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日 星期二
台教會×永社「太陽花之後:依法追訴還是政治追殺?」座談會
【時間】2015年3月7日(六) 上午10-12點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主辦】台灣教授協會、永社
【主持】林秀幸│台灣教授協會副會長
【與談】黃帝穎|律師
邱顯智|律師
高涌誠|律師
魏 揚|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研究部部長
陳廷豪|世新社發所研究生
賴品妤|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發言人
洪崇晏|永社執行秘書
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聚眾妨害公務、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侮辱公務員、侮辱公署、違反集會遊行法…318佔領立法院,起訴22人,323佔領行政院,起訴93人,411路過中正一分局,起訴4人...2014年的太陽花學運,改變了台灣,激起了新世代,改寫了民主的定義,扭轉了原本已走至懸崖邊的台灣政治與經濟命運,但是,動搖不了國家的司法機器?!當獨裁成為事實,革命就是義務,而司法就是背後等著捕蟬的螳螂?!
Labels:
-司法正義,
-民主永續,
-言論自由,
-法律人權,
-社會正義,
■ 永社行動,
2015/0307依法追訴還是政治追殺?,
佔領國會系列事件究責
【座談紀錄】民報×永社「憲改怎麼改?」座談會
【座談會詳情】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5/01/blog-post_88.html
【與談紀錄】
*座談會完整內容刊載於《民報文化雜誌》第五期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eeb03a3-b75e-47ef-8ace-dc8950d97420
1. 陳傳岳:重大憲政事件 醞釀憲改契機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VEt2STFGSnJuN2c/view?usp=sharing
2. 林濁水:憲政、政黨體制與選舉制度要配套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MkgySlJRR0UzbHc/view?usp=sharing
3. 陳耀祥:政黨地位應入憲 財務要公開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MEVXdkNjV1FpRlk/view?usp=sharing
4. 王思為:法國雙首長制 並無閣揆同意權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bmFsc1VPbG5MME0/view?usp=sharing
5. 徐偉群:要求政黨承諾 全面修憲兩步到位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ZVdhYTJCSm9lZDA/view?usp=sharing
2015年3月2日 星期一
朱立倫應出面指證馬英九貪污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開講 2015.03.02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44853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決定將現由國民黨文傳會持有的「馬英九總統」臉書,相關業務退回總統府,國民黨不再代庖,此舉再次確認了「馬英九總統」臉書的官方性質,馬總統不只黨國不分、公器私用,在2011年更為了個人連任的選舉私利,將總統府設立的「馬英九總統」臉書,私下轉送馬英九競選辦公室,馬總統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迄今尚未偵結,北檢偵辦馬總統臉書案,應傳朱立倫作證。
「馬英九總統」臉書是基於政府機關地位而設立,時任總統府發言人羅智強在2010年12月23日接受中國時報專訪時明確表示,馬總統是以總統的身份開設臉書,未來並非以國民黨主席的角色與網友溝通、互動,因此當外界以詮敘部「公務員上班禁用臉書」函釋質疑馬總統時,總統府則以「馬英九總統」臉書是馬總統為了國家政令宣傳等理由,強調馬總統臉書並非私人使用。
