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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9日 星期日

0819「釋憲雙重標準?北高行『護產裁定』爭議探討」永社座談會



「釋憲雙重標準?北高行『護產裁定』爭議探討」永社座談會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9gUuz0sF3HgWww0p1
 
行政院黨產會在2016年以行政處分認定中投、欣裕台兩公司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兩公司不服該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對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今年6月11日裁定,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疑義,在司法院大法官就北高行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然而此案備受質疑之處在於:過往人民向行政法院聲請行政處分停止執行,鮮有成功者,反觀遇上關於黨產事件的聲請,行政法院便欣然同意停止執行;更甚者,人民寫好釋憲聲請書向行政法院請求停止訴訟、先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也幾乎沒有成功案例,但同樣在黨產事件,行政法院不但同意聲請釋憲,甚至還自動自發寫好釋憲聲請書。
 
行政法院聲請釋憲的標準究竟為何?行政法院為何會對於不同的聲請者有如此明顯的差別待遇?對於這些攸關憲法與司法的核心議題,永社特別邀請相關學者專家,舉辦「釋憲雙重標準?北高行『護產裁定』爭議探討」座談會,希望藉由對於本次黨產釋憲爭議的探討,能夠釐清行政法院的憲法意識及其釋憲標準,並且提供社會一些分析與建議。
 
時間:2018/08/19(日)09:30-12:00,09:15報到
地點:左轉有書x慕哲咖啡 地下沙龍(台北市紹興北街3號B1,近捷運善導寺站)
 
共同主辦:永社(Taiwan Forever)台灣教授協會法操FOLLAW台灣北社
 
直播:法操FOLLAW
 
主持: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苗博雅/專欄作家
   翁國彥/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許有為/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
   黃世鑫/台北大學財政學系名譽教授
  (依姓名筆劃排序)
 
時間分配:主持人15min、與談人20min、綜合討論30min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9gUuz0sF3HgWww0p1
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185464131683649/

2018年8月18日 星期六

刑事司法的變與未變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8.08.17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817/1412359/


近來,發生於10多年前的林金貴案、30多年前的蘇炳坤案,於再審後,相繼判決無罪。這些案件雖非發生於現在,但此等案件所凸顯的司法問題,是否已不存在,卻是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

自白,一向被認為是證據之王,就使偵查機關,為了取得自白,無所不用其極,這於蘇炳坤案中,已表露無遺。即便被告遭刑求而不認罪,但在他共犯已自白下,於過去的司法實務,仍認為可直接當成是被告的自白,致凸顯出審判的粗糙性。直至2004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82號解釋,才正式否定此見解,並強調他共犯自白,必須隔開為證人,並於具結後接受交互詰問,才可為被告有罪的證據能力。

此外,為了防止不當取供,早在1982年,就因王迎先遭刑求自殺,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將辯護權延伸至偵查階段。惟在法條並未要求檢警機關必須事先告知,且並非任何人都有財力請得起律師,就使修法目的完全喪失。

故於1997年,《刑事訴訟法》翻修時,特於《刑事訴訟法》第95條,引入美國的米蘭達警語(Mirada Warning),要求司法警察、檢察官與法官,於偵訊前,須先為有權保持緘默、有權請律師等的告知義務,更沿襲英國法,於《刑事訴訟法》增訂第100條之1,課予執法機關偵訊被告時,必須全程錄音錄影,以避免刑求與虛偽自白的出現。而《刑事訴訟法》也逐步強化對原住民、精神障礙、心智欠缺與中低收入戶的法律扶助,以避免弱勢或窮困者,因無財力請律師,致遭受不利對待。凡此改革,或尚未達於完善之程度,但至少已使所謂有形力的刑求,降至最低,甚至消失。

強調被告自白的思維,雖已逐漸在司法中退去,但取而代之者,卻是目擊者或被害人的供述或指認。

於2001年,法務部與警政署,就頒布有指認的程序規範,強調先陳述再指認,既不能一對一指認,且被指認者的外觀也不能差距太大,更不能加以誘導。惟於林金貴案裡,警察所提供的4人照片,卻有1人被戴手銬,就算不為任何暗示,也可想而知,目擊者會指向何人。

