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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2日 星期三

課綱爭議想起家永三郎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4.02.12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212/35635071/

教育部針對高中社會課程綱要的所謂「微調」,卻引來程序不正義,甚至是政治意識形態之爭。而關於此等爭議,卻又讓人想到日本著名的家永三郎案。

主觀意識引發論辯

日本針對中小學教科書之編撰,與我國類似,乃採取所謂的審定或檢定制度,即由日本文部省(相當於我國教育部)公布課程綱要,而由民間根據此綱要,編輯教科書並為送審。而文部省為此審查時,必須徵詢檢定審議委員會之意見,如認定不合格,就應在事前通知聲請者,以讓其有提出答辯之機會,一旦其提出答辯書,檢定審議會即須再為審議。至於審定的基準,最主要仍是以課程綱要為基礎,並力求教科書內容保持中立、公正與客觀性。而通過檢定的著作,即可由各學校選擇為教科書,至於未通過者,並非不能選為教材,而是由教師自由選擇為補充內容。而如此的檢定程序,於自然學科的問題並不大,但於社會科學,往往因帶有主觀性,而常引起爭議。

以東京大學歷史系教授家永三郎,於1950年代所編撰的《新日本史》來說,其書寫此高中教材的動機,即是為改變戰前,以天皇為中心、反民主及反科學的教育方式,而思以民主、人權以及科學的方式來寫歷史。這看似理所當然的想法,卻遭文部省以缺乏愛國教育思想,而屢遭不合格或要求修改之決定,迫使其於1965年向法院提起訴訟。

至於家永三郎於此訴訟的主張,重心並非擺在決定過程之瑕疵,即只給書面答辯與缺乏正當程序之保障,而是直接挑戰檢定制度本身的違憲性。因其認為,關於教科書的檢定,尤其是人文與社會學科,本就難有客觀性,則由文部省所制訂,並據以為審查標準的課程綱要,不過就是一種主觀的選擇,致等同由國家來決定教育內容。此不僅有違日本《憲法》第21條第2項,禁止行政機關利用檢閱制度來為思想檢查之原則,亦與日本《憲法》第26條的教育權保障不相符合。

「日本良心」抱憾亡

此案在經過32年纏訟之後,於1997年判決確定,惟日本最高法院並未認為檢定制度違憲,而是認定文部省的檢定處分違反正當程序之保障,家永三郎只能算是部分勝訴。會有如此見解,乃在於中小學生的身心尚處於發展階段,則其受教內容就得由第三者來代為決定與幫助,此成為檢定制度存在的合憲性基礎。只是這個第三者是否該專屬於國家,並藉由課程綱要與檢定制度來保護受教權,卻肯定是個千古難題;日本如此,台灣亦然。而家永三郎,這位被世人稱為「日本良心」的歷史學者,也於2002年抱憾而終。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