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孟昌(作者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政經交鋒 2020.03.16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83295
2020年3月13日是現任教宗就任七週年的日子。 陳建仁副總統代表政府參加梵諦岡大使館的慶祝酒會。當年教廷特別冊封陳副總統為「聖大額我略教宗騎士團勳章爵士」與「耶路撒冷聖墓騎士」,是為表彰他在SARS 期間對防疫的重大貢獻。對像陳副總統這樣的天主教徒而言, 扶弱濟貧、纏裹傷者、照顧貧病本是遵奉耶穌教導的應有作為,榮神益人是基督徒的本份。 大仁哥為他的信仰作出美好見證,也成為我們眾人的榜樣。
梵諦岡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多年來一直有與中國建交的意圖,近年來更頻頻動作。 筆者不反對梵諦岡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但期盼台灣與梵諦岡維繫超過70年的邦誼不至於因此中斷。 筆者認為梵諦岡應對兩岸政府採取雙重承認,這才是梵諦岡自許超越世俗國家之聖座的應有作為。而基於教廷牧靈的神聖使命,更應如此。
若梵諦岡為建交中國之故,堅持與跟台灣斷交,筆者雖有惋惜卻不會難過。 蓋梵諦岡從來都不能代表天國,教宗本人也不是上帝。基於良心自主與信仰自由, 基督徒是忠於天主而非任何世俗的群體或個人。為了維護自由民主與人道原則, 我們可以批判教廷所犯錯誤,就如歷代先哲一樣。但也要自我警醒,切莫因懼怕或貪戀世俗權勢的緣故而與邪惡妥協。
建議蔡英文總統, 在大仁哥卸任副總統之後, 應請邀請他擔任國家的無任所大使,代表蔡總統協助各國進行相關防疫工作。相信身為天主上帝聖騎士與台灣人民大使的大仁哥,他會樂於應命,也會竭力讓台灣成為世界的祝福。
促進世界人民的健康福祉,台灣一定能做出貢獻。
2020年3月16日 星期一
2020年3月15日 星期日
歐洲疫情爆發關鍵:系統性失靈
王思為(作者為南華大學國際事務與企業學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0.03.14
近來因為武漢肺炎在歐洲國家持續地快速蔓延發展,使得原本不太關注歐洲問題的台灣電視節目也紛紛討論起歐洲國家的疫情。不過十分可惜的是,來賓們的分析角度幾乎都是從一般民眾對於歐洲各民族的刻版印象切入,不論是從他們有別於我們的民族性或者是社會風情等等談起,最後能夠導出的結論自然就是由於這些風俗民情等等的不同,因此造成了在歐洲武漢肺炎病例的大爆發。這樣的討論看似有趣,偶爾聊聊歐美人士跟我們不同的生活習慣也不是件壞事,然而卻是一種建立在失準的方法論基礎上所進行的疫情推理想像;因為假使一切問題僅僅是出在民族性使然這麼簡單的話,那麼其實什麼事也都不用檢討,因為終究無解,事實上對於了解整個歐洲疫情問題的真正幫助並不大。
如果要嚴肅地針對某個地區的疫情進行檢討的話,首先必須揪出問題出錯的癥結所在:今天這樣一發不可收拾的局面,究竟是個別政府的決策判斷上失準?或者是個別政府的體制運作上面有狀況?抑或是國家、歐盟、甚至是國際的系統上出錯?唯有採取如此的視角之下進行分析,吾人才有可能比較清楚地知道未來該如何除錯,避免重蹈覆轍。
實際上,歐洲國家對於武漢肺炎的嚴重性並非一無所知;從一月底開始,德國、法國、義大利、英國、西班牙等國就已經開始進行了幾波從武漢撤僑的包機行動,這些國家當然也都知道要將這些從中國撤出的僑民進行兩個星期的檢疫隔離。然而到了二月下旬義大利疫情開始爆發之前,上述歐洲國家並沒有進行特別積極的防疫部署動作,因為他們長年以來習慣性地相信以及倚賴世界衛生組織的說法與建議,認為武漢肺炎的疫情是可被控制的。而且,地理距離上相隔遙遠,歐洲人傳統在心理上總覺得對於在亞洲發生的一切是屬於地球彼端的事情,因此容易掉以輕心,並未嚴肅看待。不過這次他們完全忽略了病毒的起源地是中國,而且又對於世衛組織已經被中國滲透到骨子裡的這件事漫不在意,再加上甫上任不久的歐盟執委會的新手執委又未對武漢疫情提出特殊的警告,種種錯失機先的不幸組合,就釀成了疫情一夕之間爆發之後無法收拾,目前歐洲各國只能採行減災、降損的方式進行緊急處理及醫療應變手段。換句話說,這次的歐洲疫情基本上是一部分「系統性失靈」(systemic failure)所造成的後果。
而之所以會出現如此的系統性失靈,乃是由於歐洲國家長久以來就跟聯合國及其所屬國際組織的利益是一體的,因此歐洲國家不太會懷疑聯合國及所屬機構是否別有用心;雖然隨著中國在聯合國體系當中勢力的擴張或許曾在個案上跟歐洲國家間有些小小的緊張,不過之前彼此也都相安無事,但這次武漢肺炎事件讓聯合國為了中國利益而犧牲歐洲利益,也只能怪歐洲長年來在戰略上都過於輕忽中國所可能造成的危害,因而導致了今日難以收拾的局面。當然,歐洲國家過去跟中國的往來都是建構於交善的基礎上,讓他們過於相信中國官方所提供的數據及說法,也是原因之一。