更糟的是,如此違反指認程序的作為,最高法院至現今仍認為,在指認於法無據下,行政機關所頒布者,僅具有內部性,就算違反,只要能證明指認不受污染,仍具有證據能力。如此對充滿瑕疵的指認過程,極度寬容的態度,再加以《刑事訴訟法》對目擊證詞無須補強證據下,就易成為冤罪的根源,致亟待將指認法制化。

總結來說,台灣的刑事人權,確實在不斷進步。只是檢警機關過於相信供述證據、輕忽物證找尋與科學鑑定,法院未能貫徹無罪推定、罪疑惟輕與證據裁判原則,似仍殘留於刑事程序之中,致為司法改革的當務之急。

2018年8月13日 星期一

【新聞稿】「司改拖拉三大症頭,監督聯盟公開處方箋」—–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記者會

「司改拖拉三大症頭,監督聯盟公開處方箋」


時間:2018.08.13(一)10:00~10:30
地點:左轉有書x慕哲咖啡(台北市紹興北街3號,近捷運善導寺站6號出口)
 
記者會直播影片:
https://www.facebook.com/jrf.tw/videos/10155816374899077/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在去年8月12日召開,至今屆滿一年,「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盤點這一年來,蔡英文政府在司法改革上的進度,並提出我們的看法。
 
對於司法院、行政院及法務部通過或修正達41項法律的努力,聯盟給予肯定,但除此之外,有更多的改革措施是不待修法,就可立即執行的,反而進度緩慢。這些措施是否執行,繫於負責單位的意願與決心,當執行有效率時,才會是人民有感的司法改革。
 
聯盟將舉出十大可立即執行的決議,包含司法科學、監所醫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院通譯、偵查不公開、司法性別、兒少保護、法官檢察官評鑑等領域。其中,多半決議執行效率不佳,緩不濟急,或是方向錯誤,甚至有些負責單的執行方向,根本的違背國是會議決議,讓人懷疑改革的決心。
 
一、不遵照決議精神,拖累改革
 
聯盟發現警政署不採納設立「警察教育委員會」與「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只願意成立諮詢性質的會議。「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與警察的績效制度有關,由於各項標準欠缺科學性,使績效已經淪為數字遊戲,無法近一步改善我國的犯罪現象。當前績效制度已是基層員警的一大負荷,警政署應該重新檢討成立委員會的可能性,而非自我感覺良好,關起與外界合作改革的大門。
 
另一個拖累司法改革的情形則是官方持續違反的偵查不公開原則。今年暑假期間的10歲車手案,警方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流出兒童少年車手的照片與個資截圖,多家平面及電子媒體即大篇幅報導本案,並刊載涉嫌人照片、個人資料、查獲時監視器畫面、證物等。司改會向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申訴本案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大甲分局卻回覆尚未有具體事證足認處理員警有所違失。
 
上述問題都指向機關內部否有改革的決心,不需透過修法,即可迅速落實,收到改革的成效。然而官方非但不執行這些決議,甚至不把決議當一回事,罔顧人民對於司法改革的期待,聯盟期待官方應積極落實決議,不要拖累改革的進程。
 
二、決議執行效率不佳,欠缺改革決心
 
決議執行的效率,是人民檢視司改國是會議如何落實的放大鏡,在冤案救濟部分,以近日再審獲得無罪的林金貴為例,高雄高分院根據新事證裁定開啟再審,透過3D鑑定的方式交叉比對監視器畫面,認定林金貴並非兇手判決無罪。這個案例凸顯科學證據在訴訟的重要性,官方目前卻仍然停留在研議階段,應依照決議儘速成立「司法科學委員會」,並通過修法落實嚴謹的證據法則。
 
再以監所醫療制度為例,2018年2月花蓮監獄兩名受刑人疑似呼吸道感染死亡,遭到監察院糾正花蓮監獄未能安排戒護就醫、隔離受感染病患,導致疫情在監獄內快速擴散。聯盟認為,矯正署應檢討監所的醫療政策,諸如冬季熱水供應不足、夜間及例假日缺乏醫療人員等問題。
 
