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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0日 星期三

駁「停建核四違憲」說


羅承宗

台灣時報2013.03.20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15037


上週,美國哈佛法學博士馬總統與美國耶魯大學政治學博士江院長兩人異口同聲拋出核四預算乃「措施性法律」,貿然停建恐怕違憲、違法,不是馬政府會考慮的選項云云。在政治上,此一發言可謂清楚地為馬政府「不主動停建核四」立場定調。但另一方面讓人遺憾的是,這兩位留美法政碩彥力挺的「停建核四違憲」說,並非正確。

在民主憲政國家裡,有關政府預算的定義,我們可將其理解為:國家於一會計年度內以歲入歲出為中心所定立的財政計畫,經國會審議而成立,授權並課政府執行義務的制度。就預算法理而論,預算的法律效力並非馬總統、江院長含糊援引釋字五二○號「措施性法律」一詞就能把話說清楚,必須分別從預算歲入與歲出兩方面,簡單釐清背後的法律效力。

2013年3月19日 星期二

破檢行動 開啟信任司法的契機


黃帝穎

極光期刊第343期 2013.03.19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4806034.html


一、前言

綠色逗陣之友會主辦,台灣社及新台灣國策智庫等民間社團協辦的「破繭/檢行動」,整理曾被檢方起訴的綠營多位現、卸任公職,但最後獲判無罪而引發的檢方濫訴爭議的案例,透過義務律師團協助,針對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前立委吳明敏、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立委許添財(曾任台南市長)、雲林縣長蘇治芬等五個判決無罪確定、涉及司法迫害的案子,控告涉案檢察官濫權追訴。

媒體指出,這是民間首度針對綠營人士遭司法迫害爭議而集體提告的首例。

二、政治目的,濫權起訴?

雲林縣長蘇治芬半夜被檢察官拘提,高舉上銬雙手的新聞畫面,令人印象深刻,這一幕讓很多人認為蘇縣長一定犯貪污罪,不然檢調怎麼敢半夜到官邸抓縣長,但事實正好相反,蘇治芬歷經一審無罪、二審無罪,到最高法院無罪定讞,法院最後還蘇治芬清白,但當時「未傳即拘」,顯然違反比例原則的檢察官,似乎就此脫身,沒有人對違法拘提、濫權起訴負責?

2013年3月18日 星期一

賴清德「歸隊」?(0318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新頭殼)停建核四違憲? 許慶雄:總統放棄行政權
(蘋果)馬江對釋憲案過度簡化 (廖千瑤)
(PNN)江宜樺:違建戶居住權不受保障 華光居民激憤抗爭
(苦勞)南鐵地下化 按政院版徵收 市民赴議會 諷賴清德「歸隊」
(苦勞)樂生還在 岌岌危崖邊 415六年後 要回填 遊行誓重建

馬總統 請重修憲法


黃帝穎

台灣時報2013.03.18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14649
       

馬總統日前表示,十二年前的大法官第五二○號解釋文已宣布陳水扁政府停建核四是違憲,「現在貿然停建核四,恐怕會違憲」。馬總統所言嚴重曲解憲法,實應重修大學憲法課程!

首先,釋字第五二○號解釋並非「違憲解釋」,也就是說,大法官從未宣告「陳水扁政府停建核四違憲」,但馬總統竟謊稱「停建核四違憲」,明顯欺騙全民。

再者,釋字第五二○號解釋揭示「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簡單的說,大法官認為,像核四停建這類國家重要事項,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只要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即可變更政策、「停建核四」,可惜馬政府無意跟立法院溝通,依據憲法落實「非核家園」,馬總統甚至還公然以「曲解憲法」手段,掩護其「擁核」立場,法律簡直白唸了!


(作者為律師) 

2013年3月15日 星期五

涉嫌殺人就得羈押嗎(0315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立報)蘭嶼回饋金改補償金 台電反對
蘋果)龍部長 核電非常不道德(劉黎兒)
(自由)文化部長不想講道德(張世強
(天下獨評)江院長還記得連署保留樂生院嗎?(管中祥)
(新頭殼)南鐵東移爭議 學者批:賴清德淪禿鷹集團
(苦勞)南台鐵東移 賴清德聽鐵工局的 決策突然 自救會:為土地利益 

涉嫌殺人就得羈押嗎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03.15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315/34889188/


備受注目的八里雙屍命案,三名被告經交保後,雖遭檢方抗告成功,法院卻仍為交保與限制住居的裁定,不僅讓人質疑檢察官的專業能力,也衍生出一個問題,即是否涉有殺人嫌疑,就一定得羈押?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若涉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之重罪,即便無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亦可為羈押。而八里命案的被告,既然涉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則在此罪的法定刑為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下,法院似應為羈押才是。

2013年3月14日 星期四

女婿休兵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3.1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14/today-o6.htm


馬總統低調證實女兒結婚,但對於女婿身分低調過頭,引發各界好奇,也隨即被媒體踢爆,總統女婿雖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卻未服兵役。

姑且不論國民黨立委以前怎麼批判陳前總統「當美國人阿公」,有沒有「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雙重標準。總統府回應說「總統女婿是僑民,所以沒有兵役問題」,但依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僑民役男若返國連續居住滿一年,或每年在台居住四個月以上達三次,即需履行兵役義務,因此,總統女婿是否不需入伍,即要檢視其如何取得僑民身分,以及取得後入出國的次數與時間,但當在野黨立委進一步向移民署、役政署調查相關資料,都遭拒絕,令人不禁懷疑,「總統女婿」的身分,才是「特權」免役的主要原因。

2013年3月13日 星期三

不是荷蘭 是尼德蘭(0313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立報)喪失的,不是吸收人才的薪資能力
(自由)勞保年金「不如一級貧戶」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立報)政府重提阿里山都計 族人納悶
(立報)社會住宅拒愛滋 民團:公開歧視
(PNN)【兩公約人權報告審查】遍地迫遷哀鴻 空談居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