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8年9月11日 星期二

【被告沒人權】羈押並非刑罰 被告不是犯人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ETtoday新聞雲/法律 2018.09.10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910/1255440.htm

有曾被羈押的被告於網路論壇上連載了數篇在台北看守所內的親身經歷(請見新聞連結),令人驚訝羈押處遇的現況外,也讓人質疑,到底羈押被告與受刑人間,是否該有相同,甚至更糟的對待?

羈押的目的在防止被告逃亡與證據保全,並非在懲罰被告。而雖然檢察官的羈押決定權,已在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刪除,但仍有羈押聲請權,且若認無羈押必要者,也可自行決定保釋、責付或限制住居。如此的權力,就可能以聲押與否來逼使被告認罪,尤有甚者,即便檢察官手邊的證據仍不充分,在被告不認罪下而聲押,若法官未加詳查,就可能使無辜被告因此受災。如此的結果,就使羈押的保全作用喪失,成為押人取供與先行刑罰的手段,使羈押被告與受刑人無異。

而早在2008年,大法官做出的釋字第653、654號解釋,就開始打破羈押等同刑罰的思維。到了釋字第665號解釋,既言明羈押的最後手段性,更強調在受無罪推定原則下,羈押不能成為先行刑罰的手段。為了防止羈押決定,法官只能接受檢察官的片面資訊,在2016年的釋字第737號解釋,也肯認羈押程序的律師閱卷權,並於之後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裡,也採取強制辯護制度。凡此種種,實已顯示,對於羈押被告的保障,在法制上的改變。

只是法制的變革,未必代表執行沒有落差。以羈押決定來說,檢察官動輒要被告認罪以來換取保釋,仍所在多有,且即便羈押審查採取強制辯護,但法官不看證據,只看罪名輕重與輿論反應來決定,似乎也不會消失。更值得檢討的是,對羈押者的處遇,原本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除了人身自由受拘束外,其他自由權的行使,理應不能受到太多限制。惟觀《羈押法》,對於羈押被告的處遇幾乎與受刑人一模一樣,且在大法官相繼於釋字第755、756號解釋,強調受刑人仍應受到基本的人權保障下,於現今,反而出現羈押被告的保障不如受刑人的詭異現象。

再就現實面來說,雖然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已重申羈押被告與辯護人間的溝通與接見權不能被干擾,更不可全程監聽、錄影,只能由戒護人員監看不與聞。只是如何只看不聞,實難以想像,且在這樣的監視下,如何能有效為溝通與辯護,實也無法理解。更令人質疑的是,根據《羈押法》第23條之1第2項,對於被告與律師的來往文書,基於維持看守所秩序之必要,仍可對之進行檢查,如此廣泛無邊的目的,既把律師看成是潛在的犯罪者,更完全挖空了被告與辯護人間的秘密溝通權。

此外,在偵查中羈押,一次兩個月,可延押一次,原本是希望檢察官能迅速蒐證,以迅速將案件終結,卻往往成為偵查的期限,就容易使檢察官的提訊,重點不在釐清案情,而是另有所圖。尤其當檢察官開始訊問,被告若無法忍受看守所的惡劣環境,就很難不及早認罪以求得保釋,羈押就著實成為非任意性自白的根源

也因此,在羈押被告不是受刑人,也受無罪推定的保障下,處處充滿違憲及違反人權保障的《羈押法》實應全面修正,否則,羈押就很容易與「人質司法」劃上等號。更重要的是,檢察官應該深切體認與檢討,羈押絕對是保全被告與證據的最後,而非最優先手段。

2018年9月9日 星期日

我國對器官買賣刑罰的幾個盲點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9.08

作家伊森・葛特曼(Ethan Gutmann)的屠殺(Slaughter)一書之中文版,在台出版,再引發台北市長柯文哲,是否曾帶病人至中國為器官移植,且確知器官來自法輪功成員的爭議。由於此書內容,多是根據轉述,也夾雜著訪談與作者個人的評論,實屬傳聞,致難成為法庭上的證據。惟於此書的出版,反該檢討我國目前對於器官買賣的刑罰規定,到底有何問題存在。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2條,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方式為之。至於違反的效果,根據此條例第16條第1項,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且根據同條第2項,為了符合國際禁止器官買賣的人權保障趨勢,我國國民就算在領域外犯此罪,也屬此條例的處罰效力範圍。甚而根據第3項,醫事人員觸犯此規定且情節重大,還可廢止其證照。

