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4.0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e5eb8ef-8455-4e79-af5f-e68bf354492e
藝人狄鶯之子孫安佐,於美國賓州向同學宣告,五月一日將掃射學校,致遭警察逮捕且搜索其住處。這看似玩笑之舉,卻因美國對於反恐的重視及反槍的氣氛下,就必須付出極為高昂的代價。
對於恐怖攻擊的預告,若發生在我國,因未有對恐怖主義或活動的特別立法,頂多以《刑法》第152條的恐嚇公安罪,或第305條的恐嚇他人罪論。惟由於此等罪名的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算行為人被起訴,法院也多判以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了事。
而美國,原本因《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明文言論自由的保障之故,對尚未有行動的「犯罪威脅」之管制,甚至是處罰,就採取相當謹慎之態度。如傳統上對犯罪或恐攻威脅罪,必須將恐懼形之於語言或文字,更須有明確與特定的意圖(Specific Intent),才足以成立。
也就是說,為了避免碰觸言論自由的底線,所謂犯罪威脅,一定得有明確的行為外觀,更得有特定的意圖,成罪要件,實屬嚴格。而且,即便認定是屬犯罪威脅,也有極大的可能性,會被以輕罪(misdemeanor)對待。
惟從2001年的911攻擊後,不管是聯邦或各州,對於恐怖攻擊的威脅(Terrorist Threat),就逐步走向嚴厲與重刑化。尤其在校園槍擊事件頻傳,死傷也越來越慘重下,已有法院認為,只要從情況證據顯示,讓人感到暴力與不安,不論其內在是認真或戲謔,即便是非言語(non-verbal)的身體舉動,也可能該當此等罪名。甚至於未成年人擁有槍枝,或為犯罪威脅之場合,也有起訴其父母之例,致碰觸到罪止一身的紅線。
至於處罰方面,雖然會根據威脅的程度,來為刑罰之輕重,但各州的法定刑,都有逐步提升的傾向,而多落在一至五年有期徒刑,顯就比我國《刑法》的恐嚇罪,來得重許多,也顯露出美國反槍的整體氣氛。
所以,就孫安佐告知同學某日掃射校園之舉措,於客觀上達於威脅之程度,毋庸置疑,但這可否以僅是「開玩笑」來免除罪責呢?由於主觀犯意乃存在於人的內心,是否有犯罪故意,仍得求之於客觀事實。而從賓州警方搜索住處,找到十字弓、子彈等軍事物品,就足以證明其有恐怖威脅之故意,這顯不能以一句玩笑話,即可輕鬆帶過。故孫安佐就算最終會被驅逐出境,卻必然得承受起訴、審判與定罪的司法代價。
當然,美國警方對於台灣留學生的恐攻威脅之嚴陣以待,是否夾雜有種族歧視的因素,實無從、也無法得知。但從上星期六,全美各地有超過百萬人,參與反槍大遊行(參考拙作〈美國反槍的殘酷考驗〉,http://www.peoplenews.tw/news/2f9133a0-48a8-4892-84e4-2f021341a00c),民眾普遍瀰漫對於槍械的恐慌與恐懼之際,執法機關對於任何恐攻的蛛絲馬跡,即便是玩笑、逗趣之語,肯定都不會放過。畢竟,美國各地,尤其是校園,絕不能再承受槍枝氾濫的大規劃死傷悲劇。
台灣,雖非恐怖主義肆虐之對象,卻也曾出現鄭捷般的孤狼式恐攻。也因此,對於恐攻的預告或威脅,是否該以更嚴厲的刑罰來遏止,或以更高的偵查科技為提前預防,都是未來,必須儘速檢討之課題。
2018年4月2日 星期一
2018年4月1日 星期日
美國反槍的殘酷考驗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3.3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f9133a0-48a8-4892-84e4-2f021341a00c
3月24日,全美各地發起「為生命遊行」(March For Our Lives)的反槍運動,光首都華盛頓,就有超過七十萬人參與,可說是越戰以來最大的示威抗議。而此次活動的訴求,自然是要求聯邦及各州,能儘速通過更為嚴格的槍枝管制法案,也號召全民藉由選票來使受美國槍枝協會(NRA; The 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支助的民意代表下架。惟如此的舉措,能否成功實現,卻得面對憲法與政治現實的阻礙。
1791年,美國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的人權法案,其中的第2條,明文保障人民持有與攜帶武器的權利。因此,擁有槍枝不僅是人民的權利,更受到憲法保障。之所以將武器擁有權列入憲法,是因美國在未獨立之前,雖屬英國殖民地,但在天高皇帝遠的情況下,這些來自歐洲的拓荒者,也僅能靠自己的力量組織民兵來開疆闢土,並為治安維持與自衛,擁有武力自為理所當然之事。
所以,當獨立戰爭爆發後,各州的民兵部隊即成為對抗英國的最主要武力。而在美國獨立後,各州不僅仍保有所謂國民兵,也為了呼應開國元老之一的傑佛遜在獨立宣言中,強調「人民有推翻不義政府的天賦人權」之主張,自應在憲法中,明文保障擁有武器的權利,以讓人民保有反抗政府的力量與彈性,免使此天賦人權成為空談。 只是如此的理想,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卻產生了大麻煩,擁槍權竟成為校園或公共場所槍擊慘案頻傳的禍首。
而上個月於美國佛羅里達州,發生退學生進入校園掃射,造成17人死亡、十數人受傷的慘劇後,佛州議會立即通過一個新的槍枝管制法。此法的管制內容,主要是將擁槍年齡,從現行的18歲提升至21歲,更全面禁止將半自動槍枝改裝成全自動機槍。而對於申請購槍的個人資訊審核,亦延長為三天,同時,也簡化了警察沒入暴力犯罪者槍枝之程序。至於為了學生安全,更允准校園警衛,於得到警長同意後,擁有槍枝之權力。
