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
特偵組存廢法律座談會(現場影音)
【座談資訊】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3/10/blog-post_15.html
【與談資料】
吳宜臻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NlZBRXBYOGYwcW8/edit?usp=sharing
鄭文龍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UkFldURaclFhMUk/edit?usp=sharing
【活動照片】
永社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530082530408610.1073741834.369149116501953&type=3
【媒體報導】
(公視)非正常檢察體制 學者籲廢特偵組
http://news.pts.org.tw/news_detail.php?NEENO=252979
(自由)永社座談:馬不廢特偵組 想當成選舉工具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21/today-fo2.htm?Slots=All
【現場影音】
20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濫權不起訴罪」看北檢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10.14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14/today-o4.htm
法務部調查報告定調黃世銘「疏失」,外傳北檢也將以「公共利益」為由,對黃世銘不起訴,但北檢若真敢恣意下不起訴處分,不只無法向關心台灣民主的「國際社會」交代,更恐讓承辦檢察官張介欽等人,觸犯刑法第一二五條「濫權不起訴罪」,面臨長達二十年的刑事追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規定的「公共利益」,是「偵查不公開」的例外,但「例外解釋從嚴」是基本的法律解釋原則,只要是公眾關注的案件,例如:胖達人案或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掌握艾格蒙組織有關前第一家庭的情資,都具有「公共利益」,難道胖達人案或葉盛茂都可以向總統報告?北檢若真以抽象的「公共利益」為包庇理由,為黃世銘「洩密罪」及馬英九「教唆洩密」脫罪,承辦檢察官張介欽等人即觸犯刑法第一二五條「濫權不起訴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當前「烏雲蔽日」,犯罪者因「政治因素」暫時不會遭到訴究,但馬政府不會永遠執政,檢察總長與檢察官也有離職的一天,依據刑法第八十條規定,「濫權不起訴罪」有二十年追訴期間,有朝一日政治清明、回歸法治,犯罪的檢察官就必須面對其法律責任!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2013.10.14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14/today-o4.htm
法務部調查報告定調黃世銘「疏失」,外傳北檢也將以「公共利益」為由,對黃世銘不起訴,但北檢若真敢恣意下不起訴處分,不只無法向關心台灣民主的「國際社會」交代,更恐讓承辦檢察官張介欽等人,觸犯刑法第一二五條「濫權不起訴罪」,面臨長達二十年的刑事追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規定的「公共利益」,是「偵查不公開」的例外,但「例外解釋從嚴」是基本的法律解釋原則,只要是公眾關注的案件,例如:胖達人案或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掌握艾格蒙組織有關前第一家庭的情資,都具有「公共利益」,難道胖達人案或葉盛茂都可以向總統報告?北檢若真以抽象的「公共利益」為包庇理由,為黃世銘「洩密罪」及馬英九「教唆洩密」脫罪,承辦檢察官張介欽等人即觸犯刑法第一二五條「濫權不起訴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當前「烏雲蔽日」,犯罪者因「政治因素」暫時不會遭到訴究,但馬政府不會永遠執政,檢察總長與檢察官也有離職的一天,依據刑法第八十條規定,「濫權不起訴罪」有二十年追訴期間,有朝一日政治清明、回歸法治,犯罪的檢察官就必須面對其法律責任!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連署)支持倒閣,要求江宜樺下台
連署網址: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31012003941
連署訴求: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致江宜樺先生的一封公開信
江宜樺先生,你好:
請理解我們不以「行政院長」這個職銜稱呼你;因為,我們認為,這個稱呼、這個角色,已經不再適合你。
我們是一群學術工作者,我們今天之所以站出來發聲,完全是秉持知識良心,不得不講幾句公道話。我們一致認為,台灣此刻所遭遇空前的憲政危機,縱使你不是主謀,但絕對是重要的共犯;唯有你的離去,才能避免讓台灣政局持續空轉與內耗。緣於此,我們鄭重呼籲你知所進退,主動請辭,以稍稍彌補你任內乏善可陳、誤國誤民之罪衍!
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國慶日想起江國慶
吳景欽
蘋果日報 2013.10.10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010/35353088/
1975年10月10日,在永和市經營旅館的江支安,家中誕生了一位新生兒,並以國慶為名,以來紀念這個對他而言,再偉大不過的日子。只是江國慶在入伍服役,並距離退伍只差半年的時間,因一起女童姦殺案遭冤屈致死,則在江國慶冥誕之日,國家有還給他一個公道嗎?
針對江國慶冤罪的究責,於事件一開始,檢察總長基於此案件對於社會的重大影響,即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3款,指定由特偵組偵辦,似展現了檢方斬奸除惡的決心。惜在調查結束,交由北檢偵結後,竟未起訴涉案的任何一人;尤其是最該為此冤罪負責的陳肇敏與反情報人員,檢方或以查無實據,或以逾越追訴權時效等理由,亦全為不起訴,彷彿江國慶之死,是天災、而非人禍所造成。
蘋果日報 2013.10.10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010/35353088/
1975年10月10日,在永和市經營旅館的江支安,家中誕生了一位新生兒,並以國慶為名,以來紀念這個對他而言,再偉大不過的日子。只是江國慶在入伍服役,並距離退伍只差半年的時間,因一起女童姦殺案遭冤屈致死,則在江國慶冥誕之日,國家有還給他一個公道嗎?
針對江國慶冤罪的究責,於事件一開始,檢察總長基於此案件對於社會的重大影響,即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3款,指定由特偵組偵辦,似展現了檢方斬奸除惡的決心。惜在調查結束,交由北檢偵結後,竟未起訴涉案的任何一人;尤其是最該為此冤罪負責的陳肇敏與反情報人員,檢方或以查無實據,或以逾越追訴權時效等理由,亦全為不起訴,彷彿江國慶之死,是天災、而非人禍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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