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捐款徵信(2013年9~12月)

捐款者(依姓氏筆畫排序) / 金額(新台幣元)

三順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50,000
12,000
100,000
2,000
陳林法學基金會
3,000
80,000
50,000
4,000
2,000
16,000
100,000


(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告)

感謝您給予支持!捐款者或金額若有疑問,請與永社聯繫,謝謝。

2014年1月8日 星期三

<演講會>這不是鬥爭,什麼是鬥爭?


時間:2014年1月11日,下午2:00~4:00
地點:台灣北社會議室(台北市青島東路5號2樓-2,捷運善導寺站)

主講人:彭文正教授
(國立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前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發言人)


主辦單位:台灣北社
協辦單位:台灣社、永社

歡迎各界自由參加,連絡電話:02-2396-0900 王小姐

那六個監委 踹共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4.01.1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jan/8/today-o9.htm

監察院二度提案彈劾黃世銘,遭六個監委否決而封殺,但作成這荒謬決定的六個監委,沒有一個敢站出來面對社會、向歷史負責,因為他們將無法解釋,一個被起訴犯罪的檢察總長,何以是沒有違失的公務員?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十款「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為法定應公開的政府資訊,而監察院行使彈劾權,是憲法規定的合議制機關行為,人民依法對監察院彈劾案是哪六個監委選擇「遺臭萬年」有「知的權利」,所以這六個監委不應如盜賊般躲在陰暗處,請自行面對社會、面對法律、面對歷史。

黃世銘的違法濫權,除了有北檢起訴書,還有檢評會建議撤職的「七大缺失」等佐證,還有法新社報導「台灣司法濫權」及華盛頓郵報指出「台灣水門事件」等國際媒體資料。白話的說,全世界都知道黃世銘的違法行徑,這六個監委沒有不知的可能,但是什麼力量讓這六個監委「泯滅良知」、捨棄專業,荒謬認定黃世銘沒有違失而不需彈劾?社會合理懷疑,六個監委出賣靈魂,以換取黃世銘「潛在共犯」馬總統提名連任監委的「不正利益」。

此外,檢評會日前決議評鑑黃世銘的「七大缺失」,是依法官法所為之公權力行為,與監察院前兩次審議黃世銘彈劾案的範圍與法律依據皆不相同,監察院應針對檢評會移請彈劾黃世銘之案件,重啟調查,另行彈劾。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特偵組的鈔票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12.2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dec/25/today-o2.htm

特偵組大動作開「破案」記者會,把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的貪污贓款及相關證據列在桌上,還公佈了貪污法官的三妻三億關係,看似為民除害,但這一畫面,也讓台灣人民看見司法公信力徹底破產。

世界民主國家中,只要有貪瀆的司法官(我國實務認為包括法官與檢察官),都會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特偵組解釋的貪瀆,包括公務員貪污與瀆職,例如: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貪污」情節具體,檢察總長黃世銘假借職務為非法監聽與洩密的「瀆職」犯罪明確,這都是最標準的司法官貪瀆案例!

可議的是,特偵組這次大動作開「破案」記者會,把涉貪法官的贓款壯觀地排在桌上,然而在馬英九親信林益世貪污起訴的記者會上,特偵組為何不把林益世泡在水池裡及其他超過七千五百萬的贓款也壯觀的排在桌上?特偵組在貪污法官案的媒體操作,很明顯在為黃世銘犯罪被訴事件「轉移焦點」。

一個違法洩密、瀆職起訴的檢察總長,抓到了貪污好色的高院法官,台灣的司法公信力,就是被這群「貪瀆」的不肖司法官傷害殆盡。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PR22號法庭觀察團—1220開庭觀察紀錄【新聞稿】


今日(12/20)是徐世榮教授和洪崇晏同學因抗議大埔事件遭違法逮捕及傷害,自8月提起刑事自訴控告國安局局長蔡得勝、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正式成案的第一次準備程序庭。一早冷風颼颼伴著落雨,仍有將近10人到場關心旁聽,給予徐教授、洪同學和律師團加油打氣,感覺非常溫暖。

本次開庭著重在起訴法條及理由。徐教授向法官表示,他於案發現場高舉雙手呼口號時,遭員警強力將其拖行拉扯致使受傷,且強制帶回警局及做筆錄;洪同學也表示於其穿越馬路時、未做任何危險行為,卻遭員警莫名用力推倒,致使後腦流血受傷、至醫院縫合數針。而被告三人同時具有保證人地位,於所有勤務執行前,皆有對執行人員進行前教育之義務,並應以最小傷害之方式及手段維護現場所有人的安全,更不應有違法濫權之情事。因此律師團表示被告三人依特種勤務條例有犯意聯絡,控告三人違犯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第304條強制罪,及依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違法加重刑度。

而本案僅控告蔡局長、賴隊長、歐所長三人,並未追究實際施行傷害行為之員警,乃因該數位員警皆未受良好之行前教育,且與被告有上下從屬關係、依現場指揮犯案,僅為被利用犯案之工具;同時本案除個人權利遭受侵害外,更為妨害憲法賦予人民之權利,因而應向指揮者究責,而非推卸至基層警員。

此外,由於自訴人及代理人並無任何強制處分權力,因此僅能依檢察官一般會進行證據調查之方式及內容,向法院提出聲請。然而前次聲請調閱賴隊長於案發當日之手機通聯紀錄,令人感到非常訝異的是,當日賴隊長於眾人面前不斷以手機打電話聯絡,該號碼亦為賴隊長親自手寫給徐教授的,而提供給法院之資料卻沒有任通話紀錄。由本案似可再次窺知,國家權力要呼嚨小老百姓是多麼輕而易舉。

律師團向法官表示,本案與以往類似案件不同,例如2008年陳雲林來台遭民眾抗議及警察濫權,因無法證明濫權者犯意及其主張依法令行為而免責。本案被告三人犯意聯絡明確,於自訴人於行使其憲法言論自由權利時,以明確的行為進行阻止,並使兩人身體遭受傷害,期望法院能審慎審理,以避免日後國家權力再度任意侵害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