馬總統明知「馬英九總統」臉書是國家所有,由國庫預算編列人事及宣傳經費(臉書內由公務員管理之圖文等電磁紀錄亦屬公有財產範疇),其中至少花掉4萬2千元人民納稅錢,委託聖洋科技製作馬總統臉書APP電子春聯,馬英九卻為圖個人選舉私利,非法將「馬英九總統」臉書轉送馬辦,如今此「贓物」流入國民黨文傳會持有,朱立倫除將「贓物」退回總統府外,更應配合檢察官偵辦,指證馬總統貪污。
自由開講 2015.03.02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44853
律師黃帝穎(見圖)表示,馬英九為圖個人選舉私利,非法將「馬英九總統」臉書轉送馬辦,如今此「贓物」流入國民黨文傳會持有,朱立倫除將「贓物」退回總統府外,更應配合檢察官偵辦,指證馬總統貪污。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決定將現由國民黨文傳會持有的「馬英九總統」臉書,相關業務退回總統府,國民黨不再代庖,此舉再次確認了「馬英九總統」臉書的官方性質,馬總統不只黨國不分、公器私用,在2011年更為了個人連任的選舉私利,將總統府設立的「馬英九總統」臉書,私下轉送馬英九競選辦公室,馬總統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迄今尚未偵結,北檢偵辦馬總統臉書案,應傳朱立倫作證。
「馬英九總統」臉書是基於政府機關地位而設立,時任總統府發言人羅智強在2010年12月23日接受中國時報專訪時明確表示,馬總統是以總統的身份開設臉書,未來並非以國民黨主席的角色與網友溝通、互動,因此當外界以詮敘部「公務員上班禁用臉書」函釋質疑馬總統時,總統府則以「馬英九總統」臉書是馬總統為了國家政令宣傳等理由,強調馬總統臉書並非私人使用。
馬總統明知「馬英九總統」臉書是國家所有,由國庫預算編列人事及宣傳經費(臉書內由公務員管理之圖文等電磁紀錄亦屬公有財產範疇),其中至少花掉4萬2千元人民納稅錢,委託聖洋科技製作馬總統臉書APP電子春聯,馬英九卻為圖個人選舉私利,非法將「馬英九總統」臉書轉送馬辦,如今此「贓物」流入國民黨文傳會持有,朱立倫除將「贓物」退回總統府外,更應配合檢察官偵辦,指證馬總統貪污。
宗教團體 無政府狀態-1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3.0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8995
慈濟基金會近日風波不斷,從內湖開發案爭議衍生至每年超過百億元贈款收入的透明化疑義。在台灣,有關財團法人淪為官僚白手套、退休第二春樂園、企業避稅乃至政治人物工具等偏差發展,早已司空見慣。再加上滿天神佛的宗教自由風氣下,有關宗教團體資金捐募與管理法制化,更是艱困且敏感的課題。
現行規範宗教的法律僅有監督寺廟條例,一九二九年於中國制定,年代久遠,內容簡陋。部分條文更於二○○四年經大法官宣告違憲。為呼應各界立法規範宗教團體呼聲,行政院曾於二○○八年二月將「宗教團體法」草案送國會審議,並列為亟須優先審議通過的法案。可惜該草案未獲當時國會多數的國民黨支持,最終因「屆期不連續」原則而告不了了之。二○○八年五月政權輪替後,國民黨政府對宗教團體法制化大抵採取擺爛消極態度,閉門研究了六年有餘,行政院版草案迄今出不了大門。至於若干立委雖亦曾各自提案,惟相關草案卻在內政委員會呈冰凍狀態。
台灣宗教團體資金捐募與管理弊端迭生,問題根源終究在於長期且刻意立法怠惰。至於箇中原因,且留待各界進一步發掘!
自由廣場 2015.03.0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8995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
現行規範宗教的法律僅有監督寺廟條例,一九二九年於中國制定,年代久遠,內容簡陋。部分條文更於二○○四年經大法官宣告違憲。為呼應各界立法規範宗教團體呼聲,行政院曾於二○○八年二月將「宗教團體法」草案送國會審議,並列為亟須優先審議通過的法案。可惜該草案未獲當時國會多數的國民黨支持,最終因「屆期不連續」原則而告不了了之。二○○八年五月政權輪替後,國民黨政府對宗教團體法制化大抵採取擺爛消極態度,閉門研究了六年有餘,行政院版草案迄今出不了大門。至於若干立委雖亦曾各自提案,惟相關草案卻在內政委員會呈冰凍狀態。
台灣宗教團體資金捐募與管理弊端迭生,問題根源終究在於長期且刻意立法怠惰。至於箇中原因,且留待各界進一步發掘!
