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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2日 星期五

三筆政治獻金 一筆爛帳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 2015.05.2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2548

(圖片來源:黃帝穎律師

台北市長柯文哲公開質疑,馬英九總統在市長及總統選舉的競選經費申報不實。馬總統透過發言人陳以信痛罵柯文哲胡亂污衊馬總統,沒把狀況弄清楚就發言,應該出面道歉。但事實上,馬總統至少有三筆政治獻金講不清楚,至今難令社會信服,真正該道歉的,是馬英九。

一、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政治獻金涉嫌申報不實。
前彰化縣長卓伯源胞弟卓伯仲遭彰化地檢署依貪污等罪起訴,起訴書所列證據清單第三十項揭示,證人應寶國(時任馬吳全國競選總部核銷人員)證稱:「彰化競選總部申報之核銷單據中,有部分因為單價過高…沒有申報至監察院」;卓伯仲於起訴後也發表聲明說,對於被指侵占馬吳競選經費,總統大選投入的人力、物力,早已超過黨部核撥金額。

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政治獻金應如實申報,且具經濟價值之利益,應依申報時之時價折算。換言之,不論是馬吳全國總部承辦人員的證詞或卓伯仲所述,足認馬英九有政治獻金未如實申報,違反政治獻金法。

二、富邦捐給國民黨的一五○○萬元。
依據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矚金重訴字第一號判決書指出,證人蔡明忠證詞供稱,「九十七年總統大選時,伊家族有捐款給國民黨,金額應該是一五○○萬元。」但遍查馬英九或國民黨的政治獻金申報,都查無富邦董座蔡明忠的一五○○萬元,雖蔡明忠事後改口說記錯,但檢察官對於證人翻供並未追究偽證罪責,馬英九或國民黨是否收受富邦一五○○萬元的政治獻金,至今仍是羅生門,且沒人負法律責任。

三、頂新政治獻金案。
對於頂新黑心油傷害全民健康,彰化地檢署的起訴新聞稿指明,頂新公司及魏應充「自一○一年一月起,以飼料用油製造成攙偽且妨害衛生之食用油」,比對時間點,馬總統在一○○年十二月廿一日親自為魏應充頒發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聘書,馬總統授證十日後,頂新開始混黑心油,毒害台灣人。依據「經驗法則」,擔任候選人的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應有政治獻金捐款,雖然馬總統堅稱未收頂新政治獻金,但此案現由特偵組進行偵辦,檢方應有符合經驗法則的偵辦結果。

2015年5月21日 星期四

黃世銘打臉朱立倫的閣揆同意權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5.2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24420

朱立倫。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賴筱桐攝

中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昨天表示,台灣近十幾年來整體政治運作所遇到的困境,就是權責無法相符,修憲第一步就是先通過恢復原來憲法所規定的「閣揆同意權」,呼籲朝野政黨不要為一黨一己之私,或為一次選舉做考量。

朱立倫誤以為官員經國會同意,就可以權責相符、解決政治困境,但黃世銘也是經國會同意的檢察總長,其不只違法濫權,更製造政治困境,黃世銘與馬總統共犯洩密罪,遭高等法院判刑定讞。簡單的說,經國會同意的檢察總長黃世銘,直接打臉朱立倫「閣揆同意權」的修憲主張!

暫且不論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難產,因此把政治目標放在「閣揆同意權」的一次性選舉考量,回歸憲政制度探討,憲法本文確有內閣制精神,不只國會有「閣揆同意權」,總統也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產生,但我國歷經七次修憲,總統改由全民直選,職掌行政權的閣揆也改由總統直接任命,台灣的中央政府體制已從傾向內閣制,走向半總統制。

然而,法國的半總統制被認為與台灣中央政府體制較為接近,但法國第五共和並沒有「閣揆同意權」,即因法國有鑑於第三、四共和總統與閣揆的多頭馬車,導致政局紛亂,因而在現行第五共和刪除法國國會的「閣揆同意權」。

參考法國第五共和刪除「閣揆同意權」,且台灣檢察總長黃世銘也是經國會同意,卻與馬總統共犯「洩密」,遭法院判刑定讞,在在都對朱立倫的「閣揆同意權」幻想直接打臉。朱立倫如非為一黨一己之私,修憲請不要「頭痛醫腳」、胡亂牽拖!

