憲法委員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直播:法操FOLLAW


主持:陳傳岳/律師、永社創社理事長

引言:黃瑞華/最高法院法官
   鄭富城/司法院司法行政廳代表(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調辦事)

與談:王乃彥/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鼎棫/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林明昕/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高宏銘/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
   高烊輝/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完整資訊請參見:https://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com/2018/06/0622.html



【影像記錄】

*現場直播紀錄:
https://www.facebook.com/follawfollaw/videos/1985750578405645/
感謝 法操FOLLAW 協助攝影直播

*YouTube影片清單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150e5JvUKxp-MctTcaZ9Ds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座談會資料】

鄭富城法官投影片


黃瑞華法官投影片


王鼎棫講師投影片



【活動照片】


*更多照片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https://www.facebook.com/pg/taiwanforever2012/photos/?tab=album&album_id=170322040642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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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 活動紀錄】

(一)0422「檢察官不是行政官嗎?檢察官定位與檢察制度改革」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04/0422_27.html
 
(二)0610「最高法院如何改革才能回應民意?」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06/0610.html
 
(三)0722「司法改革如何落實轉型正義?」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07/0722_26.html
 
(四)1014「法院公平不公平?──以『前總統案件』為例」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10/1014_19.html
 
(五)1224「司改國是會議檢討座談」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12/1224_28.html

(六)0308「國民法官,法庭新時代降臨?」2018法操論壇暨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
 法操《國民法官,法庭新時代降臨?》座談會現場摘錄:
 https://www.follaw.tw/f-comment/f02/15135/

2018年6月22日 星期五

0622「大法庭大?還是最高法院大?」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七)


「大法庭大?還是最高法院大?」
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七)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KHeO9jFChPpDiNN83
 
基於最高法院刑事庭、民事庭各庭間,對相同法律爭議卻常有不同法律見解,以致裁判不具安定性及可預測性,司法院於2018年初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草案,擬在終審法院設置「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然而大法庭的組成,係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庭長一人擔任大法庭審判長,並由少數被選出來的法官擔任成員,是否會架空原先審判的各庭依法獨立審判之權?是否會造成行政色彩濃厚的庭長掌握法律解釋權?是否會疊床架屋成為第四審?甚或有無違背釋字第530號解釋意旨?即便真的要採取大法庭制度,是否應該有更民主的大法庭法官產生機制?
 
針對這些攸關未來司法運作及判決依據的重要議題,永社及各團體邀請最高法院法官、司法院代表、律師、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對於目前司法院推動的大法庭制度,進行多方面討論與建言,希望能作為未來司法政策施行時的參考依據。
 
時間:2018.06.22(五)19:00~21:00(18:30報到)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三樓A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1號
 
共同主辦:永社(Taiwan Forever)台灣陪審團協會 TWJury法操FOLLAW台北律師公會憲法委員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直播:法操FOLLAW
 
主持:陳傳岳/律師、永社創社理事長
 
引言:黃瑞華/最高法院法官
   鄭富城/司法院司法行政廳代表(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調辦事)
 
與談:王乃彥/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鼎棫/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林明昕/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高宏銘/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
   高烊輝/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依姓名筆劃排序)
 
時間分配:主持人10min、引言人15min、與談人10min、綜合討論30min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KHeO9jFChPpDiNN83
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622482474779759/

2018年3月28日 星期三

【聯合新聞稿】0328「連署已破五萬人 呼籲行政院撤回深澳燃煤!」記者會

照片來源: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日前環評大會修正通過深澳燃煤電廠一案,引起各界譁然,環保團體、在地居民超過五十人今日(3/28)於行政院前召開記者會,強調深澳燃煤電廠對於空污、碳排與海岸生態的危害,同時也不符合2025能源轉型的目標,要求行政院應立即撤回深澳案,莫在能源轉型的關鍵時刻,增加一座不必要的燃煤電廠,衝擊北部空品與民眾健康。

民間團體也向雙北市長的候選人喊話,深澳燃煤電廠若運轉,將抵銷雙北過去在空汙防治上的所有努力,更將嚴重衝擊雙北市民健康,候選人應向選民清楚表明對深澳案的立場。深澳案在眾多學者與環境保護團體緊急奔走之下,呼籲民眾加入「撤回深澳」的連署,至今已突破五萬四千名民眾,由此可見社會大眾對於空氣污染與生態衝擊有諸多擔憂,連署至今仍在持續,希望民眾能持續響應,一起擋下深澳電廠。

深澳案環評存在諸多瑕疵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瀅律師表示:行政院長賴清德曾擔任醫生,現在卻力挺危害國民健康的深澳燃煤電廠,希望早日改變政策,終止不當開發案。深澳案就環評程序部分,亦有諸多瑕疵,例如:

1.計畫內容大幅變更後,已非同一案件,而應以新案處理。

2.表決應採分段表決,先釐清應採行的環評變更程序後,才能進一步決定是否可通過。

3.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項第4款「計畫變更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者」,應就變更部分重辦環評。而海域設施調整至深澳灣,對深澳灣內原生物之生存條件及組成有加重影響之虞,此亦係表決時方案二所列的提案理由。

4.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5款「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未如同條項第4款有「計畫變更」之文字,解釋上有不利影響即可,未必須較前案更不利。

5.縱認只需辦理環差,在空污增量的實際情形為何?對深澳灣內生物的影響為何?等諸多問題尚未釐清的狀況下,當天有條件通過,亦有裁量瑕疵。

即使不建深澳 也不會有供電不穩的問題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吳澄澄研究員則是質疑深澳電廠興建的必要性,目前行政部門不斷宣稱2025年會因為供給裝置量不足而缺電;以及如果沒有深澳燃煤電廠,在2025年核一核二除役後,北部會更缺電,需要中電北送犧牲中部人的肺。

吳澄澄強調,以台大風險政策研究中心的政策情境與數據,進行推估分析備用容量率能否維持在15%以上(註一),可從附表一中看出,只有在尖峰負載成長率最高的情境中,2025年會略低於15%,之後都在穩定在15%的標準以上,其他情境中,備用容量率皆高於15%。2028年以後,因為再生能源的裝置量會持續增加,故一般預估備用容量率也不太會減少。

而如果沒有深澳燃煤電廠,2025核一核二除役後,北部會不會缺口擴大更缺電?繼續以台大風險政策研究中心的推估分析(註二),從附表二可以看出,北部缺口在2017年為57萬千瓦,若無深澳燃煤電廠,2025年的缺口其實仍會縮小到17.1萬千瓦,並沒有因為核一核二除役,導致缺口擴大的問題。

至於目前社會上擔憂「中電北送」衍伸中部的不平衡民怨,原因是中部目前仍有相當高比例的燃煤發電,如要面對上述民怨,該落實的是降低中南部的煤電占比,擴大燃氣和再生能源的比例,如此,就算其他區域需要某區多發電來支援,也不會造成該區燃煤發電與空污難以承受的負擔。若要補足2025年的17.1萬千瓦的缺口,都還存在許多其他的做法,若我們投入更多資源與政策力道加強尖峰負載的抑制,而能做到更低的尖峰負載成長率,甚至可能打平北部缺口,或讓供給大於需求。

吳澄澄強調,2025年台灣電力系統最大的挑戰,並不是傳統概念診斷的供給量不足,而是當再生能源高占比時,要因應不同再生能源的複雜間歇起伏,而必須大幅提升電網與電力系統的調度彈性和韌性,以及國際碳排放承諾目標,這才是最核心需要提前大力佈局的當務之急。

目前台灣社會大眾對於空污的風險認知逐漸升高,未來各地燃煤電廠的運轉限制勢必將增加,再加上電力排碳係數的限制下,與其他發電方式相比,傳統上,燃煤電廠的彈性欠佳,燃煤電廠可能在再生能源高占比的時期,為供電的穩定帶來更多的不確定性,因此,假設可以轉移深澳電廠的1000億建廠經費加上更多的燃料進口支出,我們最需要投入的,其實是讓供需平衡更靈敏的智慧電網與輸配基礎建設韌性、更多的儲能設施(幫助再生能源成為可調度的資源)、更高的能源使用效率、更即時靈活的削峰填谷需量反應,與快速升降且調度彈性更高的燃氣機組,所以顯見,在調度上可能處處受限的燃煤電廠,並不是最好的強化穩定方案。

燃煤發電將惡化空氣污染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周于萱專員認為,近日行政院多位官員不斷以深澳燃煤電廠為「超超臨界」機組為由,支持此開發案。但是從各項數據來看,超超臨界根本不如行政院與台電所宣稱的萬能,即便超超臨界機組之硫氧化物等汙染物排放量會低於舊式燃煤機組,但與新式循環天然氣機組相比仍然高出不少。

根據中興大學莊秉潔教授所進行的深澳電廠污染模式模擬結果,其氮氧化物排放是大潭天然氣機組的1.84倍、二氧化硫排放是138倍、粒狀物則是48倍,且排放物含重金屬。值得注意的是,台電提供的模擬結果也與莊秉潔教授的估算有重大落差,深澳電廠PM2.5日平均增量高達6.075μg/m3,是台電環境差異分析報告書中模擬值的3倍以上,且宜蘭縣及桃園市的污染量日平均增量居然比新北市還高,分別為7.499μg/m3及6.871μg/m3,屆時北臺灣空氣品質都將大大破功。

此外,今年新北市政府亦召開記者會,目標要在2年內達成「減少一座燃煤電廠污染量」,其中一項重要的政策即是「停發生煤許可」。代表未來深澳燃煤發電廠無法使用生煤,根本只會變成無法發電的蚊子電廠。周于萱強調,深澳燃煤電廠的興建將花費1000億預算,面對空污與氣候變遷的威脅,難道我們要將預算投資到未來無法運轉的蚊子電廠上嗎?我們應該將預算投資到更乾淨的電源開發選項。她舉例,經濟部能源局2017年7月核定了四年(2017年-2020年)的「新節電運動」,經費預算是159億元,目標是2020年節電度數達44.69億度(相較2016年),尖峰負載相較2016年的3620萬瓩抑低83.82萬瓩。而深澳電廠目前的規劃是兩台60萬瓩的機組,興建預算是1000億。四年的節電計畫只用深澳電廠興建預算的十分之一,就計畫省下三分之二座深澳燃煤電廠。

超過五萬人加入撤回深澳的連署

綠色和平專案主任蔡佩芸也強調,燃煤發電從來就不是乾淨發電方式,除了空氣汙染之外,還有超高的碳排放。即使是最高效率的燃煤機組,每度電的單位碳排放量仍然是天然氣的2倍,更是再生能源的17倍以上。 為了減少空氣汙染與二氧化碳排放,許多國家不僅積極減少燃煤發電,甚至還訂出全面淘汰燃煤發電的期限。

反觀臺灣,雖然有2025年燃煤發電減少到30%的目標,但是卻在同一時間規劃興建深澳燃煤電廠,政策口號和實際作為上的差別,令人擔憂!綠色和平在27日也發布了一份北北基民眾對於深澳燃煤電廠看法的民調,結果發現高達七成五的民眾反對興建,最擔心的就是健康衝擊,其次是二氧化碳排放與生態與景觀的衝擊。不僅如此,從深澳案逐漸浮出檯面以來,在各方關心此案的團體、學者與綠色和平努力呼籲民眾加入撤回深澳連署至今,已經有超過五萬四千名民眾加入行動。然而,至今只得到官方似是而非,甚至是誤導民眾的回應。對此,我們強烈要求從經濟部與行政院,都必須出來面對,立即撤回深澳案!

