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永社出版:2022/10《漫談台灣司法實務——陳傳岳律師於永社「法政時空講故事」》

【置頂文章】永社出版:2022/10《漫談台灣司法實務——陳傳岳律師於永社「法政時空講故事」》
內容簡介:台灣永社於2012年12月25日由陳傳岳律師發起而成立,多數會員為年輕法律人及律師,頓然形成一股在野法曹的力量。彼時,會員對半世紀前的司法審判及檢察官偵查的實務運作,了解尚屬有限。本書從陳傳岳律師於1958年至2013年的審、檢、辯、學等經驗,娓娓道來半世紀間的法政時空,與現今社會的司法實務作為比較。(點擊圖片看完整介紹)

2017年4月17日 星期一

人權不准入境中國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4.1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94705

國人李明哲,在中國以危害國家安全之理由被拘留,陸委會雖召開記者會,強烈要求對岸能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簡稱共打協議),通報與保障我國民之人身安全。惟就算回到共打協議,我方人員亦無法探視。

兩岸的人道探視,根據共打協議第十三章第十二點,於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時,既須及時通報,亦應給予家屬探視之便利。只是,共打協議並未特別針對兩岸的政治現實,而為特別的規範,致須依各自法律進行相關程序。

而就我方來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四項,任何人被無拘票的緊急逮捕時,檢警須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這即是對親屬的通知義務。但同樣是無令狀的現行犯逮捕,卻無相類規定,實為嚴重的缺漏,亟待立法補強。而無論何種情況,於檢警對被告為偵訊時,基於偵查不公開,就僅能有律師在場。

至於被告受羈押之場合,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三條第二項,必須將押票送交被告指定之親友,其並可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五條第二項為接見。惟法院仍可以有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禁止被告接見外人,惟此禁令,根據大法官釋字第六五四號解釋之意旨,不能包括辯護人。

故我國對人身自由受拘束的刑事被告,相關之通知與探視等規定,或有缺陷,卻已能降低與避免親屬陷入手足無措之境地。但對岸的法制,是否也有相對應的保障,卻有疑問。

依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公安機關拘留人犯後,須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惟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之犯罪,就排除於通知範圍內。而中國刑法雖列有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專章,但其中的處罰要件,如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破壞國家統一等,皆屬極不明確的法律概念,即便如李明哲般,只是宣揚台灣民主及與維權人士見面,也會碰觸到對岸的敏感神經,致動輒得咎。

總之,在危害國家安全罪可恣意解釋下,對岸就算回歸兩岸共打協議之正軌,亦能依己方之法,正當且輕易排除對李明哲之妻的通知義務,更遑論有所謂探視權存在,致顯露出中國人權保障的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