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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5日 星期五

人進得來,錢留得下?韓國瑜的賭場夢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大財經法律所副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思想坦克/天將奔烈 2019.02.14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19/02/14/Taiwan-election-gamble

去年底地方大選結果漸趨沈澱。高雄市長韓國瑜,無疑是2018年選舉最具話題性的焦點人物。在諸多選舉政見牽動的話題裡,「賭」又是備受各界議論的關鍵。不管是選前的「旗津賭場」,到選後的「楠梓賽馬產業鏈」,在特定媒體強力放送下,韓國瑜成功地激發了各界對賭場合法化的思辨。

「開賭場,拼經濟」的正反議論

回顧歷史,早從1960年代末開始,即有人基於振興地方經濟、開拓觀光等理由倡議賭場合法化。至1988年間,立委黃河清曾建議行政院,不妨仿照美國拉斯維加斯發展型態,在澎湖開闢各類型規劃良好的遊樂區或成立國際性的賭場特區,一方面可以滿足現代人對一些極具挑戰性與刺激性活動慾望,又可增加離島財政收入,促進經濟發展。

行政機關方面,1994年內政部警政署更曾召開「臺灣地區可否設立觀光賭場公聽會」,結果意見兩極,地方政府與民意代表積極爭取開放觀光賭場,俾地方增加稅收,增加就業機會,發展地方觀光事業,並認為開放觀光賭場,只要預先妥善規劃,不見得會發生影響治安等問題。至於宗教界則以嚴重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影響下一代等理由,持堅決反對態度。

總的來說,「特種產業特區化發展」背後邏輯是:開放貧窮或偏遠的區域設立所謂的觀光賭場或博弈觀光特區,以賭博業作誘因,並藉助一些優惠條件來吸引投資、招來觀光客,以帶動區域發展、振興地方經濟、豐裕政府稅收。

立委韓國瑜的賭場夢

以立法方式推動離島建設、健全生活品質、增進居民福利的相關草案,在立法院最早見於1993年間分別由陳清寶等86位委員連署的《離島建設條例》草案、以及洪奇昌等24位委員提出的《離島振興法》草案。惟前述兩草案,內容並無納入賭場設置的相關條款。到了1994年2月間,在陳癸淼等17位委員連署提案的《離島建設條例》草案裡,其中第12條規定「為籌措離島建設計畫經費,劃為特區之地方政府得發展娛樂性賭博事業,審核、賦稅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此為首次出現以離島建設振興為前提設置賭場的相關立法構思。

特別要注意的是,1994年12月間,韓國瑜等21位委員另外連署提出《觀光賭場設置條例》草案,則是脫離了離島建設前提框架,直接切入賭場合法化的立法構思。該草案一方面將觀光賭場作為特許事業,由政府擇定專區,以綜合遊樂區方式經營(草案第2、3條);另一方面則規定賭場營業利益得徵收特別營業稅,稅率不得低於50%。所課徵之稅收中,5%歸屬賭場所在地地方政府、35%歸屬省(市)政府、60%歸屬中央政府。(草案第7條)另外,有關賭場之設置地點選定,則設計為當地縣市議會1/2以上多數通過同意後,再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設置的觀光賭場設置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設置(草案第5、8條)。由此觀之,當年的立委韓國瑜雖非最早提出於離島設置賭場相關草案之人,卻是勇於拖勾離島框架,直接切入賭場專區相關草案的祖師爺。

本來,觀光賭場專法跟離島振興相關法案間並無邏輯上的關連性,也有學者以充裕地方財政觀點,提出於都會區設置觀光賭場乃至於開放性產業,藉以創造地方經濟生活新條件,使都市經濟容有復甦機會之議。而在國際經驗上,荷蘭史基浦國際機場(Amsterdam Airport Schiphol)即設置了機場賭場專區,惟提供機場轉機與離境旅客候機期間免稅店消費以外之活動選擇。

亦有學者從經濟觀點分析,指出理論上賭場開放應選擇人口多的地方設置,所以都會型賭場應優於離島區賭場,以觀光人數最多的臺北地區,可能是臺灣最適合的地點,而非金門馬祖,澳門及新加坡成功案例,同時屬於都會型賭場。總的來說,立委韓國瑜當年脫離離島建設前提框架的《觀光賭場設置條例》,似乎更有實踐「人進得來,錢留得下」這個賭場經濟美夢的可能性。只不過,這個提案,在當時各方意見紛擾下,無疾而終。

