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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4日 星期四

美河市案太荒謬 柯P說重話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6.01.1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70710

柯文哲在廣播節目質疑:「美河市案沒有行賄者、沒有唆使者,一個處長、一個課長膽大包天敢圖利人。」(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廖振輝攝
美河市弊案中,台北地院判決北府聯開處前處長高嘉濃十年徒刑、課長王銘藏四年徒刑,法院認定二人犯行致使台北市政府受五億餘元「權值損失」之損害,但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個決策者,不論是馬前市長或郝前市長被追究法律責任。

事實上,媒體曾揭露北市府內部公文,依據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核定的投資契約書,可見馬市府在契約書中聽取建商日勝生的建議,同意市府分回建物以價值較低的商辦為主,接著前市長郝龍斌又在九次權益分配會議中確認分配比例,終導致北市府擁地99.24%的美河市標案,最後竟只分回30.75%樓地板,嚴重損害全體市民的權益,此案雖經監察院提出糾正,但當時主導的馬、郝兩位前市長竟沒有法律責任?

再者,檢察官及法院認定北市府官員沒拿任何好處,美河市案判決中只有處長與課長僅被依較輕的「圖利罪」判刑,但從遠雄趙籐雄「行賄」馬總統任用的營建署長葉世文案中,可見官商互利、勾結的人性貪婪現象。

可議的是,價值百億元的美河市案,司法竟認為北市官員如此「好心」,沒有收受好處,「免費」圖利日勝生五億多元,且決策的首長不用負責,這些明顯違反「經驗法則」的司法現象,完全不符合一般人的普通常識,也難怪柯P會說重話!

2016年1月12日 星期二

客送禮涉賄選 恐當選無效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6.01.11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618698376009

(圖片來源: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選罷法處罰賄選罪,就是怕人花大錢選舉,選上後再貪污「回本」,以制度避免人性偏差的風險,因此規定任何人不可以現金買票、請客、送禮或以其他不正利益,尋求支持特定候選人,確保民主競爭的公正性,並降低貪腐風險。但近日國民黨團舉辦新竹萬人餐會為鄭正鈐造勢,以及國民黨台北市立委候選人蔣萬安的贈送禮品案,正嚴肅地挑戰選罷法的賄選界限。

新竹市國民黨團舉辦千桌萬人宴為鄭正鈐造勢,雖然朱立倫辯稱是「尾牙」,但由於提供免費餐飲的賄選型態,明列在法務部查賄標準,因此新竹地檢署已分案偵辦,這不只涉有賄選的刑責,就算鄭正鈐僥倖當選,更恐被判「當選無效」。

依據法務部解釋賄選態樣的函釋第0980035753號函第4點,「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而新竹市議會國民黨團僅為該黨候選人鄭正鈐舉辦造勢活動,提供免費餐飲,鄭正鈐不只涉及賄選的刑事責任,法院判決更有因請客吃飯,判決當選無效(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選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不論請客或送禮,都是法務部認定涉嫌賄選的犯罪行為。相似的案件,蔣萬安藉由中秋晚會或社區活動,向選民贈送電扇、腳踏車或高級禮品,並在現場尋求支持,蔣萬安的賄選案件正由北檢偵辦,蔣萬安不只有賄選的刑責需釐清外,就算當選立委,也與鄭正鈐一樣,恐被判當選無效。

依據法務部法檢字第0980035753號函第3點「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第7點「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宗教團體、同鄉會、其他機構或團體等活動經費、團體服裝或活動用品等」及第10點「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蔣萬安藉中秋或社區活動提供高級禮品,並在現場尋求支持,已涉犯賄選罪。

再以國民黨前苗栗立委李乙廷當選無效判決為例,李也是因為在社區活動贈送牛奶、啤酒等禮品,被一、二審判決當選無效,法院判決指出「假借捐助名義捐款或捐助牛奶產品、啤酒時,由上訴人自己或助選人員…向在場之該團體構成員表示上訴人將參加本屆立法委員選舉,並尋求在場團體構成員之支持」,因此判決當選無效定讞(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7年度選上字第3號)。基此,蔣萬安贈送禮品,除了涉及賄選罪外,更與鄭正鈐一樣,有當選無效的問題,

綜上,鄭正鈐的「萬人餐會案」及蔣萬安的「贈送禮品案」,除了涉及賄選罪的刑事責任外,由於提供免費的萬人餐飲及贈送禮品,嚴重影響選舉的公平性,從李乙廷等「當選無效」判決為例,鄭正鈐及蔣萬安就算當選,恐怕也是「當選無效」!