只是在佛州州長簽署法案後,美國槍枝協會立刻以此法對擁槍之限制,尤其是年齡的提高,明顯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即侵害人民擁有槍枝的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此的興訟,雖是冒天下之大不韙,但從槍枝協會過往,曾針對華盛頓特區與芝加哥市,實施皆超過三十年的嚴格槍枝管制法提起訴訟,並分別在2008、2010年於聯邦最高法院獲得勝訴來看,佛州的相類似立法,於未來能否安然通過司法的檢驗,仍屬未知。
更值關注的是,美國槍枝協會財力雄厚,對共和、民主兩黨的政治獻金,也從來沒少給。如於2016年的總統大選,槍枝協會及其支持者,光贊助共和黨,就花了五千四百多萬美元,而其中至少有三千多萬美元是用於總統選舉。在如此的利益糾葛下,政治人物能否心口合一的推動槍枝管制法案,顯就面臨殘酷的考驗。
而在2016年初,時任總統歐巴馬,為了反制國會遲遲不通過限制槍枝的立法,就以總統的行政權頒佈命令,要求販賣槍枝的商店,必須嚴格詳查購槍者的背景資料,也禁止售槍給犯罪者與心智欠缺者。熟料,於總統大選結束後,國會就立即廢止了該命令,就讓原本不得購槍者,約七萬五千人,因此取得購槍資格。而於去年十月發生的拉斯維加槍擊事件後,美國總統川普面對各方要求槍枝管制的呼聲,仍採取保留態度,並持管人比管槍重要的主張。
而於上個月佛州槍擊事件後,川普與倖存學生會面時,除仍堅持管制精神疾病者,比管制槍枝重要的一貫主張外,還提出應該放寬校園持槍對象的限制,甚至直接讓老師攜帶槍枝的驚人主張。這到底是符合川普無厘頭個性的發言,抑或是在替槍枝協會說項,實已令人摸不著頭緒。
總之,在擁有槍枝受到美國憲法的保障下,任何法律就只能限制、不能禁絕。只是於限制對象、限制程度等等,皆在在顯示存有極大的模糊空間,就必然出現立法的難度與違憲爭議。也因此,此次全美的反槍大遊行,自不可能是結束,而是另一波抗爭的開始。
民報/專欄 2018.03.3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f9133a0-48a8-4892-84e4-2f021341a00c
3月24日,全美各地發起「為生命遊行」(March For Our Lives)的反槍運動,光首都華盛頓,就有超過七十萬人參與,可說是越戰以來最大的示威抗議。而此次活動的訴求,自然是要求聯邦及各州,能儘速通過更為嚴格的槍枝管制法案,也號召全民藉由選票來使受美國槍枝協會(NRA; The 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支助的民意代表下架。惟如此的舉措,能否成功實現,卻得面對憲法與政治現實的阻礙。
1791年,美國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的人權法案,其中的第2條,明文保障人民持有與攜帶武器的權利。因此,擁有槍枝不僅是人民的權利,更受到憲法保障。之所以將武器擁有權列入憲法,是因美國在未獨立之前,雖屬英國殖民地,但在天高皇帝遠的情況下,這些來自歐洲的拓荒者,也僅能靠自己的力量組織民兵來開疆闢土,並為治安維持與自衛,擁有武力自為理所當然之事。
所以,當獨立戰爭爆發後,各州的民兵部隊即成為對抗英國的最主要武力。而在美國獨立後,各州不僅仍保有所謂國民兵,也為了呼應開國元老之一的傑佛遜在獨立宣言中,強調「人民有推翻不義政府的天賦人權」之主張,自應在憲法中,明文保障擁有武器的權利,以讓人民保有反抗政府的力量與彈性,免使此天賦人權成為空談。 只是如此的理想,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卻產生了大麻煩,擁槍權竟成為校園或公共場所槍擊慘案頻傳的禍首。
而上個月於美國佛羅里達州,發生退學生進入校園掃射,造成17人死亡、十數人受傷的慘劇後,佛州議會立即通過一個新的槍枝管制法。此法的管制內容,主要是將擁槍年齡,從現行的18歲提升至21歲,更全面禁止將半自動槍枝改裝成全自動機槍。而對於申請購槍的個人資訊審核,亦延長為三天,同時,也簡化了警察沒入暴力犯罪者槍枝之程序。至於為了學生安全,更允准校園警衛,於得到警長同意後,擁有槍枝之權力。
只是在佛州州長簽署法案後,美國槍枝協會立刻以此法對擁槍之限制,尤其是年齡的提高,明顯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即侵害人民擁有槍枝的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此的興訟,雖是冒天下之大不韙,但從槍枝協會過往,曾針對華盛頓特區與芝加哥市,實施皆超過三十年的嚴格槍枝管制法提起訴訟,並分別在2008、2010年於聯邦最高法院獲得勝訴來看,佛州的相類似立法,於未來能否安然通過司法的檢驗,仍屬未知。
更值關注的是,美國槍枝協會財力雄厚,對共和、民主兩黨的政治獻金,也從來沒少給。如於2016年的總統大選,槍枝協會及其支持者,光贊助共和黨,就花了五千四百多萬美元,而其中至少有三千多萬美元是用於總統選舉。在如此的利益糾葛下,政治人物能否心口合一的推動槍枝管制法案,顯就面臨殘酷的考驗。
而在2016年初,時任總統歐巴馬,為了反制國會遲遲不通過限制槍枝的立法,就以總統的行政權頒佈命令,要求販賣槍枝的商店,必須嚴格詳查購槍者的背景資料,也禁止售槍給犯罪者與心智欠缺者。熟料,於總統大選結束後,國會就立即廢止了該命令,就讓原本不得購槍者,約七萬五千人,因此取得購槍資格。而於去年十月發生的拉斯維加槍擊事件後,美國總統川普面對各方要求槍枝管制的呼聲,仍採取保留態度,並持管人比管槍重要的主張。
而於上個月佛州槍擊事件後,川普與倖存學生會面時,除仍堅持管制精神疾病者,比管制槍枝重要的一貫主張外,還提出應該放寬校園持槍對象的限制,甚至直接讓老師攜帶槍枝的驚人主張。這到底是符合川普無厘頭個性的發言,抑或是在替槍枝協會說項,實已令人摸不著頭緒。
總之,在擁有槍枝受到美國憲法的保障下,任何法律就只能限制、不能禁絕。只是於限制對象、限制程度等等,皆在在顯示存有極大的模糊空間,就必然出現立法的難度與違憲爭議。也因此,此次全美的反槍大遊行,自不可能是結束,而是另一波抗爭的開始。
2018年3月30日 星期五
勞動現世報:一例一休的奇幻旅程
林佳和(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澄社社長、永社監事)
新世紀智庫論壇 2018.03.30
http://www.taiwanncf.org.tw/ttforum/81/81-10.pdf
