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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9日 星期三

評文大校長遴選事件

許惠峰(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5.0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99003

文化大學董事會就校長遴選重大瑕疵,於5月7日決議解散原遴選委員會,重新聘任遴選委員,於教育部未核定李天任校長回任之前提下,啟動新的校長遴選程序,此一作為乃負責任之作法,值得肯定,理由如下:

一、校長遴選之重大瑕疵,不應予以承認

文化大學校長遴選發生5位遴選委員給予100分及60分明顯差距過大之不合理評分,依一般人之常識,顯然有串謀作弊之嫌,依英美法「事實自己證明自己」(Thing Speaks for Itself)之法理,依該評分之事實結果即可證明有人為操控之情形,在訴訟上根本不需要證明,法官依其常識判斷即可認定事實,文化大學董事會於暸解上開評分真相後,依該校遴選辦法第11條之規定,決定不同意先前校長之圈選,解散遴選委員會,乃是合法及合理之決定,董事會勇於自我更正,深值肯定。

二、校長被圈選人盧希鵬應知所進退

盧希鵬教授於知悉董事會之決議後,對外發表聲明指責文大董事會決定反覆,違反誠信云云,通篇聲明未對於遴選評分重大瑕疵為任何之說明,藉由批評文大董事會轉移焦點,完全無視於遴選程序之不公,「不公正之程序如何得到公正之結果」,此乃社會大眾之常識,盧希鵬教授身為知識分子,豈能如此的欠缺常識?!其竟能得到五位評審委員給予100分滿分之評分,實令人匪夷所思!盧希鵬教授於批評文大董事會決定前,應對外公開說明何以遴選程序毫無瑕疵?其被圈選具何道德正當性?其他三位校長參選人獲得60分之最低分,與其相差40分之距,是否為客觀公正之評分?

三、教育部應尊重文大董事會之決議

文大董事會依該校遴選辦法第12條之規定,於審閱遴選評分表後,決定撤銷先前圈選之決議,乃符合法律之合情合理決定,對於重大瑕疵之遴選程序,做出符合廣大校友期盼及顧及全校師生權益之決定,教育部應予尊重,蓋私校校長之遴選,係屬董事會之職權,遴選委員乃由董事會所聘任,董事會若對遴選委員推薦之人選,於毫無瑕疵之情形下,仍可本於職權加以否決,此乃「遴選」之真義,亦即被推薦者若不符期待之標準,董事會當然可以否決,而於文大董事會未向教育部呈報前,教育部對於呈報之人選,實無置喙之餘地,今董事會已撤銷先前之圈選決議,盼教育部應予尊重,以昭公信。

綜上所述,期盼教育部能對公私立大學採取一致之標準,對於校長遴選有重大瑕疵之程序,應同意大學自行重新遴選,作為公正之適法性監督者,避免令人有差別待遇之感。

2018年5月1日 星期二

疲勞駕駛該入罪化嗎?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4.3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825037a-0ce2-4d6f-b44a-be8c0ff18ca2

有兩名國道警察於執行勤務時,遭貨車撞死殉職,肇事者被查出連續上22天班,被懷疑是造成悲劇的主因。這就不得不讓人思考,類如疲勞駕駛的行為,其危險實不亞於酒醉駕車,是否也該加以入罪化?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可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這是目前對於疲勞駕駛的唯一懲罰規範。只是以8小時為上限,是否合理、是否有任何科學依據,實有相當之疑問。尤其法條明文必須連續駕駛,故只要中途有休息、停歇或加油等,就不該當此要件,就使警察難於執法。更何況,疲勞駕駛的處罰效果,只是區區數千元之行政罰,實也不具有任何嚇阻效果。

故在現行法欠缺防制效果下,對於疲勞駕駛,似就得考慮,將其與酒醉駕車同列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即將之入罪化。只是對於酒醉駕車與否,目前是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濃度百分之零點零五為刑罰依據,既方便警察執行,更有客觀基準可為依循。惟於毒駕之場合,因毒品種類多,且有不同的毒性,目前實難有一客觀且快速的量定標準。尤其毒品不似酒類,能馬上對人體產生作用,更得依賴尿液、毛髮或者血液等鑑定,就更難判斷是否吸毒致不能安全駕駛,也常造成司法實務的極大爭議。

