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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5日 星期日

馬郝 張秀葉 愛國同心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1.25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0423

愛國同心會。(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彥鈞攝


愛國同心會總幹事、中國配偶張秀葉公然嗆警,影片在網路上廣為流傳,她不斷地對警挑釁,甚至踢警察,並嗆聲說:「信義分局換十個都沒有用啦」。

事實上,馬總統上任後,在「警政一條鞭」及「檢察一體」的拘束下,檢警與馬政府「逢中必軟」的立場,已趨近一致,愛國同心會總幹事張秀葉攻擊執法的警察,已觸犯刑法第一三五條的「妨害公務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警察卻不敢送辦來自中國的「現行犯」。

對照去年三二四政院的鎮壓行為,手無寸鐵的學生、老師、醫生被警察打到「頭破血流」,受傷者事後甚至收到檢警的「妨害公務罪」被告傳票,就可清楚檢警對中國人與台灣人的「差別待遇」。

更明確的案例是,二○一○年中國政協福建省官員倪子川,在新竹連偷兩次BB霜(市值二百元),檢察官以犯案情節輕微,立即釋放,並依職權給予「不起訴處分」;但是反觀台中老婦人在路邊摘菊花(市值二元),卻被警察上了手銬逮捕,並依竊盜罪嫌偵訊七小時,逼得老婦人與公所和解才罷休。

最嚴重的是,二○一三年中國文化部高官劉忠奎訪台,對飯店二十歲女實習生起色心,涉嫌性侵案,警方到場竟以性騷擾案件處理,備案書只寫了短短三行,檢察官不僅沒有積極偵辦,更放任中國高官離台,無須接受法律制裁。

檢警「逢中必軟」,連北市警察被攻擊,都不敢以「現行犯」逮捕愛國同心會的犯罪者,如此不公不義之事在首都上演,也難怪柯市長會氣得罵粗話。

Parasites of the public coffers will be revealed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than Zha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1.25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1/25/2003610011



The Clean Government Commission (廉政委員會) — set up by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to investigate major public construction projects undertaken by the city government — has been termed a “political witchhunt” by former Taipei mayor Hau Lung-bin (郝龍斌).

However, cases under review, including the Taipei Dome, the Taipei Twin Towers and the MeHAS City projects have not only attracted controversy for a long time, they have also seen interventions from the Control Yuan. That raises the question: Is Hau’s criticism valid?

Article 18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政府採購法) stipulates that government tendering procedures for procurement include open, selective and limited tendering procedures. However, the act puts strict limits on the latter two. Therefore, open tendering procedures should be the norm and the selective and limited tendering options should only be used when there is no alternative.

Despite the provisions of the act, when a project is opened to public tender, companies are still able to borrow licenses and permits to enable participation in a bidding procedure or rig a bid.

They could also bribe government officials to obtain key information — such as on the price floor or review committee members. Such actions are not rare, especially in cases of limited tendering procedures, which are neither public nor transparent, and under which it is the authorities that invite companies to take part in the bidding process.

In this process, agreements that are reached behind closed doors and benefit a select few are likely to happen.

This defeats the purpose of the act, which is intended to make open tendering procedures the norm. When authorities make the decision to use a limited tendering procedure, the officials in charge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choose favorites which allows corrupt officials to profit from deals.

The legality of public construction tendering cannot be solely determined by formalities, but must be determined by looking at what takes place.

This is why a review of some of Taipei’s most important and lucrative tendering cases will show that some companies received special dispensation from the city government. If officials in charge of the projects are found to have received benefits or political contributions from any of the bidding companies, they can, according to Article 4 of the Anti-Corruption Act (貪污治最條例), be punished for acts that violate their official duties by life imprisonment.

Even if the commission does not find or cannot prove that officials have received unlawful gains from a company, if they clearly violate the law, Article 6 of the act stipulates that for attempted influence peddling they can be sentenced to a prison term of not less than five years.