簡言之,歐洲國家被世衛組織蒙蔽、被中國蒙蔽,「系統性失靈」讓歐盟層級與歐洲個別國家層級的決策系統遲滯,未能圍堵在先,應該才是近來歐洲疫情爆發的關鍵。至於那些熱情浪漫的親吻之說美則美矣,大家當作茶餘飯後的閒嗑牙就好,不用當真。
2020年3月11日 星期三
面對病毒,堅持人性尊嚴與法治文明是唯一憑藉──評第二批武漢撤僑專機
姚孟昌(作者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社員)
思想坦克/政經漫談 2020.03.11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20/03/11/031102
中國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肆虐,已自1月下旬在境內逐步採取封城封區措施。數以千計的國人被迫滯留受災最嚴重的武漢地區,無法順利離境返台。其中短期旅遊者、慢性病患、與老弱者亟需救助。政府經由中介人士居間協調,2月初啟動專機接運返台行動。
第一批247名於2月3日深夜經中國東方航空專機載運返台後,我方發現中方並未遵守事前承諾。除中方未對旅客提供全程必要的防護措施、返台乘客名單與當初約定者不符、機上甚至有數十位原不在名單中且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身份者。三名旅客落地即發燒,更有一人被確診為病毒感染者。全體乘客曝露於感染高風險中,引發該班機旅客與全體國人極大恐慌。政府立即暫停後續武漢撤僑計劃,聲言除非能落實有效防疫與確保人員安全原則,否則不會有第二批武漢專機行動。
由於湖北仍在封城狀態中,滯留武漢台人在出境無門的困境中於2月24日交付連署書給國台辦與湖北省台辦,請求允許他們前往北京、上海、成都、廈門等四地機場,再行購票返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聞訊立即發函給相關單位,要求自湖北返台者必須透過集中檢疫的包機模式。同時要求民航局發函給各航空公司,除專案包機及經核准者,不得搭載經移民署註記之1235名台人。防止散客自行返台而令同機旅客遭致感染風險,也避免台灣在無備之時造成損失。
政府依法施政,當以保障全體國民權益與個人尊嚴自由為優先。這不只是憲法的要求,更是民主國家存立的目標。政府執行武漢撤僑行動時,須根據比例原則仔細權衡各項方案能否達成有效防疫目標及評估損益。當滯留武漢台人返鄉自由受限時,國人也應依據同樣原則評斷政府採取措施是否為維護人民健康與有效防疫之必要手段。
若個人自由因政府措施而蒙受限制,也必須衡量得失輕重。不能只因人被暫阻於過門之外,即濫言政府違憲而欲委任律師跨海提告。這種心態絕非是成長於民主法治國家公民所應有的。
事實上,各國為求有效防疫、均遵守「人員最少移動原則」,限制人民行動。無論中方乃至我國政府,強制隔離病患,要求人民接受集中檢疫固然限制個人旅行自由,卻是杜絕病毒傳染及蔓延之必要措施。
《傳染病防制法》第48條:「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
即可為證。同法第67條更對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上述規定已為大法官會議第690號解釋判定合憲。
依法管制人員進出國境本為國家主權下之管轄行為。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有自由入出國境之權利,蓋因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58號一方面宣告過去政府以黑名單註記方式阻斷異議分子歸鄉之路為違憲惡行。大法官也申明政府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公政公約》第12條第4項:「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依同條文第3項規定之意旨,若為維護公共衛生或他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且與本公約所確認之其他權利不相牴觸者,公約允許締約國得暫時限制個人返鄉權利。因此政府要求滯留湖北台人必須遵守政府集中防疫、包機返回的規定,僅限制其旅行途徑之選擇自由,並非剝奪其返鄉權利。
再者,撤僑行動既然是因應疫情嚴峻之必要行動,其目的除接回滯留境外的國人,更要確保其過程符合維護國人健康與生命的最高權益。為此,人民遵守政府指揮,承受因自由受制帶來的不便是保全自己權益的代價。國人應理解真正的自由不是冷酷無情或惡意放縱自己意志的自由,更不是為所欲為、自利自私的自由。真正的自由是使人能不帶偏見與偏執自我,願意以同理與尊重態度將別人利益與自己利益一起考慮的精神。
