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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8日 星期六

年初七,馬朱裂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2.27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227/20150227887046.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在台灣,國民黨宛如「鐵板一塊」般的冥頑不靈,總是令許多對手感到有志難伸,只能仰天興嘆「國民黨不倒,台灣不會好」;但是,一旦國民黨開始分裂,分裂的速度卻又比任何人想像的都來的還要快。在六天的年假結束之後,馬英九與朱立倫兩位前後任國民黨黨主席,先是在初六開工日舉辦的中央黨部新春團拜及黨團春酒宴場合上,與立法院長王金平共同演出有如賀歲片般的「大團結」;卻又緊接著於隔日初七晚間上演「大決裂」的戲碼。

導致「馬朱雙核心」正式決裂的爆點,在於朱立倫以「宣布不承接訴訟」的方式保住王金平的黨籍,這讓馬英九原本就已殘存不多的權威徹底崩解,情緒化的性格加上自身對於所謂「大是大非」的潔癖與執著,讓馬英九選擇在大年初七的晚上發表將近1400字的聲明,痛批朱立倫的行徑是「和稀泥」、「鄉愿」。而朱立倫則以「高度尊重馬總統的意見」十個字簡短回應,令人不禁想起馬總統的「依法行政」「聽到了」。

朱立倫之所以必須選擇「討好」王金平,是客觀環境條件使然。首先,在黨內,剛登上主席大位的朱立倫,仍然無法獲得本土派支持,要坐穩主席寶座,唯有仰賴王金平點頭才有可能。其次,總統與立委大選及其選前準備工作,壓迫著朱立倫必須盡快穩住局面,才能進行黨內權力與資源的分配及分享。再者,朱立倫所面臨的情勢極其危殆,一個棋子下錯,很有可能以「骨牌效應」的姿態連續失去新北市長、總統以及黨主席的寶座。

王金平絕對比任何人都能洞悉朱立倫的困境,向來懂得以退為進的他,當然不會放過這一個大好機會替自己爭取更多利益。因此在過年期間「是否參選總統」的對答訪談畫面,總是透過電視呈現在社會大眾的眼前,為的就是進行議題操作,逼迫朱立倫盡快做出抉擇。實際上,王金平若代表國民黨參選總統,其實是替朱立倫「解圍」。朱立倫若不參加總統大選,一來不須辭去新北市長而不致失信於市民,二來也能夠以退居輔選者的方式,更有機會不須為敗選請辭黨主席。

然而話又說回來,王金平又為什麼要替朱立倫解圍呢?對於王金平而言,參選總統並非最佳選擇。根據憲法第75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5條也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者,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無效」,所以無論如何,王金平都不能同時參選總統與立法委員。也就是說,一旦參選總統,王金平很有可能落得「兩頭空」,既是錯過總統寶座,又失去立法院龍頭寶座;一旦失去立委身分,王金平就失去了「國會保護傘」,隨時都會有面臨司法調查的風險。總而言之,參選總統的這場「豪賭」很難成為王金平的決擇,朱立倫與王金平的權力拉扯與競逐,仍未定局。

228事件想到國際刑事法院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2.2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d3f88ed-3f8b-477a-9e65-7e1f153b8ffa

藉由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獨裁者再也不能躲於國家機器之後,
而可免於對屠殺行為的究責,如此的規範,實也應給台灣一定的啟示。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對於國家型態的暴力,甚至是屠殺行為,只要政權繼續維持,將無訴追的可能。即便政權被推翻,新政權雖會對其為審判,若獨裁者逃往他國,仍可繼續享有其貪污所得。就算未能出逃,而必須面臨審判,若強調公平審判,則若此政權維持甚久,亦可能因追訴權時效已過,仍得以逃脫法律的制裁,反之,若不講法律,則易流於一種報復。這正凸顯殘害人權的暴行,藉由現行法制,實有其侷限之處,台灣的228事件及之後的白色恐怖時代,即完全暴露出此種困境。而來到了現今,面臨此種殘害人權的犯罪,是否仍是如此?

