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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1日 星期一

遠雄沒完工,馬英九就沒圖利?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5.1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13435

台北市廉委會調查大巨蛋案,發現前市長馬英九擅自免除遠雄應繳之「營運權利金」,涉嫌圖利罪。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會調查大巨蛋案,發現前市長馬英九擅自免除遠雄應繳之「營運權利金」,涉嫌圖利罪,決議將全案移送法務部轉交檢察機關進行偵辦,但總統府發出聲明說是「政治迫害」,更有媒體為馬辯護,認為遠雄未完工,圖利難成罪。

然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的構成要件,公務員必須是明知違背法令,圖他人不法利益並使其獲利,始構成圖利罪。馬英九曾任法務部長,更號稱法學博士,應認馬明知促參法第11條第2款及台北市政府公告大巨蛋標案「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第2.7規定「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即營運權利金是法定應記載項目,馬卻在2004年9月20日馬趙會,避開正常議約程序及錄音錄影,擅自放棄北市府應收之「營運權利金」,以修改合約方式圖利遠雄。

雖然大巨蛋尚未完工,但馬市長使遠雄不法獲得大巨蛋案之「契約利益」,已構成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所稱之利益,實務見解有認包括政府與廠商簽約之「契約利益」,依據最高法院102年度第3次刑庭會議決議:「所謂利益,依立法理由說明,係指一切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之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不論有形或無形、消極或積極者均屬之」。

2009年士林地檢署偵辦故宮南院案,即認定業者以先期規劃之小型工程,取得正館工程後續設計監造之鉅額服務費用1330萬元之「契約利益」,雖然標案尚未完工,業者亦未領款,但士林地檢署仍以「圖利罪」起訴時任故宮院長等官商15人,足認檢察官在偵查實務上,認定圖利罪之利益,包括尚未完工,但已簽約的「契約利益」。

事實上,台北市政府與遠雄合約之條件優劣,勢必影響銀行團對遠雄貸款的額度及利率,此僅為「契約利益」之一。北市府蒐證後發現,規避正常議約程序的馬趙會後,馬違法免除遠雄「營運權利金」,使遠雄獲得條件更優之「契約利益」,馬英九圖利犯罪已經完成,檢察官除非「雙重標準」,否則沒有不辦的道理!

2015年5月10日 星期日

治得了馬英九圖利罪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2015.05.09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509/36541258

台北市廉政委員會針對大巨蛋案,擬請北市府以圖利遠雄企業之罪嫌,將馬總統移送檢察官調查,似展現了新市府除弊之決心。惟關於大巨蛋案,真能以圖利罪治之嗎?

在整個大巨蛋案裡,從簽約開始至今,就不斷出現更改契約、變更設計,甚至使一個原本能為大眾所用的運動文化園區,搖身一變成為以營利為主的商業中心,時任台北市長的馬英九總統,似乎難脫圖利遠雄之嫌。惟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法定刑屬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圖利罪,除須明知違背法令,直接、間接圖利私人不法利益外,更得有人因此獲得利益,才足以當之。

因此,就算馬市府不斷對遠雄讓步,甚至將權利金降為零,並讓其增建百貨及辦公大樓等等的行為,但因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授權行政機關須給予得標廠商最優惠的租稅與融資,則在法律授權極廣泛下,種種圖利行徑能否該當明知違背法令,顯有極大的爭執空間。

定罪率未超過3成
又由於圖利罪乃屬結果犯,即須有人因此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則在大巨蛋建造與營運成本驚人,啟用後所帶來的龐大商機也僅是基於一種可能性,甚且若此案進入長期纏訟,大巨蛋園區恐會形成廢墟的情況下,能否合致於獲利之要件,並論以圖利重罪,實更有爭議。若再考量行政決策乃須經由重重的行政關卡,而會有多數公務員參與,就更易出現責任相互推諉與切割,致陷入難以治罪的境地。