三、決議已執行,但應加強改革力道
 
決議執行應有短中長期的目標設定,所謂路遙知馬力,落實決議精神,才是讓改革成為人民有感的核心。例如司法院早在2017年10月根據國是會議決議成立「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對於執行的效率聯盟給予肯定,但委員會後續如何運作,才是司法院落實人權、兒少保護、性別意識的關鍵。聯盟期待委員會強化司法人員的性別意識、建立適用於性侵害案件的證據法則、賦予被害人更多訴訟權利。
 
近日個別法官及檢察官違法及風紀的問題,司法院及法務部也啟動自律機制,由人審會決議移送監察院,聯盟肯定院部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決心。然而回到法官、檢察官評鑑的制度面,包括改革全面評鑑制度及延長個案評鑑時效等,官方修法的版本卻未見採納。因此縱使司法院、法務部提出法案,聯盟仍認為改革應確實,不只是做表面功夫,消磨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
 
國是會議決議已經凝聚現階段司法改革的方向,眾多不待修法,可由各負責單位自行完成的決議,需要加緊執行,同時也應注意決議落實的品質,切莫馬虎了事,徒增人民對於司法的不信任。許多大部頭法律的修正,目前也進入立法院等待審查,聯盟期待立法院在下會期優先處理與司法改革相關的法律,落實國是會議決議,重視人民對於司法改革的殷切期望。

 
【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出席代表】

中華民國紅心字會心納(受刑人)家庭服務部江雅筑主任
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阮文雄神父
台灣人權促進會辦公室主任顏思妤
台灣永社副秘書長洪崇晏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理事蕭仁豪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陳雨凡
李俊億教授(國是會議委員)
王薇君女士(國是會議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張靖珮律師
林慈偉/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
勵馨基金會倡專廖雅君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陳雨凡執行長 (02)2523-1178
 
*記者會照片:
 https://www.facebook.com/jrf.tw/posts/10155816650234077
 

新聞稿附件及更多詳情,詳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533

2018年8月11日 星期六

0811「國民法官 v.s 陪審制」比較研討會

新增說明文字
【司法改革該何去何從?「國民法官 v.s 陪審制」比較研討會】
 
時間:2018.08.11(六)13:30~17:50
地點: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125號4樓)
 
敬請報名:https://twjury.neticrm.tw/civicrm/event/register?reset=1&id=7
 
近年來司法院大力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更在去年司改國是會議結束後,推出「國民法官制度」,擬在未來施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然而仍專家、學者針對國民法官制度不斷提出批判,例如「證據開示」、「評議判決及上訴」等等。
 
針對這些攸關未來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運作及判決依據的重要議題,台灣陪審團協會及各團體欲邀請司法院代表、律師、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對於目前司法院推動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進行多方面討論與建言,希望能作為未來司法政策施行時的參考依據。
 
共同主辦:台灣陪審團協會、永社、台灣法學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邀請中)
 
【研討會流程】
13:30-13:40 開幕致詞
 致詞:張靜/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13:40-14:50 起訴狀一本主義
 主持人:陳為祥/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常務監事
 主談人:張靜/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與談人:陳運財/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與談人:黃東熊/律師、前中興大學校長
 
14:50-15:00 休息
 
15:00-16:10 證據開示
 主持人:薛欽峰/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
 主談人:尤伯祥/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與談人:金孟華/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與談人:鄭凱鴻/律師、宏道法律事務所所長
 
16:10-16:20 休息
 
16:20-17:30 評議判決&上訴
 主持人:林永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主談人:王乃彥/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與談人: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林裕順/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教授
 
17:30-17:50 綜合討論
 主持人:張靜/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敬請報名:https://twjury.neticrm.tw/civicrm/event/register?reset=1&id=7
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864929603596551/

0811「聯合國經驗的集遊權與台灣公民不服從的困境 」研討會



【「聯合國經驗的集遊權與台灣公民不服從的困境 」研討會】
 
時間:2018.08.11(六)09:30~17:30,09:00開始報到
地點:台灣大學法學院-霖澤館 1樓國際會議廳(台北市復興南路與辛亥路口,近捷運科技大樓站)
 
報名網址:https://www.tahr.org.tw/event/2281
 
2014年的三一八反黑箱服貿運動,被寫進「聯合國集會遊行權年度報告」中,引發國際關注。時任特別報告員、同時也是肯亞律師及人權工作者的Maina Kiai先生要來台灣交流了!
 
