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7年6月16日 星期五

【活動紀錄】0610「最高法院如何改革才能回應民意?」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二)



【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7/06/10(六) 09:30-11:45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3樓B會議室

主辦:永社、法操FOLLAW
直播:法操FOLLAW

主持人:高涌誠 / 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錢建榮 /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黃國昌 / 立法委員
    高宏銘 / 法操共同創辦人、律師、曾任檢察官
    蘇彥圖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陳憲裕 /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委員
    鄭文龍 / 律師、永社理事




【影像紀錄】


感謝 法操FOLLAW 協助攝影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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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資料】

高宏銘律師講綱


黃國昌委員投影片


2013.07.06「司法院定位—大法官釋字第530號之落實」座談會 座談紀實
《司法改革雜誌》99期(2013.12),67-78頁



【活動照片】


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環境犯罪 拿出對策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中時電子報/言論 2017.06.15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0615005881-262105


《看見台灣》導演齊柏林墜機逝世,對此紀錄片促發的環境議題,定得更深切地反省。這又以片中所點出的日月光汙染所涉及的刑事不法,最值得關注。

從2014年初,高雄地檢署雖對日月光負責人以不知情為不起訴,卻以《刑法》第190條之1第2項,即法定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排放有害身體健康物質罪,起訴了公司及業務執行者。

由於排放汙染物與人的身體健康之影響往往難以證明,尤其是像日月光工廠所在的後勁溪區域,本就有不少高汙染性質的工廠,到底罪魁禍首是誰,實也無從得知。基於罪疑惟輕原則,也無從判被告有罪。從此也讓人思考,《刑法》對於環境犯罪採取具體危險犯的嚴格立法,是否該修正為無須判斷致生公共危險的抽象危險犯。

也因檢方難舉證,故對排放有害物質罪,第一、二審法院皆判處無罪而確定,致僅能以較輕的《廢棄物清理法》的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物罪論處。只是工廠所排放的廢水,到底是要適用《水汙染防治法》,抑或是《廢棄物處理法》一向有疑義。又因《水汙染防治法》在2015年2月才針對事業排放有害物質有刑罰規定,故於日月光案發生的時點2013年10月,若不能適用《廢棄物清理法》,就注定以無罪為終。

本案的第一審判決則認為,《水汙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目的皆在維護環境與保護國民健康,致以兩者具有普通與特別法的關係,優先適用有刑罰規定的《廢棄物清理法》,並因此判處被告有罪。

只是到了第二審,法官卻根據環保署函示,認定兩法並不具普通與特別法之關係,且認為日月光所排放的汙染物乃經過處理設施以管線排出,根本不屬於事業廢棄物,自不能以《廢棄物清理法》來處罰。又因行為時,《水汙染防治法》未有刑罰規定,基於不溯既往原則,就判處無罪。

由於一、二審的判決差異太大,最高法院於去年底發回更審,必陷入長期訴訟的惡性循環。從此也暴露出,我國對於環境犯罪的對策勢必得從立法、行政與司法全面檢討,才不枉費齊導為《看見台灣》所付出的一切。

2017年6月12日 星期一

護黨產,國民黨竟有臉告人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6.1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bb93d00-9ce7-4e12-9a11-7e762804a6b6

國民黨假借護名譽的「護黨產」相關訴訟,幾乎都敗訴而終,足證該黨護黨產的提告之舉,本質就是不公不義的惡行。(圖片來源:民報/CC0

行政院黨產會針對國發院土地案召開聽證會,豈料中國國民黨先聲奪人,反過頭來先告民進黨發言人,依誹謗罪提起自訴,完全無視被害人葉姓地主的指證歷歷,更蔑視民主國家對轉型正義的基本要求。

國民黨訴訟策略:名為護名譽,實為護黨產

世界民主國家,包括德國經驗在內,有的將黨產視為贓物,更有稱為民主毒瘤、民主之癌。

當然,對於黨產的追究與指控,引起既得利益者的不滿,除了國民黨這次的提告,國民黨人士過去也曾屢次興訟對付質疑者。但國民黨假借護名譽的「護黨產」相關訴訟,幾乎都敗訴而終,這足證中國國民黨護黨產的提告之舉,本質就是高度不公不義的惡行。

財經法律所副教授羅承宗在《黨產解密》一書就清楚整理,在2008年前民進黨政府以訴訟主動追討黨產的過程裡,發生一段始料未及的插曲:就是國民黨企圖主動利用訴訟方式,對參與追討黨產的政務官乃至民間團體提告反制,卻落得灰頭土臉的故事

舉例來說,前行政院長游錫堃自2004年10月起,曾於立法院和行政院前後三次指出,黨產信託、出售黨產都是在掏空黨產,且不法所得黨產是贓物云云,中國國民黨認為其誹謗名譽而提起自訴。

然而,台北地方法院2007年6月做出一審判決,指出中國國民黨黨產之取得,有行政院及各級政府機關將所管有之公有財產贈與、轉帳撥用、或撥歸國民黨所有、經營情形,顯不合現代民主法治、政黨政治理念,早有爭議;除行政院所提《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外,並有監察院2001年4月調查報告可稽,顯屬可受公評之事。因其不當取得,而以「贓款」為比喻,乃適當之評論。國民黨不服提出上訴,依舊遭高等法院於2007年10月判決駁回,全案定讞。