事實上,圖利罪的定罪率向來未超過三成,對大巨蛋案相關人等的究責困難,不過在凸顯圖利罪的本質缺陷。尤其在法條的構成要件極不明確,就使圖利與便民難以區分,若檢察官大量運用此罪,就易形成濫訴,致會使公務員不敢勇於積極為民服務。也因圖利罪的模糊性與定罪困難,若檢方偵查與蒐證的動作有所遲緩,甚至如大巨蛋案般,至今仍是按兵不動,則在刑事審判必須堅持罪刑法定與罪疑惟輕等原則下,就讓違法濫權的公務員得以輕易逃脫刑罰的制裁。

若果如此,則我國制訂了特別加重刑罰的《貪污治罪條例》,以及設置了那麼多的防貪、反貪機關,甚至在最近,立法院還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顯然皆屬多餘,致淪為口號式的肅貪。


Consensus straitjacket suits KMT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Zane Kheir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5.09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5/09/2003617828

While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KMT) Chairman Eric Chu (朱立倫) was visiting China,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and KMT Vice Chairman Hau Lung-bin (郝龍斌) took a high-profile approach to provide a political definition of the so-called “1992 consensus.”

However, former president Lee Teng-hui (李登輝), who directed the 1992 cross-strait talks, emphasized that 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the “1992 consensus” and denounced it as “a bunch of nonsense.”

The “1992 consensus,” a term former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KMT) lawmaker Su Chi (蘇起) admitted making up in 2000 when he was head of the Mainland Affairs Council, refers to a tacit 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KMT and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hat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acknowledge that there is “one China,” with each side having its own interpretation of what “China” means.

The Ma administration’s adherence to China’s imaginary “1992 consensus” — which sets the tone for a globally recognized “one China,” implying that it mean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does not only ignore historical facts, but is tantamount to the destruc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This year, for example, when Ma went to Singapore to pay his respects to former Singaporean prime minister Lee Kuan Yew (李光耀), China’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aiwan Affairs Office immediately played on the “1992 consensus” and the “one China” principle, effectively turning Ma into a private traveler. Not only is the ROC invisible at international events, Ma can not even join a memorial service.

There are many examples of how the so-called “1992 consensus” is destroying the ROC internationally and seriously harming Taiwanese. In the 2013 Kuang Ta Hsing fishing boat case, when members of the Philippine Coast Guard opened fire, killing a Taiwanese fisherman, the Philippine government declined to apologize and provide compensation on the grounds of the “one China” principle.

At the Venice Film Festival in 2011, the Taiwanese movie Seediq Bale had its listed country of production changed to “Taiwan, China,” and the Ma administarion was unable to object to the change as it was constrained by the “1992 consensus.”

That same year, the Philippine government deported a Taiwanese suspect to China to stand trial, disrespecting Taiwan’s judicial sovereignty and human rights in the process. When the Ma government demanded an apology, the Philippine government firmly refused to issue one under the “one China” principle.
In 2010, the WHO recognized Taiwan as a province of China and rejected its request to join the World Health Assembly meeting as an observer; based on the “1992 consensus,” Ma had little choice but to bite the bullet.

In 2008, when addressing issues of compensation for the scandal over Chinese melamine-tainted milk powder, the Ma government signed the cross-strait food safety agreement with China based on the “1992 consensus.” However, Taiwanese were restricted by the “one China” principle and could not file transnational litigation. Even now, the claimants have nowhere to turn, and Taiwanese companies that suffered from the scandal have not received any compensation.

As Ma repeats China’s imaginary “1992 consensus,” he is pushing the “one China” framework on Taiwan and destroying the ROC internationally. Over the past seven years, this has caused tangible damage to Taiwan and its people. No wonder Lee Teng-hui sees it as “a bunch of nonsense.”

