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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6日 星期五

「言論無罪! 思想良心無罪!聲援新加坡16歲少年Amos Yee」記者會




台灣公民社會呼籲新加坡政府 應立即釋放少年余澎杉 (Amos Yee)

新聞稿 / 台灣人權促進會

記者會直播網址:http://livestream.com/accounts/10240183/events/4095067/images/91361212?t=1435285463896

余澎杉(Amos Yee)是一位新加坡的16歲少年,也是位知名部落客,他因為今年3月27日在youtube上傳一部名為「Lee Kuan Yew Is Finally Dead! 」(譯為「李光耀終於掛了!」)的8分鐘影片,影片中對李光耀充滿咒罵與不滿,甚至將李比喻為耶穌,指李和耶穌表面上富有同情心和善良,但其實都是渴望權力和惡毒的人物。這部短片爆紅,點閱率超過百萬。但由於李光耀在新加坡具有國父的地位,引發新加坡社會保守力量廣大的撻伐,國家機器也透過司法追訴來對付Amos Yee。

因此,後來Amos Yee遭到警方36小時的案件調查,並在5月12日被檢察總長起訴兩條罪名,一件是違反新加坡刑法298條中的「傷害宗教感受」,另一件則是涉及違反刑法291(1)的「散播猥褻圖像」,但Amos Yee都主張他是無罪的。在審訊期間,他原本都是交保候傳,但因為他在6月2日再度挑戰當局上傳影片,因此被法官命令還押三週,也因為他未成年的身份,所以監禁期間要評估他是否適合接受「改造訓練中心」(Reformative Training Centre)的處置。在6月23日出庭時,情勢對Amos Yee變得更不利,他被檢方指控可能患有自閉症,因此法官下令將他送往精神病院進行兩周的評估,再決定是要進行「改造訓練」還是要進行「強制治療」。

新加坡政府早已批准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但在上述Amos Yee的個案中,已明顯違反公約對於未成年兒童之保護,尤其是言論自由與少年司法的準則,且新加坡當局的作為,有違Amos Yee的兒童最佳利益。兒童權利委員會在2011年審查新加坡的國家人權報告後,在結論性意見中有關少年司法人權的部分,已明確建議新加坡當局:「應確保量刑和羈押均考慮到兒童的最佳利益,剝奪自由應作為非不得已才能採用的手段,且應盡可能縮短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而且要定期進行審查,以期能夠予以撤銷。」國際人權組織「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在5月12日就已發佈公開聲明譴責新加坡當局將言論自由入罪,而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公室的東南亞區域辦公室也在日前發佈聲明,要求新加坡政府立即釋放Amos Yee,因為此案的刑事處分是非常不適當的,且嚴重侵害國際上所保護的言論與意見表達的自由。

台灣公民社會許多人權團體,選在6月26日這天展開行動聲援Amos Yee,因為這天也是國際反酷刑日,我們認為,任何人都不應該受到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尤其像Amos Yee這樣的未成年兒童,更應該被絕對禁止。但遺憾的是,新加坡當局以長時間的審訊對他進行調查,甚至根據其律師致法官的信件所示,Amos Yee在精神病房中手腳被綁在床上,無法自由行動或如廁,病房中種種不人道的環境,也都造成Amos Yee莫大的心理壓力。

因此,台灣的許多非政府組織,選在這天來到新加坡駐臺北商務辦事處,對新加坡當局表達我們對於Amos Yee當前人權受到嚴重侵害的高度關注,並要求新加坡當局應遵守兒童權利公約之相關規定與承諾,考量Amos Yee的兒童最佳利益與身心發展之權利,尤其特別注意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C):「所有被剝奪自由的兒童應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嚴應受尊重,並應考慮到他們這個年齡的人的需要的方式加以對待。」以及第40條第一款:「締約國確認被指稱、指控或認為觸犯刑法的兒童有權得到符合以下情況方式的待遇,促進其尊嚴和價值感並增強其對他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這種待遇應考慮到其年齡和促進其重返社會並在社會中發揮積極作用的願望。」新加坡政府應確保Amos Yee獲得充分的保護,尤其是其安全與健康的充分保障。再者,法院應重新進行審理,並立即釋放Amos Yee。最後,我們也對台灣政治人物呼籲,不要前往新加坡進行訪問,除非新加坡當局改變態度,釋放Amos Yee這位年輕的良心政治犯。