在民進黨政府上台後,集會遊行法草案經委員會審查後便被擱置,民眾在抗爭中被丟包、判刑的例子,並沒有因為執政黨輪替而減少。
 
台權會這次邀請具有國際集會遊行經驗的專家來台,並與國內專家學者與談,期待透過這樣的經驗,可以幫助台灣的抗爭參與者及政府部門,促進台灣的和平集會權利。
 
共同主辦:台灣人權促進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永社、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
 
【研討會流程】
09:00-09:30 報到 Registration
 
09:30-10:30 Keynote Speech|聯合國標準下的集會遊行與最佳作法
 引言人:翁國彥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主講人:Maina Kiai(前聯合國集會遊行權特別報告員)
 
10:30-12:00 第一場次|318個案判決評析、爭點討論
 主持人:周漢威(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
 報告人:尤伯祥律師
 與談人:Maina Kiai特別報告員 /
     許恆達教授 /
     吳宗鑾律師(香港法政匯思)
 
12:00-13:30 午休 Lunch Break
 
13:30-15:00 第二場次|324個案判決評析、爭點討論
 主持人:許玉秀前大法官
 報告人:林俊宏律師
 與談人:Maina Kiai 特別報告員 /
     徐偉群老師 /
     吳宗鑾律師(香港法政匯思)
 
15:00-15:20 休息 Coffee Break
 
15:20-17:00 第三場次|目前各陳抗個案所遭遇的法律強制手段—強制排除、空間管制等
 主持人:陳雨凡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主講人:Savungaz Valincinan(拉瓦克部落案聲援者)/
     李奇芳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當事人律師)
 與談人:盧映潔教授 /
     劉繼蔚律師 /
     陳孟秀律師 /
     金璿烋律師(韓國參與連帶公益法律中心)
 
17:00-17:30 綜合討論|General Discussion
 主持人:周宇修律師(台權會副會長)
 討論人:MainaKiai特別報告員
     318、324律師團代表
     陳雨凡律師 / 周漢威律師
 

報名及詳情請見台灣人權促進會:https://www.tahr.org.tw/event/2281

2018年8月7日 星期二

檢察官帶警辦私案所凸顯的司法問題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8.0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3aab6c9-594d-4ab9-b985-77b972f9a31a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帶兩位警察進入幼兒園辦私案,原傳出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要將之平調至澎湖地檢署,在民意強烈反彈後,逆轉改為停職,並建請法務部逕送監察院彈劾。如此的轉折,除須檢討檢察官汰除機制的失靈外,檢警關係的如何調整,亦應是重要課題。

《法官法》於2011年實施後,檢察官若有違法、失職,依據此法第89條第4項,就應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為個案評鑑,於認為有懲戒必要,再移送監察院,再由其彈劾給司法院的職務法庭為審理。如此的程序,就比一般公務員來得繁瑣。

就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組成,十一名委員裡,有三位要由全體檢察官選出、一位要由全體法官選出,三位要由全國律師選出,剩下四位所謂公正人士,再由法務部來遴選。如此的組織,看似他律,惟屬司法圈者,就有四位,且四位外部委員,還是由法務部從司法院、全國律師公會所推舉者來遴選,要說有公正性,實得打個大問號。

此外,一旦決定懲戒,還得移送監察院審查,以決定是否彈劾。若果如此,檢評會的決議,就只是建議,反因此造成程序的延宕,這也是法務部在面對各方指責後,考慮直接送監察院的主因,卻也代表檢評會的可有可無。就算監察院決定彈劾,仍得移送至司法院的職務法庭為審理,但五位職務法庭的法官,又全是與檢察官出身背景相同的司法官,如此的組織,顯又落入自己人審自己人的窠臼。

在面對濫權檢察官,幾乎難以急速淘汰的現況,法務部至少得讓其先停職。只是同樣在《法官法》實施後,要停職,還得經由檢審會來決定。而此組織,根據《法官法》第九十條第五項,十七位委員比檢評會更糟,完全是由檢察體系所選出,實難擺脫官官相護之質疑。

