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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8日 星期四

從「可愛動物區」淺談執法機關的法律常識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1.07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07/20150107795839.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截取



從馬英九總統上任以來,人民陳抗運動不斷,自其連任後規模更是急速拉高,舉凡2013年113人民火大遊行的20萬人、309廢核遊行的22萬人、803洪仲丘事件白衫軍遊行的25萬人以及去年330反服貿遊行的50萬人,都充分反映出人民對於這個「已讀不回」政府的不滿而與不信任。然而「集會遊行」這樣的宣洩管道,對於未將「保護示威者」視為國家義務的執法機關而言,顯然是種不必要的麻煩。

這種心態不僅在各次的陳抗遊行事件中,警察每每舉起攝影機「蒐證」的「行政管理」手段便可略知一二,從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日前發布後又暫緩執行的「台北市警察局執行集會遊行與媒體協調之工作守則」,以及內政部為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所訂定的「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這類沒有基本法律常識(且對人民應無拘束力)的「行政規則」亦可探知主管機關對於人民集遊權利的不屑一顧。

以台北市警局工作守則所規劃但被譏為「可愛動物區」的媒體採訪區為例,按照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凡是想要動用公權力直接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都必須經過立法程序或經由立法者授權,但台北市警局卻直接跳過這個過程、無視新聞採訪自由的憲法基本權,而且目的竟然不避諱地宣稱要「保護記者的人身安全」,並且警示「不願進入採訪區者,將視同抗爭者」,這不就預設了台北市警局未來對於陳情抗議群眾一律噴水喊打的「不保護立場」嗎?此時再回顧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理由書中曾提到的那段「為保障該項(集會遊行)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不是格外諷刺嗎?

此外,內政部為因應本號宣告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違憲的解釋,在立法院未及立法的情況下自己訂了「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但這樣的做法更可以發現執法機關對於集會遊行基本權的無所適從。例如大法官解釋理由書裡面只提到緊急性集會是否採取申請(許可)制,立法者有「立法形成自由」,甚至明講「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實難期待俟取得許可後舉行」,但內政部卻越俎代庖,直接在第4條宣告緊急性集會應即時申請即時核定,執法機關的腦袋到底是哪裡出了問題?如果沒有法律依據便擅訂行政規則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這些披著公權力外衣的「執法」機關或穿著制服的警察,到底跟刺了青的流氓有什麼不一樣?

2015年1月7日 星期三

改革獄政 雨露均霑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2015.01.07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107000472-260109

前總統陳水扁(中)5日保外就醫,在兒子陳致中(左)及醫護人員攙扶下準備上車離去。
中國時報/本報系記者范揚光攝






法務部矯正署終於核准了前總統陳水扁的保外就醫,為防止因人設事的質疑,也公布保外醫治的審核基準,以強調其他受刑人亦可一體適用。惟以現行法制,整個保外就醫決定過程乃繫於主管機關裁量,不流於獨斷也難。

就受刑人的保外就醫來說,依據監獄行刑法,是由監獄報請監督機關,即法務部許可。惟根據憲法,人身自由的限制乃須由法院來決定,則此規範是否有違憲法,實有商榷餘地。惟法條之所以規定由行政機關,而非法院為決定,有很大原因乃在於受刑人的醫療急迫性,若須經繁複的司法程序,就顯得緩不濟急。

只是現行規定,對於病情該到如何之程度,才符合保外就醫之標準,卻未有任何明文。又在此過程中,亦未給予當事人表達意見及詰問鑑定者之機會,致使保外就醫的許可與否,就完全由主管機關單方決定,而易流於恣意與專斷。

值得關注的是,面對法務部否定保外就醫申請之決定,因非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不當,致無法根據刑事訴訟法來向刑事法院提起異議、抗告。而是依大法官釋字第691號解釋之意旨,先向行政院為訴願後,再向有權審理的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只是如此的救濟程序,必然會造成就醫延宕,亦使受刑人難於獲得及時的司法救濟。

