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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3日 星期一

【會後新聞稿】0513 永社參與「遊說立委推外國代理人法」記者會 台灣基進:優先處理賣台旺中集團

「催生反統戰法  護台防中」。(照片來源:台灣基進)
今(13日)上午,由台灣基進與台政北等大學生社團、專家學者、民間十多個團體組成的「護台防中立法行動小組」,於立法院前召開「護台防中」記者會。立法小組表示,目前已經完成《外國代理人法》草案,正在進行立法院遊說,目前已有多位民進黨籍立委對草案表示高度興趣。而台灣基進發言人陳柏惟表示,這個法案就是要優先處理旺中集團。
 
資訊戰研究者沈伯洋表示,中國對台灣的資訊戰越演越烈,已從武力的「打台灣」、經濟的「買台灣」晉升到媒體的「騙台灣」。他警告,假如繼續放任中國的假資訊肆意流竄,台灣內部的信任將會摧毀殆盡,並陷入嚴重的民主社會的分裂與自我崩壞,最終,中國便能坐收統戰成果。他認為,台灣應效法美國和澳洲,將散佈中國不實資訊的媒體登記為「外國代理人」,透過立法在中國假新聞上附註「中國製造」,也可將媒體背後的勢力透明化。
 
永社理事長 黃帝穎律師發言(照片來源:台灣北社辦公室主任)
台灣永社理事長黃帝穎律師隨後補充,訂定「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就是與國際社會進行制度接軌。美國日前已揭露中國代理人在美國的滲透行為,並已將中媒「新華社」列為「外國代理人」,並以「外國代理人登記法」起訴五位中國網軍。同時,澳洲也通過「反外國勢力干預法」,通過立法避免間諜活動對民主政權的侵略。而台灣正面臨來自中國嚴肅的挑戰,雖然立院已通過外患罪修法,但更重要的是去處理更前端的資金運用如何進入媒體,並介入新聞自由的問題。
 
台灣基進發言人陳柏惟接著指出,台灣越是面臨迫在眉睫的媒體統戰,我們就越急切需要「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外國代理人登記法」是二戰時期,美國用來防範納粹德國在美宣傳的法律,而這部法律的精華就在於,媒體有義務要向大眾揭露自己是「做廣告」還是「做新聞」。以臺灣為例,當我們的媒體去到中國,遵從中共政協主席汪洋的指示,成為向「兩岸統一的和平發展」的工具時,台灣就必須辨別媒體所宣傳的,到底是新聞還是外國的宣傳廣告。
 
法律學者宋承恩表示,台灣的民主需要治療,療方就是靠公民的行動來守衛我們的主權疆界。他說,台灣已經是一個保障言論自由的社會,但言論自由的前提是,每個團體都必須揭露自身的利益。我們的政黨必須公布所收的政治獻金來自哪些企業,立院黨團必須公布受到哪些社會團體的遊說,電視廣告必須公布受到哪些單位贊助播出。因此,一些明顯代表中國利益的團體,要求他們登記為「外國代理人」只是「剛好而已」。最後,宋承恩呼籲,我們開放的民主社會需要更多公民的參與與行動來守護。
 
台灣社社長張葉森直言,中國就是在利用民主自由的制度來反民主自由。同樣面對中國的威脅,美國除了「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外,也還有針對「文宣」與「廣告」的法律來制裁中國滲透。此外,歐盟各國以及澳洲也都有相似的法律工具。而當台灣不只面臨來自中國的統戰媒體宣傳,甚至是「留島不留人」的武統言論都層出不窮時,台灣政府就更需要保障具有台灣意識的媒體。
 
李江却台語文教基金會執行長陳豐惠表示,中國的統戰是本土文化語言能否生存的關鍵。當今台灣社會充斥著各種以宮廟、媒體、文化交流的名義進行的統戰,如果沒能在立法上擋住中國的攻勢,對國家安全與語言文化的傷害不堪設想。當我們看到中國如何對付新疆、如何對付西藏、如何對付香港的例子,陳豐惠呼籲,關心台灣本土文化的台灣人都必須站出來,防止悲劇繼續發生。
 