在二次大戰後,聯合國雖有組成紐倫堡與東京的特別刑事法庭,以來審理軸心國戰犯的經驗,卻未曾思考建立一個常設性的國際刑事制裁機構,一直要到1990年代,在南斯拉夫與盧安達所發生的種族屠殺,聯合國才分別組成兩個特別法庭為審理,即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ICTY)與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ICTR),國際社會才逐漸意識到常設機構的必要性,也才有1998年羅馬規約的誕生。

而羅馬規約主要的內容,即是將過往慣例所形成的國際犯罪法制化,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其所規定的國際犯罪包括種族屠殺罪、殘害人權罪、戰爭罪與侵略罪等四大類型,且以個人為處罰對象,此與一般國際法所規範的對象為國家,顯有不同,藉由如此的轉變,屠殺者即不能再以國家機器為擋箭牌。而羅馬規約的最大特色,即是於荷蘭海牙所成立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以來專門審理此類案件,藉由此常設性的國際審判機構,對於國際犯罪的處罰已不再是一種宣示,而是有實質的懲罰機制存在。

國際刑事法院所處罰的對象是個人,而非國家,畢竟觸犯國際刑法者,必然為自然人,而非抽象的法人組織。而雖然確立了個人責任原則,但是在國際犯罪的處罰會面臨一個問題,即處罰對象到底是執行者、還是幕後的指揮者?由於國際犯罪的三種類型,幾乎不可能由一人單獨完成,而是經由組織,甚或是國家機器所完成,而此種犯罪結構,乃由上級下命,而由低階層的聽命者為執行,若採對於正犯的概念採取狹隘的觀點,勢必無法對於下命者為訴追,此時是否能以教唆犯為之恐也成問題,因教唆犯必須針對具體事實為教唆,國際犯罪可能只是依據法律或命令為執行,是否合致,恐生疑問,所以羅馬規約採取特別的立法方式為解決。

雖然羅馬規約將處罰的對象及於個人,但在國際犯罪的場合,易出現的審理障礙,即是政權若維持甚久,可能面臨追訴權時效已過的窘境,也因此,羅馬規約第29條,才規定國際刑事法院所管轄的犯罪,無受追訴權時效拘束的明文,以來解決此問題。而另一個更大的障礙,即是執行屠殺者往往以「依法令的行為」來為免責事由;而就下令者而言,由於層級越高,越不可能直接為執行,也難證明其直接下令,因此,其仍可躲藏於分層負責的官僚體系下來為卸責,而造成無人可為歸責的困境。

為了解決此困境,羅馬規約第33條第2項即規定,對於殘害人權的上級命令或法律,乃屬明顯違法,下級公務員無服從義務,若服從而仍執行,即不能以「依上級命令」來為免責。其次,就下令者而言,根據羅馬規約第28條,即便無法證明其有下令屠殺的事實,但只要具有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並對於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卻未為任何防止措施,仍必須對屠殺的結果為負責。藉由如此的規定,獨裁者再也無法以未下令為卸責理由,即便坐視不管、視而不見,亦難辭其咎。

總之,藉由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獨裁者再也不能躲於國家機器之後,而可免於對屠殺行為的究責,如此的規範,實也應給台灣一定的啟示。只是在台灣,過往威權統治的政黨,仍一直掌握國家機器,致未能有真正的轉型正義,且隨著時間的流逝,在相關人等與證據亦逐漸流失下,又必面對還原真實的困難,甚至還有以歌頌獨裁者的言論出現。凡此種種,只反映出台灣無法與國際人權接軌,亦無法好好反省歷史的一面。

2015年2月26日 星期四

美河市,北檢可別吃案!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2.26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8195

美河市從前方高灘地仰望。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翁聿煌攝


柯市府追討美河市案的百億元北市虧損,近日媒體揭露北市府內部公文,依據前台北市長馬英九核定的投資契約書,發現馬市府在契約書中聽取建商日勝生的建議,同意市府分回建物以價值較低的商辦為主,接著前市長郝龍斌又在九次權益分配會議中確認分配比例,如同馬郝聯手,掠奪台北市民財產,北市府擁地九十九.二四%的美河市標案,最後竟只分回卅.七五%樓地板,台北市嚴重虧損,主導的馬、郝兩位前市長竟沒有法律責任?

