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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2日 星期三

「一中同表」牴觸民主憲法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台灣新社會智庫 2015.07.21
www.taiwansig.tw/index.php/政策報告/憲政法制/6729-「一中同表」牴觸民主憲法

中國國民黨總統參選人洪秀柱提出「一中同表」,引發社會高度疑慮,不只民眾無法接受,連國民黨的自家主席與立委都不買單,雖然一度傳出洪秀柱允諾國民黨立委不再談一中同表,但洪秀柱從未正式宣佈放棄「一中同表」的主張,更未向在國民黨內初選階段力挺洪的「一中同表」支持者道歉,足認「一中同表」為洪秀柱在台灣主體及兩岸關係處理的核心理念。

值得討論的是,「一中同表」牴觸民主憲法,違反國民主權原則,在現行中華民國憲法上,沒有合憲的空間。

洪秀柱對「一中同表」的定義,依據媒體報導,2015年7月洪秀柱邀請國民黨立委餐敘,允諾不再談「一中同表」,但洪秀柱臉書當日下午立即打臉國民黨立委,續談與國民黨中央不同調的「一中同表」,洪透過臉書上傳影片闡述:「一中同表就是說兩岸說一樣的話,把兩岸是甚麼關係說清楚」,不過這樣的「一中同表」主張,恐是在國際法上消滅中華民國。

按照公元1971年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國藉此解讀其合法的領土及主權範圍包括台灣,但洪秀柱的「一中同表」是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說一樣的話,用同樣的基礎把兩岸關係說清楚,等於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片面宣稱擁有台灣主權的合法性,在國際法上徹底消滅中華民國,否定台灣主權

尤其甚者,洪秀柱曾接受專訪表示:「我不能說中華民國的存在,因為變成中華民國的存在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存在,變成兩國論啊」,等於公開否定「中華民國」,但中華民國憲法第35條明文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明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洪秀柱如果不是把中華民國憲法當廢紙,就是宣示洪當選總統後將修憲,要廢掉的憲法第35條明文規定,未來的總統對外將不代表中華民國。

可議的是,洪秀柱被媒體問到違法課綱問題時,還提到中華民國憲法,洪推稱「總綱要根據中華民國憲法來編」,雖然教育界認為洪秀柱混淆憲法與史實,但洪的說法,對國民黨支持者而言,也看似中華民國憲法的護法者。但萬萬沒想到,洪秀柱「效忠憲法」的假象完全禁不起考驗,洪秀柱竟然為了遵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的運作,而直言「不能說中華民國的存在」。

......閱讀完整內容請至:台灣新社會智庫 / 「一中同表」牴觸民主憲法

2015年7月19日 星期日

非戰憲法被突破了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7.1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2bc1d17-06bf-4286-92db-b20053e463e7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即便有在野政黨退席抗議,日本眾議院仍在7月15日通過安全保障關連法的修正案。由於此法將爭議已久的集體防衛權加以解禁,致引發日本是否已衝破非戰憲法的疑慮。

不僅由聯合國總司令部(General Headquarters;GHQ)所佔領,關於日本的新憲法,亦由盟軍統帥麥克阿瑟所主導,並由具有法律學位的美國軍官為起草。因此,日本現今的憲法,竟非出自本國人之手,此於世界的制憲慣例來說,實屬相當罕見的例子。

而新憲法的主軸,除民主化外,即是將日本非軍事化,此可從日本憲法第9條所揭示的和平主義思想為表徵。根據此條文第1項,日本不僅永遠放棄戰爭的發動權,對於國際紛爭的解決,也不以武力為解決手段。尤其在同條第2項,更直接明文不能保有任何陸海空軍的戰力,並自行否定日本的交戰權,以來宣示非軍事化的決心。所以,如從文義來看,日本僅有個別、被動的自衛權,而不可能擁有集體、主動的防衛權。

只是憲法的應為規範,往往敵不過國際情勢的瞬息萬變。美國為了強化東北亞防衛,致促使日本籌組警察預備隊,而成為自衛隊的前身。同時,在美、日於1951年簽訂安全保障條約下,日本內閣對於憲法第9條自衛權的解釋,就理所當然的擴張至與其簽有集體安全條約的國家。而從1980年代開始,日本在成為經濟大國後,美國亦要求其須負有更多的國際義務,尤其是分擔美國於東亞防衛所支出的龐大費用,而不能只是坐享其成。執政的自民黨就得配合此趨勢,將集體自衛權的範圍再度擴大,即只要與日本有密切相關的國家遭受攻擊,即視同對本國的攻擊,日本因此具有防衛之權利。惟所謂與日本密切相關之國家所指為何,乃完全繫於執政者的恣意認定,且如此藉由自我防衛權的擴張,也必然踩到了憲法第9條的紅線,致使當時的內閣以「憲法不許」致擱置了此決議。

