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21年9月3日 星期五

【活動記錄】「司法除垢與司法改革:從翁茂鍾案談起」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九)

 


【座談資訊】

活動時間:2021年08月28日(六)下午14:00~16:30
活動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三樓A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
視覺設計:禇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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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陣容】

致詞人: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長

主持人:許玉秀/台灣綠色逗陣之友會副理事長、前大法官

與談人: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江榮祥/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高宏銘/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檢察官
    陳為祥/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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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資料】

主辦單位簡介:永社
主辦單位簡介:台灣制憲基金會
主辦單位簡介:法操 FOLLAW
主辦單位簡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主辦單位簡介:台灣陪審團協會
主辦單位簡介:台灣 綠色逗陣之友會
〈翁茂鍾案民團控石木欽方萬富等 6 人貪污〉 中央社報導
〈被冤是賊,以死明志!檢察官結案書類不該公開嗎?〉法操司想傳媒
〈法官不守法,怎麼辦??〉林永頌律師口述
〈百官行述的究責困境〉吳景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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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教授投影片(未經許可請勿轉載或引用)



陳為祥律師投影片(未經許可請勿轉載或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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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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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5日 星期三

中國的數據安全法與個人信息保護法 透露什麼訊息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永社理事)

上報/評論 2021/08/25

當人們還在關注中國最大的叫車平台「滴滴出行」赴美上市,因中國政府「資安」和「網安」指控而股價重摔,擔憂著其他科技產業是否連帶受影響的時候,中國人大會議已在6月底通過《數據安全法》(下稱《數安法》,8月20日再通過《個人信息保護法》(下稱《個保法》),雙雙號稱對數據和個人資料提供了最嚴密的保障。

這兩套法律確實對數據安全、個資保護的監管嚴格、要求也很高,但它們更有幾個共通點:

第一是「管到境外的組織、個人和活動」:如《數安法》裡面第二條寫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資料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管,適用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開展資料處理活動,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而《個保法》,第三條同樣提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適用本法︰

(一)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

(二)分析、評估境內自然人的行為;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個保法》第四十二條:「境外的組織、個人從事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個人信息權益,或者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國家網信部門可以將其列入限制或者禁止個人信息提供清單,予以公告,並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個人信息等措施。」

其次是「資料原則都要留在中國境內、資料出境必須例外核准」:例如《個保法》第三十八條要求由網信部門把關:「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業務等需要,確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

(二)按照國家網信部門的規定經專業機構進行個人信息保護認證;

(三)按照國家網信部門制定的標準合同與境外接收方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網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數安法》第三十一條:「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資料的出境安全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其他資料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資料的出境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數安法》第四十條,關鍵資料基礎設施經營者和一定規模以上的個資處理者,須將中國資料留在中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個人信息達到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存儲在境內。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網信部門規定可以不進行安全評估的,從其規定。」

《數安法》第四十一條,外國執法機關要求中國境內個資須經主管機關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根據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處理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關于提供存儲于境內個人信息的請求。非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準,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信息。

諸君還記得2020年美國總統川普指控抖音國際版TikTok蒐集美國使用者的資料、回傳中國,是「中國間諜」,而TikTok則反駁說所有資料都存在美國的伺服器、根本沒有資安問題嗎? 按照中國最新的《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未來伺服器設在境外,已經不是百分百的保證了 ; 或者說,伺服器該設在哪裡,恐怕也不是企業自己能決定的事了。

2021年8月20日 星期五

這不是逆時中 是苗栗議會法盲自爽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1.08.20

苗栗縣議會通過中國國民黨團提出的臨時動議,建請苗栗縣政府施打的疫苗,必須經過國際認證才能給縣民施打,各界解讀為對抗中央通過國產疫苗高端EUA的第一槍。

法律上,苗栗議會的疫苗決議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與地方制度法,根本是目無法紀!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也就是說,國家疫苗政策事權專屬於中央機關,苗栗縣議會以決議方式拒絕高端疫苗接種,當然牴觸傳染病防治法。

