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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2日 星期三

憲政改革需落實法治國原則

張雁翔(作者為永社究責委員會副主委,執業律師)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4.2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94411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冠備攝

法治國原則是憲政民主國家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在台灣卻常遭錯誤解釋,例如:在2014年太陽花學運時,「法治」一詞被部分人士曲解為人民必須遵守形式意義上的法律,他們認為,人民對政府違法違憲的恣意作為只能「合法」且「溫馴」地表達意見,反之,國家既不須接受人民的指揮,也毋須服從人民的意志。前揭就「法治」的錯誤解釋,也反映了台灣人民對於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解尚有不足,吾人實有必要依循法治國原則之真實精神而予闡釋,並在未來的憲改藍圖中,落實民主國家所不可或缺的「法治國原則」。

首先,法治國原則是理性思維所塑造的國家思想,目的在於排除任何恣意與專斷的國家行為。法治國原則要求國家機器本身必須按照憲法與法律的規定來運作,即國家必須受到「理性制度」的控制,而非國家以法律來統治人民。在這樣的理念下,不會有選上總統即可獨裁四年,掌有國家權力即可任意妄為的可能性。

其次,現今意義的法治國原則是實質的法治國而非形式的法治國。德國在經歷納粹政權以形式意義的法律破壞法治國理念之歷史經驗後,深刻體悟到法治國的重建必以落實民主與人權價值為依歸。德國前聯邦憲法法院法官Ernst-Wolfgang Böckenförde將「實質意義的法治國」理解為:「國家行為必須創造一個實質正義的法律狀態」。是以,現在法治國家的意義已非單純的守法與惡法亦法,而是必須謹守「民主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保障人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等憲法基本原則。實質的法治國否定了違反民主、人權等基本價值的國家行為,這也包括了全面禁止將民主國家主權讓渡給獨裁國家,也禁止將民主國家矮化成為獨裁國家的一部分。

實質法治國認為國家不能先違反憲法,復要求人民必須服從其違反憲法所做成的決定。國家若因自己的違憲行為而遭人民以行使抵抗權之方式予以反抗,則人民抵抗權的行使反而會因為具備捍衛憲政秩序之正當性,進而阻卻其可能的形式上違法性。如同黃國昌教授的精湛比喻:「當看見一個嬰兒被鎖在密閉的車中瀕臨窒息,該做的事情就是打破車窗、救出嬰兒。這樣的行動,不僅是法律所容許的,更應該是法律所鼓勵的。」

其三,現今法治國的思維更發展為社會法治國的理念。社會法治國係相對於自由主義而來,其導入社會主義於法治國的概念中,而藉由稅捐與給付行政來實踐「國家重分配義務」與「社會救助」。是以,避免財團與權貴壟斷政治權力、減少社會貧富差距以及對於弱勢的扶助,都將成為現代法治國家的任務。

誠如德國法哲學家Gustav Radbruch所言:「最善的民主乃在於其有能力妥善的來護衛一個法治國。」在法治國家原則的理念下,新的憲政改革必須落實理性的制度、民主、人權的價值秩序以及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爭議黨產只有不動產?廉租賤賣差價吐出來!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4.22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422/20150422989486.html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截取

監察院建築本體在本周四(24日)落成滿1百年,院方推出為期1個多月的慶祝活動,並預告將公開查察14餘年、高達500公分、共163案的黨產資料。可笑的是,民眾只能透過玻璃窗展示櫃來窺視這筆資料,無法翻閱。這種用透明玻璃包裝的實質不透明,究竟是想掩蓋什麼樣的心虛?

而就在上周,由朱立倫主席責成廖正井委員以及王如玄律師所成立的黨產檢視任務小組也宣稱,國民黨尚未完成處理的爭議黨產僅剩下10筆土地及建物,甚至大言不慚的表示「爭議黨產即將處理完成」,企圖與馬英九前主席當初黨產歸零跳票做一次性的切割。這一刀切得漂亮,畢竟馬英九曾在2006年10月底時主張「以政黨法草案處理黨產,因為政黨財產應通案考量」,而朱立倫沒談,也不敢談,因此也沒有跳票、沒有「2.0」的問題。這位新任的主席深知「只有國民黨自己才能定義黨產究竟有沒有爭議」,交給別人、失了話語權,少主沒有財源,何以中興?因此,這份「黨產處理第一階段報告」毫無意外的,與去年底由前代理黨主席吳敦義提出的「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黨產專案報告」內容如出一轍,用三個月的牛步調查來遮掩黨工一鍵複製貼上的毫無誠意。

但大家質疑的是,什麼叫做「很多土地訴訟部分都已撤回訴訟」就沒有爭議?按照國民黨2006年「面對歷史 向全民交代: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黨產總說明」自己的說法,國民黨來台時只帶了「中央銀行227萬兩黃金和外匯(合計約10億美元)」,何以後來變為全世界最有錢的政黨?何以能夠無償取得前身為「新放送會館」的仁愛路帝寶土地?何以能夠賤價租用、購買政府土地?左手進右手出的價差獲利難道就不是應該歸還的爭議黨產?

