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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5日 星期一

【座談紀錄】0425「馬總統之法律責任與究責方法」座談會


【座談資訊】

  時間:04/25(一) 09:30-11:3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A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1號)
  主辦單位:永社

  主持:
  王思為 / 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與談:
  黃帝穎 / 律師、永社理事
  羅承宗 /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鄭文龍 / 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委員
  高涌誠 / 律師、前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1707925966163095
 詳細資訊: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6/04/blog-post.html



【影像紀錄】

  清單連結: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25SRKaVwvTN_164ieV_G4y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座談資料】

永社舉辦「馬總統之法律責任與究責方法」座談會
預告進行「刑事告發與限制出境聲請」
新聞稿

  針對馬英九總統所涉及之數項重大犯罪及其責任追究,永社今(25)上午於台大校友會館舉辦「馬總統之法律責任與究責方法」,由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王思為助理教授主持,並邀請高涌誠律師(前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鄭文龍律師(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委員)、羅承宗教授(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等學者專家與談,會中分別對於馬英九可能涉及的幾項重大犯罪進行分析探討:

  馬英九財產來源不明案 –高涌誠律師
  媒體報導,行政院長陳冲面對立委質詢時表示:「總統說,他實際上每年的捐款都超過他所承諾的半薪。」然我國總統每月薪資為47萬6000多元,其每年薪資應為近571萬多元,如捐款超過其半薪,亦即存款應該至多只剩下285萬元,但依據2012年監察院公布馬總統實際每月存款超過48萬元,推算馬年度存款超過576萬元,兩者差距高達約291多萬元,以上情狀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檢察官不該任意簽結,應立即命被告證明其財產來源是否合法,否則應予以起訴。

  馬英九與黃世銘洩密案 –黃帝穎律師
  馬英九為法學博士,且曾任法務部長,卻知法犯法,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共犯洩密,涉犯一次刑法洩密罪及二次教唆洩密罪,此經台灣高等法院黃世銘洩密案判決證立「馬英九2013年8月31日聽聞檢察總長黃世銘對其洩露偵查中秘密後,隨即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及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洩露王金平、柯建銘涉嫌關說等特偵組偵查中秘密」、「同年9月1日指示黃世銘赴總統官邸報告偵查中個案,構成刑法第132條洩密罪之教唆犯」、「同年9月4日向江宜樺洩露偵查中秘密,構成刑法第132條洩密罪之教唆犯」,雖因總統身分不能起訴,但檢方仍應為必要之調查及證據保全。

  馬英九大巨蛋圖利案 –鄭文龍律師
  根據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104年5月調查之「遠雄大巨蛋案」調查報告書,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規避正常議約程序,私下同意免除大巨蛋標案得標廠商遠雄集團法定應記載之營運權利金,即「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圖利遠雄,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雖大巨蛋尚未完工,但馬市長使遠雄不法獲得大巨蛋案「契約利益」,亦應構成圖利罪,檢察官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偵查、起訴。

  馬英九不當處分國民黨黨產  --羅承宗教授
  學者檢索「國際調查記者同盟(ICIJ)」的境外離岸金融解密資料庫,發現國民黨營事業赫然在列,有3筆資料是登記中央黨部地址。對此羅承宗教授表示,1990年代、台灣民主化後,國民黨產被盯上,國民黨遂把黨產從不動產、房屋土地,轉而成為股權化、公司化,公司化後可以透過國際資本往來全世界,國民黨此舉恐不單純是避稅,是否有外界質疑的黨產變私產的可能性?新政府上台後,應展開新一波清查,無論是境內或海外的黨產,都應積極掌握。
  針對馬英九擔任黨主席任內可能涉及不當處分黨產,羅承宗指出,前總統李登輝對於國民黨指其擔任主席期間虧空黨產,很不諒解,李強調「錢是我們在賺、花是連戰時代在花、賣是馬英九時代賣」;前國民黨投管會主委劉泰英接受媒體專訪時,也對國民黨把黨產問題賴給他,跳出來澄清辯駁,這或許是520後的新契機,以前查不到複雜操作,經由這些人合作協力,國民黨產有可能水落石出。

