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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 星期六

國民黨涉23個竊佔或圖利罪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8.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0278

國民黨花蓮縣黨部。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游太郎攝

立法院台聯黨團指出,國民黨花蓮縣黨部、吉安鄉黨部及台東關山鎮黨部,霸佔國有土地至少八千萬元,其中國民黨花蓮縣黨部一九八二年啟用,但一九八九年才開始支付土地占用補償金,且廿年來支付的補償金,僅是周邊行情的三成。依法論法,政府官員同意以如此低價出租國土,慷全民之慨,已涉嫌公務員圖利罪。

事實上,國民黨黨部霸佔國土的情況,全台共有二十三個黨部,建物登記在國民黨名下,但土地均屬國有,台聯初步估計,國民黨佔用國家資產超過七億元。無獨有偶,媒體曾報導國民黨淡水區黨部佔用國家資產三十幾年,國民黨最終同意今年六月「歸還」,另尋辦公地點,但淡水區黨部直至八月仍高掛國民黨立委吳育昇的選舉看板,佔盡便宜。

國民黨各地方黨部霸佔國有土地,國家除了應向國民黨追討民事上的「不當得利」外,如國民黨未能拿出合法使用國土的證明,檢察官更應以竊佔國土的刑事案件立案調查。以國民黨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為例,劉家因竊佔陽明山土地興建七七行館,遭檢察官依刑法竊佔罪及違反水保法提起公訴,日前士林地院一審判決二年三個月有期徒刑。

依據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竊佔他人不動產之行為,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國民黨二十三個黨部需提出合法使用國土的證明,否則各地檢察官應比照劉政池案,追究國民黨不法霸佔國土的二十三個竊佔罪責。當然,如果各地國民黨部能拿出合法承租的證明,由於承租價格多數低於市價行情甚多,同意出租的政府官員顯然低估市價以圖利他人,檢察官則應另行偵辦圖利國民黨部低價承租的公務員圖利罪。




2015年8月28日 星期五

錯誤期待了八年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8.2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0599

總統府發言人陳以信。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中央社資料照

針對馬政府全募兵制跳票指摘,總統府發言人陳以信日前出面辯護,指出現行兵制乃「募徵併行制」,絕非「全募兵制」,並無媒體所稱之「全募兵制跳票」,外界批評乃「用語造成的錯誤期待」云云。所幸在網路時代,說過必留下痕跡,事實為何,稍經調查便知真偽。

以「全募兵制」為關鍵字進行新聞篩選,二○○七年九月二日某則新聞報導為「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今天公佈國防政策,他強調…在四至六年內完成全募兵制」。隔日,淡江大學國際事務與戰略所所長王高成教授投書媒體,分析馬英九國防白皮書為「建議採取全募兵制」,並謂「採取全募兵制可精簡國軍人力,甄補有志於從事國防事務的人員,訓練與役期均拉長,可提升戰力」。

二○○八年三月馬英九贏得總統大選後,於同月廿八日媒體刊登總統當選人專訪,其中馬英九再次明確表示「就任後會推動全募兵制,以四到六年時間完成」。承此脈絡,同年五月卅日行政院長劉兆玄在國會首次施政報告裡,亦與馬總統聲氣相連,表示「未來會循序推動全募兵制,力求四至六年內完成」等語。

「全募兵制」的確出自馬總統競選政見,當選後也成為積極推動的國防政策。總統府所謂「錯誤期待」說,純屬飾詞狡辯而已。

2015年8月26日 星期三

檢察官聽命國防部 荒謬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8.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9961

阿帕契攻擊直升機。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羅添斌攝

針對阿帕契事件的相關人等,桃園地檢署全數為不起訴處分,致引發大眾的憤怒與抗議。而此事件最須檢討之處在於,檢察官完全遵從國防部,尤其是軍機場非要塞的解釋,果有法律的正當性?

根據檢察官的不起訴理由稱,由於是否為要塞,乃須以法律授權給國防部頒佈的行政命令為依歸,此在學理上稱為空白刑法。而由於六○一旅所在的龍潭軍機場,並非屬於國防部所頒佈的廿二處要塞之一,故阿帕契參訪團的成員,自不會涉及要塞堡壘法第四條第一款,未受允准侵入要塞罪的刑罰。

惟須注意的是,行政機關所頒佈的命令要有拘束司法機關的效力,不僅須有法律的依據,更不能逾越法律授權的範圍。而根據要塞堡壘法第一條,只要是國防上所須確保的戰術要點、軍港或軍用機場,就被稱為是要塞堡壘地帶。則是否為要塞、堡壘乃為法律所明定,國防部所能核定與頒佈者,僅是依同法第三條第二項,即關於此等地帶相關聯的禁制區域。所以,除非認為六○一旅所在地不具有任何軍事上的重要性,否則,阿帕契直升機既然在軍用機場內,自屬於法定要塞之一部。