總之,目前關於監獄處分,如保外就醫之核准,不僅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完全掌握在法務部手中,亦可能有違憲法人身自由拘束須由法官決定之原則。同時,針對刑事執行不服的救濟,現行法制竟有刑事與行政兩種管道,甚而如假釋,於假釋准駁,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91號解釋乃採取行政訴訟,但對假釋撤銷,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81號解釋卻又採刑事訴訟,如此混亂的救濟管道,實會讓受刑人無所適從。故身為主管機關的法務部,並非在陳前總統保外就醫後,就可將此等問題束之高閣,而是應藉此機會為獄政之改革,以讓所有受刑人雨露均霑才是。


浪費公帑難究責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1.0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68337f3-b0b4-416c-ba42-e3fd9705bdd3



台北市長柯文哲在上任後,立即拆除了忠孝西路公車專用道,無獨有偶的是,台中市長林佳龍在視察BRT行控中心後,更斥責是騙局一場,致會儘速檢討是否拆除。只是對於如此決策粗糙,甚至只為選舉造勢的急就章工程,雖已耗費民膏民脂,卻難為法律究責。

以台北市忠孝西路的公車專用道來說,花了四千多萬元興建,也於2006年完工後,卻遲遲不啟用,更不為是否拆除的決定,不管當初興建之實益何在,抑或有更遠大的目標,這八年來,實已造成公帑的浪費,更造成用路人有形、無形的重大損失。惟諷刺的是,雖然我國貪瀆犯罪的類型繁多,且又有貪污治罪條例的重刑對待,卻無如日本刑法第193條般,將單純的公務員濫用職權之行為入罪化。也因此,若主管與承辦官員,並未收受來自於廠商的金錢,亦未有圖利私人之情事,即便決策過程欠缺深思熟慮,也無法成立公務員受賄或圖利罪,致僅能視為是行政疏失。

台北市長柯文哲在上任後,立即拆除了忠孝西路公車專用道。(民報/記者黃謙賢攝


惟若要論以行政責任,卻又面臨諸多難題。這是因決策的形成與付諸實現,往往須經由一定的程序,故會有諸多公務員經手,這就易形成相互卸責的狀況。即便只針對決策的首長為究責,但其亦可將責任推給前任者,甚或以議會通過背書為正當化理由。尤其是現行的懲戒程序,乃由監察院提起彈劾為開始,但由於監察委員乃屬政治性的任命,其中立性與客觀性,一向備受質疑,是否遭彈劾,恐非繫於違法失職,而在與高層的關係遠近。即便撇開此等政治因素不談,而由監察院提起彈劾,並由公懲會為審理,但在民選首長乃有任期制下,即便對之為行政懲戒,恐也已卸任,致顯得毫無實益。

而在面對政府官員決策所造成的損失,欲追究刑事或行政責任有其困難下,就只能對之為民事求償。只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國家機關欲對公務員求償,乃須以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要件,但關於政策的形成與實踐過程,即便有疏失,卻難稱為重大過失,更遑論是為故意。更麻煩的是,即便可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但是否能對之求償,卻以成立國家賠償為前提。只是針對粗糙或錯誤的決策,即便已耗損了龐大的國庫支出,但就納稅人而言,卻只能算是反射利益而非權利之損害,致不具有請求國賠之權利適格。這也代表,種種濫權的政府作為,卻因無人可提國賠之故,國家自也無權對決策公務員為求償,凡此國庫支出,最後就得由全民來買單。

所以,從決策粗糙或錯誤所造成的重大損害,於現行法制可能難以究責的情況下,似乎只能靠議會來加以制衡。惟關於議員對行政官員的監督,卻可能受制於資料調取的困難。尤其是行政機關動輒會以國家機密來為拒絕提供之理由,則在機密與否乃完全由主管機關自行核定下,就等同可藉此來為保護傘,民主監督亦將因此落空。

長久以來,台灣總存在一個迷思,即將公務員不收錢等同於清廉,卻忽略了決策專斷與粗糙所帶來的重大損害與不利結果。所以,針對公務員的濫用職權,尤其是為選舉亂開支票並倉促兌現的種種行徑,在現行制度難為法律究責下,就只能依賴選民的智慧,以選票來加以制裁。或許有些無奈,卻也是人民最有利的武器。

