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7年10月25日 星期三

日本下修選舉權年齡的新試煉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10.2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a533de26-0d7f-4e77-b170-1ced82cf6ed8

日本眾議院於11月22日舉行選舉,雖然安倍內閣近來醜聞傳言與批評不斷,但由於民進黨之分裂,部分組成立憲民主黨,部分轉向東京都知事小池百合子所新創的希望之黨,在野勢力陷入混亂,自民黨也如預期輕鬆過半,並與公明黨維持眾議院超過三分之二席次的絕對優勢。而此次大選的另一亮點,即是2015年,日本公職選舉法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至18歲的年輕族群,第一次參與眾議員的選舉。

依據日本憲法第15條第3項,只要是成年人,就受有選舉公務員權利之保障,又依第44條,參、眾兩院議員的選舉人資格以法律訂定之。故日本憲法並未明文選舉年齡,而是依1950年所頒佈的公職選舉法第9條第1項,以20歲為投票年齡之界定。

只是隨著時代變遷與國際趨勢,再加以日本進入高齡化、少子化的社會,下修投票年齡至18歲的呼聲不斷。而這股潮流,雖是由極左的共產黨所率先提出,但真正進入實質討論,卻是在第一次安倍內閣時,這著實令人有些驚訝。畢竟,守舊的自民黨,真的很難與此年輕化的主張相連結。不過,因第一次安倍內閣於短短一年內(2006-2007)消逝,此案也因此無疾而終。

到了2012年,自民黨奪回政權,安倍第二次組閣,關於下修選舉年齡的提案,自然再被提起,且在執政黨擁有國會的絕對優勢下,於2015年就修正公職選舉法第9條第1項,正式將投票年齡下降年至18歲。而在2016年的參議院選舉,正式施行,今年眾議院選舉,則是修法後的第二次試煉。

而下修至18歲的選舉年齡,似讓人感覺,會刺激年輕族群的民主參與。惟從去年日本眾院選舉的調查來看,18歲年齡層的投票率為五成、19歲則近四成,比整體投票率近五成五低。惟若比較20至30歲年齡層,僅約二成的投票率,首投族就高出許多。從這些數字卻透露出一個訊息,即日本年輕人普遍對政治冷漠,甚至無奈的現狀與危機。

同樣地,一般總認為,下修選舉年齡,似會對較自由開放的政黨,如民進黨有利,反之,對較保守封閉的政黨,如自民黨不利。只是從去年日本參議院選舉來看,18、19歲年輕人,有四成投給自民黨,比其他年齡層投給執政黨的比率高出一成,而最大在野的民進黨,竟不到兩成。而此次選舉結果剛結束,故關於首投族的投票傾向統計,雖尚未出爐,但從選前日本媒體所做的眾議院選舉民調,亦呈現與去年參議院選舉相同的趨勢,甚至18、19歲對安倍內閣的信任度,竟超過五成。顯見,投票權年齡的下降,必對某政黨有利或不利的想法,似不那麼理所當然。同時,認為年輕人即會投給年輕人的常識邏輯,於此次希望之黨的席次不如預期,似也必須有所改觀。

反觀台灣,這幾年也在討論選舉年齡下修至18歲之議題,而因憲法明文選舉年齡之故,就比日本多出一個問題,即是否必須修憲的爭議及修憲門檻太高之問題。惟憲法選舉年齡的規定,只是最低保障,立法院若於選罷法下修年齡,實無違憲之虞。退步言,就算有違憲之虞,也無人可聲請釋憲,因在此並無任何的權利受損,致僅能由立法院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起釋憲。但提起釋憲之立委恐須思考,如此的聲請,不啻自認為所屬政黨,無法得到年輕族群的選票,否則,何須釋憲?

更重要的是,從日本下修選舉年齡的經驗來看,下修選舉年齡絕對對某政黨有利或不利的邏輯思維,也已經不起考驗。也因此,下修選舉年齡的目的,絕不是在使政黨獲得選票利益,而是在深化民主,並讓年輕人有權決定自己的命運與未來。

2017年10月20日 星期五

防止濫訴也應包括檢察官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10.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44869

司法院與法務部正研擬防濫訴條款,除將處罰的對象擴及於律師外,亦提高罰鍰的金額。只是目前可能濫訴者,也應包括檢察官在內,卻未聽聞主事者有該修法與檢討之處。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一條第一項,雖規定有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但到底足不足,實完全繫於檢察官的認定。為避免濫行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條第二項,就要求法院於正式審判前,對於起訴案件進行適格與否之審查。只是此制度於二○○三年施行以來,成效不彰,想藉由司法權來抑制檢察權濫用的功能,也就因此落空。

尤其,明明是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被告卻常得證明自己無罪,如提出不在場證明等等,法官也常打破客觀聽訟者之角色,而介入證據的調查。凡此種種,既顯示台灣審判程序的畸形發展,也使被告不自證己罪權之保障,形同具文。