開發嚴重破壞地方珍貴生態

在地潛水活塞教練王銘祥先生強調,番仔澳水晶宮位在深澳岬角,此區域的礁石上遍布大大小小海扇、五顏六色軟珊瑚、海鞭、海樹、圓管星珊瑚、桶狀海綿無數,各式各樣的珊瑚五彩繽紛包覆全部礁石,魚群更是多到不勝枚舉,可謂海中花園。近年來更觀察到許多海龜游至深澳岬角內覓食。潛水18多年,國內外下過潛點無數,能在台灣北部離岸這麼近之海域就有媲美國外潛點之美景,是北台灣之寶。

台電預計興建卸煤碼頭,屆時防波堤將改變水流方向、溫排水口更將直接影響海水溫度並改變珊瑚礁及魚類、海龜生存棲地。由於岬頭東南側水深不夠蓋港,因此基地內還需要抽砂,不但底棲環境毀掉,間接沿岸環境也可能因抽砂而導致邊玻崩壞,一連串的工程將使我們完整失去這塊天然的自然美景,失去這個北台灣之寶。

深澳在地居民衣若蘭也認為, 台電連停電三小時都會挨家挨戶發通知單,蓋燃煤電廠這麼大的事情,卻只開一次公聽會,發現全部人反對以後就不再溝通,用耳語造成支持開發的假民意,非常過份。衣若蘭同時也是一個孩子的媽媽,她說「孩子無法選擇自己生長在哪裡,我們這些有能力與權力的大人,應該善盡保護他們平安健康長大的責任。」衣若蘭疾呼行政院,立即撤回深澳案,不要因為政黨鬥爭與能源政策錯亂而犧牲下一代的未來。

瑞芳老街文化觀光發展協會前理事長蔡政建是土生土長的瑞芳在地人,他指出過去深澳電廠運轉時,當地空氣品質一直很不好,附近店家玻璃窗上總是有一層厚厚的灰塵,直到深澳電廠除役,當地才又能見到藍天,如今燃煤電廠又要捲土重來,他呼籲社會大眾不要再讓燃煤電廠汙染當地,留給瑞芳一個乾淨健康的家園。

超過27個公民團體共同要求撤回深澳案

鑑於深澳案對於空氣污染、碳排放、海岸生態將造成強烈的衝擊,也不符合2025能源轉型的目標,對此,在場公民團體疾聲呼籲,行政院應立即撤回深澳案,北台灣的縣市長參選人也應清楚表明對於深澳案立場,從中央到地方,一同為世代留住美麗海岸、海洋生物及天空。記者會後由行政院經濟與能源處廖處長出面接受環團抗議陳情書。環團並強調會持續把關、在地反對聲浪也在持續串連中,將會緊盯明日行政院院會決議,捍衛深澳守護空品到底。

共同加入連署團體: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綠色和平、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環境資訊協會、歐巴桑聯盟、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彰化海岸保育行動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彰化海岸保育行動聯盟、台灣西海岸保育聯盟、桃園在地聯盟、搶救大潭藻礁行動聯盟、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樹黨、綠黨、時代力量、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荒野保護協會、宜蘭環保聯盟


註釋及附表詳見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http://gcaa.org.tw/post.php?aid=511

2018年3月27日 星期二

【聯合新聞稿】0327「空污修法,請玩真的!」記者會


環保署對空污管制應有完整的決策權限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現行空污法第12條,就空氣污染總量管制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政院版空污法第12條亦維持相同規定。然空污法主管機關環保署,就攸關環境與人民健康的空污總量管制,應有完整權限,經濟部之意見應有其他協調處理機制,就法律規定不應受制於經濟部同意與否,故民間版修正草案,建議比照環保署去(106)年6月公告的草案版本,刪除「會同經濟部」之文字。

揭露污染指紋,完善環境資訊公開

長期關注污染源排放資訊公開揭露的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其研究員曾虹文表示,民眾對於空污問題的焦慮之一是不知道污染源在哪裡,就算聞到臭味,也沒辦法確定是哪一家工廠排放的污染,更不知道空氣中含有什麼污染物質,吸入後對人體會有什麼傷害,甚至是到了法庭訴訟也難以建立身體疾病與工廠污染的因果關係。因此,我們要求企業應該向社會公開環境污染的相關資訊,特別是工廠排放什麼污染物、排放狀況如何,揭露污染指紋,以便在污染發生時能夠快速追查到污染源,接受公眾監督。

加強突發事故緊急應變能力

高雄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李翰林表示,台灣許多地方工業區緊鄰住宅,一旦工廠發生爆炸或意外時,大量空氣污染物將快速擴散到鄰近區域。如三年前苗栗頭份化工廠毒氣外洩或去年桃園中壢泰豐輪胎大火,都造成周遭居民和醫院學校的永久傷害。但目前空污法除了重大事故需通報主管機關外,完全沒有任何保護民眾的措施。因此我們要求工廠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事先列出通知清單,並在事故發生一小時內同步通知鄰近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及醫院學校等重要設施,才能讓大家在第一時間知情應變,確保民眾安全。

對於違規情節重大廠商應公開資訊並加重處罰取消優惠待遇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凃又文表示,對於違法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有權責令公私場所停工或停業,必要時甚至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但我們發現主管機關對於情節重大違法廠商過去少有徹底執行停工或停業,讓不肖廠商繳罰鍰如同繳納污染租金,因此,我們要求對於違法情節重大之公私場所,主管機關應本於職權,應令其停工停業,並比照水污染防治法取消其享有的政府優惠待遇。且修法除了對於違規廠商應有所壓制外,也應厚實民眾力量,投入資源去促進民間對環境權健康權之保障及對吹哨者及受污染者之法律扶助,修法才能不偏頗。


新聞稿聲明團體:
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蠻野心足記者會直播影片:
https://www.facebook.com/wildatheart.org/videos/10160025320325580/


更多詳情請見地球公民基金會:
https://www.cet-taiwan.org/info/news/3197

2018年3月6日 星期二

【新聞稿】0306「呼籲立院把關核二安全 能源轉型非做不可!」記者會

照片來源: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時間:2018.03.06(二)10:00
地點:凱達格蘭大道


2011年福島事件迄今七年,台灣也逐漸確定非核家園的政策方向,在七週年前夕,全國廢核行動平台今日於凱道前舉辦記者會,邀請民眾一起加入3月11日廢核遊行的行列!
 
今年遊行將以「面對核電代價、翻轉能源未來」為主軸,除了督促政府儘速廢止核電,推動能源政策轉型之外,希望提醒社會必須開始認真面對核電除役與核廢料的高昂代價,儘速推動核廢相關法案及公民參與機制,讓全民討論核廢何去何從,擬定核廢料處置之可行時程表。
 
目前台灣的六部核能機組,已長期半數停機,日前台電申請重起核二廠二號機獲得原能會審查同意,但核二設備老舊近年頻頻事故,反應出大修品質的不落實及主管與審查人員的疏於監督,又鄰近大屯火山群與山腳活動斷層;是否重起不僅攸關國民安全,亦考驗著民進黨政府實現非核的決心。我們要強調,雖然核二啟動未違反2025非核家園的時程,但卻跟民間對於非核家園的期待,有很大的落差。所謂非核家園的精神,應該是要以非核電的手段與方法,窮盡最積極的努力來解決能源供需面臨的問題。但我們要問政府真的已窮盡所有節能、提高能源效率的手段了嗎?還是重啟選項是最簡單最不費力的偷懶手段?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肯定非核家園的政策方向,社會不應再長期耗費時間在核電該不該用的爭議,而該翻轉舊思維,盡快爭取時間邁向能源轉型的實質發展,但檢視民而黨政府就任兩年來的能源政策,在節能與能源效率的推動上,並未讓民間感受到足夠積極的規劃與執行。舉例來說,能源局規劃的「新節電運動」政策,讓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提出縣市節能的計劃,不止時程上延遲了許久,許多地方政府所提出的節電計劃都還有很大的進步或待落實空間,尤其是民進黨籍的執政縣市!同時,製造業高耗能設備汰換的補助執行、智慧電錶佈建與時間電價制度優化,或是能源管理法、建築法規能源效率相關的規範制定上,也都還有很多更積極與加速的空間,這些「能做而未做」的工作還未窮盡最積極的努力,卻先考慮核二在長時間停機與地震的雙重風險下啟用,讓民間團體感到遺憾且無法認同。
 
非核政策尚未徹底落實,民間仍須持續監督,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呼籲立院把關核二安全,不該輕易重啟,核四也該儘速進入廢止拆除的階段,能源轉型更是非做不可,今年遊行從核電除役、核廢處理、能源轉型三方面提出訴求,希望政府能以優先政策的決心來進行,而非當作燙手山芋,拖延不處理。
 

除了歷年的廢核遊行之外,今年活動亮點是在凱道集會規劃的「翻轉能源未來展」,邀請台灣各地積極實踐新能源行動的社區、新創團隊參加擺攤,以實際案例向民眾說明台灣可以做得到廢核減煤、能源轉型,也將首次以太陽光電作為活動舞台的電力來源,舉辦綠能音樂會,能源轉型的過渡期本就極為艱辛不易,許多價值與模式急需建立,能源轉型不僅僅是另一種能源選擇,也是另一種發展的選擇,這是新舊世代不同價值觀的鬥爭,若改革未竟全功,擁抱舊能源再走回頭路,將讓能源轉型進度更落後,面對能源發展和管理,我們不該掉入非核即煤的陷阱,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呼籲唯有積極節能、能源轉型,才是解決空污、達成非核的唯一手段!
 