2016年1月11日 星期一

國民黨產是賄選問題的根源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6.01.10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611521796599

賄選幾乎成為台灣民主選舉的特有文化,每逢選舉都要抓賄選,2016大選也不例外,國民黨不只有新竹萬人宴,新竹市國民黨團書記長等三人被檢察官改列被告,在嘉義更有國民黨鄉代會主席、前鄉長涉嫌買票被抓,遭法院收押禁見,而國民黨之所以成為台灣賄選買票被連坐處罰的最大黨,問題的根源在黨產。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在2000年擔任「黨產小組召集人」時,稱黨產價值千億元,哪怕國民黨產的股利一年可以收入最高29億元,但國民黨黨產從2000年迄今蒸發了745億黨產,以此換算這16年全國性選舉,國民黨每次選舉可花用53億元黨產,顯見黨產的不公不義,長年傷害民主憲政,這恐怕是國民黨可以成為賄選買票被政府連坐處罰最大黨的主因。

國民黨主席從馬英九到朱立倫,都承諾要改革黨產,卻一再跳票,國民黨產的存在,國民黨諸多民代樁腳就可繼續賄選,即使每次選舉,國民黨以外的各政黨大聲疾呼反賄選、檢警調努力抓賄選、法院判決國民黨多個立委議員當選無效、政府對國民黨賄選連坐處罰的金額最高,但賄選問題還是沒有停止,因此唯有處理國民黨產,賄選的問題才可能根本性改善,台灣民主憲政也才有正常發展的機會。

2016年1月10日 星期日

經濟部官員為國民黨動員 最重可判刑3年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6.01.09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603702201114

立委段宜康日前出示資料指出,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王如玄7日前往屏東內埔「青島啤酒廠」出席的「全國產業、企業工會與南部地區工會支持朱立倫、王如玄參選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後援會誓師大會」,是經濟部國營會下令要求國營事業動員員工參加,當天包括國民黨立委候選人王進士、廖婉汝也都到場造勢,這已不只是經濟部國營會違反「行政中立」的問題,更涉嫌違反選罷法,國營會副主委吳豐盛恐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50條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國營會是隸屬於經濟部的中央行政機關,依法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卻違法協助國民黨動員參加造勢活動,這不只是行政不中立,更涉嫌違反選罷法。

國營會副主委吳豐盛涉嫌違法從事國民黨總統副總統及立委候選人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涉及刑事責任,檢察官依法應啟動偵查。

2016年1月9日 星期六

請問朱立倫 服貿是不是黑箱?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6.01.08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596933991913

馬政府強推黑箱服貿,甚至要求國民黨立委張慶忠以30秒在國會闖關,終於爆發太陽花學運,引起國際媒體高度關注,而立法院長王金平日前高雄輔選時指出,簽訂服貿前未聽取各界意見,結果造成朝野反對,直言「服貿真的是黑箱」。

但昨日國民黨黃復興黨部的公開信痛批學運,聲稱「立法院召開20場公聽會的服貿協議卻被誣為黑箱作業」,服貿是不是黑箱,國民黨不分區立委第一名王金平與黃復興黨部,顯然歧見甚深。

然而,對服貿是否「黑箱」的認知,涉及政治人物的民主素養,能否與堅持「程序正義」的普世民主價值相符,因此服貿是不是黑箱的問題,不只是國民黨主席朱立倫要處理王金平與馬英九、黃復興黨部的內鬥問題,更是總統候選人對民主法治立場的「大是大非」問題。簡單的說,國民黨主席兼總統候選人朱立倫應該接受社會與民主世界的檢驗,必須清楚表態,服貿是不是黑箱?

毛內閣幹嘛要總辭?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6.01.0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47347

我國憲政體制上,並無國會改選內閣需總辭的規定與慣例,應遵循民主憲政體制。(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媒體報導馬總統在國會改選後,不排除由多數黨組閣,各方對此評價不一。但回歸現行憲政體制,我國由於一九九七年修憲後,行政院長之任命已不必經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長的「民主正當性」單獨源自總統,行政院長既由總統任命,因此國會改選,內閣不需總辭。

修憲前的大法官釋字第三八七號解釋認為,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且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辭職;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揭示,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辭職,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這兩號大法官解釋在九七年修憲後,因行政院長之任命無需經立法院同意,其解釋憲法的基礎已然不同,因此無法成為國會改選後行政院長應辭職的當然理由。

參考同樣採行「雙首長制」的法國憲政制度,現行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共和國總統任命總理,並依總理提出政府總辭,免其職務」,也就是說,總理為總統任命,不需經國會同意,因此法國憲法也未規定國會改選,內閣應總辭。