人若只顧自己的利益或感受卻置他人於不顧時,這是對自由的否定,最終也將危及自身。自由與責任乃一體之兩面,正如《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昭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皆被賦予理性與良知,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每個人都是他人尊嚴與權利的守護者。唯有如此,每個人的尊嚴與權利才得以確保。在武漢撤僑一事上,人不只應與病毒抗爭,更應秉持普世人權原則善盡本份,為文明存續而爭。
疫情肆虐下的跨境撤僑涉及公權力的強力作為,必須仰賴政府間互信與共同協作。第一批武漢撤僑之所以引發爭議,除可歸咎於居間掮客的不負責任,善意的理解是雙方政府對有效防疫措施的認知與步驟有所落差。後續撤僑計劃因此暫停。
經過一個月,在3月10日政府啟動第二批武漢撤僑專機時,此時已有「橫濱模式」可資參考。我方基於確保國人最佳權益,採取「防疫優先」與「弱勢優先」兩立場。動用兩架包機以容許旅客座位之間能保持距離,降低感染風險。旅客辦理登機前必須先行檢疫。醫療人員在機上協助旅客進行防護措施穿戴。航程中乘客不能離座;人員名單由我方確認,確保弱勢優先,包括短期滯留、老弱以及有急需醫療照護之病患3類及其家屬。人數方面,政府則以我方隔離檢疫能量及醫護能量進行考量,以國人優先並要求未完成檢疫或有發燒者不准登機。
過程雖有延宕,但在我方堅持下,上述作業原則仍受到尊重。旅客返台後立即送到檢疫所隔離14天。由華航與東航班機接回的361名旅客已於3月11日凌晨抵台,隨即安排至檢疫所進行隔離,若有發燒者立即送醫。在檢疫所中,有家庭者或小孩無法脫離父母照顧者,均安排家庭房居住。兼顧兒童權益與家庭團聚。
第二批包機的重點不在於是否使用國籍航機才算合乎對等原則。重點應是能否在有效防疫與保障國人權益下完成任務。政府主張兩岸互動須符合對等與尊嚴原則不應拘泥於形式或虛名。之所以爭取對等是為了確保中方遵守承諾,落實防疫作業程序,降低旅客感染風險。目的在於維護國人健康與人性尊嚴。
當個人尊嚴能受到尊重與保障,國家才有尊嚴。這點是分別民主國家與專制國家的關鍵因素。當雙方能以誠信互惠方式相待,合作才能進行,互動才能持續。人際之間乃至於政府關係,莫不如此。而第二批專機行動若能順利完成,未來就能次第地接回滯留武漢的其他國人。
當歐洲從義大利到法國、德國、中亞的伊朗、鄰近的韓國一一繼中國之後淪為新型冠狀病毒的重災區,未來政府若有撤僑行動,自可參酌此次模式與他國進行協商合作。鑑於兩岸人民互動頻繁,政府應呼籲中方政府,當以人民權益為念,摒棄「掮客買辦模式」,以互惠精神建立可長可久的協商合作機制模式。
筆者建議政府可參考2009年締結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由海基會與海協會經平等協商,就兩岸共同防疫之互助與聯繫事宜締結協議。
面對病毒,國家既不能以鄰為壑,也不能毫不設防。筆者深信,唯有堅持人性尊嚴與法治文明,人類才能捐棄私見、共同合作。一場災癘,可以照見人性的醜惡,也可以彰顯人性光輝。祈願兩岸人民經此磨難後,能秉持人類一家精神,共展文明。
思想坦克/政經漫談 2020.03.11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20/03/11/031102
中國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肆虐,已自1月下旬在境內逐步採取封城封區措施。數以千計的國人被迫滯留受災最嚴重的武漢地區,無法順利離境返台。其中短期旅遊者、慢性病患、與老弱者亟需救助。政府經由中介人士居間協調,2月初啟動專機接運返台行動。
第一批247名於2月3日深夜經中國東方航空專機載運返台後,我方發現中方並未遵守事前承諾。除中方未對旅客提供全程必要的防護措施、返台乘客名單與當初約定者不符、機上甚至有數十位原不在名單中且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身份者。三名旅客落地即發燒,更有一人被確診為病毒感染者。全體乘客曝露於感染高風險中,引發該班機旅客與全體國人極大恐慌。政府立即暫停後續武漢撤僑計劃,聲言除非能落實有效防疫與確保人員安全原則,否則不會有第二批武漢專機行動。
由於湖北仍在封城狀態中,滯留武漢台人在出境無門的困境中於2月24日交付連署書給國台辦與湖北省台辦,請求允許他們前往北京、上海、成都、廈門等四地機場,再行購票返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聞訊立即發函給相關單位,要求自湖北返台者必須透過集中檢疫的包機模式。同時要求民航局發函給各航空公司,除專案包機及經核准者,不得搭載經移民署註記之1235名台人。防止散客自行返台而令同機旅客遭致感染風險,也避免台灣在無備之時造成損失。