 

【遊行資訊 】

時間:2018.03.11(日)
地點:凱達格蘭大道

 *翻轉能源未來展 11:00~17:30

 *廢核大遊行 13:00

 *綠能音樂會 15:00~16:00

 
 *更多詳情請見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https://www.facebook.com/stopnukesnow/posts/996729560493910

2018年3月2日 星期五

【會後新聞稿】0302「首次報告待努力,司改補帖增元氣」記者會

照片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時間:2018.03.02(五)10:00~10:3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蔡英文政府在今年2月12日司改國是會議結束後的半年,公布「司法改革首次半年進度報告」。《民間監督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聯盟》在具體檢視報告後,於今日(3月2日)召開記者會,提出司法改革的大補帖,作為政府檢討改進的參考:

肯定政府在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的作為包括:

一、建立持續性民間與政府對話平台

司改國是會議第四組決議建議總統設計「提供社會及相關政府部門繼續對話的諮詢平台」,蔡英文總統於總結會議時也宣布,將請林子儀教授召集諮詢小組,蒐集民間意見定期向總統報告。本聯盟在2017年10月成立至今與林子儀教授、司法院、行政院及法務部代表共召開兩次會議,就落實決議互相交流,聯盟肯定政府重視民間聲音的誠意。

二、將架設單一網站,推動進度定期上網

司改國是會議後,原本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網站即停止更新。司法院、法務部各自將推動改革的內容及進度等資訊建置在各自官網,查找不易,且資訊凌亂,阻隔人民知悉關心司法改革的進度,易使人民對於司法改革進程的誤解。在民間推動下,官方允諾將於3月建置「司法改革進度追蹤資訊平台」單一網站,以一致的格式呈現各單位落實的進度,讓資訊公開透明,值得肯定。

三、回應全部決議的主/協辦機關歸屬

官方已將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整理成87大點次及303個子點次,各點次的主、協辦機關均已協調完成。例如:關於002-1點次,關於保護犯罪被害人,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中央應建置全國性犯罪被害人保護智能平台」,官方回應屬於法務部主辦,由衛福部、內政部警政署、法扶基金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辦。又如:008-1點次,關於減低冤案發生中,改革目擊證人指認程序,官方回應應由內政部警政署負責(以內政部名義邀請各司法警察機關,包含行政院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國防部共同討論)。未來搭配前述單一網站建置完成,並將落實進度公開上網後,人民可以知悉權責機關是否有確實實踐。

聯盟的建議:

一、開放民間參與、建立評量指標

建議官方為落實決議而制定政策或擬定草案時,應邀請關注改革議題的公民團體參與討論, 提供管道讓團體可以表達意見,讓政策或法案更周全。此外,官方應建構「指標」,用來評量決議落實的程度,以及落實的成效。而指標建立及評量的過程,應開放讓公民團體得以參與提供意見。

二、應持續回應決議落實的方案及進度

盤點官方的半年進度報告發現,司法院、法務部就部分的決議提出落實方案,內政部、衛福部、教育部及環保署僅就少數決議有簡略的回應。至於,考試院則完全沒有回應。對此,官方應持續規劃回應,聯盟也會持續監督此一進度。(針對官方沒有回應的決議,參考附表一)

三、針對不周全的回應,應立即重新檢視,並給予回應

針對官方半年進度報告發現,有部分回應的內容,過於粗糙、空泛,或欠缺全面性的考慮,甚至欠缺期程規劃。對此建議應立即重新檢視後,再行給予回應。(參考附表二)

四、不待修法可以立刻執行的決議,應儘快落實

司法改革不要僅專注在大部頭的修法,許多事項不待修法可以立刻執行的決議,若可儘快逐一完成,亦能符合人民推進司法改革的期待。(參考附表三)

綜合本次半年進度報告,聯盟欣見政府落實司法改革踏出第一步,但司法改革乘載全民殷切的期盼,不容片刻拖延或敷衍草率,聯盟會持續監督官方進度,希望政府拿出決心,讓國是會議決議實踐,司法改革得以逐步推動完成。


【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出席代表】(依筆劃排序)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
中華民國紅心字會心納(受刑人)家庭服務組組長|李怡穎
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阮文雄神父
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林俊宏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
台灣永社副秘書長|洪崇晏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監事|郭歷軒
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主任|曾守一
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專員|陳家平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陳雨凡
李俊億教授(國是會議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張靖珮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律師|陳怡成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王顥翰
勵馨基金會倡專|廖雅君
環境法律人協會法規專員|楊品妏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凃又文


【附件下載】

記者會詳情請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466

2018年2月12日 星期一

【活動紀錄】0203「永社年度研討會:新憲法的想像與實踐」


【研討會資訊】

時間:2018.02.03(六) 09:30-17:30
地點: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125號4樓,偉成大樓)
主辦單位:永社


【研討會流程】

09:30-09:50 報到

09:50-10:00 開幕致詞:永社理事長

10:00-11:30 場次一:為何要有新憲法?
 主持人:高涌誠/監察委員
 引言人:陳奕齊/基進黨主席
 引言人:鄭光倫/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及兼任講師、永社理事
 與談人:王鼎棫/東吳大學及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兼任講師、法律白話文共同作者
 與談人:陳家慶/律師、極憲焦點編輯

11:30-13:00 中午休息

13:00-14:40 場次二:新憲法要有甚麼內容?
 主持人:許玉秀/前大法官
 與談人:江雅綺/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
 與談人:洪偉勝/律師、永社理事
 與談人: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教授
 與談人:葉大華/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十八歲公民權推動聯盟召集人
 與談人:鄭昆山/老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監事
 與談人:蘇緯政/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

14:40-15:00 茶敘交流

15:00-16:30 場次三:如何制定新憲法?
 主持人:許惠峰/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
 引言人:黃居正/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引言人:薛化元/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
 與談人:黃帝穎/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與談人: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長
 
16:30-17:30 綜合討論
 主持人: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各場次主持人

17:30   閉幕

完整資訊: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8/01/blog-post_24.html



【影像紀錄】

清單連結: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1BMW7YIEvP-xgOvz26Nqie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研討會資料】

永社年度研討會:新憲法的想像與實踐 會議手冊
(本手冊大多為文字資料,完整投影片請見後附資料)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nRiwx3kZSr8zW1ArmBBeoNx8HgorC3to/view


場次一:為何要有新憲法?

鄭光倫理事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kBV9gT_9_vpdOBE4o8Fb6qsG-hS0zPMf/view


王鼎棫律師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aUabB4yu91LLB0kRNpSU73h52dxDgmL/view



場次二:新憲法要有甚麼內容?

江雅綺教授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aUabB4yu91LLB0kRNpSU73h52dxDgmL/view


洪偉勝律師投影片
https://prezi.com/4xnexvl03yxo/presentation/


黃嵩立教授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aUabB4yu91LLB0kRNpSU73h52dxDgmL/view


葉大華秘書長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aUabB4yu91LLB0kRNpSU73h52dxDgmL/view


鄭昆山教授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aUabB4yu91LLB0kRNpSU73h52dxDgmL/view



場次三:如何制定新憲法?

薛化元教授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aUabB4yu91LLB0kRNpSU73h52dxDgmL/view



【活動照片】

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https://www.facebook.com/pg/taiwanforever2012/photos/?tab=album&album_id=1561159013967618



【相關報導】

*民報/「理想上要廢除監察院」 高涌誠:監察權不一定要由監察院行使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9adf476-4caf-4d4f-8f04-85fb55e48e00

*民報/陳奕齊:「中華民國憲法」是國家正常化阻礙

*民報/黃居正:台灣不是繼承中華民國 制憲納入轉型正義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fd06222-fc98-4023-9309-011edd6c1014

*民報/辜寬敏嗆小英:你不唱三民主義 有人會逼你嗎?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5131bec-fdb9-4fc3-8a7c-021fa813b64b

*新頭殼/廢監院?高涌誠:監察院跟監察權是兩回事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2-03/113012

*新頭殼/提倡制定新憲法 獨派:讓錯亂的中國靈魂歸位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2-03/113032

*新頭殼/力推台獨50多年仍未果 辜寬敏:實在慚愧!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2-03/113062

2018年2月6日 星期二

【會後新聞稿】「面對核電代價 翻轉能源未來」2018 廢核遊行 啟動公佈記者會


照片來源: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面對核電代價 翻轉能源未來」2018 廢核遊行 啟動公佈記者會

2018年是311七週年,廢核遊行將定於3月11日(週日)舉辦,今年遊行將以「面對核電代價、翻轉能源未來」為主軸,除了遊行之外,也會在現場規劃翻轉能源未來展,邀請台灣各地積極實踐新能源行動的社區、新創團隊參加擺攤,以實際案例說明台灣可以做到廢核減煤、能源轉型,政府若是無能治理,公民將會自己展開行動,呼籲民眾一同參與,持續監督政府。

民進黨政府上台已超過一年半,非核家園政策喊得震天價響,大力支持者有之,反對唱衰者有之,但到底什麼聲音是在監督前進?什麼聲音是復辟倒退?社會必須慎思明辨,全國廢核行動平台肯定非核家園的政策方向,社會不應再糾結於核電該不該用的爭議,應該翻轉舊思維、面向新能源,選擇給下一世代真正負責任的乾淨能源,而非一遇挫折就想要回頭擁抱傳統髒能源。

能源轉型的過渡期本就極為艱辛不易,許多價值與模式急需建立,能源轉型不僅僅是另一種能源選擇,也是另一種發展的選擇,這是新舊世代不同價值觀的鬥爭,廢核減煤已是當下國際環境潮流,我們必須堅定阻擋傳統能源集團的反撲,呼籲政府明確認清:


「唯有節能、能源轉型才是解決台灣空污、達成非核的唯一手段!」


非核政策尚未徹底落實,民間仍須持續監督,環團提出政府這一年應做卻未做的工作,從核電除役、核廢處理、能源轉型三方面提出訴求,希望政府能以優先政策的決心來進行,而非當作燙手山芋,拖延不處理,行政院長賴清德上任曾說重啟核二是最後手段,但民間要質疑政府真的已窮盡所有節能、能源改革的手段了嗎?還是重啟選項是最簡單最不費力的偷懶手段?民進黨政府必須吸取教訓,如果改革未竟全功,或徒負改革之名,政策卻遲緩不前,都將導致社會信任倒退,一個缺乏治理能力與決心的政府將會再度失去政權。

除了能源政策之外,全國廢核行動平台也呼籲社會必須開始認真面對使用核電的代價,不能再假裝視而不見,非核家園不代表核電夢魘結束,大眾必須了解核電除役與核廢料的處理,絕對超過核電興建所花費的人力物力,也不亞於核電運轉過程的風險,這是核電的特殊性,一座核電廠使用四十年,關廠除役卻要二十五年以上,處理金額更是持續上升,未來世代才正要開始承擔前人使用核電的代價,我們呼籲朝野應該正視這跨世代的危機,應該積極找出核廢料處置方式,不應再以找不到場址作為延後蘭嶼核廢遷出的理由,但即便執政多數的立法院,至今還看不到核廢料管理法、組織法、管制法等三大重要法案的進行,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呼籲立法院朝野不應怠惰,應儘速討論立法。

記者會時間: 2018.02.06(二)10:00
記者會地點:NGO會館(台北市青島東路8號)

記者會出席團體:
媽媽監督核電聯盟、宜蘭人文基金會、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環保聯盟、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綠色和平、永社、綠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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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核電代價 翻轉能源未來」廢核遊行資訊公佈

遊行日期:2018.03.11(日)
遊行時間:遊行集合13:00
     攤位展覽&舞台表演集合11:00~17:30
活動地點:北平東路與杭州北路交叉路口(近善導寺捷運站、民進黨黨部旁)

遊行路線:(尚待申請)
北平東路→中山北路→青島東路→襄陽路→館前路→忠孝東路→杭州北路(3公里,約1.5小時)

活動內容:草地野餐會、遊行、綠能音樂會、翻轉能源未來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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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詳情請見全國廢核平台:
https://www.facebook.com/stopnukesnow/

2018年2月3日 星期六

永社年度研討會:新憲法的想像與實踐


永社年度研討會:新憲法的想像與實踐

去年九月時蔡英文總統拋出憲改議題,引發各界廣泛的討論與關注,對此永社秉持「促進台灣民主憲政法治永續發展」之宗旨,希望針對「憲法改革」議題當中幾個不同層次的問題進行探討,故舉辦本場研討會,研討會分為三個場次:

  一、為何要有新憲法?
  二、新憲法要有甚麼內容?
  三、如何制定新憲法?

希望本研討會當中所產生與蒐集的寶貴意見,能夠作為未來各界推動憲法改革行動時的參考。

時間:2018.02.03(六) 09:30-17:30
地點:TIPLO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 偉成大樓4樓,近捷運松江南京站六號出口)
主辦單位:永社

報名:(選擇一種方式即可)
 *網路報名: https://goo.gl/forms/Mio5SS5OFa2zJfdx2
 *傳真報名:02-2388 3990
 *E-mail報名: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
  ──備有簡便午餐,請提供「姓名、手機號碼、用餐葷素、服務單位、E-mail」

人數:80~100人
費用:免費
午餐:備有簡單午餐,報名時請註明葷素,現場報到時發給餐券,憑券領取
論文索取:依報名順序,限量100本,現場領取

-

【研討會流程】

09:30-09:50 報到

09:50-10:00 開幕致詞:永社理事長

10:00-11:30 場次一:為何要有新憲法?
 主持人:高涌誠/監察委員
 引言人:陳奕齊/基進黨主席
 引言人:鄭光倫/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及兼任講師、永社理事
 與談人:王鼎棫/東吳大學及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兼任講師、法律白話文共同作者
 與談人:陳家慶/律師、極憲焦點編輯

[主持人×1(5min)、引言人×2(15min×2)
 與談人×2(10min×2)、綜合討論:35min]

11:30-13:00 中午休息

13:00-14:40 場次二:新憲法要有甚麼內容?
 主持人:許玉秀/前大法官
 與談人:江雅綺/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
 與談人:洪偉勝/律師、永社理事
 與談人: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教授
 與談人:葉大華/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十八歲公民權推動聯盟召集人
 與談人:鄭昆山/老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監事
 與談人:蘇緯政/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

[主持人×1(5min)、與談人×6(10min×6)、綜合討論:35min]

14:40-15:00 茶敘交流

15:00-16:30 場次三:如何制定新憲法?
 主持人:許惠峰/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
 引言人:黃居正/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引言人:薛化元/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
 與談人:黃帝穎/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與談人: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長

[主持人×1(5min)、引言人×2(15min×2)
 與談人×2(10min×2)、綜合討論:35min]

16:30-17:30 綜合討論
 主持人: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各場次主持人

17:30   閉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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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004147863188837/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Mio5SS5OFa2zJfdx2

 或傳真至02-2388 3990

 或E-mail至 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

  ──備有午餐,請提供「姓名、手機號碼、用餐葷素、服務單位、E-mail」

2017年12月28日 星期四

【會後新聞稿】1228「公督盟2017立法院年度漢字暨十大新聞票選結果」記者會


2017立法院年度代表字「怒」,「一例一休民團怒」為新聞榜首

時間:2017.12.28(四)09:3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

2017年立法院年度漢字 :怒

為了更多的民眾關注立法院,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簡稱公督盟)自2008年開始,每年都會舉辦民眾票選「立法院十大新聞」及「立法院年度漢字」活動。今(28)日於立法院群賢樓召開記者會公布2017年票選結果。今年立法院十大新聞的冠軍是「一例一休修各自表述,民團怒:勞權倒退30年」,國會年度漢字則代表則是「怒」,而這次兩項都與勞基法有關,與會公民團體在呼喊「國會亂糟糟,民眾怒怒怒」的口號後,將各種不同尺寸的「怒」字貼在群賢樓牆上,象徵民眾對立法院這一年的表現是不滿與有怒氣的,也提醒朝野立委應該反省,在所剩的一半任期好好改善,別讓民眾不開心!

公督盟創會理事長顧忠華表示,一例一休從修法以來就與立法院糾纏不清,修法過程中引發民怨,立法院自然而然會被當矛頭,當然這也是政黨政治的為難,看得出來這次執政黨立委,就在掙扎聽黨意還是聽民意。公督盟理事長黃秀端總評表示,公督盟每年舉辦十大新聞,都能反映大家所關注的重大事情,也看得出來民眾終於較積極關注國會,也更願意提出看法,表示更多人在意國會正常的重要!而這次的十大新聞也跳脫過往的統獨、藍綠意識形態的對決,例如促轉條例、同性婚姻、亞泥礦權、一例一休等,都偏向社會正義、勞資資源分配與世代價值衝突。但公督盟還是肯定第九屆立法院在黨團協商直播、國會頻道定頻轉播、國會透明促進,與普遍認真出席質詢與審議與提案的部分給予更定,讓待觀察立委比例減少,希望立法院明年會更好,能讓民眾的信任與支持度持提升!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張宏林表示,2017年立法院年度漢字第一名「怒」,從一開始票數就遙遙領先其他字,拔得頭籌,順利登上冠軍寶座,第2、3名分別是「鬧」、「彎」,就可反映出民眾對立法院吵鬧的負面形象、議事延宕,也不滿民進黨對勞工權益大轉彎的態度。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認為,經濟民生領域法案、勞基法修正爭議,因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是最容易引發民怨的議題,理所當然成為眾所矚目焦點。

回顧歷年公督盟舉辦立法院年度漢字票選,2008年選出「黑」、2009年「私」、2010年「唬」、2011年「恥」、2012年「廢」、2013年「假」、2014年「同」、2015年「新」、2016年「暴」,十年後還是以「怒」作收,希望國會還是要繼續加油!

2017年立法院十大新聞第一名:一例一休

第一名:一例一休修各自表述,民團怒:勞權倒退30年 (647票)

公督盟理事顧忠華表示,一例一休長期受到大家關注,最近街頭很不平靜,但他要幫立法院講一句話,代議政治其實就是政黨政治的延伸,立委常會面臨要支持黨意還是民意的選擇。
顧忠華認為,立法院首次政黨輪替,各政黨要如何扮演好朝野角色,至今還在學習摸索,所以立法院的議事規則仍有改革空間。


第二名:大法官:未保障同志婚姻視違憲。修民法或另立專法成為立院新角力 (532票)

婚姻平權大平台總召呂欣潔認為,同性婚姻竟然排到第二名,代表社會大眾高度很重視這件事,雖然大法官釋憲表示,未保障同志婚姻屬立法重大瑕疵,要求立法院應在兩年內修正,但到現在立法院還沒有進步一立法動作,盼望立委能速速修法。


第三名:亞泥礦權可再展延20年,太魯閣族封路要求修正《礦業法》 (410票)

已逝導演齊柏林生前空拍太魯閣,喚醒了社會大眾關注台灣礦場議題,長期關注環保的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賴雅瀅律師認為,行政院12月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與民眾期待落差太大。公民團體要求政府撤銷亞泥採礦違法展延、修正黑箱礦業法、落實當地居民程序參與。


另外,罷昌案名列第四名,台灣國會透明化促進協會理事長胡世和表示,黃國昌可以說是這次的罷免門檻下降的受害者兼受益者,雖然最後驚險過關,卻也是給黃國昌一次反省的機會,「為何無法再贏一次?」,期盼黃未來能調整方向再接再勵。

促轉條例排名第七,台灣北社潘威佑秘書長表示,該條例歷經14年終於立法成功,對於政府能主動賠償並平反受難者的名譽,也清除威權象徵等種種作為感到欣慰,未來希望政府能加強民主教育,加快腳步還原歷史真相。

