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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日 星期二

【新聞稿】「王光祿等釋憲案法庭之友意見書-原住民族青年團體與NGO聯合遞狀」記者會

原住民族青年團體與NGO聯合遞狀(照片來源:原住民族青年陣線

司法院大法官將於3月9日針對王光祿等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並公開徵求各界提供法庭之友意見書。今日,全台各地數十個原住民族青年團體、地方團體及人權倡議NGO於司法院前舉行記者會,訴求憲法法庭做出相關法律違憲之解釋,並共同遞狀,提供法庭之友意見書供大法官作釋憲參考。

記者會主持人同時是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成員的Savungaz表示,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長期遭受汙名,並受到不適當的法律限制,獵人按照祖先的教導在山林中生存卻被法律入罪,這樣錯誤且長期的法律壓迫,嚴重違反憲法所保障的生存權及多元文化精神。

台東縣布農族青年永續發展協會提出書面聲明,說明對布農族而言,文化中並沒有「獵人」這種「職業」,被中文以「狩獵」一詞概括的背後,是豐富而詳盡的文化內涵、更是一套綜合性的知識體系,包括對於環境生態的微觀認識、族群歷史記憶、動物行為、身體與心性鍛鍊等。這套體系緊密的結合布農文化核心的倫理道德與禁忌,指引族人如何與環境共生。現今法律體系中,將「狩獵」從布農文化的體系中切割開來,試圖討論其適法性,是嚴重誤解布農文化、使得文化破碎化,無法被正確地評價與認識。文化牽一髮而動全身,傳統的變與不變都有其背景,但目前的法律規範,只允許我們傳承「主流社會」想要原住民族傳承的部分,實質地造成文化不平等的壓迫。

來自台東大武窟部落的排灣青年陳巧筠指出,現代國家的出現,開始架空並破壞各族群的規範制度,導致文化式微,又用法律箝制,造成原住民族狩獵行為竟成為破壞生態保育的代稱,這樣的汙名已長期踐踏台灣原住民族的尊嚴。對原住民族而言,狩獵不是特殊行為,而是日常生活的文化實踐,當中的規範和禁忌,正是原住民族與山林共存千百年所累積出的與自然環境平衡共存的智慧。原住民族的狩獵並不是單純作為個人權利單獨存在,而是兼具集體權與個人權的特殊權利。她進一步指出國際上已有許多現代法治與傳統慣習調和、互相尊重的相關經驗和援引國際公約的司法判例,台灣應該要開始思考如何跟上國際的腳步,提升原住民族自主管理及自決的權利。

同樣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的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表示,本案從2017年進入大法官釋憲程序至今,終於在三年多後,原住民族獵人們得以在憲法法庭上,現身以自己的母語對大法官們訴說,原本屬於原住民族的多元傳統文化,原本應該受到憲法與基本人權保障的文化權,是如何遭受歷次政權的壓迫與宰制。因此,下週的言詞辯論無疑是台灣原住民族重要的憲法時刻,我們期待大法官們可以站在守護憲法的位置,並從保障原住民族基本人權的角度,深刻地與獵人們、律師團進行對話。

而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補充說明,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早已肯認原住民族享有支配自己的生活;維護獨特的文化認同;免於歧視和種族滅絕的威脅;能夠取用土地及其他維繫生計與文化的必要資源之權利。她表示,本次的釋憲案對於原住民族的社會有重大影響,期待政府正視過往的歷史,並且依國際人權法及公約中對於原住民權利的各項保障,包括如何落實原住民族狩獵及對於傳統領域中自然資源的自治與管理等等,讓國際人權法對於原住民權利的保障得以在此次釋憲案中被彰顯。

最後,Savungaz特別提到,在過去,法庭之友意見書並不會公開,但若是能夠公開各方的意見,對於促進社會討論與理解,會是一大助力。記者會結束後,團體代表進入法院遞狀,並預告3月9日言詞辯論庭當天,也會有更大的行動串聯各界共同關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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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年3月2日(二)上午10:00
地點:司法院前(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新聞聯絡人:高涪暄、Savungaz