更多照片請見:台灣人權促進會臉書專頁


聲援團體: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健康人權行動、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台灣永社、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持續增加中)

時間:2015年6月26日(五)上午10:00 ~ 10:30
地點:新加坡駐臺北商務辦事處(仁愛路四段85號)

主持人:
孫友聯 台灣勞工陣線 秘書長
發言者:
邱伊翎 台灣人權促進會 秘書長
吳易澄 馬偕醫院新竹分院精神科主任、台權會執委
吳政哲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督導
黃怡碧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執委
陳玫儀 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 執行秘書
詹政道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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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三立新聞:批評李光耀!16歲少年余澎杉遭判刑 人權團體今上街抗議
http://www.setn.com/news/82228

PNN公視新聞:少年諷李光耀遭禁月餘 人權團體籲星國放人
http://pnn.pts.org.tw/main/2015/06/26/少年諷李光耀遭禁月餘-人權團體籲星國放人/





2015年6月25日 星期四

朱立倫還沒準備辭主席嗎?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6.24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624/20150624110331.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截取

國民黨籍總統候選人究竟有沒有意願、應不應該訪美的議題,將埋伏在國民黨已久的茶壺風暴炸出一個大洞。先是洪秀柱本人接受廣播專訪時向美國嗆聲,表示若訪美規格沒有比民進黨主席蔡英文高,「我幹嘛去啊!」一下又傳出洪陣營私下已與美方接觸,可能在8~9月便會出訪。不過證實這項消息的並非洪陣營,反倒是國民黨黨主席朱立倫,有為洪緩頰之意。悲慘的是,朱主席這樣的真心實意,當天下午便遭洪秀柱的嚴厲聲明打臉,向黨中央喊話「此議題發言日後以我本人或發言人為準」。黨的立場與候選人的想法顯然有龐大規模的落差。

然而,冰凍三尺並非一日之寒。對於洪秀柱陣營而言,朱立倫不過是個畏戰之徒,本來還希望加入選戰可以加熱黨內選情,最後只證明朱立倫根本不配「中興少主」的稱號。而洪秀柱在臉書上標榜的這種「勇於承擔」印象也在國民黨支持者當中渲染開來,氣勢可說是如日中天。更何況,假設洪秀柱依其所願順利當選總統,按照黨章規定便是當然黨主席,實在沒有道理要搭理這個過渡黨主席。

不過,國民黨內目前還有一名趕在卸任前暴衝的總統馬英九,國民黨要如何牽制這匹脫韁野馬,才能避免去年九合一大選的慘劇重演,應該也是讓國民黨頭痛不已的難題。馬英九不僅因兩岸服貿協議的粗劣操作而惹惱青年世代,執意將「大中國史觀」納入課綱一事也促發中學世代的「寧靜學運」。照理來說,面對如此民意反撲,政府應該謹慎思考反省,但不僅行政院沒將被譏為「不監督條例」的政院版監督條例撤回,教育部換了一個部長,也仍舊堅持8月要將黑箱課綱上路,洪秀柱竟也跟著唱和,認為「調的還不夠」,這也著實讓想著中間選票的國民黨中央黨部緊張不已。

不過國民黨更需要憂心的,恐怕是這批馬未來接踵而來的不堪弊案。例如上周特偵組所簽結的頂新政治獻金弊案,特偵組只查馬家在兩屆總統大選期間各7~8個月的大額通貨交易資料,但卻未說明為何馬英九、周美青等親屬的私人帳戶為何與競選政治獻金專戶有所往來?也未澄清頂新魏家提領的7千多萬現金流向如何,只稱與外界所傳「2億」或「10億」的數字甚遠便停止偵查動作,而未查明這7千多萬本身是否可能為非法賄賂款項?重重疑點,恐怕將嚴重深化國民黨本來就不太光明磊落的負面形象。

馬英九勢力終究會跟著卸任而淡化於國民黨之中,但對於朱立倫來說,錯誤的選擇已然造成傷害,倘若先辭任黨主席專心市政,用一貫的畏戰態度暫且脫離這個是非之地,現階段或許也是個解救自己跟國民黨的好方法!