綜觀這次十大新聞及年度漢字,正負面事件都有,公督盟希望透過這次活動,帶領社會大眾回顧並持續關心公共事務。本次票選活動從11月30日到12月14日,歷經15天、由1021位民眾線上投票或紙本投票選出;年度漢字每人只能選一個,十大新聞則是從35條新聞中,每人至多可選10條新聞。


更多詳細請見公督盟網站:http://www.ccw.org.tw/p/26405

2017年11月16日 星期四

【記者會】速修礦業法 賴清德醒醒


亞泥實質違法,展限迫在眉睫

時間:2017/11/16(四)上午9:30(9:20集合)
地點:行政院前(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號)

今年9月,立法院開議前,民進黨政府信誓旦旦地將「礦業法」列為這個會期的優先法案,眼看會期到了尾聲,礦業法排審卻遙遙無期,讓人無法接受。另外,監察院於今年10月11日公布亞泥展限案調查報告,清楚指出此案違法,並對行政院、經濟部、礦務局和花蓮縣政府提出糾正,同時也要求經濟部盡速修正現行礦業法諸多不妥適之處。目前,經濟部礦務局已將礦業法修法草案提報行政院,就等賴清德院長拍板。因此,關心礦業法的民間團體及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成員,今天來到行政院前,要求賴院長提出礦業法修法時程,自救會也預告將於亞泥礦權到期後進行封路行動,呼籲民進黨政府立即主動撤銷亞泥違法展限。

礦業亟需改革,立院力拼修法

雖然立法院在上會期的第二次臨時會排審了礦業法,但並未完成審查。這個會期經濟委員會召委蘇治芬表示礦業法已經讓人民等太久,民間礦業改革的訴求,立法院都聽到了,只要行政院盡速將政院版草案送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一定會立即排審,力拼本會期完成礦業法修法。眼看亞泥礦權在11月22日到期,隔日就要再持續挖山20年,上會期召委同時也是亞泥案義務律師團團長高志鵬表示,礦業改革就是國土的轉型正義,未來將透過修法,要求所有未做環評的礦場都要補做環評,位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礦場,也要踐行原基法的諮商同意權,過去所有不公義的霸王條款通通拿掉,避免亞泥違法展限事件重演。昨天(15日)經濟委員會審查經濟部預算,就決議凍結礦務行政與管理的預算一成,鞭策行政部門上緊發條加快腳步。時代力量高潞·以用委員則呼籲行政院應命經濟部主動撤銷亞泥展限,把被占用且開挖40年的土地還給族人。

礦業法修法五大重點

台灣的礦場幾乎都落在原住民族土地上,原基法也早已明文規定採礦等土地開發或資源利用的行為必須諮商並取得當地部落族人同意後,才可以採礦。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謝孟羽表示,到目前為止,礦業法仍未將原基法第21條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入法,在亞泥展限案上,行政院和經濟部還試圖為礦業主解套,讓原基法關於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保障的目的,實質上被排除適用。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則說明,過去民間已召開多場記者會談現行礦業法的問題並要求修法,礦業法修法的重點應包括:1.霸王條款的修正、2.落實礦業開發的資訊公開、3.建立利害關係人的知情參與和諮商同意的法定程序、4.礦權申請/展限的程序應更完備、5.賦予主管機關實質的監督工具。

亞泥展限確實違法,經濟部應主動撤銷

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成員再度北上,表達不願亞泥繼續挖礦20年,自救會副會長白誠實指出,監察院調查結果顯示,亞泥展限違法事由一卡車,相關行政機關也多有過失,政府應有實際作為,修正這些過失,而不是讓亞泥輕率地繼續挖礦;副會長白世義也沉痛的表示族人一個個過世,希望在可見的將來,亞泥可以把土地返還給族人;自救會會長田明正也宣告,亞泥如果繼續挖礦,族人將用更激烈的行動展現守護土地的決心。

今年6月25日「看見亞泥 搶救太魯閣」大遊行後,民進黨政府回應民間修法訴求,表示將礦業法列為立法院下會期優先審議法案,經濟部已在9月中旬將修法草案,送交行政院審議。如今立法院會期即將在12月底結束,礦業法草案卻還卡在行政院,關心礦業法的民間團體及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在此呼籲行政院加快腳步,盡速將政院版草案送入立法院審議,讓礦業法能符合時代脈絡落實人權與環境保障。


【出席團體】

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花蓮分會、原住民族青年陣線、荒野保護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青年樂生聯盟、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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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民視新聞/礦業法修正案難產! 自救會將封路阻亞泥
https://news.ftv.com.tw/news/detail/2017B16P05M1

民報/亞泥展延下週將到期 族人將封山抗爭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0d9d240-99fb-483d-9b3e-c6fba632893f

自由時報/礦業法修法延宕 綠委及環團赴政院抗議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55192

蘋果即時/亞泥礦權展延再挖20年 自救會23日將封路抗爭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71116/1242062

新頭殼/亞泥礦權將展延20年 原民23日封路抗爭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1-16/103947

環境資訊中心/亞泥礦權展延快生效 礦業修法還沒過 自救會將封路
http://e-info.org.tw/node/208494

聯合新聞網/影/礦業法卡在政院 反亞泥揚言封山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822630

中央通訊社/亞泥礦權將展延20年 環團預告23日封路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11160109-1.aspx

NOWnews/環團:賴清德若延宕礦業法 民間將封路亞泥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71116/2645228

ETtoday/礦業法修法遙遙無期 族人怒吼:11/23啟動封路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116/1053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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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詳情,請見地球公民基金會:
https://www.facebook.com/CitizenoftheEarth/posts/1549068538487720

2017年6月20日 星期二

看見台灣 看見亞泥的違法展限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6.1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6dcd648-a46d-4acf-96c7-864718a86c3b
亞泥未經環評的二十年開發展限,涉及環境保護的重大公益,如展限開發不符環保等公共利益,依法仍得廢止展限處分。(圖片來源:民報/王志偉


「看見台灣」導演齊柏林效應持續發酵,各界檢討經濟部對亞泥公司核准開發20年的展限處分,更有逾20萬人連署呼籲撤銷該展限處分。

事實上,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見解及行政程序法、原住民基本法、環評法等規定,政府對亞泥核准展限的行政處分,並未履行現行法定程序,該處分明顯違法,應依法撤銷或廢止。

亞泥展限非既得權 政府應踐行法定程序

開礦權得核准展限,屬於新權利,而非既得權,政府准許新權利之賦予,程序應依作成處分時之法律,而非適用黨國威權時代之慣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九三六號判決即揭示「原審認為依當時礦業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核准要件來觀察,礦業權之展限顯然屬於新權利之賦與,因為核准之要件中並未包含「既得權」保護問題。而且從法理上言,國家賦與礦業權之始即已言明期限,礦業權人在進行開採成本投入之活動時,即應估算權利存續期間。豈可謂「以往在礦業權存續期間投入之成本,得據為請求延展礦業權之『信賴表現』基礎,國家因此負有延展礦業權之公法上義務」因此礦業權之展限性質上純屬「授益處分之作成」並不涉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以下指之「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或「法令授益處分之廢止」情形,也無(廣義的)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之餘地…」

誠然,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開礦之展限為新權利之賦予,則政府「依法行政」,對亞泥案之展限處分,經濟部自應依現行有效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原住民基本法及環評法等規定,踐行法定程序。

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亞泥之展限處分未經上開法定程序,即屬違法。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3款也明文「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亞泥之展限處分未經環評之法定程序,亦屬違法。

基此,經濟部對亞泥之展限20年處分,未經上開原民法及環評法等法定程序,行政處分顯有瑕疵,依法得予撤銷,甚至認瑕疵明顯而重大,更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認定展限處分無效。

退步言,行政院長林全日前邀集環保署等部會召開跨部會會議,指示行政院所提「礦業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以前沒進行環評的開發案,要補辦環評程序,包括亞泥案。換句話說,亞泥未經環評的二十年開發展限,涉及環境保護的重大公益,如展限開發不符環保等公共利益,依法仍得廢止展限處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也就是說,經濟部雖已核准亞泥展延開發二十年,但若法規變更,國會修法要求環評,而亞泥的展延開發未符環評而有危害公益者,政府得廢止其展限處分。

縱使國會修法未即,政府仍可依法廢止展延處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5款規定「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得廢止授益行政處分。政府如認核准亞泥展延開發二十年的行政處分,對環境保護有重大危害之情事,亦可為防止危害發生,逕行廢止核准亞泥展延之行政處分。

2017年6月17日 星期六

主動撤銷展延處分的難度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6.1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7c10ff3-db4d-4735-91f1-052799af5c79


一旦對亞泥展延處分為撤銷或廢止,恐得賠償或補償其因此所受到的龐大損失,這必陷入長期訴訟,致得付出納稅人的血汗錢。(圖片來源:民報/王志偉


看見台灣導演齊柏林墜機身亡,對於此紀錄片所點出的環保議題,引起熱烈討論,更有公民團體發起連署,要求政府撤銷亞泥展延二十年的處分。這雖然是制止環境破壞的必然手段,但要主管機關撤銷展延許可的難度,恐不低。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對於違法的行政處分,即便法定救濟期間已過,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為撤銷,故就亞泥採礦的展延期限,主管的經濟部仍可為撤銷。但問題是,此展延許可,真有不法性嗎?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採礦若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就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故就亞泥的採礦展延,既然未經此等評估,自然有違法性,也成為得撤銷之理由。惟環保署於2000年時,曾為函示指出,此條款所適用的對象,僅限於新申請採礦或擴大用地範圍之情況,至於已獲得許可而僅是原礦區申請展延,因未有實質的變動,基於既得權之保障,自無庸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只是採礦到期的申請展延,乃屬新權利的獲得,將之當成是一種既得權利的維護,實無任何法理上的基礎。且即便是現有礦區的申請延展,雖然區域沒有擴張,但深度往下挖,地質與地貌必然產生變化,致可能對周遭的土地造成影響。故如此的限縮解釋,既已逾越了法律的授權,更會對當地居民的生命造成威脅,致成了環境惡化的最大幫凶。

