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8年6月22日 星期五

0622「大法庭大?還是最高法院大?」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七)


「大法庭大?還是最高法院大?」
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七)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KHeO9jFChPpDiNN83
 
基於最高法院刑事庭、民事庭各庭間,對相同法律爭議卻常有不同法律見解,以致裁判不具安定性及可預測性,司法院於2018年初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草案,擬在終審法院設置「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然而大法庭的組成,係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庭長一人擔任大法庭審判長,並由少數被選出來的法官擔任成員,是否會架空原先審判的各庭依法獨立審判之權?是否會造成行政色彩濃厚的庭長掌握法律解釋權?是否會疊床架屋成為第四審?甚或有無違背釋字第530號解釋意旨?即便真的要採取大法庭制度,是否應該有更民主的大法庭法官產生機制?
 
針對這些攸關未來司法運作及判決依據的重要議題,永社及各團體邀請最高法院法官、司法院代表、律師、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對於目前司法院推動的大法庭制度,進行多方面討論與建言,希望能作為未來司法政策施行時的參考依據。
 
時間:2018.06.22(五)19:00~21:00(18:30報到)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三樓A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1號
 
共同主辦:永社(Taiwan Forever)台灣陪審團協會 TWJury法操FOLLAW台北律師公會憲法委員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直播:法操FOLLAW
 
主持:陳傳岳/律師、永社創社理事長
 
引言:黃瑞華/最高法院法官
   鄭富城/司法院司法行政廳代表(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調辦事)
 
與談:王乃彥/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鼎棫/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林明昕/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高宏銘/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
   高烊輝/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依姓名筆劃排序)
 
時間分配:主持人10min、引言人15min、與談人10min、綜合討論30min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KHeO9jFChPpDiNN83
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622482474779759/

2018年6月21日 星期四

新北官員關說 政風、監院要查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6.2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10488

中國國民黨新北市長參選人侯友宜身陷文化大學宿舍爭議。但荒謬的是,新北市副秘書長邱敬斌、城鄉局副局長汪禮國遭台北市議員爆料,直指新北市府官員到北市府「關說」此案,台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則證實,新北官員確實為了文大宿舍案,兩度進到台北市政府「討論」案情,此案已送交北市政風處進行調查。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也就是「公務員關說之禁止」的明文規定,但究竟新北市府官員為何跨轄區跑到北市府?有無關說或刺探北市正在調查的侯友宜文化大學宿舍案?從新北市政府官員的說詞反覆,足認其心虛而有調查必要。

台北市政府官員坦承,對方(新北市府)是講明為了談文大宿舍而來,台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甚至將此事件,移交政風處調查,但新北市政府官員則是一開始辯稱去串門子、喝咖啡聊天。至於聊什麼?先辯稱是慶生,後又辯稱是慶祝升遷,遭質疑為侯友宜關說後,才被迫坦承有聊到時事。很明顯的,新北市官員對於為何到台北市政府及是否關說侯友宜的文大宿舍案,說詞前後不一、欲蓋彌彰。

新北官員涉嫌為侯友宜關說事件,嚴重影響公務員形象,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已啟動調查,但卻遲遲未見涉嫌關說的主角(新北市政府)的政風處有任何動作。依據廉政署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款「本署掌理下列事項:政風機構組織、人員管理之擬議及執行」,廉政署應督促新北市政府政風處,應查明官員為侯友宜關說事件;監察院依法有權針對新北市政府官員為侯關說案,進行調查及彈劾。

2018年6月19日 星期二

499和世足賽 中華電信大象開始跳舞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評論 2018.06.19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42982

說到中華電信,大家的傳統印象,可能仍不外乎一個由官股釋出民營、面對市場步履遲緩的龐然大物;或者專精牽電話線裝機上盒等硬體通訊工程的公司。向來,中華電信雖然掌握最後一哩的管線優勢,也一直勉力維持電信市場的龍頭,但面對瞬息萬變、軟體利潤高於硬體的網路時代,中華電信總讓人覺得,一隻想要跳舞的大象,卻連轉個身子都要耗費半天。

不過,這樣的情況,最近似乎已悄悄轉變。尤其,從近日的499價格戰、以及世足賽僅能在MOD上觀賞,筆者發現,中華電信的經營思維,逐漸切中數位服務與內容的趨勢。

499網路吃到飽的價格,讓很多原本付更高資費的老客戶跳腳。但是,499不但成功製造全民話題,更重要的,是透過499爭取到一批新用戶。尤其,在5G即將拉開序幕時,透過499綁約,既能開拓現有的4G客戶群,又能綁住下一波5G服務的使用者。易言之,499的資費雖然比先前低,但卻能增加用戶數量。

