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6.01.04
《選罷法》處罰賄選罪,就是怕人花大錢選舉,選上後再貪污「回本」,以制度避免人性偏差的風險,因此規定任何人不可以現金買票、請客、送禮或以其他不正利益,尋求支持特定候選人,確保民主競爭的公正性,並降低貪腐風險。但近日國民黨團舉辦新竹萬人餐會為鄭正鈐造勢,以及國民黨台北市立委候選人蔣萬安的贈送禮品案,正嚴肅地挑戰選罷法的賄選界限。
新竹市國民黨團舉辦千桌萬人宴為鄭正鈐造勢,雖然朱立倫辯稱是「尾牙」,但由於提供免費餐飲的賄選型態,明列在法務部查賄標準,因此新竹地檢署已分案偵辦,這不只涉有賄選的刑責,就算鄭正鈐僥倖當選,更恐被判「當選無效」。
依據法務部解釋賄選態樣的《函釋第0980035753號函》第4點:「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而新竹市議會國民黨團僅為該黨候選人鄭正鈐舉辦造勢活動,提供免費餐飲,鄭正鈐不只涉及賄選的刑事責任,法院判決更有因請客吃飯,判決當選無效(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選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不論請客或送禮,都是法務部認定涉嫌賄選的犯罪行為。相似的案件,蔣萬安藉由中秋晚會或社區活動,向選民贈送電扇、腳踏車或高級禮品,並在現場尋求支持,蔣萬安的賄選案件正由北檢偵辦,蔣萬安不只有賄選的刑責需釐清外,就算當選立委,也與鄭正鈐一樣,恐被判當選無效。
依據法務部《法檢字第0980035753號函》第3點「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第7點「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宗教團體、同鄉會、其他機構或團體等活動經費、團體服裝或活動用品等」及第10點「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蔣萬安藉中秋或社區活動提供高級禮品,並在現場尋求支持,已涉犯賄選罪。
|
獨立參選人潘建志指控蔣萬安藉由中秋晚會或社區活動,向選民贈送電扇、腳踏車或高級禮品。(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謝君臨攝) |
再以國民黨前苗栗立委李乙廷當選無效判決為例,李也是因為在社區活動贈送牛奶、啤酒等禮品,被一、二審判決當選無效,法院判決指出「假借捐助名義捐款或捐助牛奶產品、啤酒時,由上訴人自己或助選人員…向在場之該團體構成員表示上訴人將參加本屆立法委員選舉,並尋求在場團體構成員之支持」,因此判決當選無效定讞(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7年度選上字第3號)。
基此,蔣萬安贈送禮品,除了涉及賄選罪外,更與鄭正鈐一樣,有當選無效的問題,
綜上,鄭正鈐的「萬人餐會案」及蔣萬安的「贈送禮品案」,除了涉及賄選罪的刑事責任外,由於提供免費的萬人餐飲及贈送禮品,嚴重影響選舉的公平性,從李乙廷等「當選無效」判決為例,鄭正鈐及蔣萬安就算當選,恐怕也要面對「當選無效」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