訴訟解決醫療糾紛 是下下策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聯合新聞網/民意論壇 2015.05.21
http://udn.com/news/story/7339/916011

近日北榮一起胎死腹中事件引起軒然大波,也暴露出現行醫療糾紛動輒以訴訟來處理的實態,恐是最糟的解決途徑。

常有認為,台灣的醫界是犯罪率最高的行業,若單從職業別觀察,針對觸犯業務過失致死或傷害的場合,醫療過失的定罪率約二成,比之其他行業動輒八、九成的定罪率,不能算高。惟如果從檢察官起訴醫師的人數與法院的定罪數,每年動輒上百件,不僅遠高於日本,更為歐美等國所難望項背下,這個答案似乎又是肯定的。

台灣醫療糾紛的刑事訴訟之特性,即是病患或其家屬皆會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亦有超過四成的自訴比率,這正顯露我國醫療糾紛,普遍存在「以刑逼民」之訴訟型態。而病患或其家屬之所以採取「以刑逼民」的策略,除了民眾人權意識提升外,最主要還是現行民事求償的困難,想藉檢察官的訴追來達到賠償的目的。

只是對照最終僅二成的定罪率來看,醫療過失的刑事案件濫訴比率實偏高,珍貴的司法資源也因此被耗費。再觀察遭定罪案件,幾乎皆以緩刑收場來看,我國醫療過失的刑事訴訟,實是以處理民事賠償為目標。更糟的是,醫師不僅須受長期訟累,且從最終結果,案件皆被判無罪或緩刑下,病患或其家屬希冀藉由刑事訴訟來達成賠償的目的也落空,致須回到民事救濟。則不管是醫師,還是病患及家屬,都得面臨再一次的煎熬。

由於醫療行為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服務行為,因此不適用無過失責任,若病患為民事求償訴訟,針對醫師是否有過失與因果關係,即負有舉證責任。惟不管就醫學專業,還是資訊掌握而言,原告皆不可能擁有優勢,只能依賴法官。但法官亦非醫學專家,也只能送請醫事鑑定,在目前醫事鑑定機關有限,且制度也不夠周全,加以鑑定者幾乎都不願上法庭接受交互詢問下,任何鑑定過程與結果,肯定都得面臨不透明與不客觀的質疑,法官不管如何判決,也難得當事人信服。

所以,以訴訟解決醫療糾紛,絕對是下下之策,如何強化訴訟外的紛爭解決途徑,恐才是治本之道。而衛福部提出的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卻因爭議太多,陷入立法的障礙。主事者若不儘速溝通與解決,則醫療糾紛的民、刑事案件只會更多,使越來越多的醫師心灰意冷萌生退意,這將使已然不足的醫療人力,雪上加霜。

一次消費券 九年劉政鴻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5.2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2230

總統馬英九。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方賓照攝

馬英九總統發表就職七週年演說,其中提及二○○九年消費券政策,選擇「報喜不報憂」,刻意隱匿。

先說成效檢討部分,二○一○年七月審計部「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決算審核報告」裡即指出,該政策有「對經濟成長貢獻率不如預期」,「替代效果偏高,乘數效果有限」等顯著缺失。

再根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四條規定,馬政府拿來發放消費券的八百四十多億公帑,並非政府藉由刪減不必要或無急迫性施政計畫、機關整併、公務員人力精簡等節流手段而來,而全數以舉借債務籌措。後代子孫既要還本,更要付息。

苗栗縣長劉政鴻執政九年,縣府負債從二百多億元飆升至六百四十餘億元。馬英九總統執政七年,發放一次消費券,就讓國家增加八百四十幾億元的沉重債務。「一次消費券,九年劉政鴻」,財政爛攤子就此轉嫁給新總統操煩憂心。莫怪總統先生得以夜夜安眠到天明!

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長照空殼 黨產來補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5.20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520/20150520043022.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截取

前監委黃煌雄本周重返監察院參觀監院所展示的黨產卷宗,面對刻意與陽光精神阻絕的厚重玻璃,這位前監委回憶起當初在監院通過不當黨產調查報告前曾遭遇的圍剿經驗,不過即使意志力如何堅持,目前能做到的只有望梅止渴的階段: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不是藍綠黨產的比例,而是不當黨產證據資料就在眼前,但民眾就是摸不著、看不到。就像昨日立法院台聯黨團在院會提出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恢復2008年政黨輪替後遭馬政府移除的「清查不當黨產向全民交代」網站一樣,王育敏委員說因為值班,「為了交付黨團交辦的任務」,所以提出異議反對。清查所得資料近在咫尺,全民監督卻難如登天,套一句馬總統說的,如果沒有違法,國民黨到底在怕什麼?究竟想要掩蓋什麼?

