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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6日 星期五

Wrongful execution: No justice for Chiang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Clare Lear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10.15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10/15/2003630078

On Oct. 10, 1975, a boy was born to the family of a hotel operator surnamed Chiang (江) in then-Taipei County. He was named Kuo-ching (國慶, national celebration), as it was National Day. Twenty-one years later, when Chiang Kuo-ching (江國慶) had just six months to go until the end of his compulsory military service, he was convicted of the rape and murder of a five-year-old girl.

He was executed a year later. A fellow service member, Hsu Jung-chou (許榮洲), later confessed to the crime, but the state has still not given Chiang justice.

After the Taipei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finished its investigation into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wrongful verdict in the Chiang case, it did not prosecute anyone involved in the case — in particular, those most likely to be responsible, such as former minister of national defense Chen Chao-min (陳肇敏), who was the commander of Air Force Headquarters at the time — saying it could find no hard evidence or that the case had gone beyond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It is as if Chiang’s death were a natural disaster rather than manmade.

It is indeed difficult to prove that Chiang died as a result of orders issued by Chen. Before 1999, military jurisdiction fell under the commander-in-chief of the armed forces. All indictment documents and verdicts had to be sent to the commander for advance scrutiny, and at the time, Article 87 of the Criminal Code of the Armed Forces stipulated that the death penalty was the only possible punishment for rape.

Military trials were crude processes and there was a lack of procedural guarantees for the accused. In addition, the procedure was swift as a verdict would be finalized on first appeal. Any soldier who was tortured and forced to confess was destined to be sentenced to death. Therefore, to say that Chen bore no responsibility is clearly problematic.

Article 28 of the 1998 Rome Statute states that where there is a specific order from a superior to a subordinate within a hierarchy, and the superior is aware of the inappropriate behavior of subordinates, but does not take preventive measures, or turns a blind eye, then the superior is also responsible. This is to prevent those in positions of authority evading legal sanction.

Taiwan is not a signatory to the statute, but based on standard definitions of human rights, a prosecution would have been in accordance with common practice, rather than finding a favorable legal interpretation for these officials.

When Chiang’s family for the second time requested a review of the decision not to bring charges against those responsible, then-Taiwan High Prosecutors’ Office chief prosecutor and now Supreme Prosecutors’ Office Prosecutor-General Yen Ta-ho (顏大和) in 2012 sent the case back for further investigation, but to this day, the Taipei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has done nothing to address the issue.

Because a request by a complainant that the court tries a case requires that a request to review a decision not to bring charges has been denied, that means that by leaving matters hanging in this way, the prosecutors are blocking the public’s right to institute legal proceedings.

What is worse is that those involved in the defense ministry’s compensation claims for Chen and others repeatedly use the prosecutors’ decision not to bring charges against them as a means to legitimize their exemption from paying civil damages. This means that the prosecutors, whose duty it is to prosecute illegal acts, have become a protective umbrella for the offenders in this case.

Justice has not been done, and Chiang is certainly not resting in peace.

搓圓仔湯 朱立倫恐當選無效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10.1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76621

這一趟選舉峰迴路轉,大家都在等星期六。但違法的事已成事實,調查就是義務,一個都別想跑。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廖振輝攝

中國國民黨總統參選人洪秀柱日前召開記者會,不只未否認朱洪會談的交換條件說,更具體指出「即使黨內人士以搭擋、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的動搖」,使得最高檢察署發交特偵組偵辦被告朱立倫,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八十四條(搓圓仔湯條款),此除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朱立倫若真的代表國民黨當選總統,也恐是「當選無效」。

檢察官應有效保全證據,依法查明朱立倫是否向洪秀柱提出搭擋(權位)、資源(金錢)等不正利益,希望洪放棄競選,即構成總統選罷法第八十四條「行求」的犯罪要件,且法院實務對於搓圓仔湯的行為,更有多個「當選無效」的判決先例。

法院認定「權位」屬不正利益:國民黨彰化縣前線西鄉長黃弘耀與有意參選鄉長的鄉民代表會主席蘇賜木期約,承諾當選鄉長後聘蘇為鄉公所秘書,遭檢察官認定為「不正利益」,依「搓圓仔湯條款」提起公訴及當選無效之訴,黃弘耀除遭判刑外,更經高等法院判定「當選無效」(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選上字第二十四號判決)。朱立倫若向洪秀柱提出搭擋(權位),而要求洪放棄競選,即符合當選無效的要件。