國民黨一邊罵日本殖民文化,但在接受日產時卻也毫不手軟,或許洪秀柱副院長對於台中公園內的日本神社鳥居石柱重建一事的評論,也呈現了整個「大國民黨史觀」,尤其是在黨產爭議上的荒謬態度。國民黨一方面可以正當化自己的殖民行為,甚至蓋一座中正廟來緬懷蔣介石,但卻痛批台中市長重豎鳥居的行為是「文化認同錯亂」,如果是這個標準,總統府該不該拆?又例如本在總統府對面、賣給長榮的前國民黨中央黨部,其所在地本為日本赤十字社台灣支部,蓋有80年以年以上的歷史建築,國民黨來台後,由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收,於1949年「移交」中國國民黨無償使用長達30餘年,後國民黨以專案讓售的方式,僅用3億餘元便取得市值45億的土地所有權,之後更把該紅磚建築拆除,蓋完豪華黨部後又以23億廉價賣給長榮,光是這20億差價,難道沒有爭議嗎?

2015年4月21日 星期二

葉世文的3300萬與大巨蛋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4.2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3561

大巨蛋。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北市府提供

台北市政府針對遠雄大巨蛋進行體檢,具體指出五大公共安全缺失,但遠雄提出反擊,聲稱大巨蛋案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有取得內政部建築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認可通知書。但問題是,馬政府時任營建署長是葉世文,由營建署主導對遠雄核發的認可通知書,有公信力嗎?

事實上,大巨蛋共五次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查,每次都有專家提出警告,有公共安全問題,遇緊急狀況時,人潮恐相互推擠,要求檢討;多名委員也指出,大巨蛋明顯逃生不易,安全上有疑慮,但營建署長葉世文仍火速發給評定書,對照台北市政府對大巨蛋提出的五大公安缺失,營建署對遠雄的審查有無違法或瑕疵,應重新檢驗。

廉政署查出葉世文在營建署長任內,利用林口A7、新竹眷改案、八德合宜宅案等土地開發案,向遠雄等建設公司收賄得手二八一一萬元,因此依貪污等罪起訴,而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在今年三月二十日宣判葉世文收賄罪成立,判處十九年徒刑;遠雄負責人趙藤雄觸犯行賄罪,判處四年六個月徒刑。但葉世文被查出尚有三千三百萬元的不明財產,目前僅依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

如今北市府體檢大巨蛋發現五大安全缺失,但當年營建署卻火速通過遠雄的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申請,遠雄火速取得營建署計畫認可通知書,究竟與葉世文的三千三百萬元不明財產有無關聯,由於事涉市民生命財產之公安問題,檢察官有重啟調查之必要。

馬英九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4.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92661

各界質疑馬英九市長任內非法免除遠雄在大巨蛋案的營運權利金,涉嫌圖利罪。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各界質疑馬英九市長任內私下與遠雄董事長趙藤雄會面,非法免除遠雄在大巨蛋案的營運權利金,涉嫌圖利罪,但總統府一直以「拿出證據」作為回應,因此本文嘗試提出證據清單,盡量滿足總統府希望看見馬英九圖利趙藤雄證據的期待。

查台北市政府與遠雄大巨蛋議約過程,截至2004年9月1日前,市府未曾放棄依法向遠雄要求營運權利金之主張(參證據1)。惟查2004年9月23日第3階段「第3次議約會議」的錄音檔顯示(參證據2),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提及遠雄打算都市計畫變更,具體的說「我也講一下,這協商主要是,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李接著談到營運權利金,竟說「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足證被告馬英九未依正常議約程序,於無錄音錄影及會議紀錄下,私與趙藤雄見面,擅自免除遠雄之營運權利金。

又遠雄副總蔡宗易於2015年4月16日在三立新聞「新台灣加油」節目公開證實(參證據3),確有920馬趙會,地點在台北市政府市長室,李述德也在場,雙方共識包括大巨蛋案遠雄的營運權利金為0;足證被告馬英九未依正常議約程序,於無錄音錄影及會議紀錄下,私與趙藤雄見面,擅自免除遠雄之營運權利金。

