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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8日 星期二

日本的慰安婦訴訟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8.1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79f7602-caf9-4412-a7c5-26fee1cc6c6b

雖然日本法院並不否認慰安婦為集體性暴力被害人之事實,但對於責任歸屬,既不承認舊政府的國家責任,也未追隨國際法對違反人道行為應無時效適用,以及個人可為國際法請求主體等等的新趨勢,造成慰安婦的謝罪及賠償訴訟,至今皆以敗訴為終,致突顯出司法極端保守的一面。
(圖片來源:民報合成

日本首相安倍將在8月14日,發表戰後七十週年的談話,其仍會延續之前,村山與小泉首相於五十與六十週年的謝罪聲明。只是不管安倍談話內容為何,一個不得不讓人面對的事實是,對於日本的戰爭責任,如慰安婦的求償訴訟,目前仍無任何勝訴確定之紀錄。

由於慰安婦問題,乃涉及國家部隊集體性暴力的國際犯罪,所以從1991年開始,來自韓、中、台、菲等國的婦女,即相繼向日本法院,提起謝罪與賠償的訴訟。而此等訴訟,首要的爭執,即在於舊日本政府所處的角色與地位。因在當時,所謂慰安所,雖位於部隊駐紮區域內,卻多由民間業者,以類似公娼制度的方式為經營。故即便慰安所的設置、管理、維持等,皆由軍隊負責,仍可將拐騙、強制、虐待慰安婦等等之行徑,推卸給私人經營者。此種論述,可從今年三月,安倍於眾議院接受質詢時稱:「慰安婦乃是人口販賣的犧牲品」,看出一些端倪。惟這種將部隊與經營者的責任相互切割,恐只是掩耳盜鈴的說法,卻成為日本法院難以歸責的立論基礎與盲點。

而就算承認日本軍隊必須對慰安婦負起責任,卻又得面臨法律技術層面的挑戰。因日本法院普遍否認,個人可成為國際法上的求償主體,則慰安婦能否具有原告的適格,就會產生疑問。更麻煩的是,於舊日本憲法,即明治憲法裡,基於天皇不能為錯之理,並無國家賠償法的制訂,自也無國賠責任的存在,而僅能藉由民事侵權行為來求償。只是依據日本民法第724條後段,對於不法行為的損賠請求權時效為二十年,則所有慰安婦的請求,實已逾越時效,故也無法主張任何的權利。

雖然日本法院並不否認慰安婦為集體性暴力被害人之事實,但對於責任歸屬,既不承認舊政府的國家責任,也未追隨國際法對違反人道行為應無時效適用,以及個人可為國際法請求主體等等的新趨勢,就造成慰安婦的謝罪及賠償訴訟,至今皆以敗訴為終,致突顯出司法極端保守的一面。

惟值注意的是,在眾多的敗訴判決裡,於1998年,由山口地方法院所做出的關釜裁判中,卻相當例外的判決原告勝訴。此判決最主要認為,根據國家同一性之理,現在的日本政府自然必須承繼舊政府的責任,因此富有謝罪與賠償之責。只是此等義務,必須藉由立法來實現,則在立法不作為的情況下,國家自該負起賠償責任。由於此判決肯定了現在的日本政府,必須對慰安婦的賠償等問題負起作為義務,則在國會應作為而不作為下,原告請求自然成立。惟此等稍微符合現代人權觀念的判決,最後還是遭上級法院廢棄,致僅具有曇花一現的作用。

在1970年代,電影「望鄉」,即相當寫實的描述日本軍妓的不人道待遇,而在此片的結尾,當女記者找到這些軍妓所埋葬的南洋叢林時,驚訝發現,所有墓碑皆背對著日本,似乎默默的在對祖國發出最無奈,也最淒涼,更是最悲哀的呼喊與抗議。相對而言,其他非屬日本籍的慰安婦,即便身心已經遭受極大且難以回覆的創傷,卻仍秉持一種堅持及勇氣,飄洋過海來到日本提起訴訟,以藉由法院來要求一句道歉的期待,只是在法院的保守性格以及種種訴訟的本質缺陷下,肯定也將抱憾而終。

2015年8月17日 星期一

賄選官司 法官迴避到何時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8.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6601

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針對其當選無效之訴,第三度向法院聲請法官迴避,是否在拖延訴訟,實已不言可喻。而在台南市議長一職,引起如此大的府會爭執下,要依據法定程序令其去職,卻也有相當大的難度。

從去年底開始,台南地檢署即針對台南市議會議長的賄選案進行偵查,並於今年起訴。而現行的地方制度法,並無特別針對地方議會議長,在如何的情況該被解職或停職的規定,故關於議長涉及刑事案件的去留問題,就只能根據議員的解除職務規定。

惟根據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議員因涉及犯罪,僅限於判決有期徒刑確定,才能因此被解職。尤其是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第一項,關於議長投票行賄罪的法定刑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而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也因此,李全教即便被以賄選罪起訴,但在審理期間必然漫長,致判決確定之日遙遙無期下,其議長身分就算充滿爭議,卻也難以撼動。

至於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的樁腳因涉及賄選,而遭檢察官起訴,即便刑事案件尚未確定,檢察官仍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李全教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而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二七條第一項,類如當選無效的選舉訴訟乃以二審為終結,且各審法院必須在六個月內為審結。甚至根據選罷法第一二○條第三項,就算當選人所涉的投票行賄罪判決無罪,亦不影響當選無效確定判決之效力。凡此規定,似可用以儘速解決台南市議會議長的地位與去留,並可因法院的明確判決,來間接解決目前台南市的府會爭議。