惡人先告狀,利用司法進行恫嚇打擊

再者,中國國民黨提出的誹謗自訴,是針對2007年4月行政院將清查黨產結果公布於網站與召開記者會說明的作為,以及若干立委參選人組成「KMT不當黨產用於選舉監督小組」後諸多涉及黨產的公開發言。這一系列的誹謗自訴案,若非遭法院不受理駁回,就是一路敗訴而告定讞。經過這些勝訴判決的積累,日後若有人持續論及國民黨黨產來源不當、甚至屬於贓款的言論,大抵可援引上開判決義正辭嚴主張言論內容係屬可受公評之事,並非憑空捏造或無所據。

然而,國民黨假借護名譽提告,以達護黨產的訴訟策略,為何直至2017年還故技重施?理由恐怕是對黨產驚人的中國國民黨來說,花錢請律師對他人興訟的成本相形低廉,既可一時混淆視聽,轉移焦點,更可讓被告身陷訟累數年。縱令他日國民黨敗訴定讞,也足以達到恫嚇質疑者的牽制效果

因此,雖然歷史上國民黨多次提告敗訴,但「護黨產」的利益重大,這讓既得利益者不惜厚著臉皮,更不管台灣社會「惡人先告狀」的質疑,也要在2017年狀告質疑者。

2017年6月10日 星期六

0610「最高法院如何改革才能回應民意?」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二)


「最高法院如何改革才能回應民意?」
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二)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A4e9gMX5wfUYsmrL2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已進入尾聲,眾多議題在社會上雖有熱烈討論,但多未見完整共識,甚至有意見正反兩極的情況。以這兩個月討論頻繁的「最高法院如何改革才能回應民意?」這一議題為例,最高法院法官員額是否應大幅縮減?如何產生更專業、多元及民主的最高法院法官?司法院的定位究竟為何?最高法院與司法院之關係又應該如何?以「一元單軌」為終極目標?等等問題,仍未見通盤、完整、深入之討論,為此永社特別邀請相關學者專家,舉辦「最高法院如何改革才能回應民意?」座談會,盼能提供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完善之建言,以利司法改革之達成。

時間:2017/06/10(六) 09:30-11:45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3樓B會議室

主辦:永社、法操FOLLAW
直播:法操FOLLAW

主持人:高涌誠 / 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錢建榮 /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黃國昌 / 立法委員
    高宏銘 / 法操共同創辦人、律師、曾任檢察官
    蘇彥圖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陳憲裕 /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委員
    鄭文龍 / 律師、永社理事

時間分配:主持人10min、與談人15min、綜合討論 45min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A4e9gMX5wfUYsmrL2
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53196281752180

2017年6月9日 星期五

三億元與特赦陳水扁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6.0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08958

陳前總統參加感恩餐會,遭台中監獄嚴厲警告,關於特赦與否,再被提起。而據媒體報導,蔡政府在評估可行性時,對特赦可能造成扁家於瑞士凍結的三億多元得全數歸還一事,因怕引發民怨,致不敢動用此特權。惟如此的思考,果有其道理?

根據赦免法第三條,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原則上,僅能免除其刑之執行,只有情節特殊者,才可將罪刑宣告無效。而就陳前總統已經判決確定的龍潭購地及洗錢案等,一旦為特赦,只是免刑之執行,罪仍存在,則之前法務部因此等案件確定,向瑞士法院要求解凍並匯回國庫的九億多元,自也無返還扁家之問題存在。

比較麻煩的是,目前陳前總統所涉及的國務機要費等五案,皆因疾病之故而停止審判,就此等案件,能否為特赦,一直有疑問。若按照法條文義解釋,既然特赦效力原則上僅能免除刑的執行,自應以已確定的有罪判決為行使對象。則陳前總統尚未確定且處於停止審判的案件,似乎就不能行使特赦。

只是在憲法與赦免法裡,對於總統的此等特權,只規定法律效果,卻未明文要件與範圍,則關於特赦的對象,就無法排除繫屬於法院,甚至尚未被起訴的案件。所以,就尚未確定的國務機要費五大案,實也非法律是否允准特赦,而是總統要否行使此特權之問題。

而若對陳前總統未確定案件特赦,法院就必須以追訴權消滅來為免訴判決。既然如此,就瑞士法院針對此等案件所凍結的三億元,就無法稱為不法所得,致不可能沒收。惟須注意的是,於去年七月一日生效的刑法沒收新制,不僅在刑法第二條第二項採溯及既往之立法,且根據刑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若因法律或事實原因無法訴追犯罪或判決有罪,針對不法所得,仍可單獨宣告沒收。

也因此,在總統行使特赦之後,檢察官仍可依此條文向法院聲請沒收陳前總統的三億元,並在本國法院裁判後,向瑞士法院聲請匯回。只是如此的單獨宣告沒收,實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也暴露出刑法沒收新制可能違憲之疑慮。甚且,強調司法獨立及人權保障的瑞士,是否願意買帳,恐更有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