易服勞役一天111萬合理嗎?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

蘋果日報/論壇 2015.06.25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50625/36629101/

郭力恆日前服完6個月勞役,抵2億元罰金。
蘋果日報/資料照片

海軍前上校郭力恆,因拉法葉收受回扣案,遭判刑併科罰金2億元,因無任何財力,致以易服6個月勞役折抵,換算1天的金額高達111萬元。即便撇開尹清楓之死,是否與其有關,卻已凸顯出現行罰金刑的大問題。

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關於罰金刑是否該存在,一直是刑事司法的難題。若從好處想,以罰金來替代機構化處遇,既可達於社會復歸的教化作用,也可因此紓解監獄擁擠的壓力,更可增加國庫收入,似乎百利無一害。只是每個人的經濟能力與對金錢感受度不一,法官如何量定,就易陷入恣意,尤其若當事人無資力,還是得回到機構處遇的老路,致會造成有錢者逃過牢獄之災。

以郭力恆來說,雖然在拉法葉案裡,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但因前案,即獵雷艇收受回扣案,其已坐牢20年,則依2006年7月1日前的《刑法》第51條第5款,數罪併罰的執行刑最高為20年下,郭力恆就無庸再入監服刑。至於併科的2億罰金,依據《刑法》第42條,若無力完納,則可以1千、2千、3千元折算1日,來易服勞役。而雖然易服勞役者,須與服徒刑與拘役者分別執行,但畢竟仍處於監獄內,為避免繳納者免坐牢、無力繳納者坐到死的不平等對待,現行法即規定有1年、舊《刑法》僅有6個月的上限,這也是郭力恆能如此快速出獄的原因。

只是如此的抵免,實與民眾的法感情有所落差。雖於類如《證券交易法》、《銀行法》、《保險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法》等法規裡,有罰金5000萬元以上為2年以下、罰金1億元以上為3年以下的明文,卻因此乃特別規定之故,其他犯罪,如貪污,就無適用之餘地。更何況,不管是6個月、1年、2年、還是3年的易服勞役期間,實與高額的罰金刑不成比例,致有違罪刑相當,更可能使犯罪者繼續享暴利。

師法德國分期繳納
故為了防有心者,動輒以無力繳納來易服區區數月的勞役,自有必要在《刑法》中將此上限提高。惟若加得太長,就肯定使易服勞役等同徒刑之執行,致違反2者必須嚴格區分的刑事政策。因此,在考量拉高易服勞役上限的同時,或許更該沿襲歐陸國家,如德國《刑法》的日罰金或分期繳納的規定。

至目前為止,對於尹清楓之死,不僅無人受到刑事究責,關於拉法葉案所涉及的數百億元不法所得,要非遭瑞士法院凍結,即是下落不明。而如今,隨著郭力恆服完所有刑期,當初宣稱動搖國本也要辦到底的拉法葉案,恐將石沉大海,尹清楓也將含冤九泉之下。

2015年6月24日 星期三

從課綱看洪秀柱的法治素養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2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2036

課綱微調爭議。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整理:記者吳柏軒

訪美態度反覆的中國國民黨總統參選人洪秀柱,不只對外交事務缺乏處理能力,連對教育議題也欠缺「國際觀」。洪秀柱日前表示,課綱微調內容,「根本調得不夠」,表態力挺教育部,但這種說法違反世界民主國家遵循的「程序正義」及教育「中立原則」,洪秀柱雖當過訓導主任,曾是第一線教育工作者,卻對教育專業嚴重欠缺「國際觀」。