惟須注意的是,對於器官買賣乃是於2015年才入罪化,在此之前,僅能處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故類如屠殺一書所指的2008年之前,就算查有至中國進行器官買賣的情事,基於不溯既往原則,亦不能為刑事處罰,且因行政罰的裁罰時效僅為三年,現在也不能處以罰鍰。

又即便於現今,已將器官買賣入罪化,但關於非無償的器官提供或取得的手段,法條並未清楚界定。不過在2015年的修法理由裡,卻列舉了五種行為態樣,除包括具有對價關係的器官買賣、仲介外,對於安排或商議有償的器官移植者,亦在禁止之列。只是於我國刑法,僅有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等類型,要件皆屬嚴格,單純為安排或商議,能否稱得上有犯意聯絡或有行為分擔,實在有疑問。

更有甚者,此修正理由也將明知所接受之器官來源不明而仍為移植者,列入非有償的範疇,此可能更有問題。因是否有償與是否明知器官來源不明,乃屬兩種完全不同的行為態樣,明知器官來源不明而移植,仍可能是屬無償,若此條文可涵蓋至此,顯然逾越了法條文義。

更重要的是,此等列舉並非在法條之中,實也無拘束法官之效力。故於未來,對於器官買賣,除須修法列出有償提供或取得的手段外,由於到底是有償、無償,有時很難證明與界定,如在器官移植的場合,器官本身不能有對價性,但手術、運輸、保存等必要費用,仍須由病人支出,但如果此類費用過高,就會產生疑問。也因此,為了防止規避,就應將明知器官來源不明的移植行為,同列於刑事處罰的範圍,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也才能有效制止器官買賣之發生。

由於在台灣,器官移植的程序與通報,受到非常嚴格的管控,所謂器官買賣或者是在非自由意志下的器官移植,尤其是2015年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時,立法者亦要求主管機關在相關的醫療指引中,明確禁止死刑確定犯的器官捐贈下,此類違反人權的器官移植行為,幾乎已在國內消失。只是在器官移植的需求下,於境外從事器官買賣,就肯定難以消失。

而同樣在2015年修法時,雖也將刑法效力擴及於我國民於海外的器官買賣行為,但關於此等行為的訴追,就有賴於司法互助,但證諸我國目前的國際地位,實有很大的困難。尤其是在兩岸關係處於冰凍期、更不可能自掀家醜下,請求中國提供器官買賣的資訊,顯是緣木求魚的想法。也因此,為了避免對器官買賣的刑罰規定流於形式,就算再困難,還是得加強國際的刑事司法合作,以來共同防制買賣與活摘器官的非人道行徑。

2018年9月8日 星期六

永社2018年感恩募款餐會「制定新憲 正常國家」


致敬愛的各位夥伴:

  為追求與實踐「台灣民主憲政法治的永續發展」,數十名學者、法律人與各界人士在2012年冬天組織了「台灣永社」。成立以來,我們持續致力於關注司法改革、憲政民主、社會正義和基本人權等各種議題,並藉重永社成員在法學、政治學和各領域的專業,參與議題倡議和社會行動,至今舉辦或協辦近百場與民主、憲政、司法、人權相關的座談會、記者會、乃至於法庭觀察與集會遊行。

  永社的工作邁入第六年,我們仍然堅定地透過社會對話與公義訴訟等行動,努力推動各項改革倡議與民主落實。為了感謝社會大眾與夥伴盟友們一路以來的支持,也期待更多朋友未來能與永社一起努力,永社希望邀請您一同參與今年度的感恩餐會,藉由參與永社的活動與行動、認捐餐券、認購專案與義賣的藝術品,在推動台灣民主憲政法治永續發展的漫長道路上,攜手向前邁進。

理事長鄭文龍
暨全體理監事
敬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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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社2018年感恩募款餐會「制定新憲 正常國家」
一、時間:2018年09月08日(六)中午11:30入場、12:15開始
二、地點:晶宴民權館 地下一樓(台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三段2號)
三、餐券:3,000

