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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0日 星期四

抽象不危險犯?抗議與煽惑罪

林佳和(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永社監事)

蘋果日報/蘋評理 2020.04.29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00429/DX35PNA3KFYA5ROHXZLZXAD2SA/

318學運的延伸——323佔領行政院事件,針對檢察官起訴之煽惑他人犯罪,時任「黑島青」總召集人魏揚、成員陳廷豪、「沙漠野百合」發言人許立等8人,在第一審判決中,用臉書號召群眾,在行政院、立法院持擴音器發言,號召指揮群眾佔領行政院等行為,經台北地院認定「主觀上難認具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判處無罪,理由為該等被告係因不滿服貿協議事件,發表情緒激動、不滿的言詞,或為了讓抗議運動中的群眾靜坐,或為提振士氣而呼喊口號等,並不構成《刑法》第153條的煽惑罪。一審的無罪判決,在28日經台灣高等法院改判有罪,簡言之,前述行為,當然是煽惑他人犯罪。

就法言法,在集會遊行、抗議運動、甚至公民不服從,「表達意見以對抗國家作為」,站在合法違法且思考制裁與否的評價上,必須有更細膩的看待。昔日常見之例如:何謂暴力?那種彷彿出世的、去實質化的暴力概念,甚至連靜坐或任何單純封鎖行動,在國家動輒以《刑法》對峙抗爭者的過去,都曾定性為暴力,隨便就成立妨害公務,在台灣,這種將國家公權力圖騰化、神聖化,不細究具體面貌之見解,仍不時出現。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早在1995年的判決中,即宣告這個執法態度的終局:這些不叫暴力,切勿以暴力犯罪視之,雖然說,並非毫無成立脅迫的可能,至少社會認知上。

抽象危險犯的誤會

重點在於:即使是脅迫,但如未達可責、可非難程度,仍不應以刑罰相繩。別忘了我們在哪個具體脈絡下談這個問題:如果是表達政治意見的抗議,走到某個激烈程度,公權力當得以排除,但不代表《刑法》就任意伺候可用。比方說,已進展到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但在判斷上,兩者其實不同:後者是針對一不法體系,前者則仍得以構成國民權利的合法行使。

是以,如反對國家機關所為,被認為危險的、道德上無從正當化的決定,公眾透過具象徵性意涵的抗議,或足以引起騷動的規則違反,如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1986年11月11日判決中所說,如屬公民不服從,則輕微的違反法律,來自於道德與倫理事由的合理化,而其內涵明顯在於「以明示的違反規範,影響公共意志形成程序」,那麼,別任意啟動刑罰、勿視之為一般的自己或煽惑他人犯罪。刑罰制裁,必須在集會遊行自由、言論自由與刑事法適用間,取得平衡,法之適用,必須放置於具體的脈絡中;法不盲目,糊塗難辨的是人,適用法律的人。

《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德國亦有類似的《刑法》第111條,放置於一般犯行或無疑問,但無礙的適用至政治抗議?張飛打岳飛?實不得不慎,因為它涉及言論自由的敏感,集會遊行與公民運動的正當性,是以,第153條、第111條,常遭譏諷是為政治衝突而生的《刑法》規範。認定犯罪,如非導引至一具體的延伸犯罪行為,只是單純的普遍要求或呼籲,不足當之,或如技術性的給予建議或提醒,連結至他人不可知的犯罪行為,也無法成立。

本罪性質為抽象危險犯,聚焦於街頭抗議,實務上最大的功能在於「將政治衝突中,特定的、特別重大的攻擊形式,加以犯罪化」,重點在於「接受訊息者之特定行為」,亦即「煽惑行為人言語必須直接意圖導引之」,只是抽象的要求可以做什麼犯行,或是「你們做什麼,我都支持!」,實在不足成罪。煽惑罪,必須嚴格解釋,做目的性限縮適用,特別是用之於公民抗議、公民不服從的場合。在德國司法實務上,抗議與煽惑他人犯罪?實在沒有太多實際意義與必要,高院有罪判決,是否逆潮流、反民主而行?

太陽花學運的318、323事件,經常困擾各界:如何從法律上,理解佔領立法院、盤據公眾道路,乃至於進佔行政院的行動?抗議運動,在面對警察,不論以特別法規範(集會遊行法、刑事犯行訴追),或意圖回歸概括條款,也不論是主張保護相對人的權利與法益,或抽象的公共秩序,都看似輕易的成立警察不法,進而合理化警察權發動。

到最後,社會行動者要不提升至高道德訴求——如公民不服從、革命就是義務,不然就是流於法律辯護、主張技術性層次操作,拐彎抹角,左右閃避,或許忘了,以社會抗議形式為觀察對象,法體系,包括警察法秩序,實應有、也真的存有不同的理解空間;在保障人民採取抗議行動、社會存在自我形成與改變的可能性下,在全球化、社會權力關係嚴重失衡的今日,應思考賦予抗議運動不同的意涵,《刑法》適用,豈能置身事外?

抗議、民主與警察

保障人民的抗議,即使是特殊形式的抗議,公民不服從,本於事實上和平、非暴力的政治訴求與主張,應盡量運用免責或其他赦免機制,才能兼顧人權、民主與秩序。面對群眾運動的警察權發動,更應嚴守原則與界限,如同義大利哲學家阿岡本所說:政治核心之謎,不在主權,而在政府,不在上帝,而在天使,不在君主,而在部長,不在法律,而在警察。

抗議行動與政府反制,必須朝向一更平衡的法律看待與運用。只看到所謂煽惑他人犯罪?沒見及逾越執行界限的警察?面對後民主,我們實在需要更多的精準認識,而非形式化的法律適用。323事件判決,就魏揚等人之有罪認定,看似微小,實則關鍵,對於民主,對於法治。

2020年4月28日 星期二

【永社聲明】從高院323判決中看到威權陰影


今日,高等法院對323佔領行政院的參與者,在一審無罪未定讞的情況下,在二審作出有罪判決。永社對高等法院的判決,表示遺憾。

在323事件之後,檢察官大動作起訴132人,中間因政府撤回告訴乃論之罪,還有21人面臨刑事訴訟程序,一審11人有罪10人無罪,檢察官仍繼續將無罪者上訴。本日判決,8人有罪定讞,7人原本無罪變有罪。相較之下,下令警察驅離的江宜樺,指揮警察驅離的前北市警察局局長無罪;親手拿武器,痛毆靜坐抗爭者,打到群眾滿臉血的警察,至今六年了,人都還找不到,承辦的司法、檢調機關是不是坐時光機回到了1970年代?