「公開支持、私下抵制」的馬氏騙局

立委韓國瑜24年前未盡的賭場夢,市長韓國瑜可能實踐嗎?問題癥結不在地方,而出在中央賭場管理專法的欠缺。詳言之,放眼世界博奕事業合法化的國家,對博奕事業均採有限度的開放,並進行高度的管制,經由政府政策制定而設下人為的參進障礙(Artificial Entry Barrier),藉此形成一個政府所欲形塑的產業結構。馬英九總統執政期間,對離島賭場「表面上」採取正面支持態度,因此行政院於2013年曾提出《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送請國會審議。

然而弔詭的是,在當時中國國民黨於國會居於單獨過半席次地位、完全執政的穩定政治結構下,相關草案卻一直呈現停滯審議狀態。直到2016年馬英九總統任期屆滿前,觀光賭場依舊僅止於紙上空談的階段,到頭來堪稱一場「馬氏騙局」。至於2016年5月政權輪替後,為落實蔡英文總統的反賭政見,行政院遂撤回《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賭場相關制度的規劃研議,從此陷入完全停頓狀態。

2020金鼠年,迎向新澳門?

市長韓國瑜的賭場夢,在賭場專法欠缺下,在2019「金豬年」還會只是個幻夢而已。這個夢會不會成真?則要繫於2020「金鼠年」大選結果與整體政治局勢而定。相當有機會尋求連任的蔡英文總統,反賭態度明朗。至於其他陸續浮現的其他總統候選人,是否又將重提賭場夢,目前不得而知。反賭真的是當前的主流民意嗎?為了「人進得來,錢留得下,大家發大財」,在韓市長帶領下,高雄市民願為全力衝經濟而拋棄些許倫理道德堅持,試著將港都高雄打造成為金光閃閃的新澳門嗎?又一旦有了賭場,整個高雄能如韓市長所盼「洋溢著歡笑、快樂跟財富」嗎?還剩不到1年光景,這一連串疑問,大家不妨仔細沈澱,思考再三。

2019年2月12日 星期二

機師罷工,就從勞動法角度談起

林佳和(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永社監事)

思想坦克/思法量律 2019.02.11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19/02/11/China-Airlines-pilot-strike-and-the-law

2019農曆春節的機師罷工,至走筆為止仍持續進行中。對台灣而言,彷彿war like no other-史無前例的戰爭,來自於美國遭受911恐怖攻擊時的新興戰爭型態描繪。此次罷工,引發軒然大波,各方熱議,對於法秩序已存在罷工權保障少說30年(如果追溯至1929年則更是行之久遠,我們謙虛一點,從民主化以降起算),對於2016空服員罷工仍記憶應猶新的台灣社會來說,確實耐人尋味。我們無法說:台灣社會反罷工,不贊成勞方以自主力量貫徹權益,不,看看近年來幾次罷工,主流支持聲浪其實還不小。

但這次:春節假期、出國旅遊返鄉、高薪亮眼機師、工時這麼少啊到底累什麼,無疑牽動敏感神經,理由很簡單:你們罷工真的礙到我了,不論現實、潛在或單純意識。在作家、醫師、網紅不吝貢獻其罷工認識的同時,也容本人插嘴一二,從勞動法角度談談機師罷工。

職業工會可以罷工喔?長榮機師主導華航罷工?

從2016年6月空服員罷工,這個質疑就從未消失過;有趣的是,不論從理論或法律上來看,其實找不出任何「禁止職業工會罷工」的依據及線索,台灣此然,各國也沒什麼兩樣。這當然不是說,特別是近20年興起所謂菁英職業工會、部門或職業團體型工會─典型如醫師、飛航機師、火車司機組織者,沒有帶來任何挑戰。

正好相反,新興職業工會對集體勞動關係與法律適用的衝擊,從未止息,關鍵名詞如協約同一性、勞工的分裂與雙重整合危機,乃至於罷工策略與範圍的選擇,所在多有。

比方說:明明是華航的爭議,職業工會可以決議由長榮來罷工嗎?要想用傳統的、多被認為不合法的同情性罷工來涵蓋,顯然有困難;或例如,針對某個華航的小爭議,讓華航與長榮或其他第三家航空公司來個波浪、間歇、循環、到處針刺罷工如何?

