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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6日 星期二

廢「紅十字會法」防公益壟斷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投書 2016.02.1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58411

因過往爭議,網友籲日本紅十字會的捐款勿透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炳宏攝
各界紛紛投入台南震災的救援與捐助,但社會對於「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卻有高度質疑,甚至有網友到日本紅十字會網站呼籲捐款勿透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這個依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設立的國家級法定公益團體,竟讓社會無法信任,新國會若無法提出有效的監理修法設計,不如直接廢除「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事實上,「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並不被「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承認,因此也不受日內瓦公約監督,我國政府在一九五四年用國內立法的方式,通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建立紅會國內公益的壟斷地位。

因此,對於人民聲請以「台灣紅十字會」或其它紅十字名稱的公益團體,內政部一概予以拒絕,法院判決明確指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三條定有明文人民團體名稱不得相同,非僅指其名稱不得與其他已許可人民團體之名稱完全相同,尚包含其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或誤導公眾之虞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九二三號判決),顯見紅會的國內公益壟斷地位。

但可議的是,「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既然授予紅會公益壟斷地位,卻無法設計出讓社會信任的監督機制,導致社會質疑紅會挪用捐款或物資、捐款效率緩慢(賺取善款利息),甚至有人事費用龐大或酬庸,與公益使用不成比例等爭議。如此國家級法定公益團體「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既然無法獲得國人信任,新國會不如廢除「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讓紅十字會回歸「人民團體法」「公益勸募條例」的規範與監督。

2016年2月5日 星期五

奇怪耶 郭黃這對寶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6.02.0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56530

郭冠英去年在政論節目上,公開以「誠信」保證已領到每個月六萬元的退休金,但昨天銓敘部確定退回郭冠英退休案,也就是說,這位「高級中國人」一毛退休金都沒領到,郭的誠信確定「破產」。無獨有偶,黃安因舉報周子瑜等藝人是台獨份子,引爆眾怒,黃安在微博說本月三日回台,卻讓大批媒體撲空。

郭冠英與黃安具有同樣的「中國人」自我認同,郭冠英辱罵台灣人是「台巴子」、台灣是「鬼島」;黃安對拿著「中華民國國旗」的南韓十六歲台籍藝人周子瑜,向中國舉報是台獨份子,迫使周子瑜唸稿道歉。郭冠英與黃安雖然都站在中國的「霸權」心態,欺壓台灣人,但對於中國文化所重視的「誠信」,郭冠英卻在退休金上公然「說謊」,黃安也在抵台時間上「說謊」,郭冠英與黃安讓中國文化所謂的「誠信」也跟著破產。

郭冠英是公務員,薪水由台灣人的納稅血汗錢支付,卻對台灣沒有忠誠,甚至辱罵台灣人說「台灣有二二○○萬人是瘋子」,因此銓敘部依法認定郭冠英退休案,因省府聘任程序瑕疵明顯且重大,故聘任郭的處分違法無效,退回退休案,為台灣納稅人把關,值得肯定。黃安是藝人,政府除了應依法查明國籍問題外,黃如果真的來到台灣,台灣人更可對邀請黃安的媒體,用市場機制給予制裁。

陳由豪不起訴 馬的兩岸司法互助 破功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6.02.04

前國民黨中常委、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債留台灣、潛逃中國,因陳逃亡中國已過追訴期,台北地檢署昨天部分偵結,將陳不起訴,這不只嚴重破壞國人對「公平正義」的基本期待,更讓馬總統「自以為」政績的「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徹底破功!

陳由豪曾任國民黨中常委,與國民黨政權關係密切,陳由豪藉著黨國權貴關係大量舉債,向銀行聯貸六二三億元,隨後逃亡中國、債留台灣,陳由豪在台灣涉及新瑞都弊案、東展興業掏空案、東華開發掏空案等,遭檢警發佈通緝。依據馬政府於二○○九年與中國簽訂的「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被通緝的陳由豪依法應引渡回台,接受司法審判。

可議的是,七年過去了,這個債留台灣、逃亡中國的「十大通緝犯」陳由豪,依舊風光名列中國「十大優良繳稅大戶」,馬政府未能確實執法,依據「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引渡陳由豪回國受審,如今拖過追訴期,北檢予以不起訴,即證明馬的「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徹底破功,根本不配當當政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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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4日 星期四

國民黨不放下黨產 無法立足於民主世界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6.02.03

中國國民黨中常會今天進行敗選檢討,不只代理主席沒有出席,檢討報告對於最重要的黨產問題,更是輕描淡寫,如果國民黨無法理解21世紀的民主潮流,不能放下黨產,讓政黨公平競爭,那所謂的敗選檢討也只是流於形式,毫無實質意義可言,國民黨終將為民主世界所淘汰。

上個世紀的德國,由前東德共黨幹部成立的「民主社會主義黨」,在德國的民主選舉機制中體認到,「黨產」是從政者難以承受的包袱,更在選舉過程中飽受西方民主國家與公民的質疑與不信任。因此在一九九五年,民主社會主義黨決定「放棄黨產」,與德國政府在法庭上達成和解,只保留黨部少部分的資產,更在和解協議中明定,如果黨產隱匿被查出,民主社會主義黨要處雙倍罰金,藉以在民主的選舉機制中,坦然面對選民,力求重新再起。

國民黨應參考德國經驗,宣示放棄黨產,並要求國民黨35席立委支持「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以展現檢討及改革的誠意,才可能在民主國家重新再起,否則將無法立足於民主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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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3日 星期三

討黨產 請520後立法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6.02.02


台灣民主史上首次的國會政黨輪替,各黨提出多個優先法案,其中國人關注的「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攸關政黨能否公平競爭,牽動民主選舉機制的公平性,新國會當然有義務回應民意,順應世界民主潮流。

然而,「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雖列為優先法案,但宜在五二○新總統上任後再行通過立法。因為五二○前,掌握國家行政權仍為馬總統為首的國民黨政權,一旦新國會通過「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馬政府除了可以消極抵制,或以各種理由不執行外,更可將「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以各種藉口認定違憲。

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中央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釋憲。目前司法院大法官結構,全為馬總統所提名,實務法官出身及保守派大法官佔絕大多數,一旦馬政府就「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聲請釋憲,大法官恐難作出符合「現代民主法治國原則」的解釋,更可能對政黨法作出「暫時處分」,也就是暫時凍結「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政治動作。

因此,新國會回應民意將「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列為優先法案,值得肯定,但建請在五二○後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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