故國防部自行以命令來限縮要塞、堡壘之範圍,顯已逾越法律的授權致嚴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因此,檢察官以須受空白刑法拘束之理,而絲毫不對此等命令為審查之作法,就使行政命令凌駕於法律之上,國防部也完全取代了檢察官,而在實質上擁有起訴與否的決定權。

面對檢察權在阿帕契事件的自我退縮,卻又面臨難以救濟的窘境。因此事件所涉及者皆屬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致無所謂被害人存在,也就無由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上級檢察長提起再議,並於再議不成後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之可能性。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六條第三項,對無被害人案件的不起訴處分,設有逕送上級檢察長再議的制度,但就限於法定刑三年以上的案件。依此而論,除勞乃成因涉及陸海空軍刑法之重罪,致須為職權再議外,其他成員就因此完全脫身,則花費大筆人民血汗錢所購買的阿帕契直升機,就真的成為貴婦們的遊樂設施。

2015年8月24日 星期一

選擇性辦課綱案 檢察官像在吃自助餐,挑啊~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律師公會全聯會社會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永社理事)

法操FOLLAW 2015.08.18
http://www.follaw.tw/court/pointview/7951/

(圖片來源:法操FOLLAW

教育部對反黑箱課綱學生撤告,但台北地檢署卻主動偵辦學生,針對「非告訴乃論」的強制罪等部分續行偵辦。北檢表示,檢警連日來勘驗案發當天警方的蒐證畫面,發現有部分學生拉扯或限制當天在場執行公務者的行動,此舉有妨害公務或強制罪嫌疑,有必要進一步釐清,警方移送書沒記載此部分案由,但可依移送書中的卷證進行調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確實有權主動偵辦,但偵查的發動應有一致性的標準,不能選擇性辦案,這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檢察官若要追究強制罪的法律責任,反黑箱課綱學生侵入教育部的事件中,警察對三名記者扣押採訪工具、限制記者對外聯絡、干預人身自由等強制犯行更加明確,北檢卻視若無睹、選擇性辦案,無視國家戕害「新聞自由」,北檢如此選擇性辦案,將再次重創檢察官威信。

事實上,學生遭教育部提告侵入住宅及毀損兩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也是檢警辦案的案由。教育部撤告後,檢察官依法只能為不起訴處分,但北檢似乎不甘教育部撤告,自行認定有多名學生拉扯教育部人員涉及強制罪等,主動對學生偵辦。

社會質疑的是,何以北檢在教育部撤告後,才突然發現有強制罪等的犯罪嫌疑,主動偵辦學生?難道是因檢察官奉承上意?這種突發的選擇性辦案,當然傷害檢察官執法的公信力。

《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北檢如果秉持相同的偵查標準,三位記者採訪學生抗議教育部微調課綱的新聞時,隨著現場動態的發展,進入教育部採訪學生的和平占領行動,並未違反新聞倫理,況且記者並未進入部長辦公室,只是在外發稿,但警方明知三人為記者,卻以現行犯逮捕留置、切斷對外聯繫、限制人身自由,嚴重妨害新聞記者行使採訪之權利。既然下令者與執行者都涉犯刑法強制罪,北檢要辦「強制罪」應一視同仁,不能只欺負學生,卻公然包庇違法的官員!

除了在強制罪上不辦官員、只辦學生外,北檢對三名記者的強制處分,更是荒謬至極!北檢不顧三名記者無逃亡、滅證之虞,竟命記者以萬元交保,經記者拒保抗議後,北檢仍對記者限制住居,可見北檢辦課綱案,「積極」到逾越憲法「新聞自由」的程度。

北檢偵辦課綱相關案件,除了積極偵辦學生及記者外,對於警方所涉強制罪嫌及教育部的偽造公文書罪嫌,消極到彷彿「吃案」,兩相比較,北檢明顯「選擇性辦案」。

如果北檢自認「公正執法」,在積極法辦學生的同時,至少要同步偵辦警察對三位記者的強制罪嫌,以及教育部官員在課綱程序的偽造公文書罪嫌,切勿坐實社會對北檢選擇性辦案、淪為政治打手的質疑。

601旅非要塞 國防部說了算?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聯合新聞網/民意論壇 2015.08.23
http://udn.com/news/story/7339/1139179

網友在臉書上發起「參訪601旅 阿帕契戰鬥直升機(死老百姓報名處)」活動,萬人響應。
(圖片來源:聯合新聞網/記者葉臻,翻攝自網路

桃園地檢署針對阿帕契事件的調查,依國防部所頒命令,認定軍機場非要塞、軍用設備非機密,致不涉有刑責而為不起訴處分。惟就此等事項,尤其關於要塞認定,檢察官果須完全尊重而毫無置喙之餘地?