2015年5月9日 星期六

紙上作業反貪腐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5.0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8493

示意圖。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立法院日前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法務部稱此案的通過,展現我國反貪腐之決心。只是關於反貪腐公約的內容,目前大都已有法律規定,所欠缺者,實在於這些法制的落實。

根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六條及第卅六條,要求各國得酌設一個或多個預防貪污及肅清貪腐的機構。故就我國來說,除了有監察院為公務員違法失職的行政調查與究責外,於各機關亦配屬有政風機構,以為貪瀆不法之預防。而在法務部底下,亦有調查局與廉政署來為貪瀆犯罪之調查。甚至,針對高層公務員的貪污犯罪,在最高檢察署之下,還設有特別偵查組來專責調查。凡此種種,正顯現出,無庸反貪腐公約之通過,我國實已存在著許多的防貪、肅貪機制。

惟明明存有這麼多的反貪機關,但對於許多已經鬧得沸沸揚揚且可能涉及貪瀆的弊案,卻總是慢半拍,甚至是文風不動。以近來爭議不斷的大巨蛋案來說,從簽約開始至今,就不斷出現更改契約、變更設計,甚至使一個原本能為大眾所用的運動文化園區,搖身一變成為以營利為主的商業中心。但身為防貪第一線的政風機構,竟是無所作為。而在新市長上任後,還特別成立廉政委員會為調查,並將諸多文件解密,以讓真相曝光,則台北市政風處就著實淪為附庸,甚至是可有可無之機構,實顯得相當諷刺。

更令人不解的是,明明大巨蛋的爭議已非一朝一夕,也有不少人至地檢署告發主政者的貪瀆犯罪,惜這些肅貪機關,卻常以證據未明、尚難成案等等之理由,而遲遲不發動偵查。只是問題是,成立這麼多的肅貪機關,就是希望執法者能主動出擊,並運用法律所授權的強制處分權,來取得一般人所無法知悉的機關文件,若還要等到人民告發,甚至所提供的檢舉資料屬實才介入,實可能喪失蒐證的黃金時機,致讓貪贓枉法者逃脫刑罰的制裁。若果如此,則成立那麼多反貪機關、簽了反貪腐公約,又有何意義?

向中國國民黨黨員陳柏諭致敬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5.0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b92c9c2-2797-48a7-bbce-a23d6934b5d1

朱立倫主席領導下的中國國民黨一改馬英九總統「行憲重於修憲」的既有主張,積極策動黨籍立委提案修改憲法。(圖片來源:民報/資料照,記者唐詩攝影


聆聽,是參與政治活動的必備基本素養,也是民主思辯開展的起始點。2016年憲改列車得以啟動,政治上最主要的驅動力之一,來自中國國民黨新任主席朱立倫去年11月間將內閣制定調為憲改清單首要目標而來。為配合新黨政層峰對憲改的關心,黨籍立委賴士葆等33人旋即於去年12月火速連署提出相關修憲案,儘管論述法理不通、破綻百出,但提案效率驚人。

朱立倫主席領導下的中國國民黨既然一改馬英九總統「行憲重於修憲」的既有主張,積極策動黨籍立委提案修改憲法。那麼對於台灣各界公民團體針對憲改的各種繽紛想像,照理來說應慎重聆聽、妥善對待為是。然而在上週六(5月2日)於立法院群賢樓的「2015台灣憲改藍圖會議」裡中國國民黨的參與,相當耐人尋味。

詳言之,本次會議係由公民憲政推動聯盟(憲動盟)、全國憲改聯盟(全憲盟)、李登輝基金會、台灣教授協會、經濟民主連合等團體,共同舉辦。邀集政黨代表、立法委員、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以及草根論壇參與者約200餘人,參與會議。在開幕時,有兩位中國國民黨員上台發言,其一為立法院長王金平、發言肯定民間促進溝通的平台,使修憲水到渠成,並承諾本會期一定會完成修憲案處理等語。其二則為修憲委員會召委江啟臣,主要報告中國國民黨團修憲共識,包括閣揆同意權、降低投票年齡、不在籍投票與降低不分區立委席次立委門檻云云。接下來的戲碼很讓人熟悉,王院長、江委員因「另有重要行程」,發言完畢後旋即搭電梯下樓,匆匆驅車離去。或許中國國民黨政治頭人的行程太滿、時間太寶貴,以致沒空聆聽各界民眾對憲改的主張與想像。場內200餘位關心憲改議題的民眾究竟訴求什麼?反對什麼?因何事爭執辯論?那些蒞會致詞的政治頭人,既不關心,也不重視。

