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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三

胡志強要不要違憲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10.2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23/today-o7.htm


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將在台中舉行,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擬規劃「陳情抗議專區」。然而,行政機關設置抗議專區「於法無據」,集會遊行法並無相關授權,換句話說,如台中市政府以「抗議專區」限制人民憲法之「言論自由」與「集會遊行自由」,將有違憲問題。

尚記得,二○○九年十二月第四次江陳會在台中舉行,當時馬政府就有設置「抗議專區」的建議,但台中市長胡志強認為設置「抗議專區」有違憲問題,胡市長直言「限制憲法賦予的集會遊行自由,在對方還沒表示意見前,先劃設抗議專區,這是很不成熟的做法」,如今馬主席又企圖以「抗議專區」,侵犯人民「言論自由」與「集會遊行自由」的憲法權利,胡市長要選擇「昨是今非」?還是捍衛憲法保障人權的「大是大非」?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濫權不起訴罪」看北檢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10.14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14/today-o4.htm

法務部調查報告定調黃世銘「疏失」,外傳北檢也將以「公共利益」為由,對黃世銘不起訴,但北檢若真敢恣意下不起訴處分,不只無法向關心台灣民主的「國際社會」交代,更恐讓承辦檢察官張介欽等人,觸犯刑法第一二五條「濫權不起訴罪」,面臨長達二十年的刑事追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規定的「公共利益」,是「偵查不公開」的例外,但「例外解釋從嚴」是基本的法律解釋原則,只要是公眾關注的案件,例如:胖達人案或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掌握艾格蒙組織有關前第一家庭的情資,都具有「公共利益」,難道胖達人案或葉盛茂都可以向總統報告?北檢若真以抽象的「公共利益」為包庇理由,為黃世銘「洩密罪」及馬英九「教唆洩密」脫罪,承辦檢察官張介欽等人即觸犯刑法第一二五條「濫權不起訴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當前「烏雲蔽日」,犯罪者因「政治因素」暫時不會遭到訴究,但馬政府不會永遠執政,檢察總長與檢察官也有離職的一天,依據刑法第八十條規定,「濫權不起訴罪」有二十年追訴期間,有朝一日政治清明、回歸法治,犯罪的檢察官就必須面對其法律責任!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連署)支持倒閣,要求江宜樺下台


連署網址: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31012003941
 

連署訴求: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致江宜樺先生的一封公開信


江宜樺先生,你好:

請理解我們不以「行政院長」這個職銜稱呼你;因為,我們認為,這個稱呼、這個角色,已經不再適合你。

我們是一群學術工作者,我們今天之所以站出來發聲,完全是秉持知識良心,不得不講幾句公道話。我們一致認為,台灣此刻所遭遇空前的憲政危機,縱使你不是主謀,但絕對是重要的共犯;唯有你的離去,才能避免讓台灣政局持續空轉與內耗。緣於此,我們鄭重呼籲你知所進退,主動請辭,以稍稍彌補你任內乏善可陳、誤國誤民之罪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