台大台語文社的許哲榕斥責,台灣不可再姑息中共的媒體統戰。根據中國媒體研究者何清漣的研究,2009年旺旺回台投資媒體事業,恰好就是中國開始大打媒體宣傳戰的時間點。除公然接受中共指導之外,旺中集團也利用中共援助的龐大資金,一再干預台灣的民主制度。許哲榕警告,如果台灣對中國統戰再無作為,恐怕明年真的就是台灣最後一場民主選舉。
 
台大女性研究社的廖宣佳表示,拒絕中國統戰就是保障人權。她指出,經過三十年來的努力,台灣的性別運動已有相當的成果,但反觀中國,女權運動者僅發起「反家暴、反女性歧視」的訴求,便遭政府惡意逮捕與判刑,更不用說中國遙遙無期的同志人權。廖宣佳呼籲,站在人權的立場,就必須要守衛台灣得來不易的人權成果,嚴拒中國統戰。
 
獨立青年陣線的陳薪雅談到,台灣需要專門處理中國滲透的法案。中國的滲透從媒體深入到基層鄰里,正一點一滴啃食台灣的民主。雖然目前已有許多專家學者點出資訊戰的危害,立法院也修正了外患罪的規定,但台灣仍然需要一個更針對中國滲透的法案來保衛台灣。最後,陳薪雅也呼籲,各個深切關心台灣未來的公民,都能一起來催生出台灣的反統戰法。
 

時間:2019年05月13日(一)上午10:0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

記者會影片紀錄:
https://youtu.be/R1k0qwVmJL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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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團體]
 
*政黨
 台灣基進
 
*民間團體
 台灣北社
 台灣母語聯盟
 台灣社
 台灣教授協會
 台灣國家聯盟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
 李江却台語文教基金會
 永社
 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獨立青年陣線
 
*學生團體
 台北大學尋寶社
 台灣大學女性研究社
 台灣大學台語文社
 台灣大學研究生協會
 台灣大學法律系學生會
 政治大學野火陣線
 師範大學暗暝合作社
 
*專家學者
 法律學者 宋承恩
 資訊戰研究者 沈伯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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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民團護台防中 盼催生台版「外國代理人登記法」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88492
 
*芋傳媒/本土社團共組護台防中小組 反制媒體統戰【影】
https://taronews.tw/2019/05/13/339308/
 
*美國之音/台灣一些團體推動立法院通過“外國代理人登記法”草案
https://www.voacantonese.com/a/Taiwan-Pro-Independence-Group-Push-for--Foreign-Agent-Registration-Act-20190513/4915120.html
 
*中央通訊社/護台防中 民團推外國代理人登記法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905130194.aspx
 
*聯合新聞網/獨派推「外國代理人登記法」 揭露賣台媒體的金流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809639
 
*大紀元台灣/籲處理紅色媒體 民團遊說「外國代理人法」
http://www.epochtimes.com.tw/n281257/
 
*新唐人亞太台/台媒赴中聽訓 學者:新聞需打上中國製造!
http://www.ntdtv.com.tw/b5/20190513/video/245515.html

2019年5月7日 星期二

考試院的歷史沿革──談考試委員人數下修之必要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大財經法律所副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思想坦克/天將奔烈 2019.05.07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19/05/07050701

針對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其中擬規劃將現行19名考試委員降為3名,並把任期從6年改成4年之舉,日前考試院長伍錦霖很慎重地召開記者會,一方面指責立法院「以修法之名行修憲之實」,將引發憲政危機;另一方面則稱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變更考委職權,他會辭職負起政治責任云云。

查考試院長伍錦霖係馬政府執政時期於2014年6月經立法院同意,同年9月出任考試院長。撇開伍錦霖「6年任期僅剩1年多、請辭並無如此壯烈」這段不談,有關考試院與考試委員的學術研究,很值得在此關鍵時刻好好地一併談談。

