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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0日 星期三

「青年社團救扁誓師大會」行前記者會


青年救扁誓師大會
時間:2014.12.10 18:00

地點:自由廣場

活動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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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前記者會】

『林于倫表示,一個民調只剩9趴的政府,現在面臨的超過6成以上民眾希望扁居家療養,如果9趴的馬政府再不回應民意,他要鄭重宣佈,「臺左維新」與其他社團會「不計任何代價」,以和平非暴力抗爭前提,採取一切救援阿扁的手段。』


【新聞稿】

近日關於是否讓陳水扁前總統居家療養的聲浪引發各界廣泛討論,根據台灣太平洋發展協會民調指出,6成4民眾支持讓陳水扁居家療養。然而此一訴求在昨日法務部記者會中遭到部長否決。馬政府無視民間呼籲以及專業醫療團體的診斷,堅持迴避面對陳前總統每下愈況的身體狀況,及其受侵害的人權。我們再次鄭重呼籲:馬政府應立即回應民意訴求以及遵照專業醫療診斷的結果,立刻讓陳前總統居家療養並接受專業醫療照護。

關於陳前總統的人權保障已是整體台灣社會的共識,今天我們青年站出來呼籲的同時,也希望邀請更多不同世代的代表來共同響應我們這場行動。我們將於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當天在自由廣場舉辦晚會『青年救扁誓師大會』,邀請專業學者與文化人來一同關心台灣的人權與民主價值。

記者會
時間:2014.12.09 10: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A會議室

協辦及聯名團體:(依筆畫排序)
小蜜蜂全國工作總部、公投護台灣聯盟、太陽花青年福音團、永社、自由圖博、台灣北社、台大濁水溪社、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民主鬥陣、全面真軍、青春快閃、拷秋勤、捍衛台灣文史青年組合、基進側翼、福爾摩鯊會社、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激進陣線、島語剛剛好、基隆青年陣線......陸續增加中



青年社團救扁誓師大會,「臺左維新」執行長林于倫(站立者)揚言不計任何代價。趙元彬攝/蘋果即時
【相關報導】

蘋果即時:青年社團救扁誓師大會 揚言不計任何代價
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209/520941/

新頭殼:青年救扁誓師妖西:釋扁可作國民黨處方
http://newtalk.tw/news/2014/12/09/54591.html

自由時報:救扁青年社團誓師大會「將會不計任何代價」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177295

中時電子報:青年社團舉行救扁誓師大會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209002974-260407

ETtoday保外就醫仍遭拒民團:阿扁對於能否居家醫療非常灰心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209/436463.htm

BBC中文網:台灣再度出現釋放前總統陳水扁的要求
www.bbc.co.uk/zhongwen/trad/china/2014/12/141209_tw_chenshuibian_byjiames










保外就醫是人權、不是藍綠問題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 2014.12.0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9dfc3b2-76dc-475a-b158-588a3e804900

九合一選舉後,釋放陳前總統就醫似被認為是藍綠和解的重要契機,只是關於受刑人的保外就醫,不應一直圍繞政治因素考量,而棄醫學專業、法律與人權於不顧。

釋放陳前總統就醫似被認為是藍綠和解的重要契機,只是關於受刑人的保外就醫,不應一直圍繞政治因素考量,而棄醫學專業、法律與人權於不顧。(中央社資料照)

我國已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明文,即便自由已依法被剝奪,但仍須為人性尊嚴與人道的對待,又同條第3項更言明,行刑的目的,在使受刑人為社會復歸準備。故受刑人雖受到人身自由拘束,但就身為人所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卻與一般人無異。此外,聯合國更頒布有「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以為具體保障之規範。

而依「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第62條,即要求刑事處遇機構至少要有內科、外科與精神科的設置,並要有最少一人的專職醫師為對應,此看似簡單的要求,但以我國目前監獄設施的實況來說,卻屬遙不可及的夢想。惟醫療資源缺乏的現況,卻不能成為否定或限縮受刑人醫療權的理由與藉口,獄方至少得根據此規則第25、26條的規定,定期派醫師對所有受刑人做身體與精神上檢查,對於受刑人生病就醫的請求,也應立即診治。甚而依據我國現行監獄行刑法第57條,關於自費延醫的規定,也不應視為是獄方的裁量權,以防止其動輒否定,而侵害受刑人的健康權。