法院認定「金錢」屬不正利益:去年九合一大選,國民黨頭城鎮代會主席林樂賜等四名代表,湊足新台幣二百四十萬元予林東成,期約林放棄代表選舉,轉戰縣議員,此經檢察官依「搓圓仔湯條款」提起公訴及當選無效之訴,並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參宜蘭地院一○四年度選字第三號判決)。朱立倫若向洪秀柱提出資源(金錢),而要求洪放棄競選,亦符合當選無效的要件。

朱立倫雖然片面否認與洪秀柱有交換條件,但洪並未替朱澄清,且洪在記者會上更有搭擋(權位)、資源(金錢)等不正利益的具體指控,除了檢察官應追究刑責外,因「搓圓仔湯」嚴重影響選舉的公正性與合法性,縱由朱立倫代表國民黨當選總統,也必有「當選無效」的司法爭訟。

2015年10月15日 星期四

【經濟民主連合】「誰會是黑箱貨貿的美容洗衣業?」--回應夏張會結論

圖片來源:經濟民主連合專頁

昨日在中國廣州舉行的夏張會達成「年底前完成貨貿談判」的結論。經民連重申:沒有參與式民主,就沒有經貿談判;沒有社會團結,就沒有貿易協定。如果年底要完成談判,那到底中國要求台灣開放哪些項目?哪些產業勞工會受到衝擊?剩下兩個月,政府應該讓人民知道,讓受影響的人在程序上保有發聲並影響談判結果的機會。總不能像黑箱服貿協議中的美容業與洗衣業,最後被列入開放清單,經濟部官員打三通電話給公會代表,就算完成溝通。

誰會是黑箱貨貿的美容洗衣業?經濟部從來只談台灣向中國爭取石化、面板、汽車、工具機等四大產業開放,對於中國要求台灣開放哪些產業則莫測高深,而多數媒體也報喜不報憂,報利不報弊,這跟服貿協議簽署公布前的情況一模一樣,彷彿中國在貨貿談判中清心寡慾,對台灣一無所求?用網路世界的話來說:這不科學。

就有限資料分析,貨貿協議至少將對台灣造成三大衝擊:

一、食品安全與國民健康:
談判中的ECFA貨貿協議,除了降稅安排外,還包括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技術性貿易障礙(國貿局副局長徐大衛2015.9.25發言)。中國政府將以「加速海關通關速度」為理由,要求降低中國輸入台灣貨品的實地檢驗項目與比例,允許以中國當地的檢驗證明,或中國廠商的聲明書、切結書代替台灣的實地檢驗。這對於農產品、食品、食物容器、小孩衣服玩具等,足以影響人體健康的中國輸台貨品將造成重大影響。更低的實地檢驗項目與比例,意味更高的人體健康風險。甚至,中國與台灣在農藥殘留、食品添加劑、有害物質的認定標準並不完全相同,中國可透過貨貿協議或該協議所建立的後續機制,要求台灣改變檢驗與安全標準。

馬政府在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2014年1月修正版)中提到「檢驗制度革新」,要「簡化商品檢驗程序,檢討評估採用『供應商符合性聲明』檢驗方式(SDoC),即採加強後市場監督管理之方式,商品於進入市場前免經審查程序」。這就是先前經民連批評自經區「黑心餿油免簽證」,看看自經區規劃方案,就知道貨貿談判中,馬政府會以甚麼樣的心態面對中國提出的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議題。

二、擴大開放中國農產品進口:
去年九月第九輪貨貿談判在宜蘭礁溪舉行,會後國貿局局長楊珍妮表示「『大陸』方面也關切農產品銷台議題(工商時報2014.9.17)」。台灣農產品的平均名目關稅為13.85%,並進一步管制約九百項中國農產品進口,中國確實要求台灣擴大開放中國農產品進口,受到最大衝擊的,將是這九百項根本禁止中國農產品進口的項目。例如牛、豬、雞、鴨、鵝、稻米、雜糧、蔬菜、水果、牛奶等等。

中國東南因為緯度及氣候與台灣接近,距離又近,生產成本低,擴大開放中國農產品進口後,將對台灣農業造成重大衝擊。馬英九曾經承諾任內不擴大開放中國農產品進口,現在卻急於卸任前與中國簽署貨貿協議,確實年底簽署協議,經立法院完成審查後,馬已經卸任,這算是履行競選承諾的方式嗎?