  究責方法
  永社理事黃帝穎律師指出,高院確定判決已勾勒馬英九在黃世銘案中涉犯1次洩密和2次教唆洩密罪,馬英九3次洩密罪責已近「罪證確鑿」,因此檢察官有對馬限制出境的法律基礎。
  黃帝穎強調,除了三次的洩密罪行外,馬於大巨蛋案的圖利罪嫌亦經台北市政府行政調查所查明,而馬英九除曾有美國綠卡,他女兒更有美國籍, 且長年滯留美國及香港,馬英九一旦離境,將可以依親等事由滯外不歸,將造成司法訴追的嚴重障礙,因此檢察官應依法對馬限制出境。

  主持人永社理事王思為教授也當場宣布,除不當處分黨產部份還在蒐集證據外,馬英九明確涉犯三大案件,踐踏民主,且破壞法治甚鋸,永社明日早上10時將前往台北地檢署舉辦記者會,與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北社等團體聯名依法提起告發,同時聲請限制馬英九出境、以進行必要之證據保全,捍衛民主法治。



【活動照片】


 更多照片請見永社臉書相簿: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988848761198649.1073741855.369149116501953&type=3



【相關報導】

TAIPEI TIMES:
Associations prepare to file lawsuits against Ma as immunity set to expire
www.taipeitimes.com/News/front/archives/2016/04/26/2003644835

蘋果日報:
指涉巨蛋等3大案永社明早赴北檢告發馬總統
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60425/846165

大紀元:
指馬多案涉違法 永社今赴北檢提告
www.epochtimes.com.tw/n164966

民報:
沒看過這麼敢的!鄭文龍:馬圖利遠雄罪證明確
www.peoplenews.tw/news/95a12738-cf5e-45af-9a0d-b9b1bea8c76c

黃越宏盼永社發動集體告馬 「如有追殺小組,一定參加」
www.peoplenews.tw/news/ce563be3-2e56-497f-b308-d335c113bb26

學者爆:國民黨發言人私下告白「黨產變成私人的,我們支持你查」
www.peoplenews.tw/news/da8c517f-b956-4bab-b22f-69432d00187e

財訊:
比照扁卸任待遇!律師團將告發馬英九涉4案 聲請限制出境
www.wealth.com.tw/article_in.aspx?nid=7720



2016年4月24日 星期日

從國際刑事法庭成立看轉型正義的普世價值

王思為(作者為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自由時報/專欄 2016.04.2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673473


國際刑事法院的成立可溯源至1948年聯合國大會第260號決議,有鑑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慘痛歷史教訓,該決議中邀請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研議成立審理那些個人涉及種族滅絕及相關國際條約中所明訂之國際刑事犯罪的國際司法機關的可行性。雖然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研議結果表示同意,但因冷戰時國際政治結構的牽制,聯合國大會便決定延後相關討論,也因此一直拖延到1989年共產陣營瓦解之後,成立具備普世管轄權的國際性刑事法院才又再度受到重視。

沒有了東西陣營對峙的政治牽絆之後,接下來的進展便相當快速: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於1994年完成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草案之後交由聯合國大會審議,在 1996 年至 1998 年間,成立國際刑事法院籌備委員會進行了六次會議,處理國際刑事法院所涉及的各種問題,以研擬規約草案。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特別會議。(圖片來源:自由時報/取自legal.un.org

同時也有數個國際非政府組織成立了國際刑事法院聯盟(Coalition for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透過遊說各國政府的方式想要促成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的簽署;經過各方努力之下,1998年7月17日於羅馬召開、共有160國參與的聯合國建立國際刑事法院全權代表外交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f Plenipotentiarie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通過國際刑事法院規約(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因此也稱為羅馬規約)並開放簽署;於2002年4月經60國批准後,2003年3月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正式啟動。至2015年4月為止,正式參與國際刑事法院的會員國共有123 國。