惜此挖空環評法的函示,即便曾遭行政法院否定,經濟部卻奉為圭臬,也成為亞泥展延採礦,無庸進行環評的正當化基礎。故在許可機關,並不認為如此的展延有何疑問下,自難以期待其主動撤銷。

而另一備受質疑者,即是採礦展延申請,往往得耗費接近兩年的審查,為何亞泥的展延期限,卻能在三個半月完成,這是否有圖利財團之嫌?惟因個案的差異性,法律不可能會去規定審查必須在何期限內完成,除非肅貪機關能查到相關公務員有不法輸送私人利益之情事,甚或收受來自於廠商的金錢,致可以犯貪瀆罪為由來撤銷許可,否則,如此短的審查期間,就無法說是圖利,反可被界定是便民。更何況,若經濟部主動撤銷展延處分,反易落入圖利特定財團之口實。

而如果難以期待經濟部以違法為由來撤銷展延的許可,則此行政處分,就暫時被認定是合法,只能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或4款,即以許可有害公益為由來廢止行政處分。只是所謂公益或對公眾損害多大,可能又是人言人殊的概念。甚且,就算主管機關很有勇氣的主動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9條,只要不是以詐欺、脅迫、賄賂或者提供錯誤資訊等不正方式,來使行政機關做成處分,相對人就受有信賴利益之保護。這也代表,一旦對亞泥展延處分為撤銷或廢止,恐得賠償或補償其因此所受到的龐大損失,這必陷入長期訴訟,致得付出納稅人的血汗錢。

也因此,在很難期待主管機關撤銷採礦的展延處分下,似乎就只能藉由訴訟來救濟。只是為行政訴訟,必須要有具體的權利侵害,才有當事人適格,但於採礦案件裡,要證明周遭居民有受身體或健康之損害,實難如登天,致得由環保團體號召,而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及環境基本法第34條第1項,對行政機關為公益訴訟。這卻又是漫漫長路,亦凸顯出政府對環保不作為下,人民的無奈。

2017年6月16日 星期五

環境犯罪 拿出對策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中時電子報/言論 2017.06.15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0615005881-262105


《看見台灣》導演齊柏林墜機逝世,對此紀錄片促發的環境議題,定得更深切地反省。這又以片中所點出的日月光汙染所涉及的刑事不法,最值得關注。

從2014年初,高雄地檢署雖對日月光負責人以不知情為不起訴,卻以《刑法》第190條之1第2項,即法定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排放有害身體健康物質罪,起訴了公司及業務執行者。

由於排放汙染物與人的身體健康之影響往往難以證明,尤其是像日月光工廠所在的後勁溪區域,本就有不少高汙染性質的工廠,到底罪魁禍首是誰,實也無從得知。基於罪疑惟輕原則,也無從判被告有罪。從此也讓人思考,《刑法》對於環境犯罪採取具體危險犯的嚴格立法,是否該修正為無須判斷致生公共危險的抽象危險犯。

也因檢方難舉證,故對排放有害物質罪,第一、二審法院皆判處無罪而確定,致僅能以較輕的《廢棄物清理法》的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物罪論處。只是工廠所排放的廢水,到底是要適用《水汙染防治法》,抑或是《廢棄物處理法》一向有疑義。又因《水汙染防治法》在2015年2月才針對事業排放有害物質有刑罰規定,故於日月光案發生的時點2013年10月,若不能適用《廢棄物清理法》,就注定以無罪為終。

本案的第一審判決則認為,《水汙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目的皆在維護環境與保護國民健康,致以兩者具有普通與特別法的關係,優先適用有刑罰規定的《廢棄物清理法》,並因此判處被告有罪。

只是到了第二審,法官卻根據環保署函示,認定兩法並不具普通與特別法之關係,且認為日月光所排放的汙染物乃經過處理設施以管線排出,根本不屬於事業廢棄物,自不能以《廢棄物清理法》來處罰。又因行為時,《水汙染防治法》未有刑罰規定,基於不溯既往原則,就判處無罪。

由於一、二審的判決差異太大,最高法院於去年底發回更審,必陷入長期訴訟的惡性循環。從此也暴露出,我國對於環境犯罪的對策勢必得從立法、行政與司法全面檢討,才不枉費齊導為《看見台灣》所付出的一切。

2017年5月23日 星期二

以台灣之名加入WHO --向陳隆志教授致敬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5.2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48b50c4-66ac-40c3-b1fa-090d9e206e0b


為確保地球村人民享有高度健康、完美的生活環境,自然應該儘速同意讓台灣參與,做為一個會員國。台灣需要WHO,而WHO也需要台灣。
(圖片來源:民報郭文宏攝
台灣未獲邀參與2017年世界衛生大會(WHA),除了友邦官員向世衛秘書長陳馮富珍當面要求,希望繼續邀請台灣出席WHA,美國衛生部長普萊斯(TomPrice)更曾親自致函給陳馮富珍,促其本於專業邀請台灣出席大會。

台灣參與世界衛生大會(WHA)獲得盟友支持,媒體報導,今年友邦駐日內瓦代表團曾3度聯合與世衛秘書處聯繫,還跟秘書處官員爆發舌戰。事實上,WHO拒絕台灣參與,已然牴觸WHO憲章宗旨「享受可能獲得的最高健康標準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之一,不因種族、宗教、政治信仰、經濟及社會條件而有區別」。我國應以WHO憲章為闡述依據,向國際說服。

筆者曾投書自由時報《健康實體 台灣符合WTO憲章》一文,認為台灣可彈性以「健康實體」參與世界衛生組織,但內文誤解國際法權威陳隆志教授《台灣加入世界衛生組織的新策略:申請為會員國,不是觀察員》論文(詳參新世紀智庫論壇第33期/2006.03.30)之主張,幸蒙陳教授於2017年5月20日台灣前途懇談會後予以指正,甚為感激,特此更正及致歉,並對陳隆志教授對台灣國際法律地位之學術貢獻及對台灣之名參與國際之堅定信念,表達最高之敬意。

陳隆志教授論文提及,參考台灣使用「經濟實體」參與亞太經濟合作會議(經濟實體)及世界貿易組織(關稅領域)的做法,以「健康實體」的概念尋求國際社會認同。台灣參加亞太經濟合作會議,是為了因應其宗旨,促進亞太地區二十一個成員間貿易與經濟的合作,共同對抗保護主義、解決貿易投資糾紛的特殊性,因此接受台灣以「經濟實體」身分成為會員。可惜的是,政府無法就「健康實體」在WHO憲章的法源依據作進一步的解釋。

陳教授上開所論,是對當年政府所採取「健康實體」觀察員的策略,認為是一種委曲權宜的作法,並未能真正排除台灣參與WHO的障礙。

陳教授主張以台灣的名義身份申請加入WHO或其他國際組織,是對「一個中國政策」攻勢的積極回應,也在向國際社會表達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屬於中國的事實。再者,台灣參加WHO有健康人權的一面,也有牽涉台灣國格的政治面,我們思考加入WHO的策略,絕對不可以犧牲國家獨立主權作為交易條件。假使我們在國際上不認為自己是一個國家,不願意爭取主權國家應有的權利,那麼台灣在國際上將繼續停留在「經濟實體」、「漁業實體」、「健康實體」等等,對政治面繼續保持沈默的後果,就會被解釋為「默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陳教授論文中指出,WHO是基於聯合國保護人權的精神而成立,以促進全人類最高的健康水準為目標,且強調「追求健康為人人應享之權利,此一權利,不因種族、宗教、政治信仰、經濟或社會情況之不同而有所差別」。為確保地球村人民享有高度健康、完美的生活環境,自然應該儘速同意讓台灣參與,做為一個會員國。台灣需要WHO,而WHO也需要台灣。

事實上,1971年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及1972年第25屆WHA第25.1號決議,僅排除當時由蔣介石代表的政權參與聯合國及世界衛生組織,決議中並未提及「台灣」,也就是說,世界衛生組織從未決議排除「台灣」的參與。台灣參與WHO及聯合國,在國際法理上均有正當性。

筆者贊同陳教授以台灣名義身分加入WHO及其他國際組織之主張。縱使退一步採取權宜策略「健康實體」,台灣可為國際交流的醫療水準、防疫能力及衛生條件,符合促進人類應享有最高健康標準的WHO憲章宗旨,因此,台灣以符合WHO憲章的「健康實體」概念,向民主國際社會訴求勿對台灣「衛生隔離」,仍有國際法上的正當性。最終之目標,當以台灣之名加入WHO及其他國際組織,始符合民主及人權平等保障之普世價值。

2015年10月29日 星期四

「停止貨貿談判/1107遊行」行前記者會

「停止貨貿談判/1107遊行」行前記者會
10/29 09:00@行政院
圖片來源:經濟民主連合臉書專頁

新聞稿/經濟民主連合
www.facebook.com/593374924100942/photos/a.593377294100705.1073741827.593374924100942/761732053931894

活動頁面:
www.facebook.com/events/733767600062698

去年318運動退場聲明:「強烈要求馬政府在(監督條例)法制化完成之前,不得再與中國洽談或簽訂任何協議」。然而,夏張二會卻達成「推進貨品貿易協議商談,爭取今年年底前獲得共識與成果」之結論;媒體並報導十一月上旬雙方在台灣進行第十二輪談判,十一月中旬APEC鄧(振中)高(虎城)會將宣布談判完成。為此,經濟民主連合等各團體共同發起「停止貨貿談判/1107遊行」行動,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表示:將全力阻止此一違背民主,危及食品安全,損害農民權益與勞工生計,犧牲基層農工圖利石化、面板、汽車業十大財團的貨貿談判。


1107遊行,向經濟部、國貿局、農委會抗議:
賴中強表示11月7日的遊行,下午兩點在經濟部集合抗議,沿福州街、南昌路、南海路,再向國貿局與農委會抗議,呼籲民眾一起站出來,要求已失去人民信任及正當性的馬政府,停止貨貿談判。



六大訴求:
除要求(一)「停止貨貿談判」外,各團體並公布此次遊行的訴求:

(二)食安檢驗不可退: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秘書長賴曉芬表示:雖然經濟部鄧振中部長最近強調食品安全不受貨貿談判影響,但是根據經濟部貨貿官網所公布的貨貿協議文本架構,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驗措施部分,白紙黑字寫著要「解決兩岸食品與農產品檢驗及檢疫問題,降低不必要的非關稅貿易障礙,促進兩岸貿易往來」。此一立場,把維護國人健康的食品安全邊境檢驗當成是「貿易障礙」,未來在通關速度的限制下,可能降低海關實地檢驗的比例,或以中國當地的檢驗證明甚至切結書(供應商符合性聲明)代替。日前在答覆尤美女委員質詢時,雖然鄧振中部長表示「會要求由我方自行檢查」,但農委會主委陳保基隨後打臉說「國際目前對於食安檢驗是要求第三方認證」,那第三方認證,不就是包括中國當地的檢驗機構?