世界民主國家嚴守「程序正義」,但教育部檢核小組欠缺法律授權,且微調程序「黑箱」,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違法」,判決教育部敗訴,洪秀柱說課綱微調內容,「根本調得不夠」,但程序違法的課綱微調,怎麼調都不會合法,洪秀柱連「程序正義」的普世價值都無法理解,根本毫無「國際觀」可言。

再者,世界民主國家對於教育及文化政策的形成,遵循中立原則,因此我國教育基本法第六條也揭示「中立原則」,但洪秀柱對課綱爭議卻說「找一缸子全部是台獨思想的學者,那就絕對沒有問題」等政治語言,將課綱問題形塑成統獨爭議,完全無視教育基本法的中立原則,踐踏多元專業,可見洪秀柱不只欠缺「國際觀」,更毫無法治素養。

大數據:公務員加薪的政治偽科學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台灣時報/專論 2015.06.24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497390

約從二○一○年算起,全球商業界興起探討大數據(Big Data)的浪潮。根據維基百科記載,二○一二年《紐約時報》某篇專欄宣稱「大數據」時代已經降臨,在商業、經濟及其他領域中,決策將日益基於資料和分析作出,而並非基於經驗和直覺。有人舉西班牙平價時尚品牌Zara為例,由於該公司精研顧客回饋意見與銷售績效,在第一時間將顧客意見反映商品上,第一時間了解客戶需求,縮短生產時間,因而榮登世界服飾龍頭寶座。更有鼓吹者頌讚,若個人電腦時代最大的殺手級應用是視窗作業系統,那麼雲端時代最大的殺手級應用即為大數據。

這股探討大數據的時尚,很快地也吹向了台灣的政治界。而且相較於企業界利用大數據去探求消費者需求與調整營運方針,消弭與消費者隔閡、減少營運成本。馬政府卻把大數據放在更具創意的應用面上。除了九合一選舉大敗後責成行政部門每天花時間在PTT蒐集網路輿情外,最新的傑作,便是行政院宣稱將以大數據分析結果,當作明年公務員加薪的重要決策依據。

根據《經濟日報》本月十八日報導,行政院以納稅人繳稅資料與勞保資料庫勾稽,找出各公司員工近三年薪資變化,進以判定企業有無加薪、加薪水準如何、那些人、那些行業最容易被加薪等數據。經行政院用大數據「撈出」全國五百多萬受薪員工後,得出過去三年,我國企業薪資成長近三%的愉快結論。由於行政院設計的公務員加薪指標中,多項關鍵數據呈現良好,參照行政院長毛治國先前一席「企業加薪,公務員也該加薪」承諾,一般認為明年公務員加薪以「追上民間企業步伐」的可能性大增。

大數據固然是當代尖端的資訊科學。但馬政府宣稱將大數據用在公務員調薪上,卻是不折不扣的政治偽科學(Pseudoscience)。用不著高深的學術理論,光經驗與常識,便足以戳破其中的欺瞞性。首先,從加薪時點而論,上次公務員通盤加薪時點為二○一一年,亦即二○一二年總統、國會大選前夕。本次行政院擬於明年加薪,恰又適逢總統、國會大選前一年,馬政府這次又研議公務員加薪,不過係故技重施而已。

其次,從政府財政情況而論,我國政府用人成本一向高居不下。除龐大薪資外,沈重退撫支出更是錢坑。軍公教三類人員退撫基金於二○一四年已入不敷出,差額達三十三億元,其中軍職人員二○一一年度、教育人員二○一四年都已收支短差,雖然基金運用收益尚有賸餘,但基金財務收支確已失衡。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估算,若全國軍公教人員明年起加薪,每加薪一%,政府每年支出將增加七十億元。調薪三%意味著國家歲出將增加二百餘億元。此時此刻,馬政府不積極推動公務員年金改革、整體人事費調降,以謀求財政健全。反而把心思放在公務員加薪,加重政府財政負擔,讓瀕臨崩壞的國庫更雪上加霜。行政院拿花俏的大數據當作偽裝,背後終究只是罔顧國家財政理性的赤裸政治算計罷了。

選舉只是一時,國家財政永續則是永久。中國國民黨選情再怎麼嚴峻,也不能趁執政最後一年恣意揮霍國庫,讓我國財政朝「苗栗化」方向疾駛!