據媒體報導(https://reurl.cc/exLZGb),高等法院的判決理由略謂:1. 反對服貿協議送存查的立法委員所屬黨團,仍可透過黨團協商來解決此項爭議。2. 若認為程序有違憲,也可釋憲,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99號解釋,還有創設暫時性處分的機制,也可暫時停止服貿協議的效力。3. 就算相關機制無法解決爭議,仍可透過選舉,由人民做最後的決定,這些都是合法而理性解決爭議的途徑。

首先,高等法院承審本案的合議庭好像忘記了,當時支持服貿通過的國民黨是國會多數,一旦黨團協商破局後,服貿條例便會直接進入院會表決通過。再者,聲請釋憲便要面臨會不會受理、暫時處分會不會被駁回、司法院遂行這些程序、以及會不會比當時國民黨在立法院通過法案的手腳快......等等不確定的問題,身為高等法院的法官應該也不會不清楚。最後,竟然還想要透過需要至少要等兩年的選舉(總統與立委選舉,在反服貿運動兩年後才會舉行)處理爭議,把投票等同民主。

高等法院承審合議庭想要讓人民被服貿條例荼毒多久?如果我們只能用他們提出的所謂「理性、合法」的方法,根本來不及擋下服貿條例。承審合議庭在這裡提出的「理性」,根本是法官沒社會經驗或是沒國會運作認知的理性,是一種認知匱乏的理性。

台灣民主化、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啟動到現在,究竟我們的司法、檢調系統出了什麼問題?為什麼人民防衛民主,要承受如此不堪的後果?而逾越比例原則、將人民打到滿臉血的警察,至今仍可逍遙法外。在這樣的判決裡,永社找不到公平和正義,只看到正在清算民主守護者的威權陰影。

*「陪你走下去」六週年紀念網站:https://324.jrf.org.tw/

*完整宣判名單: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813

2020年4月27日 星期一

【新聞稿】0427『反對民進黨封殺「陪審制」』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


民進黨在本會期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時,全面封殺「陪審制」為司法院護航。由於立法院本週一、三、四將接連三天繼續審查該草案,所有關心司法改革的民間團體共同發表聲明如下:

一、誠信是推動司改的基礎

司法院去年初開始與民間團體密集協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就陪審制與參審制一起進行為期6年的試行達成共識,並具體擬訂二制併行草案。但是,今年在沒有與民間溝通的情況下,只提出參審制一制試行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交立法院審議。司法院欠缺誠信的違背承諾,再次重傷人民對司法信賴。

更令人失望的是民進黨的政治誠信。民進黨黨綱第28條明文主張建立陪審制度與組成陪審團。2012年9月27日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立委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發言:「今天本席代表民進黨團提出了陪審制,尤美女委員也是共同提案人。」該黨立委支持陪審制發言紀錄,網路隨處可見。(沃草,【第八屆立委發言統計】誰贊成人民一起參與審判?)如今封殺「陪審制」,不啻動搖民進黨推動司法改革的正當性基礎。

二、民意是制度選擇的依據

面對民間質疑,司法院提出不採陪審制的十大理由,強調《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只採參審制一制試行,是該院綜合國情與法制,規劃評估的選擇。然而,司法院這十大理由明顯錯誤,顯然是為了刻意誤導立法院和普羅大眾所提出。(錯誤之處整理附表詳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認為陪審制與參審制都有其各自的優缺點,那一種制度更適合我國,其實沒有任何人可以說的準。目前台灣正處於制度選擇的十字路口,民間主張兩制一併試行,目的就是為了正確評估民意,再設計合於我國國情的制度。司法院自以為是代替人民選擇參審制,法律菁英藐視民意的傲慢,顯露無遺。

司法院不採陪審制的十大理由,全錯!

三、民間參與推動陪審參審共同試行

3月27日蔡英文總統接見「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時表示,因為民間的參與,司改議題才能在社會上持續展開對話,逐步實現改革的目標。政府也將強化與民間溝通平台,在部會與院的層級分別落實溝通對話機制,讓司改國是會議的模式與精神持續貫徹。

在「人民參與審判」這個的司改核心議題上,司法院與民進黨尤其應該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溝通對話」的精神,傾聽人民的心聲,爭取民間的參與。就此,民間團體呼籲:
1. 司法院應提出去年與民間團體協商的陪審參審一併試行的修正草案,作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的參考。
2. 民進黨不應限制黨籍立委支持陪審制或陪審參審共同試行。
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應將「陪審制」與「二制併行」的提案,與司法院《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併案審查,各種版本的法案皆要出委員會進行朝野協商。
【出席】

民間團體代表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鄭文龍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
陳傳岳律師/台灣永社創會理事長
張宏林執行長/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蔡明憲理事長/聯合國協進會理事長
蘇煥智律師/台南縣前縣長
張葉森社長/台灣社社長
李川信社長/北社社長
許慧盈召集人/台語正常化推動聯盟召集人
胡世和創會長/台灣國會透明化協會創會理事長
李禮仲理事長/中華國家法治改造促進會理事長
李震華律師/司法改革關懷律師協會理事長
潘威佑主任/台灣教師聯盟主任
張靜律師/2017司改國是會議委員
黃品瑄藝術行政/蔡瑞月文化基金會藝術行政

立法委員
邱顯智委員/時代力量立法委員
賴香伶委員/台灣民眾黨立法委員

共同支持團體
台灣制憲基金會
台灣公民參與協會
動物行政監督保護聯盟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法稅改革聯盟
永社
(陸續增加中)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 蕭逸民主任

*詳情請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811

渣男、前女友、N號房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共和國 2020.04.27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68691

相比防疫成效備受全球肯定的台灣,世上許多國家為了防制武漢肺炎疫情的惡化,採行大規模的「封鎖」措施,以徹底避免「人傳人」的風險。這些措施,不但徹底改變了經濟型態,也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它所帶來各方面的衝擊,甚至被比喻為一次「病毒引發的革命」。

不管是社交距離或是封鎖政策,它推動了數位科技的應用需求,但同時也帶來許多科技的新風險。《經濟學人》的數據指出,人們足不出戶的好處是,暴力犯罪率快速下降,可是另一方面,封鎖於室內的人們,親密關係中的暴力與報復行為比率上升,尤其是透過網路進行霸凌與報復的行為,更是其中大宗。

回到近日暄騰台灣的男星與前女友的網路紀事,女主角的微博發文有理有據,男主角也迅速認錯。有人認為這是前女友操縱網路風向進行「報復」的不良示範,事實上如果稍稍比較網路的「黑暗犯罪世界」,大概會覺得這種發文方式,只是溫良恭儉讓。

利用網路報復的方式,存在更多可怕的類型,其中一種典型就是利用網路散播私密情色資料,以網路犯罪難以追緝、網路資料難以抹滅的特性,企圖讓對方精神崩潰。根據英國研究,每十個英國人就有一個曾受「網路色情報復」之害,其中七十%是女性。

前不久,南韓爆發令人震驚的N號房事件,主嫌一開始透過甜言蜜語或威脅恐嚇的方式取得被害者個資與私密照片,然後就以「不照我的話做,妳的個資就準備流傳到網路上吧,其中包含妳的照片、名字、電話等」,讓被害者心生恐懼而就範,可見公開私密資料與影像的殺傷力。

不管是社群軟體或是海外網站,「報復式散播私密資料」的行為,有些是出於個人犯罪企圖,有些則早已形成能獲得巨大利潤的「網路黑色產業鏈」。不管是在別人的傷口上灑鹽或是利用別人的鮮血取暖,以目前的社會文化結構,網路散播私密情色資料,對被害人都是巨大傷害。