都是孫文惹的禍:考試院割裂人事行政權

孫文以中國隋、唐朝已降確立的科舉制度為藍本,於行政權外另立考試權,而成為現行憲法的特殊設計,基本上並無任何理論基礎可言,百分百的是外行領導內行之舉。

考試權原本屬於行政權的一環,其作用在為國掄才,目的在形成專家政府,現制考試以建立職能政府為目的,固然有必要使掄才之典客觀獨立。然而為確保考試的中立性與公正性,理論上縱使要維繫考試行政獨立,也只要仿效美日等國的行政委員會制度,於行政部門設置文官委員會即可,不必煞費周章另外成立一個大而無當或虛有其表的考試院。

而考試院在掌理考試權之外,又以銓敘部掌理部分人事行政權,造成人事行政權之切割,使得考試院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組織上疊床架屋,在權限劃分上迭生爭執,影響行政機關人事業務之順遂推動。是以有學者感嘆指出,台灣獨有的考試院經過半世紀的憲法實施,已證明這種思想與制度之窒礙難行。

尤其,2014年6月17日國民黨籍賴士葆委員出席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時也曾語重心長表示,為了國家進步,考試院要廢掉。並舉出國民黨智庫說法,表示現在的考試院怎麼看都像「雞肋」,實際運作上考試院「強奪行政院的人事權」。以上觀點,恰好交互驗證了考試院是憲政上的一大錯誤設計。

19位部長級年薪委員的怪現象:考委人數下修的必要

考試院要不要廢除,是憲改層次課題。考委人數要不要下修,則是屬於修法層次課題。早在上個世紀的1994年,即有立委提出考委人數應予縮減之議,而考試院文官制度研究發展專案小組其後也順應研提因應方案,除維持現狀外,亦有「縮減至15人」及「縮減為11人」兩個替代選項。只是這些改革,都沒有成功。

時至今日,一個驚奇的事實是:《考試院組織法》上次修正是1994年7月。這是一部從考試院長邱創煥時代迄今,25年來從未被進行任何修正的法律。

環顧當代先進國家,鑑於政府規模膨脹,導致財政負荷過重及政府失靈現象,公務員精簡已成各國政府降低施政成本、提升效率的有效對策。有關我國考委人數下修,應在此思維下進行法制變革。查《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考試院已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機關,相關業務俱由各該機關所屬公務員掌理,所謂考試院實際上不過肩負監督、協調等簡單任務而已。

現行考委名額19人,惟其背景乃1947年從「大中國」幅員下的歷史遺跡。以今日台灣3萬6 ,000平方公里幅員而論,考委人數顯屬過多而無必要,與當代政府員額精簡、行政簡約的潮流背道而馳。

針對考委人數下修的立委連署提案,其實從2012年以來早已絡繹不絕。或許是好日子過慣了,每次考試院立場最多就是出席立法院委員會時表達反對,從1994年那次修法以後,考試院從未認真地針早已「年久失修」的《考試院組織法》向立法院提出任何修法提案。甚至一直到今年4月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立委連署提案的《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之際,依舊欠缺考試院提出的院版作為併案審查的依據。

根據報導,考試院的修法意見,於5月2日下午才送至立法院。此舉堪稱文官界踐行「能拖就拖」的典範案例。只是觀乎考試院這次「考委人數下修至13人,已是考銓業務運作最低人數」、「任期維持6年」等主張,看來這次考試院還是不脫上個世紀,該院文官制度研究發展專案小組提出「縮減至15人」、「縮減為11人」替代選項的敷衍思維。

文末,再次恭錄國民黨籍賴士葆委員2014年6月「為了國家進步,考試院要廢掉」的重要發言。可惜立法院這次是修法,而非修憲。從而賴士葆委員這句話,當可縮減為:為了國家進步,考試委員要下修。

2019年5月6日 星期一

限制馬英九出境否 檢驗司法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9.05.06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86479