Although many of Taipei’s controversial construction projects caused great losses to the national treasury, criminal offenses have been difficult to prove because the truth was kept hidden for a long period when a certain political party was in power. Fortunately, there has finally been a change in leadership at Taipei City Hall and the new administration has set up the Clean Government Commission to investigate controversial projects.

However, time has passed and evidence might have disappeared. Many projects have also passed through the hands of several different Taipei mayors. In addition, the commission does not have judicial investigative powers. This means that it could take a long time to reveal any irregularities that could lie dormant within these public construction projects.

廉政委員會是對現有肅貪機關的不信任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1.2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a39a2cd-7e44-4f4d-808b-668c275996eb

由於台北市重大工程與計畫頻頻出現爭議,台北市政府就組成廉政委員會以為調查。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由於台北市重大工程與計畫頻頻出現爭議,台北市政府就組成廉政委員會以為調查。只是證諸過往,台北市政府即曾設有廉政肅貪中心,如今的廉政委員會是否又在炒冷飯,就有待觀察。而此委員會是否具有行政調查權、是否疊床架屋等,恐更值關注。

在2011年廉政署成立時,其下就設有廉政審查委員會,以來防止可能出現的濫權或者吃案的弊病。而依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5條第2項,廉政審查委員的人數為11人至15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就法律、財經、工程等相關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由於此條文對於審查會的組成人士的比例,未再為進一步規定,所以廉政署即自行訂定的「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審查會設置要點」以為補充,而其中的第3點,即有組成比例的規範。

根據此要點,雖規定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的比例不能少於二分之一,但關於其如何產生、如何遴選等,皆未為明文,到頭來,還是得由法務部與廉政署為決定,則最終選出者,很可能只是「友性」,而非所謂「社會公正」人士。而更有問題者,則是此要點中,竟將廉政署長與副署長規定為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召集人又為當然的主席,且其更有在可否表決同數時的裁決權,如此的內容,不僅已經逾越了母法,即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的規定,更使得所謂外部監督功能,喪失大半。若再加上來自於法務部檢察司、政府採購主管機關與審計部所指派的代表及「友性」的社會公正人士,要說廉政審查會是一個外部監督機制,恐得打上大問號。

又依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5條第1項,審查會對於廉政業務,僅能提供專業諮詢,這也代表審查會所為的評議與決議,對於廉政署並不具有實質的拘束力,其意見僅供「參考」。若果如此,則即便審查會的組成具有公正性,但在其僅能提供建議,而無任何實質的審查權力下,廉政審查會實僅具有諮詢的作用。而如果像廉政審查會這種法律規定的組織尚且如此,就遑論法外設置的廉政組織了。

以行政院所設的廉政委員會,或是北市府曾設置的廉政肅貪中心來說,最讓人詬病者,即是其成員有超過半數,乃由行政機關的局處首長所擔任,外部的所謂社會公正人士,實僅具有點綴與背書的功能。甚而如林益世之例,其在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時,即為中央廉政委員會的當然委員,自也難期待此等委員會能發揮什麼實質作用。所以,在台北市政府即將成立的廉政委員會,其成員有超過半數來自外部,似不易出現行政官員自己調查自己的荒謬狀況。惟此委員仍是由市府所遴選與聘任,能否免於主管者的恣意,致使委員會又落入有他律之名,卻無其實的下場,就更待觀察與考驗。

此外,在無任何法律授權下,此等委員會就僅是任務性的編組,基於機關法定原則,就不可能具有法定職權。既然如此,就算台北市重大工程存有弊端且所有資料皆被解密,除非行政機關在市長壓力下主動提供,否則,委員會亦無權為調閱。同樣的道理,在委員會並不具有任何司法調查權的情況下,對於公務員亦僅能基於其自願,而不能強制其到場說明。