台北地檢署去年四月偵辦美河市案,檢方認定北捷聯開處原處長高嘉濃拉高建商日勝生的成本,並假造開發案權益分配的鑑定報告,後指示課長王銘藏配合作業,導致提供百分之九十九.三五土地的北市府,在二千二百戶建物中僅拿到六百六十八戶,被日勝生海削二十億餘元,但因查無官員收賄,只對高、王兩名小官依圖利罪起訴。這樣的偵辦結果,並不符合「經驗法則」,因為一個價值百億元的美河市標案,涉入圖利的官員層級不可能只有處長和課長,這是社會的普遍常識。

如今柯市府上台,新的證據資料透過廉政委員及媒體「攤在陽光下」,各界發現美河市案的決策過程,是馬市長核定投資契約書、郝市長在九次權益分配會議中確認分配比例,最終結果是台北市民虧損百億元,北檢偵辦美河市案不能限於已起訴的小官,應主動針對新事證,重查馬市府與郝市府。

2015年2月25日 星期三

割棄憲政闌尾 建構正常國會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2.25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40762

作者羅承宗(見圖)表示,在所謂五權憲法裡,監察權乃割裂立法權而來,而考試權本質則屬行政權。考試院、監察院俱為可割可棄的「闌尾憲政機關」。尤其在現代政府組織精簡風潮下,台灣繼續維持龐大且耗費鉅額公帑、供養眾多高官的五院體制並不符合台灣需要。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以去年318學運為契機,沈寂許久的憲政改革又再度躍上新聞版面,成為輿論討論課題。其中,有關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的修憲提案,雖然自2013年起即有民進黨立委陸續提案,惜遭國民黨運用席次優勢強勢封殺至今。幸逢明年一月初總統國會即將改選,由於其中廢除監院又與攸關國會改造,相關課題仍值一談。

查現行中華民國憲法,以承襲孫文學說「五權分立」為其重要特徵。原本將民主國家的國會劃分為二,立法院有立法權和預算審查權等財政權限,監察院則有國會調查權、審計權。平心而論,沒有受過法政正統教育訓練的孫文,對西方憲政制度的瞭解僅只皮毛,然而恣意拼湊的結果,使國會對行政權難以發揮制衡功能。其後在台灣雖歷經七次修憲後,監委由間接選舉改為總統提名,但既然讓總統握有行政主導權,卻又由總統任命對行政權負有監督職責的監委,造成監委成為執政黨一手主導提名,政治性格不言可喻。耗費鉅額公帑卻無法發揮監督效果,反而時而淪為政治清算工具。

前監察院長王建煊於去年八月曾出版《同胞們莫再沉淪》一書即坦率告白,監委由馬英九總統提名,很多「家奴監委」背後是主子推薦的,平常耍大刀,一碰到家主就尊嚴掃地云云,令人浩嘆。莫怪王建煊提出「監院關門,國家大吉」主張,支持修憲廢監院。

遍觀世界民主先進國家,不管是以總統制或內閣制建構政府體制,在全球化、資訊化與科技化的國際競爭環境下,為強化行政權回應環境挑戰與風險的能力,共同趨勢不外乎「行政國家」崛起。此現象反映在權力分立理論上,則是一方面雖必須賦予行政權更大決策空間,但另一方面也要強調立法權監督行政濫權的機能。承此意旨,在台灣的憲改藍圖裡,如何使立法院真正發揮民主國家國會的功能,能充分行使立法、預算、彈劾、調查等權,並有功能性更強的輔助機關,例如:預算局、國會監察使….等,俾協助其對行政權發揮有效的制衡效果。

總之,在所謂五權憲法裡,監察權乃割裂立法權而來,而考試權本質則屬行政權。考試院、監察院俱為可割可棄的「闌尾憲政機關」。尤其在現代政府組織精簡風潮下,台灣繼續維持龐大且耗費鉅額公帑、供養眾多高官的五院體制並不符合台灣需要。是以倘若來日降低修憲門檻一旦成功,實質修憲可能性露出曙光後,兩個累贅的憲政機關應斷然割棄這,並將節省下來鉅額公帑的一部移作強化國會制衡權能之用,如此一來,國家大吉、納稅人大吉!

那些威權逼迫你拒絕面對的228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2.25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225/20150225883035.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每年228紀念日屆至,就會有許多仇恨性言論再度甚囂塵上。這群人老是以「政黨惡鬥」、「族群撕裂」、「外省人也有被殺」為228真相劃下句點,但卻始終不敢探究到底為什麼會有人非自願死亡?當時執政者究竟為誰?國民黨政府為什麼寧願用整個國家機器惡鬥王金平一人,卻始終不願以國家身分傾全力查明228事件真相?