很少有法律名詞,如同一例一休這麼快的崛起,人人朗朗上口,咒罵連連,幾成勞動基準法的代名詞,雖然比較像負面烙印。它背負與乘載之惡,其實遠遠超過本身的指涉,一例一休,活像一個行事有爭議的孩子,被看成敗家子,彷彿家中的罪惡一切根源於它,不被真切了解,不想聆聽其衷曲,所有家庭陰影算在它頭上,好似逐出家門,就能雲闊天清,陰霾消散。
當代談到工時政策,有兩項論述主軸:首先,從屬性勞動者(勞工),為了維持工作與家庭、社會生活的平衡,同時兼顧個人身心健康,也就是社會學上所說的維持個人與家庭之社會再生產,向雇主提供勞務的時間,必須受到一定的限制,保有其必須的休息時間,維持一健康的工作與生活節奏,勞工工作時間應與企業運轉時間脫離,不得以後者牽制前者。當然,因為一些複雜原因,最重要的自然是市場競爭力、產業特殊性或勞工個人獨特的時間主權需求,工時彈性化成為另一個工時主軸;勞動生活實踐中,可見符合企業利益、但亦可能出現符合勞工希望的彈性工時模式,移動工時、變形工時、工時帳戶、依需求導向而調整之工時(KAPOVAZ)、部分工時等。一個健全的工時政策,通常會兼顧兩者,不會只有完全僵硬的前者,因為社會必須與經濟發展同步,但亦不能只看到後者,那將造成社會保護的倒退,便重蹈早期資本主義過勞與貧困化軌跡。
一例一休,不論Part 1或2,如作為工時政策,回應的就是前述兩項工時政策主軸,觀望其如何排列組合與選擇。必要的提醒:兩個主軸背後,如觀察資本主義進步國家的走向,可以發現,持續性地逐步減少工時,不論是日、週、月、年度,都源自於社會長期以來的要求,基於某種理由,例如經濟發展停滯、工會力羸弱、生產技術前進緩慢等,縮減工時的步調可能緩慢或甚至停滯,但它始終走向一逐步降低的長期趨勢,我們幾乎看不到有社會的工時總量呈現上揚,更難以想像透過法律制度「帶領」。工時的縮減,即便平緩,但總是往前走,從經濟、社會暨人民生活利益與意識,它總是如此。
如果一例一休真為工時政策,它必須回應與關照降低工時的這項背景,無從逃避,就算政策上想要強化彈性化的那個面向與主軸,也必須在「至少不增加工時總量」的要求下,努力尋求與第一個主軸的實踐調和,沒有一種思考說:為了主軸二、主軸一必須被犧牲。只有如此,一例一休,不論哪一階段,方可能為一真正符合時宜的工時政策。
.........閱讀完整內容,請至:新世紀智庫論壇/第八十一期
新世紀智庫論壇 2018.03.30
http://www.taiwanncf.org.tw/ttforum/81/81-10.pdf
很少有法律名詞,如同一例一休這麼快的崛起,人人朗朗上口,咒罵連連,幾成勞動基準法的代名詞,雖然比較像負面烙印。它背負與乘載之惡,其實遠遠超過本身的指涉,一例一休,活像一個行事有爭議的孩子,被看成敗家子,彷彿家中的罪惡一切根源於它,不被真切了解,不想聆聽其衷曲,所有家庭陰影算在它頭上,好似逐出家門,就能雲闊天清,陰霾消散。
當代談到工時政策,有兩項論述主軸:首先,從屬性勞動者(勞工),為了維持工作與家庭、社會生活的平衡,同時兼顧個人身心健康,也就是社會學上所說的維持個人與家庭之社會再生產,向雇主提供勞務的時間,必須受到一定的限制,保有其必須的休息時間,維持一健康的工作與生活節奏,勞工工作時間應與企業運轉時間脫離,不得以後者牽制前者。當然,因為一些複雜原因,最重要的自然是市場競爭力、產業特殊性或勞工個人獨特的時間主權需求,工時彈性化成為另一個工時主軸;勞動生活實踐中,可見符合企業利益、但亦可能出現符合勞工希望的彈性工時模式,移動工時、變形工時、工時帳戶、依需求導向而調整之工時(KAPOVAZ)、部分工時等。一個健全的工時政策,通常會兼顧兩者,不會只有完全僵硬的前者,因為社會必須與經濟發展同步,但亦不能只看到後者,那將造成社會保護的倒退,便重蹈早期資本主義過勞與貧困化軌跡。
一例一休,不論Part 1或2,如作為工時政策,回應的就是前述兩項工時政策主軸,觀望其如何排列組合與選擇。必要的提醒:兩個主軸背後,如觀察資本主義進步國家的走向,可以發現,持續性地逐步減少工時,不論是日、週、月、年度,都源自於社會長期以來的要求,基於某種理由,例如經濟發展停滯、工會力羸弱、生產技術前進緩慢等,縮減工時的步調可能緩慢或甚至停滯,但它始終走向一逐步降低的長期趨勢,我們幾乎看不到有社會的工時總量呈現上揚,更難以想像透過法律制度「帶領」。工時的縮減,即便平緩,但總是往前走,從經濟、社會暨人民生活利益與意識,它總是如此。
如果一例一休真為工時政策,它必須回應與關照降低工時的這項背景,無從逃避,就算政策上想要強化彈性化的那個面向與主軸,也必須在「至少不增加工時總量」的要求下,努力尋求與第一個主軸的實踐調和,沒有一種思考說:為了主軸二、主軸一必須被犧牲。只有如此,一例一休,不論哪一階段,方可能為一真正符合時宜的工時政策。
.........閱讀完整內容,請至:新世紀智庫論壇/第八十一期
2018年3月29日 星期四
台大自律失靈 國家應盡把關義務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3.2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d6b8c0a-45fd-43da-8d30-9ba6417ee9ea
台大日前召開校務會議,會中討論有關管中閔的「成立本校校長遴選爭議調查小組案」等五案均遭擱置,校務會議並未確認管中閔當選台大校長合法,更未補正校長遴選程序中的三大違法瑕疵。教育部「依法行政」,應命台大依循正當行政程序,補正程序,甚或重行辦理校長遴選。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380解釋之大學自治保障意旨,大學自治並非法外之境,國家得就大學進行「合法性監督」,然而大學內部的違法問題,應優先由大學回到校務會議自治解決,但若大學怠於補正,教育部應命大學回歸正當程序。當然,管中閔是否違法兼職及出境牴觸《國家機密保護法》,大學自治不是違法者的保護傘,若有違法,當無以規避法律責任。
有關管中閔公職任內及卸任三年內,有無未經申請核准之出境,因《國家機密保護法》,明定有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此部分有待北檢偵查釐清,而北檢特交給重案組偵查,並由檢察長邢泰釗負責督導,相信不會隨便處理吧?
