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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7日 星期一

【公民團體廢除特偵組】 連署書


懇請支持並連署,修法廢除特偵組!


一、特偵組不應淪為政治鬥爭工具,台灣不需要東廠

2008年政黨再輪替由國民黨執政後,特偵組針對下野的民進黨人士陳水扁、邱義仁、陳明文、蘇治芬等人進行一連串的逮捕起訴動作,最後法院都是判決無罪!扁案、龍潭案則是由馬英九出面邀宴司法院正、副院長後定罪!2011年扁案還爆發辜仲諒表示之不實供述,特偵組檢察官涉嫌教唆偽證!

而今年更爆發國民黨同黨的馬英九和王金平的「九月政爭」大戲,馬英九用特偵組不法監聽國會議長的監聽資料,用來拔掉王金平立法院長職務,更是政治黑手伸入司法的鐵證。特偵組對國會議長都膽敢如此違法亂紀,例如:(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監聽目的若與內容不符應銷毀,不可將內容當新聞資料,特偵組卻違法公布;(二)公佈監聽譯文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三)檢察總長黃世銘將不成案的個案向馬英九總統報告,違反憲政體制;(四)特偵組對外公佈偵訊筆錄,涉犯《個資法》、《通訊保障及監聽法》、《公務員服務法》、《法院組織法》及洩密、偽造文書等罪。可見,特偵組受執政者的指揮,淪為政治鬥爭工具,濫權打壓政敵的情形非常嚴重。

二、廢除特偵組,回歸正常的檢察體制

權力是需要監督制衡的!在他國少有的特別偵查組織也曾經有絕對的權力,卻無法對其有效的監督制衡,所以在其他國家也曾發生特別偵查組織成為政治鬥爭工具,而後廢除的慘痛經驗,例如:

德國因在納粹時期的慘痛教訓,於1949年修定德國基本法第101條規定,司法體系不得設置非常法院,德國從此即無類似特偵組的組織設計。在美國,也曾經有「獨立檢察官」因為涉入政爭,美國國會於1999年讓「獨立檢察官」正式走入歷史。而我們的鄰近國家南韓,在今年4月也通過修法,讓南韓成立32年的中央搜查部(相當於我國特偵組的單位),在南韓民眾質疑介入政爭的氛圍下,也正式走入歷史。

因此,我國在正常的地檢署檢察體制外,再特設一個特偵組,實無必要,且特偵組已變質為違法亂紀的政治鬥爭工具,除了紊亂原有正常偵查體制、憲政體制及侵害人權,造成國家動盪不安外,一無是處,故有修法廢除特偵組之必要。


基於上述理由,我們連署呼籲立法院各黨團,
儘速修法,廢除特偵組!

【公民團體廢除特偵組連署公布】記者會(20131007)

【連署書】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3/10/blog-post_6501.html

【發起團體】
陪審團推動聯盟、中華國家法治改造促進會、台灣和平草根聯盟、永社、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連署團體】(依單位名稱筆畫排序)
中華美容美髮技藝協會、公投護台灣聯盟、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公益事務委員會、台東縣南島社區大學發展協會、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小留學生家長協進會、台灣公義社、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台灣北社、台灣民族同盟、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法學會、台灣社、台灣青年公共事務協會、台灣青年智庫、台灣客社、台灣納稅人聯盟、台灣基督長老長老教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台灣教師聯盟、台灣教授協會、台灣農村陣線、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台灣獨立建國大旗隊、台灣環保聯盟台東分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醫社、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自然環境保護基金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法治時報社、青平台基金會、原住民族政策協會、雲林縣環境保護聯盟協會、綠色逗陣之友會、臺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澄社、鄭南榕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

(截至10/5 共計47個公民團體,持續連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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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記者會】
2013年10月7日(一)上午9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

【出席團體及代表】
陪審團推動聯盟 鄭文龍召集人
台灣和平草根聯盟 何宗勳理事
永社 吳景欽常務理事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張宏林執行長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 徐偉群會長
台灣教授協會 黃帝穎律師
自然環境保護基金會 賴立穎執行秘書

【新聞聯絡人】
陪審團推動聯盟 張家瑋02-2351-9595,justice.lawfirm@msa.hinet.net

2013年10月3日 星期四

台版水門案也要有深喉嚨

吳景欽

蘋果日報 2013.10.03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003/35336493/