只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卅七條第一項,當事人只要聲請迴避,案件就必須停止審判。而雖然法官認為當事人顯在延宕訴訟,可不為停止審判,但類如此種涉及議長去留的訴訟,法院為了免於當事人指為政治打手,必然不敢貿然進行審理,這樣的結果,就易使聲請迴避成為拖延訴訟的重要手段。則原本選舉訴訟必須速審的目的,也肯定被破棄。

非典型空心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8.1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6892

二○○七年八月天,代表國民黨角逐總統職位的馬英九陣營提出諸多政見,包括:成立地方財政重建基金,彌平縣市債務黑洞;成立觀光基金,協助發展地方特色景點,提昇觀光業水準;成立產發基金,協助活絡地方特色產業;提出海岸解嚴,仿美澳放寬海空域管制,讓台灣海岸能像黃金海岸、佛羅里達般發展。馬英九甚至引用美國民權領袖金恩博士名言,宣稱「我有一個夢,怎麼把台灣打造成世界華文中心」,豪氣干雲。

二○一一年八月天,代表國民黨尋求連任的馬總統陣營大打「在地經濟」政績牌,舉出米酒降價、鳳梨酥熱賣,以及ECFA簽訂後石斑、工具機出口產值增加等事例,做為在地經濟發光例證。同時亦提出提高基本工資,勞保年金、國民年金,放寬社會救助門檻等政績,以博取選民青睞。

今年八月天,代表國民黨角逐總統職位的洪秀柱陣營在「非典型」策略下,作風迥異。其競選網站「THE WAY道路」主要內容僅為行程與新聞稿,沒有政見政策欄位。從新聞稿裡勉強歸納,迄今僅見如漁用油補貼、自經區、文資法立法等被動、零散政見。若與蔡英文競選網站「Light Up Taiwan 點亮台灣」內設有政策談話專區相較,高下立判。

代表執政黨參選總統,洪秀柱表現良莠與國民黨存亡緊密連結。真正的「道路」應是打場有格調、政見決定勝負的優質民主選舉。一味逞口舌之快的「非典型」戰法,可以休矣!

2015年8月14日 星期五

北檢只辦學生 就是政治追殺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8.1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6288

圖為反課綱學生團體7月22日包圍教育部,抗議學生點起燭火,排成黑傘形狀,讓教育部官員看見學生心中那把對教育的熱火,展現守護台灣教育決心。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教育部對反黑箱課綱學生撤告,但台北地檢署卻主動偵辦學生,針對「非告訴乃論」的強制罪等部分續行偵辦,相較於教育部課綱議程涉及「偽造公文書案」,北檢遲遲不辦的消極態度,明顯有差別待遇。

回到強制罪的法律要件,北檢若要追究學生的強制罪責,則辦案必須一視同仁,對於警察扣押三名記者採訪工具、限制記者對外聯絡及干預人身自由等更加明確的強制犯行,北檢應一併偵辦,不容選擇性辦案,踐踏執法的公正性,無視警方戕害「新聞自由」。

事實上,學生遭教育部提告侵入住宅及毀損兩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也是檢警辦案的案由,撤告後依法只能為不起訴處分,但北檢不甘教育部撤告,自行認定有多名學生涉拉扯教育部人員,涉及強制罪,主動對學生偵辦。

北檢如果秉持相同的偵查標準,三位記者採訪學生抗議教育部微調課綱的新聞時,隨著現場動態的發展,進入教育部採訪學生的和平占領行動,並未違反新聞倫理,況且記者並未進入部長辦公室,只是在外發稿,但警方明知三人為記者,卻以現行犯逮捕留置、切斷對外聯繫、限制人身自由,嚴重妨害新聞記者行使採訪之權利,下令者與執行者都構成刑法強制罪,北檢要辦「強制罪」應公平公正,不要只敢欺負學生,卻公然包庇違法的官員!

2015年8月13日 星期四

4天微調 5天撤告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8.1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08758

黑箱課綱四天就可以過關,撤告拖了五天才做,對於奉承上意,吳思華(前左背對鏡頭者)的效率可高了。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廖振輝攝)

上週教育部長吳思華向社會承諾,將對學生及記者「全面撤告」,但遲至第五天才向台北地檢署遞狀撤告,對比教育部違法「微調課綱」的關鍵四天,行政效率明顯有雙重標準。雖然吳思華承諾撤告,教育部公文卻跑得心不甘情不願,一小時內可以完成的遞狀程序,在媒體不斷追問下拖了五天才完成,但對於奉承上意的違法微調課綱,教育部卻是五天內就可以辦好。

去年一月二十四日檢核小組將《課綱微調修正草案》送進教育部,隔日(二十五日)教育部隨即召開高中分組會議,其中公民課綱未經合法表決同意(教育部除不敢提出會議錄音證明外,北檢更傳喚當日開會之教師到庭證稱「當下認為大家不支持微調案」、「不知道有委員未具名提供是否微調的意見」),足證課綱微調程序黑箱,且當天既無表決,教育部所稱課綱微調決議「同意」,顯屬不實,形同偽造公文書。

最嚴重的是,教育部在一月二十七日課審會議程,以「偽造公文書」載明高中分組會議十五比八「同意」公民課綱微調,短短四天時間,教育部將課綱從檢核小組送到高中分組會議,最後以「偽造公文書」送進課審會通過課綱微調,種種程序、四天就可以辦好,而對學生撤告拖了五天才勉強完成,教育部的行政效率明顯雙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