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理事主席許秀嬌表示: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提供環保、健康、安全的生活必需品及食品供社員利用,目前已經有六萬多名社員參與共同購買,這也就代表了六萬多個家庭對於安全食品的需求。供應合作社產品的農友和食品加工業者也超過200家,每家都競競業業的為消費者的健康作食材安全的把關工作。在我們的實際營運過程,以目前合作社供應的中藥材為例,幾乎都是從中國進口的,中藥材佔社員利用額的比例不高,但是所花費的檢驗費用卻是不成比例的高,這是因為從中國進口的產品把關不夠嚴謹所致。在目前政府無法做好中國進口食材安全把關的情況下,不宜貿然進行兩岸貨貿談判。否則傷害的不只是台灣的農業和食品產業,國人的健康也勢必受到傷害,已經非常嚴重的食安問題更會雪上加霜。本人代表六萬多個社員家庭,呼籲政府重視人民的聲音,回應人民對食品安全的需求,保護台灣的農業和食品產業,停止貨貿談判。

(三)農民權益不可讓:
台灣農村陣線發言人陳平軒表示:陳保基主委日前在立法院表示,目前管制禁止中國進口的830項農產品不會開放。但是根據國貿局網站資料,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第一章至第二十四章的農產品,共有972項禁止中國貨進口,與陳保基主委的說明的830項差了142項,主要原因即在與動植物產品直接相關的食品業,例如食用油、動植物調製食品,這部分如果開放,也會影響農民權益。我們堅決反對犧牲農民權益的貨貿談判。

(四)勞工生計不可賣: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表示:中國以「經貿正常化」為名,要求台灣開放食品、鋼鐵、紡織、電機電纜、玻璃、陶瓷、橡膠等等產品,都是就業人口眾多的內需產業,馬政府還在誇口貨貿「利大於弊」,要大家「習慣」自由貿易,完全不把基層勞工的生存權看在眼裡,我們要求停止貨貿談判。

(五)沒有參與式民主,就沒有經貿談判:
民主鬥陣總召林倢表示:規範政府對中國談判的監督條例尚未完成立法,馬政府就急於與中國簽訂貨貿協議,至今貨貿對各行業的衝擊影響評估也未見公布。人民要求的民主,不是等到政府簽訂協議後,再來「上街抗議」;人民要求的民主,是要讓權益受影響的各行業勞工從業人員,可以在政府談判過程中,獲得資訊,表達意見,影響決策與談判結果。因為,經貿協定衝擊的是各行業勞工從業人員賴以為生的經濟活動能否存續,而貨貿談判將「檢驗檢疫」納入, 更將影響食品安全與消費者權益。在監督條例立法完成前,不應進行貨貿談判,沒有參與式民主,就沒有經貿談判。

(六)沒有社會團結,就沒有貿易協定:
賴中強表示:貿易自由化過程中有得利者,有受害者,只有對因貿易自由化受害的產業及勞工給予充分協助及補償,同時對因貿易自由化受益的產業增加稅捐,維持「社會團結」,台灣才可能共同面對嚴酷的國際經濟情勢。然而,檢視台灣現況,馬政府的「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只是一紙行政命令,學者更批評行政機關亂花錢,讓勞工上心靈成長課程來消化預算,美其名因應自由貿易衝擊。而行政院院會九月十日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不僅簡陋,也尚未完成立法。沒有社會團結,就沒有貿易協定,台灣欠缺貿易調整援助法制,貿易衝擊救助與分配正義制度不健全,沒有社會團結措施,無法化解少數贏者圈與多數人民的對立,我們反對在這樣的背景下進行貨貿談判。

民進黨、親民黨應明確表達對貨貿談判立場
台灣正在進行國會及總統大選,對重要公共政策表達明確立場,以供選民選擇,是民主國家政黨的義務。綠黨、社會民主黨、台聯、時代力量、樹黨、自由台灣黨已經在夏張會前經民連的抗議行動中,公開表達要求停止貨貿談判的立場,但是民進黨與親民黨的立場,卻依然不明。我們將聯繫在下週前往民進黨、親民黨拜會,請教兩黨對貨貿談判與貨貿協議立場。

時間:2015/10/29上午九點
地點:行政院

出席:
經濟民主連合、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農村陣線、台灣勞工陣線、民主鬥陣、島國前進、臺左維新、黑色島國青年陣線、台灣教授協會、台少盟、永社、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

【參考資料】

你被「貨貿」了嗎?--第一篇食品、飲料、酒
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511245759048060&id=100004879216262

農業哀歌,你被貨貿了嗎?第二篇
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511903518982284&id=100004879216262

漁牧哀歌,你被「貨貿」了嗎,第三篇
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512139165625386&id=100004879216262

林義守可以西進,但鋼鐵金屬業勞工必須守護家園---你被「貨貿」了嗎,第四篇
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512371842268785&id=100004879216262

無窮大比任何數值都大/你被「貨貿」了嗎,第五篇紡織業
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513345435504759&id=100004879216262

電機、重電業的海嘯,你被「貨貿」了嗎?第六篇
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513592688813367&id=100004879216262

你被「貨貿」了嗎?第七篇,橡膠、陶瓷、玻璃工業
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513843702121599&id=100004879216262

你被「貨貿」了嗎,第八篇,國民健康、公共衛生與環境生態
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514518275387475&id=100004879216262


【相關報導】

夏張二會達成「推進貨品貿易協議商談,爭取今年年底獲得共識與成果」之結論。經濟民主連合今於行政院前舉行「停止貨貿/1107遊行」記者會。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羅沛德攝

自由時報:「停止貨貿談判」經民連11/7籲民眾站出來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490684

聯合新聞網:抗議夏張會反服貿團體11/7上街
https://video.udn.com/news/390118

蘋果日報:反服貿團體11/7日發動遊行要求停止貨貿談判
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029/721322/






2015年10月5日 星期一

日月光的有罪、無罪之間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10.0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73dee9b-6905-43ff-94ef-52f3a107d21b

民間環保團體對日月光汙染後勁溪二審遭判無罪一事表達不滿。
(圖片來源:民報/翻攝自地球公民基金會臉書

日月光公司放有害健康污染物一案,第二審判決大逆轉,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所有被告無罪,引發社會議論。而為何會出現一、二審如此大的反差,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就檢察官所起訴的刑法第190條之1第2項,排放有毒或有害身體健康物質罪來說,不能僅因工廠有排放污染物之事實,即來認定被告有罪,尚須有致生公共危險,才足以該當,此在學理上稱為具體危險犯。而由於排放污染物與人民身體健康之影響,往往難以證明,尤其是像日月光工廠所在的後勁溪區域,本就有不少高污染性質的工廠,到底罪魁禍首是誰,實也無從得知。若檢方最終所提,僅證明日月光排出的污染有影響公眾身體健康之可能性,基於罪疑惟輕原則,也無從判定被告有罪。從此也突顯出,是否會對環境造成損害乃必須依賴鑑定,而鑑定結果是否精確,又將取決於污染物的採樣時間、地點、次數與頻率,這不僅要有高度的專業,更須仰賴極大的資源付出。

其次,就檢方所起訴的另一罪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即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物罪來說,必須面臨的問題,即是日月光所排放的廢水,到底是要適用水污染防治法,還是廢棄物處理法來處罰。由於水污染防治法在今年2月,才針對事業排放有毒物質有刑罰規定,這也代表,於日月光案發生的時點,即2013年,若不能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的刑事處罰,本案就注定得以無罪為終。

而關於此兩法的關係,環保署在這十年來所為的函示,皆一致指出兩者的取締目的、型態與處罰對象不同,惟本案的第一審判決卻認為,法官乃是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對於行政機關所頒佈的命令或函示,當然有權審查,若有不符合法律之處,亦可排斥不用。也因此,其即依據水污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其立法目的皆在維護環境衛生、保護國民健康的觀點,而認為兩者具有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自然必須優先適用有刑罰規定的廢棄物清理法,並因此判處被告有罪。只是來到了第二審,法官卻根據主管機關,即環保署多年來的函示,致認定水污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兩者並不具有普通與特別之關係,且認為日月光所排放之污染物,乃經過處理設施以管線排出,根本不屬於事業廢棄物,自不能以廢棄物清理法來為處罰。

第二審判決甚至認為,就算所排放的廢水可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但按照法條規定,也須任意廢棄,即應為處理而不處理,並積極將污染物為排放,才足以當之。則如日月光之情況,由於其仍有經由一定的污水處理過程,就算有所不足,仍不該當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更難稱之為任意或惡意。

關於日月光的第一、二審判決,即便出現有罪、無罪的落差,但也各有所本,只能說,第一審對於罪刑法定採取較為寬鬆的判斷、第二審法院則採取極為嚴格的標準,致難指責何者有欠妥當。只是一般民眾總會狐疑,明明適用的是同樣的法條,卻出現有如月亮圓缺的解釋落差,這樣的司法,恐難獲得人民信任。更重要的是,法院在審理日月光案件,尤其是第二審法院,對於被告極盡所能為有利的顧慮,往好的一方面想,或符合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原則,惟這些刑事司法的基本精神,是否也會廣澤於平民百姓,或許才是這個案件的判決,最該被檢驗與思考之處。

2015年6月4日 星期四

只辦高雄巨蛋、拒辦台北!特偵組能選擇性辦案嗎?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法操FOLLAW 2015.06.03
http://www.follaw.tw/court/pointview/7389/