在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範圍裏,有些重要面向值得提出來一書:

「羅馬規約」之主要內容:

(一)管轄之犯罪行為:依『羅馬規約』第五條規定,ICC對滅絕種族罪、反人道罪、戰爭罪、侵略罪等四種侵害人權最嚴重的犯罪具有管轄權。

(二)管轄權之時效及範圍:ICC所管轄之犯罪並無任何時效,即不受追訴及行刑權之時效之限制,但對實施犯罪未滿十八歲的人,ICC沒有管轄權。

其中的「反人道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最早係於1945年《關於控訴和懲處軸心國主要戰犯協定》中提出。根據1954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所編纂的《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罪法典草案》中,「反人道罪」是指國家機關或受其唆使或行動的個人基於社會、政治、人種、宗教或文化的理由對平民進行的謀殺、滅絕、奴役、強制轉移或迫害等非人道行為。反人道罪是公認的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的重大國際犯罪。這是一種「有系統地或大規模地違反人權」(systematic or mass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的國際刑事重罪。


「反人道罪」是指國家機關或受其唆使或行動的個人基於社會、政治、人種、宗教或文化的理由對平民進行的謀殺、滅絕、奴役、強制轉移或迫害等非人道行為。
圖為南蘇丹內戰,流離失所的人民。(圖片來源:自由時報/取自www.voanews.com

反人道罪的主要特點有:

第一,犯罪的主體是國家或者個人,而往往是由個人借助國家的力量實施;第二,行為人往往為了政治目的、野心或者受對不同宗教信仰的仇恨驅使,對於不同的族群或團體實施反人道之迫害行為;第三,反人道罪的不法行為包括基於政治、宗教或種族理由有預謀地剝奪他人生命,強迫從事奴隸式的勞動,將平民強制送往環境惡劣、人煙稀少的地方從事苦力勞動,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的生命、自由、平等和宗教信仰等權利的行為。

至於,肆意剝奪平民自由並將其集中關押、沒有法律和事實根據地進行刑事處罰、隨意扣押等等都屬於「其他嚴重危害人的生命、自由、平等和宗教信仰等權利的行為」的不法範疇。


反人道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或者個人,往往是由個人借助國家的力量實施。圖為赤柬時期的領導人喬森潘於2009年在聯合國設在柬埔寨的特別法庭以群體滅絕罪被起訴。(圖片來源:自由時報/取自AFP

根據上述國際法的標準及內容,當吾人將台灣過去所曾經歷經的極權統治與白色恐怖種種不忍卒睹的歷史攤開來檢視的時候,這些必須經由轉型正義所處理的內涵正是國際刑事法院所管轄的範圍。

大家也都知道,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係指一個社會由極權獨裁國家步入民主化之後,必須對過去曾經存在的人權迫害紀錄,以及威權統治下所形成的諸多不正義措施,進行糾正、反省與補償的工作,以回復正義。這其中涉及到對受迫害者的賠償、追究加害者的責任,以及重建真相和修正不當政策等種種課題。國際刑事法院所提供的是一種外部壓力,提供轉型正義的國際法框架,並迫使國際社會與國家思考轉型正義的議題;這也代表了轉型正義的普世價值及超越時空的正義追討之連貫性。

基於如此的國際規範,台灣目前所面臨的轉型正義處理究竟該如何走下去,答案應該不言自明了!

2016年4月18日 星期一

「馬總統之法律責任與究責方法」座談會


  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免除大巨蛋標案得標廠商遠雄集團之營運權利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其擔任總統期間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共犯洩密,涉犯一次刑法洩密罪及二次教唆洩密罪;另外也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渉有不當處分黨產等不法行為。

  究竟馬英九如何犯罪?證據為何?檢方是否應該儘速採取相關的證據保全行動?