奇怪的是,現任國民黨主席可不是那個只能撐起自己卻撐不起國家的馬英九,執政七年的最大發想不過就只能找媒體來拍他跑步健身看地圖的老梗,記得住虛幻的九二共識卻想不起自己承諾的六三三,就連當時競選黨主席的「黨產歸零」口號更是一步都沒動作,至少中興少主朱立倫主席還懂得拿出十筆不動產來做做樣子,不過既然懂得要形象包裝,又為什麼背地裡又藉著黨團陷王育敏委員於不義呢?

再談談立法院上周國民黨用人數優勢通過的「長照法」版本,根據估算,未來每年的長照花費,將隨著人口老化從每年300億增加至500億以上,連衛福部的官方估計都高達600億,但國民黨擋掉了民進黨以遺贈稅和不動產交易稅為財源的提案,取而代之的是5年120億,每年僅僅24億的國民黨版,也就是說,每人每月受到的補助不過才2百元,一天連一瓶養樂多都買不起,看起來一點都不像是在2天就補助2億的大氣政黨,難道夢想家比老人家還重要?更不用說國民黨每年的股利,光是2012年中投解繳進帳就高達18億元,2008年馬英九上任後,更曾出現1年24億至28億的股利收入,就連股利收入都比號稱要照顧100萬人的長照基金預算還多,到底有什麼臉說自己全力推動長照服務?

追根究柢,不義黨產必須透過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建置法制化的清查程序,參考東德政黨法的黨產清查原則,於威權時代以特權取得的財產,物歸原主後無法歸還者,便應歸繳國庫作公益使用。如果朱主席能夠懸崖勒馬、登高一呼,以不義黨產來填補長照基金缺口,挾民意以令馬、王,總統提名可說易如反掌,連勝文都不是你的對手!

總統的七年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台灣時報/專論 2015.05.20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489447

本月中旬,某媒體獲准進入總統官邸與總統府,貼身跟拍馬英九總統一天生活和工作。這個「總統的一天」新聞特輯一出,其中包括:用毛筆批公文、辦公室一層樓高的大地圖、少鹽少油的健康三餐、不吹冷氣只開電扇等行為舉止,的確招致輿論一時議論。惟事過數日,「總統的一天」已漸在滾動頻繁的新聞流裡消失殆盡。

針對馬總統被媒體跟拍的那一天吃了什麼、做了什麼等瑣事指點評論,意義實在渺小。倒是本月下旬起算,距離馬總統卸任已正式邁入倒數計時階段。在這漫長的七年光陰裡,進行馬總統施政績效成敗的總結算,才是該好好認真把握的重要工作。尤其是在接下來的一年裡,吾人可預見將會有大量封面印刷精美、內容歌功頌德的各類官方文宣撲天蓋地襲來,「用納稅人的錢,洗納稅人的腦」。如何在這些充斥虛偽假造的政府資訊裡清楚認識真相、區辨是非,相信對所有當代台灣公民而言,應當是一個不算困難的智力測驗考題。

從二○○八年一路走來,標榜「準備好了」、擁有充沛執政經驗的馬英九政府,實際上不但毫無國家領袖的遠見與格局,在施政上也欠缺妥善經營政府的能力。思惟守舊、作為無能。回顧這七年來,不管在教育、國防、經濟、財政、外交等諸多領域,馬政府很積極、努力地推出各種破落施政,讓黨國復辟氛圍重臨,導致台灣民主倒退、人權破壞、經濟不振、債臺高築、國防崩壞、外交休克、貧富差距擴大、城鄉矛盾加深。尤其施政走向明顯向中國急遽靠攏,讓台灣得來不易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陷入前所未有的險峻危機。所幸有賴去年三、四月間一群年輕公民們勇敢奮起自救,發動石破天驚的「太陽花」學運佔領國會,力檔服貿協議草率闖關,台灣的經濟安全才不致陷入萬劫不復境地。