聯合發稿單位:
台東縣布農族青年永續發展協會(東布青)、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Lima台灣原住民青年團、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原住民族青年陣線、臺灣原住民族太魯閣族學生青年會、南澳青年聯盟、花蓮馬遠部落布農族丹社青年、Pangcah阿美族守護聯盟、邵族文化發展協會、台中市布農族邁阿尚協會、台中市東布農旅中同鄉會、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Rikec學生會、國立東華大學卡拉鄒農學生會、國立東華大學Ptasan不打散學生會、國立東華大學阿美族學生會、國立東華大學馬卡學生自治會、國立東華大學卑南族學生會、國立東華大學母語屋、國立政治大學搭蘆灣社、國立台灣大學原聲帶社、國立成功大學原住民族文化交流社、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原青社、台北商業大學嘎瑪巴斯社、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布農族自主學生會-東谷沙飛青ngaan、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原住民Knbiyax青年社、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原住民Knbiyax青年社社友聯盟、中部平埔族群青年聯盟、臺灣原住民同志聯盟、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台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台灣原社、原住民族勞工聯盟、原住民族自決聯合、台玖線樂團、望鄉部落慢午廚房、羅娜部落霖卡夫的家工作室、內本鹿人文工作室、法律白話文運動、台灣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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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 星期一

沒有承認罪責,何來回復名譽?

姚孟昌(作者為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永社社員)

想想論壇/政策想想 2021.03.01

在二二八事件屆滿73週年的這天,蔡英文總統在「二二八事件中樞紀念儀式」上頒發潘木枝、蘇泰山、陳進興3名受難者回復名譽證書給其家屬代表。政府係依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六條規定,經受難者家屬以書面向「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提出申請後,經基金會審理通過並陳報總統府及行政院,政府才頒發「回復名譽證書」。

這份證書並不是平反被害人冤屈的法律文件。從證書用語可知,政府僅承認對被害者遭遇的傷害負有道義責任,卻無隻字提及法律責任。對家屬而言,或許這是他們在蒙冤多年後僅能獲得的一點安慰。 可是在法律上來看,這一紙回復名譽的證書無法達到蔡總統口中之平反政治冤案、追求歷史真相與社會公義的目的。若根據轉型正義的精神,家屬要求政府承認對其先人所犯罪行,鄭重道歉、合理賠償與保證不再犯等要求都無法在儀式中得到滿足。家屬最想要是政府的認罪悔過書而非回復名譽證書。

以嘉義仁醫潘木枝先生為例,二二八事件爆發時他任嘉義市參議會副議長。熱心公益的他還曾到嘉義公會堂為被看管的外省同胞免費看病。1947年3月11日,他以「和平使」身分與陳澄波等人到水上機場與軍方接洽竟遭扣留。3月25日,在未經公開審判下,潘木枝與陳澄波、柯麟、盧炳欽等4名嘉義市參議員,被綁押至嘉義市區遊街示眾,最後在嘉義車站前被公開槍決。嘉義市民均知其冤,明白潘醫師是以無罪之身而遭國家羞辱後殘忍殺害。連當時才八歲的前副總統蕭萬長也被媽媽帶到現場,跪在潘醫師的遺體前以清香祭拜這位救命恩人。歷史早已還給潘醫師清白,73年後還需要國家公開回復其名譽嗎?豈不知真正犯罪的是國家?總統最該做的是代表國家認罪悔過、道歉賠償,如此才能回復國家因為自身犯罪所傷損的信譽。而今,怎麼會是潘醫師本人及其家屬需要回復名譽? 而且還是需要請求加害者為他們回復名譽。天下之事,寧有此理乎?

在法律上,請求回復名譽者一定有遭致他人不法侵害名譽之事實。依法要求加害者回復被害人名譽是司法究責的一部份。根據民法第18條規定,名譽與生命、身體、自由、貞操、肖像、姓名、信用、秘密等權利,合稱人格權。當人格權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回復名譽就是除去對人格權侵害的方式。若被害人之人格權有受侵害之虞時,亦得請求防止之。法律有特別規定者,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或精神慰撫金。所謂回復名譽,通常是以公開登報道歉方式為之。法院也會注意到加害人不可以有大街上羞辱,然後在小巷裡道歉等違反比例原則的情事。

就刑法規定而言,追究侵害他人名譽之犯行有公然侮辱罪(刑法309條)、誹謗罪(刑法310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罪(刑法313條)、侮辱誹謗死者罪(刑法312條)等。其他妨害名譽罪包括選舉期間的名譽侵害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散布虛構事實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無論在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中,要求加害人回復被害人名譽是民事和解或在刑事追訴時附帶民事求償的基本要求。