  針對以上馬英九所涉及的數項重大犯罪及其責任追究,永社基於「促進台灣民主憲政法治永續發展」之宗旨,擬就其具體法律責任與究責方法,邀請學者專家探討與分析,以作為後續究責行動的參考和指引,也邀請各位可以共同參與!

  敬請報名:http://goo.gl/forms/nhm3E87Pcd

  時間:04/25(一) 09:30-11:3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A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1號)
  主辦單位:永社

  主持:
  王思為 / 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與談:
  黃帝穎 / 律師、永社理事
  羅承宗 /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鄭文龍 / 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委員
  高涌誠 / 律師、前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敬請報名:http://goo.gl/forms/nhm3E87Pcd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1707925966163095

2016年4月12日 星期二

黨國體制下利益輸送的三種類型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法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專欄 2016.04.1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661243


我國歷經長期威權統治,國家與政黨間未能嚴守分際,「國庫通黨庫」情形嚴重,而且政黨投資與經營龐大事業王國,積累大量不當財富,備受非議。這些龐大黨產,不僅造成政黨間不公平競爭,更是利益輸送溫床,可謂台灣「民主之癌」,唯有斷然處置,臺灣的民主政治方能健全成長。2016年1月大選中國國民黨遭逢空前挫敗,當可詮釋為台灣人民對民進黨執政後積極處理黨產問題的殷切期待。

回顧歷史,有關黨國體制下利益輸送情形,當可歸納以下三種類型觀察。

第一種類型乃行為時即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亦即在交易或轉讓過程中,與行為時法律規定即有所牴觸,而在法律上被評價為非法交易。例如:將國家土地直接交由黨營事業作為管理機關;抑或考試院憑一紙悖離公務員法制的內規就讓黨職年資併計公職計算..等離譜行徑。

其第二種類型則為形式與實質均合法之財產交易,亦即在交易或轉讓過程中,合乎行為時法律規定,且在實質上對交易關係取得的財產給付合理對價,且非基於權力濫用、賄賂、脅迫、欺騙而取得等情形。值得注意的是,黨國體制下,國家與黨營事業同受執政黨長期控制,是以國家將財產以契約方式移轉予政黨乃至其附隨組織,縱令形式上合法,充其量不過是「被強制的合意」而已。威權統治時期黨國間「公平交易」的可能性究竟是否真的存在?
恐怕中國國民黨需要提出更多證據佐證。

至於第三種類型,則係行為時形式上合法,實質上卻非「合於實質法治國而取得財產」。所謂「合於實質法治國而取得財產」是一個德國在統一過程中因為處理東德黨產清理問題,所新創造出來之法律概念,其重點乃著重在以法治國思想作為判斷財產取得是否正當之依據。

龐大黨產,不僅造成政黨間不公平競爭,更是利益輸送溫床,可謂台灣「民主之癌」。(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在東西德統一前夕,東德共產黨(德意志社會主義統一黨)在1990年選舉中失去政權,東德即制定關於政黨黨產之處理規定,嗣後該規定並納入東西德「統一協定」中。上開立法之特徵,在於以「實質法治國」的基本原則為標準處理東德共產黨黨產。蓋該黨財產之取得,雖符合取得財產當時的東德法律規範,具有形式合法性,但在前東德之政治環境下,其黨產取得之合理性相當薄弱,因此其黨產原則上應收歸公有或返還原所有人,只有在可以證明係依實質法治國的基本原則而取得的財產(亦即對徵收或交易關係取得的財產給付合理對價,且非基於權力的濫用、賄賂、脅迫、欺騙而取得…等),才能繼續持有。