前總統馬英九因三中案,被列七年以上重罪的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被告,馬因卸任總統身分,受限國家機密保護法境管三年規定,故尚未被法院限制出境,但本月二十日將期滿三年,因此北院合議庭將針對馬的限制出境進行評估。事實上,法院是否對馬限制出境,檢驗著司法的公正性與社會信任。

三中案中,馬英九時任國民黨主席,決策者馬英九當為本案主嫌。然而,替馬處分黨產的中投公司前董事長張哲琛、中投前總經理汪海清,以及涉侵占中影股款案的蔡正元妻子洪菱霙等人,均遭北院裁定限制出境,豈有協助犯罪者都限制出境,卻縱容主嫌有權「落跑」之理?

再者,對於卸任總統的強制處分,當年法院的扁案羈押裁定,認為陳水扁「曾任總統,對潛逃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熟稔,而有逃亡之可能」,且「卸任總統,影響力未盡失,不能容任在外」,因此將前總統陳水扁裁定羈押。同樣涉犯重罪的馬前總統,也符合扁案的羈押原因,法院若連限制出境都對馬放水,更將凸顯司法對扁馬兩位前總統有「天差地別」的差別待遇。

更可議的是,相較於陳水扁羈押原因,馬英九曾有美國綠卡(姑且不論自動失效說是否成立),且馬的女兒擁有美國籍,長年滯留美國及香港,馬一旦離境,將可以依親等法定事由滯外不歸,刑法將難以訴追。司法若公平對待前總統案件,甚至公平對待三中案中其他被告,至少應對馬限制出境,才可能勉強重建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賴。

2019年4月30日 星期二

面對網路資訊戰的法治策略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共和國 2019.04.29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84822

新創科技與隨之而來的商業模式,經常對現有法規造成挑戰,這是常識。但有科技應用不僅限於商業,它也在國與國之間、區域與區域之間的競合,發揮愈來愈大的作用。其中一個典型,例如網路空間的資訊戰,我們看到極權社會利用民主社會的開放自由與人權保障的特性,以各種真假難辨的資訊、透過網路環境進行不對稱的操作、輕者影響對方的選舉結果、重則可癱瘓民主政治的運作。從二○一六美國總統大選、二○一七英國脫歐公投、法國總統大選,以及即將到來的歐盟國會選舉,推陳出新的科技工具與手段,正在影響國際政治、侵蝕民主社會的基石。面對隨著科技進步不斷變形、極難捉摸的網路資訊戰,如何從法治面強化社會的「抗體」、捍衛民主人權的根本價值?

由於俄國透過資訊戰的操縱、影響民主社會選舉或政治的案例,歐美已有較多實證資料,我們不妨來看看做為俄國近鄰的歐洲國家,在法治面採取如何的因應策略?

歐盟意識到網路資訊戰改變了傳統戰爭與和平涇渭分明的狀態,日常生活中人們愈來愈易受到從資訊面、社會面、心理面…的混合(hybrid)式攻擊影響(網路資訊戰則是其中重要面向),三年前成立歐洲對抗混合式攻擊挑戰中心(The European Centre of Excellence for Countering Hybrid Threats,Hybrid CoE),何謂混合式攻擊挑戰?CoE定義為:(一)刻意針對民主社會或機構的系統弱點,應用不同工具手段所做的統合行動,(二)利用各種界線之間(如戰爭與和平之間的二分)的偵測和歸因要件認定的弱點,(三)意圖影響在地、國家或機構,做出對己方有利的決策,同時對目標做出破壞。

