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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0日 星期二

憲法保障人民「拆政府」

黃帝穎

想想論壇 2013.8.20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public/articles/view/1139


苗栗縣長劉政鴻自認「天賜良機」地偷拆民宅,讓前行政院吳敦義承諾大埔住戶「原屋原地保留」徹底跳票後,不論是訪美的馬總統,或是在台灣出席活動的吳副總統,都遇到如影隨行的「今天拆大埔 明天拆政府」公民嗆聲。

事實上,人民主張「今天拆大埔 明天拆政府」,正是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中,最高價值的「政治性言論」,應受國家最大限度之保障。在世界民主國家中,除非言論涉及「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否則政府不得對人民的言論自由,為任何非法干預。簡單的說,人民主張「拆政府」,只要沒具體的爆裂物、武器等事證,民主國家都應保障人民有「拆政府」的言論自由。

可惜馬政府常搞不清楚憲法的規範、看不懂自己通過的人權兩公約,如:徐世榮教授遭警察與國安人民非法逮捕,就是明顯踐踏憲法言論自由與人身自由的案例!還有近日捍衛苗栗青年聯盟等團體向苗栗縣政府申請路權,計畫舉辦音樂晚會,卻遭苗縣府以「會影響辦公與周遭用路權」等抽象理由駁回,也是政府公然踐踏《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與第14條「集會自由」的具體事例。


捍衛苗栗青年聯盟發起人說,苗栗縣府徵收土地已達1242公頃,約48個台北大安森林公園,劉政鴻縣長施政造成民怨四起,包括大埔在內已有10大案,因此抗議民眾才串聯發起音樂晚會。換句話說,這場集會遊行活動,是具政治訴求的「政治性言論」表現,依據《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意旨,應受國家最大限度之維護。

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理由書揭示,「倘於申請集會、遊行之始,僅有此主張而於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並無明顯而立即危害之事實,即不予許可或逕行撤銷許可…...逾越《憲法》第23條所定之必要性」,也就是說,大法官認為,集會遊行乃人民「言論自由」之表現,是用以自我實現、追求真理、形成公意、作為建構民主政治的基石,應給 予最大的保障,除了有「明顯而立即的危害」事由外,政府對於人民集會遊行之申請,不得予以拒絕。

然而,捍衛苗栗青年聯盟等團體向苗栗縣政府申請路權舉辦活動,並無「明顯而立即的危害」,政府不得僅以「會影響辦公與周遭用路權」等虛構理由為拒絕處分,否則即牴觸《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第14條「集會自由」及前開釋字第445號解釋意旨,應屬違憲之行政處分。

再者,我國2009年將兩公約國內法化,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明文「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1條也規定「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政府對於人民以和平集會方式,表達政治意見的權利,以虛構理由予以剝奪,除了違憲,也牴觸現行有效法律《公民 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基此,人民不論是主張「拆政府」或是「護政府」,基於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與集會自由,有權上街遊行、或是嗆聲表示意 見!如果政府恣意作成拒絕集會遊行之處分,人民可以依法提起訴願,並向法院聲請「暫時權利保護」,請求暫時准予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利,並如期上街集會表達意見,行使《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與「集會自由」,若馬政府執意違法驅散民眾,人民亦得自行舉牌宣告政府違憲,並行使「抵抗權」,以和平方式拒絕配合、堅不離去,抵抗政府之違法違憲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