2015年6月21日 星期日

Too many quasi-legal bodies and no results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dward Jones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6.18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6/18/2003620951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Clean Government Committee has released a report after investigating five major public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at recommends that the local government transfer the cases to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and the Control Yuan for further investigation. The process feels rushed. Ever since its inception, the committee’s objectivity and political orientation have been called into question.

The committee, set up by Taipei Mayor Ko Wen-je (柯文哲), was born of former Taipei mayor Hau Lung-bin’s (郝龍斌) anticorruption organization, the Clean Government Commissi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is that city government officials made up more than half of Hau’s organization, whereas in Ko’s group, city officials number just one-third of committee members. Ko’s committee reflects his way of doing things.
Nevertheless, external committee members are appointed by government officials. Whether this system will be able to avoid interference by unscrupulous officials remains to be seen.

The committee lacks legal powers and is a temporary, task-orientated unit. However, both the previous incarnation and the present committee see themselves as permanent bodies. Even the committee’s founding charter sets out terms of office for members, which is a viola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a statutory body.

The founding charter also contains standard provisions that allow the committee to circumvent government procedural law to maintain members’ operational independence and neutrality. Members are required to keep the contents of meetings and decisions confidential to ensure individual rights to privacy are not violated by information leaks in an ongoing case, and to prevent the cover-up or destruction of evidence by interested parties.

However, since the committee sits outside the structure of government, such requests do not carry any weight. This makes it extremely difficult for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to prevent committee members from leaking investigation progress reports to the press. Further, it calls into question the impartiality of the committee, whose members could all too easily descend into political infighting and become the focus of political gossip.

Even more worthy of examination is that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already contains a Department of Civil Service Ethics, whose task is to expose corrupt and unlawful civil servants within government bodies. This department will inevitably come into conflict with the committee.

Since the committee was convened by the Taipei mayor, the ethics department must defer to it, meaning that the department, which has a clear legal mandate to aggressively probe corruption, is actually being restrained by a quasi-legal body.

The committee is not dissimilar to one of Ko’s pet hates: Illegally constructed buildings, since it too sits outside of the legal system. It is farcical.

When the committee released a report uncovering alleged illegal activity, since it has no legal mandate, it still had to refer the case to the department,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and other government bodies for a criminal or internal government investigation to proceed. The commission’s report carries no more weight than an accusation.

The nation has too many anticorruption bodies. Ko has created yet another extralegal body. Not only has the committee caused confusion within government, its establishment has sent a message to existing anticorruption agencies that they are not trusted to do their job. This situation should not be allowed to happen in a nation run according to the rule of law.

2015年6月20日 星期六

少年A的絕歌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6.1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9ba183a-0423-4c89-aaa6-c5e5b6cefef0

民報/網路資料翻攝


近來,一本名為「絕歌」的書,在日本引起議論,原因在於作者少年A,正是神戶連續殺童事件的行為人。此書的出版,又再勾起被害者家屬心中永遠的痛。

1997年2至5月,日本神戶地區,發生五起駭人聽聞的殺童案,其中兩名被害人,甚至被割下頭顱放在學校門口,並在口中發現留有署名「酒鬼薔薇」的挑釁紙條,此案因此又稱為酒鬼薔薇事件,而此名乃來自於當時流行的暴力漫畫。警方雖在當年6月逮捕到兇手,卻發現只是14歲的國中生,這對向來以社會安定著稱的日本來說,不啻是一大震撼。而因日本少年法對於未成年人的犯罪報導,必須對其個人資訊加以保密,故媒體即稱為少年A,此名就一直被沿用,甚至兇手也以之來自稱。

由於日本少年法禁止對未滿十八歲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又此案兇手未滿十六歲,故不能由檢察官起訴,致須由家事法院來審理,再加以少年A的殺人手段異常兇殘,法院即將之送請精神鑑定。而雖然少年事件的審理不能公開,但因此案備受關注,家事法院竟一反常態,將此案的鑑定報告公開,其目的雖在解各界之疑,卻讓人對司法是否在迎合輿論產生疑問,更做了帶頭違法的最糟示範。