而在檢察官具有絕對的訴訟與證據優勢下,被告若有幸獲判無罪,檢方仍可提起上訴,只有在第二審亦判無罪的情況,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原則上,才不得上訴最高法院。如此對檢察官之優待,卻是對被告的痛苦折磨,也嚴重違反雙重訴追禁止的憲法原則。

更糟的是,被告一旦無罪確定,對於一再濫訴的檢察官,本可依刑法第一二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即法定刑一到七年有期徒刑的濫權追訴罪來究責。惟此罪於主觀上僅限於明知,要能證明此等確定故意,實有如登天之難,再加以無可期待檢察體系的自我糾錯下,所謂濫權追訴罪,也僅具有刑法的宣示意義。

也因此,對於受無罪確定的無辜被告,若曾遭羈押,就只能依據刑事補償法,向國家請求補償,雖然依此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補償機關可對公務員求償,卻僅限於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這必然會出現請求的障礙。而於被告未曾受羈押時,就僅能依國家賠償法來請求賠償,惟依此法第十三條,於法官、檢察官執行職務致侵害人權之場合,必須此等人員犯職務之罪且經確定者,始符合國賠要件。則在檢察官很難因濫訴而被訴追,更遑論有罪確定下,聲請國賠之途徑就被堵塞,致暴露出檢察權幾乎無以制衡之現況。

2017年10月19日 星期四

【活動紀錄】1014「法院公平不公平?──以『前總統案件』為例」 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四)



【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7/10/14(六)09:30-11:45
地點:左轉有書x慕哲咖啡台北市紹興北街 3 號 B1

主辦:永社台灣陪審團協會綠色逗陣法操FOLLAW
協辦:台灣北社
直播:法操FOLLAW

主持人:
 陳師孟/綠色逗陣理事長

與談人:
 陳志祥/基隆地方法院法官
 洪英花/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完整資訊請參見: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10/1014.html



【影像紀錄】

*現場直播紀錄:https://www.facebook.com/follawfollaw/videos/1846802995633738/

 感謝 法操FOLLAW 協助攝影直播


*YouTube影片清單連結: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2MKpSuB1EJPhJUIQUk9jQI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座談會資料】

原來台灣是超級大總統制
(黃帝穎/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10.13)

馬英九洩密案二審無罪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TR7f3Ejcq17PpRKQx%2b%2f2rG6YGm%2b41BUTLl9%2fyxfWsEw%3d

司法對待扁馬有無不同(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陳志祥法官投影片



【活動照片】



*更多照片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https://www.facebook.com/pg/taiwanforever2012/photos/?tab=album&album_id=1451548738261980


【相關報導】

*民報/扁馬待遇大不同 鄭文龍:法界本身應檢討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89eeee3-d6c6-4d66-ac67-c1c68022ff6f

*中央社/法院遭指對馬扁處理不公平 司法院澄清[影]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10140085-1.aspx

*臺灣時報/民團:法院對扁不公平
 http://www.twtimes.com.tw/?page=news&nid=674620

*聯合新聞網/法院遭指對馬扁處理不公平 司法院澄清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756738

*中央廣播電台/法院遭指對馬扁處理不公平司法院澄清
 http://cnnews.rti.org.tw/m/news/detail/?recordId=374003

蝦皮示警 台灣缺乏網路產業的國際戰略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論壇 2017.10.19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27099

有律師出面檢舉蝦皮電商的資金來源是陸資,投審會刻正審查中。事實上,筆者相信,倘若查出蝦皮背後是陸資,多數消費者並不感到驚訝,而若未來投審會審查結果,由於蝦皮的投資架構設計,導致它披著「外資」的外衣無法可罰,這更不令人意外。畢竟,多年來,陸資透過人頭帳戶、VIE架構入台,並非新聞。

比較令人驚訝的是,蝦皮居然在短短時間之內,就將台灣電商龍頭逼到還手無力的困窘之境,相當程度讓台灣網路產業的發展隱憂浮現。尤其更令人擔心的是,由於網路產業的幾項特性,未來被打倒的不會是一家台灣電商平台而已,倘若台灣網路產業崩倒,恐怕會比前20年傳統產業大量西進的後果,更加災難。

網路空間是第五向度的場域,網路產業能夠輕易跨越國境,但它並不僅僅影響虛擬空間。一家電商在台進行或媒合交易,它就能掌握交易的物流、金流、和資訊流。而網路產業具有大者恆大的特性,只要成為電商第一,蝦皮能掌握的物流、金流和資訊流,將會因為規模效應,愈滾愈大。

其次,網路產業的模式看似去中心化,但最成功的企業皆具有壟斷的特質,人們歌頌創新,卻忽略市場力量早就失衡。今年4月,美國市調公司Statcounter公布了2016年3月~2017年3月年度全球主流搜索引擎市占率排行榜。Google、Bing以及雅虎是前三名,百度、Yandex RU以及Yandex則是四至六名。但第一名Google的搜索引擎市場占有率高達92.13%,而其他五家則在3~0.3%之間。