也因此,在廉政委員會於先天即存有諸多調查的障礙下,就算發現有弊案,最終還是得將案件移送給具有司法警察權的廉政署或調查局,甚至是檢察官為後續處理。如此一來,所有的調查就得重來一遍,致造成訴追程序的延宕。凡此現象更突顯出一種矛盾,即明明我國有諸多的反貪機關,各行政機關亦配置有政風機構,但中央與地方政府卻又於法律之外設立廉政委員會,這在無形中,即是對現有反貪機關的不信任,亦必陷入多頭馬車的資源浪費。

總之,台北市政府因應公共工程所出現的弊端,所特別成立廉政委員會,不管成效如何,也只能是治標。唯有在平時,讓公共工程的招標公開、透明且遵守法律的正當程序,才是治本之道。

「反抗&台港共鳴」新社會香港專刊第三期:〈論太陽花學運之正當性與相關法律問題〉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台灣新社會智庫/「反抗&台港共鳴」新社會香港專刊第三期 2015.01.22
http://www.taiwansig.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6531&Itemid=117








2015年1月24日 星期六

民報×永社「憲改怎麼改?」座談會



時間:2015年1月24日(星期六)09​:​30~12​:​00
地點: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4樓,偉成大樓)

報名網址:http://goo.gl/U2dzRI

主持人:陳傳岳(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林濁水(前立委、政治評論人)
    陳耀祥(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王思為(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徐偉群(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主辦單位:民報、永社

說明:

歷經2014年的公民運動及九合一大選,台灣不分朝野,已體認憲改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因此社會必須進一步思考,這次的憲改契機,是要單純修憲,或應如何展現台灣人民的制憲力?而對於習慣總統直選的台灣人民,是要維持雙首長制?或是走向總統制、內閣制的憲改方向?

更重要的是,國會改革是當前朝野的憲改共識,未來要如何形成票票等值、席次適當,又能真實反映民意的立法院?修憲門檻如何調整?十八歲公民權能否落實?這次的憲改契機,要在2016年完成多項憲政改革,一次性公投通過?或是如何規劃階段性任務與憲改時程?這些重大憲政議題,關係台灣長遠的國家發展,民報與永社為此邀請憲改的專家學者,與社會一起深入探討。

報名網址:http://goo.gl/U2dzRI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600955680004403

國會人權議題系列論壇:人權議案國會充電站

國會人權議題系列論壇:人權議案國會充電站

【座談說明】

  在目前台灣的政治生態下,要直接進入國會遊說人權議題並不容易,需要用一些技巧才能夠進入國會,開始有效的對話。立法院當中,國會助理扮演很重要的角色,負責為立法委員研究、擬法案、寫質詢稿,若國會助理能夠理解人權相關議題,就較有機會提供立委正確的資訊。

  台灣在2009年批准兩公約,藉由批准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也已經具有國內法效力;2013年2月也經過一次的國際審查,有十位國際人權專家提出了81點的結論性意見。不過,落實的狀況並不理想,很多的國會助理、立法委員甚至政府官員對於兩公約的認識都不是很深。因此,我們認為針對國會助理的研習訓練,是讓人權議題在國會中開展很重要的第一步。我們將以各人權議題為主,試圖從國際人權公約為切入視角,規劃五場不同子題的座談。

1.     國家人權委員會法與人權指標
2.     赦免法與冤獄
3.     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
4.     平等權與不歧視:婚姻平權法案
5.     長照制度與移民工的人權保障



【主辦單位】

立法院國會助理工會、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  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冤獄平反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台灣永社、台北律師公會國會工作委員會



【座談內容】

  每場座談90分鐘,主持人5分鐘引言,主講者和與談人各30分鐘,第一輪問答30分鐘,中午附餐盒,開放繼續留下討論交流。


一、打造一個獨立的國家人權機制
      ——談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職權行使法、及人權指標
    立法院已通過四部核心國際人權公約的施行法,讓五個重要的公約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掀起一波波公民社會與政府機關大動員的人權公約運動。但過去六年來,人權保障機制仍然不彰,癥結點在於我國仍欠缺一個獨立的國家級人權委員會。政府已因應聯合國人權專家的建議,提出非常具體的設置方案,民間團體推動人權機制也已10個年頭,並已將法案送入國會。這場講座將為各位解說這個正在成形的人權保障機制。

