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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1日 星期四

「蘇永欽干預司法,監察院應予彈劾」記者會 會後新聞稿



 會後新聞稿

  針對司法院大法官兼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逾越司法分際,違反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法官倫理規範,永社今(31日)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北社、台灣陪審團協會等團體及釋字第732號解釋聲請人美河市徵收案地主至監察院前召開記者會,具狀提出檢舉,要求監察院即刻予以彈劾,以維護民主憲政與司法尊嚴。



  蘇永欽去年九月時以司法院副院長行政職及參與大法官會議的大法官之身分主動請媒體採訪,指出各媒體就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內容的報導錯誤,並宣稱台北市府當初徵收美河市土地案,並非毗鄰地,不在宣告違憲範圍內,未來美河市地主「沒辦法聲請再審」,後又多次投書媒體,公開強調上述觀點,更於該號解釋理由書發布後沒幾天,就透過司法院,擅自竄改網路版協同意見書。

  司改會說明,大法官下置書記處,並設有發言人,歷來從未有直接針對解釋文之內容,對外發表意見之憲政慣行,蘇永欽既非主席,亦非發言人,沒有資格代表整體大法官,恣意對外發言並評論,已有僭越權職之虞。蘇永欽如認本號解釋說明未清,應表明於意見書中,沒有再特別對媒體說明之理。何況,「美河市案」土地是否屬於釋憲文範圍,自始即非釋字732號審理過程中之爭點,因此蘇永欽所提意見根本不屬於「該案件範圍內」事項,並無本於職務上公開解說之必要。

  永社代表黃帝穎律師指出,「法官不語」是憲政民主國家司法權「不告不理」原則的一環,並不是如同蘇永欽片面投書宣稱那般「法官不語是不合時宜的法律神祕主義」。且按照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第1項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司法院大法官既然是法官法第2條所稱法官,蘇永欽自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大法官雖然職司法令統一解釋之責,但審判外就自身涉及案件的自我飾辯之詞,絕不能作為個案脫罪的藉口。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抨擊,蘇永欽向來反對「憲法訴願制度」,從來不吝表現出大法官應該「離個案越遠越好」的態度,例如有關「違憲審查」與「釋憲聲請人能否得到救濟」,其在釋字第725號協同意見書,清楚地認定兩者應「相互脫鉤」,這次卻幡然改弦,所作所為與其先前完全判若兩人,法律見解南轅北轍,要如何使人民信任?

  針對蘇永欽篡改「意見書」,民間司改會先前也引述學者說法認為,意見書雖然不是判決本身,也不是判決所據的理由,但它更非單純個人意見的抒發,大法官亦無權任意更換。蘇永欽恣意變更原已生效的公文書之內容,既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規定之辦案程序規定,還可能涉及刑法「變造公文書」之罪嫌,損及人民對大法官職務之信任,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應受懲戒。高榮志律師強調「監察院是最後一道防線」,若未能妥適監督,將致人民對大法官的信賴與中立期待消滅殆盡。

  曾任美河市案地主委任律師的顧立雄委員到場痛批,「沒有看過這麼沒有『格』的大法官」,並表示「完全不能接受蘇永欽這樣在網路上擅自增加原文沒有的地方」,被發現後才請司法院書記處重寄紙本給當事人和律師,此舉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強烈要求監察院嚴加調查並移送懲戒。

  美河市徵地違憲案的釋憲聲請人、地主代表范先生鄭重聲明,目前當事人們仍有提起再審的意願,也就是說,相關救濟程序尚在進行當中,未來仍有繫屬於行政法院之可能。而蘇永欽身為司法院副院長,掌理司法行政事務,竟然多次在媒體訪問或投書,此舉將對於審理該案得否再審的法官心證造成重大影響、已侵害審判獨立,也嚴重傷害當事人的權益。范先生並帶領現場地主們多次高呼要求「蘇永欽,下台」。

  永社代表黃帝穎律師強調,無論蘇永欽是否在為主導美河市聯合開發案的前市長馬英九脫罪,其爭議言行,非但干預司法個案、侵害審判獨立,甚至破壞憲政分際、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引起社會輿論撻伐,包括:司改會高榮志律師、顧立雄律師、邱顯智律師、黃帝穎律師、王美玉監察委員等都認為蘇副院長不該評論個案,質疑其涉嫌干涉個案審判。

  台灣北社張葉森社長到場聲援,批評蘇永欽行為僭越大法官權限,有損大法官職位尊嚴,私自變造公文書內容,違反法官法、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與刑法等相關規定,因此參與本次檢舉,要求監察院即刻予以彈劾。