所以,在我國現行監獄內醫療設施與人員普遍不足情況下,對患有身體或精神疾病的受刑人,就得依「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第22條第2項規定,使其有即時接受專門醫師診治的途徑與權利。而依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受刑人在罹患疾病時,乃以獄內治療為優先,只有在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時,才由獄方報請法務部來決定,到底是要戒護就醫,抑或移至病監,還是保外醫治。至於此等裁量權限,卻不能是法務部恣意之決定,而是以尊重醫療專業的判斷為前提。

惟至今,針對陳前總統的病況,除有台北、台中榮總的醫療診斷外,更因其仍有案件審理尚未終結,故台北地院亦委請長庚醫院為身心狀況之鑑定,以來為是否停止審判的判斷依據。凡此資料與報告皆已明確指出,陳前總統不僅患有多重的慢性疾病,其腦神經也處於退化狀態,致出現認知、語言、記憶等等之障礙,甚且在此等的身心症狀呈現階梯式惡化下,醫師亦提出居家監禁的建議。

只是面對此等的專業判斷,法務部似乎充耳不聞,更於去年4月19日,在毫無預警的情況下,將陳前總統移送至台中監獄附設的培德醫院,而法務部為此舉措的主要理由,即是認為居家監禁於法無據。但諷刺的是,根據法務部所頒佈的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第73條第7款後段,一旦為保外就醫且未指定受刑人須強制住院治療之決定,實就與居家監禁無異。故法務部以法無所據來否定,顯是自打嘴巴。

更值檢討的是,在醫師判斷陳前總統的疾病已不適合獄內矯治的情況下,法務部仍堅持尚未達於保外就醫之程度,如此專斷的作為,不僅踐踏醫學專業,更視法律於無物。退萬步言,就算法務部言之成理,也得儘速醫治以免使狀況繼續惡化才是,惜從現有的監獄內醫療設施與資源的不足,實也難為期待。而若要等到身心疾病已達於不可逆的狀態才允准保外就醫,就形同是死亡宣告,致有違雙重處罰禁止的憲法原則,行政裁量權也著實超越了法院判決的既判力。

誠如德國哲學家康德所言,「人只能是目的而不是工具」。所以,對陳前總統的保外就醫問題,不應是政治人物算計的籌碼,亦不應成為藍綠和解的祭品。惟有回歸醫學專業與法律,才能落實人權之保障,於陳前總統是如此,其他受刑人亦然。

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法律邏輯矛盾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2.09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37519




法務部長羅瑩雪昨天召開記者會表示,陳前總統不符合保外就醫,所以建議陳前總統可以提抗告,或是向法院聲請異議,這種說法邏輯自相矛盾。

法律上,不論是抗告或異議,都是救濟程序,是當事人認為法務部駁回「保外就醫」的決定不合法,因此依法請法院審理及裁判,然而法務部是作成駁回「保外就醫」的主管機關,卻反過來要被駁回的阿扁去提抗告,如果羅瑩雪也認為法務部駁回「保外就醫」有違法問題,自己重新作出適法決定就好,何必浪費司法資源?

法務部卻不願尊重醫師的專業判斷,更無視兩公約的醫療人權標準,羅瑩雪執意為政治服務,找各種藉口要繼續關押馬總統的政敵阿扁,如此背棄法律的專業與邏輯,簡直是法界之恥。

請教柯市長:治大城如開小刀?


洪崇晏(永社執行秘書)

想想論壇 2014.12.08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3474

最近「都更副市長」是否合適的爭論甚囂「城」上。我是醫療的外行,也並不擅長都市規劃,但作為一個在台北市工作、關心土地環境的市民,有一些問題想向現在的柯醫師、未來的柯市長請教:

首先,不論副市長們過往功過、如何擅長都更或土徵,城市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其中更包含許多完整的個人。當我們在進行城市重新規劃時,我很好奇柯市長您是依據怎樣的理念在進行──是把街廓當成一塊一塊的機械零件,看不順眼就拆掉更新?還是把房屋住居視為一個人的某些器官,當這個人的皮膚鬆弛、齬齒、頭髮花白時,謹慎思考是否直接摘掉,或者儘可能地保留其功能?