三、基層民生內需工業:
台灣除管制中國農產品進口外,並管制約1200項中國工業製品進口,中國商務部發言人沈丹陽於去年9月16日表示「『兩岸』貨貿協議困難點,關鍵是,『雙方開放不對等』」,而在整個ECFA後續台談判過程中,中國也把「經貿關係正常化」,列為首要原則,這1200項中國工業製品進口,將是中國在貨貿談判中高度關切之項目。

根據極少數媒體披露未明確消息來源之報導,中國關切的項目包括鋼鐵、紡織、成衣、塑膠加工下游等工業製品,還有食品、飲料等初級產品,這些都是就業人口眾多的內需產業,如開放中國產品進口、降低關稅,低價競爭結果,必將對基層民生產業及勞工帶來重大衝擊。

會中,島國前進執行長陳惠敏指出,貨貿談判中不應該只重視少數財團利益,而忽略分配正義。馬政府民調持續低迷,施政背離民意,已經無法代表台灣人民,貨貿該何去何從應待明年新民意產生新政府之後由新政府決定。

上回貨貿在台談判,經濟部害怕人民抗議,不但事前不對外公布談判地點,又選擇在偏遠的宜蘭礁溪談判。對此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表示:如果馬政府持續與中國進行貨貿談判,不論下次談判地點選在何處,即便是離島的金門、馬祖,經濟民主連合都會號召人民前往抗議。

時間:2015/10/15上午十點
地點:行政院陸委會(中央聯合辦公大樓濟南路側)

出席團體:經濟民主連合、台灣教授協會、島國前進、永社

發言:
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發言人)
陳惠敏(島國前進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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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蘋果日報:回應夏張會結論民團要求終止貨貿談判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015/711817/

自由時報:年底簽貨貿民團:沒有「參與式民主」就沒貨貿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476315

聯合新聞網:回應夏張會民團沒有參與就沒有談判
http://udn.com/news/story/1/1250507


神秘的「黨內人士」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3561

針對日前通過國民黨提名參選總統的洪秀柱遭「搓圓仔湯」一案,檢察總長顏大和昨(十三)日表示將由特偵組分案調查,國民黨主席朱立倫也將在今日中常會為踐踏黨內民主程序「換柱」一事致歉並提出說明,表示他身為黨主席「責無旁貸」。不過這句「責無旁貸」恐怕是用錯了地方。

經媒體報導,朱主席在今年九月起便透過秘書長甚至是本人,對於洪秀柱直接挑明:「你應該要退」,至少三次要求其退選,而洪秀柱上週發表拒絕退選聲明時,亦提及「即使黨內人士以搭檔、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的動搖」。

按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以及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初選提名作業,對於黨內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涉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事犯罪。而法律上所謂「行求」,依照最高法院一○一年台上字第二二七號刑事判決要旨,是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選上訴字第七號刑事判決也指出,「一有行求,即應成立本罪,不以他方承諾為必要」。也就是說,不論這些條件是「搭檔」職位或是黨產「資源」,只要一經開口勸退,就立即成立犯罪。

因此,身為國民黨黨主席,涉嫌重大的朱立倫責無旁貸的是,他必須向社會大眾說明,是否掌握洪秀柱口中的「黨內人士」究竟是誰?為什麼在他的主席任內會有「黨內人士」在「搓圓仔湯」?按照國民黨黨章第卅六條第二項三款,黨員有類此行為者,「得取消參選或選舉資格,情節重大者應依前者規定受黨紀處分」,朱立倫身為主席要不要對這位「黨內人士」進行懲處?或是說,這位「黨內人士」根本就是他自己?若是如此,不僅按照黨章,朱立倫連參選的資格都沒有,特偵組更是「責無旁貸」,依法應立即保全證據,不要留下串供、滅證的機會!