日期:1月26日(一) 上午10:30 ~ 13: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持人:邱伊翎(台灣人權會秘書長)
與談: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與談:黃  默(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

二、不一樣又怎樣的婚姻平權法案?
      ——論平等權與消除歧視
    蔡依林在新歌「不一樣又怎樣 We're All Different, Yet The Same」唱出多元性別者的心聲,最新MV也催淚地突顯當前LGBTI朋友們被體制排除的其中一個困境,即同性伴侶缺乏醫療同意探視的權利。目前國會正在審議的民法親屬編、繼承編部份條文修正草案被稱為「婚姻平權法案」,始終被部份宗教團體誤解為破壞人倫的法案,究竟如此指控是否有理,我們邀請人權專家與律師來為大家說分明。

日期:1月27日(二)上午10:30 ~ 13: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持人:尤美女(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會長、立法委員)
與談:張宏誠(台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講師級專家)
與談:李念祖(「限制同性婚姻是否違憲?」民間大法官會議審判長)

三、給生命權一個機會
      ——談公政公約、赦免法、及冤案平反
    震驚全國的江國慶冤案,就是因為江已被迅速執行,因此儘管多年後證明該案並非江國慶所為,即使已還他清白,並國家賠償給江家高額的賠償金,但終究人命無法挽回,成為永恆的遺憾,而政府代替所有人枉殺無辜,也是無法抹滅的罪惡污點。儘管我國尚未全面廢除死刑,但公政公約賦予死刑定讞者赦免權,我國也訂定有赦免法。但法務部歷次執行,都不待總統明確准駁赦免申請,就逕行執行死刑,連死刑犯人最後一個生命權的機會都剝奪。如果還有下一個江國慶案,其實一點都不意外。問題是,我們願意修改制度,阻止甚至預防下一個冤案嗎?

日期:1月28日(三)上午10:30 ~ 13: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持人:陳雨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與談:高涌誠(永社秘書長、廢死聯盟理事)
與談:羅士翔(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四、如何破除行政官僚的黑箱文化
      ——談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
    全國遍地烽火的迫遷案與環境爭議案都有一個共同的結構,那就是這些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開發計劃案通國前,都是在辦公室冷氣房對著地圖圈地決定的,而不願先與在地居民或利害關係人進行真誠的磋商。當爭議爆發,居民向政府要求公開的聽證程序時,政府卻愛理不理,完全展現行政官僚黑箱決定政策的態度。究竟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能否確保政策透明及公民參與?我們邀請到專家來專業解惑。

日期:1月29日(四)上午10:30 ~ 13: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持人:林仁惠(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與談:傅玲靜(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與談:王毓正(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五、血汗長照下的弱弱相殘?還是政府卸責?
      ——如何兼顧長照制度與移民工人權保障
    2013年的移工大遊行主題是「血汗長照」,突顯了《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草案中,未將家庭照顧者及家務移工納入其中的問題。由於台灣社會進入高齡少子化,許多需要長照服務的家庭,往往是經濟弱勢的家庭,而大量進入台灣的外籍移工,卻以低廉的勞動力承接了原本應該是政府社福體系的家庭照顧工作,然後政府又不將他們的勞動視為工作,導致這些家庭看護工無法享有基本的工作條件。在這整個弱弱相殘的制度中,政府的角色與責任到底在哪裡?又我們有可能將家務移工納入長期照護的規劃當中嗎?