咕嚕,變不回史麥戈了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臺灣時報/專欄 2015.01.07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460697


 二○一四年歲末,國民黨中常會安排副秘書長兼行管會主委林德瑞提出「黨產報告」。會中林德瑞指出黨產取得方式乃「依據當時法令」,「沒有任何不法」云云,其中有關合法化的相關辯解論理薄弱,毫無說服力可言。

 詳言之,國民黨黨產「合法性」問題,與前東德社會主義統一黨(SED)於東德併入西德後,在轉化為民主社會黨(PDS)所產生的黨產爭議雷同。早在二○○三年台北大學財政學系教授黃世鑫所發表的〈正義重建抑或政黨公平競爭?評中國國民黨黨產之處理兼論政黨財源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九十二期))一文裡,黃世鑫教授即明白剖析,由於我國係允許私有財產或私營企業的政經制度,所有的財產或企業,不論是私、公、或公私共有,均歸屬「自然人」或「法人」;而中國國民黨在一九八九年依人團法完成登記前,就法律觀點並不存在,其如何能「持有」財產?又如何能「經營」企業?因此,僅就「形式意義」的法治國而言,國民黨黨產和黨營企業,已難以「合法化」。

 要之,對於國民黨一黨獨大、長期執政情況,黃世鑫教授指出猶如二戰前德國納粹統治下的「組織的資本主義制度」。在此種制度下,「黨、官、商」形成「三頭連體」,黨庫、國庫、金庫三者互通。從而黃世鑫教授進而認為,國民黨過去透過下列方式取得財產,均缺乏「適法性」:

 一、就捐獻方面,由於國民黨一黨專政,所謂捐獻,均是以相當程度的「脅迫、利誘」手段所募得的「不樂之捐」,或透過統治權的行使,將私人的財產「強制徵收」;另方面,由於國民黨與民間企業關係緊密,尤其是透過黨營企業作為中介,在沒有明顯政治獻金,以及直接政府補貼下,即可達到國庫、民間企業、黨庫三者彼此間互通的利益輸送;具體而言,即由國民黨透過「政策」或「國家預算」、「公營金融機構」,將利益輸送給私人企業,然後再由私人企業「回饋」給國民黨。

 二、在「黨、國不分」情況,以各種形式,直接、間接、或迂迴方式,由國家預算給與補助,或以合法掩護非法,將國家財產或企業無償或低價移轉為黨產;因此,與SED相同,這種補助所累積之資產,難謂為「合法」。

 三、雖然國民黨黨產部份來自黨營事業盈餘,但與SED相同,其係透過行政權將某些特定事業由國民黨黨營事業壟斷,並獲取暴利。

 二○一四年底九合一選舉國民黨遭逢莫大挫敗,馬英九總統被迫辭去黨主席,原本外界咸認國民黨此後當力圖振作,並以「黨產歸零」作為重拾人民信賴的改革起點。豈料「黨產魔戒」的邪惡力量驚人,讓國民黨層峰到了這個節骨眼仍不知悔悟。看來這隻咕嚕(Gollum)永遠不可能變回史麥戈(Smeagol)了!

2015年1月6日 星期二

黃世銘爽退 談法官法歪斜

吳景欽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1.06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5047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雖尚未滿六十五歲,卻在去年底申請退休,並於一月六日正式退休,每個月至少可領納稅人十七萬六千元。只是特偵組,甚至是整個檢察體系的威信,幾乎完全葬送在其手中,為何仍可全身而退?

