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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日 星期二

莎士比亞預言(0702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立報)「勞動派遣」羞辱了勞基法!(劉芳萍)
(獨評)謀財害命拼經濟(顧玉玲)
(聯合)服貿兩面刃/服貿配套救弱勢…劫貧濟貧?(羅承宗)


■■ 民主永續+媒體自由
(蘋果)陳光誠挺民主 郝柏村思威權(祝平次)
(立報)教官退出校園,歷史的終結?
(台時)陳光誠律師,台灣人不接受「一國兩制」(黃帝穎)

陳光誠律師,台灣人不接受「一國兩制」  

黃帝穎

台灣時報2013.07.01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39974



中國維權律師陳光誠訪台,獲得民間團體歡迎,但陳律師拜會民進黨時說,支持「一國兩制」,引起社會討論。

筆者必須跟陳律師說,大家都是法律人,共同追求人權與民主的普世價值,我對中國維權律師的勇敢,表示最誠摯的敬意,同時也相信維權人士,不會有強加他人成為「獨裁中國」一部分的想法。

事實上,多數台灣人不接受「一國兩制」,因為不論是媒體或學術機構作的民調都顯示,有超過七成民意認為,自己是台灣人,不是中國人。簡單的說,「一國兩制」在民主台灣,是難以被接受的,我們不能同意自己成為「獨裁中國」的一部分。

2013年7月1日 星期一

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安樂死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3.07.0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l/1/today-o4.htm


白狼張安樂返國,從事前的放話到事後的盛大接機過程來看,所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已同虛設。

在二○○九年四月,台灣與中國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協議,之後法務部與陸委會不斷宣揚,已成功遣返數百名逃往中國的犯罪者回台受審,成效極為卓著。惟以我方逃往中國的犯罪人數遠多於中國逃至台灣的情況下,是否遣返的決定權,實掌握於中方手中?這也難怪,我方每次提出遣返重大犯罪者的要求,如陳由豪、張安樂等時,由於這些人在中國皆有投資創業,中方就可根據此協議的第十五點,即遣返有損其利益或違反人道等空泛之理由來拒絕。故所謂遣返人犯成效卓著之宣傳,不過是聊以自慰的說詞。

更扯的是,已被列為通緝犯的張安樂,提出台胞證的文書認證申請,海基會不僅未依循自己所簽訂的協議內容,向中方為遣返要求,亦無視於檢警的強烈反對,竟仍發給公證書。雖此公證並不能因此使通緝的效力消失,卻也代表,不管在台灣犯下何種罪行,只要能逃至中國,並取得一定的社會、經濟地位,即可安然回台,甚至是衣錦還鄉。所謂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自也成為可有、可無之物了!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全憑中國決定 司法互助如虛設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07.01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01/35118704/


白狼張安樂逃亡至中國已17年,在返抵國門後,雖遭警方逮捕,並即移送地檢署,惟從事前的放話到事後的盛大接機來看,整起過程不僅宛如一場個人秀,更暴露出兩岸所訂定的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實已形同虛設。

淪為犯罪者保護傘

台灣與中國簽署「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宣稱是在不涉及主權爭議下,藉由明確遣返人犯之規範達成司法合作,也因此之故,雙方的談判主體,即非由台灣的陸委會與中國的國台辦為對談,而是分別委由海基會與海協會。但問題是,司法互助乃審判權之一部分,審判權又屬主權延伸,何能掩耳盜鈴,指稱此協議不涉國家主權?又何能委由私的財團法人協商?

2013年6月29日 星期六

服貿兩面刃/服貿配套救弱勢…劫貧濟貧?

羅承宗

聯合報2013.06.29
http://www.udn.com/2013/6/29/NEWS/OPINION/X1/7995542.shtml


貿易自由化一向是兩面刃。為因應貿易自由化負面效應,行政院二○一○年核定「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十年編列九百五十二億元,扶助因貿易開放而受損的企業。馬總統提到兩岸簽署服貿協議裡的「配套機制」,談的就是這筆預算。

服務貿易開放,固然有利台灣大型、強勢資本家逐利中原;至於扶助本土受害產業的財源,情理上應「劫富濟貧」,亦即透過公平稅制從受益資本家賺取的利潤裡合理分擔,方屬公允。

遺憾的是,我國稅制朝資本家傾斜,稅法往往以低徵、停徵、緩徵與免徵等租稅優惠手段對待,受薪階級反成稅基主力,逾七成稅收由此徵收而來,量能課稅原則遭受嚴重破壞。在這種扭曲的稅制下,近千億元服貿協議配套預算,猶如一齣「劫貧濟貧」戲碼:政府拿受薪階級納稅錢,去救濟受害產業與失業員工。

政府提撥預算扶助弱勢產業之用心,雖值嘉許,但其財源應以公平稅制作為堅實後盾,方不致讓貧富差距更形加劇。


【崇右技術學院助理教授】

2013年6月28日 星期五

中華民國安樂死

王思為

自由時報2013.06.2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28/today-o6.htm


馬英九在二○○九年提出「識正書簡」的主張,現在又在服貿協議之下對中國進行不對等地開放印刷、書刊發行、書刊零售三個行業,完全就是要讓台灣的文化主體性稀釋在中國黨國控制下的簡體文化之後喪失自我,然後賣台於無形!這個不言自明的司馬昭之心,惡毒程度更甚蛇蠍,台灣的主權地位更會快速地消失,台灣陷入被統的死局指日可待!

2013年6月27日 星期四

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0627推薦閱讀文章)

★626國際反酷刑日
(立報)626國際反酷刑 維護司法正義
(醒報)626國際反酷刑日 喚起人權意識
(蘋果)626國際反酷刑日 台權會籲杜絕酷刑
(國際西藏郵報)發表新書紀念國際反酷刑日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立報)違法解僱勞工 學生要政大調查
(自由)過勞 勞工的責任(何承恩
(紐時)重建勞動公平的道德準則

國民黨的鹹豬手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6.2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27/today-o7.htm


立法院臨時會上,國民黨立委吳育仁對民進黨立委林淑芬以「襲胸」方式推擠,逾越議事界限,恐已構成「性騷擾」,立法院及相關主管機關應介入調查。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二項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同條第三項也要求機關「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意即立法院有義務開啟申訴管道,糾正及處理吳育仁涉嫌性騷擾之行為,並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事實上,吳育仁於朝野立委推擠時下手「襲胸」,客觀環境與賣場「襲胸」案件相似,皆是人多擁擠之處、趁人不備下所為;而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指出,二○○五年十一月間某特賣會上,蔡姓嫌犯混入人群中,對被害人「襲胸」,蔡嫌雖辯稱「不小心碰到被害人」,但法官認定,性騷擾是指調戲、有性暗示,及會讓人感到不舒服的言語或動作。故蔡嫌「襲胸」,被害人是因現場擠滿人潮才無法抗拒、逃離,這已超過性騷擾的程度,因此改依「強制猥褻罪」將蔡定罪。

簡單地說,就算認定吳育仁「襲胸」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罪」,但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性騷擾包括調戲等使被害者感到不舒服的言語或動作,故從媒體拍攝畫面可證,吳育仁對林淑芬之「襲胸」,已然觸法。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應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