我國在九七年修憲後,並沒有國會改選,行政院長應辭職的「憲政慣例」,例如:二○○八年一月國會改選,時任總統陳水扁退回行政院總辭案,即行政院長未因國會改選而辭職;二○一五年十一月九合一地方選舉,總統馬英九批准行政院長江宜樺辭職,行政院長因地方選舉(非國會改選)辭職,足見我國現行憲政體制上,並沒有國會改選,內閣需總辭的規定與慣例,各政黨可有政治計算,但仍應遵循民主憲政體制。

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貼國民黨徽 何罪之有?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6.01.07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589711931366

陸續有民眾在國民黨立委候選人看板上張貼「馬英九強力推薦」或「國民黨徽」貼紙,遭警方依「毀損罪」送辦。但在國民黨籍候選人的看版上,貼上「馬英九強力推薦」或「國民黨徽」,應不構成毀損罪,檢警應確實「依法行政」,切勿執法過當。

刑法第三四五條「毀損罪」的構成要件,必須要造成別人的物品「敗壞」,使其至少喪失一部分的效用,始能成立。依據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非字第三十四號判例指明:「刑法第三四五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

就法論法,民眾的「貼紙行為」,若未造成候選人廣告物「敗壞」,只需稍加清理,可回覆原狀,就不構成毀損罪。況且既為國民黨提名的候選人,被貼上國民黨徽或國民黨籍總統馬英九推薦等語,應無「敗壞」國民黨立委競選廣告之功能,即無從構成毀損罪,因此檢警應注意發動偵查的合法性及執法的比例原則。

2016年1月5日 星期二

選舉不該花大錢 請客送禮都不行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6.01.04

《選罷法》處罰賄選罪,就是怕人花大錢選舉,選上後再貪污「回本」,以制度避免人性偏差的風險,因此規定任何人不可以現金買票、請客、送禮或以其他不正利益,尋求支持特定候選人,確保民主競爭的公正性,並降低貪腐風險。但近日國民黨團舉辦新竹萬人餐會為鄭正鈐造勢,以及國民黨台北市立委候選人蔣萬安的贈送禮品案,正嚴肅地挑戰選罷法的賄選界限。

新竹市國民黨團舉辦千桌萬人宴為鄭正鈐造勢,雖然朱立倫辯稱是「尾牙」,但由於提供免費餐飲的賄選型態,明列在法務部查賄標準,因此新竹地檢署已分案偵辦,這不只涉有賄選的刑責,就算鄭正鈐僥倖當選,更恐被判「當選無效」。

國民黨新竹市立委候選人鄭正鈐召開記者會,指稱感恩餐會是由黨團主導。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洪美秀攝
依據法務部解釋賄選態樣的《函釋第0980035753號函》第4點:「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而新竹市議會國民黨團僅為該黨候選人鄭正鈐舉辦造勢活動,提供免費餐飲,鄭正鈐不只涉及賄選的刑事責任,法院判決更有因請客吃飯,判決當選無效(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選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不論請客或送禮,都是法務部認定涉嫌賄選的犯罪行為。相似的案件,蔣萬安藉由中秋晚會或社區活動,向選民贈送電扇、腳踏車或高級禮品,並在現場尋求支持,蔣萬安的賄選案件正由北檢偵辦,蔣萬安不只有賄選的刑責需釐清外,就算當選立委,也與鄭正鈐一樣,恐被判當選無效。

依據法務部《法檢字第0980035753號函》第3點「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第7點「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宗教團體、同鄉會、其他機構或團體等活動經費、團體服裝或活動用品等」及第10點「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蔣萬安藉中秋或社區活動提供高級禮品,並在現場尋求支持,已涉犯賄選罪。

獨立參選人潘建志指控蔣萬安藉由中秋晚會或社區活動,向選民贈送電扇、腳踏車或高級禮品。(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謝君臨攝
再以國民黨前苗栗立委李乙廷當選無效判決為例,李也是因為在社區活動贈送牛奶、啤酒等禮品,被一、二審判決當選無效,法院判決指出「假借捐助名義捐款或捐助牛奶產品、啤酒時,由上訴人自己或助選人員…向在場之該團體構成員表示上訴人將參加本屆立法委員選舉,並尋求在場團體構成員之支持」,因此判決當選無效定讞(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7年度選上字第3號)。

基此,蔣萬安贈送禮品,除了涉及賄選罪外,更與鄭正鈐一樣,有當選無效的問題,
綜上,鄭正鈐的「萬人餐會案」及蔣萬安的「贈送禮品案」,除了涉及賄選罪的刑事責任外,由於提供免費的萬人餐飲及贈送禮品,嚴重影響選舉的公平性,從李乙廷等「當選無效」判決為例,鄭正鈐及蔣萬安就算當選,恐怕也要面對「當選無效」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