而使用者的規模效應,本來就是數位商業模式的獲利關鍵,更何況,由499短收的資費缺口,還有一群老客戶的違約金彌補。算盤怎麼撥,中華電信似乎都是短空長多。

至於2018年的世足賽,此次可以在MOD和網路上觀賞,無線台則能在華視觀賞16強以後的賽事,有線電視上卻看不到,也是一種有效拉走有線電視訂戶的方式。關於運動轉播,有線電視、MOD以及無線電視之間的授權談判,多年來屢生爭議。筆者於6月16日參加台灣運動休閒法學會主辦、NCC委員陳耀祥主持的「運動轉播與法律」座談會,當場即與實務界的朋友、及與談的林佳和教授,就此議題多有交流,大家的共同感想是,運動轉播市場龐大,在轉播權利上,各家業者都是錙銖必較。

但台灣的特殊情況是,《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的「必載」規定,導致有線電視台可免費必載無線台的內容,換句話說,無線台若有精彩的獨家內容,遇到「免費必載」規定,也要被迫免費分享給有線台,頗為無奈。而許多大型運動賽事,往往又在「保障全體觀眾收視權益」的大帽子之下,由主管機關介入授權談判。

例如,2012年的倫敦奧運, 當時由在MOD上架的愛爾達公司,高價取得轉播授權,而NCC為了讓全民共賞奧運,則以「專案核准」方式,補助經費,協助無線電視、有線電視得到愛爾達的奧運轉播內容。

又如,2014年的世足賽,愛爾達公司再次高價取得轉播授權,也再次因為和有線電視的授權談判爆發法律爭議,當時台灣有線電視的數位化尚未全面完成,愛爾達公司堅持其合約授權「有線電視」不含「數位有線電視」,而合約的另一方年代公司則被迫斷訊,為免引起有線電視的觀眾怨憤,在主管機關協調下,後續由另一家電視台-TVBS撿到優惠,接手播出愛爾達的世足賽內容。

授權爭議不斷,主要是現有廣電法規架構落後、無法因應市場和科技的發展所致。但從499吃到飽到世足賽獨家轉播,令人樂見的是,做為數位匯流的領先者,中華電信正在改頭換面,由硬體轉向服務、由賣付費電話轉向賣付費影音內容,好不容易,一頭大象開始跳舞。

白狼頒市長獎 學校踐踏《教育基本法》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民報/專欄 2018.06.1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6599129-1a10-448a-b64d-ec161a35d029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附屬實驗小學畢業典禮,邀請張安樂(白狼)上台頒發市長獎,社會譁然。當晚國北教大實小在網站上張貼「道歉聲明」坦承疏失;台北市教育局表示,未來會加強督導。但在法律上,校長請白狼為第一名的畢業生頒發市長獎不單純是「行政疏失」,更是違反《教育基本法》的違法行為,監察院應彈劾校長、糾正教育局,以確立民主法治的教育理念。

國北教大實小校長林正鳳辯稱,當時張安樂坐的位置距離司儀最近,加上頒獎嘉賓臨時缺席,沒有想太多就邀請他上台頒獎。但此辯詞難為社會所接受,台北市議員阮昭雄即指出一般家長不可能坐在第一排,當天國北教的副校長也在現場,認為林正鳳的理由「其實不成理由」,阮說「通常貴賓才能坐到第一排,包括家長會會長啦,歷屆的校長啦、議員啦,甚至是教育局的督學,顯然校長是認識張安樂先生。」此外,立委徐永明也痛批校長在說謊,認為畢典這種重要活動,所有流程、貴賓早就應該排定,校方、學生至少預演過,「怎麼可能當天臨時隨便邀請張安樂上台頒發重要獎項」,直呼「這誰會相信?」

確實,依據《教育基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政府及教育機構依法對學生負有實踐義務,但國北教大實小邀請白狼上台頒市長獎的行為,完全牴觸《教育基本法》的明文規定,根本是公然違法。

白狼不只是竹聯幫大老,更曾因犯罪遭美國判刑十五年,在台灣也因違反《組織犯罪防治條例》,遭台北地檢署通緝而逃亡中國。這些驚人的資歷,難道是國北教大實小培養該校第一名畢業生「健全人格、法治觀念、人文涵養」的教育方法?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未有究責,難道打算與黑幫堂口「建教合作」?