四、捐款方式
戶名 / 支票抬頭:社團法人台灣永社
新光銀行(代號103)城內分行:011610-1004455
郵局儲匯(代號700)國史館分局:0001145-0549475
郵政劃撥:50253256

五、聯絡資訊
電話:02-2388-3997
傳真:02-2388-3990
電子信箱: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

*如欲捐款,請來電、來信或傳真告知以下資訊
捐 款 人:
聯絡電話:
收據抬頭:
電子信箱:
通訊地址:(寄送餐券及收據)
餐券張數:
總計金額:
出席人數:(葷、素)

*回函及邀請函電子檔,請見下附連結或聯絡永社:

回函下載(PDF檔)
回函下載(word檔)

2018年9月6日 星期四

錯過時間就不能告?冤罪究責的追訴權時效存廢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ETtoday新聞雲/法律 2018.09.05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905/1247738.htm

因涉嫌強盜殺人而遭法院判刑確定的蘇炳坤,終在37年後,經再審獲判無罪,總算得以洗刷冤情,並得以聲請刑事補償。而之所以造成冤罪的主因,便因為警察的刑求所致,洗刷冤情後,勢必得進行究責。只是在時間經過如此漫長,能否有證據證明,尤其是追訴權時效恐已過,此等究責就變得不可能,也讓人思考,追訴權時效制度是否該繼續存在。

國家訴追權限若遲遲不發動,相關物證不僅流失,證人的記憶也將逐漸模糊,即便欲為審判,也可能造成訴訟障礙。為了防止國家訴追的怠惰,自然必須有追訴權時效的設計,以來督促國家積極行使追訴權。此外,若刑罰權長久不行使,也會造成人民對於正義的期待逐漸減弱,甚至喪失。尤其依據現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只要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如殺人罪,追訴權時效為30年,若犯罪人能躲過追訴期限,身心必受到某種程度的煎熬,也算是一種處罰。

只是如此的長時效乃是於2006年7月1日生效,在此之前,即便是殺人重罪,追訴權時效也只有20年。又根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若追訴權時效橫跨新、舊法時,須適用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

以蘇炳坤案來說,對其施以刑求者可能觸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法定刑為1年到7年有期徒刑的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罪。只是最高法院一直認為,此罪的處罰對象僅限於法官、檢察官,而不包括司法警察。在如此限縮解釋下,刑求的警察就只能以普通傷害、強制等罪,並依據刑法第134條加重二分之一,不僅處罰較輕,依據舊的時效,也僅為10年。

此外,關於這類刑求所犯之罪,追訴權時效起算的時點,根據刑法第80條第2項,是從犯罪成立時,也就是刑求時起算,故若要避免追訴權時效的到來,勢必得在第一時間向檢察官為申告。只是證諸當時環境,以及檢察官與警察乃具有一體性下,根本無法期待究責之可能,被告勢必得自力救濟,採取自訴手段。但自訴直至現今,仍設下很高的門檻,且在偵查密行下,欲證明有刑求存在也是難如登天

對於冤罪的究責,總要到冤情被洗清時才有可能。只是冤罪要能洗清,時日往往相當長久,除了推翻確定判決的再審門檻極高外,更涉及司法者是否願意認錯。尤其若冤判者仍占據高位,欲發動再審,就肯定有其相當高的難度,這也是冤罪洗清,動輒超過10年的原因。

而好不容易還被告清白,但要究責卻又得面對時效已過的窘境。若果如此,關於追訴權時效是否該加長,甚至廢止,就必須是修法的重要課題。而在未修法前,面對某些結構性的政府犯罪,於追訴權時效是否仍從行為時起算,於司法論上,更有檢討空間。

2018年9月5日 星期三

【會後新聞稿】0905「呼籲北市府依法行政,違法大巨蛋盡速拆除」記者會

呼籲北市府依法行政,違法大巨蛋盡速拆除!