同樣的情形,肯定也會發生在疲勞駕駛之場合,因以現今科技,根本不可能製造出所謂疲勞測定器。若退而求其次,立法者勉強以開車的時數為刑罰與否的界限,卻又面臨到底要以幾小時為準的困境。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8小時上限,到底是太長、還是太短,實皆會有爭議。

而就算勉強制定出時數,但到底甚麼情況可稱為連續駕駛、警察又該如何查證等等,恐皆為難以釐清之爭議。而若執法標準趨於不確定,既使取締疲勞駕駛與否,完全取決於警察的恣意,並可能在後續的訴訟程序,遭當事人,甚至是司法機關之指摘,則如此的入罪化在防制疲勞駕駛的目的,反而因此大打折扣。

如果撇開這些法理或執行技術的層面不談,而真將疲勞駕駛入罪化,就得思量,同屬危險行為,如:高速駕駛,是否也要規定入《刑法》。甚至,還得沿襲日本於2013年,針對危險駕駛肇事者採取特別立法,並將致死的刑期提升到20年有期徒刑之嚴峻處罰。惟如此的思維,過度迷信刑罰萬能,就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也因此,現階段對於疲勞駕駛,以行政罰為懲處,仍屬妥適,只是罰鍰的金額必須大幅提高,亦得精進現行取締交通違規的技術,更得檢討警察執法的程序與環境,以免使其時時處於危險情境。而從此次國道事件,也衍生出雇主違反《勞基法》的工時規定,似乎也該將之入罪化才是。惟刑罰於社會紛爭之解決,應僅是最後、而非最優先手段,故該否以刑事制裁為手段,實更得深思熟慮。

2018年4月27日 星期五

中選會能實質審查嗎?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4.2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b6687b9b-e812-4405-ad6a-ca3c1bed3ec9

日前,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通過婚姻平權及同志教育等三件公民投票提案,致引發是否違反大法官解釋及侵害人權之爭議。這就凸顯出《公民投票法》(公投法)放寬門檻,尤其是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公審會)廢除之後,中選會對公投提案,能否為實質審查之疑問。

依據《公投法》第2條第2、3項,雖列有全國、地方的公投項目,但關於哪些事項可為公投,卻未為限定,只在《公投法》第2條第4項明文,預算、租稅、薪俸、人事等事項,不得為公民投票之提案。而關於此等事項,尤其是預算與租稅,若開放公投,在可以預期必然為減稅的提出下,自然因此道德風險而加以否定。只是任何公民提案,尤其是重大政策之創制,都必然涉及預算與租稅,若採取廣義認定,恐皆可以此理由為封殺。如過去由前台聯主席黃昆輝所提出的ECFA公投,公審會就曾以此涉及關稅為由,來加以否定。此外,就所謂薪俸而言,所指為何,更屬寬廣無邊。

此外,在法條所列舉的四個項目之外,是否皆可為公民投票之議題?於《公投法》未修正前,是否屬於公投事項,乃專屬由公審會來認定。也因此,公審會於審查公投提案時,除審查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外,亦會探究內容是否矛盾、有無顯著錯誤致不能瞭解真意,更常以違憲之理由,駁回提案。如此的結果,就使公審會,成為大法官之外的違憲審查機關,致為人所詬病。

於去年底修正的《公投法》,除降低公投的相關門檻外,也廢止了公審會,鳥籠公投之污名,也就因此去除。只是在公審會消失後,關於公投提案,中選會能否以違反人權、違反《憲法》來駁回,就會成為問題。由於人權概念極為廣泛,且任何一個公投提案,都與人權有關,中選會若以之為否定之理由,顯又走回老路。