當權者及擁護者反倒利用少數一、兩個親國民黨學者的個人學術成果當作斬斷真相的尚方寶劍,無異將流行樂譜當成至高無上的內功心法、武功祕笈,卻無視經行政院依法核備的「228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官方版本,只求取暖慰藉。不過,這種勇於宣揚自己思考停滯的氣概,也令人不禁唏噓:難道蠢話說一百遍就會變成真相嗎?幸好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地球並不會因此變成平的。

舉例而言,228事件導火線起於私菸查緝,嗣後演變為鎮壓台籍菁英。然而,蒙難者不僅僅是精英份子而已,延平學院(今延平中學前身)即是一例。當時延平學院的創辦人朱昭陽先生因經費考量,向私立開南商工學校商借校舍,由延平校方負責修繕荒廢的教室,而校舍日間由開南使用,而夜間則歸延平學院使用。由於當時的師資大抵是招募日本留學回國的優秀菁英,因此延平在開辦初期便已遭國民黨特務關切授課內容,期間政府更以官方報紙抹黑延平學院只具補習班型態,畢業也無法取得相關學歷資格。

228事件爆發後,延平學院便不出所料被迫關閉,只是當時所用的理由愚蠢至極:學院窩藏軍械、手榴彈70餘枚、軍用汽油5大桶。一個跟人家借校舍的學校,到底要怎麼窩藏軍械?怎麼知道是延平學院校方主導的?幸好在2003年8月2日,延平學院經陳前總統水扁頒發「回復名譽證書」,財團法人228事件紀念基金會亦於第4屆董事會通過之「228事件受難案件處理報告書」中確認私立延平學院為228事件之受難機關,此份報告書並在2005年2月15日刊載於行政院公報第11卷第33期中。

圖:<延平學院 奉令封閉>,台灣新生報,1947年3月22日


但在這樣的過程中,難道都沒有人下令?這些人都是自願離世?這些單位都是自願關閉?種種史料皆顯示,當時的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雖然施政錯誤、導致官民關係惡劣,但若無中央政府核定派兵派出第21師來台,陳儀就算有天大的膽子也只能「容忍」而已。中央政府在黨、政、軍、情報一把抓的情況下,在國共談判破裂、內戰爆發之際,豈會聽信一面之詞便分散兵力,大費周章派遣21師、146旅的1個團來台、以及配給當時仍存於台灣之日械山砲12門、彈藥1千餘發供陳儀濫殺百姓?問題的癥結,便回到法律上「共謀」或「首謀」的認定基準,「究責」一事也是轉型正義當中,確立正確價值的必要手段。

事實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09號解釋即已提及:「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司法實務也一直採取這樣的見解,認為即使只有參與謀議階段,只要其影響力(無論是物理上或心理上)都直接透過其他共犯而穿透到犯罪的最終結果,皆會被認定是犯罪的共謀共同正犯,在一般刑案中,也只有透過這樣的方式才能將幫派首領加以定罪。

其實在二次大戰後,歐陸國家對於猶太人屠殺事件展開調查,勇於面對真相,並肯認受難者有權要求加害者承認迫害的事實存在,任何否認屠殺猶太人歷史之言論,將被視為對於受害者的侮辱、造成新的傷害,因此需負擔相當刑責。

在新納粹主義興起後,各國之規範亦更趨完備,聯合國於2007年國際大屠殺紀念日前,並決議通過由美國等103個國家之提案,強力譴責否認大屠殺歷史之言行。此種基於引發族群仇恨之意圖,不擇手段抹煞歷史事件真相對受害者進行二度傷害,早已成為國際公認的罪行。

端視228事件之發生經過,嚴重程度與納粹屠殺之歷史極為相似,多數受害者在未經審判之情況下即遭處決。即使在「228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條例制定及施行後,政府雖已正式向受難者家屬公開表達歉意、官方報告也確認責任歸屬並釐清事件之死亡及失蹤人數,惟仍屢屢出現煽惑民眾對228事件受難者仇恨、公開宣揚或否認228事件屠殺犯行之言行。以南非「真相和解委員會」的運作過程和結果為例,大多時候只有真相並不能帶來和解,在現實政治中,「真相和解委員會」只有真相沒有懲罰的途徑,所成就的似乎只是讓民主轉型較為順利,似乎並沒有為全社會帶來真正的和解。

我國在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後,依公約第20條第2項之規定,本有對於此類構成煽動敵視之鼓吹族群仇恨主張加以限制之立法作為義務,此外,目前亦有超過36個國家按兩公約之規定,於刑法或相關法令禁止類似言論,以此觀之,此類對於轉型正義之制度重建模式,實已為世界趨勢,現行「228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確有增訂刑事課責條款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