沒有錯,這些都可能是法律爭議,但在處理上,重點都是「是否違反比例原則?」,進而可能構成遭違法評價的罷工,要對雇主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必須承認,這個問題存在,但很抱歉,這次的機師罷工,完全沒有這個「後端問題」。

拿此可能出現的後端爭議,硬拉到前端變成職業工會不准罷工?典型的張冠李戴,誤馮京為馬涼。在此脈絡下,職業工會理事長個人身分為長榮機師,如何能處理華航爭端?此質疑就當然更加荒誕,一方面誤解工會組織(它不是總統制啊),二方面錯認職業工會原本就存在的跨企業結構關係,不論對於可能的罷工策略運用如何評價,至少本次機師罷工無此困擾。

可是,瑞凡,主張於法無據才能罷工啊!

一個更有趣的說法是:機師們的主張於法無據,因為現行法(如AOR規則)沒有規定這樣,華航董座甚至「曾經」說過一定要修法不可、否則無法應允,這些都是典型的誤解法律規範。讓我們這麼比喻吧:老闆欠薪,員工依法不能罷工,老闆照契約走,員工想要更多,法律才容許罷工。

台灣在法制上,採取的是典型的德國作法,對於既有權利,勞工當然有法律上的請求權(學名叫權利事項),國家提供的法院機制作為「貫徹私權的代理人」,不必尋求性質上屬於自力救助的罷工手段,否則無疑等同國家無能、法律失靈,既有的權利都只能靠拳頭或抗爭,直接回到布丹(Jean Bodin)說的前主權時代。

相對的,不論基於何種理由,員工想要爭取更多的、目前沒有的利益(學名稱為調整事項),由於此時法院已無審判介入權限,唯一之路,資本主義與勞工運動逾百年的發展,自由民主法治國家均走向「容許勞工以爭議手段自力爭取」的制度呈現,如同德國聯邦勞動法院傳頌一時的名言:沒有罷工權的工會,等於乞丐在路上集體行乞。

可能大家還不太習慣:員工的主張於法無據,想要更好,自由的資本主義法秩序只能回答你:去罷工吧,那是我們法律體系下唯一容許以債務不履行貫徹利益的手段啊!於法無據?那就是罷工的開始啊!

罷工的可能界限:國民生活利益情節重大嗎?

接下來這個問題最麻煩:罷工權難道毫無節制嗎?不,當然可以想像,不會有權利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在制度回應上,多半有兩種模式:首先是乾脆直接明定某些勞動者不准罷工─如果還可以組織工會的話,典型如公務員、軍警,常著眼所謂國家功能性、重要公權力的持續運行。

其次,則是與人民重要生活利益息息相關的某些產業,學理上稱之為「部門之罷工限制」(sektorale Streikbeschränkungen),典型如醫療、能源、自來水、天然氣、垃圾收運、郵政電信、學校、金融機構,當然:交通運輸。

在此,制度重點不在於「禁止」,而在最低程度的供應,進步國家沒有人加以全面禁止,所以說,傷腦筋的是,應如何加以適當的規範。套用憲法語言:在實施罷工權將無可避免的影響第三人之時,如果確實屬於「生存/生活上具有重大意義的利益」─這是核心前提,則仍須站在實踐相容性的角度,求取兩者的平衡,讓勞工的罷工權一昧退讓,不是法秩序的正當回應。

拉一句理論上常見的敘述文句:就人民的生存照管來說,只有對公眾屬於基本的、生存上重要的、無法拋棄的或難以想像其不存在的給付,方有可能構成罷工的界限,但重點不在個人主觀的偏好,例如德國聯邦行政法院在一則判決中提到的「毫無顧忌的停飛造成壅塞難耐的機場瘋人院」。理論上公認:對於罷工權的限制,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抑或涉及之商品與服務的社會機能,都不能作為一個普遍的、法律上可供操作的界限與標準。

請別誤會,這裡說的不是罷工當得為所欲為,而是要提醒,不能斷以公益、第三人利益等為由,一昧逼使罷工權退讓,就算你感情反應如此,它也不會是、不能是法律制度的回答。消費者對此一定程度的「容忍義務」,堪稱各國看待此問題的共識,桃園地方法院在一則裁定中說到:「衡以現今全球空、海航路之發達,亦可選擇以轉機或搭乘其他交通工具為之,雖不免造成某程度之不便利性,惟此乃立法者賦予罷工權行使之必然結果,民眾即有容忍之義務」,不也如此?

