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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3日 星期一

債台高築 你奈我何?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1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7184

煙火。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傅潮標攝

苗栗縣負債已高達六百多億,因發不出公務員薪水,而向行政院請求紓困,以解燃眉之急。而會造成如此大的財政黑洞,絕非是因天災而是人為因素所致,只是若欲對前縣長劉政鴻為法律究責,卻又有其困難。

造成地方財政困乏的主要原因,當然與主政者動輒以舉辦大型活動或公共建設等來浮亂編列預算有關。而這些活動或建設,美其名是為促進地方繁榮,但真正能帶來的政府稅收實相當有限,反看到台灣到處林立的蚊子館,及為滿足首長虛榮心且曇花一現的煙火秀。苗栗縣不過是將此種亂花人民納稅錢發揮到極致的典範。

惟面對如此的現況,除非能證明地方首長有收受私人的金錢利益,並具有貪污對價,才可以公務員受賄罪為訴追,否則,頂多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法定刑在五年以上的圖利罪。只是此罪乃限於明知違背法令,亦得有人因此得到利益,方足以當之。故浪費公帑的行為即便明顯,卻因預算都經過議會通過,致難該當於明知違法的要件,且這些對外招標的活動或建設,就算對地方毫無實際成效,但畢竟有一定的產出外觀,得標廠商能否稱為得利,恐也有疑問。若查無此事實,則在圖利罪不處罰未遂的情況下,主事者自可輕易逃脫刑罰的制裁。

而不管圖利罪能否成立,針對可能涉及重大貪瀆的情事,偵查機關理應主動調查才是。惜在劉政鴻擔任縣長任內或卸任後,都有民眾檢舉或告發,但檢察機關或是專為肅貪而設立的廉政署,要非無動於衷,即是偵辦速度緩慢。就算不論其背後是否有政治因素的考量,如此的偵查態度與效率,實也難讓人恭維。若最後又以查無實據而簽結,雖不令人意外,卻是對台灣設立那麼多反貪機關的極大諷刺。

所以,在難以期待偵查機關對地方財政困窘進行法律究責的情況下,就只能由現在的執政者來對前朝官員進行調查,甚至公布所有對外招標與預算使用的細節,以供全民檢驗。只是苗栗縣長一職,長久以來都是由單一政黨所掌控,欲期待現任者為此種作為,卻也是空中樓閣,致凸顯出政黨輪替在防制貪腐的重要性。

議會失能:苗栗危機的結構因素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7.1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a4f45b4-c11d-4a20-9cde-af1f66a79141

苗栗縣財政困難,縣長徐耀昌(左2)10日在颱風天北上到行政院求援,面對外界批評,他向媒體表示「洞真的太大,前朝玩得太過分了」。
(圖片來源:民報/中央社,2015年7月10日

在過去幾年,輿論習慣用「希臘化」作為虛耗公帑、罔顧財政紀律的同義詞。不過從今年起,台灣已不必向遠向歐洲的希臘取經,可直接用「苗栗化」予以取代。苗栗縣政府昔日琳瑯滿目、毫無節度的浮濫支出,換來的是高達600多億元的鉅額負債。包商齊聚縣府追討欠款、學校午餐寒酸,公務員拖薪、徐縣長請中央紓困百億…等財政窘境事件,近幾個月來莫不淪為輿論高度關注議題。尤有甚者,今年4月間立法院曾召開公聽會,研議是否修正破產法將「政府破產」機制納入,當然也是衝著苗栗縣而來。堂堂苗栗山城,政府尊嚴淪落至此,令人不忍卒賭。

苗栗縣瀕臨財政腦死狀態,昔日遠見雜誌力捧的4連霸「五星縣長」劉政鴻淪為頭號戰犯,固然不在話下。然而若600多億財政黑洞全歸咎給劉政鴻一人承擔,恐怕是對於現行預算制度過於簡化的誤導,而讓人忽略其中更致命的結構性因素。詳言之,預算案由縣府提出,但在法律程序上需送經議會審議後方得成立。倘若苗栗縣預算案有鋪張浪費情事,縣議員理應基於民意代表為縣民「看緊荷包」之職責,勇於刪減不當之開支。這幾年來在預算案的審議監督上,這個由37位民代組成的苗栗縣議會究竟作了什麼?值得探究。