也因此,在1991年,波灣戰爭爆發後,日本雖負擔了最多的軍費,卻因海外派兵受阻,致無法享有相對應的國際利益。這讓許多右派政黨與團體認為,惟有修改憲法第9條,才能使日本在國際社會成為真正的政治大國。只是依據日本憲法第96條第1項,憲法修正案須有參、眾兩院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同意,並提交國民以過半數為複決後,才能生效。故即便是兩院議員席次皆過半,且亟欲修憲的安倍內閣,亦無法突破此高門檻的障礙。

只是在面對與相鄰國家,尤其是與中國的領土衝突有增無減的態勢下,安倍內閣就於去年中,又再行擴張自衛權的定義,即與日本有緊密關係的他國,如美、澳,甚至是菲律賓等,遭受武力攻擊致對本國國民造成明顯且立即之危險時,為維護國家存立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仍可與他國進行攻擊性的防禦。而在今年,以自民黨為首的右派聯盟,又以眾議院席次的絕對優勢,正式將集體防衛權明文化,就算被參議院否決或六十天內未議決,但根據日本憲法第59條第2項,執政聯盟仍可藉由眾議院超過三分之二以上席次,來再行議決並通過此案。

若果如此,此次安保法的修正,雖無修憲之名,卻已將日本憲法第9條束之高閣,不僅得面臨違憲訴訟之挑戰,亦難解消鄰國對軍國主義復辟之疑慮。

中國夢 維權律師的惡夢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8966

中國近來大肆逮捕維權律師,人數已超過一百八十人,此舉再度引發國際對中國人權倒退的嚴重關注。而此動作更暴露出中國的律師隨時走在鋼索上的現況。

在台灣,基於人的自我防衛與自私自利的本能,對於被告在刑事程序中,有說謊或湮滅證據等行為,並不會成立偽證罪或湮滅證據罪。也因此,就算辯護律師慫恿被告說謊或湮滅證據,本於教唆從屬正犯之理,也不會有教唆偽證或湮滅證據之問題。之所以如此的原因,除保障被告的不自證己罪權外,也在避免檢察官以模糊的教唆偽證之理由來要脅被告方,致可讓辯護人無後顧之憂。

只是在中國,根據其刑法第三○六條第一項,特別針對刑事訴訟的辯護人,設有法定刑三年以下的幫助當事人湮滅證據及引誘做偽證等罪,情節嚴重者,甚至還可處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而由於所謂幫助或引誘等字眼,乃屬於相當空泛且不明確之用語,就算辯護人時時小心翼翼,也會動輒被以教唆偽證等罪起訴,甚至判刑。本是為防止被告權利受侵害的辯護制度,反可能讓律師身陷囹圄,如此所產生的寒蟬效應,導致只要碰到高度敏感的人權案件,律師恐多會望之卻步。

而即使是在如此的環境之下,中國仍有不少的維權律師,敢勇於對抗這個天平永遠傾斜於政府的司法體制。只是中國畢竟是中國,對於這種想挑戰國家公權力,甚至想改變社會結構的力量,早已在法制裡做好了萬全準備。如根據中國刑法第二九○條第一項,針對聚眾騷擾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等等無法進行者,對於首謀可處三到七年、參與者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故這些人權律師,就會被中國的執法機關,以有三人以上的相互勾結及分工合作,且為操控數十宗司法案件而來滋擾社會,致屬於妨害公共秩序的犯罪集團之理由,來加以逮捕與掃蕩。

維權律師,身處中國,被當成是洪水猛獸,甚至被以犯罪者對待。這不啻是給世人對中國夢的一個警惕,台灣更該給這些律師最大的聲援與幫助。

2015年7月18日 星期六

國民黨的24個分裂人格?

李彥賦(作者為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7.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82235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15日在中常會中,極為慎重的表示,絕不容許打著藍旗反藍旗的行為。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叢昌瑾攝

朱立倫接任國民黨主席迄今已逾半年,2016總統立委選舉距今也只剩半年,這個月可說是國民黨的歷史性中點,不過近日荒腔走板的作風,卻令人不禁質疑,究竟是朱立倫在市長與主席之間忙得焦頭爛額作得力不從心?還是這個百年大黨壓力過大患上精神分裂症?