歸綏街文萌樓照片。圖片來源:鳳凰網

過往許多行政首長在幫城市換器官時,並沒有真的考慮過公益性、目的性、必要性、最小侵害,我想請問,您會為了一個人的美觀或者健康,強行換掉他的器官嗎?縱使這樣可能使得他健康狀況每況愈下,縱使這些器官被您換掉之後就活不下去了?(別忘了,在城市裏,每一個器官都是由活生生的人所組成,他們更不應該就這樣被活生生地淘汰掉!)

當您的城市治理/醫療小組在討論是否要換掉某個器官時,您會讓廠商在裡面影響他們的判斷嗎?或者您作為一個醫師/治理者更應該讓這些當事人、台北市的居民參與他們自己、他們的器官要不要被換掉的討論?您在乎的到底是財團,還是您要治/理的對象?

我們的城市一旦需要更換器官,更該考量的是整體系統、基礎功能、身體環境的運作狀況吧?高雄氣爆殷鑑不遠,即便您把所有表面上的大器官都換新了,但運送血液養分的管線卻沒有更換或者維護,難道血管栓塞甚至破裂的情況就不會發生嗎?您的城市治理/醫療小組在換器官時會考慮週邊管線的狀況嗎?他們會考慮整體的身體狀況適不適合這種摘器官手術嗎?他們有在規劃這座城市整體未來的療養和復健?抑或只是頭痛割頭、腳痛割腳?

現有法規藉由各種容積獎勵、容積暴利,鼓勵廠商和治療小組無所不用其極地去更換城市的器官,但也許這座城市需要的只是裝支架、通管線、拉皮,甚至僅僅是服藥。請問柯市長,您會容許您的醫療團隊、廠商為了賺錢而不斷地強迫更新患者的器官嗎?

歸綏街文萌樓照片。圖片來源:鳳凰網

而如今「都市器官更新」爭議的癥結不在速度、也不在公私,根本的問題是:如果患者不想被換掉器官,有沒有一個有法律效力的機制(聽證、民眾參與、爭點整理)去納入他的意見?

柯市長,我們誠摯地認為您不能片面聽信天王補習班的說法,您也需要、事實上也更該聽聽「小市民的心聲」。

韓國「都市住居環境整備法」規定:區域再開發後,該處公營住宅的比例須達17%;首爾市無黨籍市長朴元淳上任後,更是在自治法規中,將「新建型」都更後的「五分之一」容積,作為出租公營住宅,提供原地區無產權住戶入住。

各國的城市治理都不是簡單的拆掉蓋新的,而大量採用整建、整備、維護等等多樣的治理行動;一旦遇到阻礙,各個城市治理者也願意花時間來好好評估,如果阻礙過大、超過一定年限沒有施行再開發,甚至會從善如流地取消。

一個人的健康需要三到五年的調養,一座城市的健康需要上百年的累積,柯市長想必不會貪圖浮誇的表面功績與金錢利益吧?您應該能夠認真地把一座城市當成一個活生生的病人來善待。

我們信任柯醫師的病患醫療專業,也希望柯市長能夠建立起自己的都市治理專業。有需要的話,很多團體(當然不是連公子找的那種公民團體)很樂意為您開班講授市民的心聲,請您不要迷信漂浮在城市高空的天王與財團們。

  「願您鄭重地保證自己要奉獻一切為市民服務。
   願您將要給您的市民應有的崇敬及感戴;
   願您將要憑您的良心和尊嚴從事治理之業;
   城市的健康應為您的首要的顧念;
   願您將要尊重所寄託給您的秘密;
   您的市民應視為您的手足;
   願您將不容許有任何宗教,國籍,種族,政見或地位的考慮
   介於您的職責和市民間;
   願您將要盡可能地維護市民的生命和尊嚴,自從受胎時起;
   即使在威脅之下,您將不運用您的治理知識去違反人道。
   願您鄭重地,自主地並且以您的人格宣誓以上的約定。」