政府依法施政,當以保障全體國民權益與個人尊嚴自由為優先。這不只是憲法的要求,更是民主國家存立的目標。政府執行武漢撤僑行動時,須根據比例原則仔細權衡各項方案能否達成有效防疫目標及評估損益。當滯留武漢台人返鄉自由受限時,國人也應依據同樣原則評斷政府採取措施是否為維護人民健康與有效防疫之必要手段。
若個人自由因政府措施而蒙受限制,也必須衡量得失輕重。不能只因人被暫阻於過門之外,即濫言政府違憲而欲委任律師跨海提告。這種心態絕非是成長於民主法治國家公民所應有的。
事實上,各國為求有效防疫、均遵守「人員最少移動原則」,限制人民行動。無論中方乃至我國政府,強制隔離病患,要求人民接受集中檢疫固然限制個人旅行自由,卻是杜絕病毒傳染及蔓延之必要措施。
《傳染病防制法》第48條:「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
即可為證。同法第67條更對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上述規定已為大法官會議第690號解釋判定合憲。
依法管制人員進出國境本為國家主權下之管轄行為。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有自由入出國境之權利,蓋因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58號一方面宣告過去政府以黑名單註記方式阻斷異議分子歸鄉之路為違憲惡行。大法官也申明政府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公政公約》第12條第4項:「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依同條文第3項規定之意旨,若為維護公共衛生或他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且與本公約所確認之其他權利不相牴觸者,公約允許締約國得暫時限制個人返鄉權利。因此政府要求滯留湖北台人必須遵守政府集中防疫、包機返回的規定,僅限制其旅行途徑之選擇自由,並非剝奪其返鄉權利。
再者,撤僑行動既然是因應疫情嚴峻之必要行動,其目的除接回滯留境外的國人,更要確保其過程符合維護國人健康與生命的最高權益。為此,人民遵守政府指揮,承受因自由受制帶來的不便是保全自己權益的代價。國人應理解真正的自由不是冷酷無情或惡意放縱自己意志的自由,更不是為所欲為、自利自私的自由。真正的自由是使人能不帶偏見與偏執自我,願意以同理與尊重態度將別人利益與自己利益一起考慮的精神。
人若只顧自己的利益或感受卻置他人於不顧時,這是對自由的否定,最終也將危及自身。自由與責任乃一體之兩面,正如《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昭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皆被賦予理性與良知,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每個人都是他人尊嚴與權利的守護者。唯有如此,每個人的尊嚴與權利才得以確保。在武漢撤僑一事上,人不只應與病毒抗爭,更應秉持普世人權原則善盡本份,為文明存續而爭。
疫情肆虐下的跨境撤僑涉及公權力的強力作為,必須仰賴政府間互信與共同協作。第一批武漢撤僑之所以引發爭議,除可歸咎於居間掮客的不負責任,善意的理解是雙方政府對有效防疫措施的認知與步驟有所落差。後續撤僑計劃因此暫停。
經過一個月,在3月10日政府啟動第二批武漢撤僑專機時,此時已有「橫濱模式」可資參考。我方基於確保國人最佳權益,採取「防疫優先」與「弱勢優先」兩立場。動用兩架包機以容許旅客座位之間能保持距離,降低感染風險。旅客辦理登機前必須先行檢疫。醫療人員在機上協助旅客進行防護措施穿戴。航程中乘客不能離座;人員名單由我方確認,確保弱勢優先,包括短期滯留、老弱以及有急需醫療照護之病患3類及其家屬。人數方面,政府則以我方隔離檢疫能量及醫護能量進行考量,以國人優先並要求未完成檢疫或有發燒者不准登機。
過程雖有延宕,但在我方堅持下,上述作業原則仍受到尊重。旅客返台後立即送到檢疫所隔離14天。由華航與東航班機接回的361名旅客已於3月11日凌晨抵台,隨即安排至檢疫所進行隔離,若有發燒者立即送醫。在檢疫所中,有家庭者或小孩無法脫離父母照顧者,均安排家庭房居住。兼顧兒童權益與家庭團聚。
第二批包機的重點不在於是否使用國籍航機才算合乎對等原則。重點應是能否在有效防疫與保障國人權益下完成任務。政府主張兩岸互動須符合對等與尊嚴原則不應拘泥於形式或虛名。之所以爭取對等是為了確保中方遵守承諾,落實防疫作業程序,降低旅客感染風險。目的在於維護國人健康與人性尊嚴。
當個人尊嚴能受到尊重與保障,國家才有尊嚴。這點是分別民主國家與專制國家的關鍵因素。當雙方能以誠信互惠方式相待,合作才能進行,互動才能持續。人際之間乃至於政府關係,莫不如此。而第二批專機行動若能順利完成,未來就能次第地接回滯留武漢的其他國人。