不論是從總統候選人訪美議題開始,黨的立場就跟即將在本周全代會通過提名的黨籍候選人立場不同,更撇開黨籍候選人本身對於兩岸外交的主張在這兩個半月之間就有12種不同的說明與立場不談,國民黨在這個月就已經出現了好幾次行為以及思維認知的障礙:譬如上周國民黨用同一篇新聞稿大方承認自己收了頂新魏家525萬,一面又說人家負面抹黑;本周又大張旗鼓地在各類傳媒版面拿著幾張千餘元的發票大作文章,譴責民進黨資助反課綱學生是無恥的利用、是「在校園操弄政治」。不過,如果幾把雨傘、幾千元的「經濟資助」就能輕易的被連結為「政治介入」,國民黨大力宣揚服貿貨貿「利大於弊」的「中國讓利」,為什麼就可以天真的不考慮未來的中國介入台灣內政的政治影響?

更離譜的是,國民黨近日以「言論自由保障者」自居,發布文宣譴責民進黨報個警就是在打壓言論自由,然而不到24小時,黨主席朱立倫就親自宣布不准「打著藍旗反藍旗」,火速開除5名黨員。雖然按照馬王政爭時,法院對於國民黨鍘王作出違反民主程序的認定,此次遭到開除黨籍的當事人,應可針對國民黨完全未賦予任何陳述意見機會的重大程序瑕疵,向法院提出確認黨籍存在之訴以及假處分等相關定暫時狀態的救濟程序,但是這種「一言堂式的藍色恐怖」,箝制的恐不僅是黨員的對外言論,影響的範圍甚至包括下半年度的立法院議案表決。

去年聽取民意同意台聯停建核四、刪除81億預算提案的李慶華、羅淑蕾、羅明才、丁守中等國民黨籍立委,未來的表決行為絕對將受到首當其衝的影響。在這種完全不尊重民主程序、以黨意為絕對標準的小警總氛圍下,國民黨還好意思講言論自由?難道是患上小說「24個比利」中的精神分裂症嗎?

2015年7月17日 星期五

馬英九與羅瑩雪的政治聲押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1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8355

法務部長羅瑩雪。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蔡啟文認為法務部長羅瑩雪就主任檢察官的「圈選權」,違反法官法,因此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蔡檢察官說,因為看不慣太陽花學運時,帶頭衝行政院的魏揚遭「政治聲押」,才出來選檢審委員,但法務部隨即發新聞稿反擊痛批蔡檢「毫無證據、不明就裡」。

事實上,蔡檢察官認為北檢對魏揚的聲押是「政治聲押」,符合社會普遍認知,法務部的回應則顯得氣急敗壞。政治力介入北檢偵辦的學運案件,「症狀」相當明顯,去年學運期間,馬總統在三月二十三日召開「中外記者會」,公開定調學生違法,不具偵辦權限的馬總統對國際媒體指責學生「以違反法律的方式,佔領立法院議場」,北檢隔日逮捕魏揚後,即採取與馬總統相同的強硬立場,就算學生只是涉犯輕罪,且罪證不足、無羈押必要,北檢仍無視「刑事訴訟法」的羈押要件,以「濫權聲押」向馬總統表態。

尤有甚者,無權干預個案的法務部長羅瑩雪,在去年四月七日到新北地檢署進行業務視察時,公開嗆聲太陽花學運,指控學生這些不法行為不能視而不見,羅部長甚至說「學生跟暴民並不是不同的分類,暴民不暴民是看他的行動。學生或是黑道,那是他現在的身分,法律是處罰行為,不是處罰身分」,顯見不具個案偵辦權限的馬總統與羅瑩雪,已將學生定調為「違法、暴民、黑道」。

簡單的說,北檢若回歸刑訴法,拒絕政治力干預,依法就不會聲押魏揚,更不會縱放政院下令「血腥鎮壓」的江宜樺、王卓鈞與拿警棍把學生打到「頭破血流」的警察!蔡檢察官也只不過是重申一次「政治聲押」的社會質疑而已,羅部長何需氣急敗壞!

