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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31日 星期日

〈更正〉【會後新聞稿】3/31核四公投與世代正義座談會

日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宣示「核四公投決定」,讓核能使用與公投制度再度成為舉國矚目之焦點。目前公投制度備受爭議,核四之建址及結構屢生安全疑慮,核四與公投議題的結合也使問題更為複雜。為增進國家民主憲政發展、提升環境保護意識,更為保障下一代子孫生存權利、彰顯世代正義的價值,永社特邀請學者專家集思廣益,期望共同尋求解決之道。與會人士認為,公民投票乃「直接民主」制衡「間接民主」的程序,而現行高門檻的投票率限制恐使核四公投無法通過,因此,修正公投法乃當務之急。此外,專家學者也建議,核四安全問題不僅是行政責任的問題,呼籲檢調單位應對核四建案是否為涉貪弊案主動介入偵辦調查。

台灣團結聯盟主席黃昆輝以ECFA公投為例,針對過去台聯所推動的ECFA公投被駁回的理由,就此次核四公投題目提出質疑。他表示,過去公審會以提案之主文與理由相互矛盾、主文涵蓋兩種命題,以及提案人立場與公投主文不得相反等原因兩次駁回ECFA公投。反觀這次國民黨提出的核四公投提案,不論是「主文與理由矛盾」、「一文二問」、「立場與提案不同」,都完全命中公審會對ECFA公投案的駁回理由。黃昆輝認為,核四提案根本就是公審會的照妖鏡,也彰顯執政黨「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反民主心態。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黃舒芃對於現行公民投票制度也提出三點意見。她認為,公民投票是一種確保「直接民主」進行的程序,但公審會卻屢屢逾越法定權限就提案進行實質審查,因此公審會應予廢除。第二,關於正反表述的問題,黃舒芃認為現行公投法並無針對提案做出「主文與理由必須一致」的限制,這樣的概念只是公審會逾越法律範圍所作出的解讀。最後對於公民投票的門檻問題,黃舒芃表示,投票率門檻是限制直接民主的條件,但這樣的條件不得阻礙直接民主的進行,否則無法達到直接民主制衡間接民主的目的。

崇右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主任羅承宗則認為,將核四議題付諸公民投票,恐怕行政院長江宜樺所設定的死亡航線,目前公投投票率門檻過高,照國民黨的提案來看,公投恐難通過。他以台北市議員賴素如為例,北投士林第一選區共有約30萬的有效票,若該選區選民意欲就本次貪瀆事件提出罷免案,按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規定,則需有15萬人的投票人數。羅承宗質疑,若加上天氣因素,罷免議員都恐難成案,更何況是公民投票案件的投票人數門檻高達900萬票,成案機率難如登天。他也提出,現行公民投票法亦應降低年齡限制,特別是關於世代正義的價值判斷,下一代有權作出他們自己的決定。

律師黃帝穎則以德國經驗為例,認為核四停建是出於國家對於人民生存權以及環境生態的保護義務,他質疑行政院發動核四公投不僅浪費社會資源,國民黨的核四提案內容也不符合公審會駁回ECFA案的標準。此外,行政院長江宜樺主導核四公投,顯已違反公投法第13條「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規定,恐須負刑責。他也建議,將來核四議題若真付諸公投,亦可優先考慮將核廢料放置於對於續建核四支持最高之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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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民視新聞)核四公投門檻高? 學者批壓制民意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k7LERnu2KI
(自由)永社、台聯:核四立即停建
(自由)座談提議 核廢料放最支持核四縣市
(台時)黃昆輝:核四公投主文理由矛盾
(台時)公投定核四去留 學者抨天真
(立報)談「核四公投與世代正義」 台灣永社辦座談
(新頭殼)核廢放哪?律師:最挺核四續建公投縣市
(蘋果)馬英九見反核富邦董娘 黃昆輝批:不要大小眼
(中央社)黃昆輝:核四公投兩命題易混淆
(苦勞)【會後新聞稿】「核四公投與世代正義」座談會





















評核四公投與停建爭議的法律問題




黃帝穎/律師、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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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核四是否續建議題,2013年2月行政院長江宜樺突然宣布,「由公民投票決定」,震撼各界。

對於行政院長江宜樺定調「核四公投決定」,國民黨立院黨團也擬提出「你是否支持停建核四?」公投案,並預估八月進行公民投票。但在野黨與環保團體均質疑,以現行公投高門檻的機制,馬政府明顯技術性封殺停建核四案,終極目標是護航核四續建,而江院長也不避諱的說,「公投不表示政府建核四的立場有鬆動」。