巧合的是在同一日,隔著台灣海峽的另一岸,朱立倫主席在上海復旦大學舉辦名為「朱立倫與青年有約」的演講,據報導,現場來了約200名學生與教師,會中前半段朱主席引用電影《蜘蛛人》「能力越強、責任越大」台詞,勉勵在場學生應可承擔更大、更廣、更高的責任云云。至於後半段為提問發言時間,針對台灣交換生「國民黨對台灣青年朋友吸引力沒這麼大,該如何應對?」「國民黨受到很多抨擊,輿論幾乎是一面倒,有什麼可以向318學運或在野黨學習的地方?」等尖銳問題,朱立倫主席坦率表示,中國國民黨「有更多努力空間,會努力讓台灣青年了解」云云回應。觀乎「2015台灣憲改藍圖會議」中國國民黨選擇「不聆聽」的高傲態度,朱主席所言甚是,該黨可以努力的空間實在寬廣無際。

文末附帶一提者,當日會議,有一青年陳柏諭先生以中國國民黨黨員身份報名會議,不僅聆聽全程發言,並踴躍與參與的各公民團體互動,參與討論。未來中國國民黨在憲改課題上該怎麼努力才能重拾人民信賴?與其渡海找中國共產黨層峰高幹取暖,倒不如約見小黨員陳柏諭,聊聊5月2日那一天,中國國民黨立院黨團積極主張的「恢復閣揆同意權」、「立委兼任官吏」、「不在籍投票綁18歲公民權入憲」等修憲提案遭受如何嚴厲的批判?

2015年5月7日 星期四

特偵組對政治人物的差別待遇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社會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永社理事)

法操FOLLAW 2015.05.06
www.follaw.tw/court/pointview/7009/

圖片來源:(法操FOLLAW/Yu-Cheng Chuang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規定,我國最高檢察署設置特偵組,負責偵辦部長級以上公務員的重大貪瀆案件,但在行為法上,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進行犯罪偵查,並未因是特偵組所屬檢察官而有不同,檢察官本應公正執法,不得差別待遇。但從九月政爭至近日的馬、扁政治獻金案偵辦效率,仍可見特偵組未脫政治質疑。

2015年3月間,前台北市議員徐佳青在美國談及陳前總統收受政治獻金案,經媒體大幅報導,徐佳青為引用傳聞卻「未經查證」,向扁及社會公開道歉,但特偵組在媒體揭露徐佳青海外「失言」不到兩天,立即分案調查,並開始傳喚關係人,徹查陳前總統政治獻金,特偵組辦扁是兩天分案,可謂效率驚人。

但比較特偵組偵辦馬總統的政治獻金案,2014年10月15日週刊踢爆馬總統是頂新門神,媒體人吳子嘉、周玉蔻等人分別爆料馬總統收受頂新非法獻金二億到十億元不等數額,各政論節目不斷討論,也陸續加入多名爆料人士,特偵組受不了輿論壓力下,終於在同年12月25日對馬英九政治獻金案分案調查。特偵組調查陳前總統是2天分案,但辦馬總統,從爆料到分案,歷時71天,如果這不是差別待遇,什麼才是差別待遇?

尤其甚者,徐佳青坦言她所說的政治獻金言論「未經查證」,因此公開「道歉」,此案陳前總統是否收受政治獻金的「人、事、時、地」都不明確;相反的,媒體人爆料馬總統收受科技界政治獻金二億元,具體指出「人、事、時、地」,結果特偵組對案情不明的陳前總統2天分案,卻對案情相對明確的馬總統,拖了71天才分案,這種藍、綠「差別待遇」的偵辦效率,嚴重傷害了社會對檢察官的信賴。

再者,以九月政爭為例,特偵組在2013年9月間公佈監聽最大在野黨國會黨鞭柯建銘與國會議長王金平的對話譯文,高聲指控「不法關說」,並將法務部長移送監察院調查,國際媒體嘩然。