為了保障法官審判獨立,並不受外力干擾,憲法第八十一條就明文,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只是如此的憲法條文,卻被錯誤解讀,致衍生出所謂法官優遇,即只要達一定年齡或年資的法官,無庸或減少辦案,卻仍坐領高薪的詭異制度。更糟的是,立法者竟又將此制度擴及於根本屬行政體系的檢察官,致備受批評與質疑。

而在二○一一年所制訂的法官法,原本該對這些問題尋求解套,卻又原封不動將優遇制度移植於此法第七十七條。同時,為了鼓勵司法人員自動退休,法官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竟將這幾年備受爭議的公務員優惠定存加以明文化,更將退休司法人員的所得替代率上限,規定為難以想像的九十八%,甚且若技巧性採取半月退的方式,所得替代率就可輕易突破百分之百。而此等爽退條文,卻在今天(一月六日)正式生效。

故以黃世銘來說,原可等六十五歲來申請優遇,惟根據法官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只要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確定且未經緩刑者,就應為免職。而於前年九月政爭,黃世銘因違反偵查不公開致涉及洩漏機密及妨害秘密等罪,遭台北地院判處一年兩個月的有期徒刑。

判決雖尚未確定,但因所犯皆在法定刑三年以下,致屬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故只要第二審判決有罪,案件就因此確定,其也會立即遭免職,自無法享有法官法的任何保障。這也是為何黃世銘一再向二審法官求情以延緩判決時間,並在法官法第七十八條生效時,立即退休之原因。

從黃世銘之例來看,即便其已將檢察體系的中立性與獨立性破壞殆盡,卻仍無法藉由法官法將其淘汰。如今,又能依法申請退休,致能享有極為優厚的禮遇,則所謂法官法,就肯定不是對檢察官、法官的制衡機制,致已淪為司法人員的福利保障法。

Chen parole has always been matter of politics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and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than Zha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1.05
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1/05/2003608489/1



After evaluating former president Chen Shui-bian’s (陳水扁) medical condition, the Ministry of Justice’s medical assessment team unanimously agreed that Chen’s medical condition was severe enough to meet the requirement for medical parole or care in the home. As long as the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pproves of it and prosecutors issue the release, Chen can be released.

However, the Agency of Corrections said it would be inappropriate to extend preferential treatment by working overtime to expedite a particular case, even though Chen’s medical parole has always been given exceptional treatment; such rhetoric only exposes the authorities’ despotic recklessness.

According to Article 58 of the Prison Act (監獄行刑法), releasing an inmate on bail for medical treatment requires the permission of the supervisory authority, which, in this case, is the justice ministry. This regulation not only lacks refinement, it also deprives prisoners of the opportunity to voice their opinion.

According to Article 8 of the Constitution, only a court can impose restrictions on personal freedom. Hence one can argue that Article 58 of the prison act is unconstitutional.

Furthermore, considering the urgency of the need for parole, if it requires a complicated judicial process to determine if it should be granted, the urgency is unlikely to be met in time. Perhaps that is why lawmakers gave the power of decision to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The ministry has always considered medical parole a benevolent gift, and therefore never truly appreciated the purpose of the law. In Chen’s case, the Veterans General Hospitals in both Taipei and Greater Taichung have been assessing Chen’s condition for more than a year, but because some legal cases involving Chen have not been concluded, the Taipei District Court commissioned Chang Gung Memorial Hospital to evaluate Chen’s condition to use that assessment as a basis to decide whether the cases should be discontinued.

All medical reports conclude that Chen suffers not only from multiple chronic illnesses, but also cognitive disorders, speech impediment, poor memory, etc, as a result of neurodegeneration, but the ministry insists that Chen’s medical condition is not severe enough to meet the requirement for medical parole.

After Chen’s request for medical parole was denied, the minister decided to play the role of a law professor, saying that according to Article 484 of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訴訟法), Chen could file an objection to the court claiming that prosecutors’ handling of the case was inappropriate.

However, prosecutors do not have jurisdiction over medical parole, so Article 484 is inapplicable. Instead, according to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691, an appeal can be filed with the Executive Yuan and then a lawsuit can be filed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Court, which does have the jurisdiction to adjudicate on the matter. The ministry’s mistaken instruction makes one question the minister’s legal knowledge and shows how misleading the process can be.

Chen’s medical parole case is and always has been treated as a political matter, which is why the problems that have surfaced within the prison management and system cannot be properly reviewed and fixed. Consequently, inmates’ human rights cannot be improved. Fortunately, although Chen could not return home to be with his family for the New Year holiday, it is likely he will be home for the Lunar New Year holiday next month. However, others in similar or worse condition whose requests for parole will not receive the same kind of treatment will continue to cry themselves to sleep in the dark nights of their imprisonment.