現行《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六條有關回復名譽的規定令人不解。盡管各種官方報告均承認被害人係無端遭戮、確有冤屈。被害人家屬因此更承受超過70年名譽遭政府羞辱的嚴重傷害。竟然法令不是要求政府主動道歉並為被害人及其家屬回復名譽,而是必須等到家屬提出申請後,才能啟動回復名譽的程序。殺人者是政府,羞辱人的也是政府,只是若被害人沒有提出申請,那麼政府不法傷害他人名譽與生命的犯罪彷佛就可輕輕帶過,像是沒發生一樣。即使家屬依法提出申請,國家還可裝模做樣地進行審核,經核可後才頒發證書,美其名是撫慰被害人家屬。讓人家可以在家祭勿忘告乃翁時說:「過去就讓它過去吧!」 其荒謬處,真是不言可喻。

再者, 細看「回復名譽證書」的內容,證書是由總統、行政院長署名,內文為「1947年的二二八事件,剝奪了許多台灣人民寶貴的生命與尊嚴;在這塊土地,烙下了深刻的傷痕;政府痛感道義責任,願意誠摯反省;決心與人民共同正視歷史真相,正確傳達於後代;建立台灣永遠的和平。」 在證書中政府只承認對被害人及其家屬有道義責任,卻無任何法律責任。文字中僅表示遺憾,並無深刻地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道歉與請求原諒的字句。

簡言之,頒發「回復名譽證書」過程再度呈現政府沿襲舊有的威權思維。在二二八事件上,認定國家並無不法,當然也就談不上必須承擔得法律責任。於是在二二八事件中只有受害人,並無加害者。只有賠償行為,並無究責措施。只有回復名譽的文件,並無確實悔過的證據。二二八事件真的可以成為台灣人的歷史教訓嗎?被害人與其家屬的傷痛真的可以因此撫平? 筆者非常懷疑。

事實上早有許多政治受難者直言政府每年在228紀念日這天向受難者道歉、頒發回復名譽證書的作法,不過是徒具形式,完全沒有法律依據,也不能讓受難者及其家屬獲得真正法律上的平反。所謂的「回復名譽證書」明定在《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辦理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及其家屬申請回復名譽作業要點》,該要點的制定依據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6條。母法既然使用補償之名, 就是表達政府在二二八事件的過程中並無不法。補償意謂「因為人民有錯在先,所以政府才犯錯在後,悲劇就此發生。」這根本是『和稀泥不負責任』的作法。母法名稱已於2007年三月修改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可是原規定的第六條以及授權訂定的要點並未同時修改。「回復名譽證書」內使用的語句也未作調整。這不正是留存「雷霆雨露、俱是君恩」的特別權力關係威權思維的記號?完全不符合現代法治與轉型正義的精神。

是以,政府若要落實轉型正義,就應深切體認到現行「回復名譽證書制度」中的虛矯,在發現真實、確定責任、認真究責之後,誠實向被害人悔過道歉,並且鄭重表示不會再犯,且予以合理的賠償。政府應該在查明真相後,無待申請,就主動向被害人遞上悔過書,承認自己的過錯與法律責任,爭取被害人的諒解。唯有如此,真正的和解才可能發生,而和平的橄欖枝葉才能在台灣綻放。

轉型正義是一項很艱鉅的工作,需要政府與人民持續不懈追求真實與公義的堅持。政府也必須有誠實面對歷史的勇氣。唯有如此,國家才能重新站立,政府才能回復其因為殘害人民所傷損的信譽。

期待下次的二二八國殤紀念日,蔡英文政府給出被害者家屬的是一份國家認罪悔過書。

2021年2月22日 星期一

「新聞有價」之戰,臉書祭封殺、Google為何願意對澳洲讓步?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永社理事)

報導者/評論 2021.02.22

你能想像有一天,在Google上搜索資料,任何媒體的新聞連結都找不到嗎?或是在Facebook上,再也不能分享任何媒體的新聞內容連結?若是真有這麼一天,你還會想上Google或Facebook嗎?