再以中選會已通過的「是否同意民法婚姻保障應限定一男一女」、「是否同意以《民法》以外形式保障同性經營永久共同生活」兩案來看,由於大法官去年所做出的釋字第748號解釋裡,雖認定《民法》之婚姻規定,未能同時保障同性戀者,有違《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但到底是要修《民法》或立專法,卻給立法者兩年的形成時間,只有在此期間過後,立法者不作為,同性者才可直接依《民法》規定為結婚登記。這也代表,於現階段,此等提案只是接近,而尚未抵觸大法官解釋之紅線。若中選會加以駁回,恐又落入過去公審會之窠臼。

而在中選會對於公投提案,有逐漸走向形式審查的趨勢下,勢必也會連帶影響對於提案排除事項,尤其是預算、租稅之範圍界定,也是值得觀察的面向。因就重大政策的創制,如:衛生、福利、醫療或對弱勢者的保護等等,都會與預算、租稅有關,若對之採取廣義判斷來否定,就難免落於公投殺手之口實。又如所謂薪俸,到底僅指公務員,抑或包括他種職業,同樣若採廣義見解,則關於勞工最低工資、公務員的年金改革等等,恐都會拒於公投之外。故基於例外必須從嚴解釋之法理,中選會未來,對此等排除事項,實也必然採取嚴格的限縮。

總之,於《公投法》放寬門檻,致對公投提案廣開大門之際,未來如有「對酒駕累犯施以鞭刑」、「對殺童者處唯一死刑」,甚至是「台灣獨立」、「與中國統一」之提案,中選會如何面對,更屬棘手。凡此議題,既是對新修公投法的試煉,更考驗著每位公民的理性與智慧。

2018年4月26日 星期四

你所不知道的高教專利內幕-沈睡專利成本高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論壇 2018.04.26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9596

這幾天,新任教育部長吳茂昆的專利與技轉,搞得全國上下沸沸揚揚。筆者在高教的專利技轉中心數年,從來未見專利技轉如此受社會重視,筆者本來滿心盼望,趁著各方關注熱議,正是一個促進台灣產學合作的契機,或甚至可以推動一些早就該做的改革;但眼看著各方政治角力一波又一波,網路上不斷流傳錯誤或片斷的訊息,筆者不禁開始擔心,這幾年台灣致力產學接軌、鼓勵學者將自己的研發成果貢獻於社會,各部會(尤其是科技部)、學研機構和研發人員的努力,將因政治鬥爭而停止,未來推動產學合作,恐怕也將愈來愈困難。

有鑑於此,筆者願意花點時間、澄清一些基本觀念,希望有助未來理性討論。

首先,一個常見的迷思:專利是「智慧財產權」,而這些研發人員在職期間的智慧財產權屬於學校,因此校內研發人員若是自己跑去申請專利,必是貪婪無恥、大逆不道。殊不知,專利和技轉是兩回事,就算成功得到專利,但在簽訂技術轉移(指廣義的研發成果移轉,包括專利授權)合約之前,專利證書不過是一張蓋有智財局印章的狀紙。

只是,這張紙的花費可不小,委託撰寫專利,可能就要幾萬元(視事務所報價而定),官方申請規費零零碎碎動不動就是數千元(見下方圖表:取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申請期間若有來回申辯答復,費用當然另外計算。此外,您以為終於把證書拿回來就沒事了嗎?不,每年維護專利,仍然要付一筆逐年增加的費用(以發明專利為例,見下表1的第17,19,21,22項)


看完上面的表之後,讀者應該可以了解,專利證書是很花錢的,申請國外或PCT專利的費用更是倍數起跳。因此,專利一天無法技轉,對「智財權人」--校方就是一天的成本。可惜的是,研究人員的研發成果,未必都能轉化成產業或社會需求的技術或產品。可以技轉的專利,比例上不高,多數專利都是「沈睡的專利」。

根據2016年智財局的資料,平均只有一成專利能產生技轉的效益。另一方面,由於校方身為「智財權人」,需要補助各項專利申請與維護的經費,這些費用之沈重,連國家教育經費的大戶—頂尖大學都喊吃不消

不消說,高教的專利補助經費,追本溯源也都來自於你我納稅人的口袋。因此,當您聽到「研發人員自己跑去申請專利、就是竊取學校的智慧財產權」時,除了為學校智財權利義憤填膺之外,或許也可以平心靜氣,因為,多數專利都是沈睡專利,若沒有產生後續的技轉效益,研發人員自己跑去申請專利,至少是幫我們代墊了各項專利費用的支出。

