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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3日 星期日

入罪阿扁 就用「實質影響力說」 有利國民黨 就用「法定職權說」


羅承宗教授

自由時報 2012.9.23


我國總統職權範圍究竟應採「法定職權說」,以憲法明文規定為限?抑或採「實質影響力說」,凡總統實質影響範圍俱為其職權?關於這個憲政爭議,最高法院於前年十一月間採納「實質影響力說」定讞龍潭案,認為總統對行政院有關鍵實質決定權,並非僅限於憲法條文所列舉事項。換言之,最高法院認定陳前總統收賄的主要法理依據,即是總統職權不以憲法明文規定為限。

令人訝異的是,日昨行政院於網站上駁斥在野黨「傀儡院長」指摘的新聞稿裡,開宗明義即闡述依我國憲法規定,總統權限以列舉方式定明,包括國防、外交及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之權。新聞稿把「傀儡」錯植「魁儡」的行政院,或許無能察覺這個觀點,恰是台北地院於二次金改案判決扁珍無罪的主要理由。

馬政府前年要辦綠,則採漫無邊際的「實質影響力說」,咬定總統對行政院的重大決策有關鍵實質決定權;今日要駁綠,又重新供奉「法定職權說」為正統,強調行政院長不是總統傀儡,總統政見須透過行政院施政始能落實云云。筆者忝為公法學者,至今方驚覺原來我國總統職權範圍乃隨政治需要而浮動變遷。「政治正確憲法學」所建構的「昨非今是雙軌理論」實在博大精深,不可思議!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sep/23/today-o3.htm

2012年9月19日 星期三

國民黨黨產多由黨員捐助?

羅承宗教授

臺灣時報 2012.9.19


據報載,國民黨擬提出「黨營事業報告」,篇幅不到十頁,且強調多數黨產屬於黨員捐贈,或由黨員繳交黨費所購置,來源與取得合法、正當云云。若報導屬實,光從這一點,即可推測這份還沒問世的報告恐與史實不符,恐毫無參考價值。

查一九五四年二月,前臺灣省政府主席吳國楨曾寫了一封信給國民大會,痛陳政府六大缺失,其中第一條便是:「…國民黨之經費,非由黨員之捐助,乃係政府,即國民之負擔。這種國庫通黨庫做法,除共產極權國家外,實為今古所無」。剛卸下省政府主席職務的吳國楨當然清楚國民黨如何用省政府預算挹注黨務。另外,一九六○年自由中國雜誌中,傅正亦以〈國庫不是國民黨的私囊!〉為題直指:「國民黨把持中國政權十幾年來,期間雖經歷軍政、訓政而憲政,但卻始終以革命英雄自居,以為天下是老子打來的,中華民國只是國民黨一黨的私產,因此,國民黨經查把國庫看成黨庫,予取予求。甚至透過政府的權力,運用種種手法,搜刮黨費。這幾十年來國民黨由國庫中掠奪所得,究竟到何種地步?又究竟龐大到何種地步?非但局外人無從了解,即連國民黨當局,恐怕也由於掠奪的時間過久、範圍過廣、方式過多、數字過大,已經無從計算了」。

國民黨撤退到臺灣以後,為了加強控制,經過黨的改造其組織大幅擴充,於是這篇社論接著指出:「…所有這類單位…都養了一大批吃黨飯的黨工幹部,以黨務工作為養家活口的職業。在難以數計的黨工幹部推動之下,各級大小黨部,又要隨時辦理各種形式的集會、訓練、講習、演習…等等,乃至於彙集各種紀錄、卡片、圖表、照片、統計等等資料,……。國民黨由於組織如此龐大,人員如此眾多,活動如此頻繁,開支之浩大,自在意料之中。詳細數字雖無法加以統計,但由青年救國團每年便需三億以上的情形來推測,如果國民黨的一切直接間接開支全部合併起來,每年勢非超出十億以上,反觀國民黨的收入…來自黨費微不足道的收入,當然無法應付龐大開銷」。因此該社論進一步指出:「…國民黨搜刮黨費的主要手法,便是透過政府主管單位的權力,公開列入政府預算,甚至乾脆將整個組織納入政府機關,變成行政單位的一部分……」。

尤值注意者,以上對不義黨產公開指控的吳國楨與傅正都是國民黨自家人,且其後兩人即因言賈禍,分別蒙受亡命美國及入獄六年的命運。由此可見上開說法可信度極高,才會讓先總統蔣公如此「震怒」而遭受迫害。倘若在二○一二年的今天,國民黨仍想以捏造史實來欺瞞社會,這不但是對歷史的不尊重,更是對台灣社會成熟公民通識的莫大侮辱!

2012年9月16日 星期日

誰隱匿陳水扁中風病情?


黃帝穎律師

自由時報 2012.9.16


榮總醫師郭正典日前指出,陳水扁進行腦部核磁共振(MRI)檢查,署立桃園醫院發現腦部前葉緣右邊,有一個4mmX4mm的阻塞,是上次署桃檢查就已存在,但不敢說,現在證實是「阻塞性腦中風」。對此,署桃醫師恐應負行政、刑事及民事法律責任。

依據醫師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陳前總統八年任內健康檢查皆無中風病史,直到進了北監後才診斷出「阻塞性腦中風」,署桃醫師是否涉及隱匿阿扁病情,未依法對病人本人或家屬告知病情與治療方針,公然違反醫師法,應移送醫師懲戒委員會查明行政責任。

再者,陳前總統恐因中風病情遭隱匿、延誤醫治,導致目前出現講話不清楚、嚴重口吃等病情加重現象,相關醫師對於病人因「隱匿病情」所致病情加重之結果「顯可預見」,卻又容許結果發生,即具有傷害他人健康之「未必故意」,依據刑法第二七七條之傷害罪規定,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北監與署桃醫師有照顧受刑人健康之法定義務,若故意「隱匿病情」,致阿扁健康權益受損害,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及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應負國賠及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