2015年1月4日 星期日

跨年夜與元旦早晨的憲法秩序

鄭光倫(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班,永社社員)

蕃論戰/專欄 2015.01.03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03/20150103788105.html

著名德國威瑪時期的公法學者Carl Schmitt所提出的「具體秩序論」認為,法律是一種具體的秩序和型塑,並且與具體生活不可切割。換言之,法律被包涵在社會脈絡的真實生活當中,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99號解釋所說的「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福祉至鉅」便與此相關。玩味「國民之福祉」這些文字,我們可以認識到,憲法秩序不僅僅是抽象面或精神層面的事物,憲法秩序更在物理層面真實地影響每個國民的身體與生活,例如《全民健康保險法》決定了我們的身體健康、《食品衛生管理法》決定了什麼是我們吃下口的「食物」。

Schmitt的具體秩序論也拓寬了政治社會學的想像,指出了一種「生物學意義上的政治空間」。在這生物學意義上的政治空間裡面,我們可以看到《集會遊行法》讓國家機器的行政權力得以決定我們的身體應該在何處或不應該在何處。在不久前,網路鄉民在臉書平台發起「豪宅聖誕趴」行動,要讓「法律意義的公共空間」回歸「身體意義的公共空間」,反對豪宅、反對容積率制度的濫用以及反對失控的資本主義及其產物,所以鼓勵民眾多多使用豪宅公共設施;在跨年夜,原班人馬再度在臉書上發起「斥資百元放屁趴」的活動,反對資本集中的狂歡模式、反對商業浪費以及反對強迫廣告行銷,以「人家放煙火,我們進行三放,放飯、放屁、放炮!」等文宣號召民眾參與不同以往的跨年。鄉民們更在跨年倒數前往總統官邸前就地坐下以「吃滷肉飯」的行動與「總統元旦新年好,人民沒錢衝三小」的口號來向馬英九總統打招呼。

「豪宅聖誕趴」與「斥資百元放屁趴」都凸顯了當代社會下每一個公民進行社會實踐時刻的困境以及無奈。雖然大法官第718號解釋對於「集會許可制」進行了違憲宣告並自2015年1月1日起失效,但是由於立法院來不及完成立法或修法程序以彌補「法律空窗期」,於是內政部便越俎代庖地訂定《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雖然處理規則中看似尊重人民憲法權利般地開放了「偶發性集會」「不用申請」,但是卻也規定「緊急集會」「立即申請、立即核定」。說穿了,「緊急集會」是內政部得以對於公民身體繼續管控的「眉角」,也顯示了行政權與立法權對於司法權「已讀不回」,大法官的憲法解釋權淪為僅具紙面意義,只能算是法律系學子參與律師或司法官等國家考試的一種虛擬遊戲關卡。

在跨年夜後的第一個早晨,台北市警察局所頒布的《台北市警察局執行集會遊行與媒體協調之工作守則》也給憲法秩序以及大法官們開了一個玩笑。依照工作守則,市警局在集會遊行及抗爭場合設立並以紅龍圈出「媒體採訪區」,並在現場配置身著粉紅色背心的「媒體聯絡人」,當警方需要強制驅離時,則預先提示記者進入採訪區,理由是「保護媒體的人身安全和採訪權」。這部工作守則不但引發侵害媒體工作者新聞採訪權的疑慮,也違反大法官第689號解釋「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肯認的「公民記者」身份。市警局自行壟斷法律詮釋權,恣意決定媒體工作者與公民記者的身體去留,不但無視憲法規範與司法院大法官,也讓公民的憲法權利蒙上一層一層的灰塵。

