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3年2月20日 星期三

持續性不正義(0220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自由)當大官要小民「貧而樂道」…(林尚榮
(自由)朱立倫哪門子的社會住宅(楊書瑋
(蘋果)一個乘客的懺語(陳學殷)
(天下獨評)(去)你的成長(羅毓嘉)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自由)這種台電原能會 哪來核安(葉昱呈

2013年2月19日 星期二

遙遠的幸福(0219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蘋果)解決關廠案的一個想像空間(吳永毅)
(醒報)不公義的悲慘世界 至今在台延續
(天下獨評)遙遠的幸福(顧玉玲
(天下獨評)記取歷史教訓,讓「逃」不再是唯一的選擇(夏曉鵑

2013年2月18日 星期一

特偵組應追究沈若蘭的偽證罪責


黃帝穎

台灣時報2013.02.18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09042


馬總統親信林益世貪瀆案出現戲劇轉折,林益世在交保後的首次開庭,即改口主張「一刀斃命」錄音不具證據能力;林益世的大樁腳郭人才也翻供說,「當初在特偵組偵訊時,因為氣陳啟祥亂說,他才會說錯,說成是陳蓮珠提出新台幣五千萬元分配方式,其實是陳啟祥提的」;沈若蘭日前開庭更改口說,在特偵組供稱收受陳啟祥的八百萬元賄款是「記錯了」,其實一千一百萬元是林仙保給的。

事實上,如果沈若蘭的金錢經得起檢驗,是合法取得,則何需在特偵組搜索之際,將錢藏在魚池裡,甚至放火燒,這些證人說法如今一變再變,也明顯朝著減輕林益世罪責的方向走,司法難道可以接受證人如此「變變變」?

法律規定證人經具結的證詞,應擔保他的真實性,否則要負七年以下徒刑的偽證罪責。刑法第一六八條明文,「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林益世案證人郭人才與沈若蘭於特偵組偵訊時,對於林益世貪瀆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證人,並經具結,如今改口即代表先前證詞涉嫌「虛偽陳述」,公然把司法當兒戲,特偵組應依法追究沈若蘭、郭人才的偽證罪責。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生活,絕不只是一個『住』的問題」(0218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紐約時報)中國還沒有真正的工會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蘋果)請勿用民粹擁核(劉黎兒)
(蘋果)台灣燈會到底環保在哪(范綱皓)
(聯合)「住不起」的永久屋
(台時)你們的國家沒有法律(黃招榮)
(PNN)居住正義「相對論」


2013年2月9日 星期六

當總統只懂法律不懂政治


鄭光倫

自由時報2013.02.0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feb/9/today-o10.htm


在關廠工人臥軌之後,馬英九表示「這不是魄力問題,是法律問題」,這根本就是玩弄語言遊戲,完全沒有同理心,令人遺憾。

推估馬英九的談話,他所指的應該是「政治/法律」的二元區分。法律具有專業性與技術性、政治則具有裁量性與決斷性;兩者縱然不同,但其實是處於互補關係,而不是相互排除。

實際上,在馬英九台北市長任內,對於健保補助款爭議的這一個法律問題,卻懂得向大法官提起釋憲。釋憲是一種帶有政治色彩的訴訟途徑。健保案證明馬英九是有魄力去挑戰法律邏輯的,但卻又在關廠工人案自甘墮落,選擇性地跳入「借貸關係與代位求償」之中畫地自限。魄力到底丟到哪裡去了?

白紙黑字,勞委會在二○一一年出版《工運春秋》就已清楚載明「重大關廠事件尚未解決…;為解決雇主惡性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以政府代償方式,先拿出十億元代墊,再由政府向資方求償」。書中更以「破天荒」形容此舉對於勞動人權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馬總統與潘主委應該立刻停止語言遊戲的操弄,拿出魄力、拿出憲法賦予總統與部會首長的裁量權,停止訴訟、承諾代位求償。讓全民了解、讓關廠工人知道,公權力這一個公共財,並不只有財團或少數人才能享受。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研所碩士生、永社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