基於罪刑法定,任何刑罰都以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為依歸,但某些須隨時而轉,或者極為專業事項,立法者就可能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在學理上就稱空白刑法。惟須注意的是,此等命令頒布乃屬例外,更不能違反上位法的授權範疇。

依據要塞堡壘法第一條,只要是國防上所須確保的戰術要點、軍港或軍用機場,就稱為要塞堡壘地帶,而依同法第三條,關於此等地帶相關聯的禁制區域,則授權以命令來補充。這也代表,是否為要塞、堡壘乃為法律所明定,國防部所能核定與公告者,僅是相關聯區域的範圍,而非要塞、堡壘本身。

故除非認為六○一旅不具有任何國防上重要性,否則,阿帕契直升機所在區域,既然在軍用機場內,自屬於法定要塞之一部。

更值注意的是,在二○○六年一月,國防部公告禁止養鴿距離範圍,其中所列軍用機場,即包括六○一旅所在龍潭基地,且明文授權來自要塞堡壘法。在此公告未廢止情況下,稱該基地非屬軍用要塞,就相矛盾,亦使要塞堡壘認定,流於行政機關的恣意解釋。

國防部以命令來限縮要塞、堡壘之範圍,實已逾越法律授權,理應無拘束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效力。檢察官以遵守空白刑法之效力,且必須尊重主管機關的專業判斷,而毫不對此等命令為審查的結果,不僅有違法律優位原則,且對於此案件起訴與否,也等同是由國防部說了算!

小丑隨機殺人與死刑陪審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8.2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708741a-8593-4d16-88a5-e2315804b970

隨機殺人犯越來越不可能判處死刑,改以終身監禁,不僅增加納稅人負擔,也會對其他受刑人造成潛在威脅。(圖片來源:民報合成

今年8月初,美國科羅拉多州的陪審團,針對三年前所發生的小丑隨機殺人案的被告,因無法達成死刑的一致決,而改處以無期徒刑。如此的判決結果,當然引發被害人家屬的不滿;也讓人思考,即便是由平民所選出的陪審員,在面對死刑判決時,仍會有所遲疑。

根據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任何刑事被告,皆享有受公正陪審團迅速且公開審判之權利,故此等受陪審之對待,乃屬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一般而言,在陪審制度下,是由陪審團為有罪、無罪的決定,一旦判決有罪,則由法官另開量刑程序,以決定刑罰的輕重。所以,相對於歐陸所採的參審制,參審員必須與法官同為有罪與否之認定及量刑,陪審員的權限顯然受到限縮。

不過,隨著時代變遷,陪審員不參與量刑程序的慣例,已逐漸被打破。尤其針對是否判處死刑的案件,即便聯邦最高法院不認為量刑陪審屬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但仍有超過半數以上的州,仍將死刑的決定交由陪審團審理,而科羅拉多州亦屬其中之一。

在2012年7月26日,位於科羅拉多的奧羅拉市戲院,正舉辦黑暗騎士--黎明升起的首映會,一名持槍男子闖入開槍,造成12人死亡、58人受傷的慘劇。而在2013年3月,檢察官與被告進行認罪協商,被告律師提出認罪以換取免死的建議,卻遭檢察官否定。故在協商不成後,被告即以心神喪失來為無罪答辯,就因此進入陪審程序。

在經過陪審員的篩選與審前會議等等繁複的程序下,正式審判卻要到今年4月底才開始。而在正式審判開始後,由於犯罪事實並無任何爭議,故審判重點就在於被告行為時,是否處於心神喪失的狀態,致必須判處無罪,並以令被告至精神醫療處所矯治為終。惟陪審團認為,被告應無心神喪失之情況,致仍判處有罪。只是進入量刑程序時,針對是否判處死刑,十二位陪審員存有歧異,故在陪審評議必須採取一致決的情況下,法官因此判處被告無期徒刑。

而從小丑殺人案的審判,頗值思考者,即是關於人民審判制度的存在價值。雖然,一旦開啟陪審,就必須集中審理,但事前的準備卻相當漫長,光從檢察官起訴至正式審判,就耗費了兩年時間。這也顯示,所謂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乃相當耗費司法資源的審判模式。