姑且將時間拉回2011年12月13日縣長劉政鴻就職6周年感恩茶會上,劉政鴻曾自豪表示,苗栗蟬聯遠見雜誌縣市長施政滿意度調查五顆星評價,累計6年施政績效,讓苗栗拿到全國第一名獎項超過940項,這要感謝「縣議會沒有刪過一毛錢,讓他放心全力往前衝」。同屬中國國民黨籍的議長游忠鈿亦對縣長施政高度肯定,稱許縣府「幾乎天天都向中央爭取經費,全國第一的項目,過一陣子又不知要增加幾項,希望劉政鴻未來3年再接再厲,讓苗栗展翅高飛」等語。「縣府盡力爭取預算、議會一路無悔相挺」這個府會和諧戲碼,在苗栗縣居然連續播映了9年。所共同締造的結果則是「劉政鴻主政9年縣議會沒有刪除縣政府一毛預算」這個不可思議的地方政治怪譚。

就預算編制實務常識而論,縣府各機關為防止議會刪減預算而妨礙政務推行,於每年編制概算時本有些許高估浮編傾向。所謂「撙節原則,覈實編列」只是搪塞外界的藉口而已。要是議會不刪預算,浮濫開支在經年累月堆疊下,財政支出規模自然日漸肥大而導致惡化。要之,釀成今日苗栗縣財政危機的結構性因素大抵有二,其一為縣府財政支出失控,其二則為縣議會財政監督失能。尤其後者,更是最致命因素。若非劉政鴻主政9年期間議會完全棄守預算把關職責,豈有今日讓苗栗殘破至此,淪為全民笑柄餘地?

文末附帶一提,議會由民意代表組成,民意代表又係由地方住民投票選出。有怎樣的住民,就會有怎樣的民代,這是最真實的民意折射。在指摘縣府支出浮濫、議會監督失能之餘,其實最該反省的不是別人,而是地方住民自己。下次選舉來臨時,當權的依舊是那批一昧拼建設、拼福利、罔顧財政紀律的候選人嗎?這是個攸關死生的公民智力測驗,你我怎能不審慎以對?

2015年7月12日 星期日

「黨產歸零」也要歸零?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1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6955

中國國民黨行管會日前報告黨產處理進度,針對「黨產歸零」議題,該黨又辯稱層峰並無承諾,此事純屬虛構云云。所幸在網路自由時代,凡說過必留下痕跡,事實真偽,運用滑鼠鍵盤便知分曉。

以「黨產歸零」為關鍵字進行新聞篩選,二○○七年七月六日某則新聞報導「高層表示,連戰接任黨主席後…,連戰指示處理的原則有二,一是整併黨營事業…,二是以處分資產因應國民黨收支調度,最終目標是『黨產歸零』」。接著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某則新聞,亦出現「為加速推動黨務革新,國民黨正積極落實『黨產歸零』的終極目標。」至於同年十二月七日一篇訪問當時中國國民黨行管會主委林永瑞報導裡,寫道「他強調,黨產歸零的政治承諾,不會跳票」。

值得注意者,在二○○九年六月十六日兩篇相關報導裡,更明確出現「黨產歸零是馬英九在四年前接任國民黨主席,最先提出的黨務革新宣示」、「黨主席吳伯雄曾宣示去年底完成黨產歸零」、「當吳主席未能完成黨產歸零,馬主席就得接下燙手山芋」等重要記事。至於同年十月十七日馬英九回鍋接任黨主席後,更有多篇相關報導傳述。

若「黨產歸零」純屬媒體鑿空杜撰,以中國國民黨喜歡更正媒體習性而論,此事攸關千百億鉅金,老早第一時間澄清不實傳聞,焉有放任媒體報導數載而毫不作聲之理?綜上佐證,「黨產歸零」確有其事,已無食言狡辯餘地。

2015年7月10日 星期五

新北市府放水呂忠吉?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7.0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73916

八仙塵爆案,新北市政府對主辦粉塵活動的玩色創意負責人呂忠吉提起假扣押,卻遭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引起網友對法院的質疑與不滿,不過如果稍微了解「假扣押」程序,恐會質疑的是新北市府對呂忠吉放水!

