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陳雲林事件、大埔等拆地事件、洪仲丘虐死案、一直到徐世榮等人,都遇到警察違法濫權,非法逮捕民眾。警察號稱人民褓姆,一旦濫用暴力,反過來與弱勢人民對立時,他們不過是強權的工具。然而,警察的養成過程是否有問題?許多警察在執行勤務時,必須服從長官的命令時,他們是否應該具有自主性,讓良心的判斷超過服從的義務?還是當警察接受命令時,只能卑微地希望自己不要成為濫權者的代罪羔羊?
回顧2013/7/23馬總統參加衛生福利部揭牌儀式,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於馬總統座車行經交通管制區時,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口號,事後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逮捕、送往大同派出所;參與聲援的洪姓同學在與警方推擠的過程中,亦遭警方撂倒,致其頭部撞擊人行道出血而緊急送醫,且警方並以「公共危險犯現行犯」為由,在急診室欲伺機強行帶離受傷的洪姓同學。另外,江宜樺院長於中央社出席新書發表會時,亦遭到民眾抗議,黃同學等三人分別被警察帶去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以及長春派出所。
當警察濫權以「公共危險」之名逕行逮捕和平的抗議群眾時,仔細思考「公共危險」 (雖然有其固定的法律意涵)一詞,難道不是弔詭地指向這些濫權的警察嗎? 這「公共危險」也提醒著我們,當有個人或一群人具有公權力時,不思節制,擅自擴張自己的權力,將反對者視為公共危險時,才是民主法政最危險的時刻。
在司法叢林中,一直有群俠客律師,路見不平,穿梭在大小的社會運動場合,為弱勢與正義辯護。本周【哲學星期五】很高興邀請到徐世榮與洪崇晏的義務辯護律師團之一翁國彥律師,談一下案情始末與發展,並請到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來跟我們談論警察濫權背後的制度與價值的錯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