2015年10月14日 星期三

斷開干預審判鎖鏈!! ~不適任的大法官,失格的副院長~移送蘇永欽個案評鑑記者會

圖片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司改會新聞稿】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465

大法官日前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宣告《大眾捷運法》中徵收毗鄰地區土地之相關條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讓釋憲聲請者之一的美河市開發案地主重新燃起希望。

然而,就在司法院公布此號解釋不久,作成本號解釋的大法官之一,同時身兼司法院副院長的蘇永欽,在李震山等四位大法官歡送會致詞時,主動聲稱「媒體報導」有誤,之後並且接受採訪表示,北市府當初徵收「美河市土地案,並非毗鄰地」,不在違憲範圍內,未來,美河市地主「沒辦法聲請再審」翻案。

我們認為,蘇永欽大法官這番言論,僭越大法官應有之作為,乃是個人有意之操作,企圖干預審判,嚴重危害司法獨立。其已經是不適任大法官,更是失格的副院長,除非其立即道歉並辭職,否則即應移送法官評鑑。

1. 僭越大法官應有之作為:
歷來大法官潔身自愛,從未有直接針對解釋文之內容,對外發表意見之情形。何況,大法官下有書記處,並設有發言人。蘇永欽既非主席,亦非發言人,沒有資格代表整體大法官發言。恣意對外發言並評論解釋文,已有僭越之虞。遑論是企圖「假裝」是在對「抽象法律」的說明,「夾帶」針對「個案」的斷言。

2. 有心操作而非無意過失:違反自己向來反對大法官「討論個案」的立場
法律圈內人盡皆知,蘇永欽正是反對「憲法訴願制度」的代表性人物(註1) 。所謂「憲法訴願制度」,就是指大法官除了可以決定「抽象法律」是否違憲之外,還可以一併判斷,聲請釋憲的「原因案件」(也就是「個案」),是否也違法違憲。蘇永欽向來反對這個制度,也從來不吝表現出大法官應該「離個案越遠越好」的態度。

例如,有關「違憲審查」與「釋憲聲請人能否得到救濟」,蘇永欽老早在釋字第725號協同意見書中,就清楚提出自己的看法,認為兩者應「相互脫鉤」:

現行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的人民聲請程序,為單純客觀的規範審查程序,此所以解釋結果也只作系爭法令有無違憲的認定,解釋文和理由書都不對聲請人的主張作任何敘述和回應,對於啟動程序的原因案件也不作任何說明。

很明顯地,蘇永欽此番的公開言論,除了前述僭越大法官應有之作為,對於釋憲「聲請人的主張」,既作了「敘述」、還作了「回應」,更是「對於啟動程序的原因案件」,作出了「美河市開發案地主沒辦法聲請再審」、堪稱是具體又明確之「說明」。完全看不出先前那位「蘇大法官」於釋字第725號協同意見書中,對於獨立審判法院表現出的「尊重」與「小心翼翼」。

3. 企圖利用副院長身份,影響法院之公正審判:
何況,蘇永欽身兼副院長之高位,絕對清楚自己對司法的影響力與殺傷力。可以透過司法人事的權力,掌控司法人員的升遷、懲處與調動,影響審判獨立。蘇副院長對具體個案公開發表如此明確的「個人意見」,未來法官倘若否決再審,有可能是考量升遷因素,揣摩上意。就算是基於法律確信的判斷,也易遭此質疑。無論如何,都會造成人民對司法信任的傷害。蘇永欽為司法院副院長,應該心知肚明,卻不願細心維護司法,反而毫不在意,亦是相當不適任之司法行政首長。

大法官也是《法官法》所定義之法官,與所有的法官相同,均擔負捍衛裁判公正的責任。《法官倫理守則》第17條第1項:「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蘇永欽挾其副院長身分,對美河市土地開發「個案」公開發表評論,更實質認定了「事實」與「涵攝」的範圍,等同隔空對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下指導棋,嚴重侵害審判獨立,背棄了其身為大法官、身為法官守護法秩序的許諾,已屬不適任大法官。

為此,民間司改會將對蘇永欽大法官提出個案評鑑請求,並呼籲蘇大法官應主動請辭下台,為其不當言行對司法獨立的傷害,負起應負之責任。

註1:參考蘇永欽「裁判憲法訴願?」一文,於2007年3月發表於《法令月刊》第58卷3期,第4-22頁。


時間:2015年10月14日(三)上午10:00~10:30
地點:司法院大門口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出席: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
   永社秘書長/高涌誠律師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



【影像紀錄】

來自: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www.youtube.com/watch?v=yPS4HNoONNI




【行動照片】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151014斷開干預審判鎖鏈!!
 ~不適任的大法官,失格的副院長~移送蘇永欽個案評鑑記者會
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10153221924079077.1073741886.176765029076



【相關報導】

風傳媒:蘇永欽美河市發言「干預審判」?司改會要求道歉下台
http://www.storm.mg/article/69161

新頭殼:蘇永欽干預司法司改會要求下台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10-14/65591