  前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永社理事長鄭文龍律師與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召集人游藝、松菸護樹志工團、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及台灣北社社長李川信等公民團體代表於9月5日上午10:30在大巨蛋預定地旁召開記者會,重申大巨蛋建案違法違約、更有公共安全問題,事證明確,應解約拆除,「改變台灣,從拆蛋開始;呼籲北市府,拆除大巨蛋」。

  前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永社理事長鄭文龍律師說明:大巨蛋在甄審過程發現甄審委員與遠雄趙滕雄不當接觸與飲宴,更有款項流入甄審委員帳戶,又發生馬英九趙藤雄920密會而違法圖利遠雄免除權利金之事,現在台北地檢署既然已經正式起訴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代表市府議約大巨蛋BOT案的李述德,那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0條之規定,「應撤銷決標,終止合約,或解除契約」,如市府認為不需要終止或解除契約,「應經上級核准」。本案中遠雄既有上述違法應解約事由,台北市政府既未報請上級准許免解約,則市府自應依法解約拆蛋。改變台灣,從拆除官商勾結違法危險的大巨蛋開始。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大巨蛋未按圖施工,違反建築法第58條,經法院判決確認;負責大巨蛋議約的前財政局長李述德,涉嫌圖利遭起訴;參與大巨蛋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查的台建中心前執行長及部分審查委員,亦因涉嫌圖利、偽造文書遭起訴,起訴理由指出相關犯行影響建照核發的正確性。柯市長若有心積極處理,大可終止、解除契約或撤銷建照。況人命無價,大巨蛋建築量體過大,缺乏逃生救災空間且蛋體深埋地下10.5公尺,逃生困難,根本不應續建。大巨蛋在緊鄰捷運處大規模深開挖,施工過程曾造成板南線受損,若日後遇豪雨、強震,難保不會再次受損,盼早日解約、拆蛋、填土重建森林,確保人命安全。

  黃帝穎律師則強調,依據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調查報告(2015年5月8日)第20-25頁錄音檔顯示,李述德提及遠雄打算都市計畫變更,具體的說「我也講一下,這協商主要是,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李接著談到營運權利金,竟稱「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足證馬市長與趙藤雄親自見面後,擅自免除遠雄的營運權利金。但依促參法規定,「營運權利金」為台北市大巨蛋標案之法定應記載事項。


  事實上,同一份調查報告書發現台北市政府與遠雄最終簽約,大巨蛋案合約書第12條竟變成「權利金:本計畫無權利金」,足證時任市長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營運權利金」,係「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圖利遠雄。去年10月北檢已經針對遠雄弊案,依圖利罪起訴李述德,求刑十年並限制出境,雖然馬英九部分仍然被簽結,但大巨蛋案違法事證明確無疑。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召集人、台北市松山信義區市議員參選人游藝表示,舉國皆知大巨蛋是弊案,卻不知為何柯市長卻獨鍾遠雄,拚了命要讓遠雄繼續蓋下去,完全不顧台北市民的權益與公共安全,幾度說要解決大巨蛋,結果關鍵時刻都臨陣脫逃,放任大巨蛋越蓋越大,對遠雄完全束手無策,只會拿「前朝的爛攤子」來卸責。游藝痛批,2014年柯醫師參選時,就說大巨蛋放在市中心「怪怪的」,但現在這個怪怪的大巨蛋,已經在市政府放水包庇下,即將成為「超級大怪獸」,難道柯市長沒有任何責任嗎?大巨蛋只有公安問題要解決嗎?交通衝擊釐清了嗎?零權利金要到任何一毛錢了嗎?不按圖施工遠雄改進了嗎?監察院糾正的39項缺失改善了嗎?徹底解決大巨蛋問題唯一的途徑,就是馬上解約,沒有第二條路,希望柯市長好好想清楚!別為了政治利益,犧牲台北市民的權益!別為了財團利益,出賣下一代的未來!「政治不難,找回良心而已!」柯市長你的良心在哪裡?
 