社群網站亦同,2017年發表的市調報告,Facebook的使用者有近19億,第二名WhatsAPP有10億,不但僅及FB的一半,且早被FB 用190億美元買下。第三名又是FB 的Messenger,第四名QQ和第五名Wechat各約9億,第六名QQ旗下Qzone為6億,第七名又是FB以10億美元買走的INSTAGRAM,也擁有6億。於是,扣掉把FB 擋在牆外的中國QQ和Wechat,社群市場全是FB相關企業的天下,如果這不是贏家全拿,什麼才叫做贏家全拿!

此外,平台的使用者,還會進一步透過使用行為,將更多數據回饋給平台網站,讓領先的社群平台網站在未來下一階段的經濟發展,也占住了最佳的戰略位置。

目前台灣的網路產業,事實上等同是美國網路產業食物鏈的下游,工作辛勤但利潤微薄,而蝦皮事件最大的警訊,是若台灣也成為陸資企業食物鏈的下游,利潤微薄之外,是不是有更可怕的後果?

中國的電商一方面對國外電商築建長城,另方面對消費者提供運費減免、履約保證、價格低、選擇多、服務全面而周到,其網路產業發展如此迅速,是兼具實力與戰略的必然結果。而台灣既無面對跨境網路產業的國際戰略,在商場邏輯上,面對國外電商又如此脆弱不堪一擊。筆者做為一個多年的網購者,一路堅持不到對岸淘寶,但如果我們的電商產業,只能靠愛台灣而維持,像筆者這樣的消費者,還能撐多久呢?

2017年10月18日 星期三

打開冤案平反的正義大門—再審制度必須再改革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ETNEWS新聞雲/法律 2017.10.17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017/1032271.htm

台灣的刑事案件,到底有多少的誤判從來無法調查,更無從知曉。但不管這個數字是高、還是低,任何可能遭到誤判的案件,都必須讓其有救濟之機會。只是關於目前的非常救濟手段,聲請的門檻相當高,即便如再審,於2015年初已放寬要件,卻仍有改革的空間。

再審,乃是對原判決所依憑的證據,已被證實是虛偽者所為的一種非常救濟手段。由於此制度的目的,即是對誤判進行糾正,雖無停止確定判決的效力,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30條但書,法院卻可依職權裁定原判決的執行,這於死刑判決的場合即顯示出其重要性,而成為冤罪平反最主要的手段

而欲提起再審,其困難度也不低,因原判決所憑證據若屬虛偽,不外就是證人作偽證、證物遭偽造,甚或是檢察官或法官的違法濫權,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項,必須是在此等人員遭判刑確定後,才可提起再審。惟欲證明此等情事,顯非易事,尤其是檢審的違法濫權,恐更是難如登天,因此,目前可以提起再審者,恐只剩下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

惟司法實務,向來對所謂新事實、新證據,採取極為嚴格的界定,即僅限於判決確定前已存在卻未及審酌者。如此的見解,不僅阻絕了判決確定後所發現的新事證,如藉由新的DNA檢測技術來翻案之可能性,更附加了法條所無的限制,致嚴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也因此,就造成我國聲請再審的成功機率,竟只有百分之0.7左右

在2015年1月修法時,除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增列司法警察違法濫權而遭判刑確定,可提起再審外,更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就將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要件加以放寬。同時,在同條第3項,更明文所謂新事證,不僅指的是判決確定前已發現未調查者,亦包括判決確定後,始出現的事實與證據。凡此修正,目的正在防止法院以恣意解釋的方式來限縮再審的門檻。

只是如此的放寬,似未帶來再審之門的敞開。如已纏訟近三十年的邱和順,即陸正案來說,當年負責偵訊的台北市刑大員警,不僅已遭監察院彈劾,更有人因刑求而受有罪判決確定,於《刑事訴訟法》修正後提起再審,仍遭駁回。之所以會如此,有一個相當關鍵的因素,即在於能否期待司法系統的自我糾錯

這個答案,雖不能說是絕對否定,卻也難以給予肯定的答案,若果如此,就得思考於制度上,對於再審是否開啟,由外部人員,甚或如英國成立再審委員會來審查之必要性。惟如此的制度,因涉及訴訟結構的改變,未必能在短時間內成形,但於現階段,卻是可以審慎評估之選項。

在制度未翻轉前,至少於決定再審與否,不能僅以書面審查為已足,而應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同時,對於被告方自行委請的鑑定,如DNA檢測也不應動輒加以排斥,而完全以官方鑑定為主。畢竟,會有冤案產生,除執法人員的不當取供,或者目擊者的指認有誤外,司法太偏向與相信公鑑定報告的證明力,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