更該檢討者,還有檢警關係,因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及第229條以下,檢察官為偵查之主體,司法警察則為其輔助機關。雖然,司法警察得不待檢察官的命令,即可對犯罪發生進行偵查,卻須在調查完畢後,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同時,司法警察若要進行搜索,也須得到檢察官同意後,才能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凡此規範,就是藉由檢察權,來抑制警察權的濫用。而根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11條,檢察官對司法警察還具有獎懲的權力,以讓檢察官能為更有效之監督。

惟就現實面來說,真正實施犯罪調查且具有此等專業者,必然是司法警察,而非檢察官,就出現法律應然面與實然面的落差,有時也讓人有外行領導內行之感。

以此次花蓮辦私案事件來說,因幼稚園的兒童,依據《刑法》第18條第1項,屬無責任能力者,根本不可能涉及犯罪,若有問題,也是地方教育機關的職權,而非檢察官可以干涉的領域。就算擴張解釋檢察官的職權範圍,也應立案調查,且因有涉及自己的直系血親,不管是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或者是《刑事訴訟法》,都必須迴避才是。

而在檢察官違法妄為且毫不避嫌的情況下,司法警察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第1項,對於其指揮,本就無服從義務,卻因害怕檢察官,事後對之懲處,致仍屈服如此不法的命令,實就暴露出檢警關係的緊張與衝突。

為解決此爭議,勢必得考慮讓檢察官退出偵查,並單純化為國家律師,或者如日本般,讓司法警察為第一線偵查、檢察官則為第二線的備位偵查。惟一旦如此改變,則抑制警察權,就得轉由法官來承擔,但本於司法的被動與消極性,能否有效監督,實也是疑問。

故於制度尚須深思熟慮的現階段,實更該強化司法警察的法治觀念,並強調對檢察官的違法命令,並無遵從之義務,若因此服從,依據《刑法》第21條第2項但書,也不能阻卻刑事不法。

總之,司法警察若一切依法,而非依照檢察官個人意志來行事,則現行的檢警關係,就算不調整,也能順暢運作。

管案不能就地合法 政府切勿帶頭違法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民報/專欄 2018.08.0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4c27196-8dba-40b5-9b44-7c83abe43c5c

台大校長遴選會近日再發布聲明,自認管中閔遴選校長程序無「重大明顯瑕疵」,引發台大學代會、台大研究生協會及台大學生會長發聲明反擊,再次重申「應依法重啟遴選」,但教育部長葉俊榮,竟對遴選會的聲明表示「非常難得」,葉俊榮的反應,卻更令社會各界「非常驚訝」。

事實上,台大遴選會的聲明,對管中閔遴選校長程序的獨董兼職資訊,未揭露及利益未迴避等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問題,沒有發生任何具有《行政法》上意義的補正事實,而教育部是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原則下,不得恣意認定、前後矛盾,先是認為管案資訊未揭露、利益沒迴避,在一篇沒有新意的聲明後,又變成資訊已揭露、利益無須迴避。

假設教育部真的造成這種明顯的前後矛盾,不要說法律判斷上,不符依法行政,連社會一般常識,都無法苟同。

更嚴肅的是,縱算不論資訊揭露與利益迴避問題,管中閔違法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不只是台大教授提出質疑,更經主管機關教育部認定「違法兼職」,這個問題不是任何人「有溫度的溝通」,可以包庇和放水,葉俊榮部長也不行,就是賴清德和蔡英文也不行。

今年四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公告之「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案的法律研析意見」第十三頁結論載明:「管中閔違法兼職事證既已明確,自依法不得再參加遴選」,教育部認定管中閔,在台大尚未同意及簽訂產學合作契約之前,已違法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及審計委員會委員,明顯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禁止兼職規定」。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簡單來說,管爺違法兼職,已經教育部查證屬實,管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禁止兼職規定」,即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發生「不得為教育人員」的法律效果,而教育人員定義,包含公立學校校長。

簡單來說,除非政府帶頭違法,否則依法不得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若擴大追究,管爺能不能續任台大教職都有問題。

然而,如果真的發生教育部,核准管中閔擔任台大校長的違法憾事,依據目前相對保守的實務見解,能提起撤銷爭訟的適格主體,可能僅有競爭者(即其他台大校長候選人)甚或是校長遴選委員、校務會議代表。