此外,管中閔公職期間是否違法兼職,亦屬監察院得予調查及彈劾事項,尚不因台大怠於調查或甚至包庇,而影響監察院行使《憲法》賦予獨立機關之糾彈權限。
《大學法》第9條規定,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在大學踐行校長遴選之正當程序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也就是說,教育部對於大學校長遴選的程序瑕疵,依法應命大學補正,始能合法聘任,這是最基本的依法行政。
但管中閔遴選台大校長之程序瑕疵甚為明顯,因此,縱且不論檢察官正在偵辦管的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各界質疑的違法兼職問題,僅檢驗台大校長遴選程序,就必須解決資訊隱匿、利益未迴避及片面接觸等三大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問題。
正當行政程序,要求行政過程資訊充分揭露、利益迴避及禁止片面接觸,以確保行政作為的正當與正確。
首先,管中閔隱匿台灣大哥大獨董身分,從校務會議通過三分之一校務會議代表推薦,到進入校長遴選委員會,程序自始存在資訊隱匿的「違法瑕疵」,此違法性並非後續校長遴選委員會決議,得以補正,臨時校務會議亦未有補正方法,隱匿資訊之違法問題依舊。
其次,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四點的迴避事由,在法解釋上,僅有「情誼因素」的論文指導師生關係,即屬迴避事由,則依「舉輕以明重」法理,管中閔為台哥大獨立董事,校長遴選委員之一,為台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同公司的副董事長與獨董,不只情誼因素,更有「明顯利益關聯」,應屬有具體事實足認偏頗之虞者,管或蔡未迴避,明顯牴觸正當行政程序之「利益迴避」原則。
第三,依據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9條規定「被推薦人或校長候選人、本會委員與工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範:(二)被推薦人或校長候選人,不得主動與本會委員在遴選期間,有與遴選事務相關之私人接觸。」,管中閔獨董與身兼遴選委員的蔡明興副董事長,恐不只是私人接觸,更是在台哥大固定會議中定期接觸,合法性當受質疑,台大並未調查釐清。
簡單來說,台大臨時校務會議,未解決管中閔遴選校長程序的資訊隱匿、利益未迴避及片面接觸等三大違法問題,教育部依據《憲法》保障大學自治意旨及正當行政程序,應命台大補正程序,甚至重選校長。另對於管中閔涉違法兼職及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質疑,監察院及北檢仍應持續詳細調查,消弭社會疑慮。
民報/專欄 2018.03.2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d6b8c0a-45fd-43da-8d30-9ba6417ee9ea
台大日前召開校務會議,會中討論有關管中閔的「成立本校校長遴選爭議調查小組案」等五案均遭擱置,校務會議並未確認管中閔當選台大校長合法,更未補正校長遴選程序中的三大違法瑕疵。教育部「依法行政」,應命台大依循正當行政程序,補正程序,甚或重行辦理校長遴選。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380解釋之大學自治保障意旨,大學自治並非法外之境,國家得就大學進行「合法性監督」,然而大學內部的違法問題,應優先由大學回到校務會議自治解決,但若大學怠於補正,教育部應命大學回歸正當程序。當然,管中閔是否違法兼職及出境牴觸《國家機密保護法》,大學自治不是違法者的保護傘,若有違法,當無以規避法律責任。
有關管中閔公職任內及卸任三年內,有無未經申請核准之出境,因《國家機密保護法》,明定有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此部分有待北檢偵查釐清,而北檢特交給重案組偵查,並由檢察長邢泰釗負責督導,相信不會隨便處理吧?