2018年4月18日 星期三

【會後新聞稿】0418「陪審不落實,黨綱是個屁?」記者會



時間:2018.04.18(三)1300
地點:民進黨中央黨部前
 

日前行政院通過司法院「國民法官」(參審制)草案,讓民主進步黨行動綱領第28款「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建立陪審制度」淪為玩笑。
 
民進黨創黨之初,即體認到司法人權為當前問題,並將解決方案「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建立陪審制度」放在行動綱領第28條,視為當前問題的具體主張。然而近日行政院通過由司法院函請行政院會銜的「國民法官」(參審制)草案,無視總統府召開的司改國是會議陪審、參審決議平手結果,民進黨身為剛性政黨,成為執政黨後,執政作為無視本身黨綱,似乎將本身黨綱視為玩笑。
 
黨綱應是一個政黨的核心精神,今日陪審推動聯盟到民進黨中央黨部前,抗議執政黨無視本身黨綱,將其當成玩笑,一個沒有核心思想的執政黨,建立的政府所進行的改革僅是水過無痕,完全失去執政意義,淪為受保守力量操縱的魁儡政府。
 
聯盟呼籲,既然蔡英文總統為國家領袖及多數黨暨執政黨民主進步黨之黨主席,應利用執政黨的優勢,儘速實踐行動綱領的陪審團制度,而非讓兩院公然違背黨綱暨行動綱領載明的「陪審團制」。沒有人要求改革必須速成,然改革必先建立正確的中心思想,尤其是總統及執政當局,這樣才能使改革成功,而非淪為空談。
 

主辦單位:陪審推動聯盟

新聞連絡人:
台灣陪審團協會辦公室主任 林秉權 02-2321-8455

2018年4月14日 星期六

違法兼職 校長失格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4.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92259

管中閔遭檢舉在中國有三十一項兼職,包括兼職教師、博士生及碩士生導師、學分評分委員、學術委員會、計量經濟學研究中心研究人員、講座教授等職務,姑且不論現行規定,公立大學教師不得到中國兼職的違法問題。即使在中國兼職相對難以調查,但管爺在遴選台大校長的獨董爭議中,已有違法兼職台哥大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的事證,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管爺不得擔任校長。

各界質疑管中閔在台大尚未同意前,已違法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及審計委員會委員,就算依據台大教授投書所採的校方最寬鬆認定,管中閔至少在去年六月十四日至九月二十二日之間,欠缺台大同意竟兼職台哥大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明顯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簡單來說,管爺違法兼職台哥大薪酬委員及審計委員,牴觸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此即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發生「不得為教育人員」的法律效果,而教育人員定義包含公立學校校長,亦即,教育部依法行政,不得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

2018年4月13日 星期五

恐攻威脅凸顯美國刑事司法之特色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4.1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632a140-b08b-410b-8ebe-76d7bf8dbfab

藝人狄鶯之子孫安佐在美國賓州涉嫌恐怖威脅,遭當地警察逮捕。而從目前的跡象顯示,似會朝向認罪協商,以儘速了結此事。只是認罪協商,是否必然,卻又與美國刑事司法的結構,息息相關。

依據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刑事被告雖有受陪審團及迅速審判的權利,但因開啟陪審程序,須耗費極大的司法資源,故在檢察官起訴後,被告若為有罪或不抗爭的答辯,法官即進入量刑程序,只有在無罪答辯時,才會進入陪審程序。至於會進入陪審程序的案件,比率相當低,不會超過百分之五,顯示在美國,大部分的案件,都會以認罪為終。

而被告會有罪答辯,必是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至於被告的動機,原因很簡單,就是想儘速終結案件,以免進入繁複的陪審程序,尤其於遭羈押的場合,為了獲得自由,更易與檢察官達成協議。故於此等情境,有無可能造成,無辜者為了避免遭判有罪,或犯重罪者,為了獲取較輕刑罰,致在違背真實與非自由意志下,致與檢方妥協呢?