歐洲諺語:立法者一個動作,整個圖書館的書淪為廢紙;就讓我們來看,台灣的立法者在2011年究竟做了什麼決定。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必要服務條款約定限制之中,我們沒有看到包括飛航在內的交通運輸,也就是說,立法者並不認為交通運輸「必須提供公眾必要服務、方得罷工」。

道理很簡單:它既不具備獨佔性、又難言是人民生活生存上的重大利益。

再者,如個案具體情節發展到某種程度,立法者另外賦予地方政府依其職權交付仲裁的介入權限,也就是終局性的解決紛爭、不再容許就該爭議進行罷工。在這次機師罷工風波中,諸位有聽聞鄭文燦市長領軍的桃園市政府,曾經放出要交付仲裁的風向球嗎?只能說,到2019年2月11日午前時分,既然未有風聲,足見政府部門看不出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的法律構成要件該當,至此,合法性的判斷應毋庸置疑。

明明甚囂塵上、媒體不斷報導,工會仍然欠我一個預告?

It's the economy, stupid,讓我們改寫一下柯林頓在總統大選時攻擊老布希的經典台詞,許多批評者可能對以上的論述大打呵欠,徒認老生常談,說道:笨蛋,問題在於(為什麼沒有)預告?!

必須說:罷工是否該有預告期規定?關鍵在於立法決定,就像法國、加拿大、墨西哥規定要,德國人就認為不必。2011年,台灣的立法者,在罷工有效性的確保、沒有禁止罷工替代工作、工會力量嬴弱、雇主破壞罷工難以有效遏止、對於公眾影響已明文加以回應(如前述)等考量下,做出不設預告期之決定,這就是現行法狀態。

之所以設想該有預告期,如同某些國家作法,主要有幾個目的:形同再給予雇主努力與工會協商的機會,避免走向最後的罷工;如確實有危及公共利益情節重大,政府得以啟動相關的制度手段,例如冷卻或強制調解;使可能遭波及之第三人得以因應,同時-這點很重要,讓面對第三人法定或約定需求之雇主,得以有時間進行必要安排,包括最低、必要運轉與其他緊急或維護工作。要設預告期,目的與正當性在此,從另一角度言之,如果這些可能性均得以確保,在罷工權有效性鞏固的要求下(賦予罷工權不是為嬉樂、是為貫徹利益),預告期當然可以免。

2011年的我國立法者,不但明確做出「罷工無需事前預告」的決定,而且在本次機師罷工中,復完全不缺前述任何一個可能性,只是政府認為不需要、雇主選擇不想做。媒體報導早早甚囂塵上,過節前好幾個星期都有「春節可能發生罷工」之傳聞,問題不出在有無預告,而是雇主一方面再三保證一切正常,二方面看似不為任何消弭罷工爭議的努力,而台灣社會卻又宣稱不知道?

預告期不是形式主義,而是實質面向,重點在於預備處理相關爭議,前端既無法律明定須遵守預告期,後端又找不出可能被評價違法的基礎,預告與否,並非真正關鍵。

政府、政府,你在哪裡?國家中立義務的解讀

一直很喜歡這段(悲慘)小故事:1940年6月8日,年輕國防部次長戴高樂,往見法軍總司令魏剛將軍,面對納粹德軍兵臨城下,沮喪的魏剛說:法國輸了,我們得立刻投降。戴高樂疾呼仍大有可為,力阻不再言勇的將軍,魏剛嘲諷的說:那請問閣下有何建議?戴高樂云:報告將軍,政府不提建議,只下命令啊!