特偵組濫權監聽的風暴越滾越大,由於此事乃涉及高層檢察官之不法,任何的調查,必會面臨重重的阻礙。而此事件既然被指為是台版的水門案,真相若欲大白,恐也需要深喉嚨的爆料。

在1972年6月17日晚,位於美國華盛頓水門旅館的民主黨競選總部,發生闖空門事件,原本是一起單純的竊盜案,卻在《華盛頓郵報》的兩位年輕記者,即Woodward和Bernstein,經過一年的調查後發現,五名偽裝成水電工的闖入者,竟為CIA的退休幹員,其進入民主黨競選總部的目的,竟在裝設竊聽器。因此,整起事件的矛頭,指向時任總統的尼克森,而逐漸暴露出其違法監聽的對象,不僅是反對黨,也包括自己人。

2013年10月1日 星期二

停止雙重標準 停止總長職務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本文經刪減後刊登於自由時報 2013.10.01〈總統魄力可以用在這個地方〉,此為原稿全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1/today-o4.htm


針對違法監聽國會一案,特偵組連日來前後矛盾的撒謊、圓謊行徑,已經使信用徹底破產,未來民眾對於特偵組的發言、判斷、甚至起訴或不起訴理由,恐怕都必須打上更多的折扣。但檢察總長黃世銘似乎只打算道歉了事,不願下台負責,羅瑩雪在就任部長前也急著表態認為「特偵組沒有主觀犯意」,也等於是在為日後法務部針對本案的調查,預告「黃世銘無罪」的結論。這似乎是個無懈可擊的脫罪理由,尤其是在宇昌案中劉憶如變造「附件三」意圖陷人於罪,最後卻經北檢簽結的前例來看,「沒有故意」似乎已經成為馬政府狡辯的一慣手法。

而這樣的脫罪劇本,從馬總統雙重標準的回應模式也可以略知一、二。相較之下,若是以馬總統對王金平院長關說案「不用調查就直接不法」的標準來看,特偵組的行徑如果不是監聽國會,那什麼才是監聽國會,而且這還是個成功(不論一個月或四個月)的監聽國會!但馬英九卻又退居二線,只透過府方回應「如查有不法,一定依法懲處」,同樣是「大是大非」之事,為何立場在一個月內完全不同?如果這不是在為黃世銘脫罪,那什麼才是為黃世銘脫罪?

立法院是否有其他電話被監聽?還有多少人民被「一票聽到飽」所害?這些問題在特偵組的公信力消耗殆盡以後,任何解釋都已無法挽回已經或正在遭受侵害的隱私權利以及憲政體制。因此,馬總統應該停止這樣的雙重標準,拿出以黨主席身分施壓考紀會的魄力,要求法務部長羅瑩雪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規定,立即停止黃世銘的職務並送監院調查!

2013年9月28日 星期六

看你一路黃牛到什麼時候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9.2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28/today-o4.htm

各界認定特偵組違法濫權,朝野立委要求檢察總長黃世銘「自請調查」,但黃總長認為自己沒錯,堅持不道歉、不下台、不自請調查、不停職,社會又能奈他何?

檢察官改革協會發布聲明,呼籲台北地檢署及監察院對於黃世銘涉嫌指揮特偵組違法監聽一事,立即介入調查。事實上,對於檢察總長黃世銘的違法監聽、洩密及非法公佈譯文等犯行,已有多位律師向台北地檢署遞狀告發,北檢雖有刑事犯罪的管轄權,但基層檢察官恐畏懼總長的上級官威,而不敢依法偵辦;民間司改會雖然也對黃世銘的違法失職,向監察院檢舉,但監察院沒有法定辦案期限,恐因政治因素而拖延辦案時機。

所以,人民只能寄望民間公益團體、律師公會,依據「法官法」檢察官準用之規定,檢察總長涉嫌違法失職,民間公益團體、律師公會可以主動移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且有「三個月內」作成的法定期限;檢評會對此「國際關注」的違法監聽案,應舉行聽證程序,以昭社會公信,並依法在三個月內作成懲戒黃世銘的決定,儘速還台灣民主法治與人權一個公道!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