Change at top needed amid era of corruption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Zane Kheir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7.15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7/15/2003623051

煙火。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傅潮標攝

Miaoli County’s debt has reached more than NT$60 billion (US$1.9 billion), leaving the county unable to pay its civil servants and begging the Executive Yuan for a bailout to meet its immediate commitments. The county could not have fallen into such a financial black hole because of natural causes; human factors are to blame. The problem is that holding former Miaoli County commissioner Liu Cheng-hung (劉政鴻) legally responsible results in numerous difficulties.

The main factor leading to depleted local government finances is clearly related to the county government’s chaotic budgeting of frequent, large events and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These projects were promoted under the pretext of increasing local prosperity, but the county government’s tax revenue is limited.

There are empty or unused venues everywhere across the nation and glorious — but short — fireworks shows are staged to satisfy the egos of local leaders. However, Miaoli is the epitome of a local government that has taken this frivolous waste of taxpayers’ money to an extreme level.

Unless it can be proved that local government leaders have accepted money and benefits from private sources for personal gain, and there is proof of quid pro quo corruption, there is virtually no way that civil servants can be indicted on bribery charges. If there was corruption, offenders would face sentences of five or more years for using undue influence, according to section 6, article 1, paragraph 4 of the Anti-Corruption Act (貪污治罪條例). This offense can be applied only in situations where regulations were knowingly breached and only if someone has benefited from the action. Therefore, even if the waste of public funds is obvious, all budgets pass through local councils for approval, 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to show that the law has been knowingly transgressed.

In addition, external bidding activities in public works projects and events — even if they have no real effect on the local area — result in something being produced, but it is doubtful whether the bid winner can be said to have gained a benefit. If an investigation shows no evidence of profit, those in power can easily escape punishment, as there is no mechanism to penalize officials for undue influence if no one can be shown to have benefited.

Regardless of whether undue influence can be proved, investigators should take the initiative to examine any incidents possibly involving major corruption.

While Liu served as county commissioner and after he stepped down, members of the public frequently reported suspicions of improper behavior by him to the police or accused him of corruption. The investigative authority was the Anti-Corruption Administration. Either it did nothing or it acted slowly. Even if there were politically motivated elements lurking in the background, such lackluster efficiency and attitudes toward investigation are not commendable. If further investigations do not generate evidence and no legal proceedings eventuate, it would be ironic, though not surprising, considering the nation’s large number of agencies set up to fight corruption.

In a situation where it is difficult to expect authorities to carry out investigations into local governments’ financial difficulties, it is only incumbent leaders who can examine the actions of prior administrations or make the details of their external bidding and budgeting practices public. The position of Miaoli County commissioner has long been under the control of one political party, so hoping for such transparency from county leaders is unlikely.This highlights the importance of a change in the ruling party to prevent corruption.

2015年7月16日 星期四

【新聞稿】「課綱違法教育部自打嘴巴,民團再告前教長偽造文書」記者會



新聞稿

  針對教育部課綱違調當中涉及「行政不法」及「刑事不法」爭議,永社與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北社、台灣客社等公民團體(16日)上午10:00於台北地檢署前舉行記者會,由永社「課綱違調」義務律師團「黃帝穎律師、陳敬人律師」代表,與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張信堂、立法委員鄭麗君聯名,依據鄭麗君委員質詢教育部長吳思華得到的新事證,再次告發前教長蔣偉寧,涉犯刑法偽造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永社執行秘書洪崇晏說明,蔣偉寧於2014年1月27日主持12年國教課審會(第5次審議大會),其中議程登載「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高中分組第3次審議會於103年1月25日由召集人湯志民委員主持召開完峻,會議決議如下:……高中公民科15人表達同意微調,8人表達不同意微調」,但媒體清楚指明,高中教師於103年1月25日係反對微調案,且有多家媒體報導1月25日決議是不同意微調,顯然可見教育部議程登載1月25日分組會議「同意微調」,乃將不實資訊登載於職掌之公文書,時任教長的蔣偉寧是否有指示公務員這麼做,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但根據沃草報導民進黨立委鄭麗君2015年5月6日質詢內容,教育部提供的說明資料自打嘴巴,1月25日課審會高中分組會議,前面寫「每位委員均具名以書面表達看法」,後面又說「以共識決方式決議送審微調」。『鄭委員追問到底是用「書面表決」還是用「共識決」通過,共識決又是怎麼共識決,吳思華在追問下脫口說會議當時的共識決就是「鼓掌通過」,引起譁然。』

  然而若吳思華所言屬實,1月25日的課審會高中分組會議是根本沒有表決,但檢視鄭麗君委員提出、教育部之會議紀錄和蔣偉寧主持1月27日會議之議程,卻記明表決後之同意票與不同意票,顯然毫無疑問就是偽造公文書。況且鄭麗君委員辦公室在會後多次詢問為何吳思華的說法與紀錄有差異,教育部卻完全不回應,根本是作賊心虛!