針對報復式散播私密情色資料,雖然現行《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有散播猥褻圖片、影像,意圖毀損他人名譽的罪責,但是現有罰則規範重在控制情色資料的公開流通,並非針對當事人隱私的保護,尤其沒有針對網路快速傳播的特性及絕大多數受害者是女性的社會結構,採取作為。

也有人說,現今網路的情色資料早已氾濫,報復式色情殺傷力遞減。但是只要看看N號房事件,就會發現社會對女性私密資料外傳的壓力,是何等巨大。而多數女性也未必十分了解法律上的權益、或是因為「裸照外洩錯不在妳」而得到安慰。在渣男與前女友的網路紀事之後,也許更值得關心的不是那些有巨大財富和名聲的男女主角,而是多數無法走出傷害的弱勢受害人。

2020年4月24日 星期五

被文攻武嚇下的銅鑼灣書店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蘋評理 2020.04.24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00423/CUJLL6WNOHBUBB6HXZTWG3K4DY/

香港銅鑼灣書店預將於明(25)日在台北中山區重獲新生。然而書店籌設過程中,老闆林榮基近日在台灣的諸多遭遇,正如同台灣在國際社會,遭逢「文攻」與「武嚇」的雙重套路威脅。

首先談文攻部分,就是「銅鑼灣書店有限公司」發律師函警告林榮基事件。眾所周知,這間「銅鑼灣書店有限公司」跟林榮基毫無關連,其實是今年3月上旬甫經核准設立,營業項目應有盡有,廣及茶葉批發、服飾買賣、寢具廚具零售等。至於與香港銅鑼灣書店的招牌字樣幾乎相同的商標,也被搶先一步在本月上旬申請商標註冊。

林榮基最近收到的律師函,即是指控林榮基的銅鑼灣書店與這間新設的公司業務性質相同,涉及不公平競爭,侵害商標權,並要求立即停止在台灣使用「銅鑼灣書店」名稱及其他一切侵權行為云云。

再談武嚇部分,即為震撼輿論的潑紅漆事件。鄭啟龍等3犯嫌辯稱是因為林榮基募款所導致犯意,但顯屬杜撰。根據報導,3人前一天就北上勘查地形與逃逸動線。留宿1晚後,隔日1人下手施行,1人把風,另1人在現場指使,犯後旋即火速南返逃逸。整個潑漆計畫相當井然有序,且單是交通加旅宿費就估計約2萬元。高雄鄭啟龍3人組與來自香港的林榮基應無怨懟,此案與出於衝動的犯罪迥異,按照常理推斷若非「利大於弊」,亦即犯罪利益遠超過2萬元,否則怎能驅動3人膽敢挺身走險?這不僅是江湖常識,也是很簡單的經濟選擇。

台灣作為一個民主開放社會,境外敵對勢力相當容易利用外國代理人,在我國法律制度下,進行滲透與破壞工作。真假銅鑼灣書店事件倘若真的進了法院,縱令原告難以勝訴,但台灣法庭訴訟程序漫長下,縱令原告就算接連敗訴定讞,被告也已精疲力盡,實質達到「教訓被告」效果。

在潑漆案部分,由於強制罪、毀損罪、暴力公然侮辱罪都是最重本刑3年輕罪,不僅交保輕鬆容易,就算數年後刑事判決定讞,刑度也低。由此來看,幕後指使這一連串行為者,是個能玩弄台灣法律制度於股掌間的狠角色。

渡海到台灣,林榮基的銅鑼灣巳承受太多苦難。如何整備法制使得這間書店免於文攻武嚇的威脅,接下來我們的事了!

2020年4月22日 星期三

扁政府正名運動簡史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思想坦克/天將奔烈 2020.04.21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20/04/21/042102

台灣的China Airline要不要更名,近來在國內政壇再度掀起諸多爭辯。從歷史視角來看,這是個老問題。若從1990年代解嚴談起,台灣正名運動的呼聲,自解嚴迄今在台灣社會從未曾消逝。1994年8月間由當時民進黨立法委員呂秀蓮、陳水扁、彭百顯、許添財等多人曾組成「我的國家叫台灣」正名運動請願團前往外交部,請外交部立即端正駐外單位名稱,一律以「台灣」為名參與國際社會 。

2000年政黨輪替後,民間團體更積極推動台灣正名制憲運動,其中最值得矚目者,當係2002年5月11日母親節前夕,由60個以上國內外社團的連署舉辦,並由前總統李登輝擔任總召集人的「511台灣正名運動」。當時有超過3萬群眾走上街頭,大聲喊出「母親台灣」心聲。2002年,也有人稱之為「正名運動的啟蒙年」。

扁政府:「分期付款」式的正名推進

對2000年後執政的扁政府而言,縱有心積極呼應正名運動,無奈在國內外諸多限制下,推動正名相關施政計畫有其政治實力不足的困境。以扁政府首先啟動的正名計畫,亦即於2002年1月間宣布於中華民國護照加註「台灣」(Taiwan)決定為例,對於這件於行政權範圍內即能決定的事情,事實上也拖到了隔年6月才正式施行,可見來自在野的國、親兩黨以及中國的阻力甚大。

日本學者若林正丈曾以「分期付款的民主」形容台灣的民主轉型模式。扁政府推動的正名計畫,頗有異曲同工之處。面對民間團體持續不斷的制憲正名的呼籲,扁政府一方面在理念上無法選擇不表態相挺,但另一方面在行動上則被動以對,且範圍有限。

2004年底第6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陳前總統再度回應民間團體正名要求,進一步公開宣示駐外單位及國、公營事業應完成正名,以彰顯台灣主體性,釐清中國與台灣間區別;其後並於元旦文告等宣示:「堅持台灣主體意識」為政府施政主軸,必須堅持「台灣主體意識」,超越統獨與族群,共同凝聚台灣人民對於國家認同的基本共識,並以下列三項基本原則推動正名運動:
(一)凸顯我國為主權獨立國家之地位。 
(二)彰顯台灣主體性。 
(三)清楚區分台灣海峽兩岸為互不隸屬、互相對等之主權國家。
為具體落實扁政府有限度的正名計畫,當時行政院就部會函報之156項推動項目,依困難度高低分成「較無困難項目」、「較有困難項目」及「有重大困難項目」等三類列管,並建立單一窗口機制,定期檢討及彙報推動進度。較有困難及有重大困難項目之推動,需要外在環境及條件配合,時程掌握不易,因此主要推動項目集中於較無困難部分。總之,在當時艱困的政治局勢下,在行政權容許射程範圍內進展局部的正名運動,匍匐向前推進,才是比較務實可行的政策。

截至2008年4月底止統計,當時已完成的正名計畫主要以法規及行政規則之修正為大宗,至於較為重要者,包括國營事業如台灣郵政、台灣中油與台灣國際造船、台灣桃園國際機場與台灣民主紀念館等機關機構、國家文化總會與台灣地理資訊中心等社團、財團法人之正名,及台灣郵票、護照加註台灣、駐友邦大使館與派外技術團英文國名加註台灣等。