此外,管中閔公職期間是否違法兼職,亦屬監察院得予調查及彈劾事項,尚不因台大怠於調查或甚至包庇,而影響監察院行使《憲法》賦予獨立機關之糾彈權限。
《大學法》第9條規定,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在大學踐行校長遴選之正當程序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也就是說,教育部對於大學校長遴選的程序瑕疵,依法應命大學補正,始能合法聘任,這是最基本的依法行政。
但管中閔遴選台大校長之程序瑕疵甚為明顯,因此,縱且不論檢察官正在偵辦管的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各界質疑的違法兼職問題,僅檢驗台大校長遴選程序,就必須解決資訊隱匿、利益未迴避及片面接觸等三大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問題。
正當行政程序,要求行政過程資訊充分揭露、利益迴避及禁止片面接觸,以確保行政作為的正當與正確。
首先,管中閔隱匿台灣大哥大獨董身分,從校務會議通過三分之一校務會議代表推薦,到進入校長遴選委員會,程序自始存在資訊隱匿的「違法瑕疵」,此違法性並非後續校長遴選委員會決議,得以補正,臨時校務會議亦未有補正方法,隱匿資訊之違法問題依舊。
其次,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四點的迴避事由,在法解釋上,僅有「情誼因素」的論文指導師生關係,即屬迴避事由,則依「舉輕以明重」法理,管中閔為台哥大獨立董事,校長遴選委員之一,為台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同公司的副董事長與獨董,不只情誼因素,更有「明顯利益關聯」,應屬有具體事實足認偏頗之虞者,管或蔡未迴避,明顯牴觸正當行政程序之「利益迴避」原則。
第三,依據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9條規定「被推薦人或校長候選人、本會委員與工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範:(二)被推薦人或校長候選人,不得主動與本會委員在遴選期間,有與遴選事務相關之私人接觸。」,管中閔獨董與身兼遴選委員的蔡明興副董事長,恐不只是私人接觸,更是在台哥大固定會議中定期接觸,合法性當受質疑,台大並未調查釐清。
簡單來說,台大臨時校務會議,未解決管中閔遴選校長程序的資訊隱匿、利益未迴避及片面接觸等三大違法問題,教育部依據《憲法》保障大學自治意旨及正當行政程序,應命台大補正程序,甚至重選校長。另對於管中閔涉違法兼職及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質疑,監察院及北檢仍應持續詳細調查,消弭社會疑慮。
2018年3月28日 星期三
【聯合新聞稿】0328「連署已破五萬人 呼籲行政院撤回深澳燃煤!」記者會
照片來源: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
民間團體也向雙北市長的候選人喊話,深澳燃煤電廠若運轉,將抵銷雙北過去在空汙防治上的所有努力,更將嚴重衝擊雙北市民健康,候選人應向選民清楚表明對深澳案的立場。深澳案在眾多學者與環境保護團體緊急奔走之下,呼籲民眾加入「撤回深澳」的連署,至今已突破五萬四千名民眾,由此可見社會大眾對於空氣污染與生態衝擊有諸多擔憂,連署至今仍在持續,希望民眾能持續響應,一起擋下深澳電廠。
深澳案環評存在諸多瑕疵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瀅律師表示:行政院長賴清德曾擔任醫生,現在卻力挺危害國民健康的深澳燃煤電廠,希望早日改變政策,終止不當開發案。深澳案就環評程序部分,亦有諸多瑕疵,例如:
1.計畫內容大幅變更後,已非同一案件,而應以新案處理。
2.表決應採分段表決,先釐清應採行的環評變更程序後,才能進一步決定是否可通過。
3.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項第4款「計畫變更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者」,應就變更部分重辦環評。而海域設施調整至深澳灣,對深澳灣內原生物之生存條件及組成有加重影響之虞,此亦係表決時方案二所列的提案理由。
4.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5款「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未如同條項第4款有「計畫變更」之文字,解釋上有不利影響即可,未必須較前案更不利。
5.縱認只需辦理環差,在空污增量的實際情形為何?對深澳灣內生物的影響為何?等諸多問題尚未釐清的狀況下,當天有條件通過,亦有裁量瑕疵。
即使不建深澳 也不會有供電不穩的問題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吳澄澄研究員則是質疑深澳電廠興建的必要性,目前行政部門不斷宣稱2025年會因為供給裝置量不足而缺電;以及如果沒有深澳燃煤電廠,在2025年核一核二除役後,北部會更缺電,需要中電北送犧牲中部人的肺。
吳澄澄強調,以台大風險政策研究中心的政策情境與數據,進行推估分析備用容量率能否維持在15%以上(註一),可從附表一中看出,只有在尖峰負載成長率最高的情境中,2025年會略低於15%,之後都在穩定在15%的標準以上,其他情境中,備用容量率皆高於15%。2028年以後,因為再生能源的裝置量會持續增加,故一般預估備用容量率也不太會減少。
而如果沒有深澳燃煤電廠,2025核一核二除役後,北部會不會缺口擴大更缺電?繼續以台大風險政策研究中心的推估分析(註二),從附表二可以看出,北部缺口在2017年為57萬千瓦,若無深澳燃煤電廠,2025年的缺口其實仍會縮小到17.1萬千瓦,並沒有因為核一核二除役,導致缺口擴大的問題。
至於目前社會上擔憂「中電北送」衍伸中部的不平衡民怨,原因是中部目前仍有相當高比例的燃煤發電,如要面對上述民怨,該落實的是降低中南部的煤電占比,擴大燃氣和再生能源的比例,如此,就算其他區域需要某區多發電來支援,也不會造成該區燃煤發電與空污難以承受的負擔。若要補足2025年的17.1萬千瓦的缺口,都還存在許多其他的做法,若我們投入更多資源與政策力道加強尖峰負載的抑制,而能做到更低的尖峰負載成長率,甚至可能打平北部缺口,或讓供給大於需求。
吳澄澄強調,2025年台灣電力系統最大的挑戰,並不是傳統概念診斷的供給量不足,而是當再生能源高占比時,要因應不同再生能源的複雜間歇起伏,而必須大幅提升電網與電力系統的調度彈性和韌性,以及國際碳排放承諾目標,這才是最核心需要提前大力佈局的當務之急。
目前台灣社會大眾對於空污的風險認知逐漸升高,未來各地燃煤電廠的運轉限制勢必將增加,再加上電力排碳係數的限制下,與其他發電方式相比,傳統上,燃煤電廠的彈性欠佳,燃煤電廠可能在再生能源高占比的時期,為供電的穩定帶來更多的不確定性,因此,假設可以轉移深澳電廠的1000億建廠經費加上更多的燃料進口支出,我們最需要投入的,其實是讓供需平衡更靈敏的智慧電網與輸配基礎建設韌性、更多的儲能設施(幫助再生能源成為可調度的資源)、更高的能源使用效率、更即時靈活的削峰填谷需量反應,與快速升降且調度彈性更高的燃氣機組,所以顯見,在調度上可能處處受限的燃煤電廠,並不是最好的強化穩定方案。
燃煤發電將惡化空氣污染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周于萱專員認為,近日行政院多位官員不斷以深澳燃煤電廠為「超超臨界」機組為由,支持此開發案。但是從各項數據來看,超超臨界根本不如行政院與台電所宣稱的萬能,即便超超臨界機組之硫氧化物等汙染物排放量會低於舊式燃煤機組,但與新式循環天然氣機組相比仍然高出不少。