2015年2月28日 星期六
年初七,馬朱裂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2.27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227/20150227887046.html
在台灣,國民黨宛如「鐵板一塊」般的冥頑不靈,總是令許多對手感到有志難伸,只能仰天興嘆「國民黨不倒,台灣不會好」;但是,一旦國民黨開始分裂,分裂的速度卻又比任何人想像的都來的還要快。在六天的年假結束之後,馬英九與朱立倫兩位前後任國民黨黨主席,先是在初六開工日舉辦的中央黨部新春團拜及黨團春酒宴場合上,與立法院長王金平共同演出有如賀歲片般的「大團結」;卻又緊接著於隔日初七晚間上演「大決裂」的戲碼。
導致「馬朱雙核心」正式決裂的爆點,在於朱立倫以「宣布不承接訴訟」的方式保住王金平的黨籍,這讓馬英九原本就已殘存不多的權威徹底崩解,情緒化的性格加上自身對於所謂「大是大非」的潔癖與執著,讓馬英九選擇在大年初七的晚上發表將近1400字的聲明,痛批朱立倫的行徑是「和稀泥」、「鄉愿」。而朱立倫則以「高度尊重馬總統的意見」十個字簡短回應,令人不禁想起馬總統的「依法行政」「聽到了」。
朱立倫之所以必須選擇「討好」王金平,是客觀環境條件使然。首先,在黨內,剛登上主席大位的朱立倫,仍然無法獲得本土派支持,要坐穩主席寶座,唯有仰賴王金平點頭才有可能。其次,總統與立委大選及其選前準備工作,壓迫著朱立倫必須盡快穩住局面,才能進行黨內權力與資源的分配及分享。再者,朱立倫所面臨的情勢極其危殆,一個棋子下錯,很有可能以「骨牌效應」的姿態連續失去新北市長、總統以及黨主席的寶座。
王金平絕對比任何人都能洞悉朱立倫的困境,向來懂得以退為進的他,當然不會放過這一個大好機會替自己爭取更多利益。因此在過年期間「是否參選總統」的對答訪談畫面,總是透過電視呈現在社會大眾的眼前,為的就是進行議題操作,逼迫朱立倫盡快做出抉擇。實際上,王金平若代表國民黨參選總統,其實是替朱立倫「解圍」。朱立倫若不參加總統大選,一來不須辭去新北市長而不致失信於市民,二來也能夠以退居輔選者的方式,更有機會不須為敗選請辭黨主席。
然而話又說回來,王金平又為什麼要替朱立倫解圍呢?對於王金平而言,參選總統並非最佳選擇。根據憲法第75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5條也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者,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無效」,所以無論如何,王金平都不能同時參選總統與立法委員。也就是說,一旦參選總統,王金平很有可能落得「兩頭空」,既是錯過總統寶座,又失去立法院龍頭寶座;一旦失去立委身分,王金平就失去了「國會保護傘」,隨時都會有面臨司法調查的風險。總而言之,參選總統的這場「豪賭」很難成為王金平的決擇,朱立倫與王金平的權力拉扯與競逐,仍未定局。
蕃論戰/專欄 2015.02.27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227/20150227887046.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
在台灣,國民黨宛如「鐵板一塊」般的冥頑不靈,總是令許多對手感到有志難伸,只能仰天興嘆「國民黨不倒,台灣不會好」;但是,一旦國民黨開始分裂,分裂的速度卻又比任何人想像的都來的還要快。在六天的年假結束之後,馬英九與朱立倫兩位前後任國民黨黨主席,先是在初六開工日舉辦的中央黨部新春團拜及黨團春酒宴場合上,與立法院長王金平共同演出有如賀歲片般的「大團結」;卻又緊接著於隔日初七晚間上演「大決裂」的戲碼。