至於未完成部分,則歸納以下六大項:
(一)法律:如郵政四法、民法總則等修正案,受制於立法院生態,未能完成修法程序。 
(二)駐外館處:無邦交國部分,涉及我國國際處境,進展較為有限。 
(三)條約協定:與國際政治有關,需要因勢利導,處理需時。 
(四)國際組織:仍以維護會籍為最高原則,並無太多空間。 
(五)投資公司:中華電信及中華航空,涉及民股利益,尚無更名共識。 
(六)財團法人:部分財團法人因非政府捐助、無官派董事或與其董事會溝通未如預期等原因,進展有限。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5月馬政府上台後的「反正名」逆襲,諸多扁政府推動的正名計畫,在馬政府時期又即陸續回復原狀。例如:台灣郵政公司又改回中華郵政公司、台灣民主紀念館又改回中正紀念堂、國家文化總會又改回中華文化總會,至於郵票票名亦由臺灣改為中華民國郵票。

當年扁政府積極推動的正名,到2020年4月中旬的今天,仍剩下:台灣中油、台灣國際造船、台灣桃園國際機場、台灣地理資訊中心及護照加註台灣…等幾項比較顯著的正名改革流傳至今。

扁政府當年推動正名的困境

台灣人民於2000年時雖然選擇將行政權給扁政府且延續長達8年,同時卻也選擇讓在野黨把持國會多數長達8年,在朝小野大的政治局勢下,由於法律案、預算案乃至於人事同意權皆受制於國會,扁政府能自主決定的空間受到高度侷限。想要大破大立地推正名運動,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因此當時行政院以「較無困難項目」、「較有困難項目」及「有重大困難項目」做為推動正名運動順序的策略,可謂有其現實上的務實考量。

只是,扁政府推動正名運動,自己也犯戰略上的錯誤。詳言之,在當代行政國家結構下,行政權得以自我決定的裁量領域寬廣,倘若策略精準得宜,即便朝小野大,在行政權射程範圍內推動正名計畫,事實上仍有寬廣空間。反之,若挑選的正名標涉及立法權範疇,遭受國會激烈抵抗的風險當然是預料中事。

總之,在當年欠缺國會支持下,正名計畫理應「趨吉避凶」地小心前進,惟遺憾的是,扁政府在若干正名計畫的推動上,卻時而「趨兇避吉」地貿然推動,遭逢挫敗也是意料中事。以台灣郵政公司更名為例,其間涉及4種法律,亦即《郵政法》、《簡易人壽保險法》、《郵政儲金匯兌法》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俗稱郵政四法)的配套修正,並非僅由行政院令其董事會通過及修改公司組織章程即可實現。

在缺乏國會多數席次支持下,應屬「有重大困難項目」的正名標的。無奈扁政府在前揭條例未經國會修改下,即貿然決定「先改名,再修法」,於2007年2月12日舉行台灣郵政公司揭牌典禮,此舉當然引起國會難堪乃至輿論抨擊,於是同年3月20日在泛藍立法委員多數優勢下,於程序委員會封殺郵政四法修正,形成公司營運名稱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怪現象。

從法律風險評估立場,涉及法律修改的中華郵政公司根本難以在朝野高度對立下於國會順利闖關,當時絕非適合立即推動的正名標的,扁政府急躁冒進結果,遭逢挫敗也非意料之外。

文末,回到China Airline更名事件省思。站在執政黨的民進黨立場而言,此乃前次執政遺留的未竟之業。在2016年5月取得完全執政地位後,來自國會的阻力已大幅消弭之下,蔡英文政府若有心推動,不管是那些已更改卻又被馬政府扭轉原狀的、抑或是那些包括China Airline在內應正名而未完成的機關、機構與公司,理應抱持著平常心,繼續主動推動才是。尤其在民間正名呼聲再度攀高的當下,難道還有拒卻逃避的空間嗎?

2020年4月15日 星期三

台灣護照 防疫不混淆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0.04.15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66003

立法院昨排定週五院會議程,將處理跨黨派立委提出的護照更名,報載台灣的英文國名Republic of China因與中國相近,在國際上容易混淆,因此多位朝野立委提案要求更正,包含要求發行印有「Taiwan」字樣的護照供民眾選擇。

有人質疑選擇不同版本的台灣護照,國際上是否可行?事實上,國際上同一國家有不同版本護照,有例可循,以鄰國日本為例,日本護照分為藍色封面的五年版,以及紅色封面的十年版,國民可視自己的需求申請,並未發生各國海關混淆的情形。

再以加拿大為例,加拿大因分成英語區和法語區,因此加拿大深藍色封面的普通護照也推出英、法兩語版本。國際上不乏為符合「族裔、語言差異」而提供多元護照版本的國際案例,台灣修正護照條例,提供民眾有權選擇「Taiwan」版護照,並非國際上特例。

況且,武漢肺炎期間,台灣現行護照名稱混淆問題,已經對國人造成實質影響。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和中華人民共和國(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英文僅差一字,經常造成各國海關人員、政府或企業誤會,如前些時日多國為了防疫,對中國發出航班限制,但也發生如印尼、越南皆有海關看到台灣護照,便誤以為「中華民國」是中國而禁止當事人入境。護照封面明列TAIWAN,可讓各國防疫不混淆!

因此,今年二月永社義務律師團草擬《護照條例》第七條修正案,讓台灣人有權選擇Taiwan或現行護照的雙版本,符合國際前例並保障國人出國權益,社會應支持立法院排審修正護照條例的相關提案。

2020年4月14日 星期二

請支持「TAIWAN護照」及「華航去中國化提案」


立法院於04/17本週五,預計將「護照條例第七條修正草案」以及「華航去中國化提案」排入院會議程。永社懇請社會各界支持這兩項法案,讓台灣的防疫外交不再被中國吃豆腐、讓台灣人出國不再被當成中國人,進一步突破中國對台灣的外交封鎖。(自由時報「護照、華航正名 立法院排入週五議程」:https://reurl.cc/4RXzb2,2020/04/14)

本次源自中國武漢的新型冠狀病毒(nCov-2019),在全球肆虐,截至目前為止(2020/04/13)已有1,854,764例確診,114,375例死亡。病毒擴散,主要歸因於本次疫情罪魁禍首的中國政府,在去年疫情爆發之初,並未誠實向其人民揭露疫情,更未於獲悉後立即採取有效防疫措施,並將相關消息通知世界各國,致使世界各國無法有充足的防疫準備。

而疫情散播造成的影響除了對人類健康產生威脅,同時為了保全人民健康,各國政府所不得不採取使人民日常生活產生驟變的各種措施,但這些措施卻要付出不小的代價,像是停工後引發經濟危機產生的倒閉、失業潮,遭受隔離所帶來的憂鬱及焦慮傾向,以及原本經濟生活條件較差的國家,資源貧瘠,人們面臨不是病死就是餓死的困境……等負面影響,可謂罄竹難書。中國(China)這個字眼在上述原因下,飽受汙名與歧視,對於中國政府官員以及小粉紅們是罪有應得,但對於其他中國人民,與其鄰國台灣人民而言,簡直是躺著都中槍。