士林地院裁定駁回「假扣押」呂忠吉的理由是「新北市政府的說明不足」,在民事程序上,假扣押是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所以適用「當事人提出主義」,也就是如果聲請人提出的事實、證據不夠,法院原則上不能職權調查證據,只好予以駁回。因此,新北市政府要對呂忠吉假扣押,卻又不提出充分證據,法院也只能裁定駁回。

暫且不論新北市府對呂忠吉的「假扣押」是否打假球,回歸民事程序,新北市府本應提出充分證據給法院,如果法院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駁回呂忠吉的「假扣押」聲請,應被質疑的不是法院,而是不提出充分證據的新北市府。

2015年7月8日 星期三

【座談紀錄】0626「陪審制之下相關配套措施」研討會




【座談會詳情】

時間:6/26(五)09:00~17:00
地點:台北律師公會會館會議室(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主辦單位:台灣陪審團協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
合辦單位:真理大學法律系、台灣永社、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治時報社
協辦單位:東吳大學法律系刑事法中心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5/06/blog-post_15.html


【影像紀錄】

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1d_SRjy5Z2ieAxnEUUQY3r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座談資料】

場次一:起訴狀一本主義之配套修法
主講人:張 靜 律師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MUdyN0NReVZSZWM/view?usp=sharing




場次一:起訴狀一本主義之配套修法
與談人:陳運財 教授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UzRmTmZpdlBNa0E/view?usp=sharing





場次二:證據法則該有的配套修法
主講人:王乃彥 教授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dnlKN0RUZGxOM0E/view?usp=sharing





場次三:律師的採證及證據開示制度
主講人:田蒙潔 律師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b0FIZGsxRGNKNTQ/view?usp=sharing





場次四:法庭律師的辯護技術之配套
主講人:鄭文龍 律師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SVgxQUUxV0VJZWs/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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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照片】













2015年7月7日 星期二

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組成看同性婚姻判決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7.0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70400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法新社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近來宣告州法禁止同性婚姻的規定違憲,個中曲直自然有待各方的檢驗。惟此案卻多少反應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所具有高度政治性任命之特質。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乃由九位法官組成,並由其中一位擔任首席法官,以負責案件審理或會議時的主持工作。至於其產生,乃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且無任期限制,惟有自願辭職、死亡或遭國會彈劾,才能為卸任。依此而論,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不僅有比總統更長的任期,且又能宣告法律違憲,其地位與重要性,實不言可喻。

既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象徵最高的司法權,則對於法官的選擇標準,就應置重於法律專業素養與中立客觀的人格特質。惟如此的期待,總敵不過人類自私的本能,故於大多數的情況,美國總統在遇有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提名機會時,選擇與自己的執政理念相當者,遠超過公正無私的考量。也因此,於法官就任時,就已被冠上自由派、保守派或中間偏左、偏右的標籤。

由於聯邦最高法院所審理的案件,往往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與爭議性,則法官的意識形態,是否會影響判決結果,一直是法律學界關注的焦點,也是預測案件上訴,能否成功翻轉的重要指標。如以目前法院的組成來看,被歸類為保守派且由共和黨籍總統,即雷根、老布希、小布希所任命的法官有四位。而被歸類於自由派且由民主黨總統,即柯林頓與歐巴馬所任命的法官,亦正好有四位。至於所剩的一位法官,即安東尼‧甘迺迪,雖由雷根所提名,卻因立場搖擺而被歸類於中間偏右,致常處於關鍵地位。

而如此的法官組成,也正好反應在此次同性戀婚姻權的判決結果,因包括首席法官約翰‧羅伯茲在內的保守派全投下反對票,屬自由派者也毫無例外投下贊成票。則在溫和的甘迺迪法官投向自由派後,又再顯現臨門一腳的影響力,判決的多數意見,當然也由其來主筆。

總之,此次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同性婚姻的判決,或有諸多法律論述的爭辯與爭執,卻也不能免於意識形態與道德價值的糾纏與糾葛。

2015年7月6日 星期一

刑事究責的困難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7.0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791964a-b948-4ddf-9a53-ae7094bd333a

八仙樂園發生死傷慘重的塵爆事件,各界自然希望對肇事者進行最嚴厲的究責。只是八仙樂園總經理於第一時間即宣稱,只是場地出租者,致讓人有卸責之感,更引發能否究以刑責的爭議。