二○一七年的法國總統大選,就發生過一次上述定義下的混合式攻擊:在二○一七年的法國總統大選期間,就在依法所有競選活動應該停止運作的幾小時前,有一則訊息忽然po在境外極右組織的社群中,內有大約9G的總統候選人馬克宏的相關資料:包括馬克宏的email、文件、照片等,其中包括指向馬克宏在海外洗錢的資料,在「真信箱流出」的來源加持下,以「馬克宏資料外洩」(#MacronLeaks)的hashtag標籤貼文,迅速成為社群平台的熱門趨勢話題。而就在競選時間即將結束的幾分鐘之前,馬克宏團隊發表聲明,說明馬克宏的電郵信箱早先被駭客入侵,駭客除了盜竊信箱中的真實資料外,也將洗錢的虛假文件混進真實資料中,以假亂真。

最後幾分鐘澄清了這些真假交錯的資料,讓馬克宏團隊冷汗直流,也催生了之後的法國《反資訊操縱法》及《反虛假訊息法》法案,規定選前三個月內,政黨或候選人可就疑似虛假訊息向法院申請禁制令,而法院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決。此外,法國高等視聽委員會(CSA,類似NCC的監理單位)可決定將「受境外勢力控制或影響」的電視頻道下架。

上述這些法案引起言論自由的激辯,且法案的效果也尚待檢驗。但是意識到網路資訊戰是混合式攻擊的重要形式之一、意識到法治面的系統弱點需要補強、需要更有彈性的設計,以因應這些挑戰,這必然是法治策略的第一步。

2019年4月29日 星期一

民主不是強勢者用來欺凌的最優雅工具──完善的公投法制度才能避免民粹

林佳和(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永社監事)

思想坦克/政策評析 2019.04.28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19/04/28/042801

二次大戰後,告別三國佔領,準備成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也就是世人俗稱的西德,在制憲會議上,後來的第一任聯邦德國總統Theodor Heuss曾有句名言:直接民主是對於所有煽動者的犒賞(Prämie für jeden Demagogen),他明白地指出:公民投票可能會造成爾後民主的負擔,讓立法機關必須時時維護的名聲毀於一旦。

當然,晚近的研究已經難以印證這樣的負面評價,直接民主,至少就實證上來說,未必只是宣傳煽動盲從者的工具,也不必然造成政治上的不穩定,雖然,回顧歷史,納粹與義大利法西斯的歷史教訓仍與直接民主脫不了關係。沒有錯,正是戰前的十多年的威瑪經驗(1919-1933),乃至於法西斯毫不猶豫的宣傳與濫用包括直接民主在內的民主機制,讓重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德國人,陷入了猶豫。

知名的奧地利經濟學家熊彼得說:我們怎麼能相信那個只有農民、旅館跟銀行,又僅須面對簡單的政治決定與局勢之國度的民主模式呢?舉世稱羨的瑞士直接民主,是否真的那麼完美?還是只適合於瑞士那種有獨特歷史傳統的社會,難以複製與仿效?威瑪共和帝國國會議員Alfred Gildemeister,1926年對於威瑪第一件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應剝奪貴族領主之不動產」),痛斥「應該把人民公投的權利拿走,就像從小朋友手中拿走火柴一樣」,是否隱然指陳,一個如威瑪般不成熟民主社會下,公投民主帶來的可能傷害?

如同公法學者Udo Di Fabio所評價的:直接民主,要說它是激情煽動者的犒賞,不如說是一種帶著某種副作用的解藥(從醫學上來說,有什麼解藥會沒有副作用呢?直接民主倡議者OttmarJung說道),解代議民主問題的藥,因為再怎麼說,於「人民統治」的微言大義之下,相較於其他民主形式,直接民主總是名列前茅。

事實上,學界也不乏對於直接民主的讚許之聲:Ottmar Jung/Franz Ludwig Knemeyer便以為,直接民主可以帶來更好的回應、使辯論更具專業、有助於人民的政治教育、可帶來更具彈性與更好的政治,當然,批評之音也不絕於耳,例如對於美國的直接民主經驗,特別是相當活躍的加州,論者便觀察到,那裡的公民投票經常淪為反國家主義的民粹,用來作為防堵國家所進行之社會整合、排除主流族群所不喜之少數者的工具,例如1994年11月,惡名昭彰之公投否決對於非法移民的公共急難給付。