我們除了盡量避免歧視無辜且受中國政府官僚摧殘的中國人民以外,「為台灣人正名」,在這個節骨眼下便顯得特別重要。即便我們國家的防疫相較於多數國家,更為完善,但由於護照上的國名出現了讓人會害怕的「CHINA」,造成我國人民在外旅行、出差造成諸多不便,甚至因此被迫中斷。對此,永社早於今(2020)年2月13日便對這種狀況作出反應,在立法院舉行「防疫不混淆  護照條例明訂TAIWAN」記者會,並提供修正草案,要求立法院修改護照條例第七條,讓台灣人可以自由選擇護照上要不要被印上「CHINA」的字樣(現行護照在疫情中的負面影響及修正草案,詳見連結:https://reurl.cc/exWbeM)。

另一方面,隨著台灣防疫設備產能提高,台灣開始對國際上疫情較為嚴重的國家提供醫療設備與技術上的援助。但我們也知道,從中國輸出的口罩常是瑕疵品,中國製的試劑比Poa̍h-poe(跋桮)和丟硬幣都更不準確。不過弔詭的是,負責運送台灣物資到國外的飛機上,竟印著大大的「CHINA」,不但讓收受物資國家難以理解,更讓他們手足無措,因為明明通知上寫著的是「TAIWAN」要捐贈的東西。令台灣人更無奈的,莫過於中國政府藉此耍小手段,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說「台灣」的援助等同於「中國」的援助。

本周五即將排入院會議程的「護照條例第七條修正草案」以及「華航去中國化提案」,如果能夠順利通過,將能非常有效的解決上述國籍問題所帶來的窘境。永社懇請大家共同關注這兩項提案的審議,一起打電話督促自己選區的立委,務必要讓這兩項議案通過。

※「紓困條例」也很重要,也請大家支持資源分配最公平且可行的版本,但這篇到這裡也夠長了,永社將再和大家分享對於「紓困條例」的看法。

2020年4月10日 星期五

【永社聲明】譴責譚德塞抹黑台灣 WHO應正視台灣防疫成效

永社聲明 譴責譚德塞抹黑台灣 WHO應正視台灣防疫成效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TFA) Statement Condemning WHO Director General Tedros Adhanom Ghebreyesus’ False Accusation about Taiwan and WHO’s Ignorance of Taiwan’s Effort in Responding Wuhan Coronavirus Pandemic
永社聲明稿 2020.04.10

1.譴責譚德塞抹黑台灣
1. We Condemn WHO Director General Tedros Adhanom Ghebreyseus’ Groundless False Accusation about Taiwan


國際場域上,痛罵WHO淪為CHO的是日本副首相、強勢檢討WHO經費的是美國總統川普,譚德塞卻抹黑台灣,明顯是非不分、推卸責任。
尤其,譚德塞打壓台灣的口徑與中國相同,更讓國際社會懷疑。


WHO Director General Tedros Adhanom Ghebreyseus has failed to respond the coronavirus pandemic due to his over-reliance on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and the stance taken by China. That is why Japanese Vice Prime Minister Tarō Asō called WHO as CHO; that is why the United States President Donald Trump strongly lashed out WHO and threatened to withhold its funding. However, Director General Tedros shirks responsibility by falsely accusing that Taiwanese people had racial hate speech against him. Director General Tedros’ claim is groundless and irresponsible, his approach exactly echoes with Chinese government’s perspective, raising the serious concern of his independency as a key personnel of an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2.台灣政府積極防疫武漢肺炎,成效獲得國際肯定
2. Taiwan Has Done Well in Coping with Wuhan Coronavirus Pandemic and Has Received Considerable Recognition from the world.


永社作為台灣的公民團體,支持台灣政府防疫作為及進行國際人道援助。

我們呼籲,譚德塞應落實促進人類健康的WHO總幹事職責,也要為抹黑台灣道歉,WHO應正視台灣的防疫成效。

As a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in Taiwan, we support Taiwan government ’s diligent effort in coping with the pandemic as well as its earnest contribu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We urge: WHO Director General Tedros should perform his duty on promoting human health, and immediately apologize to Taiwan; further, WHO should recognize Taiwan ’s tremendous effort in responding Wuhan Coronavirus pandemic.

Taiwan can help, Taiwan is hel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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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公民行動影音資料庫
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93648

*苦勞網
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94194

不要因為zoom而對遠距教學因噎廢食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永社理事)

上報/政經交鋒 2020.04.09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84937

過去一、兩個月,為了維持教學品質兼顧防疫需求(COVID-19,新冠肺炎、武漢肺炎),筆者所知週遭許多學界師友,都努力嘗試遠距教學,不但多方試用不同的軟體、也有人自費購買網美相機麥克風等高級遠距設備…,在這個過程中,zoom一直是高指名度的軟體。筆者個人先前也用過好幾次,就個人經驗而言:它的功能齊全、界面設計直覺友善,使用起來很順暢,一直是筆者推薦其他友人進行遠距會議的選項之一。

但以現今科技標準,要開發一個遠距軟體並非難事,一項軟體是否好用,技術標準只是門檻,更要看它是不是符合資訊安全、隱私保障的文明法律標準。盤點一下 zoom近期被爆出的問題,至少就有不公平市場競爭、提供不實資訊誤導消費者、侵害隱私保障等法律問題要面對。

上述的法律問題,都和「政治因素」沒有關係。試想短短三個月內,zoom的使用者由1千萬爆增到2億、每天由zoom啟動的視訊會議達2億次。易言之,全球透過zoom 傳輸的資料內容大為增加,當然大家對它的資安和隱私的要求,必然跟著水漲船高。可惜的是,過去十天,在一連串的調查報告中,zoom連續被查出點對點加密宣告不實、消費者隱私保護不周、以及「不小心將資料傳輸進中國大陸」…令使用者看得心驚膽跳。

雖說每個應用軟體都潛藏資安的風險,但zoom卻是實實在在被抓到漏洞 ,連創辦人都不得不出面跟大眾道歉。就這點來說,在zoom可以拿出令人信服的改善結果之前,教育部的確不宜鼓勵大家使用資安和隱私漏洞走在法律灰色邊緣的zoom。

但是在教育部決定禁用zoom的同時,筆者也想建議相關單位,千萬不要因噎廢食,因為一個資安出現疑慮的軟體,對遠距教學充滿質疑。相反的,在充滿熱情的老師們失去一個便利好用的遠距教學選項之後,主管機關現在更該做、也可以做的,是提供願意「超前部署」而努力進行遠距教學的教師們,更多的協助。

首先,是多提供各項類似遠距軟體的資訊:包括各項軟體功能比較的相關資訊:現在市場上的視訊應用軟體愈來愈多,除了Zoom外,還有許多遠距教學軟體可以使用。已經對zoom上手的人,應該也會發現其他視訊軟體功能大同小異。如果有更多關於哪些軟體具有哪些功能、適合進行哪種形式的活動、已經在zoom上的錄影未來如何應用…的相關資訊,相信會減輕老師們自行摸索的負擔。