當歐洲從義大利到法國、德國、中亞的伊朗、鄰近的韓國一一繼中國之後淪為新型冠狀病毒的重災區,未來政府若有撤僑行動,自可參酌此次模式與他國進行協商合作。鑑於兩岸人民互動頻繁,政府應呼籲中方政府,當以人民權益為念,摒棄「掮客買辦模式」,以互惠精神建立可長可久的協商合作機制模式。
筆者建議政府可參考2009年締結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由海基會與海協會經平等協商,就兩岸共同防疫之互助與聯繫事宜締結協議。
面對病毒,國家既不能以鄰為壑,也不能毫不設防。筆者深信,唯有堅持人性尊嚴與法治文明,人類才能捐棄私見、共同合作。一場災癘,可以照見人性的醜惡,也可以彰顯人性光輝。祈願兩岸人民經此磨難後,能秉持人類一家精神,共展文明。
2020年3月10日 星期二
推動數位經濟 NCC需要組織大改造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共和國 2020.03.09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57429
當各行各業都因為新冠肺炎傳出災情,有一個產業卻很可能逆勢成長:那就是配合大家居家防疫的需求,一切有關「防疫經濟」、「宅在家經濟」的商品服務:例如配合隔離政策在家上班的雲端工具、醫病無需面對面接觸的遠距醫療、或者假日避免外出旅遊的數位內容娛樂系統。猶記當年SARS爆發,也曾引起一陣「電子商務」的熱潮。十多年過後,台灣社會的智慧數位科技進展快速,相關商業應用更是日新月異,數位經濟不是口號,而是早已穿透人民食衣住行育樂各面向的現實。
也因此,NCC(國家通傳會)近日提出的傳播政策白皮書,雖然尚未成為定案,但因為其中提到許多關於數位匯流發展的規範方向,包括OTT TV的監管、不同平台的競爭、數位內容的提升…等與數位經濟息息相關,非常值得關注。
在討論政策內容之前,有一點前提需要檢視:NCC組織法的第二條規定該會掌管法規:「…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也許和大家的常識不合,但上述法規其實從未提到「數位」或「網路」兩字,嚴格來講無法由組織法直接推論出NCC是「數位」或「網路」的監理單位。
一般民眾之所以常常誤認網路屬於NCC所管,其一可能因為人們透過電信公司使用上網服務,而電信公司屬「電信法」的規範對象、確受NCC監理。其次,傳統的廣播電視媒體受廣電三法規範,也是NCC監理對象,而廣播電視頻道現今幾乎都有網路版,電視上有的,網路也都看得到,這也讓人們產生一種「網路內容」屬於NCC所監理的印象。
由於和網路營運與網路內容高度相關的電信商和廣電媒體,均受NCC監理,讓NCC做為「網路內容與服務」相關產業的主管機關,似乎也很合理。但問題在於NCC的組織規劃,從來就不是因應這些後來衍生的網路內容或數位服務產業。二○○三年成立的NCC,乃是因應當年的媒改運動,在言論自由與黨政軍退出媒體的大旗下,設立了一個全新的「獨立機關」。
電信商掌握國家基礎關鍵設施,而廣電媒體使用國家稀有公共資源,同時避免政治箝制媒體,因此NCC組織設計應有高度的獨立性與專業性,方有監理的正當性。
但相對於電信商偏重國境內的硬體基礎建設,而廣電媒體屬於線性、中心式的內容發送,網路世界多元活潑、跨越國界的特性,完全是兩種不同的典範模式。我們很難想像,要擔負起媒體自由與言論自由責任的公正機關,可以立刻變身為百花齊放的網路世界主管機關。在實務運作上,也很難讓一個監理單位,適時變臉為「促進產業發展」的輔導單位。
NCC的組織發想,來自於美國的聯邦通傳委員會FCC,再加上台灣獨有的政治與媒體條件,是否適用於台灣現況,本來就不無疑問。正逢數位匯流政策變遷之際,NCC的組織定位,也許正是集思廣益的好時機。
自由時報/自由共和國 2020.03.09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57429
當各行各業都因為新冠肺炎傳出災情,有一個產業卻很可能逆勢成長:那就是配合大家居家防疫的需求,一切有關「防疫經濟」、「宅在家經濟」的商品服務:例如配合隔離政策在家上班的雲端工具、醫病無需面對面接觸的遠距醫療、或者假日避免外出旅遊的數位內容娛樂系統。猶記當年SARS爆發,也曾引起一陣「電子商務」的熱潮。十多年過後,台灣社會的智慧數位科技進展快速,相關商業應用更是日新月異,數位經濟不是口號,而是早已穿透人民食衣住行育樂各面向的現實。
也因此,NCC(國家通傳會)近日提出的傳播政策白皮書,雖然尚未成為定案,但因為其中提到許多關於數位匯流發展的規範方向,包括OTT TV的監管、不同平台的競爭、數位內容的提升…等與數位經濟息息相關,非常值得關注。
在討論政策內容之前,有一點前提需要檢視:NCC組織法的第二條規定該會掌管法規:「…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也許和大家的常識不合,但上述法規其實從未提到「數位」或「網路」兩字,嚴格來講無法由組織法直接推論出NCC是「數位」或「網路」的監理單位。