根據中興大學莊秉潔教授所進行的深澳電廠污染模式模擬結果,其氮氧化物排放是大潭天然氣機組的1.84倍、二氧化硫排放是138倍、粒狀物則是48倍,且排放物含重金屬。值得注意的是,台電提供的模擬結果也與莊秉潔教授的估算有重大落差,深澳電廠PM2.5日平均增量高達6.075μg/m3,是台電環境差異分析報告書中模擬值的3倍以上,且宜蘭縣及桃園市的污染量日平均增量居然比新北市還高,分別為7.499μg/m3及6.871μg/m3,屆時北臺灣空氣品質都將大大破功。
此外,今年新北市政府亦召開記者會,目標要在2年內達成「減少一座燃煤電廠污染量」,其中一項重要的政策即是「停發生煤許可」。代表未來深澳燃煤發電廠無法使用生煤,根本只會變成無法發電的蚊子電廠。周于萱強調,深澳燃煤電廠的興建將花費1000億預算,面對空污與氣候變遷的威脅,難道我們要將預算投資到未來無法運轉的蚊子電廠上嗎?我們應該將預算投資到更乾淨的電源開發選項。她舉例,經濟部能源局2017年7月核定了四年(2017年-2020年)的「新節電運動」,經費預算是159億元,目標是2020年節電度數達44.69億度(相較2016年),尖峰負載相較2016年的3620萬瓩抑低83.82萬瓩。而深澳電廠目前的規劃是兩台60萬瓩的機組,興建預算是1000億。四年的節電計畫只用深澳電廠興建預算的十分之一,就計畫省下三分之二座深澳燃煤電廠。
超過五萬人加入撤回深澳的連署
綠色和平專案主任蔡佩芸也強調,燃煤發電從來就不是乾淨發電方式,除了空氣汙染之外,還有超高的碳排放。即使是最高效率的燃煤機組,每度電的單位碳排放量仍然是天然氣的2倍,更是再生能源的17倍以上。 為了減少空氣汙染與二氧化碳排放,許多國家不僅積極減少燃煤發電,甚至還訂出全面淘汰燃煤發電的期限。
反觀臺灣,雖然有2025年燃煤發電減少到30%的目標,但是卻在同一時間規劃興建深澳燃煤電廠,政策口號和實際作為上的差別,令人擔憂!綠色和平在27日也發布了一份北北基民眾對於深澳燃煤電廠看法的民調,結果發現高達七成五的民眾反對興建,最擔心的就是健康衝擊,其次是二氧化碳排放與生態與景觀的衝擊。不僅如此,從深澳案逐漸浮出檯面以來,在各方關心此案的團體、學者與綠色和平努力呼籲民眾加入撤回深澳連署至今,已經有超過五萬四千名民眾加入行動。然而,至今只得到官方似是而非,甚至是誤導民眾的回應。對此,我們強烈要求從經濟部與行政院,都必須出來面對,立即撤回深澳案!
開發嚴重破壞地方珍貴生態
在地潛水活塞教練王銘祥先生強調,番仔澳水晶宮位在深澳岬角,此區域的礁石上遍布大大小小海扇、五顏六色軟珊瑚、海鞭、海樹、圓管星珊瑚、桶狀海綿無數,各式各樣的珊瑚五彩繽紛包覆全部礁石,魚群更是多到不勝枚舉,可謂海中花園。近年來更觀察到許多海龜游至深澳岬角內覓食。潛水18多年,國內外下過潛點無數,能在台灣北部離岸這麼近之海域就有媲美國外潛點之美景,是北台灣之寶。
台電預計興建卸煤碼頭,屆時防波堤將改變水流方向、溫排水口更將直接影響海水溫度並改變珊瑚礁及魚類、海龜生存棲地。由於岬頭東南側水深不夠蓋港,因此基地內還需要抽砂,不但底棲環境毀掉,間接沿岸環境也可能因抽砂而導致邊玻崩壞,一連串的工程將使我們完整失去這塊天然的自然美景,失去這個北台灣之寶。
深澳在地居民衣若蘭也認為, 台電連停電三小時都會挨家挨戶發通知單,蓋燃煤電廠這麼大的事情,卻只開一次公聽會,發現全部人反對以後就不再溝通,用耳語造成支持開發的假民意,非常過份。衣若蘭同時也是一個孩子的媽媽,她說「孩子無法選擇自己生長在哪裡,我們這些有能力與權力的大人,應該善盡保護他們平安健康長大的責任。」衣若蘭疾呼行政院,立即撤回深澳案,不要因為政黨鬥爭與能源政策錯亂而犧牲下一代的未來。
瑞芳老街文化觀光發展協會前理事長蔡政建是土生土長的瑞芳在地人,他指出過去深澳電廠運轉時,當地空氣品質一直很不好,附近店家玻璃窗上總是有一層厚厚的灰塵,直到深澳電廠除役,當地才又能見到藍天,如今燃煤電廠又要捲土重來,他呼籲社會大眾不要再讓燃煤電廠汙染當地,留給瑞芳一個乾淨健康的家園。
超過27個公民團體共同要求撤回深澳案
鑑於深澳案對於空氣污染、碳排放、海岸生態將造成強烈的衝擊,也不符合2025能源轉型的目標,對此,在場公民團體疾聲呼籲,行政院應立即撤回深澳案,北台灣的縣市長參選人也應清楚表明對於深澳案立場,從中央到地方,一同為世代留住美麗海岸、海洋生物及天空。記者會後由行政院經濟與能源處廖處長出面接受環團抗議陳情書。環團並強調會持續把關、在地反對聲浪也在持續串連中,將會緊盯明日行政院院會決議,捍衛深澳守護空品到底。
共同加入連署團體: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綠色和平、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環境資訊協會、歐巴桑聯盟、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彰化海岸保育行動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彰化海岸保育行動聯盟、台灣西海岸保育聯盟、桃園在地聯盟、搶救大潭藻礁行動聯盟、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樹黨、綠黨、時代力量、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荒野保護協會、宜蘭環保聯盟
註釋及附表詳見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http://gcaa.org.tw/post.php?aid=511
2018年3月27日 星期二
【聯合新聞稿】0327「空污修法,請玩真的!」記者會
環保署對空污管制應有完整的決策權限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現行空污法第12條,就空氣污染總量管制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政院版空污法第12條亦維持相同規定。然空污法主管機關環保署,就攸關環境與人民健康的空污總量管制,應有完整權限,經濟部之意見應有其他協調處理機制,就法律規定不應受制於經濟部同意與否,故民間版修正草案,建議比照環保署去(106)年6月公告的草案版本,刪除「會同經濟部」之文字。
揭露污染指紋,完善環境資訊公開
長期關注污染源排放資訊公開揭露的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其研究員曾虹文表示,民眾對於空污問題的焦慮之一是不知道污染源在哪裡,就算聞到臭味,也沒辦法確定是哪一家工廠排放的污染,更不知道空氣中含有什麼污染物質,吸入後對人體會有什麼傷害,甚至是到了法庭訴訟也難以建立身體疾病與工廠污染的因果關係。因此,我們要求企業應該向社會公開環境污染的相關資訊,特別是工廠排放什麼污染物、排放狀況如何,揭露污染指紋,以便在污染發生時能夠快速追查到污染源,接受公眾監督。
加強突發事故緊急應變能力
高雄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李翰林表示,台灣許多地方工業區緊鄰住宅,一旦工廠發生爆炸或意外時,大量空氣污染物將快速擴散到鄰近區域。如三年前苗栗頭份化工廠毒氣外洩或去年桃園中壢泰豐輪胎大火,都造成周遭居民和醫院學校的永久傷害。但目前空污法除了重大事故需通報主管機關外,完全沒有任何保護民眾的措施。因此我們要求工廠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事先列出通知清單,並在事故發生一小時內同步通知鄰近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及醫院學校等重要設施,才能讓大家在第一時間知情應變,確保民眾安全。