2014年12月7日 星期日

檢察一體的界限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 2014.12.05
www.peoplenews.tw/news/d159f896-d65e-41bc-aab3-741b5bb68d26

選舉期間,檢察官的任何舉措勢必動輒觀瞻,不管有無任何政治意圖,但只要執法充滿瑕疵,不僅讓人質疑其法律專業性。(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北檢對於柯文哲辦公室竊聽案之偵辦,有媒體直指,是由北檢檢察長所一手主導,致造成是否有政治干擾的疑慮。雖然從選舉結果來看,此傳聞即便為真,似也無足輕重,卻讓人省思,檢察長對於承辦檢察官個案偵查的指揮監督權,是否毫無界限?

依據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雖以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或串供之虞為理由,但其前提卻須以被告犯嫌重大為前提。也因此,若無任何犯罪嫌疑,卻向法院聲請羈押,不啻是將聲押與否,當成是逼使當事人自白的手段,致違反緘默權的保障。而以選前爆發的柯辦竊聽案來說,檢察官明明是以關係人或證人身分傳喚柯辦幕僚,卻於訊問後將其改列被告。如此的身分轉換,於檢察實務雖已司空見慣,但這種身分轉換,不僅會對當事人造成突襲,更可能侵害人民的訴訟權保障。尤其在無任何犯罪證據的情況下,檢方亦知不可能達於聲押之門檻,竟又諭令保釋,若相對人為省卻程序之煩而屈服,就等同認罪,致嚴重侵害人民的不自證己罪權。雖然柯辦幕僚並未因此就範,並堅持自己的清白,卻仍遭限制住居,致讓人質疑檢方行使職權的恣意與專斷。

雖然在1997年,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將偵查中檢察官的羈押權去除,而回歸法官手中,但此改革並未徹底。因檢方在認為無羈押必要時,仍可直接命被告為保釋、責付或限制住居。故於檢察官仍握有這些強制處分權限下,就難避免其以此等替代羈押的手段來迫使被告認罪,而使法律所賦予給人民的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遭挖空。這於柯辦竊聽案的偵查過程中,已完全暴露出種種的弊端,也因此,檢察官所握有替代羈押的裁量權,恐該修法來為刪除,以完全回歸法官保留。而在柯辦竊聽案更讓人質疑者,即是關於檢察一體的界限。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4條,上級檢察官除可親自處理下級檢察官所承辦的案件外,亦可將案件移轉給其他檢察官,此即被稱為檢察一體原則,也成為檢察長介入具體個案偵查的法律依據。惟對於檢察一體的界限到底在哪,卻一直有爭議,此於政治敏感性特別高的案件,尤其如此。

而為了使此界限更趨明確,在2011年所通過的法官法第93條第1項就規定,檢察長只有在統一訴追標準、承辦檢察官有偏頗之虞或者案件複雜的情況下,才能以書面附理由為介入或將案件移轉。更在第92條第2項明訂,若上級檢察官的指揮命令,涉及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法律之適用者,其命令亦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而對於此等指揮命令,承辦檢察官亦可為書面表達不服。凡此規範,一方面可明確化檢察一體的界限,也能防止檢察長任意干預辦案,檢察體系自可避免淪為政爭工具。

只是法規範是一回事、現實運作又是一回事。一個簡單的道理,即是上級檢察官若逾越法律界限為指揮,就算承辦檢察官據理力爭,怎可能笨到以書面留下證據?更何況,就算書面陳述不服,若上級仍維持原命令,下級檢察官也只能默默接受,抑或請求將案件移轉,甚或是到封閉的檢察官論壇去吐苦水。凡此種種,實非法治國該有的現象,也突顯出目前法官法對於檢察一體之限制,就只具有宣示意義,致與道德條款無異。

於選舉期間,檢察官的任何舉措勢必動輒觀瞻,不管有無任何政治意圖,但只要執法充滿瑕疵,不僅讓人質疑其法律專業性,亦難去除為政治服務、政治打手的惡名。這可能是在九合一選舉後,檢察體系必須深切反省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