中國時報:首例大法官蘇永欽移送評鑑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015000419-260106

中央通訊社:批蘇永欽干預審判司改會要求下台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10140162-1.aspx

聯合新聞網:美河市無法再審?司改會要求評鑑蘇永欽
http://udn.com/news/story/2/1248304

蘋果日報:「幫馬英九卸責」 司改會要蘇永欽下台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014/711050/

自由時報:美河市案/蘇永欽涉干預審判司改會促送評鑑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923626


10月10日 國慶冥誕紀念日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10.1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b6187a38-1c85-40f8-bc55-903f4b85ef88

今年10月10日,適逢遭司法冤殺的中華民國空軍飛虎第629梯次義務役士兵江國慶40歲冥誕紀念日。
民報/資料照片,翻攝自網路

翻開月曆,1月11日被定為「司法節」。其歷史背景係於1943年1月11日,中國與美國、英國等國訂立平等新約,廢除治外法權,使得中國司法完全獨立。惟如所周知,從1895年至1945年為止,台灣在法律上屬日本領土的一部份。司法節這個節日由來,本為鄰國他人家事,直到1945年後才橫空移植而來,其實跟台灣這塊土地毫無地緣關係。

今年10月10日,適逢遭司法冤殺的中華民國空軍飛虎第629梯次義務役士兵江國慶40歲冥誕紀念日。再次回顧這件台灣跨世紀的司法冤殺案,舉凡:刑求逼供、濫行起訴、有罪推定、罪疑唯重、恣意審判、迅速殺人滅口、護短包庇……等,所有違反近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程序的荒謬、醜陋情節,大抵皆可在江國慶冤殺案裡找到蹤跡脈絡。10月10日雙十日若要對台灣人有任何意義的話,或許政府層峰可認真考慮把司法節移到江國慶冥誕這天,讓「10月10日江國慶日」成為司法人永難磨滅的恥辱印記,以茲警惕。如此充滿反省意義的司法節,才是與台灣的歷史與土地深刻連結,讓台灣人民真正有感的司法節。

再者值得一提者,江國慶冤殺案於近年終獲平反,並獲得超過新台幣1億元刑事補償。至於對加害人責任追究的部分,江家以濫權追訴致死罪、私行拘禁致死罪,乃至殺人罪等罪嫌控告時任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等軍官,然而負責偵辦的台北地檢署於2011年5月與2012年8月分別作成兩度不起訴處分,縱放兇手逍遙法外。由於當時民怨沸騰,逼得高檢署於2012年12月第2次撤銷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又再發回續查。從這個時點起算,2年10個月就這樣瞬眼即逝,到底要不要起訴刑求逼供的殺人軍官?台北地檢署依舊「仍持續偵查中」。這種打混摸魚行徑,早已締造台灣檢察史上一項嶄新的難堪記錄。然而如此逾越合理偵查期限積壓案件,近3年來卻未聞有任何承辦檢察官乃至上級長官遭受行政懲處,檢察官僚相互包庇至此,更令人浩嘆。

早已飽受風霜、白髮蒼蒼的江國慶之母王彩蓮女士,於10月8日與民間司改會偕同至台北地檢署前召開「是誰?在包庇陳肇敏」記者會,會後並拜會台北地檢署檢察長蔡碧玉。根據媒體報導,蔡碧玉檢察長以「會儘速辦理」這種官腔官調的空話搪塞了事,毫無誠意。放眼可望政治氣象一新的2016年,除了台北地檢署針對陳肇敏等殺人案的最終起訴、不起訴處分外,究竟是誰的黑手在操弄擺佈檢察官僚,讓這個發回續查案居然延宕如此之久?明年過後,對於這些有愧職守的不適任檢察官僚們應一併嚴予追究,以彰司法之公正!