不談政治、只言法律:原則上,國家在罷工爭議中,應該秉持國家中立義務,不為任何實體性的介入,當然,民眾要求難擋,社會輿論難耐,統治正當性隨時可危,更何況凡事投射政府、放言政治的台灣社會。政府出面,努力揪合勞資雙方上談判桌,應不致違反中立義務,有違憲之嫌的職權交付仲裁手段,實在該束之高閣(桃園市政府2016、2019的克制值得讚揚),如真要談國家的因應,最多在於促成雙方的「自主協商」,不在於「罷工行動本身的干預」,這才是一個自由民主法治國家的正確之道。

2019年2月9日 星期六

新年新願,願我們都成為自由的文明人!

姚孟昌(作者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社員)

民報/專文 2019.02.08
https://www.peoplenews.tw/news/54f7566d-4114-44c5-b1cb-ed519aafa322



過一個年,才明白台灣人腦漿與血液裡溶入的愚昧與奴性元素是如此的多。電視中搶頭香、徹夜排隊朝覲政客領紅包、迎拜財神與抽取國運籤的新聞,令人仿彿活在前清年代。忘記這世上還有許多重要的事情、也忘記自己才是國家的主人。

大過年間,人們形為物役的現象最為明顯。人們忘記自己的靈魂遠比身外之物重要。只有奴才,才會期待步步高昇!只有心靈貧窮的人,才以發財為要為樂。當整個社會充斥這樣聲音時,多元價值與多元文化就被忽略,台灣也徹底地庸俗化!可嘆的是, 宗教本應教人超脫世俗,追求性靈與品味的提昇。當宗教沾染銅臭與喧囂時,原本期待的清靜自在也化為烏有。

台灣人若不能對此有所覺悟,未來「貨出去、人進來,XX發大財」的魔咒會繼續有效。政客只要吹起笛子,台灣人就會如行尸走肉般地跟隨前行,被賣也不自知!對於一個獨立自主的國家而言,這絕對是危機!

沖齡繼位的明治天皇,在其親政後下詔自誓﹕「當破除陋習、求知識於世界。」這就是著名的五條御誓文。而日本政府回應君主呼籲的做法之一,就是在明治6年(1873)下令全國改用陽曆。對日本人而言,這不只是形式上的改元換曆,而是表明舉國上下、革心革故,決意與文明世界接軌的行動。幾年之間,日本成為世界的文明國家,泰西諸國不敢輕看。1895年,日本統治者將新曆帶進台灣,台灣人早於中國人21年過新曆年。

轉型正義固然需要糾正歷史錯誤、追究加害人責任與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真正能令政府記取教訓、永不再犯的前提,是透過全面教育根除台灣社會中專制獨裁的病根。任何民主憲政秩序的建立、維持與鞏固,均須仰賴能夠培養人民作主人的自由教育。台灣人棄絕黨國遺毒的同時,也必須進行全面的教育改革。這改革不是追求如何讓幾所大學進入世界百大,不是追求在評比排名上進前,而是全面落實真正的自由教育,從基礎教育到成人教育。當人民能珍視多元文化的價值、看重誠實與正直品格、追求精神與物質平衡的生活、願意成為公民社會的積極參與者、也可以欣然地向身處的土地表達感恩時,他們會是自由民主憲政體制最忠實的護衛者。

2019年舊曆大年初四, 祝福我們大家都能成為自由的文明人!

2019年2月1日 星期五

真正的中正紀念堂:2.0版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大財經法律所副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思想坦克/天將奔烈 2019.01.31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19/01/31/Real-CKS-Memorial-Hall

藝人鄭惠中打在文化部長鄭麗君臉上的那個粗蠻巴掌,意外地在輿論掀起了另一波議論中正紀念堂去留的話題。其中,又以前總統馬英九認為:蔣介石對台灣「功大於過」、「有一個紀念堂應不為過」等這番輕描淡寫的發言,最耐人尋味。

讀者在看這篇文章時,不妨同時用另一視窗打開GOOGLE MAP,欣賞一下中正紀念堂所佔的面積有多遼闊。在日治時期,這塊地當時屬「旭町」,西側由「台灣山砲隊」使用,東側由「步兵第一聯隊」使用,是個軍事要地。進入中華民國只剩台澎金馬時代後,軍隊順勢接收了日軍的營房和設備,這裡也就成為聯勤總部與陸軍總司令部所在地的軍事用地。