不消說,少了新聞連結的Google,對搜索者而言將十分不方便;而少了新聞連結的Facebook,或許大家終會發現,真正稱得上「自媒體」的使用者,並沒有那麼多,許多號稱聲量很高的藍勾勾大戶,其製造的內容大半要依賴媒體報導再加上一點評論。

數位時代的內容產業,呈現了一個奇怪的現象:人們在網路上花時間瀏覽的內容,比任何一個時代都多,但這些集結內容的數位平台公司,一來依靠傳統《著作權法》規定,得以主張這些出現在平台上的片斷內容段落,都是合理使用、無須付費;二來這些公司更主張他們並不靠銷售這些內容獲利。話雖沒錯,只是這些科技巨擘沒有說的是,他們大多是靠著掌握使用者的資料而獲利,但倘若沒有這些大量提供的免費內容,平台或將顯得貧乏、無趣,使用者的黏著度恐怕也會降底,如此這些數位公司還能源源不絕取得使用者的資料嗎?

平台遊戲規則,影響媒體產業生態

在紙本做為媒體載具的年代,媒體既可以賺廣告費、也可以賺訂購費。但數位時代來臨,翻轉了媒體的生存法則,現在人們習慣在網路上瀏覽免費內容,媒體也被迫迎合閱聽大眾的習慣,轉向提供免費內容,僅靠廣告存活。

數位廣告的成長是驚人的。2020年《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報導,5,300億美元的全球廣告市場中,數位廣告的比率達到52%;相較於21世紀初,當時數位廣告的比率僅不到廣告總額的2%,20年間成長26倍,這種速度和規模,遠超過上一代的媒體科技革命──電視。可惜這麼驚人的成長,數位內容業者所取得的比例卻日漸減少。根據2020年澳洲市場競爭機構的調查,每100澳幣的網路廣告,Google拿走53元,而Facebook拿走28元,剩下的19元,才由餘下眾多媒體通路爭食。

最糟的還不是數位平台拿走絕大部分的廣告利潤,而是辛苦生產、製造數位內容的媒體業者,由於日漸缺少與大型跨境數位平台談判的能力,只能愈來愈屈就平台端制定的不公平遊戲規則。

任何一家經營原生媒體內容的公司都深知,養記者花錢、製作優質報導花錢,總之生產原創內容必須花錢、要生產好的內容更要花錢。但一篇耗費人力、時間產生出來的好報導,卻只能免費提供給數位平台利用,靠著拼命累積點擊率、搏回一點和付出不成比例的微薄分潤。這樣就產生了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循環:愈是生產優質內容的媒體,所得利潤愈是不成比例;易言之,愈是認真提供優質內容的好媒體,反而容易在市場死得愈早,不如來做內容農場,反而本小利大。

借鏡歐盟前車之鑑,澳洲法案欲強化內容端談判力

澳洲競爭暨消費者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 Consumer Commission, ACCC) 在2019年發表了一份長達600多頁、名為「數位平台調查」(Digital Platforms Inquiry)的報告。

報告裡顯示,在2006年到2016年間,澳洲整體新聞相關的工作少了9%,而傳統紙媒下降更快,少了26%的工作。即便2014年至2018年澳洲人口和經濟都增長,但在傳媒平面媒體的記者人數在這5年中少了20%。

此外,根據ACCC的統計,2008年到2018年澳洲有106家地區性和區域性的報紙關閉;報告裡十分憂心指出,過去15年來,與地方政府相關的公共新聞沒有人在處理,地方法院、醫療、科學新聞被報導的幅度大幅下滑。

其實,澳洲政府並不是第一個注意到內容媒體和數位平台之間付出與獲利嚴重失衡的國家。2019年,歐盟就推出新的「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對原本依賴著作權合理使用規定得以免費呈現新聞片斷內容的數位平台業者,創造出一個「新形態的著作權利」,在該指令第15條(Article 15)中,要求這些平台業者必須取得這些新聞內容的授權,而不能主張合理使用。舉例言之,如Google之「新聞搜尋」服務,在指令通過後,即需取得授權否則違法,故第15條的規定,一般稱為「新聞『連結稅』」。

歐盟的做法,開啟了改變傳統著作權法的第一槍。只是歐盟僅提到這些內容應該取得「授權」,但數位平台業者則透過強大的通路能力,反而強勢主張平台僅呈現願意「免費提供」的新聞內容,至於「不願免費提供」的內容,那就不會出現在平台上。市場上談判實力的差距,讓眾家媒體只好忍氣吞聲,歐盟這個著作權法的美意,也功虧一簣。