總的來說,「總統的七年」猶如無情的鉅大災禍,讓寶島台灣四處傳出哀鴻遍野的災情。從這個角度來看,假設明年總統大選係由非中國國民黨人士拿到執政權,不僅一方面必須落實競選時的諸多政策承諾外,另一方面還得清理整頓馬政府執政八年災難遺留下來的各種破壞。這個艱鉅的災後復建工程,屆時勢必將付出極為艱辛的代價。迄本文脫稿為止,二○一六年總統參選人正式確定者,大抵只有民主進步黨而已。筆者呼籲,除了放眼未來積極擘畫治國新藍圖外,民主進步黨現階段更重要的工作在於妥善利用這一年,廣邀各領域專家學者,深入檢討中國國民黨執政時期的各項政策得失,確實做好災情研判與損害控管工作。

任何好的公共政策皆以「解決公共問題」為導向,惟有運用科學精神紮實做好問題建構(problem structuring),並以系統性方式全面精密調查,才能真正研擬出對症下藥的政治主張。

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追加起訴太陽花 北檢淪馬江圍事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社會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永社理事)

法操FOLLAW 2015.05.15
http://www.follaw.tw/court/pointview/7155/

圖片來源:法操FOLLAW/hjw223

檢察官與黑幫圍事最大的差異,只有「法律」的一線之隔。兩者對於「犯錯者」的責任追究,檢察官是「依法起訴」;黑幫圍事是「奉命報仇」,一旦檢察官不遵守法律,即與黑幫圍事無異!

台北地檢署追加起訴太陽花學運參與者王心愷醫師等39人。這些人是國家暴力的受害者,也依法追訴馬英九、江宜樺的法律責任。王醫師當時遭警棍攻擊頭部,倒地後全身抽搐,影片驚傳全球,但這些國家暴力下的受害者,卻是當權者馬、江所認定的「犯錯者」。

可恥的是,北檢未能找出政院「血腥鎮壓」的暴警,卻以不合法的理由起訴受害者,追加起訴書(103年偵字第10388號,列股)甚至連最基本的刑法構成要件都講不清楚,檢察官自甘淪為黑幫圍事,奉命為馬、江「報仇」,簡直是法界的恥辱!

北檢依據刑法306條「侵入住居罪」起訴王醫師,暫且不論王醫師等人因「捍衛民主」進入政院前廣場,並非「無故侵入」,僅論「侵入住居罪」構成要件中的「附連圍繞之土地」,實務見解及學者通說認為,是以有圍牆或籬笆圍繞區隔為要件,但王醫師進入政院前廣場,政院當時並無阻隔,自不構成犯罪。

實務通說認為,法條中所稱的「附連圍繞之土地」,指的是此種土地與住宅或建築物相連在一處,而且有圍牆或者籬笆的圍繞,做為保護住宅或建築物安全的功能。學者針對刑法第306條「附連圍繞之土地」之構成要件,也認為需設有圍牆、壕溝……等禁止他人隨意進入之圍障設備,始足當之(參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瑞興圖書,2001年9月,頁386)。亦即,王醫師等千人進入政院前廣場,政院前當時已無阻隔,即不符合設有圍牆、壕溝……等禁止他人隨意進入之圍障設備要件,當不構成刑法306條「侵入住居罪」。

況當時政院前廣場數千人自由進出,其中包括:前行政院長蘇貞昌、謝長廷、游錫堃、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台聯黨主席黃昆輝及在野黨立委十多人,這些人的行為與王醫師完全一致,都是到場聲援學生、捍衛民主,北檢卻「選擇性起訴」王醫師,起訴理由沒有法律邏輯、沒有證據證明,只因王醫師被警棍打到全身抽搐,依法對江宜樺提告,就被北檢「奉命報仇」!

太陽花學運學生、老師和醫師行使「抵抗權」,是為維護民主憲政,具高度憲法上的正當性,獲得國際民主國家的讚賞,卻遭北檢執意法辦。可恥的是,北檢對於下令3/23行政院「血腥鎮壓」的行政院長江宜樺及警政署長王卓鈞,連傳喚都不敢。網路上的警察暴力影片、照片至今流傳,手無寸鐵的學生、老師、醫師個個被警棍打到「頭破血流」,施暴的警察影像清晰,北檢對施暴的警察一個都找不到,對當權者一個都不敢辦,公然包庇當權者,以公權力欺負學生。

更誇張的是,北檢追加起訴王醫師等人,先透過媒體放話「控告總統馬英九、前行政院長江宜樺等人涉嫌殺人未遂,卻成為行政院控告他們參與攻佔行政院的鐵證」,擺明恐嚇受害者:敢告馬、江,就會被司法惡整。這也正是檢察官淪為馬、江圍事,在政治上「奉命報仇」的鐵證,更是台灣司法史上的莫大恥辱!