導致「馬朱雙核心」正式決裂的爆點,在於朱立倫以「宣布不承接訴訟」的方式保住王金平的黨籍,這讓馬英九原本就已殘存不多的權威徹底崩解,情緒化的性格加上自身對於所謂「大是大非」的潔癖與執著,讓馬英九選擇在大年初七的晚上發表將近1400字的聲明,痛批朱立倫的行徑是「和稀泥」、「鄉愿」。而朱立倫則以「高度尊重馬總統的意見」十個字簡短回應,令人不禁想起馬總統的「依法行政」「聽到了」。
朱立倫之所以必須選擇「討好」王金平,是客觀環境條件使然。首先,在黨內,剛登上主席大位的朱立倫,仍然無法獲得本土派支持,要坐穩主席寶座,唯有仰賴王金平點頭才有可能。其次,總統與立委大選及其選前準備工作,壓迫著朱立倫必須盡快穩住局面,才能進行黨內權力與資源的分配及分享。再者,朱立倫所面臨的情勢極其危殆,一個棋子下錯,很有可能以「骨牌效應」的姿態連續失去新北市長、總統以及黨主席的寶座。
王金平絕對比任何人都能洞悉朱立倫的困境,向來懂得以退為進的他,當然不會放過這一個大好機會替自己爭取更多利益。因此在過年期間「是否參選總統」的對答訪談畫面,總是透過電視呈現在社會大眾的眼前,為的就是進行議題操作,逼迫朱立倫盡快做出抉擇。實際上,王金平若代表國民黨參選總統,其實是替朱立倫「解圍」。朱立倫若不參加總統大選,一來不須辭去新北市長而不致失信於市民,二來也能夠以退居輔選者的方式,更有機會不須為敗選請辭黨主席。
然而話又說回來,王金平又為什麼要替朱立倫解圍呢?對於王金平而言,參選總統並非最佳選擇。根據憲法第75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5條也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者,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無效」,所以無論如何,王金平都不能同時參選總統與立法委員。也就是說,一旦參選總統,王金平很有可能落得「兩頭空」,既是錯過總統寶座,又失去立法院龍頭寶座;一旦失去立委身分,王金平就失去了「國會保護傘」,隨時都會有面臨司法調查的風險。總而言之,參選總統的這場「豪賭」很難成為王金平的決擇,朱立倫與王金平的權力拉扯與競逐,仍未定局。
228事件想到國際刑事法院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2.2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d3f88ed-3f8b-477a-9e65-7e1f153b8ffa
對於國家型態的暴力,甚至是屠殺行為,只要政權繼續維持,將無訴追的可能。即便政權被推翻,新政權雖會對其為審判,若獨裁者逃往他國,仍可繼續享有其貪污所得。就算未能出逃,而必須面臨審判,若強調公平審判,則若此政權維持甚久,亦可能因追訴權時效已過,仍得以逃脫法律的制裁,反之,若不講法律,則易流於一種報復。這正凸顯殘害人權的暴行,藉由現行法制,實有其侷限之處,台灣的228事件及之後的白色恐怖時代,即完全暴露出此種困境。而來到了現今,面臨此種殘害人權的犯罪,是否仍是如此?
在二次大戰後,聯合國雖有組成紐倫堡與東京的特別刑事法庭,以來審理軸心國戰犯的經驗,卻未曾思考建立一個常設性的國際刑事制裁機構,一直要到1990年代,在南斯拉夫與盧安達所發生的種族屠殺,聯合國才分別組成兩個特別法庭為審理,即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ICTY)與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ICTR),國際社會才逐漸意識到常設機構的必要性,也才有1998年羅馬規約的誕生。