某些分析告訴我們:直接民主,至少從實踐經驗看來,常為「尖銳的多數決民主工具」,有「形成多數暴力」的極大潛力,同時對於激情與利益(passions and interests)常無招架之力,如同18世紀美國開國先哲在《聯邦論》(Federalist Papers)所主張的那般。經驗研究更顯示,那些資訊掌握較佳的、教育程度較高的、經濟情況比較理想的,換言之,參與意願及組織、衝突能力較好的階級與群體,通常也會是直接民主下得利的一方,附帶的就是少數弱勢群體權益的更受壓制,說穿了,與間接民主體制下沒有兩樣,如果聚焦於少數群體,則相較於仍有折衝與妥協空間的間接民主,特別是內閣制下常見的共識決、不是單純多數決,直接民主對之的傷害可能更大。

尤有甚者,直接民主常帶來相互矛盾的影響:一方面,它有助於人民的參與及整合,另一方面,只要直接民主越受重視,則國會作為制度、國會議員作為人民代表的功能與意義就會越形弱化,原本透過間接民主、代議制度達成的效用將每況愈下。以前是大家不相信國會,但只能祈禱它更好,現在,某個程度來說,可以跳過它了,人民自己來。

直接民主作為民主形式,其實已無走回頭路的可能,台灣政治社會,已經無可想像一沒有公民創制與複決的政治體制。既然要與之共存,特別是在追求理想下共識決民主體制的同時,我們應該思考如何讓直接民主回到它應該有的制度功能:濟間接民主之窮,扮演補充性角色,盡力聚焦於單純重大公共政策的決斷上,勿成為政治過度動員,乃至於傷害議會體制規範性功能的殺手。站在這個角度,進行公民投票法的修正,應該有其必要。

從2018年1124公投經驗看來,公投提案審議不足、題意經常不清或甚至矛盾,有違憲之虞的公投提案未被遏阻,不同提案間可能的隱性矛盾未明快處理,而提案連署過程中過多的瑕疵連署、甚至涉及偽造冒用之刑事犯罪,連署成立後後社會傳播不足、資訊偏差,沒有足夠的時間提供形成自由思考之能量,作為公投必要基礎之「投票者自由思考決定意志」,在一絕對不可或缺的充分資訊掌握下,根本淪為空談。某些台灣公投實踐下的問題與偏失,雖可能屬於執行或技術層面,但有些則是制度不盡完善的結果,應尋求解方。

首先,公投之標的既然是法律層次的公投,則其效力既不得違反及逾越憲法,交付公投之題目也就當然不能例外。公投優先於憲法?1124公投後聽聞這種奇怪論調,那就好像主張法律優先於憲法一樣的荒誕,簡直視憲政主義與體制為無物;當然,如果是憲法層次的公投,例如制憲、修憲、變更領土或根本改變國家性,自優位於法律,這並非吾人在此溝通的公投效力問題。

從法律層次之公投制度來看,違憲的公投自不得容忍,然違憲者不僅是涉及可能的限制人民權利─不是限制人民權利的公投都要禁止、而是限制人民權利不能達違憲程度,所以必須以違憲作為篩選的核心內涵與標準。2017年《公投法》修正,所謂的廢除公投審議,最正確的理解,應該是廢除無涉違憲、但仍容許行政機關直接駁回人民公投提案之舊制度,而非縱使違憲,行政權只能眼巴巴的慢走不送,還是讓人民來試試違憲一下,必須以正視聽。所有機關都有適用憲法與法律的義務,都有不能適用違憲法律的義務,憲法學理上所稱之消極的合憲行為誡命。

接下來,套用霍布斯在利維坦中的著名提問:Quis iudicabit?Quis interpretabitur?誰來決定、誰來解釋?這可能涉及不只法律權限,也牽動政治正當性的考量:如義大利,全國性公投前必須先交由義大利憲法法院、全國公投委員會審核?還是如許多國家般先由負責公投之行政機關把關,再交給一般法院或憲法法院(如德國各邦)做事前審核或事後救濟?甚至可由法院來撤銷公投結果?目前看到的不同立法委員、黨團之修正版本,皆有不同設計,但違憲事項不能交付公投,應該算是朝野難得的共識,足資贊同。