  台灣北社社長李川信重申:「改變台灣,從拆大巨蛋開始;改變台北,也要從拆蛋開始」,這塊地是台北市最精華地段,當時台北市長馬英九以人民資產與無良奸商亂搞,搞出目前問題眾多的巨蛋,經過廉政委員調查,有許多違法違約之處,如今的台北市政府有權利、有責任解約拆巨蛋,把空間還給台北市民。遠雄趙藤雄在許多重大建案中都有賄賂的行為,前科累累的人竟然可以蓋巨蛋,這是給台灣人民怎麼樣的示範?我們期待,真正要追求公平正義,就要從拆巨蛋開始。
 
  先前大巨蛋案調查報告中,對於本案甄審過程中種種違法之處,便已提出應撤銷決標、終止合約或解除契約的明確建議。而大巨蛋本身量體過大、缺乏逃生規劃也一直令社會質疑,更何況先前施工還造成板南線受損,因此各公民團體今天強烈呼籲台北市政府應早日解約,盡速拆除大巨蛋,回歸依法行政,勿再圖利遠雄。
 

記者會直播影片: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forever2012/videos/1096023837231610/
 
時間:2018/09/05(三) 10:30
地點:大巨蛋預定地旁(板南線國父紀念館站五號出口前,光復南路、忠孝東路口)
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長、前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
游 藝/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召集人、台北市松山信義區議員參選人
蔡雅瀅/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
李川信/台灣北社社長
黃帝穎/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聯絡人:
永社副理事長 黃帝穎律師
02-2388-2505
永社副秘書長 洪崇晏
02-2388-3997
tfawork2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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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民團籲柯文哲依法行政:改變台灣從拆違法大巨蛋開始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89c34ea-7b28-40e2-85a0-84c89ce95234

*團體籲市府解約拆蛋 前北市廉委:大巨蛋是台灣恥辱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9-05/138256

*改變台灣就從拆松菸大巨蛋 建公園開始
 https://www.peopo.org/news/378067

2018年9月4日 星期二

【採訪通知】「呼籲北市府依法行政,違法大巨蛋盡速拆除」記者會


「呼籲北市府依法行政,違法大巨蛋盡速拆除」記者會


地點:大巨蛋預定地旁(板南線國父紀念館站五號出口前,光復南路、忠孝東路口)
時間:2018/09/05(三)10:30
 
共同主辦:永社台灣社台灣北社松菸公園催生聯盟松菸護樹志工團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出席:
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長、前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
游 藝/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召集人、台北市松山信義區議員參選人
蔡雅瀅/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
李川信/台灣北社社長
張葉森/台灣社社長
黃帝穎/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前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永社理事長鄭文龍律師與、松菸公園催生聯盟、松菸護樹志工團、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社及台灣北社等公民團體於9月5日上午10:30在大巨蛋預定地旁召開記者會,重申大巨蛋建案違法違約,事證明確,應解約拆除。
 
  大巨蛋案除了未按圖施工,違反建築法第58條外,去年10月北檢也已經針對遠雄弊案,依圖利罪起訴在北市財政局長內代表市府議約大巨蛋BOT案的李述德,求刑十年並限制出境。先前大巨蛋案調查報告中,對於本案甄審過程中種種違法之處,便已提出應撤銷決標、終止合約或解除契約的明確建議。而大巨蛋本身量體過大、缺乏逃生規劃也一直令社會質疑,更何況先前施工還造成板南線受損。因此永社及各公民團體今天強烈呼籲台北市政府應早日解約,盡速拆除大巨蛋,回歸依法行政,勿再圖利遠雄。
 

  敬邀採訪!
 
聯絡人:
永社副理事長 黃帝穎律師
02-2388-2505
永社副秘書長 洪崇晏
02-2388-3997
tfawork2014@gmail.com

2018年9月2日 星期日

用錢換免訴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8.09.01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901/1421788/

藝人吳宗憲之子吳睿軒,因在網路上揚言炸台北市政府,致涉及恐嚇公眾安全罪。士林地檢署則處1年的緩起訴,並附帶要求繳交公庫50萬元為條件。如此的結果,就引發以錢換免訴的質疑,也暴露緩起訴制度的本質缺陷。

在200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參酌德、日法制,引入所謂緩起訴制度,即針對最輕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檢察官可以附條件來定1到3年的暫緩起訴期間。如此的規定,既可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也可避免犯輕罪者進入監獄,同時,藉由附帶要求履行,諸如對被害人為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服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或精神矯治等事項,也有利於被告的再社會化。如此看來,檢察官若能有效運用緩起訴,既可避免司法浪費,也可紓解監獄的擁擠,更可防止被告被標籤化,似百利而無一害。