而羅馬規約主要的內容,即是將過往慣例所形成的國際犯罪法制化,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其所規定的國際犯罪包括種族屠殺罪、殘害人權罪、戰爭罪與侵略罪等四大類型,且以個人為處罰對象,此與一般國際法所規範的對象為國家,顯有不同,藉由如此的轉變,屠殺者即不能再以國家機器為擋箭牌。而羅馬規約的最大特色,即是於荷蘭海牙所成立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以來專門審理此類案件,藉由此常設性的國際審判機構,對於國際犯罪的處罰已不再是一種宣示,而是有實質的懲罰機制存在。
國際刑事法院所處罰的對象是個人,而非國家,畢竟觸犯國際刑法者,必然為自然人,而非抽象的法人組織。而雖然確立了個人責任原則,但是在國際犯罪的處罰會面臨一個問題,即處罰對象到底是執行者、還是幕後的指揮者?由於國際犯罪的三種類型,幾乎不可能由一人單獨完成,而是經由組織,甚或是國家機器所完成,而此種犯罪結構,乃由上級下命,而由低階層的聽命者為執行,若採對於正犯的概念採取狹隘的觀點,勢必無法對於下命者為訴追,此時是否能以教唆犯為之恐也成問題,因教唆犯必須針對具體事實為教唆,國際犯罪可能只是依據法律或命令為執行,是否合致,恐生疑問,所以羅馬規約採取特別的立法方式為解決。
雖然羅馬規約將處罰的對象及於個人,但在國際犯罪的場合,易出現的審理障礙,即是政權若維持甚久,可能面臨追訴權時效已過的窘境,也因此,羅馬規約第29條,才規定國際刑事法院所管轄的犯罪,無受追訴權時效拘束的明文,以來解決此問題。而另一個更大的障礙,即是執行屠殺者往往以「依法令的行為」來為免責事由;而就下令者而言,由於層級越高,越不可能直接為執行,也難證明其直接下令,因此,其仍可躲藏於分層負責的官僚體系下來為卸責,而造成無人可為歸責的困境。
為了解決此困境,羅馬規約第33條第2項即規定,對於殘害人權的上級命令或法律,乃屬明顯違法,下級公務員無服從義務,若服從而仍執行,即不能以「依上級命令」來為免責。其次,就下令者而言,根據羅馬規約第28條,即便無法證明其有下令屠殺的事實,但只要具有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並對於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卻未為任何防止措施,仍必須對屠殺的結果為負責。藉由如此的規定,獨裁者再也無法以未下令為卸責理由,即便坐視不管、視而不見,亦難辭其咎。
總之,藉由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獨裁者再也不能躲於國家機器之後,而可免於對屠殺行為的究責,如此的規範,實也應給台灣一定的啟示。只是在台灣,過往威權統治的政黨,仍一直掌握國家機器,致未能有真正的轉型正義,且隨著時間的流逝,在相關人等與證據亦逐漸流失下,又必面對還原真實的困難,甚至還有以歌頌獨裁者的言論出現。凡此種種,只反映出台灣無法與國際人權接軌,亦無法好好反省歷史的一面。
民報/專欄 2015.02.2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d3f88ed-3f8b-477a-9e65-7e1f153b8ffa
藉由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獨裁者再也不能躲於國家機器之後, 而可免於對屠殺行為的究責,如此的規範,實也應給台灣一定的啟示。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
對於國家型態的暴力,甚至是屠殺行為,只要政權繼續維持,將無訴追的可能。即便政權被推翻,新政權雖會對其為審判,若獨裁者逃往他國,仍可繼續享有其貪污所得。就算未能出逃,而必須面臨審判,若強調公平審判,則若此政權維持甚久,亦可能因追訴權時效已過,仍得以逃脫法律的制裁,反之,若不講法律,則易流於一種報復。這正凸顯殘害人權的暴行,藉由現行法制,實有其侷限之處,台灣的228事件及之後的白色恐怖時代,即完全暴露出此種困境。而來到了現今,面臨此種殘害人權的犯罪,是否仍是如此?