八仙負責人若有涉及刑法,也是以不作為的型態違犯業務過失致傷或致死罪。而根據刑法第15條第1項,關於不作為犯的成立,以有防止結果發生的法義務為前提,此在學理上稱為保證人地位。至於此地位的形成,乃是由法官於具體個案,基於法令的規定、自願承擔義務、危險共同體或契約約定等原因來衡量。所以就此次彩虹派對來說,八仙樂園既然只是場地出租者,則與入場民眾有契約關係且因此具有保證人地位者,似就為主辦的瑞博公司。

惟不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實不能以民法嚴格的契約成立與生效要件為基準,而應從實質面來判斷。所以從客觀來看,任何人根本無從判斷場地擁有者與主辦者間到底處於何種法律關係,故八仙樂園仍與買票入場民眾具有事實上的契約關係。更何況,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下,即變更涉及大眾安全的遊樂設施為目的外使用,也已製造了一個危險的前行為,根據刑法第15條第2項,八仙負責人亦應有防止危險結果發生之作為義務,而不能動輒以只是場地出租者來為推託。

只是八仙負責人雖有未盡注意與作為義務之情事,但此不作為的強度能否與作為犯等同視之,實有相當之疑問。尤其是此次悲劇,乃主辦者於現場使用粉塵及有人吸煙或有電線走火等等因素結合所造成,這在無形中,也會稀釋場地提供者的不法性。再加以塵爆現場,已因大火燃燒及當日現場搶救,致造成相關跡證遭破壞或滅失的情況,若最終無以證明事件發生與場地設施遭變更使用有因果關係,基於罪疑惟輕,就難將死傷結果歸咎於八仙樂園。而在我國刑法不處罰過失未遂下,其負責人自可擺脫刑事究責。

雖然基於正義的伸張與期待,或可對刑法法條與因果關係採取較為寬廣與寬鬆的解釋與認定,以來追究八仙樂園主事者的刑事責任,但如此的作法,卻必然踩到罪刑法定與證據裁判等刑事司法原則之底線。況且,就算八仙的種種不作為尚難達於刑事不法,卻因其擅自將泳池抽乾來為派對場地,並容任主辦者讓六百人的空間擠入上千民眾,更無相對應的安全防護與完善的急救措施,致已製造了法所不許的風險,自不能免於行政不法及民事的賠償責任。

所以,就被害人未來恐必面臨長期醫療與復健的考量下,對於肇事者的求償,自成為首要工作。只是類如此種公安事件所造成的民事賠償,被害人不僅須先繳交訴訟費用,又得舉證證明被告是否侵權,尤其關於八仙種種不作為與死傷結果的因果關係證明,更得進入繁瑣且複雜的鑑定程序,即便勝訴,也可能面臨被告已經破產或脫產的窘境。凡此種種,正凸顯民事求償訴訟的種種本質缺陷,致亟待公權力的介入。

也因此,為了避免受害民眾因訴訟障礙,致造成求償無門的狀況,除了可以藉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求償外,主管機關更該建構一個溝通平台,以來促使被害人來為集體或團體訴訟。除可強化無助的被害者相互團結與扶持之外,更可藉由此種方式由法扶或消基會律師來承擔訴訟,以對抗財力較為雄厚的業者。

當然,更重要的是,隨著時間流逝而逐漸失去關注後,對於受害者後續的醫療與復健,就必然落在主管機關的身上。則如何儘速建立創傷後的生理與心理扶助的計畫與工作,實更為主事者的當務之急。

2015年7月5日 星期日

柱柱同表 不能說中華民國的存在(之二)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0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4968

(圖片來源: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洪秀柱等於公開否定「中華民國」,但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明文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明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洪秀柱如果不是把中華民國憲法當廢紙,就是宣示洪當選總統後將修憲,要廢掉憲法第三十五條明文規定,未來的總統對外將不代表中華民國。

事實上,洪秀柱被媒體問到違法課綱問題時,還提到中華民國憲法,洪推稱「總綱要根據中華民國憲法來編」,雖然教育界認為洪秀柱混淆憲法與史實,但洪的說法,對國民黨支持者而言,也看似中華民國憲法的護法者。

但萬萬沒想到,洪秀柱「效忠憲法」的假象完全禁不起考驗,洪秀柱竟然為了遵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的運作,而直言「不能說中華民國的存在」,尤其憲法第三十五條明文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洪秀柱如果言行一致,應該將「廢棄中華民國憲法」當總統競選政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