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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8日 星期五

【永社聲明】對監護處分等修法應周延,更應符合大法官解釋第799號意旨


【永社聲明】對監護處分等修法應周延,更應符合大法官解釋第799號意旨
2022/01/28

昨日(1/27)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刑事訴訟法》修法,其中,永社特別針對《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修法中,開放檢察官可不限次數聲請監護處分的延長深表疑慮。

行政院版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新修法:「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每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上述法條中的「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沒有明文授權另訂「必要性」的評估基準,也沒有在修法說明中解釋聲請延長的要件是否應經專科醫師、或各級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出具診斷、衡鑑、或審議結果。

換言之,檢察官並不具備精神衛生專業知能,但根據新修法,檢察官將能自行決定受監護的個案是否有延長監護的必要、逕向法院聲請延長監護期間、不限次數。

再者,法院受理聲請、審理時,也未賦予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輔佐人聲請鑑定的權利,未來除了可能出現監護期過長的輕罪者,也可能出現無限期延長監護、形同終身監禁的個案。

上述這些狀況,可能更不利於被處分人回歸社會,也可能違反大法官解釋第799號認為:保安處分必須符合正當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的意旨,有嚴重違憲疑慮。

「我寧願承認犯罪,也不願意承認我有精神疾病。」

這是精神疾病的污名化,是這次修法我們不願意見到、卻可能逐漸實現的未來。


延伸閱讀:

1. 鐵路殺警案一週年,關於「監護處分」的 6 大建議:

2. 立院三讀通過精障者犯罪監護處分「可延長且無次數上限」,王婉諭:很失望,形同終身監禁: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62198

3. 【共同聲明】監護處分草案爭議待解,不應在違憲又無預防效果的疑慮中倉促通過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2196

4. 大法官解釋第799號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350556-9f6f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