其次,由於學校的各項行政措施,都是以實體教學為核心,教育部也可以考慮提出一套簡便的行政流程、減輕教師們遠距教學的各項行政困擾。例如計畫經費核銷,往常都是要求實體簽名表和活動照片,若進行遠距教學或會議,就可以數位簽到加上視訊截圖代替,以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負擔。

最後,在疫情之前,以數位科技應用混同實體教學、或進行同步非同步遠距教學的嘗試,在校園中早就愈來愈普遍了。這裡面常常涉及的資安和智財基本觀念,也應該視為遠距教學的必備知識。今日學校講究終身學習,誠如筆者先前所說:身邊的學界師友,大家都很願意「學」。因此,教育部在禁用zoom之後,也請考慮如何積極鼓勵遠距教學,讓教學與科技無縫接軌。

2020年4月7日 星期二

公民權怎麼下修?2016年盧秀燕版修憲案是學習榜樣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思想坦克/天將奔烈 2020.04.07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20/04/07/040701

今年2月國民黨黨主席選舉之際,立委江啟臣大膽揭露目前擁有該黨黨權的40歲以下黨員僅9,122人,佔總數3.16%,直指「國民黨是老人黨」,並進而拋出「再不改就絕子絕孫」呼籲。

對於與社會脫節許久、大老文化盛行的國民黨來說,放手擁抱年輕世代,確實是維繫該黨營運的唯一出路。在此思維下,「18歲公民權」修憲案作為國民黨江啟臣主席上任後的起手勢,並不讓人訝異。

尤其值得注意者,第10屆立法院甫於今年2月1日就職,立委江啟臣等31位立委連署提案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乃本屆立法院最先提出的修憲案,並旋於3月27日立法院院會交付修憲委員會審查。撇開主張修憲調降公民權究竟是那個政黨最早拋出的考古題爭辯毋論,國民黨在本屆立法院拔得頭籌率先提案的舉動,顯示江啟臣主席領導下的中國國民黨,似有改變陳舊思維,積極擁抱青年選民的決心。

下修投票年齡,勢在必行

從學理來談,鑒於投票年齡攸關公民選舉權的行使。世界各國多將其明文規定於憲法,惟亦有以法律明定者。至於我國憲法上,憲法第130條即將選舉權年齡明定於憲法之中。環視世界諸國約有160餘國將投票年齡訂在18歲,亞洲鄰近國家中只有台灣是20歲,大韓民國在2007年亦已降至19歲,至於原本與台灣在東亞民主國家裡一起敬陪末座的日本,已經於2015年擺脫這個難堪,從20歲降至18歲。另外附帶一提者,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則是任何年滿17歲以上的國民就有投票權。

綜上整理,目前世界各民主國家,普遍以18歲作為選舉權行使年齡。台灣教育高度普及,昔日憲法明定投票年齡為20歲之規定,顯然早已淪為妨礙公民行使民權的憲法重大障礙。

回顧歷史,其實早在1992年,即有國民大會代表提出「18歲公民權」修憲案。歷經近30餘年醞釀,降至18歲的民意呼聲,已超越維持原定年齡主張,而蔚為今日社會之主流意見,當屬無疑。或許可更露骨的說,連國民黨都積極主動推動修憲下修投票權了,維持原定20歲年齡的主張,在21世紀的台灣,已再無立足餘地矣。

超越2020江啟臣版的「2016盧秀燕版修憲案」

為達成降低投票年齡之目的,作法上能否以修改選罷相關法律為之即可?抑或僅能透過修憲方式為之?贊否兩說夙有爭執。惟從法理而論,我國憲法第130條既明定行使選舉權之年齡限制,其即屬憲法保留範圍,此並非憲法委託範疇,立法者之形成自由自應受其拘束,倘立法者立法降低憲法所定選舉權年齡,則顯已踰越立法裁量之範圍,牴觸憲法規範而有違憲之虞。換句話說,若要降低投票年齡至18歲公民,修改憲法乃是最無法理爭執空間的唯一解決途徑。

承上,修改憲法勢在必行。但是技術上怎麼修,卻又可區分為「直接更動憲法本文」或「增修憲法條文」等兩種不同模式選擇。詳言之,修憲乃依據憲法典本身規定之程序,對憲法所加之變更(增補、刪除、追加)。修憲係合法變動、體制內的變化,而且修憲具有界限,不得變更憲法之核心部分,亦即憲章或根本規範,否則將破壞憲法之連續性與同一性,實質上變成憲法廢棄或廢止。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既有的人權清單業已因時代變遷而相對簡陋,至於歷次憲改增修條文部分絕大部分集中在政府組織方面。即令是與政府組織較不相關的部分,也是以類似「基本國策」的方式呈現,並沒有就基本權利作修正,容有大幅強化補充之必要。

誠如憲法學術界長久以來的批判,在現代世界比較憲法學上認為,類似美國之增修憲法條文之憲法變遷,必須是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共同構成整部憲法;現行憲法卻以增修憲法條文方式,來增訂違反憲法原文之條項,且更進而凍結憲法原文之效力。雖冠以增修憲法條文之名,卻做同語異義之移植繼受,實則有混淆視聽之嫌。

更淺白的說,我國目前以「憲法典外增刪、不更動本文」的複雜難懂修憲方式,會使人民不容易輕易瞭解憲法的內容,進而導致人民的憲法意識降低。對於維繫人民憲法感情乃至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來說,都產生了相當負面的惡劣影響。有鑑於此,相較於2020年3月江啟臣等立委連署提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的繁複囉唆,2016年3月盧秀燕、林麗蟬、王定宇、顏寬恆、黃昭順等31位立委連署提案的「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草案」訴求直接修改憲法本文,將20歲改為18歲,反倒來得明快俐落,也更符合當代憲法修改法理。

總之,真的要擁抱年輕世代,一步到位的修改憲法第130條,比起囉唆繁複的以憲法增修條文縫補,來得進步高明許多。這點不用憑藉高深的憲法學理,只要具備國小基礎閱讀能力,即可輕易辨別。這句話,不只寫給國民黨聽,也更希望本月初已連署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條文修正草案」的執政黨立委們酌參。

紀念鄭南榕 台灣不要成為假新聞受害者

姚孟昌(作者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社員)

ETtoday新聞雲/雲論 2020.04.07
https://forum.ettoday.net/news/1685611

「無國界記者組織」(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簡稱RSF)評比全球國家與地區的新聞自由狀況後的最新排名,台灣名列全球第42名,位居亞洲第一。

美國、義大利(43名) 與日本(66名)等先進國家,排名都在台灣之後。香港第73名,新加坡第151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則為177名。

台灣排名自2016年以來年年進步,這成就難能可貴,特別是在有近40年的戒嚴歷史與超過50年的黨國威權統治的台灣。足可告慰1989年4月7日,因主張台灣獨立是《中華民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內涵而殉難的鄭南榕先生。