一般民眾之所以常常誤認網路屬於NCC所管,其一可能因為人們透過電信公司使用上網服務,而電信公司屬「電信法」的規範對象、確受NCC監理。其次,傳統的廣播電視媒體受廣電三法規範,也是NCC監理對象,而廣播電視頻道現今幾乎都有網路版,電視上有的,網路也都看得到,這也讓人們產生一種「網路內容」屬於NCC所監理的印象。
由於和網路營運與網路內容高度相關的電信商和廣電媒體,均受NCC監理,讓NCC做為「網路內容與服務」相關產業的主管機關,似乎也很合理。但問題在於NCC的組織規劃,從來就不是因應這些後來衍生的網路內容或數位服務產業。二○○三年成立的NCC,乃是因應當年的媒改運動,在言論自由與黨政軍退出媒體的大旗下,設立了一個全新的「獨立機關」。
電信商掌握國家基礎關鍵設施,而廣電媒體使用國家稀有公共資源,同時避免政治箝制媒體,因此NCC組織設計應有高度的獨立性與專業性,方有監理的正當性。
但相對於電信商偏重國境內的硬體基礎建設,而廣電媒體屬於線性、中心式的內容發送,網路世界多元活潑、跨越國界的特性,完全是兩種不同的典範模式。我們很難想像,要擔負起媒體自由與言論自由責任的公正機關,可以立刻變身為百花齊放的網路世界主管機關。在實務運作上,也很難讓一個監理單位,適時變臉為「促進產業發展」的輔導單位。
NCC的組織發想,來自於美國的聯邦通傳委員會FCC,再加上台灣獨有的政治與媒體條件,是否適用於台灣現況,本來就不無疑問。正逢數位匯流政策變遷之際,NCC的組織定位,也許正是集思廣益的好時機。
2020年3月9日 星期一
「+1」的促轉會,卡關的基金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思想坦克/天將奔烈 2020.03.08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20/03/08/030802
原本在今年度的中央政府總預算裡,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的預算,依法只框列到5月。有關促轉會延續與否的不確定性,直到2月21日行政院長蘇貞昌於答詢立委鄭運鵬質詢時表示「將同意讓促轉會延長1年,讓促轉會能做得更好」等語後,促轉會「正規賽」將於3個月後終焉的命運,才有跨入「延長賽」的機會。
接著,在二二八事件73週年中樞紀念儀式上,總統蔡英文又再作出了肯定促轉會繼續運作下去的發言。發展至此,促轉會繼續運作的態勢,大致定奪。只不過,責任繁重繁重的促轉會,仍有亟待解決的困境。轉型正義基金迄今卡關,這點就值得好好正視。
取之於不當黨產,用之於轉型正義
詳言之,《促轉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1945年8月15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以下簡稱為轉型正義基金)。此一轉型正義基金,從收支兩面簡單來說就是「專款專用」,亦即以不當黨產收入,充為轉型正義相關事務之用。
設立促轉基金的設置概念,並非吾國獨見而創獲,主要還是參照移植德國經驗。如德國「聯邦專責處理東德社會統一黨獨裁政權基金會」董事長Rainer Eppelmann於2018年1月訪台時所述,東德社會統一黨(SED)獨裁政權統治下,並沒有民主選舉,更沒有政黨政治環境,而在東西德統一後,各地的德國人都意識到,擁有平等且公平的政黨競爭環境,是一個國家民主體制的基礎,因此也促成了德國黨產會(UKPV, Unabhängige Kommission zur Überprüfung des Vermögens der Parteien und Massenorganisationen der DDR)的成立,也開啟了德國黨產會追查黨產的工作 。
至西元2006年德國收回前東德獨裁政黨之不當黨產金額約16.5億歐元,其中約9億歐元佔58%按人口比例分配予德東地區邦政府並撥出7500萬歐元成立「SED獨裁政權重新評估基金會」,另每年自政府預算挹注約500萬歐元推動下列項目:對東德統治的歷史研究、教育推廣;設置檔案館及圖書館,保存與獨裁政權有關的歷史文物;提供政治受難者及家屬心理創傷療癒及法律援助;促進國際轉型正義研究及交流。
這種「取之於不當黨產,用之於轉型正義」的基金設計,在我國卻踢到了始料未及的鐵板。析言之,就收入面來看,經黨產會以行政處分方式移轉國有的不當黨產其實早已逾700餘億元之譜,只不過相關處分經相對人提起行政救濟後,縱使僅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但國民黨、婦聯會、救國團等處分相對人卻往往多能獲得行政法院慣性給予停止執行的特殊寬厚對待,令人譁然;且本案審理絕大多數案件也呈現嚴重牛步化傾向,甚至有法官因提請釋憲而使得訴訟程序暫停。
只是實踐轉型正義的時間向後移動?