惟檢察官是否緩起訴,必然以認罪為前提,若欲防止權力的不對等,致使被告在不得已的情況承認犯行,就得有律師在場。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只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請辯護人,才應由檢察官通知法扶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若再考量得為緩起訴的案件屬輕罪性質,被告委請律師的可能性不高,就代表大部分的此類案件,都是在無辯護人且地位不平等下為協商。這樣的認罪結果,就令人擔心其真實性,更可能侵害被告無罪答辯之權利。

同樣的質疑,也會出現在附帶履行事項的條件上。因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2項,對於附帶履行事項,如賠償、繳公益金或義務勞務等,雖須得到被告的同意,但在無律師協助下,被告何能拒絕檢察官的要求?所謂被告的同意權,實僅具有宣示意義。

故以吳睿軒於IG宣稱將炸北市府的例子來看,雖屬私人帳號,但仍為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狀態,就可能涉及《刑法》第152條,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恐嚇公眾安全罪。雖然,揚言炸政府機關,確實屬恐嚇,但因此罪為具體危險犯,還必須判斷有否危害公安,這就存有很大的模糊空間,若被起訴,實也有一半以上的機會被判無罪。只是被告承擔不了如此的不確定性及長期訴訟的糾纏,走向認罪一途,似為必然。

而對於檢察官要求繳交50萬元給公庫的履行事項,即便是名藝人之子,似也無太大的談判空間。雖然,若其他被告無財力,類此情形,檢察官也會以服義務勞務為替代,但這難免讓人有貧富有別之感,致落入有錢免訴之譏。也因此,對於具有強烈認罪協商色彩的緩起訴制度,如何強化律師協助與對等談判,就為修法的當務之急。

2018年9月1日 星期六

【死囚槍決】死刑執行是政治提款機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ETtoday新聞雲/法律 2018.08.31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831/1249038.htm

法務部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對死刑確定犯李宏基為執行,再度引發議論。即便法務部宣稱,此次死刑的執行,已經審慎檢視其既無聲請釋憲、再審與非常上訴之理由,更無心神喪失之狀態,一切依法來執行,但如此的說詞能否讓人信服。此外,更凸顯在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之下,不管執不執行死刑,也不管法務部說得如何振振有詞,都難讓人擺脫政治聯想。

刺死前妻並強行擄走6歲女兒企圖燒炭自盡,女兒身亡但自己卻獲救的死刑犯李宏基,依據我國刑法,同樣造成死亡的結果,卻因主觀是殺人或傷害故意,而有不同之法律效果。若為殺人故意,則依據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既遂罪,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但若為傷害故意,則依據刑法第第277條第2項的故意傷害致死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由於殺人既遂與故意傷害致死罪,一可處死、一不可處死,故對於是否存有殺人故意,至關重要。只是此等主觀乃存在於人的內心,往往得靠法官根據客觀情狀為判斷,這就陷入為人詬病的法官心證。此案於第一審,法院認定被告僅是為報復,判其無期徒刑,但之後的上訴審,皆認為被告是有計畫與以殘暴的手段殺人,且其女兒為18歲以下,根據《兒少法》還得加重二分之一。甚且於上訴期間,還揚言與被害人家屬不死不休,已無教化可能,致得處以極刑。從此案的過程就暴露出,是否判死,存乎法官自由心證。

此案於2016年確定後,查無任何救濟可能,且也符合人權公約殺人手段異常殘忍致可處死的規定,因此,法務部長依法核准並立即執行,看起來完全合法,若要說是為執政者的政治聲望或選舉考量,似屬無稽之談。惟如此的辯解,馬上產生的問題是,目前死刑確定尚待執行者尚有42位,其中比李宏基更早確定者,或殺人手段相當或更殘忍者,亦所在多有,而這些死囚若未能在之後執行死刑,無論法務部講再多的正當化理由,恐都無解於政治考量的猜測與懷疑。

更令人不解的是,法務部在說明為何執行一人,卻難以讓人信服的理由後,突然話鋒一轉,重提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的決心與步驟,尤其是關於死刑廢除配套的研議,還有社會安全網之建立,要非老調重彈,即是華而不實。其次,更讓人感到突兀的是,法務部怎可一手拿屠刀,卻滿嘴談成佛的道理?也難怪,於現今台灣,無論藍或綠執政,若不執行死刑,會是千夫所指;執行死刑,也會落得是為選票的口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