就算不論白狼的刑事前科與黑幫背景,但張安樂目前是中華統一促進黨總裁,該黨主張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政治理念眾所週知,且中國並非民主國家也是普世常識,然《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明文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國北教大實小邀請統促黨負責人張安樂上台頒發市長獎的行為,已明確牴觸《教育基本法》明文之中立原則。

更荒謬的是,白狼主張被中國統一,但中國的獨裁統治必然衝擊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此為我國民主《憲法》不可動搖之基本價值,參《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國北教大實小請白狼頒發市長獎的行為,已然踐踏《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民主素養、法治觀念、愛國教育、鄉土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的明文規範。

國北教大實小公然違反《教育基本法》,除了社會撻伐外,監察院及主管機關更應追究責任,才能建立學生正確的民主法治觀念。

政風人員能否進入北農調查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6.1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30f172a-2e77-4311-9ba7-70dde6619690

針對台北市政風人員對北農公司進行調查,以調查前任與現任總經理有否浮濫使用業務推廣費之情事,此舉卻遭到農委會及北農公司的質疑,台北市長柯文哲也坦承,是因不具備《公司法》知識所致。惟此爭執,恐非不懂《公司法》而已,還涉及政風人員於組織中職權的特性。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中央、地方機關與公營事業,都必須設置政風機構,以負責公部門貪瀆不法事務之處理。至於是否為「公營事業」,根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3條,只要是政府獨資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即屬之。而就北農公司來說,雖有來自農委會與北市府的股份,但兩者總和接近百分之四十六,官股並未過半,自非屬公營事業,而是民營公司,依法不能在其內設置政風機構,北市府政風處,也無權對北農公司的任何業務進行調查。

惟在北農公司未為拒絕下,北市府就算有違公司自治原則,亦可以默示同意或有監察人陪同等理由,來阻卻違法性。但如北農明示拒絕,北市府政風處就師出無名,北農監察人或主管之市場處亦無權指派北市政風處「代替」執行監察查帳職權。

而在北農公司非屬公營事業下,也連帶牽動業務推廣費,即便查有濫用之情況,能否成立貪污犯罪,卻有很大的問題。雖根據《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者,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相當重。惟要成立此罪名的前提,卻是行為人必須是《刑法》上定義的公務員。而自2006年七月一日以後,我國《刑法》上公務員的範疇大幅度限縮,「即必須依法從事公共事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才屬之。依此而論,於公營事業、公立醫院、公立學校等服務的人員,只有是依法從事公務且因此具有法定職權,如辦理對外採購,才具有《刑法》公務員的身分,除此之外,「就非屬貪污罪所能處罰的對象」。

就台北農產運銷公司來說,依前述,雖有來自農委會與北市府的股份,但兩者總和並未過半,非屬公營事業,而是民營公司所以台北農產運銷公司底下的成員,包括總經理在內,就不可能是《刑法》公務員。也因此之故,總經理就不具有從事公務及法定職權的《刑法》公務員身份,致絕無可能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公務員利用職務詐領財物罪,而頂多成立《刑法》第342條第1項,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背信罪」,兩罪的刑罰差距甚大。

又對於《刑法》背信罪,因須意圖為私人不法所有,為人處理事務致違背職務,並因此損害他人財產者,才足以該當。而於私人公司的業務推廣費,若未明確規範使用範圍,也不要求詳細記載運用於何種事務或對象等等,就很難從事後查清有否浮濫使用之情形。就算查有此等事實,除非能證明費用流入私人,致涉詐欺罪,要說違背職務,致觸犯背信罪,實有其難度。

故此等業務費的使用,就有如公務機關首長的特別費,在使用規範不明確,長久以來都是如此下,就易形成所謂的「歷史共業」,既使此等費用的運用流於黑箱,也代表,北農公司的業務費爭議,即便鬧得沸沸揚揚,恐也是不了了之。

故從北農公司的爭議,或許該思考,現行官股未達五成,卻已接近的公司,是否也應納入公營事業之範疇,致讓其受到更高密度的監督。尤其是官股是否要超過五成,往往取決於主管機關的恣意決定,就使官股公司,是否受到嚴格的公務廉潔規範的拘束,完全繫於主事者的專斷,致讓人有可乘之機。同時,如何加強對私部門財務的審計措施,以防制民營企業的貪腐,更是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