其後,由於台北市工商繁榮,然而具有歷史性之城中區、龍山區及延平區已發展至飽和點,於是財政部、交通部、國防部及台北市政府等單位共同籌組「營邊段可行性研究小組」,並於1974年6月決議在台北市信義路「營邊段」共投資150億元來建設62畝的現代化商業中心,包括辦公大樓、國際觀光旅館、百貨商場以及會議廳、世界貿易中心等。更簡單地說,在政府最早的規劃藍圖裡,信義計畫區應該是座落在信義路頭,而非現在的信義路底。

計畫趕不上變化。台北市第二商業區計畫因1975年4月5日蔣介石逝世而告吹。根據當時官方說法,行政院「接受各界建議」 與治喪大會的決議,決定在台北市興建中正紀念堂以茲紀念。因此於同年5月15日頒訂《紀念總統蔣公有關事項》7點,經中國國民黨中央常會通過後,旋即由行政院於第1424次行政院會議核定。其中上開事項第2點明確寫道:由政府統籌於台北市興建一座「中正紀念堂」,所需經費除由政府撥款外,可接受各界自由樂捐,其他各地不必分別另建。為迅即籌劃進行興建,同年6月26日行政院第1430次會議通過設置中正紀念堂籌建小組,由俞國華、林金生、蔣彥士、高魁元、趙聚鈺、費驊、賴名湯、謝東閔、蔡鴻文、周宏濤、秦孝儀、張豐緒、林挺生、辜振甫、徐有庠及王永慶等16人組成,俞國華為召集人,開始負責策劃及辦理建堂事宜。

打造領袖的個人崇拜,是維繫威權體制運作的重要支柱。今日北韓、昔日台灣,都是這副德行。民族救星、世界偉人蔣介石逝世,「蔣公精神」遂成為凝聚民心,共同反共復國的力量,因此當時不論政府官員或民眾,紛紛發表了許多激勵人心、可歌可泣的文章,政府也制訂了許多誌哀辦法,諸如:全國軍公教人員應綴配章1個月;全國各部隊、機關、學校、軍艦及駐外使館等下半旗誌哀30日;全國各娛樂場所,應停止娛樂1個月等。教育部更積極推出五花八門的蔣公紀念作為。例如:民族掃墓節、蔣公紀念歌、銅像、遺像、將蔣介石豐功偉蹟編為課材等,1973年生的筆者,當年就是誦念蔣公看小魚逆流而上故事的那代人。

為了建堂,政府很阿沙力地犧牲了台北市第二商業區計畫用地,至於龐大的建築費用,除了來自國庫以外,全國各機關、團體、學校及個人對建堂的捐獻也顯得異常踴躍。在機關部分,如:國民大會全體代表合捐130餘萬元;立法院全體委職員工共捐獻47萬元;交通部暨所屬郵政、電信、招商、民航、氣象、觀光以及高速公路與運輸計劃委員會、交通研究所等機關員工,捐獻567萬餘元;台灣鐵路管理局全體員工總計捐獻245萬元;中國石油公司員工捐獻250萬元;台北市警察局共捐獻50萬餘元。

至於民間部分也相當可觀,如:台灣水泥公司董事長辜振甫捐獻的500萬元;裕隆汽車公司及台元紡織公司董事長嚴慶齡、吳舜文夫婦捐獻200萬元給中國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作為「恭鑄故總統蔣公銅像或籌建其他紀念性建築費用」;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捐獻200萬元;甚至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及黨營事業全體員工暨所屬經濟事業也捐獻高達1,266萬元。

總的來說,從1976年的動土到1980年的完工,期間不到4年光景,建堂,可以說是高於一切的國家建設。值得注意的時間點是,1978年5月蔣經國子承父業接任總統。這個集合官民龐大財力資源堆砌的巨型建物,雖然裡面沒有安置靈櫬真身,卻也可看成是蔣經國為了紀念其父親、以及埋葬對其父親的愛恨情仇所建設的陵墓。

