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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馬英九對外國人陳由豪怎辦?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3.04.2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pr/25/today-o1.htm

遭我國通緝已久,且脫逃至中國的經濟要犯陳由豪,經證實已取得中國公民身分,此一訊息代表陳由豪將逃脫我國的司法制裁。

雖然依據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犯罪人雖因逃匿而遭通緝,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但依同條第二項第二款,此通緝期間若達於追訴權時效的四分之一,時效將因此繼續進行。也因此,陳由豪掏空公司資產所犯下的諸多案件,早有因追訴權時效已過而遭免訴判決者,這也象徵,若在這四、五年內無法將其遣返回台,所有犯行將因罹於追訴權時效,致一筆勾消。

而欲在追訴權時效消滅前,將陳由豪遣送回台,看似可經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來向中國為請求,惟是否遣返,乃繫於受請求一方,而以目前情況,我方逃往中國的人數遠多於中國逃至台灣者,因此,是否遣返的決定權,就操之於中方。

甚且在某些經濟犯罪者,如陳由豪之流,已於中國取得一定的經濟與政治地位下,我方即便要求遣返,中國要非置之不理,即是依互助協議中的第十五點,而以遣返有損其公共秩序或違反人道等空泛之理由來拒絕。更糟的是,在陳由已取得中國公民的身分下,馬上又得面臨本國人不得引渡的障礙。

在大陸法系,由於強調屬人管轄,再加以維護主權與保護本國人之故,即發展出所謂本國人不引渡原則,在某些國家,甚而還會將此原則列入憲法之中。雖此原則來到了廿一世紀,已有所鬆動與調整,惟即便承認本國人可為引渡,亦採取極為嚴格的標準,除必須在引渡條約中明文外,被請求國亦有相當大的裁量權。依此而論,以中國如此強調主權超越一切的國家,欲期待其打破此原則,而將陳由豪遣返回台,顯屬痴人說夢之想法。

原本是為防堵治罪漏洞,且欲藉由客觀與標準化的程序規範,來排除遣返與否流於專斷的司法互助協議,最終竟落得由中方所恣意決定,並因此成為犯罪者保護傘的結果,讓人感到無奈、亦顯得諷刺。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不在籍奉命投票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4.2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pr/25/today-o8.htm


行政院會將通過「不在籍投票」相關法律修正案,理論上「不在籍投票」等落實選舉普遍性的政策,確有助於民主發展;但對台灣而言,恐傷害我們得來不易的民主成果。

首先,獨裁中國無法理解民主選舉,貴在人民可以依「自由意志」選舉公職,因此開放「不在籍投票」後,極可能發生中國台辦安排台商,分組循小三通至金、馬,或搭機至指定機場附近投開票所投票,並且讓分組回來的台商知道「如果中國屬意的候選人在你們的投票所得票率低於一定比例,你們的生意就看著辦」,相信分組回來的台商,因為知道中國可以掌握「不在籍投票」施行後,台商主要投票所的開票結果,而不敢依自己的「自由意志」選舉公職。

再者,類似問題也會發生在軍營及監獄等高度封閉處所,過去威權時期的「特別權力關係」,至今仍支配、威嚇軍營及監獄成員,因此像是基層軍警與受刑人,普遍服從長官命令,一旦貿然推動「不在籍投票」,將使得基層軍人不敢依「自由意志」投票,其投票意向將轉為確保軍隊開票所的執政黨票數好看,才不會讓長官沒面子、弟兄日子難過;同樣的,監獄裡,受刑人也必須揣摩上意,讓執政黨票數開得好,長官開心,大家才有好日子過。

真正落實民主的制度,是要確保每個人民可以依自己「自由意志」選舉公職的制度,但行政院版的「不在籍投票」,將導致中國台商、軍警和受刑人的「自由意志」,有受外力壓迫的高度風險,如此傷害民主的制度,台灣人絕不同意。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4月24日 星期三

小林電機1977-2013@華光社區(0424推薦閱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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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保證百萬美金不會被汙


羅承宗

自由時報2013.04.24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pr/24/today-o8.htm


根據北京清大學者鄧國勝研究,二○○八年汶川地震七百六十億人民幣捐款裡,其中政府直接受捐約占六成;流入各地紅十字會及地方公益組織捐款占三成,這筆原本可由地方公益組織支配的善款,最終卻仍流回政府帳戶。甚至有時捐款者給公益組織的善款已有指定用途,但還是被強行轉入政府帳戶,變成「額外稅收」。

另外,北大學者王錫鋅於二○○九年更驚爆中國政府行政開支,光是花在公款吃喝、公費出國考察、公務車購置運作的所謂「三公費」,非正式統計已接近九千億人民幣,相當財政支出近三成,令人瞠目結舌。

回到此次雅安善款裡,將有一筆我國行政院以動支第二預備金方式籌措的一百萬美金賑災款。這筆鉅款並非政府官員自掏腰包,而係來自納稅人稅金辛勤積累。政府在慷慨捐款之餘,能否對全國納稅人擔保善款將忠實無誤地輸送至災民手中,而不至於被中國中央、地方官員從中「截流」,轉化成出國考察、購置公務車及吃喝送禮的花費?



(作者為崇右技術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2013年4月23日 星期二

國民黨優待「中配」的憲法問題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4.23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4945494.html


一、前言

行政院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將中配取得身分證的年限由現行規定的六年縮減為四年,國民黨立委認為這是落實憲法人權保障,但此舉恐牴觸大法官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意旨。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再次將中配取得身分證的年限由現行規定的六年縮減為四年,民進黨立委斥是選票考量,聲明反對到底。台聯黨團也認為,數量龐大的中國配偶取得身分證具有投票權,將影響台灣政局,提案主張中配取得身分證滿六年才能享有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