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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1日 星期六

防疫武漢肺炎 政府於法有據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綠色逗陣協會理事、永社理事長)

綠色逗陣/時事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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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肺炎連日確診數創新高,越來越多從歐美境外移入病例,已達百例確診,衛福部長陳時中宣布,未來國人、外籍人士只要入境台灣,全都要檢疫14天。日前包括新北市長侯友宜等縣市長對於高中以下 教師學生要求不得出國,隨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本學期禁止高中職以下師生出國,引來馬政府時期的前衛生署長楊志良在韓國瑜市政會議上砲轟沒有法源、是謂貞昌之亂。

事實上,楊志良嗆沒有法源,恐怕是沒搞清楚新法,徒增政治口水。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法律授權「指揮官應變權」,因此為防疫需要,指揮官陳時中有權為必要應變措施,防疫於法有據。

況且,因應武漢肺炎疫情,歐美等民主國家已有封城、鎖國及發布緊急狀態情況,台灣政府超前部署,防疫成效受國際肯定,但目前也面臨因境外移入病例引發社區感染的高度風險,政府實在沒什麼時間回應楊志良之流。

退步言,縱使目前政府防疫已有特別條例及傳染病防治法作為法源, 但如武漢肺炎疫情持續攀升,發生更多緊急情況,現行法律難以應變時,則我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緊急命令」,也提供政府進階防疫的法源,讓我國在緊急危難時仍有應變的依據。

誠然,海洋大學國際法教授陳荔彤投書自由時報《當然不用發布緊急命令》一文,則認為「緊急命令或處分依國際法理法源進入憲法,再依憲內國立法和行政命令,而傳染病防治乃憲法第四十三條所謂之癘 疫,立法部門早已依此條文之精神制定傳染病防治法,當然得交由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必要時禁入境也不會違憲,這應不需討論,公法大國老美也是,歐洲各國法制先驅國家法德西亦如斯。從而傳染病防治法第七條可謂來自憲法緊急命令之法理母法法源,所以陳部長及蘇院長才說不用發布緊急命令。」

大法官釋字第五四三號解釋理由書揭示「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 第四十三條之限制。…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於國家不能依現有法制,亦不及依循正常立法程序採取必要對策因應之緊急情況下,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之不得已措施,其適用僅限於處置一定期間或地點發生之緊急事故,具有暫時替代法律、變更法律效力之功能。」簡單來說,民主法治的台灣,在武漢肺炎防疫應變上,不會發生無法可用的情況。

台灣政府防疫武漢肺炎,成效受國際肯定,但考量世界各國鎖國、封城及緊急狀態發展,當前特別條例雖已賦予「指揮官應變權」的法源基礎,將來如有必要,憲法亦賦予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政府一切防疫作為於法有據,彰顯台灣防疫有成,目的是保障國人生命權及健康權等憲法基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