至於鑑定的結果,雖確認少年A有完全的責任能力,卻指出其帶有強烈的反社會人格。尤其此少年在小學時,即有虐殺動物的習慣,甚至還能從中得到性滿足,而隨著年齡增長,其所想找尋的對象,就當然不再是動物。只是這些潛在的因子,卻不易為家人所察覺,一旦發現,也就是慘劇發生時。

不過,即便少年A的手段兇殘,但因家事法院的審理,並非在懲罰而是以保護未成年人為宗旨,故少年A就被判處移送醫療少年院為矯治。也因此事件所帶來的社會震驚,輿論要求降低刑事處罰年齡的呼聲不斷,甚至對於少年不得判處死刑的規定,亦有質疑的聲浪。這就迫使日本國會於2000年少年法修正時,將刑事處罰的年齡,由十六歲降至十四歲,更對滿十六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之重大犯罪,採取重罰的政策,以來防制日益惡化的少年犯罪。

惟重刑能否產生嚇阻犯罪的效果,一直是刑事司法的迷思,甚至在神戶連續殺童事件發生後,陸續又發生幾起少年殺人事件,甚至犯罪年齡亦降低至小學階段。此又迫使日本在2007年修法,將可送致少年院的年齡,由原本的滿12歲,改成約12歲以上。由此正突顯出,犯罪低齡化,甚至兒童化的危機,惟刑事政策卻只能以重罰,卻難以從根本解決的窘境。

更值深思的是,只要不判死刑,殺人者仍得為社會復歸,而這位少年A,也於2004年從醫療少年院中假釋。至於民事賠償部分,到現今,也僅與其中一位死者家屬達成精神撫慰金的和解,且備受非議的是,此賠償金的來源,竟來自於少年A的父母,於1999年所出版的「生下少年A的悔恨手記」一書之版稅。

而如今,少年A再將自己的心路歷程,以「絕歌」之名公諸於世,即便各界批評聲不斷,卻阻止不了此書必然暢銷之事實。若又以豐厚的版稅來支付民事賠償,實難看出作者的真心反省與懺悔,卻看到被害人及其家屬,又再被消費、再被狠狠插一刀的悲慘下場。

黑箱課綱不易真處分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1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0681


本土社團向台北地院聲請假處分,以阻擋黑箱課綱上路。但以此種法律手段來抵制違法、甚至是違憲的課綱,卻得面臨司法訴訟所設下的重重障礙。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三八條第一項,只要爭執的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就可向法院提起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故就此次的課綱微調來說,不僅牽動全國高中公民與社會類的課本與課程內容,更直接影響大學學測與指考的考試題目,致會對全國的高中師生造成極為重大、甚至是難以回復的損害。故以微調課綱程序既不公開,也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且走向中國化、去台灣化的內容,亦不具有妥當性等等事由,來向法院提起假處分以暫時凍結爭議性的課綱,於法、於理,似皆有所據。

課綱的施行乃屬於一種公法行為,是否適合以民事救濟的管道為解決,實有相當的疑問。其次,不管是提起民事、還是行政訴訟,都須有具體的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受侵害,才會有當事人適格。而高中課綱,雖是涉及教育的百年大計,致可能影響到所有人,但會產生具體權利受侵害者,恐只有高中生與高中老師。故除非這兩種身分者,能以集體或團體訴訟的方式為請求,否則,類如本土社團對黑箱課綱所提起的訴訟救濟,就有很大的可能,被法院以不具權利適格而僅屬反射利益之理由為駁回。

而雖依行政訴訟法第九條,人民可基於公益之維護,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即所謂好事者訴訟,似可為黑箱課綱的救濟,尋求一條解套之途徑。但根據此條文但書,為了避免濫訴,此種公益訴訟就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而目前允許此等訴訟者,就只出現於環境污染之類的法律糾紛,爭議課綱自難藉此突破,致暴露出現行法制的侷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