換言之,是否正當取得財產,並非僅依據取得財產時東德的「形式」之法律規定,還應依據法治國內涵導出的判斷標準進行判斷。

根據上開實質法治國原則,德國尚有一套更細緻之標準,具體化了實質法治國之不確定內涵,亦即政黨之財產,若在以下情況下取得,並不符合實質法治國的基本精神。第一:損害第三者之自由和財產權;第二:濫用政黨在國家和社會之獨佔領導地位。基此,政黨若是透過權利濫用、賄賂、脅迫、欺騙等不當手段而取得,屬於違反法治國基本原則,而對於經由購買、交換、贈與的財產,只有當其係運用符合法治國之基本原則而取得之財產,已支付財產價格時,才被認可。至於在黨營事業方面,更進一步認為,在一個中央統制的經濟制度,經濟活動主要受到德國共黨的控制,並無所謂個別的經濟自由,黨營事業有絕對的競爭優勢,所以其盈餘取得,並不符法治國的基本原則,甚為昭然。

在東西德統一前夕,東德共產黨在1990年選舉中失去政權,東德即制定關於政黨黨產之處理規定,嗣後該規定並納入東西德「統一協定」中。圖為東德共產黨總部。(圖片來源:自由時報/By Bundesarchiv, B 145 Bild-P046279 / Weinrother,wikimedia

最後附帶一提者,《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透過立法明快解決上述三種黨國體制下利益輸送行為的階段性立法,性質上屬於限時法與特別法。相關草案自2002年9月行政院提出後即遭長期擱置在程序委員會,擱置次數超過數百次以上。直到2016年3月14日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方得以正式展開9個不同版本的黨產條例實質審議工作。這個近14年立法延宕的突破,可謂本世紀台灣民主政治進展的一大里程碑。

以2016年5月20日作為分水嶺觀察,立法院一方面頃刻正審議如「天女散花」般的各版本黨產條例,然而另一方面卻缺乏行政院版作為併案審查對象。鑑於清查與追討黨產事關重大,乃準總統蔡英文選前即高揭的重要轉型正義政見,為求法制作業周延起見,行政院版草案屆時恐仍不可或缺。盱衡政治現實,在無法期盼張善政內閣利用剩餘1個多月的任期積極推出行政院版黨產條例下,這個立法重責預計將於政權輪替後由林全內閣承擔。

2016年3月31日 星期四

「蘇永欽干預司法,監察院應予彈劾」記者會 會後新聞稿



 會後新聞稿

  針對司法院大法官兼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逾越司法分際,違反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法官倫理規範,永社今(31日)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北社、台灣陪審團協會等團體及釋字第732號解釋聲請人美河市徵收案地主至監察院前召開記者會,具狀提出檢舉,要求監察院即刻予以彈劾,以維護民主憲政與司法尊嚴。



  蘇永欽去年九月時以司法院副院長行政職及參與大法官會議的大法官之身分主動請媒體採訪,指出各媒體就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內容的報導錯誤,並宣稱台北市府當初徵收美河市土地案,並非毗鄰地,不在宣告違憲範圍內,未來美河市地主「沒辦法聲請再審」,後又多次投書媒體,公開強調上述觀點,更於該號解釋理由書發布後沒幾天,就透過司法院,擅自竄改網路版協同意見書。

  司改會說明,大法官下置書記處,並設有發言人,歷來從未有直接針對解釋文之內容,對外發表意見之憲政慣行,蘇永欽既非主席,亦非發言人,沒有資格代表整體大法官,恣意對外發言並評論,已有僭越權職之虞。蘇永欽如認本號解釋說明未清,應表明於意見書中,沒有再特別對媒體說明之理。何況,「美河市案」土地是否屬於釋憲文範圍,自始即非釋字732號審理過程中之爭點,因此蘇永欽所提意見根本不屬於「該案件範圍內」事項,並無本於職務上公開解說之必要。

  永社代表黃帝穎律師指出,「法官不語」是憲政民主國家司法權「不告不理」原則的一環,並不是如同蘇永欽片面投書宣稱那般「法官不語是不合時宜的法律神祕主義」。且按照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第1項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司法院大法官既然是法官法第2條所稱法官,蘇永欽自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大法官雖然職司法令統一解釋之責,但審判外就自身涉及案件的自我飾辯之詞,絕不能作為個案脫罪的藉口。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抨擊,蘇永欽向來反對「憲法訴願制度」,從來不吝表現出大法官應該「離個案越遠越好」的態度,例如有關「違憲審查」與「釋憲聲請人能否得到救濟」,其在釋字第725號協同意見書,清楚地認定兩者應「相互脫鉤」,這次卻幡然改弦,所作所為與其先前完全判若兩人,法律見解南轅北轍,要如何使人民信任?