  綜上所述,永社、民間司改會、台灣北社及台灣陪審團協會共同呼籲,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依憲法行使彈劾權,蘇永欽違法失職情事重大,須受懲戒,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程度甚為嚴重,已不適任司法院副院長及司法院大法官一職,亟需由監察院調查追究其違法失職責任,監察院應依法彈劾,並移送職務法庭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追究相關責任,淘汰不適任之大法官及司法院副院長,以維民主憲政與司法尊嚴。



時間:2016年03月31日(四)上午10:00~10:30
地點:監察院大門口(忠孝東路一段2號)
主辦單位:永社
與會團體: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北社、台灣陪審團協會、美河市案地主代表

出席:
 高榮志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顧立雄/立法委員、曾任美河市案地主委任律師
 張葉森/台灣北社社長、醫師
 范先生/美河市案地主代表
 黃帝穎 /永社理事、律師

新聞聯絡人:
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
永社執行秘書 洪先生:02-2388-3997


相關報導

民視新聞:蘇永欽干預司法? 民團要監院彈劾
http://news.xn--1qws34d.com/NewsContent.aspx?ntype=class&sno=2016331P06M1

TAIPEI TIMES:Groups call for impeachment of Yuan official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taiwan/archives/2016/04/01/2003642933

台灣時報:民團批蘇永欽干預司法 籲監察院應予彈劾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558318

2016年3月30日 星期三

【採訪通知】「蘇永欽干預司法,監察院應予彈劾」記者會

(圖片來源:修改自民間司改會照片)

身兼司法院副院長的蘇永欽大法官,去年九月三十日就釋字第732號解釋公開發言,聲稱釋憲聲請人之一的美河市開發案地主「未來沒辦法聲請再審」,十月三日更投書媒體表達同樣觀點,更在十月二十五日永社舉辦座談會時,被發現竄改意見書,引起諸多律師、監委、民間團體以及社會輿論質疑與撻伐。

各方均認為蘇永欽之爭議言行,非但違背法官倫理、干預司法個案、侵害審判獨立,甚至可謂是破壞憲政分際、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因此永社本於促進台灣民主憲政法治永續發展之宗旨,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台灣北社03/31上午十時於監察院前舉辦記者會,向監察院檢舉蘇永欽大法官「介入美河市之個案甚深,無視大法官之憲政分際,踐踏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法官倫理規範,顯不適任司法院副院長及大法官職務」。

希望監察院依法調查,並迅速給予彈劾,以維民主憲政與司法尊嚴。
敬邀 各位媒體朋友前往採訪

*時間:2016年03月31日(四)上午10:00~10:30
*地點:監察院大門口(忠孝東路一段2號)

*主辦單位:永社
 與會團體: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北社、台灣陪審團協會

*出席:
 高榮志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美河市案地主代表
 張葉森/ 台灣北社社長、醫師
 黃帝穎 / 永社理事、律師

*新聞聯絡人:
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
永社執行秘書 洪先生
02-2388-3997
tfawork2014@gmail.com

2016年3月5日 星期六

「新政治 新國會 第二波民主改革」座談會


  2016年總統立委大選後政治進入新的局面,新國會已於二月一日上任,究竟立法委員們能否履行政見及推動各種國會改革,已引起各界關切。另外,五月二十日新總統及新政府就職前,政權交接能否平順渡過?應該以何種方式制度化?看守總統與政府應扮演何種角色?新總統與新政府將與國會如何互動,關係未來民主憲政的發展。

  因此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永社、台灣法學會與澄社共同舉辦本次座談會,邀請學者專家從文明、陽光、公益、效能與透明的角度進行評論與分析,並希望透過各界共同參與,為深化民主改革與保障人民權利提出可行的建言。

敬請報名:www.beclass.com/rid=1839f2e56d63f1bdc292

時間:3/5(六)14:00~17:00
地點:台北律師公會第三會議室(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主持人:黃秀端 /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理事長、東吳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與談人:王 希 / 國會調查兵團發言人    
    陳耀祥 / 永社副理事長、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陳英鈐 / 台灣法學會監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
    蘇彥圖 / 澄社社員、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顧忠華 /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常務理事

敬請報名:www.beclass.com/rid=1839f2e56d63f1bdc292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187609631610850

2016年2月26日 星期五

國民黨版黨產條例 打假球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6.02.25


國民黨立委提出「政黨管理財產監督條例草案」,希望立法院併案處理。但這部國民黨版的黨產條例,將爭議黨產的調查及處理規定由監察院辦理,完全不符合德國「轉型正義」的立法經驗及民主的普世價值,國民黨說要處理黨產,根本是「打假球」。