  台灣教授協會張信堂會長指出,行政法院已判決教育部黑箱作業微調課綱案敗訴,即便教育部正在上訴當中,但這也證明新課綱是有重大爭議的,豈能在八月一日就開始上路?何況馬英九從黑箱服貿到黑箱課綱,根本就是以黑箱治國,為維護台灣學生的學習權,呼籲全台灣的縣市政府應該要退回黑箱課綱、拒絕採用新版教科書!

  台灣北社張葉森社長、台灣客社黎登鑫社長也到場聲援,並宣示反對黑箱課綱、反對傾中而侵害台灣主體性的政策。

  洪崇晏強調:社會各界去年就陸續針對教育部的違法濫權行為,發動司法訴訟及社會行動來糾正抵制,但教育部踐踏民主法治、知錯不改,台北地檢署更濫權簽結前一次的告發,根本就是為虎作倀。今天各社團再次來到台北地檢署,希望北檢不要繼續助紂為虐,能夠認真調查這項影響台灣教育甚劇的重大案件,也呼籲教育部懸崖勒馬、立即認定「微調課綱」違法無效!

  新聞聯絡人:永社執行秘書 洪崇晏 02-2388-3997




【參考資料】
by沃草

『鄭麗君指出,教育部提供資料自相矛盾,(2014)一月二十五日的課審會高中分組審議­會,前面寫「每位委員均具名以書面表達看法」,後面又說「以共識決方式決議送審微調」­。鄭追問之下,教育部長吳思華脫口說出會議當時的共識決就是「鼓掌通過」,引起譁然。­隨即鄭麗君又拿出教育部公文,指出該場會議明明有表決與人數統計,只是是以黑箱的方式­由主席帶回「私下處理」,未當場統計公布。且根據台權會和教育部律師不公開的法院答辯­資料,教育部將「未直接寫下反對者」、「建議如何修改者」、「同意國文科微調者」的書­面意見通通算做「同意社會科微調」,這擺明就是「作弊」。』

www.youtube.com/watch?v=8yjXj-9HyXk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課綱微調爭議 民團告發蔣偉寧涉偽造文書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380996

新頭殻:永社再告蔣偉寧偽造課綱微調審議結果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7-16/62295

蘋果日報:課綱微調惹議 公民社團再告蔣偉寧偽造文書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716/649001/

中國時報:課綱爭議 永社二度告發蔣偉寧偽造文書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716002522-260402

2015年7月15日 星期三

「課綱違法教育部自打嘴巴  民團再告前教長偽造文書」記者會

(圖片來源:沃草/國會無雙

時間:07/16 10:00
地點:台北地檢署前
主辦單位:永社
與會團體: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北社

  針對教育部課綱違調當中涉及「行政不法」及「刑事不法」爭議,永社與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北社等公民團體(16日)上午10:00於台北地檢署前舉行記者會,由永社「課綱違調」義務律師團「黃帝穎律師、陳敬人律師」代表,與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張信堂、立法委員鄭麗君聯名,依據鄭麗君委員質詢教長吳思華得到的新事證,再次告發前教育部長蔣偉寧,涉犯刑法偽造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聯絡人
永社 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21號8樓之20
執行秘書 洪先生 02 2388-3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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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by沃草

『鄭麗君指出,教育部提供資料自相矛盾,(2014)一月二十五日的課審會高中分組審議­會,前面寫「每位委員均具名以書面表達看法」,後面又說「以共識決方式決議送審微調」­。鄭追問之下,教育部長吳思華脫口說出會議當時的共識決就是「鼓掌通過」,引起譁然。­隨即鄭麗君又拿出教育部公文,指出該場會議明明有表決與人數統計,只是是以黑箱的方式­由主席帶回「私下處理」,未當場統計公布。且根據台權會和教育部律師不公開的法院答辯­資料,教育部將「未直接寫下反對者」、「建議如何修改者」、「同意國文科微調者」的書­面意見通通算做「同意社會科微調」,這擺明就是「作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yjXj-9HyX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