日期:1月30日(五)上午10:30 ~ 13: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持人: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與談:覃玉蓉(婦女新知基金會政策部主任)
與談:吳靜如(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總幹事)
與談: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台灣國際醫學聯盟研究員)


活動聯絡人:  施逸翔 0920719347 riverrain308@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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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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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3日 星期五

重建智庫與調整組織其實是不當黨產的發揮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1.23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23/20150123829447.html

朱立倫。(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在黨主席補選獲得黨主席寶座的朱立倫,在本周首次主持國民黨中常會。在會議上,朱立倫提出了「黨產」、「智庫」以及「組織」等三大改造方向,三大改造方向的執行者「卡司」,則分別請出王如玄、廖正井、郝龍斌以及黃敏惠。這一份任務安排,除了國民黨慣來的「宮廷政治」考量之外,與民主政治更具有重要關連性的則是業務內容,一言以蔽之,「到底要改造什麼?」

仔細檢視任務安排與業務內容,首先,曾任勞委會主委的律師王如玄與前立委廖正井負責邀請(所謂的)專業公正人士,要對黨產及財務狀況儘速重新檢視並予以整理;其次,甫從台北市市長一職卸任的副主席郝龍斌,負責的任務是召集與重建智庫,讓智庫發揮實質功能;最後,副主席黃敏惠接下的任務,則是就重新調整黨內組織進行研議。在三大方向下,朱立倫提出了「內造化」、「志工化」、「戰鬥化」等三項必須達成的目標。

三大改革方向都涉及了「內部」或「組織面」的改造,雖然這也是公共事務的範疇,但是關於內部與組織的事物,對外界與大眾而言,向來是讀起來「無感」的,道理很簡單,因為並非身在其中。然而,魔鬼就藏在細節當中,更何況這涉及了國民黨黨產,這一個無論如何都並不符合當代憲政民主價值的邪惡存在。

進一步來說,「智庫」與「組織」其實都與「黨產」脫不了關係,兩者一文一武,前者拿黨產養學者、作研究,後者則是拿黨產養樁腳、跑基層,根本就是黨產的「效益極大化」,何來所謂「處理不當黨產」?說穿了,朱立倫根本不打算處理黨產,而是「拖延」與「經營」雙線並行發展,一方面以「對於黨產財務已展開檢視與整理」應付「討黨產」的質疑,另一方面則以「重建智庫與調整組織」繼續「提領」黨產的好處,繼續發揮「黨產威能」。

智庫與組織,向來是國民黨黨產惡名昭彰的由來。舉例來說,在2014年5月,對於中央研究員法律所研究員黃國昌參與學運,國民黨立委呂學樟大張旗鼓要調查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結果不但清算失敗,反而被民進黨立委蔡其昌揪出有中研院研究員擔任國民黨智庫「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小組召集人。除此之外,澄社社長、台大教授劉靜怡也在臉書上po文質疑,認為呂學樟應先調查還有多少中研院研究員與大學專任教師在國民黨智庫固定領錢並且享有辦公室,或是甚至是以國民黨智庫名義「圍標」政府研究計畫案,這些行為不但違反現行法令,更是學術圈隱忍已久的現象。

再舉例來說,每逢選舉國民黨就會祭出「藍鷹計劃」,以監票為名而行固票之實:舉行「藍鷹專案」講習,並在投票日當天發動電話、簡訊、到府催票、並利用機車接送投票,若投票率達到某一程度則發放獎勵金。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關於投票日當日禁止競選或助選的行為,中選會反賄宣導文宣更進一步明確例示,包括了:電視或報紙的候選人廣告、傳送簡訊催票、村里長廣播催票、電話催票、組織性接送投票,以及在投票所週遭穿著足以辨識候選人或特定政黨的背心、帽子或圍巾。經歷2008、2012以及2014年的幾次大選,「藍鷹計劃」飽受選舉公平性與公正性的質疑,但很明顯地,朱立倫並不打算放棄未來繼續執行此計畫,道理很簡單,如果沒有龐大的黨產,國民黨根本無法進行這一種全國性、組織性以及大規模固票催票行為。