再者,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苗栗縣議會就算通過條例以對抗國產疫苗,也因與傳染病防治法牴觸,無效。更何況,苗栗縣議會只有通過決議,地方會議決議對行政機關僅屬建議性質,並無法律拘束力,自無從限制縣民選擇接種國產疫苗的權利。

簡單來說,苗栗縣議會的疫苗決議,不符合傳染病防治法與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如此目無法紀的決議,只有政治口水上的意義,並無法律價值。

2021年8月19日 星期四

0828「司法除垢與司法改革:從翁茂鍾案談起」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九)


 
【司法除垢與司法改革:從翁茂鍾案談起】
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九)
 
(因疫情關係,報名人數上限10位,活動將進行直播,不開放現場報名)

  數十名司法官與翁茂鍾不當往來並收受不當利益的「百官行述案」,不僅嚴重損害司法信譽,更是司法改革過程中的一大挫折。事件自去年底爆發至今已逾半年,監察院提出了破百頁的調查報告,反倒是負有司法行政權、對於轄下檢察官與法官有監督義務的司法院與法務部,尚未向社會完整揭露事件真相、釐清問題的根源。

  司法院甚至無視於民間團體與社會輿論的不斷要求,始終未依刑事訴訟法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將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犯罪嫌疑的法官移送地檢署偵辦,司法院面對涉己弊端的處理態度,顯不如法務部坦蕩。

      本案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然而監察院彈劾案向來依法公告周知,職務法庭無庸調查,因此監察院一再請合議庭先做出「中間裁定」確認職務法庭對監察權的「彈劾程序」有無審判權,但合議庭仍然執意先為調查證據。七月份第二次開庭時,監察院代表以「似有偏頗,違反審判中立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等理由,當庭聲請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一庭全體成員迴避。事涉司法公信之維持,永社及司改會將持續進行法庭觀察,並呼籲各界關注本案發展。

  本次事件也凸顯現行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缺陷。現行刑法中,貪瀆、濫權追訴、枉法裁判等罪的被害人是國家,並非因此受到枉法裁判或濫權追訴的人民;人民遭遇不公正的司法程序,僅能告發而不能提出告訴。如此不僅有害人民訴訟權,更因否定受害人民的被害人身分,往往形成二度傷害。另一方面,人民要蒐集到司法官收受不正利益的證據、並據以提起再審已經非常困難;若收賄司法官承辦的是民事案件,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卻未有另行規定,僅與其他在再審原因一樣,人民只有五年的時間可以發現並蒐集證據,時間一過,冤案永遠無法翻案。

  對於百官行述案所衍生的種種司法行政、司法除垢與司法改革問題,永社與各公民團體舉辦本次座談會,邀請相關領域的學者、專家與大家一起討論:我們該如何修正現有制度,讓司法能夠更完善與周延,防免下一個翁茂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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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資訊】

活動時間:2021年08月28日(六)下午14:00~16:30,13:30開始報到

活動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三樓A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


視覺設計:禇婉琳
(因疫情關係,報名人數上限10位,活動將進行直播,不開放現場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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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陣容】

致詞人: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長

主持人:許玉秀/台灣綠色逗陣之友會副理事長、前大法官

與談人: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江榮祥/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高宏銘/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檢察官
    陳為祥/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時間分配:主持人10min、與談人25min、綜合討論4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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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 由於中共肺炎疫情影響,為配合防疫規定,本活動採「實聯制入場」「人數上限 10位」,敬請完成線上報名,並務必填寫正確的聯絡資訊,本場次不開放現場報名
2. 報名成功者將收到確認通知,如當天不克出席敬請提前告知,將名額保留給其他朋友。
3. 敬請與會者「務必配戴口罩」,於入場前「配合測量體溫」,並以「酒精消毒雙手」
4. 現場提供冷熱水,勿於會議室內脫下口罩飲食
5. 綜合討論時段每人發言請以2分鐘為限。
6. 本場活動將進行直播。活動後預計三週內,除事先說明不方便錄影的部分以外,將上傳座談錄影檔案、相關資料及活動記錄至永社網站,歡迎上網觀看。