蔣中正的曾孫蔣友柏於2007年底曾接受BBC專訪,表示:「台北中正紀念堂裡的銅像是全世界僅次於莫斯科列寧銅像的第二大銅像,而且我曾祖父過世後遺體由民眾排隊瞻仰數日數夜,全世界有這種待遇的,好像只有蘇聯的列寧、中國的毛澤東和北韓的金日成。我實在不知道國民黨把我曾祖父當成他們的圖騰,然後與列寧、毛澤東和金日成相比,這樣對他們有什麼好處」,並認為「中正紀念堂是錯的」,「在領袖死後立銅像建紀念館,不是甚麼光榮的事」。

如此氣度,令人佩服。與馬英九日前主張蔣介石「有一個紀念堂應不為過」的發言相較,格局高下立判。試問:全世界民主國家有那一個總統紀念堂,能在衛星地圖上如此龐大而清晰?又試問:全世界民主國家有那一個總統紀念堂,能耗費如此鉅額的官民資源?

要紀念兩蔣,其實桃園市早有兩蔣文化園區存在,不僅每年耗費數千萬公帑營運,而且還有靈櫬真身。筆者認為,或許不妨可思考將兩蔣文化園區正式正名為中正紀念堂。這個嶄新的「2.0版的中正紀念堂」不僅符合馬英九「有一個紀念堂應不為過」願望,可讓海內外支持者與觀光客繼續從事瞻仰朝拜等活動,更可使得以中國客為首的觀光客往南移動,促進大桃園地區觀光效益。至於在台北市中心釋出的寬闊廣場與龐大建築,無論是打造成為21世紀的「新‧信義計畫區」,抑或進行其他更有創意的空間再轉型,都將是更妥適的選項。如此作法,堪稱一舉兩得、兩全其美之策,值得層峰好好思量。

2019年1月30日 星期三

【活動紀錄】0112「永社年度研討會:台灣新憲法應有的制度架構」


【研討會資訊】

時間:2019.01.12(六) 09:30-17:30,09:00開始報到
地點:台師大圖書館 國際會議廳(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29號)
主辦單位:永社

09:00~09:30 報到
 
09:30~10:00 開幕致詞
 辜寬敏/總統府資政、制憲基金會董事長(因故未出席)
 陳傳岳/律師、永社創社理事長
 
10:00~12:00 場次一:新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體制
 主持人:李鴻禧/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引言人: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與談人:王思為/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許惠峰/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永社理事
     陳耀祥/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12:00~13:00 中午休息
 
13:00~15:00 場次二:新憲法下的國會制度
 主持人:張政雄/律師、前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引言人:黃秀端/東吳大學政治學系教授兼人文社會學院院長
     羅承宗/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
 與談人:宋承恩/制憲基金會副執行長
     顏厥安/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15:00~15:30 茶敘休息
 
15:30~17:30 場次三:新憲法下的司法權建構
 主持人:許玉秀/前大法官
 引言人:陳為祥/律師
     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林孟皇/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張明偉/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教授
 
完整資訊:https://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com/2018/12/blog-post_26.html



【影像紀錄】

清單連結: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1E-34CMrdA-ciM17QqjA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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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資料】

永社年度研討會:台灣新憲法應有的制度架構 會議手冊
*本手冊多為文字資料,完整投影片請見後附分場資料)

主辦團體簡介
【場次一:新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體制】
〈中央政府體制論〉林佳和
〈新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體制〉胡博硯
【場次二:新憲法下的國會制度】
〈國會改革問題與憲政體制之配套〉黃秀端
〈新憲法下的國會制度—以民間各版本新憲法草案為中心〉羅承宗
〈國會制度與憲政體制〉顏厥安
【場次三:新憲法下的司法權建構】
〈司改狂想曲 為黨國司法除魅〉陳為祥
〈制定台灣國憲法應有的精神及司法架構〉鄭文龍
〈「台灣新憲法應有的司法制度架構」與談意見〉林孟皇



場次一:新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體制
林佳和教授投影片



場次二 :新憲法下的國會制度
黃秀端教授投影片


宋承恩副執行長投影片


顏厥安教授投影片



場次三:新憲法下的司法權建構
陳為祥律師投影片


林孟皇法官投影片


張明偉教授投影片



【活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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