特偵組可查大巨蛋案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5.1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a2dce866-91d4-4a14-af08-d127e0b948e7

類如大巨蛋此等弊案,如果還得等到民眾,或是不具有任何司法調查權的廉政委員會來檢舉或告發,甚至還得罪證明確才啟動調查,則檢察機關及諸多的反貪機制,實可廢矣。
(圖片來源:民報資料照

針對大巨蛋弊案,法務部及特偵組,分別以不具偵查權或不屬其管轄權限等之理由,來迴避主動調查之責任。惟如此的說辭,於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第1款及第61條,關於犯罪偵查、起訴、論告等,乃專屬於檢察官,致須獨立行使職權。所以,檢察署雖隸屬於法務部,但法務部長卻無對案件訴追的指揮監督權限,而只有檢察人事與行政的決定權。依此而論,關於大巨蛋案,若涉有刑事不法,將之移送無任何偵查權的法務部,確實屬對象錯誤。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若知有犯罪嫌疑就應為告發,故即便法務部無偵查權,也該移送其下的廉政署或調查局為偵辦,而非以一副事不關己的態度面對。

此外,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1款,針對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乃專屬由特偵組偵辦。故就大巨蛋案來說,時任台北市長的馬總統,即不在法條所列舉的範疇之內,自非屬特偵組偵查的對象。只是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3款,只要案件涉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或危害社會秩序,檢察總長仍可指定由特偵組調查。甚且基於法院組織法第64條所揭示的檢察一體原則,檢察總長就算不將大巨蛋案交由特偵組,也該將此案責由北檢偵查才是。若以無管轄權限為推卸,不僅於法無據,更屬一種懈怠,致會涉及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的濫權不追訴罪。

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之所以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無庸等到任何人的告發或檢舉,就應加以調查,目的就在課予檢方主動偵查犯罪之義務。甚而在我國,除了有監察院為公務員違法失職的行政調查與究責外,於各機關亦配屬有政風機構,以為貪瀆不法之預防,而在法務部底下,亦有調查局與廉政署來為貪瀆犯罪之調查。凡此等等的肅貪機關,正在使貪瀆犯罪無所遁形。

只是明明存有這麼多的反貪機關,但對於許多已經鬧得沸沸揚揚且可能涉及貪瀆的弊案,卻總是慢半拍,甚至是文風不動。以近來爭議不斷的大巨蛋案來說,從簽約開始至今,就不斷出現更改契約、變更設計,甚至使一個原本能為大眾所用的運動文化園區,搖身一變成為以營利為主的商業中心。但身為防貪第一線的政風機構,竟是無所作為。而在新市長上任後,還特別成立廉政委員會為調查,並將諸多文件解密,以讓真相曝光,則台北市政風處就著實淪為附庸,甚至是可有可無之機構,實顯得相當諷刺。

更令人不解的是,明明大巨蛋的爭議已非一朝一夕,也有不少人至地檢署告發主政者的貪瀆犯罪,惜這些肅貪機關,卻常以證據未明、尚難成案或非屬其管轄等等之理由,而遲遲不發動偵查。只是問題是,成立這麼多的肅貪機關,就是希望執法者能主動出擊,並運用法律所授權的強制處分權,來取得一般人所無法知悉的機關文件,若還要等到人民告發,甚至所提供的檢舉資料屬實才偵查,實可能喪失蒐證的黃金時機,致讓貪贓枉法者逃脫刑罰的制裁。

總之,類如大巨蛋之弊案,要找出官員有圖利,甚至是受賄之事實,本就有其難度,就更有賴於偵查機關儘速且積極的介入。若關於此等弊案,還得等到民眾,或是不具有任何司法調查權的廉政委員會來檢舉或告發,甚至還得罪證明確才啟動調查,則檢察機關及諸多的反貪機制,實可廢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