2021年8月18日 星期三

對選手最高致敬 是藉商業機制讓運動永續發展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永社理事)

上報/評論 2021/08/17

做為一名東京奧運賽事的忠實觀眾,真心感謝每一場比賽中奮戰不懈的選手,讓我們能在壓抑已久的疫情期間,有一個大大喘息的空間。看這些選手在場上大展身手,遠端安坐的我們,彷彿也能分享勝者的喜悅、也能共感敗者的憂傷。比賽中的高低起伏、曲折跌宕,更是牢牢抓住每一位觀眾的心,讓人們在各式各樣的螢幕前,捨不得離開。

精彩的不只是比賽的勝負結果,還有這些選手背後的故事:國民金孫林昀儒的天份和刻苦,讓世界第一的選手差點滑鐵盧;拳擊銅牌黃筱雯從破碎家庭中成長,在惡劣的環境中不屈不撓;舉重女神郭婞淳,歷經困苦和挫折「倖存」,金牌絕無僥倖;還有羽球「麟洋配」每場愈打愈好、默契絕佳讓台灣in;羽球女單決賽戴資穎做為世界第一球員,對手以她為目標鑽研其球路,雙方每一來回都是纏鬥,每一分都從險中求,雖然最後僅僅幾球之差,但這場比賽水準之高無庸置疑;以及高爾夫球賽潘政琮,愛妻相陪倒吃甘蔗取得銅牌;體操鞍馬王子李智凱「翻滾吧! 完美落地」摘銀……無法一一盡述。

當選手站在國際賽場,把台灣也一起帶上國際舞台,史上最多獎牌與最優成績,也讓全民一起high到高點。說一場奧運能打造「想像的共同體」或許稍嫌誇張,但這場奧運確實在各個面向造福了台灣社會:它紓緩了人們疫情封鎖的緊張情緒、緊密了人們同島一命的團隊心理,不管是選手的優異表現、或是那些背後的人生曲折,都是一幕又一幕的台灣故事,為社會創造了精神上的無形資產。

如果,這場比賽所創造的價值,能讓未來台灣的運動選手受到更多善待、台灣的運動項目有更多支持,而非僅僅是一場短暫的華麗,當然是我們更加期待的。不過,從這次賽事,筆者觀察到:有待加強的似乎不只是公部門,而是私部門的投入。就公部門而言:過往幾年政府對體育的資源投入,數字上已有增加;其次,政府提供的奪牌獎金,和世界各國相較還不錯;此外,還有很多選手原來是公股銀行的「公務員」,這也是一種變相的公家贊助。

相對而言,我們的企業贊助和商業轉播,就顯得薄弱。運動轉播是世界上最有商業價值的內容之一,但台灣歷來的重要國際運動比賽轉播(如奧運、世足賽),幾乎都是靠官股占多數的公司出面競標轉播權,讓無線台播送並讓有線台搭便車。這雖然有助於讓全民享受高品質的運動賽事,但商業台到底應該在運動轉播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才有助於這些運動項目的長期發展,值得深思。

商業轉播之外,企業贊助的發展也相對貧乏。受尊敬與喜愛的運動選手,對社會的影響很大。例如英國政府在苦於要如何鼓勵年輕族群趕快打疫苗時,首先想到的就是足球選手。選手們能夠創造的無形價值,會對企業帶來許多正面的品牌能量。當然,如何保護這些選手的無形資產,也是一個重要的課題。在奧運轉播期間,發生了多次非法機上盒的爭議,《著作權法》雖然不罰觀看者,但這都是剝奪了選手團隊辛苦創造出來的成果,並不可取。

東奧已順利落幕,向東奧選手致敬的最佳方式,也許不是一味要求政府投注更多資源,而是讓各個運動項目可以在正常的商業機制中,發揮價值,獲得永續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