惟法律救濟,僅是相對較單純的問題,對於教育部違法行政的救濟與究責,除了法律層面之外,在政治層面上的影響,恐是難以估計。

預期而言,政府將要面對台大學生發起的學生運動,以及本土社團聯合記者會後,已有多位自由派台大教授,可能串連發起對執政黨不信任的社會運動,包圍教育部討公道,或走上街頭遊行示威,要蔡政府給全民關於「知法玩法違法」的說法,屆時恐怕不是部長下台的問題。

數位經濟的戰略—從張景森政委的Airbnb 條款談起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評論 2018.08.06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45720

2018年7月,筆者剛到義大利米蘭參加第40屆國際研發管理研討會,在時尚、建築與設計之都,報告台灣共享經濟的法制和發展,根據近幾年的觀察心得,筆者的結論是:「新興的共享經濟模式,若法規模式友善、允許其發展,那麼它們的發展通常還不錯。但若沒有任何法規去管,那麼它們的發展更好。」

語畢,台下眾人均大笑。

恰巧日前張景森政委與交通部觀光局、為了促進國內合法旅宿業的發展,提出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的建議,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正,即是對不合法日租業者的管制。除了加重打擊非法日租套房、將最低罰則從3萬元提高至6萬元,並將處罰刊登非法日租套房、非法民宿和旅宿等資訊的網站,除了可處罰6萬至30萬元;若上述網站不改善、下架非法資訊,主管機關不但可連續處罰,尚可要求NCC協助阻斷網路平台的IP。

此修法建議甫提出,立刻引起許多網友、學者和網路意見領袖的批評,包括如此做法不但有違國內網友的權益、無法影響境外旅客、更重要的是打擊數位新創經濟。以上的論點,筆者皆同意。

不過,筆者認為張政委的說法有一點值得注意:即他在網路創業家戴季全的臉書上,回覆關於此次修法爭議的留言:「月租房是給一般國民的,是基本的民生,租金太高民不聊生。日租房是給觀光客的,日單價炒得非常高。開放日租房,就是允許觀光客用錢搶用民生用品,這不是一個單純的市場問題。紐約最近禁止日租房,就是這個原因。」「我們(指台灣)是完全外銷的小國,個別商業行為無法與國家整體經濟戰略分開考量。」

簡言之,創新與科技,所帶來的不僅是對個別產業的經濟變革、也將影響整體社會,更與一個國家的整體經濟戰略息息相關。就此而言,筆者認為政委的想法,具有相當的前瞻性。只是,科技平台的管制,若單單以Airbnb和旅宿業的衝突來看,恐怕稍嫌侷限。

知名的網路趨勢作家Andrew Keen在他最新一本書《修復未來:反制大數據壟斷、演算法統治、科技性失業、民粹主義、贏者全拿,保存人類價值的5大行動指引》中,把近年來廣受討論的科技負面影響,做了全面性的梳理。而早在此書之前,曾來台灣訪問的美國馬里蘭大學法學教授Frank Pasquale在《黑箱社會:掌控信息和金錢的數據法則》一書中,也細細描述了對濫用演算法和資訊優勢的科技和金融產業,政府監理失能的現象。

而暢銷自傳《絕望者之歌:一個美國白人家族的悲劇與重生》,一個魯蛇翻身的故事,更生動的呼應了科技創新如何惡化財富壟斷與貧富不均的社會現象。

對於數位經濟的戰略,歐盟剛剛生效的《一般資料保護法規》(GDPR),或是表決失敗但勢必重來的數位著作權草案,都可以看出歐盟對科技平台的管制十分積極。近期台灣也有不少政府單位主動對此著力,諸如國發會將設置個資專案辦公室、以及中選會針對臉書上的競選廣告,討論是否應比照愛爾蘭、以封鎖境外勢力之影響。

凡此種種均可看出,對數位經濟的發展,已從早先「野蠻生長」的時期,進入「合法管制」的時期。筆者建議,不僅僅是Airbnb,我們的確需要正視科技對本土產業的顛覆與衝擊,發展以台灣產業為主體的數位經濟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