遠雄副總蔡宗易在三立新聞的節目公開證實,確有馬趙會,李述德(見圖)也在場,雙方共識包括大巨蛋案遠雄的營運權利金為0。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按促參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二、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簡言之,「權利金」是法定應記載事項。再按台北市政府「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參證據4),其中第2.7規定「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亦有營運權利金之明文規定。

惟被告馬英九與趙藤雄於2004年9月20日未依正常議約程序,私下會談後擅自免除遠雄於大巨蛋案之營運權利金,致台北市政府與遠雄最終簽約,大巨蛋案合約書(參證據5)第12條紀載「權利金:本計畫無權利金」,足證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營運權利金」,係「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圖利遠雄。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規定,被告馬英九明知違背法令(違反促參法第11條、台北市政府公告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之行政命令),圖他人不法利益(免除遠雄應繳納給市庫的權利金),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證據1:2004年9月1日前大巨蛋案歷次議約會議之會議紀錄及錄音光碟乙份。
證據2:2004年9月23日大巨蛋案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錄音光碟乙份。
證據3:2015年4月16日三立新聞「新台灣加油」節目錄影光碟乙份。
證據4:台北市政府「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影本乙份。
證據5:台北市政府與遠雄大巨蛋案合約書影本乙份。

不用錢的最貴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4.2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b603638e-a18e-4d38-8fa4-c85d2d206500

政府為了滿足財團的需要,而不斷釋出利多。所謂國家無庸付一毛錢的BOT案,竟賠上了極大的社會成本。
(圖片來源:民報/中央社資料照

北市府公布大巨蛋安檢報告,並提出拆除方案,遠雄企業則反擊此報告的公正性且拒絕市府的任何建議,則關於後續的處理,必會步入進退兩難的僵局。而從此爭執,更著實暴露出台灣對於大巨蛋與BOT的迷思。

台灣之所以要有大巨蛋的原因,當然是來自於職棒比賽,不會因風、因雨而停賽的需要,也因此,關於大巨蛋的興建似乎就與職棒發展劃上等號,但動輒上百億的建設經費,實非政府財力所能負擔。不過也剛好,我國在1994、2000年,分別通過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後,舉凡高鐵、ETC、車站,甚至是都市更新等,處處可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影子。如此的趨勢,除了國家財政節省的考量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即是在福利國原則下,人民要求政府服務的事務繁多,就必然會走向公權力分散化,甚至是民營化的地步。或許在可見的未來,在過往難以想像的所謂監獄民營化,也可能在我國出現。

而關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方式很多,從單純的公共設施委外經營,或由政府興建而由民間租用,一直到從興建、營運完全由民營者,不一而足。而所謂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是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由民間投資興建與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再轉移所有權給政府。國家不僅無庸出資,更可向企業收取租金或權利金來增加收入,並因此達成公共服務的目的,實百利而無一害。

只是期待總歸期待,類如大巨蛋的建設與經營,所需耗費的時間與金錢極為驚人, 若無極大的誘因,實難吸引企業投資。也因此,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5條第1項才規定,針對建設所需土地,若屬公有,就應給予租金的優惠。若屬私有而協議購買不成,根據同法第16條第1項,國家更得徵收以來提供興建者使用。甚且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亦處處明文國家必須幫助建設者融資與給予租稅優待。凡此種種,雖是為企業參與公共工程提供誘因,卻也可能使得標廠商以此為要脅,反使政府付出更大的代價,致使零出支的目的完全破功。

尤其是大巨蛋,就算排除萬難完工,但在興建與營運成本如此之高,其租金必然相對高昂,恐動輒以百萬元起跳,則在國內僅有四支球隊,每場球賽的觀眾僅以千人計的情況之下,除非遠雄企業自組球隊,否則,他球團根本不可能去承租可容納四萬人的大巨蛋,則此場地就只能供國際賽事與演唱會之用。若果如此,其使用率必然相當低,在企業以營利為導向下,當然不可能做賠錢生意,勢必就會向政府要求免權利金以降低營運成本,並以增建商業、辦公,甚至是住宅大樓等來牟取最大的利益。則在主事者堅持要有大巨蛋的情況下,自然不可能去解約,就得不斷退讓,致陷入讓企業擄蛋勒贖的境地。所謂藉由BOT實現大巨蛋園區,以來促使棒球興隆的美夢,也肯定完全破滅。

總之,在台灣過度迷信大巨蛋的存在,更陷入BOT萬能的迷思,不僅使得此類公共設施完全以商業為考量,更可能在此過程中,政府為了滿足財團的需要,而不斷釋出利多。而這些原本屬於全民共享的資源與資產,就可能一步步的藉由民營化的方式移轉至私人。則所謂國家無庸付一毛錢的BOT案,竟賠上了極大的社會成本,致讓人深深感受,原來免錢的,才是最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