對於違規情節重大廠商應公開資訊並加重處罰取消優惠待遇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凃又文表示,對於違法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有權責令公私場所停工或停業,必要時甚至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但我們發現主管機關對於情節重大違法廠商過去少有徹底執行停工或停業,讓不肖廠商繳罰鍰如同繳納污染租金,因此,我們要求對於違法情節重大之公私場所,主管機關應本於職權,應令其停工停業,並比照水污染防治法取消其享有的政府優惠待遇。且修法除了對於違規廠商應有所壓制外,也應厚實民眾力量,投入資源去促進民間對環境權健康權之保障及對吹哨者及受污染者之法律扶助,修法才能不偏頗。
新聞稿聲明團體:
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蠻野心足記者會直播影片:
https://www.facebook.com/wildatheart.org/videos/10160025320325580/
更多詳情請見地球公民基金會:
https://www.cet-taiwan.org/info/news/3197
2018年3月26日 星期一
【聲明稿】「落實司法改革,5 月 5 陪審大遊行」記者會
台灣已經過多次政黨輪替,民主的價值已經深入台灣人的血液,融入我們的生活中。隨著台灣社會環境的改變,行政及立法已經民主化,司法卻無法與時俱進,仍未民主化,這種高高在上的法官審判制度及象牙塔式的司法帶來了恐龍法官、司法貪污舞弊、政治介入司法案件,人民早已對司法的信心崩潰,所以我們需要「陪審團審判制度」改造司法!
過去一年,執政黨發起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並無成效,司法院無視民間的聲音,一意孤行推行假借「國民法官」之名的參審制,這只是半套的假改革。參審制中的法官會影響、干擾甚至控制人民對於審判的認定,因此是一個假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陪審團制度才是公正司法審判制度的主流,全世界有 52 個國家採用陪審制,經由人民 12 人參與的陪審團,公認審判事實的智慧高於 3 人的職業法官,因此可以解決恐龍法官、貪汙法官、政治打手法官的問題,讓司法審判公正, 減少冤案發生。
今年的 3 月的法官性騷擾案輕判,讓各界司法改革的努力功虧一簣,同為合議庭的法官都無法接受如此判決,這要我們人民如何相信司法院以職業法官為主的「司法改革」?
如果 5 月 5 號我們不站出來遊行,司法院今年就會立法通過假改革的「國民法官」(參審制)。因此所有受到司法迫害、對司法失望、希望司法公正、想消滅恐龍法官、杜絕法官貪汙、司法不要介入政治鬥爭的人,一定要站出來呼籲政府從善如流,要做真改革,不要假改革。
我們的主張只有一個:
立法施行真改革的陪審團制度!
歡迎全國各人民團體加入我們的行列,請在 5 月 5 日一起站出來,讓政府聽見人民的聲音,完成台灣民主化的最後一哩路!
記者會直播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justice.needjury/videos/1593203160799014/
【遊行詳情】
*集合時間: 2018.05.05(六)14:00
*集合地點:自由廣場 (中山南路)
*活動流程:
14:00 集合
15:00 遊行隊伍出發
15:30 凱道集結
16:00 進行「我要陪審制」宣示舞台活動
17:00 結束
*遊行路線:
15:00 遊行隊伍出發
15:30 凱道集結
16:00 進行「我要陪審制」宣示舞台活動
17:00 結束
*遊行路線:
自由廣場→立法院→青島西路→公園路→襄陽路→
→館前路→忠孝西路→公園路→凱達格蘭大道
【共同發起團體】
【共同發起團體】
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社、台灣北社、台灣東社、台灣客 社、台灣中社、台灣南社、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台灣永社、台灣公民參與協會、台灣環保聯盟、台灣教師聯盟、城鄉改造環境保護基金會、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反司法濫權行動聯盟、中華國家法治改造促進會、法稅改革聯盟、台北水噹噹姊妹聯盟、自由台灣黨、市港合一協會、台中市正義連線建國會、公民新聞社、台灣國會透明化協會、建成扶輪社、全美台灣人權協會、桃園吳姓宗親青年會、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服務處、立法委員鄭寶清國會辦公 室、桃園市議員黃傅淑香服務處、桃園市議員陳志謀服務處、桃園市石頭里里長黃柏誠辦公室、軍中人權與受害家屬協會(籌備處)、台灣未來黨、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908台灣國、一邊一國行動聯盟‧‧‧陸續增加中
【協辦單位】
【協辦單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蔡瑞月文化基金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扁聯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台灣小留學生家長協進會、中華國際物流與運輸協會、新北市陸一特協會、言論自由聯盟、台灣學習黨、公投盟中壢大旗隊
【執行單位】陪審推動聯盟秘書處
*連絡電話:02-2321-8455
*電子信箱:juryhope@gmail.com
*響應方式:
團體:https://goo.gl/RBzZWW
【執行單位】陪審推動聯盟秘書處
*連絡電話:02-2321-8455
*電子信箱:juryhope@gmail.com
*響應方式:
團體:https://goo.gl/RBzZWW
內線交易的重判與輕判之間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3.2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997b7bb-827c-4931-8e2b-6eacd5de06ae
前總統陳水扁的女婿趙建銘,因獲知台開公司之內線,而與其父等人買賣股票,致於2006年遭起訴。而此案從檢察官具體求處8年重刑,歷經最高法院3次發回,直至剛宣判不久的更四審,已降至3年。這讓人不得不檢討,到底是什麼原因,會造成越判越輕的結果。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企業經營者或與其關係密切者,實際知悉有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更須在此消息已經明確後,於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為相關股票的買入或賣出,才足以該當內線交易罪。由於法條中的所謂「實際知悉、重大影響或消息明確」等等,皆屬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就易成為涉案者,得以爭執與辯解的空間。如於台開案中,最關鍵的三井宴,當事人至今仍堅持,談話內容絕無涉及內線,而是在討論公司願景。這聽來雖是推托之詞,卻也增加被告獲判輕刑,甚至無罪的籌碼。
