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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0日 星期三

黨產會成了超級大法官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中時/言論/觀點 2016.11.29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61129006551-262105?from=fb_share_mobile



吞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停止執行黨產會凍結國民黨帳戶,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委顧立雄4日表示不認同這個判決,會提抗告並討論進一步的處置。(圖片來源:鄭任南攝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日前決議,將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所持有之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的股權移轉為國有。其主要理由在於過去黨國一體下,以違反法治國原則方式取得的非法財產,不可能透過進一步的利益轉移就變成合法。

只是如此收歸國有的過程,卻可能踩踏了憲法的紅線。

根據《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6條第1項,經不當黨產委員會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此即成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將中投與欣裕台公司收歸國有的法律依據,似無違法之處。


但根據該條例第18條第1項,雖在行政院下設置11到13人的委員會,惟這些委員畢竟不是由政黨或公民團體來推薦名單,且從中隨機抽選所產生,就難免帶有主管機關的恣意選擇性,當事人就永遠有挑戰委員會的公正性與獨立性的空間。尤其是委員會身兼調查、審理與處分不當利益的三重角色,更會引來球員兼裁判之質疑。


在處分政黨不當黨產之前,雖依《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14條,應經公開的聽證程序,但麻煩的是,政黨若能提出正當來源,如契約證明,或經行政或司法機關所認證或裁判者,則委員會如何面對?如以國民黨投資中投、欣裕台的股權來說,在經過如此長久的時間下,何能一刀兩斷的判定,這些股份絕對是以不正當方式取得?


尤其國民黨所提出的合法性依據,若由委員會自行來認定這些契約、處分、判決,甚至法律違憲而無效,其顯然又成了超級大法官,以致成為當事人據以向行政法院救濟,甚至未來釋憲的重要基礎。


所以從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決議,沒入國民黨投資中投、欣裕台公司的股權來看,對於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裡,即不論政黨的資產來源是否涉有不法,一律先推定為不正當取得,再由政黨或附隨組織舉證證明來源正當的舉證責任倒置,若不能在審理過程中給予當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就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在指責國民黨以違反法治國原則來取得財產的同時,亦讓自己陷入極大的違憲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