其次,一般總認為,採取陪審制度,總會將民意灌入司法判決裡,因此會與民眾的法感情相接近。但從小丑案來看,對於心神喪失的抗辯雖不苟同,但關於判處死刑與否,卻與輿論的期待有相當的落差。這或許顯示,即便所有人對於小丑隨機殺人的惡行深惡痛絕,但當自己成為陪審員,且必須對於被告為生死決定時,又面臨難以抉擇的困境。

更值深思的是,對類如小丑般的隨機殺人犯,在越來越不可能判處死刑,而以無期徒刑為對待下,關於此等罪犯的處遇,實又面臨更大的問題。尤其若處以終身刑,不僅納稅人必須負擔受刑人的所有生活、醫療及老死等費用,且因不得假釋,此等受刑人就可能無所忌憚,而易對其他受刑人造成潛在的威脅。凡此問題,勢必對監獄的管理造成極大的壓力。此於美國的刑事司法是如此,於我國司法、獄政的現在與未來,肯定也是燙手山芋。

新北市府想八仙過海?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8.2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8564

八仙塵爆已發生近兩個月,卻有家屬出面指摘新北市政府的資訊不透明。而從此指責,也衍生出新北市政府,是否也該成為究責的對象。

如八仙樂園這類的大型遊樂設施,因常常舉辦大型活動,對於事前的消防安全與逃生救助設施的檢查,自應切實。只是目前的安檢,公務員要非當成是例行公事致以消極的態度為檢查,就是可能受到外部壓力,甚或收受業者的好處而放水。故一旦發生公安意外,就應對於相關公務員為究責。

而關於公務員懈怠致造成重大傷亡,似可以刑法第一三○條,法定刑為三到十年的公務員廢弛職務罪處罰。惟類如八仙塵爆,業者的疏忽才是造成死傷的最直接原因,則公務員即便有未克盡職務之情事,因果關係也將因此被中斷,則在廢弛職務罪不處罰未遂下,公務員也不會因此觸犯此罪。

至於在八仙塵爆事件裡,有傳出稽查人員可能收受業者門票之情事,似乎就得為公務員受賄罪的調查。而關於公務員受賄罪成立的關鍵,即在於職務行為與收受金錢間,須具有對價關係,惟是否具有此等關聯,卻只能依賴法官於具體個案為判斷,就難免於差別對待。尤其如八仙事件,稽查人員若真收受業者門票,雖讓人對我國公務員的清廉感到憂心與不值,但如此低的門票價值與業者的暴利相比,是否能稱得上有貪污對價,實有相當疑問。也因此,檢方若僅將偵查焦點放在八仙塵爆,而不去追查過往市府官員與業者,是否有任何不當的接觸或往來,則關於公務體系的貪腐根源,就會繼續存在。

雖然在八仙事件裡,欲對公務員為刑事追究有相當的難度,但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受損害者,仍可因此請求國賠。則在新北市政府亦須負起賠償責任下,基於利益迴避,就應由法扶基金會或消基會等公益團體來承接被害人的求償訴訟,而不應在第一時間,即來取得部分家屬同意為訴訟權移轉,以來對業者請求民事賠償之動作。如此的作法,不僅有身兼事主與公親之嫌,也讓被害人與家屬,陷入是否對國家求償的矛盾與困境。

2015年8月21日 星期五

賴清德和王建煊的廢監共識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8.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18120

台南市長賴清德公開呼籲「廢除監察院」,這是與新黨大老、前監察院長王建煊的難得共識。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劉信德攝

台南市長賴清德昨天公開呼籲「廢除監察院」,這是與新黨大老、前監察院長王建煊的難得共識,去年七月王建煊卸任監察院長前,提出「廢除監察院」的看法,他認為以監察院的業務而言「監委三到五人就夠了」,甚至直言監院應「關門大吉」,更痛批監院是「殘害忠良院」。深藍的王建煊提出廢除監察院的主張,已跨黨派地與民進黨及賴清德達成共識。

事實上,監察院在過去民進黨執政時期,因國民黨在立法院杯葛監委人事同意權,曾經停擺三年,但監察院的空轉,對於整體憲政運作卻無影響,監察院「可有可無」,甚為明確。

全世界的民主國家,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作為憲政機關之常態,機關間相互制衡、監督,避免國家權力集中而有侵害人權之虞,但中華民國憲法「畫蛇添足」,硬加全球獨創的考試和監察兩權,使得考試院功能不彰,幾乎所有權限皆可被行政權所涵蓋;監察院停擺三年,不只對國家運作沒有影響,更省了不少納稅人的血汗錢(監委薪水每個月十九萬元)。如今賴清德與王建煊都主張廢除監察院,這應是台灣啟動憲改,邁向正常民主憲政的重要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