有鑑於此,澳洲目前提出的《新聞媒體議價法案》(News Media Bargaining Code)草案,就相當於歐盟法案的進化版。它除了要求數位平台業者對內容付費,同時更強化內容端業者的談判能力,規定媒體可集體與Google或Facebook談判,並在授權金額談判不成時、設計強制仲裁機制。此外,該法案還規定若數位平台更改演算法,需要通知做為內容提供者的媒體,否則將會被罰澳幣千萬以上、或該公司10%的在地營業額。

在澳洲提出這項針對性強烈的法案之後,Facebook一如往常的高姿態,選擇強硬封鎖所有澳洲的媒體內容,還被戲稱為Facebook決定和所有澳洲媒體「解除朋友」(unfriend)。而較不尋常的,則是最初曾表達強烈抗議的Google,戲劇性大轉彎決定配合。

台灣可能嗎?關鍵因素在哪?

令人好奇的則是,既然澳洲並非第一個要求數位平台業者為內容授權付費的國家,為何此次Google一反先前「要我們付費就退出貴國市場」的冷傲態度,忽然忍痛選擇配合呢?其實這和澳洲的媒體產業特性、偏向保護本地產業的監理生態,有相當大的關係。

澳洲的媒體產業集中度高,在地媒體巨擘對政治和社會的影響力相當大,擁有新聞集團的梅鐸(Murdoch)正是其中的代表人物。此次《新聞媒體議價法案》草案能夠推出,本地媒體業者合作施壓、媒體巨擘動用自己對政府官員的影響力,在在都是此次Google最終低頭的原因。

有人問我,這次Google願意配合澳洲的談判準則,是否代表這即將成為全球性的趨勢?我認為當然不會。原因很簡單,就算提供內容的媒體業者已經奄奄一息,但要數位平台業者分享已經落袋的利潤,還是可以想見它們百般不願。倘若在地的媒體業者無法有合作的共識、或是當地社會缺少對數位經濟失衡的充分認知,那就難以集結夠強大的力量,督促政府推出類似的法案、更無法迫使大型數位平台業者低頭。

又有人問我,那台灣政府是否會推出類似的法案?我的答案還是一樣,媒體身為第四權,本應具備左右社會的強大力量,但倘若優質內容總是陷入無法獲利的惡性循環,最終必將劣幣驅除良幣,媒體內容產業也必然走向衰敗。從澳洲的啟示,可以想見本地業者需要有團結自救的意識,而社會更需要充分認知數位平台模式對在地產業的潛在傷害,諸項條件成就,才有實現的可能。

2021年2月19日 星期五

【會後新聞稿】勿忘地震核災 告別核電威脅 313「福島10年 告別核電」活動公布記者會


 
近來日本福島再傳芮氏規模7.3強震,引發全球關注,今年是東日本311大地震的10週年,事隔10年,竟再度發生餘震,足見地震與海嘯是不可輕忽的天災,回顧311地震與福島核災為日本帶來的苦難與衝擊,至今仍持續付出高昂代價,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將於3月13日舉辦「福島十年、告別核電」系列活動,呼籲大眾勿忘核災慘痛歷史,早日告別核電威脅。

終結核電才是最安全的防災

崔愫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指出,此次震央與10年前的東日本大地震非常接近,被專家視為2011年311大地震的餘震,產生強烈震度的地區也重疊,正是10年前地震受害最重的地區。此次產生強烈震度的地區如福島縣、宮城縣、茨城縣、新潟縣,這些震區的核電廠都已從2011年福島核災後停機至今,這並非單純的幸運而已,而是10年前福島核災的教訓,使得核電安全被強烈質疑,制定了更嚴格的審查標準,使得這些核電廠至今尚未解封重啟,因此並未產生核災危機,過往的經驗證明,在遭遇不可控的複合式巨大災難時,無需再擔憂高風險的核電意外,終結核電才是最安全的防災。