然而,針對民間呼籲馬政府應直接停建核四,馬總統則回應,十二年前的大法官第五二○號解釋文已宣布陳水扁政府停建核四是違憲,「現在貿然停建核四,恐怕會違憲」。

從ECFA公投看核四公投




黃昆輝╱台灣團結聯盟主席


首先感謝永社舉辦「核四公投與世代正義」座談會,攸關台灣民主最基本的公民投票機制,做一個深入的檢視及探討。從行政院長江宜樺拋出核四公投決定後,不僅核能問題成為輿論焦點,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更讓社會大眾對當前公投法不合理的地方,有更多的認識及探討。

核四公投的議題一拋出,各界對如何提出主文,究竟是正面表述或負面表述,成為爭議的焦點。為什麼會如此呢?主要的原因就是在於當前公投法的規範中,有關公投的通過與否決的門檻過高,才會產生主文如何表達影響通過結果的爭議。這是公投法中問題最大的一個條文,一定要推動修法。

反核四公投的沙盤推演




羅承宗╱崇右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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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間最受矚目的政治新聞,莫過於行政院長江宜樺公開表示,有關核四去留將由立法院發動全國性公投解決,若立院提出核四停建公投並獲通過,中選會將安排1至6個月審議期,若能在本會期成案,預估可在休會後的7、8月舉行全國性公投。

對於長期推動核四公投運動者來說,行政院的決定可謂是「遲到的正義」。但在現行公投法框架拘束下,馬政府究竟在打什麼算盤?順此走勢將會如何發展,這些重要問題應值吾人再度審慎思量。

如眾所周知,我國公投法於2003年12月31日公布施行,迄今已轟轟烈烈舉辦6次全國性公投。這6次公投的相關數據,謹整理如下表所示:

2013年3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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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立報)永久屋又流標 哈凱族人回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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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你是否同意貢寮禁止強震不得海嘯?(蔡雅瀅)

本黨當然要無罪推定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3.03.2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28/today-o10.htm


南投縣長李朝卿遭檢察官依貪瀆罪嫌起訴,檢方雖批其不顧人民安危,而請求法院重懲以澄清吏治。只是法院已裁定以兩千萬交保,李朝卿亦將依法向內政部申請復職,一位因涉貪瀆而被起訴的縣長,卻仍可安然在位,豈不怪哉?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地方首長若遭羈押,內政部須停止其職務,惟依同法條第二項,若遭釋放,如交保之情況,在任期屆滿前,仍得准予復職,這也是南投縣政府據以向內政部申請的正當化理由。而會有如此的規定,主要是因地方首長乃由人民選出,自不應由內政部任意加以剝奪,且於現階段,距離判決確定尚有一段時間,若僅因被起訴即停職,不僅有違無罪推定,恐也違反比例原則。

《政府採購法》如虛設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03.28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328/34915865/


南投縣長李朝卿因涉嫌收受回扣,遭檢方偵查終結後起訴,而從其所涉及的工程與採購弊案,皆採取限制性招標來看,現行《政府採購法》在防止貪瀆情事發生所為的規範,實已形同具文。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1項,政府機關對外採購,雖規定有公開、選擇性及限制性招標等三種方式,但為了避免行政機關對外招標陷入黑箱作業,自應以公開招標為原則,只有在相當例外的情況,才得為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只是即便有《政府採購法》的諸多規範,於公開招標的場合,廠商借牌投標或圍標,或收買承辦公務員洩露底標與評審委員的情事,早已非新鮮事。既然在要求最嚴格的公開招標尚且如此,則於選擇性與限制性招標的場合,問題自然更為嚴重。

2013年3月27日 星期三

恐龍司法 A片推手


羅承宗

台灣時報2013.03.27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16620

日本成人片商對侵犯著作權的台灣廠商跨海提告,上週北檢以成人片違反公序良俗、不受著作權保護理由,全案不起訴告終。北檢此舉,似又向全世界昭告我國法治水平的低落。

有關成人片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爭議,最高法院於一九九九年曾有判決(八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號刑事判決)以成人片違反善良風俗而主張不受保護。惟因社會風氣變遷,加上二○○六年釋字第六一七號針對猥褻出版品提出「硬蕊」(hard core)、「軟蕊」(sof tcore)的嶄新區分標準後,從二○一○年下半年起,國內幾位智財領域的重量級法學者提出多篇論文,有志一同批判最高法院見解不當,咸認即便是成人片,僅要符合最低程度創作性,就應受著作權保護。無奈僵化的檢方只知一昧墨守上世紀陳腐見解,對法學新知充耳不聞,其恐龍性格彰顯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