今天,宗教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與新聞傳播自由,在台灣人的日常生活中有如呼吸的空氣一般,自然到令人忘記其重要性!除非是這空氣受到汙染,飄散有害人體的氣味或懸浮微粒。

大法官會議曾解釋:「因為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重要功能,是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在現代社會中,新聞傳播從業人員能否善盡第四權的責任,是實現上述重要功能的關鍵。

媒體從業人員因此承擔「身為社會公器的義務」,包括善意查證、報導真實可靠、評論客觀公正、論點理性多元與正反俱呈等。

維護報導的真實性與評論的公正性,是新聞從業人員的基本立場。這也是為何憲法學者堅持,新聞傳播者的編輯、採訪、報導自由,有別於媒體事業主的經營自由,前者的保障密度遠高於後者。

不僅媒體老闆不能任意干預新聞編輯者工作、要求其違反媒體倫理。新聞記者也應謹守職份,嚴加自律。若稍有退讓,新聞自由的神聖性即受到侵犯。

作為政治倡議者的鄭南榕,他率先公開主張「台灣獨立」,立場鮮明。可是身為新聞媒體工作者的鄭南榕,他卻為《自由時代》雜誌訂定以下的編採信念:
一、公正無私無偏見,捍衛言論自由,藉以促進國家民主,確保世界和平。 
二、以正義人道之名,致力全民福利,打擊罪惡、暴力及腐敗。 
三、公平迅速地報導事實,編輯評論保持開明與公正。 
四、永遠保持容忍態度,保持責任感與自尊心並維持活力與清新。
鄭南榕先生明白憲法並未賦予新聞傳播者不受約束、任行己意的權利。上述編採信念,就是他的自我宣誓與自律約束。

新聞自由是要令媒體成為公民社會監督政府、教育民眾、社會溝通的工具。若公民社會不能尊重並保障新聞自由,或是新聞傳播者不能為公民社會做出積極貢獻,兩者均將受到嚴重損害,終將一起淪為極權統治下的犧牲品。

當台灣新聞傳播者已享受到空前未有的報導自由時,「無國界記者組織」也提出嚴重警告:「台灣已是不實資訊的主要操作標的,是『假新聞與謠言』肆虐下的受害者。被收買或被滲透的媒體經營者持續侵犯新聞記者的獨立性與專業性,各種勒索、恫嚇和騷擾等手段對世界的新聞自由已然造成威脅。」

在這樣的危機中,鄭南榕先生的精神再次激勵眾多新聞傳播工作者:「我主張新聞無畏,消息無偏。All the news without fear or favor.」

今年4月7日,是鄭南榕先生為自由信念與民主台灣殉難的31週年,期待他那拒絕黨國威脅利誘,堅持公正自主的典範繼續引導我們,為開啟民智、實踐公義和關懷人道,努力奮鬥。

2020年4月6日 星期一

台灣是不是一個國家?──關鍵在於辨明何謂「憲法意義的國家」

姚孟昌(作者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社員)

思想坦克/政經漫談 2020.04.06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20/04/06/040602


國民黨籍立委陳玉珍於3月30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詢陸委會主委陳明通時表示:
「中華民國當然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只是我要強調,『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因為中華民國是包括台澎金馬。…難道主委認為台灣是一個國家?」
陳明通主委回應:
「我想委員的看法不是社會的主流意見啦!我尊重委員的看法啦。」

次日行政院長蘇貞昌赴立法院進行施政總質詢前,批評陳玉珍委員「沒資格當國會議員」。

對此,陳玉珍委員在臉書回應:
「第一,蘇院長當的是中華民國的行政院長,而非台灣國的行政院長;第二,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台灣是地名,中華民國治權包含台灣、澎湖、金門、馬祖。第三,我是中華民國選出來的立委,不是台灣國選出來的立委,是金門選區選出來的立委;第四,民進黨完全執政四年了,要改國號、國名請自便。我不反對修憲、正名,要用什麼國名可以由民意決定,但千萬不要說一套、做一套,欺騙百姓。」

陳委員與蘇院長的隔空對嗆,引發名嘴與網路熱議。國民黨立委甚至痛批蘇院長操弄統獨,要求必須道歉甚至下台。

究竟台灣是不是一個國家?國人大可不用理會朝野間政治口水,卻不能不辨明其中值得國人深思的問題:「我們的國家是一個怎麼樣的國家?」陳委員談話中數度提到「國家」、「主權獨立」、「憲政體制」與「正名」,辨明這些「概念」將是釐清問題的關鍵。

何謂「國家」?

中文所謂的「國家」約可對應三個英文詞彙country、nation、state。這三個英文詞彙所涉及的定義各不相同。“country”偏重地理的概念,指領土或區域。民族若居於特定區域,這個區域也可稱為“country”。“nation”偏重人的概念,通常指種族或擁有語言及文化傳統的人民集合體。民族可自成一個國家,稱為民族國家(nation-state)。或可與其他民族居住在同一「區域」“country”,進而共同組成國家(state)。“state”則帶有高度政治意涵,由永久定居於一定領土之人民組成,且有政府在其統治領域內行使主權。“state”的概念不同於“country”與“nation”,“The State”可由主權統治下之不同民族或不同區域組成。

譬如「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作為一個「國家」(the State),係由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與北愛爾蘭四個「區域」(countries)共同組成。四個區域各有其主要「民族」(the nation)。依據「聯合王國國會」(House of Parliament)立法授權,蘇格蘭、威爾斯與北愛爾蘭各自成立其國民議會,為地區事務進行立法。若干國際體育賽事如世界盃足球賽、歐洲盃足球賽或世界盃橄欖球大賽,四個區域各組「國家隊」(National Team)參與競賽。但在國際政治組織如聯合國或歐盟,則僅由聯合王國代表四個區域參加。

再以美國為例,美國由各州(states)組成聯邦國家(the Federal State)。在聯邦憲法下,各州如上述所稱的“country”。而印地安民族居住之保留區,可以被視為“nation-country”。。聯合王國與美國具有國際法上的主權地位,州或印地安民族保留區則否。

當陳玉珍委員說:「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因為中華民國是包括台澎金馬。」若解釋成:「台灣是一個country,中華民國則是由台澎金馬四個行政區域組成的“The State”。」這是可以被理解的。同樣,我們也能理解她說:「蘇院長是中華民國的行政院長,而非台灣國的行政院長。」因為行政院乃至於國會,都是屬於主權國家層級的中央機關。

何謂「主權」?

德國法學家耶林勒克(G. Jellinek)曾以兩種關係定義主權。一者表示國家相對於其他國家,乃獨立於任何國家主權控制之外而與其他國家居於平等地位,不受他國統屬與管轄。這是「國家主權」;二者指在國內有一最高權力,拘束全國各級機關以及受國家管轄下所有人與所有事務。在現代民主國家中,主權歸屬於國民全體所有,這是「國民主權」。

主權國家對內行使獨占與排他性的統治,對外獨立自主不受他國干涉。國家對人民行使「對人高權」(personal sovereignty),亦即國家對於本國人民不問其在本國境內或境外,均有統治之權。惟國家對於旅外僑民行使對人高權時,不得妨礙僑民旅居國對其行使管轄。又國家在其領域內行使「領域高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排除其他國家在領域內行使統治權能。若因國家行使兩項高權而與他國發生衝突,則依國際法制處理。

因此,當陳玉珍委員主張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時,意謂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不受他國統屬,這是國家主權行使的結果。當「主權」結合「國民」與「領域」就形成憲法意義的「國家」(the State)。

何謂「主權獨立國家的憲政體制」?