國民黨版「政黨管理財產監督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對於爭議黨產之調查及處理,移請監察院調查。實際上,現任監察委員,均由馬總統提名、國民黨立委過半數的國會同意,因此對於前國民黨基隆市長張通榮關說酒駕,縱經法院判刑定讞,監察院仍護航到底,竟認沒有違失,不予彈劾;對於與馬總統共犯洩密罪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雖然檢評會通過撤職、法院判刑定讞,但監察院一樣包庇,逕認沒有違失,不予彈劾。

可以想見,監察院基於護航黨國權貴的「最高」原則,針對國民黨的爭議黨產,依據國民黨版黨產條例「移請」監察院調查後,恐將全數認定是合法正當黨產!

德國在一九九○年代通過特別法,賦予「東德政黨與群眾組織財產獨立調查委員會」相當於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以追討東德共黨的不當黨產,德國「轉型正義」的立法原則,與當時歐洲實踐民主理念的作法相符。

德國上個世紀為處理黨產,賦予獨立委員會特殊的法律地位與權限,這與我國憲法「畫蛇添足」的監察院顯不相同,更無法取代,但「中國國民黨」到了二十一世紀,還在幻想以「監察院」取代「獨立委員會」調查黨產,用「打假球」的國民黨版黨產條例,繼續混淆視聽、欺騙台灣人民!


全文詳見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961248419546

2016年2月23日 星期二

法國總統交接之憲政慣例

王思為(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民報/專欄 2016.02.2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8431ca1-2f4d-4fcf-8db3-fd67dcef513b

季斯卡(圖左)這位歷史上最年輕的總統,雖然在連任時敗給他七年前的手下敗將密特朗,但他依然維持總統應有的高度,以國家利益為優先考量。(圖片來源:wikimedia/民報影像處理


法國第五共和的新舊總統交接問題,在第一位總統戴高樂與第二位總統龐畢度的時代都沒有發生,前者因為公投失敗隔天就主動辭職下台,後者則因為在總統任內病逝,所以第五共和的前兩位總統都未曾遭遇需要將政權從自己手中交給繼任者的問題。直到當季斯卡競選連任未果,而要交接給下屆總統密特朗時,這下才發現到他並無前例可循,此時就是季斯卡發揮國家領導人政治智慧的時刻。

1981年的法國總統大選於5月10日結束,憲法委員會於當月15日公布總統選舉結果,正式宣告密特朗當選新任總統;雖然現任總統季斯卡的任期是到1981年5月24日為止,但他於14日就寫信給新總統當選人密特朗建議要提前於19日進行政權交接,密特朗則回信希望是在20日交接,然而最後雙方協調的結果是21日,也就是季斯卡任期屆滿前三天進行新舊總統的交接。

這項由季斯卡所締造出來的總統交接形成憲政慣例,讓往後歷任法國總統的交接日期都是透過現任總統與新總統當選人雙方陣營之間協調產生,而不是一定非得要讓現任總統在位到任期最後一天(雖然往後的多數情況仍是讓舊總統完成任期,但因法國憲法第七條規定總統大選須於總統任期屆滿前20-35天舉辦,因此通常經過兩輪選舉之後,新總統當選人與現任總統之間重疊的時間最多不超過10天,如此緊湊的時間基本上也並不存在空窗期的問題)。換言之,在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的實際憲政運作經驗裏是允許在雙方同意底下讓總統提前完成交接的,這樣的情況並不發生違憲的問題。

季斯卡不僅主動表示願意提前交接,他甚至還在5月12日就成立了「總統天線」(antenne présidentielle)的任務編組,由艾麗榭宮秘書長與新總統當選人的競選總幹事貝賀戈瓦(Pierre Bérégovoy)進行對口,將外交電報與國防相關資料等重要的情報也一併與新總統當選人分享,讓新總統能夠及早熟悉國政。因為既然代表最新民意的新任總統已經選出,舊總統剩下的唯一任務就是好好地將政府過渡給繼任者,交給新總統來發揮。法國雖然沒有一套類似美國的政權交接法,不過透過季斯卡當時所創造出來的政權交接模式,儼然形成法國第五共和當中的憲政慣例並延續迄今。


季斯卡這位歷史上最年輕的總統,雖然在連任時敗給他七年前的手下敗將密特朗,但他依然維持總統應有的高度,以國家利益為優先考量,真正地將總統職位視為國家公器而非私人據有的權力頭銜(法國媒體對於總統或是部長等官員也常以官署所在地名稱的租屋者locataire一詞稱呼,意思是該職位的真正所有人是國家,任何進駐該官署的官員都只是過客而已)。新總統既然已經選出,也代表著人民有新的期待。舊總統如果還只是留戀著自己所剩不多的任期,那麼人民一定也不會留戀這位總統的。