然而,國際媒體較關注的並非「關說問題」而已,更關心監聽國會議長的司法濫權問題。如前述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規定,特偵組職掌「重大貪瀆案件」的刑事偵查與訴追,而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對於刑事偵查中案件,只能為起訴或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但荒謬的是,特偵組在曾勇夫案,居然作了一個移送監察院的處分,這明顯逾越法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因政治因素,特偵組讓自己淪為人事政風單位。

就算曾勇夫「關說」屬實,如同「張通榮案翻版」,法務部長教唆檢察官「濫權不訴追」,張通榮是市長教唆警察「縱放人犯」,這都屬刑法教唆犯罪的問題,依據刑法第125條規定「濫權不訴追罪」,曾勇夫如教唆檢察官「濫權不訴追罪」,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偵組依法應起訴曾勇夫,而非將其移送監察院!

相類似曾勇夫的關說事實,同樣發生在2007年8月,時任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曾永權率國民黨立委潘維綱等人,向檢察總長「關說」馬英九「市長特別費案」,希望檢察官不要上訴,本於同一標準,為馬「關說」的曾永權等人應以教唆「濫權不訴追罪」追究,或特偵組也應發佈新聞稿「譴責」,但特偵組卻毫無作為。綜上,以不同立場政治人物的偵辦效率作為觀察,最易檢驗特偵組的執法公正性!

濫用他案簽結 恐成檢察官違法濫權之新棲息地

陳敬人(律師、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公法組研究生、永社社員)

法操FOLLAW 2015.05.06
http://www.follaw.tw/court/pointview/6972/

(圖片來源:法操FOLLAW

近日教育部課綱微調案引起社會高度質疑,不僅課綱微調有違反民主、扭曲歷史,而北檢片面採信教育部說詞,且對教育部高中分組會議錄音有應調查而未調查之違失,最後以矛盾理由簽結,前亦已經黃帝穎律師為文所批評,本文於此要談的是「他案簽結」制度之不妥。

有關檢察機關辦理他字案件之分案及報結,係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依前揭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偵查中得分「他」案者,主要係對於告訴、告發之案件,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之案件。又該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他」案進行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改分「偵」案辦理:(一)案件經調查後,發現有特定人可能涉嫌犯罪者。(二)告訴之案件,告訴人已明確並表明告訴意旨,經調查後,認已可能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者。(三)檢察總長或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實施偵查者。(四)對於犯罪嫌疑人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羈押者。

惟「他案簽結」此一較為簡易之結案方式,固然有助減輕檢察官工作量。然而,他字案偵辦、簽結的法源僅為法務部「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等行政規則,現行刑事訴訟法找不到任何條文依據。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觀,檢察官只有「起訴、不起訴、緩起訴、因民事案停止偵查」四種結案的方式,「他案簽結」則不與焉。「他案簽結」乃法務部於欠缺法律授權依據下,逕以行政規則為之,不符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法治國積極依法行政原則。

尤其檢察機關一旦使用他字案件進行偵查,常即以「通知書」而不是以「傳票」傳喚當事人。甚至告知當事人因是他字案,不必有律師辯護人到場。對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陳報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6月份檢察官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提案之研究意見中,認為傳喚被告,應以傳票為之,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不宜因案件冠字而有區別。

又刑事訴訟法第228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此即偵查法定原則。惟偵案、他案之分,標準模糊,難免受到操控,若應分偵案者改分他案,偵查法定原則已蕩然無存。

檢察機關未依規定分案,或未適時將案件改分「偵」案偵辦,致遭非議,法務部雖於101年5月15日以法檢字第10104125180號函請各檢察機關應檢討改善。惟其成效如何,從「課綱微調案」北檢違法濫權簽結蔣偉寧來看,應已不證自明。

而且,依刑事訴法第256條,告訴人僅得於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始得聲請再議。而既無法聲請再議,自亦無法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2聲請交付審判。因此,「他案簽結」若是不當運用,不僅將成為規避不起訴處分監督之捷徑,更可能成為檢察官違法濫權之新棲息地。