為何老是偏好停止不當黨產案的行政執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7庭的審判長陳金圍與法官畢乃俊、陳心弘3人於2018年11月27日在婦聯會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停字第 78 號行政裁定)曾拋出「只是實踐轉型正義的時間向後移動」見解,似乎認定停止黨產追徵不太會影響任何人權益。
然而,若將此見解連結到轉型正義基金,該基金既以不當黨產收入作為唯一基金來源,然這筆收入卻遭逢停止執行而無法實際入帳,連動地導致基金適足性不足而無法成立。轉型正義基金本來是要用在: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上頭。尤其在許多威權受害者因年事已高而已迅速凋零離世之際,基金設立卻遙遙無期。「只是實踐轉型正義的時間向後移動」這番風涼話,冷漠得讓人擲筆浩嘆。
2017年3月間,學者辛年豐即曾預言在既有制度下,法院可能成為轉型正義運作的阻擾者,其所展現的是司法權,特別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法官面對轉型正義或民主轉型議題本質上所面對的侷限性。轉型正義基金無法設立困境境的背後,實則反映我國審檢領域迄今仍不喜歡觸碰的暗黑禁忌。去年11月間,促轉會希望調取1992年前司法官的自傳與黨籍所遭逢到的強大阻力,便可窺知一二。
期待2.0版的《促轉條例》
綜上所述,轉型正義基金欠缺財源這個困境,不是行政院同意讓促轉會進入「+1」的延長賽就會自行解決。本文建議修正《促轉條例》第7條第1項條文,參照一般特種基金所規定的來源方式,將「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列為基金財源之一,作為解套方式。尤其對照黨產行政訴訟案件審理牛步化現況,在不當取得黨產尚未能實際移轉國有前,由政府以預算程序挹注基金財源,當為維繫基金財源適足性的唯一擔保。
最後附帶要提醒注意的是,考察《促轉條例》的原始設計藍圖,促轉會原本並不是個要將轉型正義大任一肩扛起的機關,當時的重點毋寧是「促進」,而非轉型正義本身。也因如此,才有2年任期或「+1」這種特殊的短期設計。只是隨著政治局勢與社會變遷,世人對促轉會的期待早就不是規劃統籌的「促進」而已,而是期盼其推動與各種轉型正義有關的實際作為。
演變至此,《促轉條例》當有更進一步修正必要。筆者認為,揚棄落日條款而改為任務型機關;委員任期比照一般獨立委員會4年,重新提名並經國會同意;正副主委與其他委員參照公平會、通傳會模式,以專任委員任之。這個煥然一新的2.0版促轉會,將會把台灣的轉型正義工程帶入另一個新的境界。
思想坦克/天將奔烈 2020.03.08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20/03/08/030802
原本在今年度的中央政府總預算裡,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的預算,依法只框列到5月。有關促轉會延續與否的不確定性,直到2月21日行政院長蘇貞昌於答詢立委鄭運鵬質詢時表示「將同意讓促轉會延長1年,讓促轉會能做得更好」等語後,促轉會「正規賽」將於3個月後終焉的命運,才有跨入「延長賽」的機會。
接著,在二二八事件73週年中樞紀念儀式上,總統蔡英文又再作出了肯定促轉會繼續運作下去的發言。發展至此,促轉會繼續運作的態勢,大致定奪。只不過,責任繁重繁重的促轉會,仍有亟待解決的困境。轉型正義基金迄今卡關,這點就值得好好正視。
取之於不當黨產,用之於轉型正義
詳言之,《促轉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1945年8月15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以下簡稱為轉型正義基金)。此一轉型正義基金,從收支兩面簡單來說就是「專款專用」,亦即以不當黨產收入,充為轉型正義相關事務之用。