圖片來源:法操FOLLAW/CC by hjw223

檢察官公正執法,是全世界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但特偵組拒辦台北大巨蛋案的各種託詞,擺明「選擇性辦案」,已嚴重傷害國人對檢察官的信賴。

今年5月2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案,中國國民黨立委紀國棟詢問檢察總長顏大和,特偵組是否有偵辦大巨蛋案?顏大和表示,特偵組偵辦的對象是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或是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若當時的身份不是部長級以上的話,就由一般檢察署偵辦。

顏總長上開說法,完全禁不起考驗,因為早在2007年7月,特偵組已偵辦過高雄大巨蛋案,當時被特偵組列為犯罪嫌疑人的謝長廷,發包高雄大巨蛋的行為時身分是高雄市長,與台北大巨蛋案的馬英九市長身分一樣,但特偵組卻公然「選擇性辦案」。

2007年7月,特偵組由吳文忠、朱朝亮、李海龍等三位檢察官南下高雄市政府,針對當時民進黨總統提名人謝長廷在高雄市長任內的五個案子展開調查,大陣仗約談四十名相關局處官員,媒體也大幅報導。雖然事後以「查無不法」簽結,但對該次總統大選已產生政治效應,而特偵組當年偵辦高雄大巨蛋案,足證特偵組目前拒辦台北大巨蛋案是「選擇性辦案」。

對於特偵組未分案偵辦大巨蛋案,檢察總長顏大和說,除馬英九總統當時的職位為台北市長而非特偵組對象,且特偵組檢察官與其他檢察官一樣,沒有比較特別的偵查手段,沒比較厲害。

確實,特偵組檢察官沒有比較厲害,但卻充滿政治操弄的空間。特偵組的法源《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這個「組織法」中僅描述了特偵組的組織及管轄,並沒有在這一部組織法中或者是其他「行為法」中,賦予特偵組如何特殊之權限,所以誠如顏總長所說,特偵組檢察官沒有比較厲害!

法律上,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偵查犯罪的權限,事實上與一般地區檢察官無異。但在特偵組偵辦扁案及綠營官員或九月政爭的諸多個案中可發現,特偵組藉由《法院組織法》規定,迴避分案規則,檢察總長有權將案件交由總統或總長「信賴」之檢察官承辦,而減少造成地方檢察官有「失控」的「麻煩」。

特偵組的設立,因為立法者根本沒有賦予特別的權能,檢察官職權與一般檢察官無異。但實際上,因為組織編制的關係,特偵組較易整合國家檢察系統之資源,犧牲一般管轄以及分案規則,其運作的真正效果,恐在於「規避分案規則」,讓檢察總長可對重大政治案件,交給其所信賴之檢察官來辦,或直接以空泛的理由拒絕偵辦,這在大巨蛋案只辦高雄、不辦台北,即不言可喻。

事實上,特偵組在政治上「選擇性辦案」已是前科累累,例如2012年特偵組起訴陳前總統隱匿公文,對於外界質疑「隱匿公文」顯非「貪瀆案件」,特偵組即擴張解釋認為,所謂貪瀆案件包括公務員「瀆職」;但同樣涉及公務員瀆職案件,2014年蔡英文告劉憶如擔任經建會主委時「變造文書」、抹黑宇昌,特偵組卻以非貪污案件為由拒辦,此時公務員「瀆職」的說法自動消失,特偵組對政治案件的偵辦明顯有「兩套標準」,事例甚多。

人民對於特偵組的期待,當然是希望特偵組不畏權勢、勇敢「打老虎」,然而這樣最基本的法治期待,似乎禁不起諸多個案的檢驗,特偵組甚至連最基本的「公正執法」都做不到,無怪乎世界各民主國家,包括美國與南韓在內,均已廢除類似我國特偵組的檢察單位,而我國追隨世界民主法治之理念,當然也應修法,讓特偵組走入歷史!

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特偵組可查大巨蛋案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5.1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a2dce866-91d4-4a14-af08-d127e0b948e7

類如大巨蛋此等弊案,如果還得等到民眾,或是不具有任何司法調查權的廉政委員會來檢舉或告發,甚至還得罪證明確才啟動調查,則檢察機關及諸多的反貪機制,實可廢矣。
(圖片來源:民報資料照

針對大巨蛋弊案,法務部及特偵組,分別以不具偵查權或不屬其管轄權限等之理由,來迴避主動調查之責任。惟如此的說辭,於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第1款及第61條,關於犯罪偵查、起訴、論告等,乃專屬於檢察官,致須獨立行使職權。所以,檢察署雖隸屬於法務部,但法務部長卻無對案件訴追的指揮監督權限,而只有檢察人事與行政的決定權。依此而論,關於大巨蛋案,若涉有刑事不法,將之移送無任何偵查權的法務部,確實屬對象錯誤。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若知有犯罪嫌疑就應為告發,故即便法務部無偵查權,也該移送其下的廉政署或調查局為偵辦,而非以一副事不關己的態度面對。

此外,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1款,針對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乃專屬由特偵組偵辦。故就大巨蛋案來說,時任台北市長的馬總統,即不在法條所列舉的範疇之內,自非屬特偵組偵查的對象。只是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3款,只要案件涉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或危害社會秩序,檢察總長仍可指定由特偵組調查。甚且基於法院組織法第64條所揭示的檢察一體原則,檢察總長就算不將大巨蛋案交由特偵組,也該將此案責由北檢偵查才是。若以無管轄權限為推卸,不僅於法無據,更屬一種懈怠,致會涉及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的濫權不追訴罪。

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之所以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無庸等到任何人的告發或檢舉,就應加以調查,目的就在課予檢方主動偵查犯罪之義務。甚而在我國,除了有監察院為公務員違法失職的行政調查與究責外,於各機關亦配屬有政風機構,以為貪瀆不法之預防,而在法務部底下,亦有調查局與廉政署來為貪瀆犯罪之調查。凡此等等的肅貪機關,正在使貪瀆犯罪無所遁形。

只是明明存有這麼多的反貪機關,但對於許多已經鬧得沸沸揚揚且可能涉及貪瀆的弊案,卻總是慢半拍,甚至是文風不動。以近來爭議不斷的大巨蛋案來說,從簽約開始至今,就不斷出現更改契約、變更設計,甚至使一個原本能為大眾所用的運動文化園區,搖身一變成為以營利為主的商業中心。但身為防貪第一線的政風機構,竟是無所作為。而在新市長上任後,還特別成立廉政委員會為調查,並將諸多文件解密,以讓真相曝光,則台北市政風處就著實淪為附庸,甚至是可有可無之機構,實顯得相當諷刺。

更令人不解的是,明明大巨蛋的爭議已非一朝一夕,也有不少人至地檢署告發主政者的貪瀆犯罪,惜這些肅貪機關,卻常以證據未明、尚難成案或非屬其管轄等等之理由,而遲遲不發動偵查。只是問題是,成立這麼多的肅貪機關,就是希望執法者能主動出擊,並運用法律所授權的強制處分權,來取得一般人所無法知悉的機關文件,若還要等到人民告發,甚至所提供的檢舉資料屬實才偵查,實可能喪失蒐證的黃金時機,致讓貪贓枉法者逃脫刑罰的制裁。

總之,類如大巨蛋之弊案,要找出官員有圖利,甚至是受賄之事實,本就有其難度,就更有賴於偵查機關儘速且積極的介入。若關於此等弊案,還得等到民眾,或是不具有任何司法調查權的廉政委員會來檢舉或告發,甚至還得罪證明確才啟動調查,則檢察機關及諸多的反貪機制,實可廢矣。

2015年5月16日 星期六

Dome furor exposes big weaknesses in graft law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than Zha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5.15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5/15/2003618300

After investigating the Taipei Dome project, the Taipei Clean Government Committee recommended that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report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to the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for allegedly illegally profiting Farglory Land Development Co (遠雄建設). It seems that the new city government has shown its determination to fight corruption.

However, in the case of the Taipei Dome, can Ma really be convicted of profiteering?

Ever since the contract for the Taipei Dome was signed, there have been numerous contract revisions and design revisions, turning a sports cultural park for the public to use into a profit-oriented commercial center. Ma, who was Taipei mayor when the contract was initially signed, will find it difficult to clear himself of suspicions of illegally profiting Farglory.

Nonetheless, according to Article 6 of the Anti-Corruption Act (貪污治罪條例), people can only be convicted of illegal profiting — and imprisoned for a minimum of five years — if they were aware that their acts were illegal and that they had illegally profited an individual, ei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resulting in that individual’s profit.

Hence, even if Ma’s administration made numerous concessions to Farglory, including reducing royalties to zero and allowing Farglory to add more department stores and office buildings to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the Act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stipulates that the authorities should give tax incentives and financing benefits to the successful bidder, and since the law is quite loose on how many benefits can be given, it is debatable whether those numerous profiting acts can be regarded as conscious violations of the law.

People can only be charged with illegal profiting if they have actually profited someone. Howeve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costs of the Taipei Dome are extremely high and the huge business opportunities after the facility starts operation exist only in potential. Moreover, this case could end up in a drawn-out lawsuit, leaving the Taipei Dome in ruins. Therefore it is highly debatable if the requirements for convictions of illegal profiting will be sound.

In addition,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had to be approved by government officials on many levels, which means that many officials would have been involved. Buck passing can be expected and conviction will be difficult.

The success rates of convicting people of illegal profiting have never been higher than 30 percent. The difficulty of holding people liable for the Taipei Dome project highlights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law. Especially since the requirements in law are unclear, it is difficult to distinguish between acts intended for illegal profiting and acts intended to serve the public. If this law is widely used by prosecutors to charge people, malicious prosecutions are likely to occur. Consequently, public servants will hesitate to serve the public.

Due to the obscurity of regulations on this offense and the difficulty of obtaining convictions, if prosecutors are slow to investigate and collect evidence, as is the case with the Taipei Dome, on which prosecutors are doing absolutely nothing, then under the principles of no penalty without a law and in dubio pro reo, or “when in doubt,” for the accused, as practiced in criminal trials, it is easy for public servants who violate the law and abuse their position to escape penalty.

If that is so, the Anti-Corruption Act and the many anticorruption agencies that have been created, as well as the UN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recently ratified by the legislature, will only pay lip service to fighting graf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