在二次大戰後,聯合國雖有組成紐倫堡與東京的特別刑事法庭,以來審理軸心國戰犯的經驗,卻未曾思考建立一個常設性的國際刑事制裁機構,一直要到1990年代,在南斯拉夫與盧安達所發生的種族屠殺,聯合國才分別組成兩個特別法庭為審理,即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ICTY)與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ICTR),國際社會才逐漸意識到常設機構的必要性,也才有1998年羅馬規約的誕生。
而羅馬規約主要的內容,即是將過往慣例所形成的國際犯罪法制化,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其所規定的國際犯罪包括種族屠殺罪、殘害人權罪、戰爭罪與侵略罪等四大類型,且以個人為處罰對象,此與一般國際法所規範的對象為國家,顯有不同,藉由如此的轉變,屠殺者即不能再以國家機器為擋箭牌。而羅馬規約的最大特色,即是於荷蘭海牙所成立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以來專門審理此類案件,藉由此常設性的國際審判機構,對於國際犯罪的處罰已不再是一種宣示,而是有實質的懲罰機制存在。
國際刑事法院所處罰的對象是個人,而非國家,畢竟觸犯國際刑法者,必然為自然人,而非抽象的法人組織。而雖然確立了個人責任原則,但是在國際犯罪的處罰會面臨一個問題,即處罰對象到底是執行者、還是幕後的指揮者?由於國際犯罪的三種類型,幾乎不可能由一人單獨完成,而是經由組織,甚或是國家機器所完成,而此種犯罪結構,乃由上級下命,而由低階層的聽命者為執行,若採對於正犯的概念採取狹隘的觀點,勢必無法對於下命者為訴追,此時是否能以教唆犯為之恐也成問題,因教唆犯必須針對具體事實為教唆,國際犯罪可能只是依據法律或命令為執行,是否合致,恐生疑問,所以羅馬規約採取特別的立法方式為解決。
雖然羅馬規約將處罰的對象及於個人,但在國際犯罪的場合,易出現的審理障礙,即是政權若維持甚久,可能面臨追訴權時效已過的窘境,也因此,羅馬規約第29條,才規定國際刑事法院所管轄的犯罪,無受追訴權時效拘束的明文,以來解決此問題。而另一個更大的障礙,即是執行屠殺者往往以「依法令的行為」來為免責事由;而就下令者而言,由於層級越高,越不可能直接為執行,也難證明其直接下令,因此,其仍可躲藏於分層負責的官僚體系下來為卸責,而造成無人可為歸責的困境。
為了解決此困境,羅馬規約第33條第2項即規定,對於殘害人權的上級命令或法律,乃屬明顯違法,下級公務員無服從義務,若服從而仍執行,即不能以「依上級命令」來為免責。其次,就下令者而言,根據羅馬規約第28條,即便無法證明其有下令屠殺的事實,但只要具有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並對於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卻未為任何防止措施,仍必須對屠殺的結果為負責。藉由如此的規定,獨裁者再也無法以未下令為卸責理由,即便坐視不管、視而不見,亦難辭其咎。
總之,藉由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獨裁者再也不能躲於國家機器之後,而可免於對屠殺行為的究責,如此的規範,實也應給台灣一定的啟示。只是在台灣,過往威權統治的政黨,仍一直掌握國家機器,致未能有真正的轉型正義,且隨著時間的流逝,在相關人等與證據亦逐漸流失下,又必面對還原真實的困難,甚至還有以歌頌獨裁者的言論出現。凡此種種,只反映出台灣無法與國際人權接軌,亦無法好好反省歷史的一面。
2015年2月26日 星期四
美河市,北檢可別吃案!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2.26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8195
柯市府追討美河市案的百億元北市虧損,近日媒體揭露北市府內部公文,依據前台北市長馬英九核定的投資契約書,發現馬市府在契約書中聽取建商日勝生的建議,同意市府分回建物以價值較低的商辦為主,接著前市長郝龍斌又在九次權益分配會議中確認分配比例,如同馬郝聯手,掠奪台北市民財產,北市府擁地九十九.二四%的美河市標案,最後竟只分回卅.七五%樓地板,台北市嚴重虧損,主導的馬、郝兩位前市長竟沒有法律責任?