設立促轉基金的設置概念,並非吾國獨見而創獲,主要還是參照移植德國經驗。如德國「聯邦專責處理東德社會統一黨獨裁政權基金會」董事長Rainer Eppelmann於2018年1月訪台時所述,東德社會統一黨(SED)獨裁政權統治下,並沒有民主選舉,更沒有政黨政治環境,而在東西德統一後,各地的德國人都意識到,擁有平等且公平的政黨競爭環境,是一個國家民主體制的基礎,因此也促成了德國黨產會(UKPV, Unabhängige Kommission zur Überprüfung des Vermögens der Parteien und Massenorganisationen der DDR)的成立,也開啟了德國黨產會追查黨產的工作 。
至西元2006年德國收回前東德獨裁政黨之不當黨產金額約16.5億歐元,其中約9億歐元佔58%按人口比例分配予德東地區邦政府並撥出7500萬歐元成立「SED獨裁政權重新評估基金會」,另每年自政府預算挹注約500萬歐元推動下列項目:對東德統治的歷史研究、教育推廣;設置檔案館及圖書館,保存與獨裁政權有關的歷史文物;提供政治受難者及家屬心理創傷療癒及法律援助;促進國際轉型正義研究及交流。
這種「取之於不當黨產,用之於轉型正義」的基金設計,在我國卻踢到了始料未及的鐵板。析言之,就收入面來看,經黨產會以行政處分方式移轉國有的不當黨產其實早已逾700餘億元之譜,只不過相關處分經相對人提起行政救濟後,縱使僅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但國民黨、婦聯會、救國團等處分相對人卻往往多能獲得行政法院慣性給予停止執行的特殊寬厚對待,令人譁然;且本案審理絕大多數案件也呈現嚴重牛步化傾向,甚至有法官因提請釋憲而使得訴訟程序暫停。
只是實踐轉型正義的時間向後移動?
為何老是偏好停止不當黨產案的行政執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7庭的審判長陳金圍與法官畢乃俊、陳心弘3人於2018年11月27日在婦聯會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停字第 78 號行政裁定)曾拋出「只是實踐轉型正義的時間向後移動」見解,似乎認定停止黨產追徵不太會影響任何人權益。
然而,若將此見解連結到轉型正義基金,該基金既以不當黨產收入作為唯一基金來源,然這筆收入卻遭逢停止執行而無法實際入帳,連動地導致基金適足性不足而無法成立。轉型正義基金本來是要用在: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上頭。尤其在許多威權受害者因年事已高而已迅速凋零離世之際,基金設立卻遙遙無期。「只是實踐轉型正義的時間向後移動」這番風涼話,冷漠得讓人擲筆浩嘆。
2017年3月間,學者辛年豐即曾預言在既有制度下,法院可能成為轉型正義運作的阻擾者,其所展現的是司法權,特別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法官面對轉型正義或民主轉型議題本質上所面對的侷限性。轉型正義基金無法設立困境境的背後,實則反映我國審檢領域迄今仍不喜歡觸碰的暗黑禁忌。去年11月間,促轉會希望調取1992年前司法官的自傳與黨籍所遭逢到的強大阻力,便可窺知一二。
期待2.0版的《促轉條例》
綜上所述,轉型正義基金欠缺財源這個困境,不是行政院同意讓促轉會進入「+1」的延長賽就會自行解決。本文建議修正《促轉條例》第7條第1項條文,參照一般特種基金所規定的來源方式,將「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列為基金財源之一,作為解套方式。尤其對照黨產行政訴訟案件審理牛步化現況,在不當取得黨產尚未能實際移轉國有前,由政府以預算程序挹注基金財源,當為維繫基金財源適足性的唯一擔保。
最後附帶要提醒注意的是,考察《促轉條例》的原始設計藍圖,促轉會原本並不是個要將轉型正義大任一肩扛起的機關,當時的重點毋寧是「促進」,而非轉型正義本身。也因如此,才有2年任期或「+1」這種特殊的短期設計。只是隨著政治局勢與社會變遷,世人對促轉會的期待早就不是規劃統籌的「促進」而已,而是期盼其推動與各種轉型正義有關的實際作為。
演變至此,《促轉條例》當有更進一步修正必要。筆者認為,揚棄落日條款而改為任務型機關;委員任期比照一般獨立委員會4年,重新提名並經國會同意;正副主委與其他委員參照公平會、通傳會模式,以專任委員任之。這個煥然一新的2.0版促轉會,將會把台灣的轉型正義工程帶入另一個新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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