尤有甚者,「他案簽結」對「犯罪嫌疑人」亦不甚公平,蓋行政簽結之後,並無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書存在,因此並不受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隨時可再行偵查,此難免保留了政治黑手上下其手的空間,因此本次北檢違法濫權簽結蔣偉寧,反而陷蔣偉寧於不義。

「他案簽結」可以免去製作不起訴處分書的麻煩;亦可不許告訴人聲請再議,省卻了被上級檢察署發回重新偵查的麻煩;想查時又可恣意再行偵查來向執政者輸誠,但說來說去此一較為簡易之結案方式,難道就只是身為公益代表人的檢察官免去案牘勞形及拍馬屁的工具?果真如此,「他案簽結」制度可以廢除了吧!

2015年5月6日 星期三

與憲改共舞的轉型正義

洪崇晏(作者為永社執行秘書)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5.0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08621

轉型正義所做的善後工作,必須要包含在「憲法」層次當中,才能夠真正「徹底」地有落實的希望。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簡榮豐攝

根據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的定義,轉型正義「是一個社會在民主轉型之後,對過去威權獨裁體制的政治壓迫、以及因壓迫而導致的社會(政治的、族群的、或種族的)分裂,所做的善後工作。」我認為這些善後工作,對於飽受述十年深刻摧殘的整體臺灣社會而言,必須要包含在「憲法」層次當中,才能夠真正「徹底」地有落實的希望,這也是全憲盟等各公民團體不斷強調的目標之一, 以下對轉型正義有一些引申解釋,並扼要地分析我所認為轉型正義在憲改運動當中應該扮演的角色。

首先,轉型正義的主要工作至少應該包括:
1. 對於受害者,不論是個人、族群或環境,必須「復原與賠償」
2. 對於加害者,不論是統治者、執行者或組織,必須「追究責任」
3. 對於威權壓迫的歷史與情況,必須「呈現真相」

並且我進一步認為,不能夠忽略第四種工作方向,也就是:「對於往後的國家與社會,必須『避免再度發生』」。這四個工作方向,應該要有法律依據,而且參照德國憲法,在臺灣社會曾受到威權政府造成極大傷害的情況下,恐怕是非常有必要將這些工作的「意義、必要性及授權」在憲法當中作出更明確地宣示或規定,譬如明定「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它和保護它是政府的責任」。

再來,就需要轉型正義的對象範疇,我主張必須進一步拓寬:因為一旦仔細檢視社會與歷史,除了最常被看見以及被討論的政治壓迫、本省外省族間的群撕裂之外,如今的臺灣還應該要更進一步意識到──威權造成的傷害並不僅僅只在於「生命或族群」,轉型正義的領域也不應該僅限於狹義的「政治壓迫」。

我認為包含教育文化、媒體言論、集遊結社、人權意識、性別環境、生態環境、土地空間、勞資階級、經濟結構、原住民族與新住民族、身心障礙者和各種弱勢/少數族群……在內都存在著撕裂,從我們的歷史、課綱、國土規劃、居住政策、經濟政策、勞工政策(當然也包括工會組織和罷工等各種談判工具)、集游法規、婚姻制度、能源政策、選制、政黨法等各面向開始,都必須進行嚴謹的轉型正義討論與工作。

圖為RCA員工高喊口號要求勞動部長陳雄文道歉
(自由時報/記者廖振輝攝)

對於威權政府,甚至後威權政府時期所壓迫的勞工、破壞的環境(譬如RCA案),即便未必是因為「威權獨裁體制直接的政治壓迫」,仍然應該要有「復原與賠償、追究加害者責任、呈現真相、避免再發生」等工作的進行。

這些工作都不應該在憲改的過程中被遺忘,甚至憲改本身就既是轉型正義的開始也是過程;至於是以重新制定憲法、修改納入憲法、具體落實憲法或者哪一種方式開始,這是我們應該要仔細討論、權衡與作出決定的下一個重要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