台北地檢署去年四月偵辦美河市案,檢方認定北捷聯開處原處長高嘉濃拉高建商日勝生的成本,並假造開發案權益分配的鑑定報告,後指示課長王銘藏配合作業,導致提供百分之九十九.三五土地的北市府,在二千二百戶建物中僅拿到六百六十八戶,被日勝生海削二十億餘元,但因查無官員收賄,只對高、王兩名小官依圖利罪起訴。這樣的偵辦結果,並不符合「經驗法則」,因為一個價值百億元的美河市標案,涉入圖利的官員層級不可能只有處長和課長,這是社會的普遍常識。
如今柯市府上台,新的證據資料透過廉政委員及媒體「攤在陽光下」,各界發現美河市案的決策過程,是馬市長核定投資契約書、郝市長在九次權益分配會議中確認分配比例,最終結果是台北市民虧損百億元,北檢偵辦美河市案不能限於已起訴的小官,應主動針對新事證,重查馬市府與郝市府。
自由廣場 2015.02.26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8195
美河市從前方高灘地仰望。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翁聿煌攝) |
柯市府追討美河市案的百億元北市虧損,近日媒體揭露北市府內部公文,依據前台北市長馬英九核定的投資契約書,發現馬市府在契約書中聽取建商日勝生的建議,同意市府分回建物以價值較低的商辦為主,接著前市長郝龍斌又在九次權益分配會議中確認分配比例,如同馬郝聯手,掠奪台北市民財產,北市府擁地九十九.二四%的美河市標案,最後竟只分回卅.七五%樓地板,台北市嚴重虧損,主導的馬、郝兩位前市長竟沒有法律責任?
台北地檢署去年四月偵辦美河市案,檢方認定北捷聯開處原處長高嘉濃拉高建商日勝生的成本,並假造開發案權益分配的鑑定報告,後指示課長王銘藏配合作業,導致提供百分之九十九.三五土地的北市府,在二千二百戶建物中僅拿到六百六十八戶,被日勝生海削二十億餘元,但因查無官員收賄,只對高、王兩名小官依圖利罪起訴。這樣的偵辦結果,並不符合「經驗法則」,因為一個價值百億元的美河市標案,涉入圖利的官員層級不可能只有處長和課長,這是社會的普遍常識。
如今柯市府上台,新的證據資料透過廉政委員及媒體「攤在陽光下」,各界發現美河市案的決策過程,是馬市長核定投資契約書、郝市長在九次權益分配會議中確認分配比例,最終結果是台北市民虧損百億元,北檢偵辦美河市案不能限於已起訴的小官,應主動針對新事證,重查馬市府與郝市府。
2015年2月25日 星期三
割棄憲政闌尾 建構正常國會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2.25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40762
以去年318學運為契機,沈寂許久的憲政改革又再度躍上新聞版面,成為輿論討論課題。其中,有關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的修憲提案,雖然自2013年起即有民進黨立委陸續提案,惜遭國民黨運用席次優勢強勢封殺至今。幸逢明年一月初總統國會即將改選,由於其中廢除監院又與攸關國會改造,相關課題仍值一談。
查現行中華民國憲法,以承襲孫文學說「五權分立」為其重要特徵。原本將民主國家的國會劃分為二,立法院有立法權和預算審查權等財政權限,監察院則有國會調查權、審計權。平心而論,沒有受過法政正統教育訓練的孫文,對西方憲政制度的瞭解僅只皮毛,然而恣意拼湊的結果,使國會對行政權難以發揮制衡功能。其後在台灣雖歷經七次修憲後,監委由間接選舉改為總統提名,但既然讓總統握有行政主導權,卻又由總統任命對行政權負有監督職責的監委,造成監委成為執政黨一手主導提名,政治性格不言可喻。耗費鉅額公帑卻無法發揮監督效果,反而時而淪為政治清算工具。
前監察院長王建煊於去年八月曾出版《同胞們莫再沉淪》一書即坦率告白,監委由馬英九總統提名,很多「家奴監委」背後是主子推薦的,平常耍大刀,一碰到家主就尊嚴掃地云云,令人浩嘆。莫怪王建煊提出「監院關門,國家大吉」主張,支持修憲廢監院。