主權者意志形成國家憲法秩序。主權者制定憲法構成政府組織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民主憲政國家的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所有,人民有權變動更易既有憲法秩序甚至制定新憲法。國家之內別無其他法律可與憲法比肩。憲法確立之法權對外不受他國法律秩序約制。以上原則並非單純學理,而是有歷史事證與政治現實可為印證。

主權國家必有依主權者意志進行有效統治的政府。政府由國家組織以及行使參政權的公民共同組成。若根據區分治權與政權的說法,我國治權由憲政機關如五院行使,政權則由公民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為之。政權與治權均為全體國民付託,其行使須受成文憲法與憲政原則所規範。

陳玉珍委員掌握一重要事實,亦即我國憲法有效統治範圍為台灣、澎湖、金門、馬祖。陳委員由金門選區選出的國會議員,代表全體國民行使立法職權。行政院蘇院長基於權力分立制衡原則,對立法院負責也須接受國會監督。因此蘇院長不應質疑陳委員的立委資格,他僅能呼籲陳委員善盡對憲法與全體人民忠誠之反對黨議員責任。

而人民有權要求包括陳玉珍委員在內的全體國會議員,除效忠台澎金馬地區共同組成的國家,且須竭力維護國家整體利益與獨立自主。

陳委員未提到的重要事實是他選區所在地的福建省不同於廈門市所屬的福建省。其差異不在地理概念的區域(country)、也非人種與文化概念的民族(nation),而是在於主權概念的國家(the state)。無論中國中央政府乃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效統治領域,從未及於陳玉珍委員的選區。超過70年兩岸分屬不同主權國家與憲法秩序的事實,令金門人民與台灣人民成為憲政國家的共同體。陳玉珍委員代表金門選民在立法院質詢蘇貞昌院長,而非出席位於北京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

陳委員對媒體強調金門縣屬於福建省。那麼未來福建省金門縣在法律上能否改為台灣省金門縣?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立憲者未對國家領土以列舉方式而是以概括方式規定。主要考慮國界劃分係屬重大政治問題。即使憲法設有領土變更之程序,領土變動取決於國家之間的條約規定。

國際社會對國家領土歸屬多遵守「有效統治原則」與「正當性原則」。在現行憲法秩序內,除非經由公民複決程序,金門的領土主權歸屬無從變動。至於國家內部行政區域之變更,則為法律層次議題。考慮原福建省政府所有行政組織與業務已由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承接,未來若將金門縣與連江縣併入台灣省亦非法所不許。

無論任何主張,都不能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基本原則

憲政制度不能脫離政治事實,國家主權不能脫離有效統治的實際。憲法見證時代巨輪的前進,也肩負帶領時代前進的使命。上世紀90年代初期啟動的台灣民主化歷程,也是台灣人民重新形塑自己國家的歷程。無論朝野政黨乃至你我,都必須正視當前憲政運作已經與1947年頒布的憲法規定大不相同。

1991年到2005年的七次憲法增修,改動憲法本文中超過四分之一的條文。此外主張應將五權機關改成三權、強化憲法第二章有關基本人權之規定、進行國會改革等憲法變革的呼籲從未間斷。近十年立法院各黨委員提出的憲法修正案不下二十本。主張憲法規定之公民權年齡下修早已成為朝野共識。如今,朝野政黨必須認真考慮啟動憲法變革工程。

這次爭議涉及人民是否有權透過修憲程序變更中華民國國名,使中華民國立法院成為台灣國國會?在學理與政治運作上這是完全可能的。立法委員提出的憲法增修案時,內容不得侵犯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憲政秩序存立之基礎規範。

諸如: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人民基本權利至上、以及有關政府組織運作之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諸原則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凡憲法設置之機關與選民全體均有遵守之義務。至於中華民國國名雖冠於現行憲法之上,卻非禁止修憲之標的。而疆界變動,並非修憲議題。故只要符合修憲程序,更改國名並無不可。對國際而言,國家更改國名不過是該國國內事務,未涉及國家繼承或國家實體變動,亦非國際法所禁──馬其頓共和國更改國名是一著例。

馬其頓共和國於1991年獨立。2012年時有超過130個國家承認其國名。2018年10月19日,馬其頓就國名更改議題舉行議會修憲投票,以超過國會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法案,啟動更名為「北馬其頓」的修憲程序。2019年1月11日完成程序。自2019年2月12日起,馬其頓共和國正式更名為北馬其頓共和國。

人民能否依據「國民主權」原則制憲建國?根據憲政法理,人民只要依循民主程序,並無不可。無論是由舊國家分裂而成或與他國合併而成皆可,但新國家必須具備「人民」、「領土」、「主權」與「有效行使主權權能的政府」。若涉及疆界變動,則須依據國際法並參照「住民自決原則」處理。關鍵在於人民制憲建國的政治意志能否得到充分展現。人民行使制憲權力是重大政治問題,無法由任何國內法予以規範。惟制憲程序與新憲內容,必須符合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憲政秩序存立之基礎規範。

筆者非常肯定陳玉珍委員所提出的呼籲。陳委員並不反對修憲與正名,但強調朝野須真誠以對,不能拿修憲當作政治鬥爭手段、更不可以欺騙人民。朝野各政黨須認真檢討憲法規定與現有憲政運作脫節的部分,更應透過憲政變革,為人民擘劃新的國家藍圖與生活願景。

提出憲法修正案的權限在立法院,包括民進黨與國民黨在內的各政黨立院黨團,不可讓修憲與正名這樣嚴肅議題淪為議場內的口水渣,應認真回應人民的呼籲。

結語

美國著名的國際法學者Hardy Cross Dillard在他擔任聯合國國際法院法官期間審理「西撒哈拉」諮詢案的個人意見書中寫下:「是人民決定土地的命運,而非土地決定人民的命運。」(It is for the people to determine the destiny of the territory and not the territory the destiny of the people.)在台灣民主化歷程中,台灣人民一次又一次地透過選票決定國家元首與國會的組成。其間雖有外部阻擾、內部也不乏雜音,人民卻能行動展現集體意志,證明自己可以決定自己的命運,也能決定己身所處這塊土地的未來。

台灣是地名,也可以是國名。正如英國權威國際法教科書作者奧本海說:「當人民在他們自己的主權政府下定居在一塊土地之上時,一個真正意義的國家就存在了。」(A state is proper in its existence when a people is settled in a territory under its own sovereign government. - Oppenheim)這國家的名字可以是陳玉珍委員口中的中華民國,也可以是許多人口中的台灣國。至於最後國名為何?當由兩千三百萬的國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