為了避免如此的弊端,對於認罪協商的有效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早已確認,司法者非可照單全收。如認罪協商須基於被告的自願性,而非受到檢察官,以其地位優勢為強暴、脅迫而來。同時,為了防止被告在盲目下認罪,既要求被告須有律師協助,檢察官也應清楚告知,認罪等同放棄陪審團審理的憲法權利。故對被告的有罪答辯,若發現協商內容,嚴重偏離事實,或有違被告意願,甚或是在不平等的基礎上達成,法院有權加以否決。

惟此種否定,畢竟是例外,雖不能說聊備一格,卻也不常被使用,最著名者,應是1930年代,訴追芝加哥黑手黨老大艾爾・卡朋(Al Capone)案。此案乃是以逃漏稅為訴追,檢方與之達成協議,以認輕罪繳錢了事,卻遭審判長否決。惟這畢竟是很少見之例子,故認罪協商遭濫用的問題,就一直存在。

以涉嫌恐怖威脅罪來說,於美國現今的反恐與反槍的氣氛下,無論是否為玩笑,執法機關都不可能等閒視之。尤其,若查有槍械、子彈等證據,到底僅是恐怖威脅,抑或已進入意圖謀殺(Attempted murder)的重罪(Felony)領域,就陷入模糊,也讓檢察官握有極大的籌碼。

雖然,於此類恐攻威脅的案例裡,常有被告主張心神喪失(mental illness)為抗辯,但在採當事人主義的訴訟結構下,若以心神喪失為抗辯,所有鑑定及專家證人出庭的費用,都必須由主張者負擔,更遑論,這些複雜且專業的精神醫學術語,能否讓陪審員吸收,致又有極大的不確定性。

也因此,為了免於檢方以重罪起訴,再加以陪審程序於時間與結果的不確定性,孫安佐選擇認罪,並於法庭上為有罪答辯,就屬必然。甚至若法院考量被告為外國人,而以服社會勞動或繳交罰金來替代監禁,並立即驅逐出境及限令數年內不得入美,也有不小的空間,也是辯護律師最想達成的協商結果。

而由於孫安佐的行為,於台灣,頂多涉及刑法第151條,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恐嚇公安罪,致不符合刑法第7條,即須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域外犯罪處罰之要件,故其回國,亦不會有後續的訴追,此案也就告一段落。只是一句玩笑話,卻帶來進入美國的限制,甚至被標籤,這門法治課的代價,實在太高。

美國會拷問臉書-你不能錯過的5個問題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論壇 2018.04.12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8678

劍橋分析公司(Cambridge Analytica)驚爆疑似利用臉書使用者個資、操縱英國脫歐公投與美國2016年總統大選的結果,讓人們重新省思,這些科技巨擘對民主社會的影響,究竟是正是負。

筆者昨天一早起來,觀賞臉書執行長馬克.祖克柏(Mark Zuckerberg)的國會聽證過程。祖克柏顯然經過充分的準備,除了低頭認錯、回答尖銳問題態度鎮定,連衣服也一改平日的輕鬆打扮,換上了筆挺西裝和臉書同色系的藍領帶。從外表到回答,祖克柏顯然都經過充分的準備。臉書多日來下滑的股價,也因祖克柏的表現而大振,基本上肯定這次聽證中祖克柏的表現。

但若說祖克柏已經全身而退,除了昧於事實(未來還有另一場聽證迫在眼前),也過度樂觀。而認為美國會議員像不熟悉科技的長輩、祖克柏就像是前來請安的小夥子,更是過度科技菁英主義的結論。筆者認為,議員們固然並非科技專業,但有不少問題,精彩切中臉書目前商業模式的問題核心,例如下面這5個:


1.臉書的個資外洩:
參議員Durbin問:「祖克柏先生,你會樂意跟我們分享,昨天你住在哪個旅館嗎?」祖克柏愣了一陣後回答:「啊……不會。」 
Durbin議員繼續追問:「如果你傳訊息給他人,你會跟我們分享你傳給哪些人嗎?」 
祖克柏答:「議員先生,我大概不會選擇在這裡公開的做這件事。」