蔡雅瀅/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2011年3月的福島核災即將滿10周年,地震、海嘯及核災造成的避難人數,曾高達16萬多人,若僅地震、海嘯,災後仍可迅速重建家園;但伴隨輻射持續外釋的核災,重建就十分艱難,直到去(2020)年8月,仍有4萬多人在避難中 。台灣與日本同樣位於環太平洋火山帶,核災風險遠較其他地質穩定的國家高,日本在福島核災後,核能產業大幅衰退,截至今年2月8日,有24部反應爐宣布廢爐、9部未申請再起動、7部取得設置變更許可、11部審查中,僅9部獲准再起動,其中僅4部運轉。而台灣核一廠兩部機組已進入除役階段,核二廠一號機也將在今年執照到期開始除役,即將逐步擺脫核災風險的威脅。而位於斷層帶,宣布封存近7年的核四,即將在今年8月公投,盼大家反對核四續建,莫忘福島核災的傷痛。

核災已屆十年 輻射汙水與核廢料仍難以解決

楊順美/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秘書長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秘書長楊順美表示,2011年福島核電廠因為地震與海嘯受到嚴重毀損,反應爐爐心融毀,導致輻射外洩,10年來污水與污土仍然持續增加,如何處置污水與核廢料成為日本政府最頭痛的問題,輻射汙水的總量超過124萬公噸,日本政府為省成本擬將輻射污水排放入海,引起國際上強烈的抨擊與反彈,反對使輻射物質進入到生態圈,造成二次輻射污染。近日國際發起的「福島核災將屆10週年,反對輻射汙水排入海洋,終結核電!」連署已有24個國家、311個團體共同聯名發起,台灣也有近40個團體加入連署表達反對立場。核災殷鑑不遠,台灣應該趨吉避凶,盡快廢除核電。

蔡中岳/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蔡中岳表示,今年是福島核災的十週年,糾纏台灣多年的核四應該劃下終點,然而擁核派想要讓核電繼續維持的各種動作迄今仍沒有停歇,台灣已朝向非核家園邁進,但今年八月擁核派仍提出了「核四重啟公投」,試圖恢復一座充滿風險的核電廠,民間團體將全面迎戰公投,呼籲民眾投下不同意票,因為台灣沒有應付核災的能力,不應讓全民為不安全的核四承擔核災風險!其實當年福島核災後立院曾要求重新調查核四廠周邊斷層,政府應盡速公布核四周遭地質調查報告,以及新的耐震模擬結果,讓社會檢視核四的安全狀況。

張竹芩/綠黨秘書長

綠黨秘書長張竹芩呼籲,回顧福島核災10年,日本至今仍在為使用核電付出高昂代價,對輻射汙水束手無策,核電重啟困難重重,核災使得全球核能產業重挫衰退,也影響了台灣的能源政策,311之後的反核運動曾有二十多萬人走上台灣街頭,要求非核家園。今年適逢10週年,全國廢核行動平台集合各團體聯合舉辦福島十年系列活動,包括福島現況紀錄片放映、福島核災研討會、「省思後福島時代」國際線上論壇等,另有現場活動邀請民眾參加,3月13日週六下午於自由廣場舉辦【福島十年,告別核電】音樂會市集,6月舉辦廢核遊行,希望大眾勿忘地震核災,早日告別核電威脅。


▍記者會資訊
時間:2021.02.19(五)上午10:00
地點:凱達格蘭大道(台北賓館門口)

▍活動發起團體出席代表
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再生能源推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永社、綠色和平、綠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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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島核災十週年系列活動

福島核災十週年,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將在自由廣場舉辦【福島十年,告別核電】音樂會市集,現場除了有音樂表演外,也將邀請支持廢核、推動能源轉型的團體加入擺攤,和我們一起倡議理念,告別核電。

活動時間:2021.03.13(六)下午14:00~17:00
活動地點:自由廣場前
活動內容:音樂會 / 市集
 (邀請有機、環保、能源、文化相關單位擺攤,推廣能源永續教育,名人肥皂箱短講、音樂表演)

★★本活動保留因應疫情進行適度調整之空間,請大家密切注意廢核平台相關訊息,造成不便,還請見諒。★★

借物主席柯文哲的法律責任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火網評論 2021.02.18

柯文哲帶領的「2019台灣民眾黨」(下稱民眾黨),在2021年2月春節檔期上演的「寄生國會」戲碼,亦即該黨近20人黨工進入立法院該黨黨團使用立法院資源一事,春節過後仍持續廣受非議。適逢日本吉卜力工作室動畫電影《龍貓》終於首次在台灣正式上映之際,筆者認為用「借物」更能貼切形容民眾黨的所為。