  針對蘇永欽篡改「意見書」,民間司改會先前也引述學者說法認為,意見書雖然不是判決本身,也不是判決所據的理由,但它更非單純個人意見的抒發,大法官亦無權任意更換。蘇永欽恣意變更原已生效的公文書之內容,既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規定之辦案程序規定,還可能涉及刑法「變造公文書」之罪嫌,損及人民對大法官職務之信任,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應受懲戒。高榮志律師強調「監察院是最後一道防線」,若未能妥適監督,將致人民對大法官的信賴與中立期待消滅殆盡。

  曾任美河市案地主委任律師的顧立雄委員到場痛批,「沒有看過這麼沒有『格』的大法官」,並表示「完全不能接受蘇永欽這樣在網路上擅自增加原文沒有的地方」,被發現後才請司法院書記處重寄紙本給當事人和律師,此舉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強烈要求監察院嚴加調查並移送懲戒。

  美河市徵地違憲案的釋憲聲請人、地主代表范先生鄭重聲明,目前當事人們仍有提起再審的意願,也就是說,相關救濟程序尚在進行當中,未來仍有繫屬於行政法院之可能。而蘇永欽身為司法院副院長,掌理司法行政事務,竟然多次在媒體訪問或投書,此舉將對於審理該案得否再審的法官心證造成重大影響、已侵害審判獨立,也嚴重傷害當事人的權益。范先生並帶領現場地主們多次高呼要求「蘇永欽,下台」。

  永社代表黃帝穎律師強調,無論蘇永欽是否在為主導美河市聯合開發案的前市長馬英九脫罪,其爭議言行,非但干預司法個案、侵害審判獨立,甚至破壞憲政分際、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引起社會輿論撻伐,包括:司改會高榮志律師、顧立雄律師、邱顯智律師、黃帝穎律師、王美玉監察委員等都認為蘇副院長不該評論個案,質疑其涉嫌干涉個案審判。

  台灣北社張葉森社長到場聲援,批評蘇永欽行為僭越大法官權限,有損大法官職位尊嚴,私自變造公文書內容,違反法官法、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與刑法等相關規定,因此參與本次檢舉,要求監察院即刻予以彈劾。

  綜上所述,永社、民間司改會、台灣北社及台灣陪審團協會共同呼籲,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依憲法行使彈劾權,蘇永欽違法失職情事重大,須受懲戒,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程度甚為嚴重,已不適任司法院副院長及司法院大法官一職,亟需由監察院調查追究其違法失職責任,監察院應依法彈劾,並移送職務法庭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追究相關責任,淘汰不適任之大法官及司法院副院長,以維民主憲政與司法尊嚴。



時間:2016年03月31日(四)上午10:00~10:30
地點:監察院大門口(忠孝東路一段2號)
主辦單位:永社
與會團體: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北社、台灣陪審團協會、美河市案地主代表

出席:
 高榮志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顧立雄/立法委員、曾任美河市案地主委任律師
 張葉森/台灣北社社長、醫師
 范先生/美河市案地主代表
 黃帝穎 /永社理事、律師

新聞聯絡人:
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
永社執行秘書 洪先生:02-2388-3997


相關報導

民視新聞:蘇永欽干預司法? 民團要監院彈劾
http://news.xn--1qws34d.com/NewsContent.aspx?ntype=class&sno=2016331P06M1

TAIPEI TIMES:Groups call for impeachment of Yuan official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taiwan/archives/2016/04/01/2003642933

台灣時報:民團批蘇永欽干預司法 籲監察院應予彈劾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558318