相較於其他國家,台灣公投最明顯的特徵就是:快,審議時間短,連署成案後到交付公投的時間短,前者30日,後者最短可以一個月,簡直視直接民主如兒戲。瑞士一件公投從提案到最後交付投票,平均要花超過40個月的時間,亦即逾3年,就算扣除其中連署所需之6個月,也等於審議加上宣傳折衝的時間,總是耗時將近三年。不論是創制或複決案,亦不分法律、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其實帶有一定程度「否定當前國會或執政者主張」之意涵,是以各國均有「如國會或執政者贊同公投提案者主張,同時採取必要之相應動作,例如將相同於提案之內容付諸立法程序,則公投提案目的既已達成,此時應駁回」的設計。

換言之,如果當政者及民主國會贊同,那就直接納入麾下,採取明確的政治與法律作為,如果不贊同,便應極力為自己辯護,同時指陳公投提案之政治、經濟、社會或法律等任何層面之不當。當然,審議公投得否提出時,不同立場不得作為駁回公投提案之理由,必須回到違憲審查這個關鍵環節上,但在連署成案後的宣傳期間,則應使力提供必要相關資訊,不應淪為政治分析家所痛陳之公投結局,所謂形成再也沒有人需要負責的民主:政府無所謂,大家go ahead。要辦到這些,必要的期間是需要的,現行公投法的30日、1至6個月,必須有明顯明確的延長,加強違憲性審議,妥適辦好完整的資訊揭露、影響評估,讓人民在充分資訊與形成自由意志決定之後,一個正當而理性的公投方得期待。

在審議民主之浪潮下,一個完善的公投制度,應思考如何融入,包括在審議階段的多方聽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與其他第三人的充分審議,乃至於連署成案後到公投前之宣傳,都應引入審議或至少參考其內涵而導入某些必要措施,例如公共資源支撐之資訊傳遞或辯論。如同台灣1124公投一般,在極短暫的時間內,在連題目都弄不清楚、讀不懂或不知其利弊得失與影響的情況下,一次性對數量如此之多的提案做出政治決定,加上某些倡議者不斷的製造虛偽、恐嚇、曚騙或誤導式言詞的推波助瀾,只能說天佑台灣,民主懸崖一線間。

要解決此問題,首要拉長相關審議與宣傳時間,明定詳細聽證程序與利害關係人地位、權限及可能範圍,引入必要的公共資源以承接人民的資訊需求,同時消弭倡議團體藉雄厚資力的打場不對稱戰爭─愛爾蘭禁止針對公投刊登廣告、瑞士大藥廠們聯合巨資用力宣揚健保之壞,兩個正負面經驗,應得教訓。這些都必須制度性的搭配與設計,公投法修正之關鍵正是在此。

美國政治學者Benjamin Barber美言道:如果民主是好的,那更多的民主豈不更好?吾人不可能走回頭路,想像一沒有公民投票的民主體制,而是必須與之共存,使之回復應有原有的制度性功能,創建一更好的民主,而非在當前的後民主時代中,被評價為經常只是反民主的另一種形式。

公投,直接民主,不該是德國社會學者Claus Offe所觀察到的,只是人們丟棄禮節、拋開尊重與妥協、只是喚出心中那個原本隱藏之「邪惡陰暗的我」。民主不是黑暗煉場,民主不是強勢者用來欺凌的最優雅工具,民主尤其不是毫無價值的後現代遊戲,必須說,可以想像直接民主的實踐弊病,2018年1124的台灣,幾近一次噴發,在反民主的後民主環境下,台灣面臨嚴峻考驗與挑戰,只能勇敢面對,據此,公投法的制度補破網,必須是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