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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國慶日想起江國慶

吳景欽

蘋果日報 2013.10.10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010/35353088/


1975年10月10日,在永和市經營旅館的江支安,家中誕生了一位新生兒,並以國慶為名,以來紀念這個對他而言,再偉大不過的日子。只是江國慶在入伍服役,並距離退伍只差半年的時間,因一起女童姦殺案遭冤屈致死,則在江國慶冥誕之日,國家有還給他一個公道嗎?

針對江國慶冤罪的究責,於事件一開始,檢察總長基於此案件對於社會的重大影響,即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3款,指定由特偵組偵辦,似展現了檢方斬奸除惡的決心。惜在調查結束,交由北檢偵結後,竟未起訴涉案的任何一人;尤其是最該為此冤罪負責的陳肇敏與反情報人員,檢方或以查無實據,或以逾越追訴權時效等理由,亦全為不起訴,彷彿江國慶之死,是天災、而非人禍所造成。


軍事審判程序粗糙

確實,欲證明時任司令的陳肇敏有下令致江國慶於死地之事實,在法律上有相當的困難。只是在1999年之前,軍事審判權乃被歸屬於統帥權之下,因此,軍事審檢機關不僅同隸屬於司令部,且所有的起訴書與判決書都必須於事前送司令核閱。若再加以當時的《陸海空軍刑法》第87條第1項,對於強姦婦女乃屬唯一死刑,又當時的軍事審判,不僅程序粗糙,又缺乏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再加以採取一審一複判的速審結構下,只要任何軍人遭刑求而不得已認罪並遭起訴,即注定被判死刑一途。

所以,針對結構性的殘害人權犯罪,就位居高位者而言,往往受限於既有的法律框架而難以訴追。也因此,在1998年,國際社會所簽署的《羅馬規約》第28條才規定,只要具有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並對於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卻未為任何防止措施,即便視而不見、坐視不管,也難辭其咎,以防止上位者躲於國家機器之後,規避法律的制裁。我國雖非此規約的簽署國,但基於人權的普世價值,面對陳肇敏等人的究責時,檢方肯定得與世界接軌,而有更多的人權考量,而非處處為高官找尋有利的法律解釋。

冤案究責無人起訴

但江國慶家屬對不起訴處分為再議,經高檢署發回續行偵查後,北檢竟可在經過四百多天後,才以相同理由為不起訴,並於再議後,高檢署竟又於去年底,再次發回北檢,致使此案延宕至今。而由於告訴人欲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須以再議遭駁回為前提,則如此懸而未決的狀態,將使人民的訴訟權活生生被檢方所阻斷。

更糟的是,在國防部對陳肇敏等人的求償訴訟裡,涉案者竟以檢方的不起訴處分,來為免除民事賠償的正當化理由,原本是以訴追犯罪為天職的檢察官,竟成為犯罪者的最佳保護傘,這是何等諷刺之事。

出生在國慶日的江國慶,不僅死於國家的槍口之下,且當初造成誤判的相關人等,竟無一人受到該有的制裁,而仍繼續享受人民的供養。此等的過程與結果,想來極為淒涼,更顯悲哀。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常務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