同為吉卜力動畫電影的《借物少女艾莉緹》,劇情改編自英國奇幻小說《地板下的小矮人》,描繪小矮人們,為求生存須趁人類不注意時偷取走日常用品,而他們稱呼這種行為是:「借物。」該電影深受觀眾喜愛,榮登了該年度日本國片賣座冠軍。

從2019年迄今,另外一連串關於「借物」的奇幻故事,也在台灣持續進行。只是上演之處,並非在畫師繪製的影壇,而是在真人演出的政壇。留給世人的,不是虛幻世界的美妙,而是現實世界的難堪。

詳言之,台灣自1990年代真正邁入民主憲政時代後,組成政黨固然是公民的權利。但是在毫無聯繫承繼關係下,2019年成立、由現任台北市長柯文哲擔任主席的新興政黨,直接「借物」於1927年由蔣渭水、林獻堂等人創立的台灣民眾黨。縱使就法而論,此舉雖尚無違反《政黨法》「不得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相關規定,但柯文哲帶領的民眾黨,不顧蔣渭水基金會反對,把寶貴全民歷史記憶資產挪為己黨之用,堪稱欠缺格調的不道德行為。

悖離公物公用基本原則

民眾黨晚近更駭人聽聞的「借物」活動,則發生在立法院。該黨自創黨迄今,一直以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某商辦大樓6樓為中央黨部。但媒體於本月初揭露,該黨黨工人員近20人直接進駐立法院該黨黨團辦公室,從事黨務工作。對此,該黨雖旋即發出聲明表示,「黨團內所有人員是為快速支援黨團、即時回應輿情需要而設,並無『寄生』之說」云云,只是這個回應概屬「避重就輕、答非所問」的託詞,不值一哂。而日前柯文哲主席受訪時再度喊屈,辯稱並沒有使用更多的空間等語。

然而,整個民眾黨「借物」立法院的關鍵重點,從來就不是使用空間面積。借用立法院黨團當黨部,頻繁使用國會資源、從事黨務工作的立法院民眾黨黨團,報載推估去年夏季、冬季的用電量,都達時代力量黨團2倍多、甚至近3倍,另外電話及通訊費用帳單,也是由立法院埋單。

要之,「借物」1927年台灣民眾黨的名稱,還只是不涉及法律的格調欠缺;但「借物」立法院,則已涉及嚴肅的法律責任。按民主法治國家,黨工使用黨的資源,做黨的事,乃天公地道,他人尚難置喙。惟倘若黨工使用國家的資源,做的卻是黨的事,則顯悖離公物公用的基本原則。相關不當溢領的經濟利益,除了應予清查追討、不容轉嫁全民負擔外,此種狀況是否已構成公務人員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相關要件?值得追究。檢調人員看到本篇投書後,難道不該剪報分案,給世人一個交代?

此外,一個牽連的國會維安嚴肅課題,也該一併探究。在全世界設有國會的國家裡,最高民意殿堂的門禁與安全性,往往以最高嚴苛標準要求,幾無例外。立法院門禁管理要點亦有「本院職員工、委員助理及各機關國會聯絡人等進入院區,均應配帶證件。來賓應按規定辦理會客手續」的明文規定。

國會門禁管制竟不設防

在此前提下,一般民眾要進入立法院,理論上要到立法院正門口辦理臨時證件後,方得予以放行。為何民眾黨近20人黨工在不具「立法院職員工、委員助理及各機關國會聯絡人」身分與證件下,能長期自由進出立法院,進而使用各種國會資源?此種猶如兒戲,毫不設防的國會門禁管制,不但是行政管理危機,更是國安危機,難道不該嚴肅以對?

文末,「台灣就是我們、我們就是民眾」一語頃刻正高掛民眾黨的網站首頁,作為該黨宗旨。只是從政治學理來看,政黨始終只是Party,僅是反映社會一部分人的意志。台灣不是民眾黨,民眾黨人更沒資格代表全體民眾。該還的帳,該釐清的責任,奉勸「借物」主席柯文哲勇敢面對,勿拖勿欠勿牽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