此外,另一個在跨年夜無法讓身體自由的,還有前總統陳水扁先生。原本眾所期待的阿扁保外就醫與返家跨年的劇本並未如期上演,取而代之的是法務部官員的荒腔走板。我們可以想想,讓阿扁無法出監的理由「公文國道塞車」是如何的可笑,一份公文,竟然在「時空壓縮」的全球化時代下塞在路上,這不是與政府官員出入公開場合致詞時常掛在口上的「電子化政府」「e化作業」等口號不符嗎?對照前立委顏清標假釋審查案,文書作業短短一天跑完所有流程,更是諷刺、更是不平等。此外,延到1月5日才要審查,不正是說明了法務部官員也要去放元旦連假,對照去年農曆年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以卡車衝撞總統府的張德正是否羈押一事,似乎只能感嘆「法律沒有假期」這句法諺不適用在法務部官員身上。

回顧完跨年夜與元旦早晨的憲法秩序,再看看馬英九總統的元旦談話:「臺灣近年來面臨的是全球經貿自由化與區域經濟整合的挑戰」、「各位鄉親,開放帶來興旺,閉鎖必然萎縮,這,就是這個時代脈動的寫照!這不是口號,這就是現實。不管我們喜不喜歡,都得面對,接受挑戰。這些工作,今天拖延,明天就會落後;今天不做,明天就會後悔」,人民大概只想問總統還有這些官員:「你還在用撥接嗎?」「還是在用飛鴿傳書?」

2015年1月3日 星期六

法務部將保外就醫當恩賜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5.01.02
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102/36303585

法務部擴大醫療小組在鑑定陳前總統的病情後,一致認為其已達保外就醫或居家療養之程度,只要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且由檢察官開具保釋票,就可出獄。惟矯正署卻以夜間或假日不宜對個案為特別對待,以免遭受公平性之物議。只是對於陳前總統的保外就醫,從來就是以特例方式為處理,此等話語,只凸顯出行政主管機關的恣意與專斷。

踐踏醫學無視法律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關於受刑人的保外就醫,乃是由監獄報請監督機關,即法務部為許可。只是此等規定不僅粗糙,亦未給予當事人表達意見之機會,甚而根據《憲法》第8條第1項,人身自由的限制乃須由法院來決定,則此規範是否有違《憲法》,就有檢討之餘地。不過,如果從受刑人的醫療急迫性來看,若保外就醫須經由繁瑣的司法程序來決定,就顯得緩不濟急。這或許也是立法者將保外就醫的核准權限,交給行政機關之原因所在。

只是法務部向來將保外就醫的許可權限當成是種恩賜,致未能深切體認此條文的立法目的。以陳前總統來說,即便在這一年多來,已有台北、台中榮總的醫療診斷,更因其仍有案件審理尚未終結,故台北地院亦委請長庚醫院為身心狀況之鑑定,以為是否停止審判的判斷依據。

凡此資料與報告皆已明確指出,陳前總統不僅患有多重的慢性疾病,其腦神經也處於退化狀態,致出現認知、語言、記憶等等之障礙,甚且在此等的身心症狀呈現階梯式惡化下,法務部卻仍堅持尚未達於保外就醫之程度。如此的作為,不僅踐踏醫學專業,更視法律於無物。

而在陳前總統保外就醫的申請遭駁回後,法務部長竟又當起法學教授,指導其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以檢察官指揮刑事執行不當為由,向裁判法院提起異議、抗告等之救濟手段。惟針對保外就醫之准駁並非屬檢察官之權限,根本無從向刑事法院提起救濟,而是該依大法官釋字第691號解釋,改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再向有權審理的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故此等錯誤的告示,實讓人對法務部長的法律專業感到懷疑,也彰顯出現行對監獄處分救濟管道的紊亂性,已使受刑人無所適從。

人權保障難以提升
總之,關於陳前總統的保外就醫,自始至終,就一直被當成是政治問題來解決,故因此所暴露的獄政管理與制度等之缺失,就不可能被好好檢視與改革,受刑人的人權保障勢也難以提升。而於現今,阿扁雖無法回家跨新曆年,卻有很大的機率可以在家過農曆年,但其他與之相似,甚或病情更為嚴重的受刑人,卻肯定無法受到同等的禮遇與對待,致得繼續在暗夜中哭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