2016年2月16日 星期二

廢「紅十字會法」防公益壟斷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投書 2016.02.1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58411

因過往爭議,網友籲日本紅十字會的捐款勿透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炳宏攝
各界紛紛投入台南震災的救援與捐助,但社會對於「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卻有高度質疑,甚至有網友到日本紅十字會網站呼籲捐款勿透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這個依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設立的國家級法定公益團體,竟讓社會無法信任,新國會若無法提出有效的監理修法設計,不如直接廢除「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事實上,「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並不被「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承認,因此也不受日內瓦公約監督,我國政府在一九五四年用國內立法的方式,通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建立紅會國內公益的壟斷地位。

因此,對於人民聲請以「台灣紅十字會」或其它紅十字名稱的公益團體,內政部一概予以拒絕,法院判決明確指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三條定有明文人民團體名稱不得相同,非僅指其名稱不得與其他已許可人民團體之名稱完全相同,尚包含其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或誤導公眾之虞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九二三號判決),顯見紅會的國內公益壟斷地位。

但可議的是,「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既然授予紅會公益壟斷地位,卻無法設計出讓社會信任的監督機制,導致社會質疑紅會挪用捐款或物資、捐款效率緩慢(賺取善款利息),甚至有人事費用龐大或酬庸,與公益使用不成比例等爭議。如此國家級法定公益團體「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既然無法獲得國人信任,新國會不如廢除「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讓紅十字會回歸「人民團體法」「公益勸募條例」的規範與監督。

2016年2月5日 星期五

奇怪耶 郭黃這對寶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6.02.0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56530

郭冠英去年在政論節目上,公開以「誠信」保證已領到每個月六萬元的退休金,但昨天銓敘部確定退回郭冠英退休案,也就是說,這位「高級中國人」一毛退休金都沒領到,郭的誠信確定「破產」。無獨有偶,黃安因舉報周子瑜等藝人是台獨份子,引爆眾怒,黃安在微博說本月三日回台,卻讓大批媒體撲空。

郭冠英與黃安具有同樣的「中國人」自我認同,郭冠英辱罵台灣人是「台巴子」、台灣是「鬼島」;黃安對拿著「中華民國國旗」的南韓十六歲台籍藝人周子瑜,向中國舉報是台獨份子,迫使周子瑜唸稿道歉。郭冠英與黃安雖然都站在中國的「霸權」心態,欺壓台灣人,但對於中國文化所重視的「誠信」,郭冠英卻在退休金上公然「說謊」,黃安也在抵台時間上「說謊」,郭冠英與黃安讓中國文化所謂的「誠信」也跟著破產。

郭冠英是公務員,薪水由台灣人的納稅血汗錢支付,卻對台灣沒有忠誠,甚至辱罵台灣人說「台灣有二二○○萬人是瘋子」,因此銓敘部依法認定郭冠英退休案,因省府聘任程序瑕疵明顯且重大,故聘任郭的處分違法無效,退回退休案,為台灣納稅人把關,值得肯定。黃安是藝人,政府除了應依法查明國籍問題外,黃如果真的來到台灣,台灣人更可對邀請黃安的媒體,用市場機制給予制裁。

陳由豪不起訴 馬的兩岸司法互助 破功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6.02.04

前國民黨中常委、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債留台灣、潛逃中國,因陳逃亡中國已過追訴期,台北地檢署昨天部分偵結,將陳不起訴,這不只嚴重破壞國人對「公平正義」的基本期待,更讓馬總統「自以為」政績的「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徹底破功!

陳由豪曾任國民黨中常委,與國民黨政權關係密切,陳由豪藉著黨國權貴關係大量舉債,向銀行聯貸六二三億元,隨後逃亡中國、債留台灣,陳由豪在台灣涉及新瑞都弊案、東展興業掏空案、東華開發掏空案等,遭檢警發佈通緝。依據馬政府於二○○九年與中國簽訂的「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被通緝的陳由豪依法應引渡回台,接受司法審判。

可議的是,七年過去了,這個債留台灣、逃亡中國的「十大通緝犯」陳由豪,依舊風光名列中國「十大優良繳稅大戶」,馬政府未能確實執法,依據「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引渡陳由豪回國受審,如今拖過追訴期,北檢予以不起訴,即證明馬的「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徹底破功,根本不配當當政績!


全文詳見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