從這些罄竹難書的例證可以看出,雖然朱立倫主席企圖營造「深切改革」與「重新出發」的氣勢,但是,一旦揭露這個虛張聲勢織成的面紗,則可以發現朱立倫又是一如往昔地以清新風格包裝訴求,再以改革口號作為內容填充物 ─ 經驗上,這通常又會「習慣性跳票」。面對朱立倫「習慣性跳票」,人民除了「不意外」、「不期不待,沒有傷害」之外,更須睜大眼睛看清楚朱立倫欺騙人民的話術與技倆。

2015年1月22日 星期四

法人不能為惡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1.2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679586b-3edd-43c2-929e-76cf9b799fa0

最高檢察署針對法院未沒收公司不法所得之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致牽扯出法人能否為罪的爭議。(圖片來源:民報/網路資料



針對大統黑心油事件,行政機關連續對大統公司及負責人開罰18億元的行政罰鍰,卻在法院判處負責人十二年有期徒刑,並對公司科以3800萬元罰金確定後,基於一行為不二罰與刑罰優先之原則,就使此等高額的行政罰鍰被一筆勾消,而讓人所詬病。也因此,最高檢察署針對法院未沒收公司不法所得之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致牽扯出法人能否為罪的爭議。

雖然法人於民事法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但由於法人只是擬制的個體且無手腳,就很難認定其可成為犯罪主體,更何況,刑事處罰的種類,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也是針對自然人而設計,何能適用於法人,恐更難想像。不過,隨著時代的變遷,企業體藉由其強大的組織為營利之追求,實已對社會的經濟、環境,甚至是民眾的生命、身體造成極大的危害。至於對於法人的處罰不能,也並非全有道理,因對法人亦可對之解散、停止營業等,更可以高罰的罰金來嚇阻不法行為產生。所以,若僅對執行的自然人處罰,致讓企業體置身事外並享有暴利,所謂正義的天平就會嚴重傾斜,故傳統認為法人不能為惡的想法,也逐漸受到修正。

所以於我國刑法本文,雖仍不認為法人可為犯罪主體,但於特別刑法中,已出現對法人的處罰明文。惟由於我國並無如英國法般,已制訂有法人刑罰的總則性規定,故於許多特別刑法裡,針對此等涉及以企業結構體所為侵害法益的行為,就採取對實際執行的自然人處以徒刑、對法人則處以罰金的規範型態。

以在食用油品攙偽、假冒,甚或添加有毒物質來說,對於實際執行業務者,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除可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八千萬元以下罰金外,根據此條文第5項,法院還得對法人處以十倍以下之罰金。從此條文觀察,我國對於法人實已承認其具有犯罪能力,既然如此,在大統油案件裡,法院以法人並非刑法的行為主體,致無法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將大統公司的不法所得沒收之判決理由,實就嚴重違反現行法律。

而在法院判決顯有違背法令的情況下,即便判決已經確定,檢察總長仍可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為救濟。只是非常上訴的目的,乃在統一法令解釋,若最高法院認為有理由,雖須將判決撤銷,卻只有在原判不利被告時,才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但書,就該案另行判決。且即便改判,也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這也象徵,即便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成功,仍無解於大統油公司所繼續享有不法利得。

目前特別刑法所採的處罰模式,雖已肯認法人的犯罪與刑罰能力,惟在行為單一且實際執行的自然人與法人並無犯意聯絡下,為何仍可同時處罰兩個獨立的個體,是否因此違反憲法的一行為不二罰的保障,肯定是未來必須解決的課題。其次,既然對法人處罰的重點乃在不法利得的剝奪,則關於特別刑法中,對於法人罰金的處罰上限,就應隨時為調整,以免是罰金處罰變得不痛不癢。更重要的是,傳統刑法認為法人不能為罪、為惡的觀念,更得為改變與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