而2004年修改《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時,除於第1項,將內線交易罪的刑度,從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為3到10年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外,並增訂第2項,對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者,還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以期有效遏止日益嚴重的內線交易。
也因此,內線交易的犯罪所得多寡,除關乎沒收範圍外,亦涉及法定刑適用的輕重,且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4項,行為人只要自首或自白丶與自動繳不法利得,還可獲得減刑或免刑。而根據同條第5項,犯罪所得若超過罰金上限,還授權法官可於所得利益內,加重罰金。凡此都在在顯示,對內線交易的重刑化政策,能否實踐,實繫乎犯罪所得的精確計算。
惟對於犯罪所得怎麼評估,如計算時間,到底是要以行為既遂,或賣股票時點,或者於計算時,是採扣除成本的實際所得,抑或採不扣除成本的擬制所得,或在計算利益時,是以市場價格,還是以公司資產價格,甚至於共同正犯場合,到底該採行合併,抑或是分開計算等等,皆欠缺一套明確與客觀的標準,致使台開案陷入不斷發回更審的夢魘。
尤其在更四審的案件裡,對於犯罪所得的計算,乃採取實際所得與擬制所得併用的計算方式,再加以法官針對共犯的所得,以此部分無犯意聯絡,亦無平分之情況,而採取個別計算下,就很難突破一億元的門檻,致不可能適用7年以上的重罪條款,僅能為3到10年的量刑。再加以審判期間早已超過8年,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必須為減刑,致注定此案只會越來越輕的結果。
更值關注的是,司法院正力推的國民法官制度,適用的範疇,除殺人重罪外,即是涉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這幾乎集中於《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不法所得超過1億元之經濟犯罪。故若最高法院不儘速統一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於未來,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的適用與否,就完全取決於司法者的恣意判斷。
總之,現行對內線交易罪的重刑化政策,在計算犯罪所得規定不一下,就僅具有宣示意義。若果如此,則以1億元為加重法定刑的規定,就有重新調整之必要。當然,如何在追求精密審判之同時,又能迅速審判,更是司法改革的當務之急。
民報/專欄 2018.03.2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997b7bb-827c-4931-8e2b-6eacd5de06ae
前總統陳水扁的女婿趙建銘,因獲知台開公司之內線,而與其父等人買賣股票,致於2006年遭起訴。而此案從檢察官具體求處8年重刑,歷經最高法院3次發回,直至剛宣判不久的更四審,已降至3年。這讓人不得不檢討,到底是什麼原因,會造成越判越輕的結果。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企業經營者或與其關係密切者,實際知悉有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更須在此消息已經明確後,於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為相關股票的買入或賣出,才足以該當內線交易罪。由於法條中的所謂「實際知悉、重大影響或消息明確」等等,皆屬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就易成為涉案者,得以爭執與辯解的空間。如於台開案中,最關鍵的三井宴,當事人至今仍堅持,談話內容絕無涉及內線,而是在討論公司願景。這聽來雖是推托之詞,卻也增加被告獲判輕刑,甚至無罪的籌碼。
而2004年修改《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時,除於第1項,將內線交易罪的刑度,從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為3到10年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外,並增訂第2項,對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者,還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以期有效遏止日益嚴重的內線交易。
也因此,內線交易的犯罪所得多寡,除關乎沒收範圍外,亦涉及法定刑適用的輕重,且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4項,行為人只要自首或自白丶與自動繳不法利得,還可獲得減刑或免刑。而根據同條第5項,犯罪所得若超過罰金上限,還授權法官可於所得利益內,加重罰金。凡此都在在顯示,對內線交易的重刑化政策,能否實踐,實繫乎犯罪所得的精確計算。
惟對於犯罪所得怎麼評估,如計算時間,到底是要以行為既遂,或賣股票時點,或者於計算時,是採扣除成本的實際所得,抑或採不扣除成本的擬制所得,或在計算利益時,是以市場價格,還是以公司資產價格,甚至於共同正犯場合,到底該採行合併,抑或是分開計算等等,皆欠缺一套明確與客觀的標準,致使台開案陷入不斷發回更審的夢魘。
尤其在更四審的案件裡,對於犯罪所得的計算,乃採取實際所得與擬制所得併用的計算方式,再加以法官針對共犯的所得,以此部分無犯意聯絡,亦無平分之情況,而採取個別計算下,就很難突破一億元的門檻,致不可能適用7年以上的重罪條款,僅能為3到10年的量刑。再加以審判期間早已超過8年,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必須為減刑,致注定此案只會越來越輕的結果。
更值關注的是,司法院正力推的國民法官制度,適用的範疇,除殺人重罪外,即是涉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這幾乎集中於《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不法所得超過1億元之經濟犯罪。故若最高法院不儘速統一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於未來,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的適用與否,就完全取決於司法者的恣意判斷。
總之,現行對內線交易罪的重刑化政策,在計算犯罪所得規定不一下,就僅具有宣示意義。若果如此,則以1億元為加重法定刑的規定,就有重新調整之必要。當然,如何在追求精密審判之同時,又能迅速審判,更是司法改革的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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