2015年10月13日 星期二

政黨事務不應任由私法自治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5.10.12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1012/36832425

針對國民黨欲藉由臨時全代會之召開,以撤換總統提名人洪秀柱一事,有名律師為文指出換柱所帶來的法律問題,致使國民黨內爭鬥,在未來是否會在法庭上解決,亦受各界矚目。而從此過程,也凸顯出目前法制,對於政黨事務規範不足之弊端。

在現代法治國家,政黨對於民主政治的形成與發展乃屬不可或缺,故在某些國家,如德國《基本法》第21條,就將政黨列入《憲法》保障,並要求其須循民主原則組成,財政經費更須公開透明,若有違憲情事,則由聯邦憲法法院來決定是否解散,德國亦因此制訂《政黨法》,以為更具體與詳細的規定。

反觀我國,對於政黨的規範,僅見於《人民團體法》中區區11條的政治團體專章,且根據此法第46條之1第1項,向內政部申請設立政黨許可後,卻未必得為法人登記,即便向法院登記為法人,根據同條第2項,也準用《民法》關於公益社團的規定。這也代表,現行對政黨的規範,不僅法定性不足,更完全流於私法自治的領域。

寡頭鐵律走向獨裁
以換柱風波來說,針對國民黨已經全代會通過且提名的總統參選人洪秀柱,即便黨內並無有以民調低迷致可為撤銷的規定存在,但基於私法自由原則,卻未嘗不可認為,參選人既然是由全代會提名,就等同是種委任,自可由此權力來源來撤銷或解除此等契約。雖然被撤銷提名的洪秀柱,可向法院提起暫時狀態的假處分之訴訟,以確保參選人的身分繼續存在,卻得面臨法院要求提供高額擔保金或者國民黨提出反擔保金以求撤銷假處分的困境。

同時,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2條第1項,政黨提名的總統參選人須檢附政黨推薦書,且一政黨只能推薦一組總統參選人,則在國民黨不可能發給被撤銷者推薦書下,洪秀柱勢必得再向法院聲請保全執行,即要求發給政黨推薦書的假處分,以此來阻止國民黨重新提名者登記參選。

惟若被撤銷者,真採取如此的訴訟手段,雖可繼續以國民黨參選人的身分參選,卻須在無任何奧援下與他黨參選人廝殺,更得與自己所屬政黨進行法律與政治上的攻防與角力,致得面臨內外交迫的窘境,既詭異,也顯得諷刺。

所以,從國民黨的茶壺風暴,實已暴露出,在法律規範任由政治團體高度自治與自律的情況下,就難使台灣的政黨民主化,致易走向寡頭鐵律(Iron law of oligarchy)的少數獨裁。




2015年10月12日 星期一

三軍統帥莫忘「國慶」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1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2532

一九七五年十月十日,在永和市經營旅館的江支安,家中誕生了一個新生兒,並以國慶為名。只是在其距離退伍只差半年的時間,卻因一起女童姦殺案含冤致死,但國家到現在,有還給他一個公道嗎?

針對江國慶冤罪究責案,北檢於偵結後,竟未起訴涉案的任何一人,尤其是最該負責的陳肇敏與反情報人員,檢方或以查無實據,或以逾越追訴權時效等理由,全為不起訴。彷彿江國慶之死,是天災而非人禍所造成。

欲證明時任司令的陳肇敏有下令致江國慶於死之事實,確實有其困難。惟在一九九九年之前,軍事審判權乃被歸屬於統帥權之下,所有的起訴書與判決書都必須於事前送司令核閱,且當時的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對於強姦婦女乃屬唯一死刑。又當時的軍事審判,不僅程序粗糙,又缺乏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再加以採取一審一覆判的速審結構下,只要任何軍人遭刑求而不得已認罪,即注定被判死刑一途。故要說陳肇敏無可歸責,顯有問題。

尤其在一九九八年的羅馬規約第二十八條規定,只要具有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並對於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卻未為任何防止措施,即便視而不見、坐視不管,也難辭其咎,以來防止上位者躲於幕後,而能規避法律的制裁。我國雖非此規約的簽署國,但基於人權的普世化價值,檢方肯定得與世界接軌,而非處處為高官找尋有利的法律解釋。

只是在江國慶家屬第二度對不起訴處分再議,並經時任高檢署檢察長、現已貴為檢察總長的顏大和,於二○一二年底再度發回續行偵查,但北檢至今竟仍文風不動。而由於告訴人欲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須以再議遭駁回為前提,如此懸而未決的狀態,將使人民的訴訟權活生生被檢方所阻斷。更糟的是,在國防部對陳肇敏等人的求償訴訟裡,涉案者動輒以檢方的不起訴處分,來為免除民事賠償的正當化理由,原以訴追不法為天職的檢察官,竟成為犯罪者的最佳保護傘。

江國慶不僅死於國家的槍口之下,且當初造成冤罪的相關人等,竟無一人受到懲罰,正義無法伸張,出生於國慶日的江國慶,也肯定死不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