是的,祖克柏先生不願意和他人分享個資,但8700萬使用者的個資(包括這些使用者所傳遞的私訊),就這樣莫名其妙的被拿去「大數據分析」了。


2.臉書的壟斷

參議員Graham 和另一位參議員Sullivan都注意到臉書的壟斷問題。Graham首先問祖克柏:「誰是你最大的市場競爭者?」
祖克柏閃爍其詞,指Google, Amazon, Microsoft 都與臉書有些重疊之處。「如果我買一台福特汽車,但它有故障,而我不喜歡它,我就可以選一台雪佛蘭。但若我不喜歡臉書,有什麼其他取代產品可以讓我選呢?」Graham繼續追問。
祖克柏則延續上述的答題策略,試圖把臉書的功能拆成幾塊領域,Graham咄咄逼人:「我不是在講臉書的功能分類,我在講的是你真正面對的競爭。如同汽車公司有很多市場競爭者,如果任何一家公司的產品有問題,它就會被市場拋棄,人們會選擇購買其他家的汽車。那麼臉書呢?有替代性的產品嗎?」。 
針對參議員的步步進逼,祖克柏最後回答:「對我來說,臉書當然不是壟斷。」

雖然社交網站有許多,通訊軟體亦然,人們也有部落格和媒體平台可以選擇,但祖克柏一直沒有正面回答,集結各種功能的臉書到底在市場是不是獨一無二,別無分號?


3.臉書追蹤使用者活動與廣告投放的運作

參議員Wicker:「有報告顯示,即便使用者已登出臉書,臉書仍然可以追蹤使用者的網路瀏覽活動,這是不是真的?」 
祖克柏回答:「為求回答正確,最好由我的團隊先來了解一下。」 
議員續問:「你不知道答案?」 
祖克柏回答得含糊:「我知道人們使用cookies,這讓網路追蹤變得可能。我們這樣做有幾個原因:候如資安考量或是為了最有效的廣告投放,但人們當然可以選擇退出這樣的機制。不過我希望我能有精確的回答(暗示仍需由團隊先行了解)。」 
議員:「當你之後回覆這個問題時,是否也能讓我們知道,臉書如何告知使用者:這類的追蹤活動何以能達到上述的目的?」


在這個問題上,祖克柏不斷把球丟給團隊,似乎他並不太清楚臉書的運作。不答大家信不信,總之祖克柏是這樣說的。


4.臉書是否會改成付費的版本

參議員Hatch:「你說臉書會永遠免費,這仍然是你的目標嗎?」 
祖克柏:「是的,臉書永遠會提供一個免費的版本。我們的目標就是幫助世上的每個人互相連結,讓這個世界更緊密。為了達成上述目標,我們的服務必需讓每個人都負擔得起。」

這個問題挑戰了臉書最根本的商業模式:以使用者資料換取商業利潤。前陣子臉書的營運長Sheryl Sandberg 曾經提到雖然臉書目前提供使用者不同程度的個資保護選項,但終究沒有一個「最高級」的選項,因為這將和臉書目前的商業模式有違,易言之。若商業廣告全面淨空,臉書目前以使用者資料換取商業利潤的模式就必需改變,而這就代表使用臉書可能要付費。


5.祖克柏無止盡的道歉

昨天聽證有不少報導以祖克柏的正面認錯做為重點,認為祖克柏的道歉態度誠懇,內容感人:「我們沒有更廣泛的看待我們應負的責任,這是個大錯,而且是我的錯,我很抱歉。」祖克柏更再一次強調臉書的創辦目的是「不只連結人們,我們更希望確保這些連結是正面的。(臉書)不只要給人們發聲的平台,更要確保沒有假新聞的傷害。…我們不只有責任開發工具,更要確保這些工具是被用來做好事。」

但是,早在2003祖克柏還在哈佛念書的時候,就因為臉書的早期版本「facemash」將學生照片寄給使用者、讓使用者評價哪張照片更美,侵犯隱私干犯眾怒而道歉。當時祖克柏承諾絕不再犯。如今,人們也質疑,十多年來,只見祖克柏不斷道歉,臉書的問題有解決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