遍觀世界民主先進國家,不管是以總統制或內閣制建構政府體制,在全球化、資訊化與科技化的國際競爭環境下,為強化行政權回應環境挑戰與風險的能力,共同趨勢不外乎「行政國家」崛起。此現象反映在權力分立理論上,則是一方面雖必須賦予行政權更大決策空間,但另一方面也要強調立法權監督行政濫權的機能。承此意旨,在台灣的憲改藍圖裡,如何使立法院真正發揮民主國家國會的功能,能充分行使立法、預算、彈劾、調查等權,並有功能性更強的輔助機關,例如:預算局、國會監察使….等,俾協助其對行政權發揮有效的制衡效果。
總之,在所謂五權憲法裡,監察權乃割裂立法權而來,而考試權本質則屬行政權。考試院、監察院俱為可割可棄的「闌尾憲政機關」。尤其在現代政府組織精簡風潮下,台灣繼續維持龐大且耗費鉅額公帑、供養眾多高官的五院體制並不符合台灣需要。是以倘若來日降低修憲門檻一旦成功,實質修憲可能性露出曙光後,兩個累贅的憲政機關應斷然割棄這,並將節省下來鉅額公帑的一部移作強化國會制衡權能之用,如此一來,國家大吉、納稅人大吉!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2.25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40762
作者羅承宗(見圖)表示,在所謂五權憲法裡,監察權乃割裂立法權而來,而考試權本質則屬行政權。考試院、監察院俱為可割可棄的「闌尾憲政機關」。尤其在現代政府組織精簡風潮下,台灣繼續維持龐大且耗費鉅額公帑、供養眾多高官的五院體制並不符合台灣需要。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
以去年318學運為契機,沈寂許久的憲政改革又再度躍上新聞版面,成為輿論討論課題。其中,有關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的修憲提案,雖然自2013年起即有民進黨立委陸續提案,惜遭國民黨運用席次優勢強勢封殺至今。幸逢明年一月初總統國會即將改選,由於其中廢除監院又與攸關國會改造,相關課題仍值一談。
查現行中華民國憲法,以承襲孫文學說「五權分立」為其重要特徵。原本將民主國家的國會劃分為二,立法院有立法權和預算審查權等財政權限,監察院則有國會調查權、審計權。平心而論,沒有受過法政正統教育訓練的孫文,對西方憲政制度的瞭解僅只皮毛,然而恣意拼湊的結果,使國會對行政權難以發揮制衡功能。其後在台灣雖歷經七次修憲後,監委由間接選舉改為總統提名,但既然讓總統握有行政主導權,卻又由總統任命對行政權負有監督職責的監委,造成監委成為執政黨一手主導提名,政治性格不言可喻。耗費鉅額公帑卻無法發揮監督效果,反而時而淪為政治清算工具。
前監察院長王建煊於去年八月曾出版《同胞們莫再沉淪》一書即坦率告白,監委由馬英九總統提名,很多「家奴監委」背後是主子推薦的,平常耍大刀,一碰到家主就尊嚴掃地云云,令人浩嘆。莫怪王建煊提出「監院關門,國家大吉」主張,支持修憲廢監院。
遍觀世界民主先進國家,不管是以總統制或內閣制建構政府體制,在全球化、資訊化與科技化的國際競爭環境下,為強化行政權回應環境挑戰與風險的能力,共同趨勢不外乎「行政國家」崛起。此現象反映在權力分立理論上,則是一方面雖必須賦予行政權更大決策空間,但另一方面也要強調立法權監督行政濫權的機能。承此意旨,在台灣的憲改藍圖裡,如何使立法院真正發揮民主國家國會的功能,能充分行使立法、預算、彈劾、調查等權,並有功能性更強的輔助機關,例如:預算局、國會監察使….等,俾協助其對行政權發揮有效的制衡效果。
總之,在所謂五權憲法裡,監察權乃割裂立法權而來,而考試權本質則屬行政權。考試院、監察院俱為可割可棄的「闌尾憲政機關」。尤其在現代政府組織精簡風潮下,台灣繼續維持龐大且耗費鉅額公帑、供養眾多高官的五院體制並不符合台灣需要。是以倘若來日降低修憲門檻一旦成功,實質修憲可能性露出曙光後,兩個累贅的憲政機關應斷然割棄這,並將節省下來鉅額公帑的一部移作強化國會制衡權能之用,如此一來,國家大吉、納稅人大吉!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